㈠ 伤残等级鉴定双下肢截瘫肌力2级,可以鉴定几级伤残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5.2.2二级条款系列:凡符合5.2.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二级:4)截瘫肌力≤2级。可能构成二级伤残。
具体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应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由该部门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结论。申请时需提供材料: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㈡ 二级残疾的条件
二级残疾主要是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法律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5.2二级
5.2.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2.2二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2.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1.双膝以上缺失;
12.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3.同侧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4.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6.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7.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8.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损伤>30cm2;
19.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0.心功能不全三级;
21.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22.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3.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5.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6.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7.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8.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29.尘肺叁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0.尘肺贰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31.尘肺叁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2.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3.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4.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6.肝血管肉瘤;
37.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L,5mg/dL.;
38.职业性膀胱癌;
39.放射性肿瘤。
㈢ 二级残疾标准
法律分析:二级残疾
1、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
2、三肢瘫(肌力2级)。
3、 截瘫或偏瘫(肌力1级)。
4、截瘫(肌力2级)伴二便失禁。
5、面部瘢痕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6、双眼球缺失。
7、双眼盲目5级。
8、 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级。
9、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10、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完全性缺损。
11、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伴呼吸困难。
12、 肺功能重度损伤。
13、心功能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4、 重度肝功能损害。
15、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budd-chiari综合征。
16、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17、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18、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19、四肢大关节中(如肩、髋、膝、肘、腕、踝)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0、二肢(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法律依据:《工商保险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㈣ 单肢肌力二级是几级伤残
单肢肌力二级是几级伤残需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者的受伤程度和受伤部位进行综合评定,以最终的鉴定结论为准。
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4、如果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5、相关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你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
㈤ 伤残鉴定肌力分级的评定标准
法律分析:1、一级伤残:(1)、极重度智能损伤;(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2、二级伤残:(1) 、重度智能损伤;(2)、三肢瘫肌力3级;(3)、偏瘫肌力≤2级;(4)、截瘫肌力≤2级;(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3、三级伤残:(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3)、重度癫痫;(4)、偏瘫肌力3级;(5)、截瘫肌力3级;(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㈥ 左手肌力二级,右手一级,算伤残几级
三级。三级肢体残疾包括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者两肢功能中度障碍。此外,肌力2级以下,伴双腕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也是属于伤残三级。
㈦ 怎么才算二级残疾
二级残的认定标准:1.患者的肢体损伤,双肢高位(在肘关节、膝关节以上)完全缺失。2.颈部受伤严重影响呼吸、吞咽功能。3.眼睛有一只眼球缺失,另一只眼睛盲目达到四级或者低视力三级以上。4.眼睛双眼盲目达到五级。5.有精神障碍或者智力受损,智商低于34,生活基本不能自理。6.患者不能说话,达到完全失语的程度。
【法律依据】: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二级伤残1.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 不能工作;
4.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㈧ 二级残疾的条件
法律分析:二级残疾就是二级伤残的俗称。国家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这是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标准二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以下42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病。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级;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
(21)尘肺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3)肝功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型);
(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物吻合术;
(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
(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9)肝血管肉瘤;
(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450μmol/L(5 mg/dL);
(41)职业性膀胱癌;
(42)放射性肿瘤。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㈨ 二级残疾是什么程度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b.完全性失语; c.双侧面瘫难以恢复,容貌损毁,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 d.双眼盲目5级; e.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f.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2.头面部损伤致: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3级以上;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 双眼盲目5级; d.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 e. 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20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咀嚼和语言功能严重障碍; 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g.全面部瘢痕形成,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5.胸部损伤致: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成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b. 心功不全,心功Ⅲ级;或心功不全,心功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法律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下34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病。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级;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
(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3)肝功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物吻合术;
(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