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国内有那几家矿池比较好想挖Diskcoin
目前市场上的poc币种,大多数都是流水线上生产出来的。
本身的投机价值远大于挖矿价值。
不建议参与。
B. 如何建立矿池
要在全网算力提升到了一定程度后,过低的获取奖励的概率,促使一些“bitcointalk”上的极客开发出一种可以将少量算力合并联合运作的方法,使用这种方式建立网站。
在此机制中,不论个人矿工所能使用的运算力多寡,只要是透过加入矿池来参与挖矿活动,无论是否有成功挖掘出有效资料块,皆可经由对矿池的贡献来获得少量比特币奖励,亦即多人合作挖矿,获得的比特币奖励也由多人依照贡献度分享。
截止2019年1月,全球算力排名前五的比特币矿池有:BTC.com 、Poolin、AntPool、slush pool、、F2Pool,目前全球约70%的算力在中国矿工手中。
(2)做矿池的标准扩展阅读:
手续费:
比特币矿工会对大部分交易收取少量费用,其主要目的是防止有人大量发送无聊的小额交易,浪费网络资源。当前每笔交易的手续费大部分是฿ 0.0001/KB(0.0001btc/KB),实际上0.9.0以后的版本将默认手续费降为฿ 0.00001/KB(0.00001 btc/KB)。
因为大部分交易占用的数据量都小于1千字节,所以一般情况下฿ 0.00001(0.00001 btc/KB)的手续费就足够了。同时,在将来比特币区块奖励较少时,手续费将成为矿工收入的主要来源,比特币的手续费会与该交易占用的字节数相关。
目前比特币系统中手续费的计算标准并非强制性的,因此使用者也可以在交易进行时不给予任何手续费;
但大多数矿工在组建资料块时通常会优先考虑带有较高手续费的交易,以便在挖矿成功时能获得较高的报酬,因此无附带任何手续费的交易,可能会需要等待较长的时间才能被处理并纳入区块链中。
此外,现在因为区块容量上限1MB以及近期比特币交易量大增的因素,手续费大幅上涨,而且等待交易被确认的时间也变长了许多。
C. 区块链矿场分布哪里,区块链矿场是什么
国内eth十大矿池排名1、以太坊
它是全球领先的比特币数据服务提供商和矿池和钱包解决方案提供商。从2015年开始,团队从区块浏览器等行业基础设施入手,致力于构建各个子领域的新标准。品牌可以在钱包、矿池、行情、资讯等领域看到。
2、F2Pool
F2Pool是中国最大的比特币和莱特币挖矿系统矿池之一。数据显示,鱼池目前是全球第二大矿池,仅次于蚂蚁矿池。
3、钱印
碧音成立于2017年11月,由原核心团队打造。团队的产品和技术输出现在服务于全网大部分比特币算力;两年内打造了多个产品,跨越区块链浏览器、矿池、钱包等多个垂直领域。碧音矿池是一个专业的矿池,支持所有主流币种的挖矿。目前支持的币种包括:BTC、BCH、BSV、ZEC、LTC、ETH、DCR、DASH、XMR。
4、火币矿池
火币矿池是全球首个集数字资产挖掘与交易于一体的矿池平台。它采用基于POW挖矿机制的全新分配模型FPPS。市场上大部分矿池采用传统的PPS结算和分配模式。相比之下,火币的FPPS模式降低了矿工的打包费,每个矿工可以增加5%左右的利润。火币矿池通过这一举措,将其与其他矿池区分开来,吸引矿工入驻。
5、蚂蚁矿池
蚂蚁矿池是BitTaiwan利用大量资源开发的高效数字货币矿池。致力于为矿工提供更友好的界面、更完善的功能、更多的使用方面、更丰厚透明的收益。货币的发展做出更多贡献。蚂蚁矿池是一个高效的数字货币矿池,致力于为矿工提供更友好的界面、更好的功能、更便捷的使用和更丰厚透明的收益。蚂蚁矿池为多种数字货币提供比特币、莱特币、以太坊挖矿服务,支持PPS、PPLNS、SOLO等多种支付方式。
6、微比特
微比特是一家专业的数字货币技术服务商。其服务范围包括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数字货币矿池、云挖矿合约。成立于2016年5月,同年6月上线比特币矿池,11月上线云挖矿产品。2017年3月,微比特获得由BitTaiwan领投的2000万元A轮融资,以拓展交易所业务。6月,微比特即将上线数字货币交易平台。
7、58COIN1THash
58COIN1THash是58COIN下的业务。58COIN依靠矿池构建比特算力。这是58COIN与矿机厂商、矿池、矿主共同准备的一项新业务。用户只需支付矿机费、电费、管理费即可享受稳定的挖矿服务。用户可以随时在后台查看。目前业务为矿机销售及托管、矿机租赁及标准云算力服务。
8、Binance矿池
目前矿池格局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比特币POW矿池,包括矿池、印币、比特大陆旗下的蚂蚁矿池;第二类是其他矿池,如以太坊矿池、Spark矿池;第三类是交易所矿池,如火币矿池、OK矿池、币安矿池。币安作为新世界的“数字经济操作系统”,在数字资产交易流通领域,在区块链市场教育领域,在去中心化流通探索领域,资产流通平台在云计算领域,在市场和数字资产大数据领域,在金融衍生品领域,等生态系统,都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也创造了全球影响力。当然,对于区块链和数字经济领域的实体经济,“云算力平台”,即矿池,币安也在极短的时间内创造了另一种“商业内涵”。
9、OKEXPool
在公布的数据中,OKExPool从2019年10月的市场份额约0%迅速发展为市场份额第六大的矿池。但是,在算力趋势曲线上,OKExPool在2020年1月算力出现大幅下滑。有市场人士对PANews表示,推测OKExPool算力快速下滑的原因可能是加入了更加中心化的小矿场,目前还缺乏投资者加入算力结构。
虽然交易所普遍是矿池领域的新人,但交易所持有的矿池业务相对于传统公司仍有一定的天然优势。
10、BTC.TOP
Lybit矿池经过多年的稳定运行,最初是一个全网算力最大的私有矿池。现面向市场以太币,诚邀所有矿工分享其技术带来的挖矿收益。全新升级改版的乐比特矿池系统更加贴合客户需求,内容更丰富,操作更简单。
区块链布局的五大板块
区块链布局的五大板块
一、矿
1.矿机制造商
2.矿机销售商
3.矿场
未来矿机制造和矿场会向着两个极端的方向发展。一是大而专业的超级矿场路线;二是小而特色化的小作坊路线。
二、平台
1.中心化交易所
2.去中心化交易所
个人很期待更加完善的去中心化交易所的出现。
三、媒体资讯
媒体的参与门槛较低,竞争也越显激烈。
四、资本创投
未来专业的区块链资产管理服务平台,或将成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技术团队
技术就是生产力。
矿池排行矿池排名:1.SparkPool(星火矿池)、2.Ethermine、3.F2Pool、4.FlexPool、5.Hiveon、6.Nanopoo
拓展资料:
①随着整个比特币网络的计算水平持续指数级提升,单个设备或少量计算能力都无法获得比特币网络在比特币网络上提供的区块奖励。全网算力提升到一定程度后,获奖概率较低,促使《比特币谈话》上的一些极客想办法将少量算力结合在一起,这样搭建的网站被称为《矿池》。在这一机制中,无论个别矿工能够使用多少算力,只要通过加入矿池参与挖掘活动,无论是否成功挖掘出有效数据块,都可以通过贡献矿池获得少量比特币奖励,即多人合作挖掘,比特币奖励也由多人根据贡献分享。
②在中本聪论文中描述的比特币世界中,整个网络平均每10分钟产生一个区块,每个区块包含50个比特币(现在是12.5,比特币每四年左右减半),而一个区块只能被一些幸运的人挖走。直接拥有50个比特币(现在是12.5,比特币每四年左右减半),而其他人则一无所有。挖掘概率与矿工投入的设备计算能力成正比。这注定了,如果比特币挖掘参与者数量庞大且分散到一定程度,那么发现比特币的概率将无限接近于零,类似于中奖。也许一台矿机投入开采,开采一个区块需要5到10年的时间,这让比特币开采陷入尴尬境地,让普通人几乎无法参与。
③矿池的存在降低了比特币等虚拟数字货币的挖矿难度,降低了挖矿门槛,真正实现了人人可参与的比特币挖矿理念。但它的缺点也非常明显,因为连接到矿池的计算能力,作为一个矿池,将拥有极其巨大的计算资源。在比特币世界,算力代表记账权,算力就是一切。
④如果单个矿池的计算能力达到50%以上,就很容易对比特币等类似虚拟数字货币发起51%的攻击,后果非常可怕:垄断矿业权,可以使矿池颗粒剩余49%的计算能力无人收获,瞬间退出竞争和破产,矿池计算能力超过50%,如果发动51%的攻击,将轻易占据全网所有有效计算能力。垄断记账权,通过51%的攻击可以进行双重支付,一笔钱可以多次使用,会直接破坏比特币等信用体系,让其信用化为乌有。垄断分配权,由于单个(或可能是多个)矿池通过51%的攻击占用全网计算能力,会迅速挤占剩余矿池,导致其关闭。由于没有竞争,矿池可以自行分配收入,并向矿工收取过高的手续费等过高的税款和杂税。
矿场跟矿池有什么区别?矿场跟矿池都分不清楚,千万别进场挖矿,容易被宰。总的来说,矿场就是人们为了管理方便,选择一个电费比较低廉的地方,例如作为消纳区的四川,将许多矿机放在一起进行挖矿,这个地方就是矿场。而矿池的话,实际上就是一个网络平台,它是将不同空间的矿机的算力有机结合,然后进行挖矿,提高挖矿效率,届时挖矿得到的收益也会按一定的分配机制分配收益。要是还是不懂,那就找一个专门挖矿的矿企详细问问,世链矿业就不错,他们家在海外诸多地区都有矿场的,例如美国、俄罗斯等,网络了解清楚了再入场??
BBGo怎么样取自己的钱?金额比较大的话可以直接撤款到国内银行或是用支票,这二项费用都比较高好像手续费至少要30$
在中国最方便快捷的取款方式是用香港招行的两地一卡通,1000HKD以下PayPal收手续费3HKD,大于1000HKD免手续费,5-7天到帐,本人一般一个月用这次方式请款,都很成功,没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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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产的产品适用税率为16%,而购进的原材料是10%,那么,按照规定,企业卖废品必须按照16%的适用税率计算交纳增值税。
企业生产购进原材料按照有关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那么无论是销售废品还是下脚废料,都要按照企业所生产的同类应税产品适用税率计算交纳增值税;
搜狗问问
(3)做矿池的标准扩展阅读
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到标准的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此外对于生产型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健全的,这一标准可以放宽至30万元人民币,但对非生产型商贸企业无论其会计核算健全是否健全均要达到标准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因此,销售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
D. 当初稀里糊涂买了20000枚比特币的人,现状如何
比特币市场是一个极度疯狂的市场,有的人在一夕之间成为了亿万富翁,也有的人被割了韭菜,人间的酸甜苦辣、喜怒哀乐,都演绎得淋漓尽致。了解比特币市场的人,应该都知道此前比特币的价值只有1000元人民币,但是到2017年就上涨到17000元,这样的升值速度,与之相匹配的利润也大得惊人。比特币是在2009年出现的,彼时比特币的价值只有0.1美元,再看2017年的价格,两者之间有着天壤之别。如果有人在比特币刚出来的时候就持有大量的比特币,现在绝对是数一数二的富豪。
当这位工程师成为亿万富翁之后,他就开始环游世界。事实上,他早就有环游世界的想法,但是由于经济的原因,一直没有实现。现在,这位工程师可以自由自在了生活了,实现自己环游世界的梦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位工程师也表示,虽然自己原本的工作很不错,可以为他提供稳定的收入,但是他一直都梦想着环球世界,探访各个国家的朋友。现在,他正过着自己想要的生活,而凭借着卖出比特币得到了上亿资产,也足够他一辈子挥霍。
E. 挖矿为什么要质押币
挖矿质押币是一种行业规则,只有质押一定数量的币才能够进行挖矿,从而有机会获得收益。质押币对于平台来说是一种保障。如果矿工在挖矿时产生安全问题,平台就会没收质押币,不归还给矿工。因此挖矿质押币能够提醒矿工挖矿时不要乱作非为,保证平台和币的安全。
线上挖矿指的是具有挖矿技术的人通过矿机在网络中挖采区块的行为。矿工通过矿机的算力去计算下一个哈希值,第一个算出正确结果的人占有这个值,即这个第一人挖到了一个区块,获得了矿工费和区块奖励。个体矿工可以组成一个叫做矿池的集体,这样挖采一个区块的算力就增加了,挖到区块的时间就会相对缩短,挖到区块后矿池中的每一个矿工将按照一定标准分配这笔收益。一般来说,这个分配标准是每一个矿工在这次挖矿行为中的算力比率。
F. 中国十大矿池
随着矿池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会选择矿池进行挖矿,目前在中国排名前十的矿池有:(1)蚂蚁矿池;(2)F2Pool;(3)BTC.com;(4)微比特;(5)币印;(6)BTC.TOP;(7)火币矿池;(8)Binance Pool;(9)OKEXPool;(10)58COIN&1THash。
1、 蚂蚁矿池。蚂蚁矿池是比特大陆投入很多资源开发的高效的数字货币矿池,致力于为矿工提供更友好的界面、更完善的功能、更方面的使用和更丰厚透明的收益,并为数字货币的发展做出更多的贡献。蚂蚁矿池提供比特币、莱特币、以太坊等多种数字货币的挖矿服务,并支持PPS、PPLNS、SOLO等多种付款方式。
2、 F2Pool。F2Pool是Bitcoin和Litecoin挖矿系统里中国最大规模的矿池之一。据Blockchain.info数据显示,目前F2Pool是全世界第二大挖矿池,仅次于Antpool。
3、 BTC.com。BTC.com是全球领先的比特币数据服务商与矿池、钱包解决方案提供商。自2015年起,BTC.com团队从区块浏览器等行业基础设施入手,致力于在各个细分领域建立新标准,钱包、矿池、行情、资讯等领域均能见到BTC.com品牌的身影。
拓展资料:
1、选择矿池时有以下几点注意事项:
(1) 矿池位置_选择一个在附近有服务器的池。检查矿池是否在与用户所在的国家或地区相同的服务器。这将帮助用户进行更有效地进行开采。
(2) 哈希率和矿工数量。矿池的哈希率越高,获得的加密货币就越多。但如果同一个矿池里工作的矿工数量过多,所获得的收入也将随之大大减少。用户应该寻找一个矿工数量适中的矿池来创造收入。
(3) 挖矿费用和提现门槛。每个矿池都有费用和可以提取到加密货币钱包的最小提现金额。费用通常几乎相同,范围从1%到3%。
(4) 奖励分配类型。如今的服务平台主要使用4种类型的奖励分配PPS,PPS +,PPLNS和FPPS。
(5) 便捷的统计数据。每个矿池都提供有关支付方式,费用,奖励金额,限额,提取的资金和其他参数的重要信息。
G. 鍥藉唴鏈夐偅鍑犲剁熆姹犳瘮杈冨ソ鎯虫寲Diskco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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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F2Pool楸兼睜锛氶奔姹犺嚜2013骞村湪鍖椾含鍒涚珛浠ユ潵锛屽凡鎴愪负鍏ㄧ悆棰嗗厛鐨勬暟瀛楄揣甯佺熆姹犱箣涓銆傚叾鍥㈤槦鐢卞浗鍐呴《灏栦汉鎵嶇粍鎴愶紝鑷村姏浜庝负鐭垮伐鎻愪緵棰嗗厛鐨勬暟瀛楄揣甯佹寲鐭垮钩鍙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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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挖“比特币”等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罪名
加密数字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作者:李俊南 ,上海华勤基信(杭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近年来,比特币、莱特币、狗狗币等加密数字货币的火热行情吸引无数一夜暴富心态的人群积极参与,币安、火币、OKEx之类的网站迅速扩张拥有大量交易参与方,除了通过买卖途径,很多人也选择通过“挖矿”获得加密数字货币。在“挖矿”的过程中产生一系列行为,而其中部分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笔者认为,如果要辨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必须先就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行为的概念进行了解。
第一部分 关于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的概念和性质
一、加密数字货币的概念
口语化普遍使用“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来指称比特币、莱特币、USDT、狗狗币等,其实“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的范围比较广泛,泛指不受管制的、数字化的货币,包括我们日常所知道的腾讯Q币、盛大元宝等 游戏 币或置换网站内部增值服务等的网络专用币,也包括加密数字货币,笔者本文探讨的各种行为或情节特指加密数字货币。加密数字货币是一种使用密码学原理来确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单位创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来源于开放式的算法导致没有固定的发行方或管理方,通过网络计算方法进行解密获得原始数字货币,因为算法解总量可控从而做到让数字货币总量固定,交易过程获得网络中各个节点的认可从而导致交易行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数字货币与实物货币或者形式货币的数字化不同,《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1]和《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2]明确其作为虚拟商品的性质,“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货币最初为不容易大量获取的物品,而后变为金属(尤其是金银),这些本身即有价值的物品被挑选出来赋予交换权,按照某一时间点特定的价值比例可以循环、普适地交换其他商品或服务。政府(包括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主体)成立后发行法币,基于政府公信力和金银储量等基础进行许诺,赋予法币可以代替实物货币进行与商品或服务之间的交换。法币(比如人民币、美元、英镑等)是在主权信用、货币契约理论和金银储备等基础上而被赋予的代表一定可供交换价值的 社会 接受度。而 社会 之所以接受,是因为发行法币时,主权机构将会就该等份额的法币做出相应信用许诺,法币具有转化为真实实物价值的可能性。通常每个主权国家或区域只是用一种法币,由中央银行发行和控制,严格遵循“MPQV”的公式进行计算,避免发生严重背离市场的通货膨胀或紧缩。
加密数字货币背后并没有所谓的主权信用或价值支撑,是通过区块链技术保密和流通、计算机算法而获得的虚拟物。区块链是用分布式数据库识别、传播和记载信息的智能化对等网络。2009年比特币第一个区块被开发出来,有人称之为“创世区块”。用于加密数字货币的计算机算法,目的是生成一种虚拟标记,这个标记被设定的程序认为完成了程序要求的解或运算结果程度,基于运算结果给这个标记一定的数字货币值。这个值本身没有内在价值,是数学难题的解答,充其量可能对应的就是解法研发和所耗费的“矿机”购买价格、能耗价格等,而前者无法代表有价物,后者代表的只有消耗而没有创造。
二、“矿机”和“挖矿”
获得加密数字货币的初始方法就是运算,需要借助计算机(“矿机”)来完成复杂运算过程。“矿机”通过中央处理器芯片或者显卡参与数学计算,开展“挖矿”过程。如果能够计算出结果,那么被赋予一个或者几分之一个数字货币值。以比特币为例,“挖矿”就是找到一个随机数(Nonce)参与哈希运算Hash(BlockHeader),使得最后得到的哈希值符合难度要求。
“挖矿”过程涉及的参与方和设备材料包括矿工、矿机、矿机销售方、矿池管理方、区块确认和广播等。矿工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参与“挖矿”的每个人或机构,矿池是为了避免单个矿工“挖矿”收益的不稳定性而聚合矿工后产生的集合,根据不同矿工的运算贡献对收益结果进行分配,区块确认和广播是通过区块链节点互相认可某一个矿机代表的矿工工作量证明,进行记账和通知其他节点。矿工的收益存储于有密钥的电子钱包中,可以查阅、使用和交易。“挖矿”的形式主要分为集中托管式和分布式,前者是矿工将矿机托管给某个矿池管理方,矿工支付电费和管理费,矿池管理方统一进行操作维护;后者是矿工自行管理矿机。
笔者认为单纯的“挖矿”行为在此前并未存在任何有关于涉嫌违法的法律规定,但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五十一次会议,根据会议精神,“坚决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此后就虚拟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应当会出台进一步的规定。
第二部分 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现状
一、笔者以“刑事案件”、“虚拟货币”、“挖矿”等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进行搜索,存在132篇文书。经过对案件文书的研判,笔者发现:
1.根据审判程序来看。 一审判决书占比81.81%;二审裁定书等占比16.67%;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等占比1.52%。
2.根据定罪罪名来看。 (1)一审定罪主要分布为:盗窃罪主要为盗窃公共电力资源,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主要为在他人计算机内植入木马外挂程序、利用工作职务便利使用可控制的计算机系统挖矿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除了与“挖矿”有关,还与加密数字货币的发行紧密相关,少量盗窃罪和其他类案件主要是与矿机买卖相关,或“挖矿”收益取得后被非法侵犯产生的其他犯罪行为。大量案件为单一罪名,少量案件数罪并罚。(2)二审定罪主要为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犯罪,占50%;控制、入侵、破坏计算机系统等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占18.18%;其余各项罪名(抢劫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盗窃罪等)占31.82%。基本所有案件均维持原判。
二、笔者另通过网络搜索发现:
2018年5月腾讯网报道[3]称,“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大网络黑客盗窃虚拟货币案,并批捕该案三名嫌疑人。三名嫌疑人为专业化的网络技术人员,组织‘黑客联盟’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并将计算机中的虚拟货币转移,涉案金额高达6亿元”。
2020年11月哈尔滨新闻网报道[4]称,黑龙江警方抓获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获一起涉嫌以“哥伦布CAT虚拟货币”“挖矿”为噱头的特大网络传销案件,总价值近人民币3亿元。
2021年5月8日法制现场报道[5]称,武汉市洪山警方“宣布打掉一专为网络诈骗团伙开发APP的 科技 公司”,“晟昌 科技 ”接受委托定制开发一款名为联合众鑫的虚拟币平台,以USDT充值后,“宣称兑换联合众鑫独有币种ZBCT后,可在平台内购买矿机挖矿产生收益”,但矿机运营图片全部为网络图片,同时可以使用后台修改权限,“随意修改ZBCT价格及具体收益比率”。“晟昌 科技 ”公司“3年间开发了150余个涉及区块链、虚拟货币、电子钱包、网络商城等APP、小程序,几乎全部是网络金融诈骗、传销团伙所定制”[6]。
公布案例和网络报道表明,近年来与加密数字货币“挖矿”行为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非常猖獗,采取网络等方式,存在金额高、行为性质复杂、多角色参与、受害者群体遍布广等特征。
第三部分 就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我国关于非法“挖矿”行为的态度
从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至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要求,都在宏观层面确认了加密数字货币在发行、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风险。因为加密数字货币去中心化不可管控的特性,被大量的犯罪活动所“青睐”。
2021年5月25日,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已多次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行为进行围追堵截。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召开虚拟货币“挖矿”有关情况调研座谈会的通知》。
二、从国际上而言
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地均已出台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行业规范政策,比如在投资人门槛、交易所牌照、实名认证机制等方面均有所要求。印度则准备直接禁止民众交易及持有加密数字货币。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大趋势也逐渐朝着管控方向归拢。
三、非法“挖矿”行为的非法性体现分析
单纯的个人购买或者租用矿机进行加密数字货币“挖矿”,并未有法律规定禁止,这是基于个人需要而获得虚拟商品的行为,需要被禁止的应当是带有非法属性的“挖矿”行为。
前文提及的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为体现为:
1.技术型非法攫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购买矿机,或管理计算机,或其他便利条件,通过对计算机系统内植入木马病毒为自己“挖矿”,涉嫌 入侵、控制或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 ,或盗取他人已经获得的加密数字货币 涉嫌盗窃罪 。
2.盗取电力资源
部分不法分子通过私设电缆、增设微电脑控制器等手段盗窃电能用于“挖矿”,已经成为了部分地区的多发性案件。盗电行为不仅仅直接通过秘密手段非法使用和侵犯了公共资源和他人合法权益,同时可能会因线路漏电引起火灾、影响节能减排政策下的区域供电安排和平衡、影响区域性阶梯用电的电价,应予以打击。
3.引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 或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等涉众
(1)A宣称可以销售(含销售后托管)或租赁矿机进行“挖矿”, A向 社会 公众宣称,矿机具有强大的算力(衡量矿机销售价格或租赁费用多以算力或配置为主要标准之一),称可以每月获得一定的加密数字货币收益回报。如果回报是维持在一定的固定标准时,则A就有可能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2)A宣称其矿机存在一定标准的算力,但实际未达到该等运算效率,甚至矿机并不实际存在,A收受投资人支付的购买款和租赁费,就 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或 集资诈骗罪 。
(3)A通过三级以上代理渠道推广“挖矿”业务,要求各级代理必须先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可以介绍他人参与购买或承租矿机“挖矿”的行为,可以获得浮动收益。也就是说,代理通过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获得入会资格,再通过拉人头等方式拿到另外的利润分配,形成三级或以上组织架构,A将 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四、再进一步思考
1.A没有矿机或矿机根本不符合其宣称的性能,向投资人销售的同时约定托管,或进行租赁时以虚假信息表现存在矿机、以各种借口阻止投资人现场查看或查看虚假场所,但是A与投资人约定退出机制并按月交付投资收益,在市场上购买加密数字货币宣称“挖矿所得”给予投资人、赚取利差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究其本质都是采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使投资人误以为A有符合宣传的矿机、可以带来符合预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购买价款或租赁费用。
2.A自己发行了一种加密数字货币,自行定价,宣称租赁A的矿机可以“挖矿”获得该加密数字货币,实际上并没有矿机供投资人使用,仅仅是根据投资人的投入金额,向投资人固定地发放加密数字货币。A通过程序设定“挖矿”所得数量,甚至将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兑换价格无限调整,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仍然是诈骗行为,该加密数字货币可能仅仅在A控制网络节点中做闭环运作,通过一系列的包装,利用投资人的回报期待,以无价值的数字化产物置换法币(也可能现要求投资人以法币购买主流加密数字货币,再以主流加密数字货币进行投资,增加手段的隐蔽性),实际上还是非法占有受害人财产。
3.A发行了加密数字货币,投资人租赁矿机参与“挖矿”的目的不在于看好该加密数字货币的升值空间,而在于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恒定兑换比例。投资人以其获得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购买该加密数字货币,在闭环系统里兑换为主流加密数字货币,通过买卖获得法币资产。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过“挖矿”洗白。A的行为根据其故意程度、参与上游犯罪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等。
综上所述,大量人群为了高回报期待参与“挖矿”行为,在不法分子的引诱、欺骗下,或在自身利益驱动下可能发生违法犯罪的行为,涉案的罪名种类繁多,行为手段也日趋复杂化、隐蔽化、涉众化,需要加强监管,避免加密数字货币的热潮给犯罪活动提供温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