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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保管义务

发布时间:2024-12-31 19:00:02

Ⅰ 炒币属于什么监管

炒币属于金融监管范畴。


炒币,即数字货币交易,是金融市场的组成部分。随着数字货币市场的快速发展,炒币活动已成为一种投资方式。然而,由于其特有的匿名性、去中心化等特性,数字货币交易也带来了一系列风险,如市场操纵、非法融资等。因此,各国政府和国际监管机构纷纷出台政策,对数字货币市场进行监管。


炒币监管的主要内容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交易平台的监管:监管机构会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其合规运营,防止非法活动和欺诈行为的发生。同时,要求平台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义务,保护投资者权益。


2. 投资者保护的监管:由于数字货币市场具有较高的波动性,监管机构需要保护投资者免受不当行为和市场操纵的侵害。为此,监管机构会要求投资者进行实名制注册,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提示。


3. 市场稳定性的监管:数字货币市场的剧烈波动可能会对金融稳定造成冲击。监管机构会通过观察和评估市场动态,采取相应措施来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


总之,炒币作为一种新兴的投资方式,面临着多方面的监管挑战。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的日益成熟,监管政策也将不断完善,以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数字货币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投资者在进行炒币活动时,应充分了解市场风险和法规要求,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Ⅱ 请问bt110专家,我买了数字货币,现在币价归0 了可以维权吗

首先,目前基于我国的相关政策,IC0项目以及交易所等均迁址国外,如果境外的代币发行没有对国内产生民事或刑事法律方面的影响,则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或监管规则,不会受到国内法律的管辖,投资者维权或追责均在海外进行。
其次,如果在我国境内进行维权,根据我国法律体系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我国现已明令禁止虚拟货币发行融资行为,没有相关的监管机构,故投资者只能通过追究相应对方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1、刑事责任
但假设存在上线破发破发甚至后期归零,期货交易被平台操控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情形,且符合我国刑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则应结合其犯罪行为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
根据《刑法》第六条至第九条中关于刑事管辖原则的规定,我国刑事管辖分为以下四种:
(一)属地原则:凡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包括船舶或者航空器)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我国刑法管辖。
(二)属人原则:我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
(三)保护原则: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四)普遍原则: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例如上线即破发、操纵交易所中虚拟货币的价格中存在非法手段,虽然虚拟货币不属于我国认定的证券范畴,但通过这种非法方式获利,也可能触犯了我国刑法中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罪名,那么投资者可以在我国境内采取向公安机关报案等手段来维权。
2、民事责任
在民商事活动中主要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投资者向A股公司进行维权的民事案例,但基于现在我国尚未将虚拟货币纳入证券范畴,也并无因操纵虚拟货币价格进行民事追责的案例,因此投资者难以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权。
另外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性,海外IC0项目即使底层资产、项目在国内,也多搭建了海外架构,投资者很难突破相对关系追索至IC0的实际项目主体责任。

Ⅲ 数字货币在中国合法吗

不合法。

央行提示称,尚未发行法定数字货币,也未授权任何机构和企业发行法定数字货币,无推广团队。目前市场上所谓“数字货币”均非法定数字货币。

此外,某些机构和企业推出的所谓“数字货币”以及所谓推广央行发行数字货币的行为可能涉及传销和诈骗。

(3)数字货币保管义务扩展阅读:

虚拟货币是非法币的电子化,其最初的发行者并不是央行。这类虚拟货币主要限于特定的虚拟环境里流通。而数字货币是可以被用于真实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但只有国家发行的数字货币才是法定数字货币。

2013年央行联合五部委曾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将比特币等非法定数字货币定义为虚拟商品,它不是以货币和法币形式存在。

Ⅳ 数字货币纳入司法保护范畴

作者:于鲁平 谭天

《意见》指出,为“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夯实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制度基础”,“健全以公平公正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将“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产权保护的价值引领作用”。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在正式文件中提到“数字货币”,对于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的认定,以及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均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因为在司法领域,只有明确了权益的范围,才能进行全面合法的保护。



笔者所在的项目组此前就提出过一个观点,在中国境内,“数字货币”具有专属性,即特指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正在进行内部测试的“央行数字货币(DC/EP)”。在此前出台的针对虚拟货币监管的相关政策文件中,均未出现“数字货币”字样。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日前介绍,目前数字人民币研发工作遵循稳步、安全、可控、创新、实用原则,先行在深圳、苏州、雄安、成都及未来的冬奥会场景进行内部封闭试点测试。此前,四家国有银行和包括华为以及电信巨头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在内的多家大公司都进入了测试阶段,滴滴、哔哩哔哩和美团点评等实体企业也参与到测试之中。央行数字货币(DC/EP)呼之欲出,需要在法律上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和范围。

此次最高院发布的《意见》中,将“数字货币”与网络虚拟财产、数据放在同等保护的位置,其用意就是为了明确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和范围,并且对“数字货币”与其他“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法律定义上的区分。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典中明确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意见》中将“网络虚拟财产”列为新型权益予以保护,统一了司法实践中对于类似财产的定性。尤其是对于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财产,此前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此前对于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财产的官方定义包括:

1、特定的虚拟商品

早在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就对比特币的属性进行了确定,即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所谓“虚拟货币”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简称“9.4公告”)中,将比特币、以太币等称为所谓“虚拟货币”。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关于防范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风险的提示》中,也将比特币、莱特币以及各类代币等称为所谓“虚拟货币”。

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判例将比特币、以太坊、莱特币等“代币”认定为虚拟财产、一般财产、不合法物、数据等。

对此次《意见》中的“网络虚拟财产”范围,我们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核心依然是“财产”,应当具备使用价值、交易价值、稀缺价值。因此,“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从《通知》的内容中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对于新型权益的保护对象主要包括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三部分。今后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产权保护的价值引领作用,对新型权益进行合法有效保护,将会面临以下几方面的挑战:

1、确权纠纷

由于新型权益存在于互联网、服务器中,具有网络虚拟属性,导致权属的不易确定,对于新型权益的所有权、用益物权等的确权纠纷会逐渐增多。

2、合同纠纷

新型权益的交易价值决定了其必然要进行交易,在交易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合同纠纷,但是由于该财产的虚拟性,导致大部分合同也具有电子化、非书面化的特征,如何将电子化的合同约定进行固化,如何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何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别是非货币化的履行责任,都是比较棘手的问题。

3、侵权纠纷

4、国际间司法协作

互联网具有国际性,网络平台、服务器等可能在国外,新型权益也有可能被转移到其他服务器上,这就对于国内司法管辖权提出了一个难题,如何能够对该财产的流向进行追踪、保全、追回,需要与世界各国进行合作,加大国际间司法协作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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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数字货币是当小偷,防腐败的,但是要是用纸质货币,那该怎么追踪呢

数字货币和纸质货币在追踪方面存在很大的区别。
对于数字货币,由于其交易记录被存储在区块链上,每个交易都是公开的、不可篡改的,因此可以通过区块链技术进行追踪。区块链技术可以记录每一笔交易的来源、去向、时间等信息,使得任何一笔交易都无法被删除或修改。同时,区块链技术还可以实现智能合约,使得交易双方可以在不依赖第三方的情况下完成交易,从而进一步提高了交易的安全性和透明度。
对于纸质货币,由于其交易记录只存在于银行系统中,因此可以通过银行系统进行追踪。银行系统可以记录每一笔交易的时间、金额、收款人等信息,并且可以通过查询交易记录来确定交易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违规行为等。此外,银行系统还可以通过风险评估模型来识别潜在的风险客户,从而进一步降低了交易的风险。
总之,无论是数字货币还是纸质货币,都有其独特的追踪方式。数字货币更加注重区块链技术的运用,而纸质货币则更加注重银行系统的运用。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和技术手段,以确保交易的安全和透明度。

Ⅵ 数字人民币这些特征知多少

数字人民币这些特征知多少?

大数据时代,消费者对个人隐私保护日益重视,使用数字人民币时也不例外。如何在保障消费者隐私的情况下,使得支付更加便利、安全?数字人民币正通过实现“可控匿名”,探索解决之道。那么今天小编在这里给大家整理一下数字人民币相关知识,我们一起看看吧!

小额支付可匿名大额依法可追溯

现金交易具有匿名性,更能保障消费者的隐私。定位于流通中现金的数字人民币,自然也要满足人们匿名交易的需求,开立数字人民币钱包甚至不用绑定银行卡。

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穆长春此前介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电信运营商不得随意将手机号对应的客户信息披露给包括人民银行在内的第三方,因此用手机号开立的四类钱包实际处在匿名状态。

当前,无论是互联网支付还是银行卡支付,都需要绑定银行账户体系,满足银行实名制开户要求。但数字人民币钱包采取分层管理,开立四类数字人民币钱包不用绑定银行卡,仅凭手机号码便可实现。当然,这类钱包也有相应的余额限额、支付限额等要求。

按照目前数字人民币钱包的管理要求,最低权限的四类数字人民币钱包的交易限制为:余额上限1万元、单笔支付限额上限2000元、日累计支付限额上限5000元,年累计支付限额上限5万元。

除此之外,一些数字人民币硬钱包也可以不与用户身份相关联,就像购买“预付卡”一样方便。

就小额支付而言,数字人民币可以做到完全匿名,但如要进行大额支付,需要升级“钱包”,按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本人银行账户等信息。比如,升级到二类钱包后,数字人民币钱包余额上限会提升至50万元,单笔支付限额上限升至5万元、日累计支付限额上限为10万元。

不过,穆长春强调,只有当触发涉嫌非法可疑交易等情况时,有权机关才可以依法向运营机构查询、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同时,严格将知悉和使用范围控制在法律法规授权内,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开通子钱包保护“数字足迹”

一些互联网平台过分追踪与收集用户“数字足迹”,特别是各类金融信息。如何避免在线上支付场景中暴露“数字足迹”?数字人民币推出的子钱包功能或将解决这一问题。

当使用数字人民币在电商平台支付时,用户可以在母钱包下开通子钱包,用户的支付信息将被打包加密处理。电商平台将无法直接获取客户的银行卡号、银行卡有效期等信息,而仅能看到客户开通子钱包时用于关联电商平台账号的手机号。当前,数字人民币钱包支持京东、滴滴出行、美团骑车等多个子钱包应用。

记者了解到,数字人民币在收集个人信息时遵循“最少、必要”原则,采集的信息量少于现有电子支付工具。

穆长春表示,数字人民币只收集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的必要个人信息。对于用户选择拒绝提供权限的,数字人民币App将严格执行。为确保用户财产安全,数字人民币仅收集风险控制所需信息,用以加强用户数字人民币钱包风险识别,防止被盗、恶意挂失、网络欺诈等风险。

防范电信诈骗履行“三反”义务

如果仅仅关注个人隐私保护,忽视数字时代下金融产品和服务便利化、规模化、跨地域可能带来的风险,央行数字货币或被不法分子所利用。

近年来,电子支付被不法分子盯上,成为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的结算通道。专家指出,央行数字货币收集的用户信息少于电子支付,若匿名程度过高,将为不法分子提供新的犯罪土壤,大量非法交易或从电子支付流向央行数字货币。同时,央行数字货币便携性更强,如果提供与现钞同样的匿名性,将极大地便利洗钱等不法交易行为。

目前,各国中央银行、国际组织在探索央行数字货币的匿名性时均将防范风险作为重要前提,对于无法满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等要求的设计将被一票否决。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曾撰文指出,如果没有交易第三方匿名,会泄露个人信息和隐私;但如果允许实现完全的第三方匿名,会助长犯罪。所以为取得平衡,必须实现可控匿名。

为确保数字人民币可控匿名要求的有效落实,穆长春透露,下一步,数字人民币将逐步建立信息隔离机制,明确数字钱包查询、冻结、扣划的法律条件,建立处罚机制,完善数字人民币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法规制度??

随着顶层制度设计不断完善,期待数字人民币的“可控匿名”特征,能为公众带来更便捷、更安全的支付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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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卖数字货币收到黑钱要坐牢吗

卖数字货币收到黑钱不一定要坐牢,数字货币具体规定如下:
1、卖数字货币收到黑钱,如果明知道是黑钱,可能构成洗钱罪,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2、卖数字货币收到黑钱,如果不知道是黑钱的,不构成犯罪;银行卡被冻结怎么处理:
(1)因行政违法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被冻结的,只要证明不存在行政违法行为,或配合行政机关完成处罚,自然可以解冻账户;
(2)民事诉讼保全导致被冻结的,只要提供担保,或等民事诉讼结束,或履行完民事义务后都可以解冻;
3、卖数字货币收到黑钱、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构成洗钱犯罪的,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若不知情收到黑钱,不存在故意心理的,不属于犯罪,不需要坐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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