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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矿机挖矿合法嘛

发布时间:2025-04-29 04:15:02

❶ HCPS币合法吗

HCPS币是不合法的,国内目前是禁止数字货币交易的,但是可以在外场进行交易。针对HCPS币还有一个专门的手机软件—蜂池,蜂池打破传统的挖矿模式,创立了新的模式。全新的矿机投资模式即手机挖矿,新的矿机托管系统使用户可以感觉到虚拟挖矿搬砖的体验。

❷ 挖矿违法吗有多严重

1.挖矿不违法:首先要明确挖矿并不违法,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挖矿是违法行为!但是由于高能耗,不提倡!


2.行业不是一刀切:文件点名的是比特币,并非整个加密币行业。文件用词是严打,并非禁止。说明并非一刀切,而是要针对有金融风险、高能耗的矿池、洗钱等行为。


3.鼓励绿色环保的技术:文件明确指出比特币是高能耗资源浪费,但是同时鼓励遵循绿色理念开展投融资行为。fil、chia、bzz提供绿色环保解决方案的不影响,这就是为什么点名道姓比特币挖矿,为什么不写打击一切数字货币挖矿。所以接下来中国的比特币挖矿的人,要么去国外,要么转fil这类的硬盘挖矿!


4.不准抢数字人民币地位:比特币是点对点的现金支付系统,他的作用是支付,是数字货币,和数字人名币冲突,肯定要打击。而储存类、真正有区块链落地技术的会得到逆势发展。


5.关闭矿场:比特币挖矿耗能巨大,无实际产出,背离碳中和目标,所有境内打着高科技幌子的矿场可能会行政强制关闭,但对于个人和工作室不受影响。


6.冻结交易:法币交易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危害金融安全,银行会全面排查可疑账户,发现金额或笔数较大的"C2C"交易商,立刻采取管制措施并每日上报,以后USDT商家可能随时面临冻结,个人玩家金额较大后也可能面临冻结!


7.关闭交易所:给境内用户提供合约、期货交易服务的比特币交易平台,涉嫌非法经营期货罪,将联合公安部门、国际刑警严厉打击。比如抹茶、火币等交易所合约可能会停止向境内用户提供了


8.严查洗钱通道:严肃查处为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提供所谓"回国线路"等服务的IDC服务商。


关于挖矿最后:对自有资金买矿机低调挖矿,不集资、不炒作、不搞类金融产品的不影响;对云计算中心、大数据中心、合规矿场,如果用电、用能、核准备案、环保消防等手续齐全的,只要合法经营不偷税漏税,是否接纳或允许由地方政府根据能耗指标、国土指标等自行决定;火电矿场悬了,主要是能耗和碳排放问题。

❸ FIL挖矿到底有没有事国家支持IPFS吗

从多个维度去分析,国家不可能禁止FIL挖矿,它并不耗能,并且能促进各地的数据中心建设,有利于国家发展,吸纳民众支持新基建,并带来高回报。IPFS-FIL将会进一步发展。

财经报道提及,公检法正在研究相关立法,以后炒币和挖矿可能要量刑。但我之前与法律界资深人士深入探讨过此事,认为可能性不大。从我国司法体系的角度看,立法是极其严肃的进程。

关于数字货币的身份认定,它们被视为商品。如果交换商品(虚拟货币交易)被视为犯罪,这将与法治原则相悖。人类历史上的交易,从物物交换开始,强调了合法交易的重要性。

通知与杂志的区别在于,通知不是法律,财经报道的逻辑存在问题。财经媒体的专业性也受到质疑,专业度甚至不如一个自媒体。

政府与FIL矿场之间的共生关系表明,地方政府为发展高科技产业链和促进经济发展引进FIL机房,与相关公司合作,为当地创造税收,促进了分布式存储和经济发展。政府不会取消这些合作。

IPFS/Filecoin作为合法技术,主要功能是去中心化分布式存储,效率高、安全、隐私性、永久性、成本低,填补和替代传统中心化存储协议是必然趋势。全球数据量的快速增长,对分布式存储的需求也随之增加,FIL挖矿与国家政策不冲突。

国家支持IPFS技术发展,中国科学院成立IPFS分布式存储联合研究院,技术应用广泛,FIL矿机成为无数节点,为用户提供数据存储和传输服务。政府和企业对分布式云存储给予高度重视。

随着5G技术的发展,企业数据将成为主流,数据市场将大幅增长。分布式云存储和去中心化云计算将推动相关产业的数字化转型。国家政策旨在打击高能耗的比特币挖矿和非法交易,而FIL已被纳入新基建。

当前政策打击的是高能耗的比特币挖矿和非法交易,而FIL未被禁止,正在不断优化和发展。国际巨头如Google、微软、华为云等均在布局应用IPFS,IPFS生态覆盖多个领域。FIL未来将更加完善,是人类存储数据的一次巨大跨越。

数字货币的出现对传统金融造成冲击,代表传统金融的势力试图取缔。但政策制定应考虑实际情况,根据中国特色制定策略,而不是一刀切。市场情绪显示,利空消息对行情影响有限,FIL挖矿与传统金融稳定没有冲突。

条例可能是未来约束虚拟货币行为的途径,但其主要目的是约束行为而非量刑惩罚。条例的制定相比立法更为容易,但其力度将小于法律。FIL挖矿与国家政策不相违背,市场情绪表明投资者对此持乐观态度。

抛开这些讨论,FIL只是IPFS去中心化存储技术的奖励机制,与比特币、以太坊的经济模型不同。FIL通过提供存储空间给IPFS获得。未来,IPFS将成为区块链不可或缺的技术应用,同时也是元宇宙落地的主要存储技术。

❹ 挖“比特币”等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罪名

加密数字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作者:李俊南 ,上海华勤基信(杭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近年来,比特币、莱特币、狗狗币等加密数字货币的火热行情吸引无数一夜暴富心态的人群积极参与,币安、火币、OKEx之类的网站迅速扩张拥有大量交易参与方,除了通过买卖途径,很多人也选择通过“挖矿”获得加密数字货币。在“挖矿”的过程中产生一系列行为,而其中部分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笔者认为,如果要辨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必须先就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行为的概念进行了解。

第一部分 关于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的概念和性质

一、加密数字货币的概念

口语化普遍使用“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来指称比特币、莱特币、USDT、狗狗币等,其实“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的范围比较广泛,泛指不受管制的、数字化的货币,包括我们日常所知道的腾讯Q币、盛大元宝等 游戏 币或置换网站内部增值服务等的网络专用币,也包括加密数字货币,笔者本文探讨的各种行为或情节特指加密数字货币。加密数字货币是一种使用密码学原理来确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单位创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来源于开放式的算法导致没有固定的发行方或管理方,通过网络计算方法进行解密获得原始数字货币,因为算法解总量可控从而做到让数字货币总量固定,交易过程获得网络中各个节点的认可从而导致交易行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数字货币与实物货币或者形式货币的数字化不同,《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1]和《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2]明确其作为虚拟商品的性质,“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货币最初为不容易大量获取的物品,而后变为金属(尤其是金银),这些本身即有价值的物品被挑选出来赋予交换权,按照某一时间点特定的价值比例可以循环、普适地交换其他商品或服务。政府(包括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主体)成立后发行法币,基于政府公信力和金银储量等基础进行许诺,赋予法币可以代替实物货币进行与商品或服务之间的交换。法币(比如人民币、美元、英镑等)是在主权信用、货币契约理论和金银储备等基础上而被赋予的代表一定可供交换价值的 社会 接受度。而 社会 之所以接受,是因为发行法币时,主权机构将会就该等份额的法币做出相应信用许诺,法币具有转化为真实实物价值的可能性。通常每个主权国家或区域只是用一种法币,由中央银行发行和控制,严格遵循“MPQV”的公式进行计算,避免发生严重背离市场的通货膨胀或紧缩。

加密数字货币背后并没有所谓的主权信用或价值支撑,是通过区块链技术保密和流通、计算机算法而获得的虚拟物。区块链是用分布式数据库识别、传播和记载信息的智能化对等网络。2009年比特币第一个区块被开发出来,有人称之为“创世区块”。用于加密数字货币的计算机算法,目的是生成一种虚拟标记,这个标记被设定的程序认为完成了程序要求的解或运算结果程度,基于运算结果给这个标记一定的数字货币值。这个值本身没有内在价值,是数学难题的解答,充其量可能对应的就是解法研发和所耗费的“矿机”购买价格、能耗价格等,而前者无法代表有价物,后者代表的只有消耗而没有创造。

二、“矿机”和“挖矿”

获得加密数字货币的初始方法就是运算,需要借助计算机(“矿机”)来完成复杂运算过程。“矿机”通过中央处理器芯片或者显卡参与数学计算,开展“挖矿”过程。如果能够计算出结果,那么被赋予一个或者几分之一个数字货币值。以比特币为例,“挖矿”就是找到一个随机数(Nonce)参与哈希运算Hash(BlockHeader),使得最后得到的哈希值符合难度要求。

“挖矿”过程涉及的参与方和设备材料包括矿工、矿机、矿机销售方、矿池管理方、区块确认和广播等。矿工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参与“挖矿”的每个人或机构,矿池是为了避免单个矿工“挖矿”收益的不稳定性而聚合矿工后产生的集合,根据不同矿工的运算贡献对收益结果进行分配,区块确认和广播是通过区块链节点互相认可某一个矿机代表的矿工工作量证明,进行记账和通知其他节点。矿工的收益存储于有密钥的电子钱包中,可以查阅、使用和交易。“挖矿”的形式主要分为集中托管式和分布式,前者是矿工将矿机托管给某个矿池管理方,矿工支付电费和管理费,矿池管理方统一进行操作维护;后者是矿工自行管理矿机。

笔者认为单纯的“挖矿”行为在此前并未存在任何有关于涉嫌违法的法律规定,但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五十一次会议,根据会议精神,“坚决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此后就虚拟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应当会出台进一步的规定。

第二部分 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现状


一、笔者以“刑事案件”、“虚拟货币”、“挖矿”等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进行搜索,存在132篇文书。经过对案件文书的研判,笔者发现:

1.根据审判程序来看。 一审判决书占比81.81%;二审裁定书等占比16.67%;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等占比1.52%。

2.根据定罪罪名来看。 (1)一审定罪主要分布为:盗窃罪主要为盗窃公共电力资源,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主要为在他人计算机内植入木马外挂程序、利用工作职务便利使用可控制的计算机系统挖矿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除了与“挖矿”有关,还与加密数字货币的发行紧密相关,少量盗窃罪和其他类案件主要是与矿机买卖相关,或“挖矿”收益取得后被非法侵犯产生的其他犯罪行为。大量案件为单一罪名,少量案件数罪并罚。(2)二审定罪主要为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犯罪,占50%;控制、入侵、破坏计算机系统等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占18.18%;其余各项罪名(抢劫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盗窃罪等)占31.82%。基本所有案件均维持原判。

二、笔者另通过网络搜索发现:

2018年5月腾讯网报道[3]称,“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大网络黑客盗窃虚拟货币案,并批捕该案三名嫌疑人。三名嫌疑人为专业化的网络技术人员,组织‘黑客联盟’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并将计算机中的虚拟货币转移,涉案金额高达6亿元”。

2020年11月哈尔滨新闻网报道[4]称,黑龙江警方抓获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获一起涉嫌以“哥伦布CAT虚拟货币”“挖矿”为噱头的特大网络传销案件,总价值近人民币3亿元。

2021年5月8日法制现场报道[5]称,武汉市洪山警方“宣布打掉一专为网络诈骗团伙开发APP的 科技 公司”,“晟昌 科技 ”接受委托定制开发一款名为联合众鑫的虚拟币平台,以USDT充值后,“宣称兑换联合众鑫独有币种ZBCT后,可在平台内购买矿机挖矿产生收益”,但矿机运营图片全部为网络图片,同时可以使用后台修改权限,“随意修改ZBCT价格及具体收益比率”。“晟昌 科技 ”公司“3年间开发了150余个涉及区块链、虚拟货币、电子钱包、网络商城等APP、小程序,几乎全部是网络金融诈骗、传销团伙所定制”[6]。

公布案例和网络报道表明,近年来与加密数字货币“挖矿”行为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非常猖獗,采取网络等方式,存在金额高、行为性质复杂、多角色参与、受害者群体遍布广等特征。

第三部分 就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我国关于非法“挖矿”行为的态度

从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至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要求,都在宏观层面确认了加密数字货币在发行、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风险。因为加密数字货币去中心化不可管控的特性,被大量的犯罪活动所“青睐”。

2021年5月25日,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已多次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行为进行围追堵截。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召开虚拟货币“挖矿”有关情况调研座谈会的通知》。


二、从国际上而言

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地均已出台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行业规范政策,比如在投资人门槛、交易所牌照、实名认证机制等方面均有所要求。印度则准备直接禁止民众交易及持有加密数字货币。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大趋势也逐渐朝着管控方向归拢。


三、非法“挖矿”行为的非法性体现分析

单纯的个人购买或者租用矿机进行加密数字货币“挖矿”,并未有法律规定禁止,这是基于个人需要而获得虚拟商品的行为,需要被禁止的应当是带有非法属性的“挖矿”行为。


前文提及的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为体现为:

1.技术型非法攫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购买矿机,或管理计算机,或其他便利条件,通过对计算机系统内植入木马病毒为自己“挖矿”,涉嫌 入侵、控制或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 ,或盗取他人已经获得的加密数字货币 涉嫌盗窃罪

2.盗取电力资源

部分不法分子通过私设电缆、增设微电脑控制器等手段盗窃电能用于“挖矿”,已经成为了部分地区的多发性案件。盗电行为不仅仅直接通过秘密手段非法使用和侵犯了公共资源和他人合法权益,同时可能会因线路漏电引起火灾、影响节能减排政策下的区域供电安排和平衡、影响区域性阶梯用电的电价,应予以打击。

3.引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等涉众

(1)A宣称可以销售(含销售后托管)或租赁矿机进行“挖矿”, A向 社会 公众宣称,矿机具有强大的算力(衡量矿机销售价格或租赁费用多以算力或配置为主要标准之一),称可以每月获得一定的加密数字货币收益回报。如果回报是维持在一定的固定标准时,则A就有可能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A宣称其矿机存在一定标准的算力,但实际未达到该等运算效率,甚至矿机并不实际存在,A收受投资人支付的购买款和租赁费,就 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

(3)A通过三级以上代理渠道推广“挖矿”业务,要求各级代理必须先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可以介绍他人参与购买或承租矿机“挖矿”的行为,可以获得浮动收益。也就是说,代理通过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获得入会资格,再通过拉人头等方式拿到另外的利润分配,形成三级或以上组织架构,A将 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四、再进一步思考

1.A没有矿机或矿机根本不符合其宣称的性能,向投资人销售的同时约定托管,或进行租赁时以虚假信息表现存在矿机、以各种借口阻止投资人现场查看或查看虚假场所,但是A与投资人约定退出机制并按月交付投资收益,在市场上购买加密数字货币宣称“挖矿所得”给予投资人、赚取利差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究其本质都是采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使投资人误以为A有符合宣传的矿机、可以带来符合预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购买价款或租赁费用。

2.A自己发行了一种加密数字货币,自行定价,宣称租赁A的矿机可以“挖矿”获得该加密数字货币,实际上并没有矿机供投资人使用,仅仅是根据投资人的投入金额,向投资人固定地发放加密数字货币。A通过程序设定“挖矿”所得数量,甚至将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兑换价格无限调整,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仍然是诈骗行为,该加密数字货币可能仅仅在A控制网络节点中做闭环运作,通过一系列的包装,利用投资人的回报期待,以无价值的数字化产物置换法币(也可能现要求投资人以法币购买主流加密数字货币,再以主流加密数字货币进行投资,增加手段的隐蔽性),实际上还是非法占有受害人财产。

3.A发行了加密数字货币,投资人租赁矿机参与“挖矿”的目的不在于看好该加密数字货币的升值空间,而在于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恒定兑换比例。投资人以其获得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购买该加密数字货币,在闭环系统里兑换为主流加密数字货币,通过买卖获得法币资产。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过“挖矿”洗白。A的行为根据其故意程度、参与上游犯罪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等。

综上所述,大量人群为了高回报期待参与“挖矿”行为,在不法分子的引诱、欺骗下,或在自身利益驱动下可能发生违法犯罪的行为,涉案的罪名种类繁多,行为手段也日趋复杂化、隐蔽化、涉众化,需要加强监管,避免加密数字货币的热潮给犯罪活动提供温床。

❺ 矿机挖币是怎么回事犯法吗

是犯法的,可能涉及金融诈骗。
1、投资“矿机”挖币,获取高额回报。这样的宣传,曾经让不少人动了心。不过这看似美好的事业,却是不折不扣的骗局。比特币是去中心化交易,也是匿名交易,如果说你买币或者卖币不通过正规的交易所,对方不给你钱的话,你是很难再找回的。通过交易所相当于有第三方平台介入,买币卖币对方未按要求进行付款放币,交易所是会进行拦截交易的。
2.比特币都是通过挖矿产生的,挖矿也是获得比特币成本最低的方式。但成本低只是相对于BTC的价格高而言,不代表着没有成本。是需要实实在在的矿机7*24小时不停的运算才可以挖到区块奖励的比特币。所以不要相信一些所谓的“0撸”比特币,以及各种各样没有实体矿机的项目。
买算力挖矿被骗后怎么办?保留以下证据可维权追回:
1、平台还在正常运行,并未跑路;
2、诱导挖矿聊天记录;
3、与对方的转账记录;
拓展资料:目前,上海、北京、广东等多地金融监管部门相继出台措施,对虚拟货币交易场所进行摸排整治。
不少诈骗活动以区块链技术包装迷惑投资者。
河南郑州警方近期通报了一起涉案金额13.6亿元、受害群众7000多人的骗局。诈骗团伙嫌疑人高某成立多家公司,将购买的硬盘、主板、机箱贴标拼装成所谓的“矿机”,对客户谎称:购买投资“矿机”就可通过挖币、兑换、交易等方式获得高额回报。但当客户高额购买其“矿机”投资后,该公司又以交易平台被黑客攻击为由,冻结客户兑换的数字货币,通过后台操作阻止客户提现,非法占有客户资金。
上海浦东网警发布了一起区块链养宠物的资金盘诈骗案。该项目许诺客户养虚拟猪15天后平台收购,就能有28%的收益。但实际上,所有交易都由平台人员操控,甚至赤裸裸地把参与者称作“韭菜”,最后公司卷款跑路。
一些交易平台为吸引用户流量和资金,提升交易规模,推出了“交易即挖矿”“平台币”“交易平台融资IEO”等新玩法,部分平台甚至上线“共振币”等涉嫌传销、资金盘的虚拟货币。
近期,上海监管部门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不要将区块链技术和虚拟货币混同,虚拟货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投资者应增强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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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买矿机挖币违法吗

法律分析:不违法。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联合下发的比特币风险通知中明确把比特币定义为一种特殊的互联网商品,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买卖。但否定了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单纯的个人购买或者租用矿机进行加密数字货币“挖矿”,并未有法律规定禁止,这是基于个人需要而获得虚拟商品的行为,需要被禁止的应当是带有非法属性的“挖矿”行为。主要犯罪行为体现为:1.技术型非法攫取,2.盗取电力资源,3.引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或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❽ 数字货币挖矿机违法吗

法律分析:违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八条规定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二条规定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❾ 买矿机挖比特币违法吗

买矿机挖比特币不违法,比特币挖矿在国内是合法存在的。央行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比特币危险告诉中明确把比特币界说为一种特别的互联网产品,民众在自担危险的前提下能够自在的生意,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比特币在我国不可直接兑换法定货币,不可直接购买商品,但比特币可作为商品被接受这使用人民币来购买。这也就是说,比特币不可作为币种流通,但也可算作一种商品,购买商品并不触及我国任何法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比特币
和法定货币相比,比特币没有一个集中的发行方,而是由网络节点的计算生成,谁都有可能参与制造比特币,而且可以全世界流通,可以在任意一台接入互联网的电脑上买卖,不管身处何方,任何人都可以挖掘、购买、出售或收取比特币,并且在交易过程中外人无法辨认用户身份信息。2009年1月5日,不受央行和任何金融机构控制的比特币诞生。比特币是一种数字货币,由计算机生成的一串串复杂代码组成,新比特币通过预设的程序制造。
每当比特币进入主流媒体的视野时,主流媒体总会请一些主流经济学家分析一下比特币。早先,这些分析总是集中在比特币是不是骗局。而现如今的分析总是集中在比特币能否成为未来的主流货币。而这其中争论的焦点又往往集中在比特币的通缩特性上。
不少比特币玩家是被比特币的不能随意增发所吸引的。和比特币玩家的态度截然相反,经济学家们对比特币2100万固定总量的态度两极分化。
凯恩斯学派的经济学家们认为政府应该积极调控货币总量,用货币政策的松紧来为经济适时的加油或者刹车。因此,他们认为比特币固定总量货币牺牲了可调控性,而且更糟糕的是将不可避免地导致通货紧缩,进而伤害整体经济。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们的观点却截然相反,他们认为政府对货币的干预越少越好,货币总量的固定导致的通缩并没什么大不了的,甚至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比特币网络通过“挖矿”来生成新的比特币。所谓“挖矿”实质上是用计算机解决一项复杂的数学问题,来保证比特币网络分布式记账系统的一致性。比特币网络会自动调整数学问题的难度,让整个网络约每10分钟得到一个合格答案。随后比特币网络会新生成一定量的比特币作为区块奖励,奖励获得答案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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