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关于央行数字货币,这是周小川迄今最深入的一次公开解读
数字人民币渐行渐近。继深圳红包之后,有消息称,近期数字人民币可能还会在其他城市进行公开测试。
但大多数人对于央行数字货币依旧陌生,各种误解、误读也不可避免。
在不久前举行的第二届外滩金融峰会上,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穆长春澄清了人们对于数字人民币最大的一个误解,他表示:“ 微信、支付宝和数字人民币不是一个维度上的,微信和支付宝是金融基础设施、是钱包,而数字人民币是支付工具、是钱包的内容 ……同时,腾讯,蚂蚁的各自的商业银行也属于运营机构,所以和数字人民币并不存在竞争关系。”
11月27日,在北大数字金融研究中心举办的“数字金融创新与经济发展新格局”系列研讨会暨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成立五周年活动上,中国金融学会会长、中国人民银行原行长周小川则进一步厘清了中国央行数字货币(DC/EP)、数字人民币(e-CNY)以及全球央行数字货币(CBDC)之间的关系。
周小川表示, DC/EP是一个双层的研发与试点项目计划,并非一个支付产品。DC/EP项目计划里可能包含着若干种可以尝试并推广的支付产品,这些产品最后被命名为e-CNY,即数字人民币 。
此外, DC/EP与CBDC的开发思路并不相同。比如,在CBDC的设想中,货币所有权和负债责任都归央行,而在DC/EP中,第二层商业机构实际上拥有e-CNY的所有权以及可支付的保证。
周小川还强调,在DC/EP的双层运营体系中,作为第一层架构主体的中央银行与第二层主体之间,并非人们所理解的简单的批发-零售关系。事实上, 第二层机构需要承担KYC、反洗钱以及用户数据隐私保护等一系列合规责任,而一般的CBDC往往认为这些责任都归属于央行。
周小川介绍, DC/EP是一个双层的研发与试点项目计划,并非一个支付产品。DC/EP项目计划里可能包含着若干种可以尝试并推广的支付产品,这些产品最后被命名为e-CNY,即数字人民币。
DC/EP双层运营体系指的是:第一层是中央银行,第二层为商业银行、电信运营商和第三方支付网络平台公司等 。目前来看,已经开始运行的工农中建四家银行以及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蚂蚁、腾讯等都在第二层之列。
周小川认为, 第二层机构至少应该承担以下责任:第一 ,要有适当的资本以减少风险。 第二 ,了解客户,即KYC(Know your customer)的责任。在此基础上,也要承担起反洗钱和数据隐私保护的责任。 第三 ,技术和设备方面的投入、设备的运行保养等责任。
作为第一层架构的主体,央行的责任则包括以下方面:
首先是维护数字人民币的币值稳定。 央行可以通过对第二层机构做出资本金或发行准备金上的要求来维持币值稳定。
其次是建设可靠的结算与清算等基础设施 。周小川认为,理论上来说,央行内部也要从事研发,但央行自身的研发重点并非数字货币产品本身,而是应更加注重建设可靠的结算与清算等基础设施。
第三,央行有责任促进不同支付产品之间的互联互通 。当不同支付产品使用的标准或参数不一致时,央行可以在其中进行协调,从而提高产品的通用性,这对消费者将更加有利。
第四,央行要在动态演变系统中准备好应急和替代方案。 无论是系统故障还是升级换代,都需要有替代品或应急方案以保证支付功能不被中断,否则整个市场都有可能受到影响。从这一角度看,央行自身也应研究一种能够起到应急或替代作用的数字货币。
总体来说,周小川认为, 在DC/EP这个双层运营体系中,央行需要通过自身的角色设计充分调动各主体积极性,从而使得各主体的长处都能够充分发挥。
周小川表示, DC/EP的开发思路与国际上一直在提的CBDC并不完全一致,DC/EP并非CBDC体系中的一种想法 ,二者之间主要有以下区别:
首先,DC/EP中的第二层机构事实上拥有e-CNY的所有权和可支付的保证,同时也拥有相应的系统、技术和设备。
周小川透露,这一思路在一定程度上研究借鉴了香港三家发钞行(汇丰、渣打和中银香港)的情况。发钞行每发行7.8元港币,就要交给香港金管局1美元,同时金管局会发放一个100%备付证明书。从资产负债表来看,各银行发出的钞票是其负债,资产则是准备金,而中央银行的负债是其发出的备付证明。由此, 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来看,这种发行模式和CBDC所设想的货币所有权和负债责任都归央行有所不同。
周小川也提出,为了维持币值稳定,央行可以采取不同的方法。比如要求现钞100%的准备金,又比如采取类似于香港的做法提供证明书,也可以尝试安慰函的形式。需要注意的是,在不同的方案之下,央行的支持程度也是不一样的。此外, 即使是100%的准备金,其针对的也只是现钞,在中国就是M0,其他的准现金类均不包含在内,更遑论M1和M2。
其次,DC/EP中双层主体之间的关系也并非部分人认为的“央行搞批发、二层机构搞零售” 。正如前文所述,第二层机构需要履行包括KYC、反洗钱以及数据隐私保护等在内的一系列合规责任,而一般意义上的CBDC通常认为这些责任都归属于央行。周小川也同时指出,为了更好地保持系统稳定性,了解系统运行状况,央行应该掌握其所需的交易数据,但这只属于备份性质,央行本身不涉及直接的商业利益。
曾有人用这样一个比喻来解释央行和第二层主体之间的关系:商业银行发央行数字货币好比是发了一个信封,信封里的钞票是中央银行的钞票,但不同的银行设计的信封、防伪等都不一样,但本质上,信封里放的都是央行的货币。对此,周小川表示,“这个比喻很有意思,但并不完全准确。”
他进一步解释称,信封里放的可以是央行的货币,也可以是央行发放的备付证明书或安慰函,甚至也可以放商业银行自己设计的东西。 但无论如何,最终都要保持其稳定性和有效性。从这个角度看,第一责任人是第二层机构,而非央行。
事实上,早在2015-2016年,人民银行就在国际上提出了双层体系的设想。 之所以考虑双层体系,主要是因为结合国情来看,中国的央行数字货币更适宜采用一种竞争性、多方案、动态演进的经营体系。
中央银行是否有能力判断并选择最优技术路线?对于这一问题,周小川给出的答案是“很难”。此外,从一种方案切换到另一种方案,对于中国这样的大国来说,将耗费极长时间。从纸币换代经验来看,每代人民币切换都需要十年左右,而且还有很多遗留问题。但同时,我国的超大规模市场可以容纳或试行多种技术方案。因此,一个竞争性、多方案的央行数字货币体系更适合中国。
DC/EP还是一个动态演进体系。 金融 科技 的发展十分迅速,支付系统也必须适应这种发展速度,不断演进迭代。周小川提醒, 在这一过程中要重视反垄断,因为垄断可能会对新的技术路线形成阻碍。
周小川还谈到对于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DLT)的看法。就区块链和DLT的一些技术特性,如去中心化,周小川认为, 需要考虑去中心化是不是支付体系现代化所真正需要的特性 。
他的观点是,其实不见得,而且搞不好还可能带来不少弊端 。
再如不可篡改性,周小川指出,现有系统特别是账户系统,被篡改的概率极低。而且,也要考虑交易出错时如何主动修改的问题。“在支付领域中偶尔会发生错误,需要更改,但这种更改并不只是通过一笔负向交易做对冲,而是要同时彻底更改或抹除原本错误的交易记录,否则错误的交易信息可能会被误用,比如错误地进入征信系统。然而,目前区块链强调的不可篡改性恰恰和这种需要存在矛盾。”
周小川同时表示, 区块链和DLT一直是央行数字货币体系中的方案之一,但是其仍有技术问题待解决,尤其是支付处理能力亟需提高。从零售系统应用的角度来看,这一技术暂时无法占据主流,仍需进一步发展完善。
对于人们普遍关心的数据隐私保护问题,周小川表示, 数字货币交易要求可控匿名,这意味着既要有匿名性,但又不能完全匿名,需要保证监管机构特别是反洗钱机构能够掌握这些数据,在此基础上,要最大限度保护客户隐私。
周小川主张,要充分研究和吸收欧洲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中的一些规则。
目前,我国面临的一个难题是,此前大数据交易盛行时,很多个人隐私数据已被泄露,而很多人甚至不知道自己的数据已被泄露或买卖。尽管可以删除一些信息或者更换密码和账户,但这类操作非常复杂耗时,且无法有效保证安全。周小川提出,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一些风控手段来保障数据隐私安全,比如对账户进行分层次的限额管理等。
在谈到央行数字货币的跨境支付问题时,周小川认为, 类似Libra的以跨境汇款为侧重点的应用存在一定问题,数字货币跨境支付还是应注重在零售系统中的应用,同时重点解决跨境 旅游 等经常项目的支付问题。
在以零售为基础的前提下,周小川强调,要尊重各国的政策和法律规定。一个国家如果十分强调其自身的货币主权、强调其自身的汇率制度和有关兑换和汇款的规定,那么数字货币在推行时也应对其给予充分尊重。有的国家会担心本国“美元化”或“人民币化”,对此,周小川认为, 央行应把主要精力放在跨境支付合作的清算环节。
本文据中国金融学会会长、中国人民银行原行长周小川在北大数字金融研究中心举办的“数字金融创新与经济发展新格局”系列研讨会暨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成立五周年活动上的演讲写作而成,未经本人审核
⑵ 中国允许发行数字货币吗
中国保持中立态度。
中国人民银行暂时并没有发行数字货币,因此目前中国是没有合法的数字货币的,数字货币目前在国内都还未得到承认,更没有合法一说。
目前市场上流通的各种各样的数字货币基本上都是走在法律的边沿,中国保持中立态度,但对投机不太喜欢,这也是央行的基本态度。
⑶ 央行研究及发行数字货币的目的:增强货币市场的控制力
央行对数字货币的关注并非来自 比特币 ,比特币对央行及法币不构成任何威胁。增强货币市场的控制力,或许是央行研究及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核心原因。很多人对数字货币产生误解,认为数字货币是货币数字化。其实大错特错,当今法币基本已经实现了货币数字化。更重要的是,正是因为货币数字化,才将央行对数字货币的控制大权被商业银行夺走。如今,央行所关注的是,数字货币能否让其重新夺回货币控制权。
因为货币数字化和数字货币在债权性质上存有根本区别:货币数字化是M2,属于商业银行的负债;数字货币是MO,属于央行的负债。这种债权性质的改变,对货币市场结构和货币控制力的影响非常大。技术是推动这一切改变的根本动力,货币数字化的底层技术是计算机及互联网,而数字货币则是 区块链 。
计算机时代,商业银行携M2掌控货币创造力
货币数字化是1970年之后信息技术革命带来的改变。在此之前,银行没有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ATM机24小时银行没有出现,银行依靠人工做清结算,用户存储、支取、转账汇款都不方便,很多人、企业都存在有大量现金以备不时之需。当时的货币市场上,M0和M1的占比要比现在更大,M2则小得多。
央行研究及发行数字货币的目的:增强货币市场的控制力
但是,计算机和互联网出现之后,银行的清结算系统给货币结构带来根本性改变。银行可以实现快速存储、借贷、支取和转账汇款,用户将大量现金存入银行,这样市场上现金大量减少,而存款大量增加。这一变化导致三个结果:一是债权性质发生了根本改变。用户持有的现金,是央行的债务,属于MO范畴,如果存入商业银行则是银行的债务,属于M2范畴。二是大大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货币创造能力,M2占比和货币乘数增大,银行的债务和资产都大幅度增加。一方面商业银行吸收了更多的存款(债务),从盈利角度考虑同样放出更多的 贷款 (资产);另一方面由于计算机的出现,银行可以更加精准的控制风险,扩张资产负债表,不断吸收更多存款,释放更多贷款。三是商业银行的控制力增大,央行控制力减弱,市场杠杆率大幅度增加,债务大规模扩张。
还有一个显著的变化在投资银行领域。1971年,美元与黄金脱钩,世界主要国家开始实行浮动汇率。在浮动汇率之下,汇率、 利率 波动较大,出现了投机套利空间。套利空间诱发了各种金融创新,包括期权、期货、信托、各种基金及衍生品,投资银行借此兴起。由于互联网和计算机的出现,大大增强了投资银行的风控能力,同时也鼓励他们快速扩张。高回报促使更多资金从商业银行流向投资银行,商业银行迫于盈利压力借助“影子银行”将钱转投到投资银行领域。可见,在计算机出现和执行浮动汇率之后,央行对货币的控制力被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削弱。虽然当时美国对银行实行分业管理,监管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扩张,但是商业银行通过扩张表外业务来规避美联储监管。这段历史似曾相识,今天中国正在上演这一幕。
区块链时代,央行能否借数字货币M0重新夺回控制权
最近中国央行去杠杆去得有点疲惫,与财政部“互掐”起来。这里面反映的问题很多,央行在去杠杆方面确实比较被动,商业银行在地方政府、地方融资平台、国有企业面前出现资产错配、表外业务激增、杠杆率提升。这样大大削弱了央行的货币控制能力和货币工具调控效果。
数字货币的出现,或许与数字货币化类似,改变货币市场结构,增强央行的货币控制力。数字货币时代虽然基本上消灭了现金,但是MO却回来了,数字货币与现金一样都是MO,属于央行的负债。在中国人民银行姚前博士公开的信息,央行数字货币拟采用“双层架构”,即银行账户加数字货币钱包账户。数字货币钱包账户实际上是映射到商业银行系统的个人“钱包”,属于M0范畴。银行账户系统里的资金属于M2范畴。
我们可以推测,如果央行按照双层价格设计发行数字货币会给货币市场带来什么影响?首先,“私人钱包”里的数字货币像现金一样重新回到MO的范畴。用户掌握了自己的密钥,将现金存放在私人钱包里面,不用担心商业银行会拿走这笔钱。其次,数字货币如果采用区块链技术,将促进商业银行“脱媒”,商业银行的资金可能会再次外流,更多地流向投资银行和其它新派生的金融机构。这样,商业银行的货币创造能力被压缩,M2占比可能会降低。第三,中央银行对货币的控制能力得到增强。
央行研究及发行数字货币的目的:增强货币市场的控制力
当前,央行发行的货币在社会中自由流通。最后怎么回笼呢?一个是商业银行派生货币的回笼,一个是央行基础货币的回笼。前者央行可以通过存款准备金、利率及其他政策去控制,后者是由税收体系和公开市场操作来完成的。
但是,发行数字货币之后,央行控制的基础货币占比提升,M2可能下降,提高了央行的调控筹码。不过,日本教授黑田明伸在《货币制度的世界史》里研究发现,大量现金流入市场后,官方几乎无力回收,这些现金就像“沉没”了一样。数字货币和现金一样属于MO,央行容易控制和回收吗?
腾讯云区块链首席架构师敖萌认为,可编程货币可以大大加强央行对数字货币的控制权。敖萌博士认为:“通过编程,央行可以控制货币的整个生命周期——创造、流通、回笼。”怎么理解?对于计算机,它的内部是有一定的自我控制的功能。以早期面向对象语言为例,要求至少有两个函数,一个是构造函数,一个是析构函数。你既要解决它的创造问题,也要解决它的消亡问题。如果我们未来上升到可编程的数字货币,央行的控制权就大了很多。甚至在流通环节也可以增加控制。这也是为什么各国央行都对区块链技术抱有非常大的兴趣。
如果央行数字货币能够提高央行对货币的控制力,那么因计算机兴起和数字货币化带来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和表外业务过度扩展、杠杆率、债务率过高等问题,或许可以得到缓解。央行拥有更强的货币控制力,如果对货币市场管控科学得当,应该能更好地预防、缓解金融危机。
技术推动变革,计算机技术的出现,导致大量现金进入商业银行系统,货币债权发生转移,货币市场结构发生改变。央行的负债M0缩减,对货币市场的控制力减弱,商业银行通过货币乘数创造大量M2,资产负债表大规模扩展,同时引发诱发通货膨胀、高负债等问题。而区块链技术的出现,同样引发货币债权、货币市场结构和货币控制权的改变。央行可发行数字货币,或促使货币从现金和银行系统进入数字货币钱包账户,央行可重新夺回了MO和货币控制权,商业银行在M2的创造能力被削弱。
增强货币控制力,应该是央行研究及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主要动力。真正的难题是,如何化解央行对货币控制权的诉求与区块链去中心化的矛盾,如何结合先行的反洗钱、税收等法律,平衡好各方利益,制定央行数字货币的管理机制。
⑷ 如何理解央行数字货币
央行数字货币就是人民币的一种数字形式,它本身不是新的货币。数字人民币是由人民银行发行,由指定运营机构参与运营并向公众兑换,以广义账户体系为基础,支持银行账户松耦合功能,与纸钞和硬币等价,并具有价值特征和法偿性的可控匿名的支付工具。
【拓展资料】
CBDC,全称为Centralbankdigitalcurrencies,译为中央银行数字货币。
英国央行英格兰银行在其关于CBDC的研究报告中给出这样的定义:中央银行数字货币是中央银行货币的电子形式,家庭和企业都可以使用它来进行付款和储值。
中国版CBDC被描述为,数字人民币,是由人民银行发行,由指定运营机构参与运营并向公众兑换,以广义账户体系为基础,支持银行账户松耦合功能,与纸钞和硬币等价,并具有价值特征和法偿性的可控匿名的支付工具。
而我们所说的DC/EP是中国版的央行数字货币,译为“数字货币和电子支付工具”。
国际清算中心(BIS)与支付和市场基础设施委员会(CPMI)两个权威国际组织联手在2018年和2019年对全球60多家中央银行进行了两次问卷调查。问卷调查内容包括各国央行在数字货币上的工作进展、研究数字货币的动机以及发行数字货币的可能性。70%的央行都表示正在参与(或将要参与)数字货币的研究。
央行数字货币是经国务院批准计划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央行在组织市场机构从事央行数字货币研发相应工作。
2019年8月21日,央行微信公众号发布两篇有关数字货币的文章。
2019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表示,中国央行从2014年就开始研究数字货币,已取得了积极进展。人民银行把数字货币和电子支付工具结合起来,将推出一揽子计划,目标是替代一部分现金。
2014年,中国央行成立专门的研究团队,对数字货币发行和业务运行框架、数字货币的关键技术、发行流通环境、面临的法律问题等进行了深入研究。
2017年1月,央行在深圳正式成立数字货币研究所。
2018年9月,数字货币研究所搭建了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
⑸ 央行数字货币是不是合法的
加密数字货币在国内是合法存在的。央行在2013年年底释出的比特币风险通知中明确把比特币定义为成了一种特殊的网际网路商品,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买卖,但否定了其货币属性。比特币、瑞泰币、莱特币、活力币这些都是数字货币,在国内都是合法存在的。
MGC算不上是合法的,模式就存在非常大的问题,这类跑路的币种多如牛毛。数字货币在国内处于一个灰色地带,相关的法律监管是欠缺的,不完善的。国内对数字货币的唯一官方定义是央行对比特币的定义,把比特币定义为成了一种特殊的网际网路商品,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买卖。在国内只要不利用数字货币做违法的事情就是合法的,比特币、瑞泰币、微盟币、莱特币、狗狗币这些诶正常的数字货币也是经常被不发份子利用的。
央行推动的基于区块链的数字票据交易平台已测试成功,由央行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已在该平台试执行,央行旗下的数字货币研究所也将正式挂牌。
相比于纸币,数字货币的优势在于,不仅能节省发行、流通带来的成本,还能提高交易或投资的效率,提升经济交易活动的便利性和透明度。由央行发行数字货币还保证了金融政策的连贯性和货币政策的完整性,对货币交易安全也有保障。
虽然数字货币的发行方式目前仍在研究之中,但是纸币已被一些专业人士看成“上一代的货币”,被新技术、新产品取代是大势所趋。由于中国人口太多、体量太大,发行数字货币的时间表依然没有确定。
但是,国内的普银集团却率先推出了茶本位数字货币普银。
具体时间没有确定,但3年前就已经开始关注。
人民银行在3年多以前就开始组织了数字货币的研讨会,随后成立了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最近的动作是和业界共同组织分散式研发,与市场合作共同研发。
央行用的研发的名字是DCEP,实际是电子支付,支付的东西是数字的东西不是纸面的货币,数字货币也有货币属性。研究数字货币不是说让货币实现某种技术方案的应用,本质上是追求零售支付系统的方便性和低成本,同时也考虑安全性和保护隐私。
以比特币、维基链、以太坊的数字货币为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提供了一定的借鉴,区块链尤其受追捧。
还没有研发出来呢,所以,现在买不到
任何新型专案都是走在法律前沿,DGC是网际网路专案,我国是网际网路公约国,只要不参与黄,毒,赌,不危害人民利益,国家是不限制的!法无禁止即可为!何况DGC不属于任何国家,它产生于网际网路。
央行没有推出数字货币,跟谈不上PPP全民合伙人模式。这很明显是在进行虚假宣传,是一个传销骗局,这个专案和之前的MMM互助金融社群差不多。
建议原理这个专案,也可以去报警。如果不懂数字货币最好不要去玩,如果对数字货币感兴趣可以去关注比特币、瑞泰币、莱特币等主流的数字货币。
3月9日讯息 在今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记者会上,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 回答“中国央行如何对待中国数字货币的发展”问题时表示,中国应当慎重发展数字货币,研发数字货币要经过充分测试,区域性测试,可靠后再进行推广。他还表明,我国目前不接受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作为零售支付工具,也不认可相关服务。
央行官网发文称,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讨会在北京召开,进一步明确央行发行数字货币的战略目标,做好关键技术攻关,研究数字货币的多场景应用,争取早日推出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
⑹ 什么是央行数字货币
央行数字货币,是由国家央行直接发行或授权商业机构发行的数字化货币,是一种电子化、面向一定人群或者机构的现金替代品或补充品。中国的央行数字货币称为“数字人民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由指定运营机构参与运营并向公众兑换,以广义账户体系为基础,与纸钞和硬币等价,并具有价值特征和法偿性的可控匿名的支付工具。
央行货币的数字化有助于优化央行货币支付功能,提高央行货币地位和货币政策有效性。央行可通过调整央行数字货币利率,影响银行存贷款利率,同时有助于打破零利率下限。能消除通过现金的非法交易和洗钱活动、实行负利率的可能性和实现央行对特殊群体的直接援助。
拓展资料
央行数字货币的发展历史
2014年,中国央行成立专门的研究团队,对数字货币发行和业务运行框架、数字货币的关键技术、发行流通环境、面临的法律问题等进行了深入研究。
2017年1月,央行在深圳正式成立数字货币研究所。
2018年9月,数字货币研究所搭建了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
2019年7月8日,在数字金融开放研究计划启动仪式暨首届学术研讨会上,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王信曾透露,国务院已正式批准央行数字货币的研发,央行在组织市场机构从事相应工作。
2019年8月2日,央行在2019年下半年工作电视会议上表示将加快推进法定数字货币的研发步伐。8月10日,央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穆长春在中国金融四十人伊春论坛上表示,“央行数字货币可以说是呼之欲出了”。8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提到支持在深圳开展数字货币研究等创新应用。8月21日,央行官微发布两篇有关数字货币的文章,一是发表于2018年1月的副行长范一飞谈央行数字货币几点考虑,二是支付结算司副司长穆长春8月10日在伊春的演讲。
2020年4月14日晚间网络上流传的一张央行数字货币在农行账户内测的照片。据称,苏州相城区是央行数字货币的重要试点地区。 2020年4月17日晚间,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就央行数字货币内测一事做出最新回应。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称,当前网传DC/EP信息为技术研发过程中的测试内容,并不意味着数字人民币正式落地发行。
2020年4月22日,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组织召开了法定数字人民币试点推介会,19家拟参与落地应用的试点单位参会。
⑺ 数字货币在中国合法吗该怎么使用数字货币
中国目前有不少民众都在投资数字货币,有的小伙伴就有疑问了,数字货币在中国合法吗?今天就跟大家谈谈目前数字货币在中国的合法性问题。
数字货币是一把双刃刀,一方面,其所借助的区块链应用完成了区块链技术,能够用于数字货币之外的别的行业,这也是BTC遭受热捧的缘故之一;另一方面,假如数字货币被做为一种贷币遭受群众的普遍应用,则会对财政政策实效性、金融业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体系、金融业平稳等层面造成极大危害。
⑻ 中国物联网央行数字货币的业务拓展中将会碰到哪些常见问题将如何解决
1 法定数字货币框架需要非银行支付机构参与
法定数字货币尚无统一概念。英格兰银行(Bank of England)将“数字货币”定义为“一种仅仅通过电子方式存在的支付方式……可以被用来购买实体商品和服务”……包括“私人的数字货币”和“中央银行发行的数字货币”。比英格兰银行更进一步,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姚前在多个公开演讲中明确了央行法定数字货币的多重内涵:法定的、加密信用货币,采用了一系列的算法,并且在支付功能上衍生出更多智能化功能。
为此,央行设计了一套“一币两库三中心”的系统架构,即:以数字货币为中心,设计发行库和存款库,搭配认证中心、大数据分析中心以及登记中心。央行数字货币奉行央行发行、商业银行账户流通的方式,发行库存放人民央行存放数字货币,存款库是商业银行存放央行数字货币的数据库。认证中心对机构和用户身份进行集中管理;登记中心完成央行数字货币全生命周期以及权属登记;大数据分析中心实现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指标检测分析等目标。
商业银行是法定数字货币框架的重要节点,扮演着肩负央行数字货币流通的重要角色。在中国非银行支付机构已经占据一定市场份额的情况下,让非银行支付机构作为商业银行的补充参与数字货币运行框架是更优选择。原因在于:第一,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帮助商业银行实现法定数字货币推广。在商业银行内部,法定数字货币和实物货币存在竞争关系。社会公众倾向于将现金账户中的数字货币兑换成传统货币以换取收益,以商业银行推广数字货币的目标难以实现;第二,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避免商业银行重复建设支付应用场景。与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同,目前商业银行的支付场景相对缺乏多元化,再造支付应用场景将会造成资源浪费,同时非银行支付机构积累下来的丰富经验将被浪费;第三,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适当降低商业银行运营成本。商业银行一方面需要为央行数字货币服务进行必要的软件和硬件升级;另一方面要继续做好传统人民币的存取服务。两套系统同时运营将会增加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第四,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促进商业银行支付工具建设和通道整合。在法定数字货币框架中,商业银行提供的支付工具单一和支付通道复杂可能会降低社会公众使用法定数字货币的积极性。
2 法定数字货币的出现重塑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角色
在与商业银行的合作过程中,各类非银行支付机构扮演着四类角色。第一类,账户管理者角色。非银行支付机构不能经营存贷款业务,其支付账户中的金额不属于存款,社会公众更容易接受非银行支付机构充当“数字钱包”的角色。同时,非银行支付机构在数字货币钱包及其终端等系统的开发和运营上具备丰富的经验,有利于央行数字货币的顺畅管理、使用,也不用担心存在非银行支付机构挪用资金的风险。第二类,支付服务提供者角色。非银行支付机构拥有包括移动支付、跨境支付、农村支付等在内的大量场景开发、运营经验,和基于场景的支付市场的相对较大占有率。一方面,有实力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智能法定数字货币为基础开发出多种产品来满足用户的兑换、支付、存储及相关衍生需求;另一方面,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利用丰富的场景促进法定数字货币的推广使用。例如在消费者想要通过央行数字货币进行投资时,非银行支付机构凭借着传统货币投资支付服务的经验和升级的数字钱包,完全可以胜任数字货币投资的专门支付服务提供者角色。第三类,系统建设服务提供者角色。全国支付清算体系的核心国家处理中心(NPC)和各省(直辖市)支付清算体系的核心城市处理中心(CCPC),将会在法定数字货币框架下继续扮演重要角色。在法定数字货币和传统货币长期并存的时期,NPC和CCPC将是双重重要节点。具有较强技术能力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作为法定数字货币框架下的次要验证节点对多中心、分布式的系统架构进行补充,继续与NPC和CCPC完成对接。
3 非银行支付机构与法定数字货币系统的技术对接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创新伴随着与法定数字货币体系对接展开,覆盖数字货币产生、储存、使用、回笼全过程。在此过程中首先要解决的是基础层技术的对接和交易模块的对接。基础层技术对接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在基础安全技术方面,非银行支付机构作为移动终端交易形式的提供方,需要应用终端安全模块技术,对接统一加解密系统,提供安全存储和加解密运算的载体,为数字货币提供有效的基础性安全保护。第二,在数据安全技术层面,非银行支付机构作为整个支付体系的一环,在交易传输上,应采用官方统一规定的密文+MAC/密文+HASH的技术方式传输数字货币信息,以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安全性、不可篡改性。第三,在交易安全技术层面,非银行支付机构作为参与记账的高级节点,在交易进行中采取盲签名技术保证数字货币的可控匿名性,并通过流水号、时间戳等多种方式杜绝重复支付的可能;并通过加解密、数字签名、身份认证等防伪方式确保交易的真实性。
在与交易模块对接时,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做到:第一,与认证中心对接,获取相关数字证书,以及用户身份信息;第二,与可信服务管理模块对接,以便获取数字货币的使用功能;第三,与发行系统与储存系统对接,通过银行库进行数字货币的申请和兑换;第四,与交易通信模块对接,保证用户能基于在线交易通信通过交易网络在智能终端实现在线支付;第五,与登记中心对接,通知记录数字货币交易流水,以完成央行数字货币产生、流通、清点核对及消亡过程的登记。
4 非银行支付机构与法定数字货币系统的场景对接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场景对接基于其自身角色的转化。法定数字货币是算法货币、智能货币,因此业务创新和场景拓展是法定数字货币系统的应有之意。非银行支付机构能够实现的场景对接主要体现四个方面。
第一,赋能金融行业,化解金融场景化服务局限。目前,金融场景化服务存在着业务建模不具备普适性、不同主体存在不同管理要求以及参与主体系统对接成本高等局限。非银行支付机构对接法定数字货币的底层技术,通过研发智能合约建立资金流向、触发条件、价值变化规则、收益权登记等行为信息以及对应的资金信息(金额、账户、币种等),化解金融场景化服务的现有局限。非银行支付机构应用数字货币的原子属性和智能合约的原子交易“组装”成业务模型,无需针对不同业务场景单独开发平台,并避免了行业平台垄断、信息不公开等问题。
第二,拓展使用场景,提升用户使用体验。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在现有支付场景丰富的基础上,不断根据法定数字货币的特点拓展使用场景,满足用户的兑换、支付、存储及相关衍生需求。同时,通过聚合应用,用户可以使用非银行支付机构的App对接大量场景和服务。
第三,提升资金安全,打造通用数字钱包。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提供数字钱包服务,通过自身技术打造符合安全标准的数字钱包,保证用户资金安全。可选择的方法包括:央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开发一个统一的通用版数字钱包应用,或者授权若干符合资质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通用版数字钱包服务的权限。数字钱包可以实现用户在各个商业银行的资金甚至在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自有账户里的留存资金与法定数字货币的相互兑换。从实现角度来讲,同时,商业银行传统账户体系还可以绑定非银行支付机构数字货币钱包,达到传统账户绑定数字货币钱包的联合管理。
第四,助力跨境结算,搭建安全可靠跨时区联盟链。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深度参与法定数字货币跨境支付系统。至少在两个方面可以实现与商业银行、央行的合作。第一,可用支付标准及工具。非银行支付机构参与标准和工具的研究与设立,实现技术上的对接可能。第二,跨境支付业务系统。以央行牵头、商业银行、有资格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参加的业务系统将会有助于实现高效跨境支付。
5 非银行支付机构与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框架对接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数字货币系统运行的重要保障。其中有几个焦点问题需要回答。第一,如何确定法定数字货币所有权?这是一切法定数字货币法律行为开展的基础。第一种思路,认为法定数字货币是无形物,作为特殊动产,适用《物权法》的规定。例如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刘向民认为,“解决数字货币的所有权转移问题,也应紧紧围绕所有权的公示方式展开。”第二种思路,认为数字货币是电磁记录,适用数据转移与交易的法律。数字货币的本质是电磁记录,电磁记录内容的转移记录在数字货币技术架构的节点中。以节点记录的变化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准。第二,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个人信息安全是数字经济时代的基本问题。除了通过立法强制要求提高技术安全等级之外,还应当明确法定数字货币系统中的各类主体的数据权利。第三,如何规制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问题?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问题是货币法律框架的必要内容。技术层面上,法定数字货币体系应当包括相应的帮助识别、处置与洗钱、恐怖融资的相关机制的技术架构。法律层面上,特定参与者应当具备身份识别信息、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交易记录查询等权利。
我们认为,在构建我国法定数字货币法律框架时还应当考虑在以下方面规制非银行支付机构。第一,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在法律上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法定数字货币参与者身份,搭建技术——业务双层权利义务体系。技术层面,非银行支付机构作为次要验证节点,可以根据中央银行明确授权下进行代码修改、节点操作、架构存储、交易验证等等;业务层面,非银行支付机构作为商业银行角色的补充,遵守法定数字货币与传统货币的“均一化”管理,但是在支付之外的场景创新上,充分给予空间,以实现“负责任的创新”。第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一般立法。在法定数字货币法律框架中,还应当遵守相关数据保护与个人信息安全的特殊规定。第三,非银行支付机构在扮演出支付服务提供商以外其他角色时会创设许多的新型商业模式,其权利义务应当按照商业法律规范和数字货币法律框架进行双重规制。
法定数字货币是未来金融发展的趋势。更多的参与主体将会从法定数字货币的智能、加密等属性中获益,创造出更多的应用场景,促进全社会经济的健康、稳定、快速、有活力发展。未来我司也将会持续关注该领域的相关问题并主动配合监管机构,进一步参与科研、金融、互联网等各行业研究,全力支持央行推动构建中国法定数字货币体系,推动新金融时代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