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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买数字货币算委托理财吗

发布时间:2025-03-15 20:47:49

Ⅰ 理财指的是什么

理财(Financing),指的是对财务(财产和债务)进行管理,以实现财务的保值、增值为目的。理财分为公司理财、机构理财、个人理财和家庭理财等。人类的生存、生活及其它活动离不开物质基础,与理财密切相关。

“理财”往往与“投资理财”并用,因为“理财”中有“投资”,“投资”中有“理财”。所谓的理财也不仅仅是把财务往外投,被投资也是一种理财,不懂得被投资也就不懂得怎么更好投资。

“理财”一词,最早见诸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报端。随着中国股票债券市场的扩容,商业银行、零售业务的日趋丰富和市民总体收入的逐年上升,“理财”概念逐渐走俏。

(1)代买数字货币算委托理财吗扩展阅读:

理财产品,即由商业银行和正规金融机构自行设计并发行的产品,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一类理财产品。

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大致可分为债券型、信托型、挂钩型及QDII型。

1、债券型

投资于货币市场中,投资的产品一般为央行票据与企业短期融资券。因为央行票据与企业短期融资券个人无法直接投资,这类人民币理财产品实际上为客户提供了分享货币市场投资收益的机会。

2、信托型

投资于有商业银行或其他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机构担保或回购的信托产品,也有投资于商业银行优良信贷资产受益权信托的产品。

挂钩型

产品最终收益率与相关市场或产品的表现挂钩,如与汇率挂钩、与利率挂钩、与国际黄金价格挂钩、与国际原油价格挂钩、与道·琼斯指数及与港股挂钩等。

QDII型

所谓QDII,即合格的境内投资机构代客境外理财,是指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QDII型人民币理财产品,简单说,即是客户将手中的人民币资金委托给合格商业银行,由合格商业银行将人民币资金兑换成美元,直接在境外投资,到期后将美元收益及本金结汇成人民币后分配给客户的理财产品。

参考资料:

理财_网络

Ⅱ 数字货币是什么呢

数字货币是电子货币形式的替代货币,是一种法定货币,必须由中央银行来发行。数字金币和密码货币都属于数字货币,它不是网络虚拟货币,因为它不仅仅局限在虚拟空间中,而是经常被用于真实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例如比特币莱特币、比特股等,目前全世界发行有数千种数字货币。

央行推出的数字货币是国家主权货币,是基于人民币数字化的货币。这是由复杂算法产生的一段数据,内部包含了区块链和加密技术,使其具有唯一性。而支付宝、微信支付等并非数字货币,只是基于电子账户实现的支付,其在线下要有实物货币作为对应。相比目前借助第三方支付完成的“付款—转账—收款”格局,数字货币要实现的就是“去中心化”,即取消转账环节,直接把钱从付款者的账户里交给收款者,减少货币流通中的支付成本。

数字货币类型

根据发行或共识机制的不同,可分为4类:

1、工作量证明(PoW)类

Proof of Work。通过算力挖矿获得系统奖励,完成货币的发行与分配。多劳多得。比如比特币、莱特币(LTC)。
优点是挖矿成本能在一定程度上形成货币的价格支撑,不足是能耗和环保问题为人诟病。

2、权益证明(PoS)类
Proof of Stake,又称股权证明。根据你持有加密货币的数量和时间,分配新生成货币或利息。比如达世币(DASH)、小蚁币(NEO)。
与PoW相比,PoS更节能,但增加了安全风险。

3、委托权益证明(DPoS)
Delegated Proof of Stake,PoS的进化方案。类似董事会的投票机制,通过选举代表进行投票和决策,选举N个记账节点来做新区块的创建、验证、签名和相互监督。比如柚子币(EOS)。
优点是高效,问题是呈现出了半中心化的状态。

4、PoW+PoS混合机制
PoW主要用于发行货币,PoS用于维护系统。比如点点币(PPC)。

根据项目类型,也可分为4类:

1、货币类
以转账、支付、价值储存为目的而发行的数字货币。比如比特币、比特币现金(BCH)、门罗币(XMR)、Grin。

2、公链类
公链币,即公链项目发行的数字货币,一般是应用项目在公链上运行所需的“燃料”。比如以太坊(ETH)、柚子币、波场(TRX)、本体(ONT)。

3、应用类
应用代币,即去中心化应用项目发行的数字货币,相当于股权或积分。比如嫩模币(OMG,支付应用)、公信宝(GXC,数据应用)、1ST(游戏应用)。

4、平台类
平台币,即数字货币交易所发行的数字货币,相当于股权、积分或燃料。比如币安币(BNB)、火币全球生态积分(HT)、OKB。

Ⅲ Plus Token项目简介

Plus Token智能钱包简介视频

一.概述:

1.  Plus Token钱包通俗一点讲,它就是"数字货币支付宝",致力于垮境支付、数字货币支付、数字货币储存、数字货币交易等领域的应用.

  2.创始人团队是由韩国、新加坡、美国、日本最前沿的区块链技术人才和行业精英组成,包括原韩国三星和谷歌团队的核心技术人员.

  3. Plus Token智能钱包实验室成立于韩国首尔,技术团队通过三年多时间的潜心研发,钱包应用在2018年5月1正式上线,目前拥有全世界200多个国家的300多万有效用户.实验室现已进驻韩国区块链试点特区济州岛,在济州岛设立了研发中心!

二.钱包功能:

你注册成为Plus Token钱包用户后,你就开始拥有了一个Plus Token智能数字货币钱包,你可以利用这个钱包进行如下应用:

  1.储存数字货币:如果你还未拥有数字货币,你可以到一些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如火币网)购买一些数字货币汇到你的PlusToken钱包,并作为你的数字资产储存在那里.

2.支付功能:你可以利用你钱包里的数字货币到全球任何一家接收数字货币的商家进行消费(类似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特别避免跨境消费兑换现金的麻烦.

3.理财功能:委托平台智能狗机器人进行搬砖套利、赚取推广佣金、资产升值等方面的收益实现你的财富梦想!

专家人士认为:未来三年人们将不再讨论银行有多少存款,人们讨论最多的将会是拥有多少数字资产,这是趋势, 一个新的金融科技创新必将带动经济发展更大的进步,2019年一定要拥有数字资产!

三.理财收益:

  把你钱包里的数字资产委托给平台,将会有以下几方面的收益:

  1.智能收益:每月10%一18%之间的分红。平台利用智能狗机器人,把你的资金融入各大交易平台,每天进行无数次高频交易,高抛低吸,将赚得差价收益的一部分分给储蓄用户(目前,每天可获得本金的0.3%]左右)

2.链接收益:如果将钱包进行推广(拟在全球招1000万推广人员,招满为止,目前已招满300多万),每天可以获得第一代用户分红收益的同倍奖励,第二代至第十代用户分红收益的10%的奖励.

3.高管佣金:如果你的团队足够大(直推10人,团队业绩20万美金以上),每天还可以获得整个团队分红收益的5-15%.

4.资产升值:数字货币是当今世界的发展趋势,从长远来看每种数字货币都在不断升值。比如,比特币2009年,每枚市值人民币3分钱左右,到2017年最高市值达到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4万多元,目前市值稳定在每枚6万元左右,最高涨幅达2600万倍.专家预测,几年后,比特币每枚将能达到百万美元.也就是说,如果你现在花9000美元买一枚比特币存入钱包,数年后再卖出可能可以换取百万美金.

(图片说明:上面截图中收益数字后面的单位应当是plus币的枚数,plus的市值是浮动的,根据当日市值价格而定,比如当日市值约为5.31美金,那么1枚plus折合人民币为5.31x6..8=36.108元.上图中当日收益约为:829.23x5.31x6.8=29941.8元)

Ⅳ 区块链是哪个银行的(区块链是哪个国家发行的)

ET银行是什么?

ET是ETbank区块链银行的简称,这是个有理财功能的区块链钱包。简单理解就是区块链中的支付宝。

怎么评价邮储银行引入区块链这件事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10日宣布推出基于区块链的资产托管系统。该系统于2016年10月上线,已在真实业务环境中执行了上百笔交易。邮储银行行长吕家进说,这是中国银行业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银行核心业务系统的首次成功实践。

吕家进介绍,区块链已被列入国家信息化规划,并将其定为战略性前沿技术。邮储银行此次推出的资产托管系统,选取了资产委托方、资产管理方、资产托管方、投资顾问、审计方五种角色共同参与的资产托管业务场景,实现了托管业务的信息共享和资产使用情况的监督。

“区块链技术能够低成本地解决金融活动中的信任难题,将为多方交易带来信用的高效交换,具有推动金融业深刻变革的潜力。”吕家进说,邮储银行推出的区块链解决方案实现了信息的多方实时共享,免去了重复信用校验的过程,将原有业务环节缩短了约60%-80%,使信用交换更为高效。(搜狐)

数字货币众筹平台币盈中国也在尝试“区块链+众筹”的新模式。

95568是什么银行

95568是民生银行。民生银行除了95568客服热线电话,还有其他客服热线,例如:小微金融服务专线4008695568、信用卡服务热线4006695568。

拓展资料:中国民生银行(ChinaMinshengBanking,简称:CMBC)是中国第一家主要由民营企业发起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于1996年1月12日在北京正式成立。

该行主要经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已分别于2000年12月19日在上交所上市,于2009年11月26日在港交所上市。

2021年8月2日,2021年《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发布,中国民生银行位列第224名。

民生银行是国内早期开展区块链技术应用的企业。是国内加入R3区块链联盟的首批会员,除了区块链产品打造之外,还积极参与了《金融区块链应用评估规则》、《金融区块链参考架构》、《数字化融资技术规范》等行业标准规范的起草工作。此次公布的“区块链开放服务平台”“区块链贸易金融平台”“区块链电子存证服务平台”三大平台与此前民生银行公布的产品相比已经有了更全面的框架。

民生银行的主营范围:

(1)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银行名称的由来:

“民生”一词最早出现在《左传·宣公十二年》,所谓“民生在勤,勤则不匮。”这里的“民”,它就是百姓的意思。而《辞海》中对于“民生”的解释是“人民的生计”,是一个带有人本思想和人文关怀的词语,话语语境中显然渗透着一种大众情怀。“在现代社会中,民生和民主、民权相互倚重,而民生之本,也由原来的生产、生活资料,上升为生活形态、文化模式、市民精神等既有物质需求也有精神特征的整体样态。”所谓民生,从人权角度看,就是人的全部生存权和普遍发展权。

从需求角度看,民生是指与实现人的生存权利有关的全部需求和与实现人的发展权利有关的普遍需求。前者强调的是生存条件,后者追求的是生活质量,即保证生存条件的全部需求和改善生活质量的普遍需求。从责任角度看,就是党和政府施政的最高准则。孙中山《民生主义》:“民生就是人民的生活,社会的生存,国民的生计,群众的生命。”

哪个银行开出了第一张基于区块链的国际结算的信用证

渣打银行

渣打银行通过区块链贸易融资平台轮廓开通全球首张以离岸人民币计价和结算的跨国区块链信用证。

渣打银行由两家英国海外银行合并而成:英属南非标准银行和印度、澳大利亚和中国渣打银行。渣打银行是1853年根据维多利亚女王宪章成立的老牌银行。

拓展资料

作为扎根中国历史最悠久的外资银行之一,渣打银行从1858年在上海设立首家分行开始,在华业务从未间断。1969年,与标准银行合并。2007年4月,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为第一批本地法人银行之一。2019年,渣打银行赢得来自政府、行业机构和媒体颁发的多个奖项和荣誉,包括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金融创新奖、上海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十大经典样板企业、《环球金融》最佳可持续金融银行、《第一财经》最佳绿色金融机构等。

一、信用证的结算方式类型有哪些

银行审核单据后,信用证进入结算阶段。统一惯例第十条规定,所有信用证必须明确注明适用于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

1、即期付款

(1)受益人将单据发送至付款行。

(2)银行审核信用证的单据和条款后,向受益人付款。

(3)如该行不是开证行,将按事先约定的方式将单据送交开证行索取。

2、延期付款

(1)受益人将单据发送给承担延期付款的银行。

(2)银行核实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付款。

(3)如该行不是开证行,将按事先约定的方式将单据送交开证行索取。

3、承兑汇票

(1)受益人将开立银行的单据和远期汇票发送给办理信用证的银行(承兑行)。

(2)银行接受汇票,经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将汇票退还给受益人。

4、谈判

(1)受益人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将单据连同信用证规定的付款人的即期汇票或延期汇票一起送交议付行。

(2)议付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后,可以购买单据和汇票。

(3)议付行不是开证行的,应按事先约定的形式向开证行提交单据和汇票,以便索偿。

Ⅳ 比特币是否属于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根据文中公布的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电子扫描件,仲裁庭认为:“本案中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103010第127条规定,法律对互联网上的数据和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国目前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进行交易。”

北京仲裁委公布的与主流不同的判决,再次凸显了比特币涉及的虚拟货币纠纷的争议性。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背景下,如何统一此类案件的司法裁判标准,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合法性争议:全部非法,还是部分合法?同一款,两种解读。半年前的《通知》是明确了所有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活动,还是只将虚拟货币活动作为非法金融予以禁止?

可以说,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如果受中国法律保护,其前提是必须符合《民法典》中对虚拟财产的认定。

可以看到,在上述案件的“认为”部分,北京仲裁委提出:“本案中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

那么,虚拟货币真的属于虚拟财产吗?

对于这一认定,第一个争议点是各方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解释空间。

如前所述,《民法典》确实承认了虚拟财产的法锋绝律地位,但没有明确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不明确。

唯一涉及的是2013年12月央行等五部委发布的《民法典》。其中,在定义比特币的属性时提到:“在性质上,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

需要说明的是,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王锦在2020年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号文中指出,虚拟物品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唯一与之法律上近似的概念是《从比特币的法律性质谈比特币纠纷的裁决思路》号(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27条规定的虚拟财产。

另外,上述行政法规只提到了比特币,没有谈到其他虚拟货币属性。

也有律师持否定观点,认为在我国目前的监管体制下,虚拟货币无法获得合法地位。

他进一步指出,由于2021年9月央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门发布的银含姿《民法总则》(以下简称《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一句明确提到“与虚拟货币有关的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因此虚拟货币失去了合法性,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但也是基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但该款第二句是北京仲裁委引用的:“涉嫌非法买卖代币、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以中央对手方身份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代币发行融资、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等其他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

因此,北京仲裁委认为,《通知》并未禁止一切以虚拟货币为标的的交易活动,而是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作为非法金融活动予以禁止。

刘洋也同意北京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他说,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只有涉嫌非法金融活动才应该受到控制,而不是所有与金钱相关的行为,比如持有虚拟数字货币。持有本身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

对于《通知》发布后的部分合法性,刘洋引用了第一条第四款第二句话:“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所有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的民事法律行为都老羡被认定为无效,就不需要加上‘违背公序良俗’这句话。”刘洋认为,只有在投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才能无效。换句话说,如果投资行为不违反公序良俗,民事行为是有效的,有效的后果是受法律保护。

回到本文开头的判决本身,北京仲裁委的审理也包含了其对发展中的新生事物宽容审慎的判决思路。

《通知》颁布前,王锦在前述文章中指出,在民商事审判中,一方面要考虑监督的相关规定,支持监督机构依法有效行使监督职能;但也要严格区分民商事审判和行政监督的不同职能。

“最好从法律角度看待行政监督领域的这种禁止性规定,不要过度干预。”王锦认为,在不明显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不明显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应尽可能保障双方的契约自由。

“在大多数商人和律师看来,比特币明显具有财产属性,但监管发声,司法系统必须尊重。”夏海龙对此有明确的看法。在我国目前的监管体制下,虚拟货币无法获得合法地位。

审理尺度不同:对虚拟财产的认定存在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北京、上海等地多家法院认可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具有虚拟财产的属性,而更多地方中级法院不认可比特币以外的虚拟货币的属性。一些法院承认比特币是虚拟财产,但称其“缺乏合法的经济评估标准”。

不同当事人对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和国家相关规定的把握,加上审判的价值取向,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例如,2021年8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第10254号]认为,比特币的物理存在形式是数字代码,存在于网络空间,可以用现有的计量标准量化其价值。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比特币可以视为网络虚拟财富。

产的特征,具有物的属性。

2021年11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11624号】认为,BSN币作为一种虚拟货币,是使用矿机(超级计算器)连接指定矿池根据特定算法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后所获得的奖励。从其产生的过程看,挖矿的过程凝结了人类的劳动成果,具有一定价值;由于其特定的程序和算法的限制,也不可能无限生成,具有稀缺性;挖出之后,所有权人可以上特定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兑现,可以进行使用支配。BSN币具有虚拟财产的属性,可以作为普通商品进行交易。

与此同时,更多的地方中级法院则对除比特币以外的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不予认可,部分法院认可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但称其“缺乏合法的经济评价标准”,故最后的审判结果还是指向“诉请不予支持”“合同无效”“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受案范围”“风险自担”。

比如,2021年7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4民终2401号】认为,由云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创立的数字代币CC币是未经批准由平台发行,数量由平台自由发放,并不凝结人类抽象劳动,且无法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因此该数字代币不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不具备商品的流通性。

2021年11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1民终11978号】认为,案件中涉及的虚拟货币既非货币,亦不具备虚拟财产的商品属性,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的行为,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故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2021年12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3民终9625号】认为,以太坊不由当局发行,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也不具有种类物的属性,亦无法用法定货币进行量化。

2023年2月,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10民终352号】认为,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缺乏合法的经济评价标准,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产生的风险应当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纠纷案件还面临哪些裁量难题?

娄鹤表示,相关案件面临取证难、司法程序处置难等困境,由于虚拟货币的技术属性,在案件处理中会涉及信息壁垒、域外取证及认定标准不统一等;对虚拟财产进行冻结、委托第三方处理等。

“一方面,我国已经明确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义为非法金融活动,因而否定了基于虚拟货币主张经济利益的可能性,但另一方面,也有大量其他国家并未禁止虚拟货币,行为人又的确能够通过虚拟货币获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夏海龙指出,在涉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中,如何对相关的“盗窃”、诈骗行为定罪、犯罪金额如何认定等问题均存在较大争议,亟待解决。

娄鹤也认为,此类案件在经济损失的认定上有难度。“目前相关认定标准不统一,去中心化特点导致虚拟货币在不同市场的价格差异,价格波动较大。”他说道。

其实,国内在目前审判尺度不一的情况下,对于承认虚拟货币财产价值的纠纷案件,便存在着价值认定的“矛”与“盾”。

判例中的比特币价值:零、市场价,还是共同认可价格?“《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亦认可比特币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虽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财产性价值,如果一概拒绝予以保护,对当事人而言恐有失公平。”

以全国首例涉比特币的仲裁裁决撤销案件【(2018)粤03民特719号】为例。

2017年12月2日,当事人签署的一份协议中规定,高某要分三期将李某委托其进行理财的数字货币资产(20.13个比特币、50个比特币现金、12.66个比特币钻石)全部归还至李某的电子钱包。

结果,该协议签订后,高某未履行合同义务。

李某遂根据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要高某归还上述数字货币资产相等价值的美金和利息等诉求。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高某未依照案涉合同的约定交付双方共同约定并视为有财产意义的比特币等,构成违约,应予赔偿。

在比特币的财产价值上,仲裁庭参考李某提供的okcoin.com网站公布的合同约定履行时点有关BTC(比特币)和BCH(比特币现金)收盘价的公开信息,估算应赔偿的财产损失。

高某宇随后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深圳中院撤销上述仲裁裁决,撤裁的主要理由是该仲裁裁决违反我国公共利益。

具体而言,高某主张,根据央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自2017年9月4日起,任何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因此,自2017年9月4日起,okcoin.com网站提供数字货币的交易及定价均为非法。仲裁裁决认定高某赔偿李某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因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故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2021年11月份,北京仲裁委官网发布的《中国商事仲裁年度观察(2021)》(下称《年度观察》)中,将该案称为全国首例涉比特币的仲裁裁决撤销案件,亦是近年来法院确认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并予以撤销的极少数案件之一。

根据《报核规定》第3条,人民法院认为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作出之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而拟予撤销的案件必须逐级上报最高院批准。

也就是说,该案结论已得到最高院背书,因此结论具有可参照性和可复制性,对未来司法和仲裁实践均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年度观察》认为,《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亦认可比特币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虽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财产性价值,如果一概拒绝予以保护,对当事人而言恐有失公平。

而在上海部分法院的判决中,在确定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价值时,并未如上述仲裁裁决一样采用第三方平台所公布的比特币市场价格,而是采用当事人共同认可的价格作为标准,以此避开了监管部门对虚拟货币的兑付、定价和信息中介的禁止性规定。

“如何在不违反国家货币政策的前提下客观公平地确定虚拟货币的财产价值并对其予以保护,是未来司法实践需要解决的难题。”《年度观察》提到。

娄鹤认为,在民事及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都不可避免涉及虚拟财产都定价问题,通常可以参考标准有:根据用户真实货币的投入计算;根据市场交易价格来确定;网络运营商确定的定价;根据受害者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

相关问答:请问中国唯一合法虚拟货币是什么?

我国并没有一种合法虚拟货币的。对于虚拟货币(比如比特币)中国目前没有说不合法,但也没说合法,只是禁止虚拟货币的交易,但是还是有很多中国人交易,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对相关行为作出了明确规范,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公告》明确指出,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比特币

Ⅵ 常见的5种投资陷阱,希望你在投资的路上一种也不要碰上

巴菲特有句名言:“投资的第一原则是永远不要亏钱,第二条原则是永远不要忘记第一条规则。”

投资者的每一分钱都是血汗钱,防范风险永远比博取收益更重要。如果做不好风险管理,积累再多的财富都可能化为乌有,从1万到1亿可能需要 一辈子 ,但从1亿到1万有时却只需要 一瞬间

常见类型:e租宝,善林金融、中融民信、钱宝网、唐小僧

一句话:打着高年化回报,在网络吸引你投钱,投向产品完全不明朗

如何避坑:不贪心高回报,做好低风险投资


P2P互联网借贷平台,就是通过网络,把钱借给平台方,平台方再借给需要资金的一方,实现点(poin)对点的资金融通,所以称为P2P,通过网络实现资金的融通,资金需求方获得资金,资金供给方获得利息,这不是两全其美吗?但实际中间存在很多不透明的环节,也就是人性作恶的环节。

P2P自出现诞生以来,由于一直没有被纳入到现有的监管体系中来,行业中的乱象纷呈。主要是很多骗子平台以高收益为诱饵,虚构项目信息,设立资金池,借新还旧。从激进经营爆雷到直接诈骗跑路的事件比比皆是,e租宝、鑫利源、校园贷、月光宝盒等曾经炒得火热的机构生存一两年就纷纷跑路停业。


第一种投资陷阱是平台自融自保。 自融是平台发标为自身融资,自保是平台为投资人提供本息保障。比如快鹿系就曾用自己的影视公司,走自己的通道公司,靠自己的担保公司,用自家的P2P平台,最终投向了自家的《叶问3》。

第二种投资陷阱是借新还旧。 这种骗局是典型的庞氏骗局,主要是通过借新还旧,偿还高额利息,一旦新增资金放缓或者停止进入时,整个体系就会崩盘。大部分P2P问题平台都有庞氏骗局的影子如善林金融、中融民信、钱宝网、唐小僧等。


第三种投资陷阱是打折回收债权,收割投资者。 P2P平台不只是投资之前全是雷,甚至平台出了问题也都是雷。很多P2P平台在爆雷后都会在兑付计划中为投资者提供即时退出的选项,只不过如果选择这一选项,就要接受投资者持有的债权进行打折。一般来说,厚道靠谱一些的打折在七折左右,窟窿太大只能通过收割投资者完成兑付的打折比例一般在1-3折。


常见类型:炒股群,内幕消息,炒股大师

一句话:警惕网上炒股大师,特别是拉群,给你推荐股票那种

如何避坑:遇到推荐股票,内幕消息的,果断拉黑,举报


我们国家大部分的股民,都是中老年人,而这部分人群,很多都是缺乏金融知识的,但是手上却有闲钱的,而这些内部炒股群的骗子,就是瞄准这类钱多,头脑简单的,想赚钱的大爷大妈。

不知道你有没有遇到过,某天有人加你微信,或者打你电话,说某某炒股大师有内幕信息,邀请你进群听分享,然后开始几天的分享,最后推荐几只股票,让你高位买进,最后他们却高位出货,完成一波完美的收割。

这类陷阱的实际就是配合庄家操纵股价收割。


股价操纵的手法多种多样,但总体来说,主要有四种操作方式。

第一种是单纯通过多账户操作拉高股价吸引散户高位接盘然后再出货。

第二种是勾结上市公司实控人通过“高送转”等利好消息或者热点题材拉升股价然后出货获利。 前面两种股民应该深有体会,之前被罚了超百亿的某徐姓大佬,擅长的就是此类操作。

第三种是利用自身的市场影响力,散布虚假消息给散户荐股,拉升股价然后再高位出货的方式。 这种一般都是通过各种包装出来的专家荐股、冒用名人、专家相似账号的方式来欺骗投资者。

第四种是操纵境外股票尤其是港股。 近些年来,很多庄家也走出国门,不只局限于A股市场的操纵股价,港股等海股票市场股票操纵的案例也越来越多。

我们说的推荐股票,内幕消息交流群,主要就是第三类操纵股价的手法。


常见类型:XX原始股快要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了,赶紧买

一句话:用投资原始股上市的造富梦割韭菜

如何避坑:普通投资者请在正规二级市场交易


人无股权不富”是一句老生常谈了。股权投资作为高收益、高风险的一种投资品,总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暴富神话,但同样地,各种股权投资陷阱也开始逐渐出现。总的来说,股权投资陷阱主要是两种:


第一种投资陷阱是单纯的诈骗。 通过邀请投资者成为公司合伙人或向投资者虚称企业已经或即将上市、发售原始股的方式,向投资者鼓吹一夜暴富的美梦,实则利用投资资金非法集资。

最开始的股权投资陷阱是所谓的原始股骗局,现在随着大家对股权的认知越来越深,这类陷阱正在逐渐减少,但依然有很多这样的骗局活跃在中国的三四线城市。公司登陆主板及创业板之前的股票都可以被称为是原始股。比起其他投资方式来说,相比于其他投资品,原始股一直都是一种骗局高发的投资方式。

这种骗局一般直接或间接出售空壳公司股权。 比如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上海优索环保以定向发行“原始股”作为手段欺诈投资者,还一度发售股权理财,向投资者承诺48%的年收益。非法融资超过2亿元,涉及上千名投资者。

或是借由新三板协议转让,提前买入某只公司股票然后高价转让给投资者。

第二种投资陷阱是接盘高价股权。 一般这种陷阱里出现的公司是好公司,股权也是好股权,唯一的问题就是股权价格非常贵,远远超出合理的价格,只是前一持有人套现的一种手段。这种陷阱往往见于知名独角兽公司上市前的一段时间,各类股权投资基金轮番炒作,将独角兽股权炒作的非常高,在上市后又会面临破发的风险,因此在上市前突击将这部分股权转让给投资者就是最好的选择。


常见类型:微交易,微盘交易,原油期货黄金交易盘,买涨跌

一句话:通过控制操作平台价格,前期拉盘让你疯狂,然后再进行收割

如何避坑:远离警惕操纵价格的期货,外汇交易平台


交易所投资陷阱通常有一定的实物和商品,但是会 通过控制操作平台价格 ,将某些业务包装成理财产品向 社会 公众出售来非法吸纳资金,并承诺较高的固定年化收益率。

事实上,在中国境内,只有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大连期货交易所、郑州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 这八家交易所是国务院和证监会批准成立的正规交易所,其他则均为地方政府或者商务部此前批准的交易所。而现在,一些野鸡交易所却像雨后春笋一样冒出来纷纷涌现,宣称能短期获得超高回报,实则吞噬着投资人的财富。

在交易所非法集资案件中,涉案规模和影响最大的是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昆明泛亚通过金属现货投资和贸易平台,自买自卖,操控平台价格,维持泛亚的价格比现货市场价高25%—30%,每年上涨约20%,制造交易火爆的假象,然后借此包装所谓“日金宝”等诱人的高收益产品。但实际上每年涨价20%只是为了让泛亚的价格永远高于现货市场价格,因此也永远不会有真正的买方,并没有带来实际增量资金;而交货商也因此不需补交保证金,投资者年化13.5%的日金宝理财收益,都是自己的本金或者新增投资者的本金。当新增资金放缓或者停止进入时,整个体系就会崩盘,投资者基本血本无归。泛亚模式就是利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委托日金费和短期回报,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的投资。2015年12月,昆明泛亚兑付危机爆发,涉及28个省份的22万人,非法集资金额总计超过430亿元,上千名泛亚投资者聚集在证监会门口集会抗议。


常见类型:五行币,各类传销币,to the moon

一句话:以数字货币为噱头的传销资金盘

如何避坑:远离山寨空气数字货币,远离宣传一夜暴富的传销币


比特币十年暴涨上万倍之后,尤其是2017年末和2018年初比特币接近2万美元之时,人们对数字货币充满幻想,但实际上,真正有应用价值的、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货币只是极少数,大多数字货币是毫无实际应用价值的庞氏骗局。

第一种投资陷阱是空气币。 空气币就是没有实际落地项目支撑,以空手套白狼的方式发行的数字货币,并不具有任何实际价值。它唯一落地的只有两项,一项是白皮书,一项是交易所上市交易。白皮书是为了画饼,上交易所是为了把饼卖出去。

一般空气币都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白皮书注重讲故事胜过讲应用,项目、技术路线图根本无法落地。二是营销能力出色,远超自身的技术能力,甚至团队根本没有技术人员。三是代码并不开源,让人无从判断项目到底进展到了哪一地步。

第二种投资陷阱是传销币。 数字货币投资陷阱层出不穷。除了我们上面说到的空气币之外,还有一种披着数字货币外衣的传销骗局。这种骗局本质上还是传销,跟数字货币没有半点关系,骗子们只是把原先传销骗局中的商品替换成了时下最热门的数字货币,有些甚至只是名为“数字货币”,其实根本没有使用区块链技术。 一般在境内的传销大多是打着数字货币的名义,行传销之实。


我个人是信因果规律的 ,种什么因,就会结什么果,种善因,得善果,种恶因,得恶果。

各类金融投资陷阱,骗局的组织者,发行人,种的恶因,所以即使是前期多么风光,大部分人还是进去了,还没有进去的那些人,估计拿着钱,也只能终日惶恐。

如果你在投资路上已经被骗了,可以评论或者私信我,教你如何维权追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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