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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民法

发布时间:2021-04-09 00:25:17

『壹』 德国奥鑫集团在全球七个国家开始了虚拟货币的推广,请问在我国合法吗

虚拟货币在我国是合法存在的,虚拟货币是虚拟财产的一种形式,在我国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属于民法的范畴。比特币、瑞泰币、莱特币都算是虚拟货币。
但是,德国奥鑫集团在主流币圈是不存在,其推广的是哪一种数字货币也是不清楚的。有一些直销团队总是喜欢这样进行虚假的宣传。

『贰』 2018翻译硕士考研3月有哪些新闻热词

1. 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 the Fifth Session of the 12th CPPCC National Committee
2、一带一路高峰论坛 high-level Belt & Road Initiative forum
3. 核心舱 core mole
4、2030愿景 Vision 2030
5、御准 (give) royal assent
6、博鳌亚洲论坛 Boao Forum for Asia, BFA
7、核安全 nuclear safety
8、分享经济 sharing economy
9、医改 healthcare reform
10、恐怖袭击 terrorist attack

『叁』 澳链币能涨到多少钱一个

平台不出一分钱,后台可随意录币卖出,抬高价格,偷偷出币,最终一分不值,平台大赚跑路,区块链卷款本质。

『肆』 我有数字货币,可以写进遗嘱里吗

什么是数字遗产?哪些可以写入遗嘱?

早在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存数字遗产宪章》中明确提出,数字遗产是人类特有的知识及表达方式,它包含文化、教育、科学、管理信息和技术、法律、医学以及其他以数字形式存在的信息,或从现有的类似模式转换成数字形式的信息。

学界一般认为,数字遗产可以分成物质和精神两类。物质数字遗产指的是跟财产直接挂钩的,比如支付宝余额、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精神的则是社交账号、个人文件等,是用户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形成的虚拟财产,不仅是用户日常生活的精神家园,也能够通过继承使亲属得到精神上的抚慰。

数字遗产的处理以运营商自定为主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此,陈凯认为,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民法总则已经作了原则性规定。“在虚拟财产定义和范围还没有完全确定的情况下,作出原则性规定可能更合适。”

记者查阅相关法律条例发现,《物权法》《继承法》以及相关说明都只对有体物作了规定,数字遗产可能涉及的无体物的继承无法从中找到依据。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指出,我国目前对此只是以一种相对保守的姿态,确认了数据应受法律保护,还没有肯定对数据的独立民事权利。“我国现行的继承法仅对实物财产的继承作了规定,对网络上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并没有规定,从而造成了数字遗产的继承行为在实质意义上很难实现,有待今后继承法的修改。”

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数字遗产的处理方式基本以各家互联网平台运营商自定为主。这也为纠纷埋下隐患。

有学者提出,由于通信、社交账户等承载了个人隐私、用户财产与人格等多重属性,对于其背后继承问题的探讨更需要审慎把握。

管理和传递存在难题

陈凯向记者指出,当前,虚拟财产作为遗产写入遗嘱中存在着归属难以确认、查找困难以及传递难等问题。“因为虚拟财产散布在各运营商的服务器中,同时有的虚拟财产,比如QQ空间等相对比较隐私。”

据了解,目前平台对用户数字遗产主要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用户本人对账号仅享有使用权,网络服务提供者享有所有权,此时账号无法被继承,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选择关闭、删除、注销用户账号;第二种是用户享有所有权,数字遗产可以被继承,此时继承数字遗产需要提供一系列证明材料。

而大多数情况下,互联网公司规定用户账号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是分离的。例如,新浪微博、腾讯QQ等用户服务使用协议规定,如用户在申请开通服务后在一段时间内未实际使用,则运营方有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选择采取回收用户昵称、账号或停止服务等方式处理。

刘俊海认为,处理数字遗产主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平台方面要详细规划数字遗产继承的规则,明确继承人继承数字遗产的流程。当有继承人出现时,平台有义务协助继承人依法继承数字遗产。平台在处理数字遗产时应履行好通知的义务、披露的义务、协助的义务以及保密的业务,这也是处理数字遗产时要遵循的基本法律要求。二是立法方面,建议立法机关在修改相关法律时,要把数字遗产的问题考虑进去。

『伍』 虚拟货币是传销吗是国家认可的吗

虚拟货币的经营模式与传销无异,虚拟货币中名气最大就是比特币了吧
但是,监管层的态度是明确的。无论是正牌比特币,还是各种衍生的山寨币,目前都没办法取得合法的生存空间。这是大家要明确的。万一平台倒闭或者工作人员跑路了,极有可能血本无归,所蒙受损失,是无法得到法律保障的。
他们给你的承诺往往能让参与者很快来钱,背后往往就是“拆东墙补西墙”+“空手套白狼”的庞氏骗局,利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以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的投资。当没有新的投资者入场时,老投资者的回报一级接一级的崩塌,最后往往是提现困难,或者网站无法打开。
简言之,虚拟货币这一外在的形式虽千变万化,但都没脱离其传销本质。投资者投入越多,最后损失越大,严重者可能倾家荡产。

『陆』 中国对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有认同吗

目前已经有一部分虚拟货币被法律认可,例如“比特币”。

《民法总则》也对法定虚拟货币予以保护。

《民法总则》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柒』 数字货币合法吗

在我国,数字货币是不合法的。根据规定,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

不得承保与代币和“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代币和“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现代币发行融资交易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7)数字货币民法扩展阅读:

自《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发布后,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金融管理部门将提请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关闭其网站平台及移动APP,提请网信部门对移动APP在应用商店做下架处置,并提请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捌』 窃取虚拟货币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国家七部委发布生效了规制代币发行活动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中对于各类代币及“虚拟货币”的性质做出了明确定义: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尽管如此,不能否认的是,各类“虚拟货币”仍然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是持有人的财产的一部分。那么,对此类代币实施的偷窃行为,究竟应当如何认定其行为性质呢?

笔者拟通过一则有关新闻报道及相关案例对此类问题进行探讨,以起到保护“虚拟代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偷窃比特币

近日,一则新闻报道称,北京海淀警方破获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员的权限,修改公司电脑内应用程序,盗取100个比特币,还未来得及销赃,仲某便被警方抓获。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刑事拘留。

从报道中可以看到,对于行为人偷窃比特币的行为警方是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对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以及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

笔者看来,该罪名在我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该罪名保护的法益实质上是我国社会的公共秩序,而并非数字货币持有人的财产利益,实际上否认了数字货币的财产价值,而是仅仅将其作为一种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或系统功能而进行保护的。这样的做法笔者认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国2013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提到,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因为其在性质上来看应当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通知》中也明确提到,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作为一种虚拟商品,其背后所具备的财产价值不可忽视。

其次,我国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尽管只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不能否认的是这表明了我国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态度。虽然我国尚未有针对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专门法律,但是从民法总则的规定来看,预测未来必然会有相关内容的立法。

最后,从相关案例中我们也能够看到,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可。2013年4、5月,刘某预谋成立比特币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黄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组建 “比特币”交易平台。期间,刘某、黄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贺某除了其他直接盗取客户资金的行为外,还频繁通过变卖客户的比特币来兑现人民币,转走了网站上的120个比特币。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予以定罪处刑,被告人所转走的比特币也是被纳入了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中的。因此,从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国家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财产属性的认可。

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对于偷窃虚拟货币的行为仅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予以规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们应该正视其背后所隐藏的财产价值,考虑我国《刑法》中侵犯财产犯罪罪名的适用。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有效保护我国数字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与财产。


『玖』 简述货币的发展过程

中国使用货币已有四千年历史,是世界上使用货币最早的国家之一。

1、 最早的货币:天然海贝。

2、 金属货币:铜仿贝与钱镈(布)(黄帝后期黄河中下游开始充当等价物)。

3、 商周时期的货币。

天然海贝仍是重要货币。

金属货币广泛使用:

a、铜贝与铜块;

b、钱与布在关洛三晋地区正完成向金属货币的转化 。

4、 春秋时期的货币

空首布:流通于关洛三晋地区,“周、郑、晋、卫”主要为平尖空首布 。

刀化(货):流通于东方齐国,模仿一种生产工具。

蚁鼻钱:流通于南方楚国的铜仿贝。

5、圜钱:圆钱圆孔、圆钱方孔。

秦圜钱:以两为单位,一两钱圆形圆孔无廓,半两钱圆形方孔。

6、 战国时期黄金的流通

战国黄金流通以斤、益为单位,以南斤为主。

7、秦朝时期的货币

黄金以镒名,为上币;铜钱识曰半两,重如其文,为下币;而珠玉龟贝银锡之属为器饰宝藏,不为币。

8、 西汉时期的货币

三铢钱、四铢钱、五铢钱、皮币、白金币 。

9、 东汉时期的货币

铁钱:公元30年,公孙述在四川铸造铁钱,历史上第一次用铁作币材。

五铢钱:公元40年,光武帝从马援建议恢复五铢钱 。

10、王莽时期的货币

二年:错刀、契刀、大泉。

六年:废错刀、契刀、五铢钱发行小泉代替五铢钱,流通大五物:金、银、铜、龟、贝五种币材`

六名:金贷、银贷、泉贷、布贷、龟贷、贝贷。

二十八品

11、汉代的货币

黄金为上币,铜钱为下币仍是法定货币单位,单位由镒改斤,1斤=10000钱。

汉武帝时期模仿麒麟马蹄有麟趾金(圆)和马蹄金(椭圆)。

西汉时期主要用于赏赐和馈赠,王莽时将黄金收归国有,东汉以后黄金减少,赏赐用丝绸、布帛、铜钱。

12、三国两晋的货币

魏:曾以谷帛相交易,也曾恢复五铢钱的流通;

蜀:直百钱;

吴:大泉五百、大泉当千。

两晋:未铸新钱,西晋主要沿用汉魏之五铢及各种古钱,东晋元帝渡江后主要沿用孙吴地区流通的旧钱。

十六国:河西凉州刺史张轨恢复五铢钱,汉兴钱为我国最早的年号钱。

13、南北朝时期的货币

刘宋:四铢钱;

南齐、萧梁:第一次大量铸铁钱,曾铸铜钱、五铢钱、短百;

陈:大贷六珠;

北魏:太和五铢、永安五铢;

东魏:沿永安五铢;

北齐:常平五铢;

北周:布泉、五行大布,永通万国;

南北朝之末:冀州之北民间以绢布交易,五岭以南则以盐米布交易。

14、隋唐时期的货币

隋文帝铸统一的标准五铢钱成为境内流通中统一的货币!

唐法定货币流通制度时钱帛兼行

武德四年废五铢铸开元通宝钱,规定了成色标准脱离量名钱体系,以重量作为钱币的名称。

15、唐末五代的货币

会昌开元钱(背面有文字的开元通宝钱,后来各州都将州名铸在钱的背面)。

五代十国总体比较混乱,周世宗铸周元天宝为铸钱最多的一次。

白银开始进入流通(铜钱减少,绢帛较小的可行性,白银逐渐进入流通),但在唐代主要作为器饰或财富收藏(银饼、银铤)、贿赂、谢礼、军费供应、地方进献,五代十国之后公私蓄积白银的风气逐渐形成。岭南道、江西道产银最多。

16、两宋时期的货币

宋代的年号钱:在通宝钱规定之外,加上皇帝的年号。北宋初发行的货币为宋元通宝与开元通宝无差别,之后还有太平通宝、淳化通宝,历代皇帝每次改元都会重铸新的年号钱。文字都是通宝、重宝、元宝等但是字体有所变化,真、草、隶、篆、行都有。

北宋铜钱区:开封府、京东西、河北、淮南、江南、两浙、福建、广东西等地。

北宋铁钱区:四川

北宋铁钱并用区:陕西、河东

南宋铜钱区:东南、

南宋铁钱区:两淮、京西、湖北

南宋铁钱并用区:荆门,汉中等地

交子:完全可兑现的信用凭证,只能在四川使用。

钱引:不用作货币,只用来兑换,可以在四川之外使用(宋徽宗改交子为钱)

南宋会子:最初在东南地区民间发行,后来政|府设立会子库,完全仿照川引的方法发行会引。

地方性货币:淮交、湖会、川引、银会子。

17.元代的货币

统钞时期:奠定元纸币制度的基础,元朝不铸铜钱。中统元宝交钞以丝为本钱以贯、文为单位 。

至元钞时期:元朝最重要的货币,与中统钞并行流通。

至正钞时期:元代在制度上严禁白银流通,但在民间已有不少使用,纸币与白银相联系。

18、明清时期的货币

银铸币:银铸币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形态有银锭、银元宝等。鸦片战争后清政府为对付西方银元流入,自铸银元。光绪十三年,铸造光绪元宝,又称“龙洋”,分单龙和双龙,另外还有光绪帝半身像银币

19、近代的货币

铜铸币从制钱到铜元

银币从银两到银元(流入中国最早的外国银元是西班牙银元,光绪十三年张之洞奏请在广东设局铸造银元,光绪十六年正式批准开铸)。

有时因为特殊原因,同一个国家内的不同自治体可能也会发行不同版本的货币。

例如在英国,包括英格兰、苏格兰或甚至偏远离岛的泽西岛、根西岛都拥有各自发行的不同版本英镑,并且互相可在英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交易,但唯有英格兰英镑才是国际承认的交易货币,其他版本的英镑在英国境外后可能会被拒绝收受。

由于历史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有三种不同的法定货币,大陆地区使用人民币,港澳地区因为实行一国两制,香港法定货币是港元,澳门则是澳门元;此二者并直接或间接与美元挂钩。

(9)数字货币民法扩展阅读:

货币分类标准

方法1

以发行者来分类,可分为公钱(法定货币)、私营货币和区域货币(社区货币)。公钱一般说来由政府来发行,当它存在的时候,一般说来占主导地位。私钱和区域货币则由非政府机构来发行。

按材资来分类,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使用不同的物品作为货币。可分为贝壳、珠子、棍子、金属货币(参见商品货币)、纸币以及数字货币。就性质来分,可分为真实货币和虚拟货币。

方法2

以物易物 定义:本身有价值(货币价值≠商品价值) 使用时间:古代 缺点:过程费时、不易达成交易、无保障、不易携带

商品货币 定义:本身具有价值(货币价值=商品价值) 缺点:沉重、易碎、无保障、不易携带

法定货币(强制货币) 定义:以法令强制规定(任何人皆不得拒绝)其价值(货币价值>商品价值)

塑胶货币 定义:不属于货币的一种,仅为延迟支付的工具

本位:

1,金本位

最初的纸币是以黄金为基础的,与黄金可以自由兑换,两者可以同时流通,纸币的发行量也比较少。到19世纪末,资本主义经济出现了速度空前的膨胀与发展,于是纸币逐渐成为主要的流通货币,但是它们仍然有黄金作为发行的保障。这种货币制度称为“金本位”。

2,银本位

用白银做本位货币的货币制度,通货的基本单位由定量的银规定的货币本位制。

在货币史上,银比金更早地充当本位货币。但在充当货币商品方面,黄金远胜于白银。西方国家随着经济的发展,银本位制先是过渡到金银复本位制,19世纪20年代后又为金本位制所取代。

到了19世纪末,随着白银采铸业的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白银价值不断降低,金银之间的比价大幅度波动,影响了经济的发展.除了中国以外,各国先后放弃了银本位制。只有墨西哥、日本、印度等还保留银本位制。

3,复本位

同时规定黄金和白银为货币单位基础的本位叫做复本位。实行复本位实际上是同时实行金本位和银本位。复本位的优点是:由于货币单位以两种贵金属为基础,复本位货币价值比金本位或银本位的货币更加稳定。

如果金价上涨,复本位的变化小于金本位;如果银价上涨,复本位的变化小于银本位。而复本位的主要问题是:它有时成为金本位,有时成为银本位,难以起到双重本位的作用。

复本位制亦称金银复本位制,是指以金、银两种特定铸币同时充作本位币,并规定其币值对比的一种货币制度。其对称是单本位制,即银本位制或金本位制。英、美、法等国在确立金本位以前均曾在 18~19世纪长期采用复本位制。

4,不兑现本位

不把贵金属作为货币单位的基础,并且规定纸币不兑换贵金属的本位叫做不兑现本位,又称为信用本位。按照这种本位制,人们可以用一种纸币兑换另一种纸币,但不能兑换贵金属。

当代西方经济学家认为,在金本位或银本位制条件下,一国的货币供给量取决于它的贵金属存量,而贵金属存量又取决于贵金属的勘探和开采情况,所以货币供给量不能适应经济变化和发展的需要。

但是在不兑换本位制条件下,政府可以决定货币供给量。因此,不兑现本位制更有利于政府对经济的调节。

5,纸币本位

纸币本位制,亦称“自由本位制”。以国家发行的纸币作为本位货币的一种货币制度。其特点是国家不规定纸币的含金量,也不允许纸币与金(银)兑换,纸币作为主币流通,具有无限法偿能力;同时,国家也发行少量金属铸币作为辅币流通,但辅币价值与用以铸造它的金属商品价值无关。

由于发行纸币是国家的特权,在中央银行国有化之后,国家便委托中央银行发行纸币。中央银行发行纸币的方式是通过信贷程序进行的,所以纸币实际上是一种信用货币。

由于该种货币制度不与黄金挂钩,纸币发行量一般由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来决定,国家要对其实行严格的管理,所以也叫“有管理的通货制度”。当今世界各国的货币制度,几乎都是纸币本位制。

『拾』 数字货币纳入民法了么

纳入了《民法总则》,受到法律保护。

《民法总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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