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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数字货币律师

发布时间:2023-09-11 11:34:37

⑴ 向律师咨询贝塔币合法吗

合法。贝塔币是摩根币系统升级后改名的,如果不合法它不会存在这么久,早被关网了。我一直做贝塔币,目前收益可观。

数字货币在中国合法吗

不合法。

央行提示称,尚未发行法定数字货币,也未授权任何机构和企业发行法定数字货币,无推广团队。目前市场上所谓“数字货币”均非法定数字货币。

此外,某些机构和企业推出的所谓“数字货币”以及所谓推广央行发行数字货币的行为可能涉及传销和诈骗。

(2)长沙数字货币律师扩展阅读:

虚拟货币是非法币的电子化,其最初的发行者并不是央行。这类虚拟货币主要限于特定的虚拟环境里流通。而数字货币是可以被用于真实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但只有国家发行的数字货币才是法定数字货币。

2013年央行联合五部委曾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将比特币等非法定数字货币定义为虚拟商品,它不是以货币和法币形式存在。

⑶ 交易额突破600亿 央行数字货币支付工具全面应用近了

数字人民币具有与银行账户松耦合、支付即结算、低成本等特性,可满足用户多主体、多层次、多类别、多形态的差异化需求,避免因“数字鸿沟”带来的使用障碍。预计数字人民币将来的应用场景将全面超过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工具。

移动支付已成为日常消费的重要方式。但当前的支付工具主要由私人部门提供,可能存在市场分割、隐私泄露等风险。

在此背景下,中国人民银行推出央行数字货币(CBDC),为公众提供可信、安全的支付手段,在提升支付效率的同时维护支付体系稳定。

交易额已接近620亿元

数字人民币是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与实物人民币等价,具有价值特征和法偿性。

据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晓宇介绍,2019年底人民银行在深圳、苏州、雄安、成都和2022年北京冬奥会的场景中开展数字人民币试点,2020年11月上海、海南、长沙、西安、青岛和大连也加入试点城市中。

今年7月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数字人民币的研发进展白皮书》显示,截至6月30日,数字人民币试点场景已超132万个,覆盖生活缴费、餐饮服务、交通出行、购物消费、政务服务等领域。开立个人钱包2087万余个、对公钱包351万余个,累计交易笔数7075万余笔、金额约345亿元。截至10月,已开立数字人民币个人钱包1.4亿个,企业钱包1000万个,累计交易笔数达到1.5亿笔,交易额接近620亿元。目前,有155万商户支持数字人民币钱包,涵盖公共事业、餐饮服务、交通出行、购物和政务等各个方面。同时,工、农、中、建、交和邮储六家国有银行和网商银行、微众银行两家民营银行,已研发出包括纸质卡、可视卡、指纹卡、耳机壳、手表、手环、手套等在内的多种硬钱包载体,中国电信和中国移动两家电信运营商也上线各自的数字人民币钱包。

据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介绍,央行下一步将根据试点情况,有针对性地完善数字人民币的设计和使用。一是参考现金和银行账户管理思路,建立适合数字人民币的管理模式;二是继续提升结算效率、隐私保护、防伪等功能;三是推动数字人民币与现有电子支付工具间的交互,实现安全与便捷的统一;四是完善数字人民币生态体系建设,提升数字人民币的普惠性和可得性。

有利于保护信息安全

移动支付在全球发展迅速。近年来,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全球电子支付尤其是移动支付得以更大普及。公开资料显示,去年,中国移动支付金额同比增长近25%,普及率已达86%,在便利居民生活的同时有力支持了抗疫工作。

易纲说,当前电子支付工具主要由私人部门提供,可能存在市场分割、隐私泄露等风险,CBDC使得央行可以在数字经济时代继续为公众提供可信安全的支付手段。人民银行从2014年开始研究法定数字货币,在2016年搭建了中国第一代央行数字货币原型,同时提出M0定位、双层运营体系、可控匿名等基本特征。2017年起,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互联网公司等合作,共同进行数字人民币研发。2019年开始试点。

数字人民币和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支付工具存在区别。刘晓宇认为,首先两者的法律属性不同。数字人民币是国家法定货币,是安全等级最高的资产,而微信、支付宝仅是法定货币的支付工具;二是支付方式不同,数字人民币具有价值特征,可在不依赖银行账户的前提下进行价值转移,并支持离线交易,具有“支付即结算”的特性,而微信、支付宝则必须依赖于绑定的银行账户及网络状态,方可支付;三是在是否支持匿名支付方面,数字人民币支持可控匿名,有利于保护个人隐私及用户信息安全,而微信、支付宝无法真正实现匿名支付。

刘晓宇说,在支付场景方面,数字人民币兼顾线上和线下,涵盖批发零售、餐饮文旅、教育医疗、公共交通、政务缴费、税收征缴、补贴发放等领域。将来数字人民币全面推广后,包括理财、信用卡、生活缴费等支付场景,数字人民币均可全面覆盖。

除此之外,数字人民币具有与银行账户松耦合、支付即结算、低成本等特性,未开立银行账户的公众也可通过数字人民币钱包享受基础金融服务。同时,数字人民币钱包设计便于线上线下全场景应用,满足用户多主体、多层次、多类别、多形态的差异化需求,避免因“数字鸿沟”带来的使用障碍。预计数字人民币将来的应用场景将全面超过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工具。

与比特币有根本不同

最近屡被提及的比特币,与央行法定数字货币有着根本不同。

据中央 财经 大学法学院教授黄震介绍,中美洲的小国家萨尔瓦多之前通过立法,将比特币作为国家的法定货币。但比特币等虚拟币并不是货币,而是基于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加密数字代币”,与以国家信用背书的“央行数字货币”有着根本的不同。而比特币的交易对一国的法定货币形成挑战。

刘晓宇说,比特币是一种在区块链技术基础上以P2P形式产生的虚拟货币。与大多数货币不同,比特币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它是在区块链技术的基础上,依据特定算法,通过大量的计算产生,即所谓的“挖矿”。比特币的总数量有限,具有稀缺性,该货币系统总数量为2100万个,并且从技术上保证无法再增加。

黄震说,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采用区块链和加密技术,宣称“去中心化”“完全匿名”,但存在缺乏价值支撑、价格波动剧烈、交易效率低下、能源消耗巨大等限制,导致其难以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发挥货币职能。当前全球众多国家正一边围堵打压比特币等基于区块链的加密数字代币,一边加快研究以国家信用为支撑的央行数字货币。

据易纲介绍,目前,110多个国家不同程度上开展了CBDC相关工作。对中国而言,研发数字人民币主要是为了满足国内零售支付需要,提升普惠金融发展水平,提高货币和支付体系运行效率。

与此同时,中国政府对比特币等不法交易果断出手。黄震说,国务院金融稳定委员会要求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坚决防范个体风险向 社会 领域传递。

其实,早在2017年,我国就开始打击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据刘晓宇介绍,2017年9月,人民银行等7部门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强调,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上述公告将比特币、以太币等定性为“虚拟货币”;并指出“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强制性等“货币”属性,排除了“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属性。

⑷ defi是否违法

财联社|区块链日报(杭州,记者 徐赐豪)讯,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称“最新司法解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最新司法解释是关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的细化和解释,其中第二条第(八)款明确规定了虚拟币交易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监管靴子的落地并不意外。”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婷向《区块链日报》记者表示,其实自从《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发布后,有关虚拟币相关交易的司法解释就已经在预料之中。
新司法解释施行后,哪些行为可为哪些不可为,以及施行过程中的难点等问题,《区块链日报》记者采访了多位专业律师。
ICO、IEO、IGO各种行为都是违法的
潘婷律师表示,此次司法解释的规定首当其冲的是ICO(源自股票市场的首次公开发行IPO概念,是区块链项目首次发行代币,募集比特币、以太坊等通用数字货币的行为)。此类行为是《最新司法解释》重点关注对象,包括ICO的各种变身形式,IEO(用交易所作为募资平台,向该交易所用户发行(售卖)代币的行为)也好、IGO(初始游戏发行,是一种应用类似于 ICO 或 IEO 的区块链技术的众筹形式)也罢,不管名称怎么变,本质都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潘婷进一步解释称,《最新司法解释》实施前,ico的立案一直是个难题。如果项目方是用法币募资的,那么在公安机关立案通常是相对简单的。但是,如果项目方是用虚拟币募资的,如ETH、USDT等,那么立案堪比取经,非要过个九九八十一难。但是《最新司法解释》实施后,相信立案难情况将逐渐改变。
潘婷律师指出,Gamefi的项目方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虽然链游的形式很新颖,但是iGO的本质仍然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接着就是理财。如锁仓理财(saving)、质押理财(staking)、Lunchpad等,基本都在最新司法解释的管辖范围内。”潘婷表示。
“非法集资新司法解释将实施,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将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的认定条件,是补齐监管和法律短板,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新要求,也是对司法新实践和犯罪新形式的新总结。”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亚接受《区块链日报》采访时说。
李亚律师表示,涉及到了虚拟币交易的行为,无论是场外的OTC交易、币币交易、DeFi、Gamefi以及空投行为等,不能仅从商业模式上来判断一种行为的法律性质,需要揭开面纱去看这种事物的本质。
李亚进一步解释称,只要是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特征要件,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等,且不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都可能会涉及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此前的发币项目方是否安全?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此前的发币项目方,最新的司法解释是否有追溯力也是币圈关注的一个焦点。
“如果说是原来的项目持续到现在,那这种违法或者说犯罪行为属于持续性的状态,那肯定适用于现在新的司法解释。”李亚表示。
李亚解释称,我国刑法溯及力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同样,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NFT平台会受影响吗?
2021年被称为NFT元年,国内的很多互联网公司推出自己的数字藏品平台(NFT平台),那么NFT平台会受到《最新司法解释》影响吗?
潘婷律师表示,常规的NFT平台及交易并不在《最新司法解释》与《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规制范围内。
潘婷指出“常规”的NFT平台及交易,如果项目方或平台有利用发行大量NFT对不特定对象进行募资或者价格操纵等扰乱金融市场的行为,依然涉及刑事犯罪。
不过,潘婷也表示,像阿里的鲸探、腾讯的幻核等数字藏品平台没有二级市场交易,用的也是私链,买卖都用人民币,它们的法律风险很小。
定罪的难点
对于虚拟货币交易定性为非法吸收资金行为的难点。李亚律师认为主要有这三个方面:
一是,虚拟货币交易犯罪往往和技术创新、金融创新密切相关,在界定罪与非罪时,需要对犯罪手段进行精准的法律认定。
其次,虚拟货币交易犯罪会涉及到区块链等相关技术问题,需要办案人员对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了解。
还有就是虚拟货币交易犯罪多是利用网络、区块链等技术工具,且涉及人员众多,为办案人员取证和固定证据造成了很多困难。

⑸ 【重磅】基链数字货币传销式骗局被证实

近10年中,金融网络领域具有性和创造性的技术莫过于区块链,区块链最先被应用的数字货币比特币一直在争议中度过。据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委会透露,目前比特币市值达到193亿美元。

OKCoin币行产品副总裁郑荣尧告诉《经济》记者,2013年出台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指出,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其交易是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不少诈骗团伙自己开发的货币是比特币第二代或者是升级版,而实际上,传销式虚拟货币往往通过自建平台,以拉人头送货币的方式给予励,而且都是由在境外操控,利用网上银行、网上支付平台完成资金交易,具有极大的隐蔽性。

实际上,今年2月广东省中山市警方通过两个月摸底调查,已抓获基链数字货币3名涉案人员,冻结1亿传销资金。而去年被宣判无罪的陈满被参与到基链数字货币的投资项目,具体被骗金额未知。目前看来,打着数字货币旗号进行微传销的组织已悄然成型,互联网打击这类犯为增加了难度,传销组织很难连根拔起。

国际金融投资会联合孙飞近日在社交平台上发表了一则“本人与中央币及任何虚拟货币没有任何关系”的声明,记者了解到,国内国际金融市场存在一些不良公司冒用专家学者名号招揽生意、推销金融产品招摇撞骗的事件。孙飞接受《经济》记者采访时表示,对投资者来说,除正规金融机构外,不要轻信国内国际金融市场上的资金盘、外汇盘、现货期货盘和虚拟货币。国家需要尽快出台相关政策进行监管,防止此类庞氏骗局愈演愈烈。

千叶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华欣表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传销条例》相关,基链数字货币的运作模式和营销行为已符合非法传销。张华欣认为,基链数字货币作为一种虚拟的金融商品,真实性及性存疑,暂未发现其存在的依据。张华欣,在做投资时,投资人首先要了解并辨别所要投资的产品是否真实、;其次考虑投资的风险及承受能力;最后,投资不熟悉的领域时,尽量咨询专业人士。

币被包装成数字货币,通过微传销的方式来赚取人眼球,对于这样的骗局,很多对数字货币不了解的人很容易他言、上当。有关部门在严管彻查的同时还需要加大宣传力度,教如何防范和监督。

币等传销币往往借助快速暴富、发等令动的承诺,利用投资者不懂金融、法律常识和互联网金融知识,通过微信群、社交软件群、号进行,并辅之以线下活动,大肆招摇撞骗,给投资者及其家庭带来巨大财产和损失。

其中,借用了时下比较火热,但大众较为陌生的数字货币这一名称。网贷之家研究中心总监于百程对某报记者表示,因为数字货币这几年比较热而且神秘,所以传销者选择了以此为标的。“但实质上,币并非数字货币。”

易观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资深分析师李子川告诉某报记者,数字货币属于虚拟货币范畴,而虚拟货币在我国境内是被严令的,货币的发行权只在央行,任何其他渠道、形式的所谓的限量版货币都踩踏了这一红线。

“目前,全球对数字货币尚没有一个非常准确的定义,其研究应用尚处于初始探索阶段。”国仕资本研究协会研究员李高阳也告诉《经济》记者,市场上最有名的数字货币可能当属比特币,此外还有莱特币、狗狗币,以及我国民间的元宝币等。

数字货币“Digital Currency”是电子货币形式的替代货币,这些数字货币都没有集中的发行方,任何人都有可能参与制造,并在全球流通,在国内也有相关网站提供交易。

⑹ 比特币是否属于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根据文中公布的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电子扫描件,仲裁庭认为:“本案中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103010第127条规定,法律对互联网上的数据和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国目前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进行交易。”

北京仲裁委公布的与主流不同的判决,再次凸显了比特币涉及的虚拟货币纠纷的争议性。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背景下,如何统一此类案件的司法裁判标准,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合法性争议:全部非法,还是部分合法?同一款,两种解读。半年前的《通知》是明确了所有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活动,还是只将虚拟货币活动作为非法金融予以禁止?

可以说,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如果受中国法律保护,其前提是必须符合《民法典》中对虚拟财产的认定。

可以看到,在上述案件的“认为”部分,北京仲裁委提出:“本案中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

那么,虚拟货币真的属于虚拟财产吗?

对于这一认定,第一个争议点是各方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解释空间。

如前所述,《民法典》确实承认了虚拟财产的法锋绝律地位,但没有明确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不明确。

唯一涉及的是2013年12月央行等五部委发布的《民法典》。其中,在定义比特币的属性时提到:“在性质上,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

需要说明的是,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王锦在2020年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号文中指出,虚拟物品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唯一与之法律上近似的概念是《从比特币的法律性质谈比特币纠纷的裁决思路》号(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27条规定的虚拟财产。

另外,上述行政法规只提到了比特币,没有谈到其他虚拟货币属性。

也有律师持否定观点,认为在我国目前的监管体制下,虚拟货币无法获得合法地位。

他进一步指出,由于2021年9月央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门发布的银含姿《民法总则》(以下简称《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一句明确提到“与虚拟货币有关的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因此虚拟货币失去了合法性,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但也是基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但该款第二句是北京仲裁委引用的:“涉嫌非法买卖代币、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以中央对手方身份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代币发行融资、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等其他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

因此,北京仲裁委认为,《通知》并未禁止一切以虚拟货币为标的的交易活动,而是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作为非法金融活动予以禁止。

刘洋也同意北京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他说,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只有涉嫌非法金融活动才应该受到控制,而不是所有与金钱相关的行为,比如持有虚拟数字货币。持有本身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

对于《通知》发布后的部分合法性,刘洋引用了第一条第四款第二句话:“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所有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的民事法律行为都老羡被认定为无效,就不需要加上‘违背公序良俗’这句话。”刘洋认为,只有在投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才能无效。换句话说,如果投资行为不违反公序良俗,民事行为是有效的,有效的后果是受法律保护。

回到本文开头的判决本身,北京仲裁委的审理也包含了其对发展中的新生事物宽容审慎的判决思路。

《通知》颁布前,王锦在前述文章中指出,在民商事审判中,一方面要考虑监督的相关规定,支持监督机构依法有效行使监督职能;但也要严格区分民商事审判和行政监督的不同职能。

“最好从法律角度看待行政监督领域的这种禁止性规定,不要过度干预。”王锦认为,在不明显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不明显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应尽可能保障双方的契约自由。

“在大多数商人和律师看来,比特币明显具有财产属性,但监管发声,司法系统必须尊重。”夏海龙对此有明确的看法。在我国目前的监管体制下,虚拟货币无法获得合法地位。

审理尺度不同:对虚拟财产的认定存在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北京、上海等地多家法院认可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具有虚拟财产的属性,而更多地方中级法院不认可比特币以外的虚拟货币的属性。一些法院承认比特币是虚拟财产,但称其“缺乏合法的经济评估标准”。

不同当事人对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和国家相关规定的把握,加上审判的价值取向,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例如,2021年8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第10254号]认为,比特币的物理存在形式是数字代码,存在于网络空间,可以用现有的计量标准量化其价值。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比特币可以视为网络虚拟财富。

产的特征,具有物的属性。

2021年11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11624号】认为,BSN币作为一种虚拟货币,是使用矿机(超级计算器)连接指定矿池根据特定算法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后所获得的奖励。从其产生的过程看,挖矿的过程凝结了人类的劳动成果,具有一定价值;由于其特定的程序和算法的限制,也不可能无限生成,具有稀缺性;挖出之后,所有权人可以上特定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兑现,可以进行使用支配。BSN币具有虚拟财产的属性,可以作为普通商品进行交易。

与此同时,更多的地方中级法院则对除比特币以外的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不予认可,部分法院认可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但称其“缺乏合法的经济评价标准”,故最后的审判结果还是指向“诉请不予支持”“合同无效”“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受案范围”“风险自担”。

比如,2021年7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4民终2401号】认为,由云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创立的数字代币CC币是未经批准由平台发行,数量由平台自由发放,并不凝结人类抽象劳动,且无法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因此该数字代币不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不具备商品的流通性。

2021年11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1民终11978号】认为,案件中涉及的虚拟货币既非货币,亦不具备虚拟财产的商品属性,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的行为,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故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2021年12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3民终9625号】认为,以太坊不由当局发行,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也不具有种类物的属性,亦无法用法定货币进行量化。

2023年2月,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10民终352号】认为,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缺乏合法的经济评价标准,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产生的风险应当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纠纷案件还面临哪些裁量难题?

娄鹤表示,相关案件面临取证难、司法程序处置难等困境,由于虚拟货币的技术属性,在案件处理中会涉及信息壁垒、域外取证及认定标准不统一等;对虚拟财产进行冻结、委托第三方处理等。

“一方面,我国已经明确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义为非法金融活动,因而否定了基于虚拟货币主张经济利益的可能性,但另一方面,也有大量其他国家并未禁止虚拟货币,行为人又的确能够通过虚拟货币获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夏海龙指出,在涉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中,如何对相关的“盗窃”、诈骗行为定罪、犯罪金额如何认定等问题均存在较大争议,亟待解决。

娄鹤也认为,此类案件在经济损失的认定上有难度。“目前相关认定标准不统一,去中心化特点导致虚拟货币在不同市场的价格差异,价格波动较大。”他说道。

其实,国内在目前审判尺度不一的情况下,对于承认虚拟货币财产价值的纠纷案件,便存在着价值认定的“矛”与“盾”。

判例中的比特币价值:零、市场价,还是共同认可价格?“《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亦认可比特币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虽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财产性价值,如果一概拒绝予以保护,对当事人而言恐有失公平。”

以全国首例涉比特币的仲裁裁决撤销案件【(2018)粤03民特719号】为例。

2017年12月2日,当事人签署的一份协议中规定,高某要分三期将李某委托其进行理财的数字货币资产(20.13个比特币、50个比特币现金、12.66个比特币钻石)全部归还至李某的电子钱包。

结果,该协议签订后,高某未履行合同义务。

李某遂根据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要高某归还上述数字货币资产相等价值的美金和利息等诉求。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高某未依照案涉合同的约定交付双方共同约定并视为有财产意义的比特币等,构成违约,应予赔偿。

在比特币的财产价值上,仲裁庭参考李某提供的okcoin.com网站公布的合同约定履行时点有关BTC(比特币)和BCH(比特币现金)收盘价的公开信息,估算应赔偿的财产损失。

高某宇随后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深圳中院撤销上述仲裁裁决,撤裁的主要理由是该仲裁裁决违反我国公共利益。

具体而言,高某主张,根据央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自2017年9月4日起,任何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因此,自2017年9月4日起,okcoin.com网站提供数字货币的交易及定价均为非法。仲裁裁决认定高某赔偿李某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因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故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2021年11月份,北京仲裁委官网发布的《中国商事仲裁年度观察(2021)》(下称《年度观察》)中,将该案称为全国首例涉比特币的仲裁裁决撤销案件,亦是近年来法院确认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并予以撤销的极少数案件之一。

根据《报核规定》第3条,人民法院认为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作出之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而拟予撤销的案件必须逐级上报最高院批准。

也就是说,该案结论已得到最高院背书,因此结论具有可参照性和可复制性,对未来司法和仲裁实践均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年度观察》认为,《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亦认可比特币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虽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财产性价值,如果一概拒绝予以保护,对当事人而言恐有失公平。

而在上海部分法院的判决中,在确定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价值时,并未如上述仲裁裁决一样采用第三方平台所公布的比特币市场价格,而是采用当事人共同认可的价格作为标准,以此避开了监管部门对虚拟货币的兑付、定价和信息中介的禁止性规定。

“如何在不违反国家货币政策的前提下客观公平地确定虚拟货币的财产价值并对其予以保护,是未来司法实践需要解决的难题。”《年度观察》提到。

娄鹤认为,在民事及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都不可避免涉及虚拟财产都定价问题,通常可以参考标准有:根据用户真实货币的投入计算;根据市场交易价格来确定;网络运营商确定的定价;根据受害者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

相关问答:请问中国唯一合法虚拟货币是什么?

我国并没有一种合法虚拟货币的。对于虚拟货币(比如比特币)中国目前没有说不合法,但也没说合法,只是禁止虚拟货币的交易,但是还是有很多中国人交易,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对相关行为作出了明确规范,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公告》明确指出,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比特币

⑺ 虚拟货币交易所黑平台提不出来报警有用吗

虚拟货币交易所悔姿黑平台提不出来报警有用。根据查询相关信息显示:数字货币平台不让提现,是典型的诈骗套路。想抓人可以碧孙绝报警,凯磨可以委托专业处理互联网金融案件的律师。

⑻ 抄数字货币违法吗 -法律知识

抄袭数字货币不是一个明确的竖液法律概念,但是数字货币的交易和使用受到法律法规的监管。具体来说,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和监管机构不同,需要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在中国,数字货币被视为一种虚拟财产,尚未被法定货币地位和法律保护,但是数字货币交易仍然需要遵守相弊郑关法律法规,如反洗钱法、税收法等。如果没有相应的合法证照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参与数字货币交易可能会被认定为租纤颂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建议在数字货币交易中,要了解当地的法律法规,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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