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以太坊钱包地址在哪里 如何买卖以太坊
以太坊钱包地址就是你的银行卡号,倘若你把地址忘了,可以用私钥、助记词、keystore+密码,导入钱包找回。买卖以太坊就更简单了,你在领域王国用100美元就能开户,然后对价格进行分析买涨买跌,买对方向就说明是盈利了。
2. husd应该怎么卖出
HUSD是平台推出的稳定币,你可以直接在APP上卖出。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不建议大家操作虚拟货币。因为虚拟货币本身就不受法律的保护,同时也没有受到有效监管。对于散户投资者来说,很多人可能想通过投资虚拟货币赚钱。殊不知钱没有赚到,自己的本金反而亏了不少,有些人甚至血本无归,这种情况数不胜数。
一、HUSD是一种稳定币。
HUSD是虚拟货币市场中的一个概念币,这个货币是一个平台推出的稳定币,具体看他的名字我就不说了,因为这会涉及到广告嫌疑。目前市面上主流的稳定币有HUSD USDT BUSD USDC,虽然四者的名字各不相同,也属于不同的货币,但他们基本上都对标美元,你可以简单把1HUSD理解为1美元。
3. 为什么有人说“炒币不如屯币,买币不如挖矿”
首先强调一句,这是对大多数普通人来说的,而且只针对部分币种(比特币、以太坊)。
先说说为什么炒币不如屯币。很简单,因为对大多数人来说,炒币技术都太烂了,频繁的交易除了养活了交易所,赚不到多少钱,远远不如选择优质币种后拿住来的简单。
再说说为什么买币不如挖币。所谓挖矿,其实可以理解成低成本的买币,买打折的币,所以说,从这个角度看,买币当然不如挖矿。
但上面这个说法,也存在一些漏洞。
有些人就是天赋异禀,炒币专家,就是能从炒币赚钱。
而挖矿看似美好,其实对新人来说有很多坑,毕竟大多数人没有条件自建矿场,只能选择托管和云算力,而这都存在乙方不靠谱的可能性。
总之,大家还是要学会变通,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币圈赚钱办法。
这么跟你说吧,2020年3月份,
一个以太坊86美金,现在最高1800美金
一个比特币3800美金,现在最高48000美金
你自己想想,屯一年,你会赚多少钱
1.风险高:金融行业很早就有句的名言:高收益伴随的是高风险,炒币也一样;
2.前期需要做大量功课:这和购买股票有些类似,你需要了解你投资目标的团队、白皮书、应用场景、背景等等基本信息进行前期深入了解和认知,在此基础上才能更好的做出判断,这可不是刚进场的小白能学的来的。
通过以上炒币与挖矿的对比,挖矿收益远远高于炒币,属于一种进可攻退可守的方式。
现在币价低,有人说买矿机不如直接买币,其实不然,买币必须承担币价下跌的风险,风险与收益并存,而买矿机则是“旱涝保收“、保值上升,作为投资者来说,长远的眼光看矿机生产币;而在没有丰富的市场经验时所作出买币的决定只是投机者的选择!
挖矿的优势:
1.风险小:挖掘比特币的风险远远小于其他币;
2.利润大:只要能够将成本控制好并形成规模,利润是十分客观的;
3.不费心:只要设定好挖矿程序、做好日常维护保障矿机运行,你就坐等BTC入账吧。
囤币的优势:
1.门槛低:几乎和股市一样进入门槛低,交易门槛几乎没有;
2.成本低:和那些单价动辄数万的矿机和大面积的厂房比起来,囤币的那些钱与之相比,就不算什么了,另一方面就是,囤币基本要付出的就是时间;
总结:所以把用挖矿产生的币囤起来未尝不是一种进可攻退可守的方式。
忽悠你委托挖矿的,都是把你的钱投资买币了!古代种粮食的有几个发大财的,都是靠贩卖粮食赚钱!
囤币与炒币
不知道大家都是怎么看的。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不是一个单选题,没有人极化到说囤币是最好的或者说炒币是最好的。本来是要对比的策略,却演化成两个都好。曾经的鱼和熊掌不能兼得,如今却是鱼要吃,熊掌更要吃。
不过这个世界上又有多少人又能做大鱼和熊掌兼得,炒币和囤币并不是物品,也不是有或者没有的关系。它们仅仅是一个如果将自身资产放大的策略,只是,结果也许是无限缩小。
我并不知道大家炒币或者囤币到底赚钱如何,这种隐私的事情,很少人会说出来。不过我想大部分人炒币并不怎么赚钱。炒币,炒山寨币,或者主流币,目的无法玩波段,炒作热点。既然是炒作,本身的价值自然是会被扩大,虚无的价格又有谁知道有多少水分。
过于贪婪
我并不想否认炒币的价值,在很多人眼中,炒币是来钱最快的,囤币是收益最稳的。在我的认知当中,很多人追求炒币的风险投资,总是认为自己可以买在低点附近,恰好逃顶。
人有失足,马有失蹄。这种不常见的错误,在炒币关键的时刻往往是经常出现。在我的炒币生涯中,这种错误却是不少。可以说,我炒币时候,在买进的时候,虽然谈不上底部但也是相差不远。可是总是失败,贪婪的人性让我忘却了高点出货,犹豫不决最终造成巨大的亏损。
我想我这样的经历大部分人都是有的,被庄家玩弄得伤痕累累之后,默默选择了定投囤币。毕竟,在币圈的定投,虽然收益相对而言少一些,但是比存在银行还是强上数倍的。
定投的失败,我的经历基本上都是没有出货到位。嘴上喊着别人贪婪我恐惧,结果却是别人贪婪我还要贪。过于贪婪,在山寨币炒作的博弈当中往往是伤害最深的那些。以后倘若炒币,还是降低欲望为好。
缺乏真正的分析
利益的追逐无论合适都不会让人放弃的,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毕竟我们需要虎骨虎皮。炒币的利润还是相对难以吃到,于是大家慢慢学习分析,看蜡烛图,学习各种指标的意义。书读多了,仿佛自己也很智慧了,指点币圈,预测走势,仿佛都是那么准确。
在行情当中寻找规律,在规律当中寻找变仓的点位,然后开启自己的骚操作。相信不少人用自己所学的东西去判断未来走势,然后进行交易,通过结果来验证自己判断能力,这的确是一个提升自己分析能力的好方法。
不过,既然被收割了,自然是炒币操作失败。K线的走势,全无规律,所谓的规律不过是陷阱上的诱饵罢了。
当然,币圈也是高级的分析玩家,带领大家奋斗战场。
比如币圈的反指蔡曙,听说很多人喜欢跟着他反向操作。如果一个人失败率如此之高,我是不信的。记得一次线下,有人问过他,结果是他对行情进行了大数据分析。也因此证明了,反指背后,是存在技术的。
我个人对币圈行情的数据分析并不了解,近的来说,在流动性挖矿破灭之前,江卓尔曾经说过自己数学建模预测流动性挖矿的暴富破灭。无论怎样,未来的行情,已然不是一本精通k线分析书可以预测的了。
这种事情就像,王者里面别人已然六神装了,自己却是基础装备。如此毕竟,不被收人头还能做什么唉。炒币,别人开着程序,我们还在看那些不懂的指标。未来,我想,专注于炒币的玩家还是先把数据分析程序搞定。不然的话,又怎能躲过庄家无情的镰刀。虽说炒币门槛仅仅是注册一个账号,但是想要成为炒币中的成功玩家,门槛却是极高了。倘若无法成为镰刀,那何必在炒币世界做一个韭菜呢?
币种选择
炒币,选择的币种也是极其重要的。炒币总是风险的博弈,为了倍数,也许不少人会追求一些瞬间暴涨而且无人问津的币种。这一类项目,火币就有,而且前几天也出现过。面对这样的涨幅,我是看不懂的。自己是买到低点也无法出货的。
个人认为,项目如此拉盘,无法吸引人气顺便收割一波。上面说过,别人都已经使用大数据进行计算了,也许大家的资金东西甚至个人情绪都在计算之内。总之,在庄家的眼里,我们认为的浑浊的币圈也许是极其透明的!我并不知道玩那样的币种能否赚钱,但是到没有听说过那位的骚操作能够在其中盈利到。
曾经有人说,在低点分批买入这类币种,然后等他们拉盘。这样的想法我也是有过,但是也是未曾听闻谁从中盈利了。币圈很可怕,我担心,庄家已然把一切都计算好了,在程序面前,我还是认输吧。
无论选择怎样的币种炒作,吃波段,最重要的还是选对币种,选择那些有价值的项目。起码这样的项目在随着币圈蓬勃发展的时候,会向上走的而不是突然拉盘突然收割。
炒币是最费脑子的事情,人类的计算能力以及感情用事已然无法与计算机得到的结果相抗衡了。炒币盈利的门槛极高极高,囤币的门槛却是极低,买了就放着,不会担心被收割。不过这本质上的,还是能力的差距。匹夫无罪,怀璧其罪。没有能力永远无法保障收益,还是远离这无情博弈吧。
毕竟我们的辛苦,在别人的眼中,是无力的是微小的是脆弱的。
炒币和囤币的区别就是炒股短线和长线的区别。看好了一只股票,长期持有,风险反而比短线小。比特币长期持有,大概率是赚钱的。短期反而风险很大,容易血本无归。
原话是“炒币不如囤币,囤币不如挖矿”,炒币是二级市场短线交易,囤币也是二级市场买现货低吸高抛,挖矿也是自身成本价获取数字货币,属于实体投资!前面两者是纯粹的金融行为,后者是实体+金融。
那为什么有这个说法呢?炒币是属于短线交易,需要投资者对行情的判断有较好的准确觉,较强的仓位控制和止盈止损策略。有的人第一次赚钱,第二次赚钱,第三次亏钱可能就把前面两次赚的钱都亏了。更有甚者去玩合约,加杠杆,风险性就更大了。囤币的玩家是趋于对未来长期性行情的预判,克服中途币价涨跌的恐惧心理而坚定持有。有句话叫“币价下跌只要资产缩水,卖出去了才是真正亏损”,囤币者能较好把握行情趋势,赚取较大利润。挖矿是一次性投入矿机成本,期间支付电费,产出的直接是数字货币。由于是实体投资,首先是收回成本的过程其次才是盈利,大部分的矿工属于被动型囤币。由于成本比购买现货要低,受币价波动的影响较小,稳定的产出,使得矿工抗风险能力更强。由于矿工的产出是每天到账并且能够提现,所以矿工资金的灵活性较好,应对资金需求的时候能够及时解决。只要矿机的产出大于投入,矿工就有源源不断的收益。虽然按天算看着较少,但是架不住每天都有啊。
还有其他方面就不细说了,欢迎讨论!
炒币为什么不如屯币? 这个很简单,交易市场上有个2/8法则,讲的意思就是市场里面80%的人都是赔钱的或者没有赚到钱的,而剩下的20%的人才是真正赚钱的人,而且很能挣钱。
做交易赚钱看似简单,一买一卖就完成了一次交易。 大家都想着高抛低吸、高抛低吸低买高卖,但最终却变成了追涨杀跌。 每一个人在炒币前都认为自己是那20%里面的,但最后都和那80%的人一样成了"韭菜"。
加密货币市场是7天24小时不间断可以进行交易的,同时交易所提供的杠杆和合约也放大了人性的贪婪,让人觉得币圈就是一个赌场,再加上现在的市场越来越偏向机构化,折让普通人能从机构手中赚到钱的概率几乎为零。 这也是为什么有人说杠杆合约交易,十死无生。靠炒币赚钱的人凤毛麟角。
再说说为什么买币不如挖矿,很多人买币之后,想要一直屯着等涨价,这个想法是不错的,但是实际操作起来是很难的。为什么这么说? 因为 “守币比守寡都难”, 市场跌宕起伏会让很多持币者情绪起伏,看到币价大涨就忍不住想要马上兑现自己手中的利润,看到大跌就马上要止损,真正摆正心态,把握大趋势者可以说是少之又少。
挖矿 是区块链领域最传统的投资方式,目前我们所看到的币圈大佬基本上都是从挖矿起家的,在2019年胡润富豪榜区块链领域的榜单,其中前12名中有9名是因为挖矿而上榜的,可见挖矿才是币圈真正致富的秘籍。
挖矿就像你有一只会下蛋的母鸡,每天都会给你下一两个鸡蛋,而鸡蛋即可以拿去卖钱变现(将挖出来的币卖的),也可以把鸡蛋孵成小鸡(屯币长期持有)。
所以说挖矿是相对最保险的一种投资方式,同时抗波动风险的能力也更强。挖矿同时也是一个长期坚持的过程,短时间的波动对于矿工的心态影响并不大,所以选择挖矿的投资人往往能够把握住市场的大行情。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所谓“炒币”,本质上就是低买高卖,赚取差价,这里的关键点在于把握买和卖的时机,事实上,这一点是很难准确把握的,万一时机没把握好,搞成个低卖搞买,那就得不偿失了。所以,“炒币”的风险很大!
所谓“屯币”,就是把币存起来,静等它增值。这样一来,麻烦事确实省了不少,但是也有他的问题:一是周期长的问题,二是大趋势不好把握的问题。周期长,很多人等不及,现代人很浮躁,没有几个人会愿意慢慢变富。大趋势不好把握,未来他是涨还是跌,谁都不知道,另外还有很多偶然性因素。总而言之,风险也是比较大的,时间成本也会比较高。
所谓“买币”,买来干什么?炒或者屯,在此不赘述。
所谓“挖矿”,就是备好工具(矿机、电脑)去开采币,这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付出的成本代价(工具损耗、电费)比较小,所以比较划算。
总体来说,挖矿是最划算的!
最后我要科普一下“挖矿”这个事。
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实际上就是一个很复杂的一个方程的一些特解,此方程理论上有多少个特解,就有多少了币。所谓“挖矿”,也叫开采数字货币,实际上就是用电脑去解方程,不断地去试特解,试出来了就挖到矿了。这就好比我们的面前有一个保险箱,我们不知道密码,我们可以去不停地试,一旦试成功了,里面的东西就归你了,也就是挖到矿了。
屯币有风险
4. spacepi在以太坊如何买
需要在以太坊官方上,搜索spacepi币交易系统,进入以后点击购买的数量和交易方式,这样就可以完成购买。
1.打开OKEX手机端,点击进入法币交易区
2.选择“快捷区,点击“我要买,输入您想要购买的数量或金额
3.选择支付方式,确认订单金额及数量后进行下单匹配(提醒:建议您选择“单价最优”支付方式进行匹配,由于市场行情波动,请您在45秒内完成下单及时锁定价格。
4.若您无法匹配成功,请按页面提示完成相关设置。(若显示暂无可交易的委托单,建议您在挂单区自由选择合适的委托单进行交易。
5.匹配成功后,请您及时按照页面显示流程向对方进行付款,并在倒计时间内点击“我已付款”按钮。
6..对方会在收到您的转账后及时放币。等待放币期间,您可以通过IM在线沟通或虚拟号码联系对方
回答于 2022-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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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委托数量必须超过单笔下限是什么意思
委托数量必须超过单笔下限,其实也就是说交易的那一笔订单数量或者是金额太小了,比方最少得十个美金或者是一个整数单位的。
不同交易对单笔最小委托数量是不一样的,例如比特币,最小委托数量可以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也就是0.0001,但是以太坊的最小委托数量是0.001,还有些价值比较低的小币种,委托数量最小是1。
投资交易注意事项:
对于投资者来说,在跨币种担保金机制下,账户内某一数字资产较显露出来大幅调整时,由于自动弹okex提币到imtoken钱包币规则的存在,账户中的整个数字资产头寸将会受到单一币种价格冲击而产生亏损。
假设该币种显露出来大幅波动,投资者的亏损有可能会是账户内整个数字资产。从市场的角度来看,在跨币种担保金标准形状下,假设单一数字资产价格大幅波动,由于自动弹币规则的存在,有可能引起其他数字资产的抛盘,这对平台的买卖商品运行存在一定隐患。
7. 数藏策划离职后如果平台后面出问题能牵扯到么
近期,多家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宣布“停止运营”,原因暂时不明,且说辞各异,对购买前述平台销售的数字藏品的用户而言,平台关闭则意味着其所购买的藏品将真的成为一张图片,对数字藏品产业而言,这无疑是严重的信任危机。而赶在“靴子落地”前撤离又能否真的幸免于监管,本文将从平台“格式条款”切入,探讨数字藏品平台方在退出市场时有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 免责条款可以免责吗?
我们分析了几家已经发布关闭公告和网传有“暴雷”可能的几家数字藏品交易平台,有的已停止访问,有的还在处理用户退款。其中,现在仍可查明的用户协议均规定“免责条款”,其原因包括设备故障、技术问题、政策变更、业务发展需要等,对免告禅责的范围划定包括变更、限制、停止或部分停止服务,删除用户数据且无需事森友陆先通知。但平台方真的可以依托用户协议中的免责条款逃脱责任吗?
上述平台均成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后,因此,对用户协议的条款审查将适用《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审查标准。《民法典》第496条明确规定,若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民法典》第497条则列举了三种情况明确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
(一) 订入审查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此为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说明义务。《民法典》扩大了提示及说明义务的射程范围,将“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均纳入提示及说明范畴,并将违反提示及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明确为“合同相对方可以主张不成为合同内容”。
根据《民法典》对用户协议格式条款的立法思路,司法审查用户协议格式条款时应先进行订入审查。而订入审查的核心在于若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该格式条款不纳入合同内容。
对其理解可以从提示说明义务范围和履行标准两个方面予以把握。
根据《民法典》规定,提示说明的义务范围包括“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相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结合该条文结构来看,对“与相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理解应参照该条列举的“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予以确定。因此,提示说明义务的范围应限定在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与免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因设备故障、技术问题、政策变更、业务发展需要等原因而“变更、限制、停止或部分停止服务“,”删除用户数据“,且”无需事先通知”显然属于平台减轻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而对购买数字藏品的用户而言,数藏交易平台关闭则意味着其所购买的藏品或将成为一张图片,无疑是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
如何判断数藏平台是否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则需结合形式与实质两方面进行判断。
在形式层面,格式条款提供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进行提示”并“按相对方的要求进行说明”,在实质层面则要求“能够此顷引起相对方注意并且理解”。
首先,在实质层面,格式条款提供者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应“能够引起相对方注意并且理解”。一般认为,“能够引起相对方注意和理解”需达到社会中绝大多数人均可以理解的标准。但也有观点表示,这一标准根据不同的合同类型和缔约主体应呈现差异。相较于针对商事主体,针对民事主体则往往涉及“消费者保护“。
其次,在形式层面,格式条款提供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进行提示”并“按相对方的要求进行说明”。而合理性标准标准又可以包括以下方面:
1. 提示时间是否充裕。对于用户权利减少的版本更新是否提前一到三个月通知,从而使用户有继续接受合同或退出的准备时间;
2. 提示文件是否正式。以链接的方式展示用户协议还需考虑展示的主动性和用户获知的便利性;
3. 提请注意的方式是否明显。对于限制用户权益的内容是否采取个别提醒的方式并采用足以引起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等对格式条款予以明示;
4. 提示语言是否准确。对于格式条款应采用易于理解的语言与表达,避免语焉不详。
(二) 效力评价
《民法典》第497条具体规定了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其中,第1项规定的是符合合同一般无效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在此不做展开;第497条第2-3项规定了格式条款特有的两种无效情形,包括:
1. 格式条款提供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2. 格式条款提供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若进入司法程序,法院对前述数藏平台用户协议中免责的条款进行合理性审查并判断其效力。若免责条款被认为存在上述情形,达到不公平、不合理的程度,将被法院认为无效。
而在条款是否合理的判定上,现有司法实践往往从该格式条款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利益是否严重失衡或显失公平等角度出发进行判断。具体到个案中,平衡用户协议条款双方的利益需要综合多方因素进行判断,包括格式条款提供方(即数藏平台)纳入该条款的目的正当与否,格式条款提供方在缔约时是否于强势的市场支配地位,用户享受的服务是否有偿,用户的权利受到限制时有无得到替代给付等。对于预先免除平台经营商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不合理的风险分配或转嫁条款”、“概括免责条款”、“自我矛盾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被认定为“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的条款”进而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同时,《电子商务法》第32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具有电子商务平台的基本属性,在无特殊规定时参照《电子商务法》。因此,对于数藏平台用户协议免责条款的效力审查还需考虑公平原则。此外,数字藏品交易平台一般构成电子商务经营者,其部分服务终止应遵循《电子商务法》第16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即该等无需通知即可终止服务条款还可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三) 对格式条款的行政处罚
除了进入司法程序,行政机关也有权利对格式条款进行管理。
自国家工商总局(现为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51号)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工商总局令第 73号)以来,因格式条款而遭到行政处罚时常发生,尤其是当产生消费者纠纷后。同时,工商总局也是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94公告)的发文主体之一。因此,数藏平台的免责条款有较大可能遭遇行政执法。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五)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
(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数藏平台用户协议对于中断、终止服务协议的免责声明,若非是基于维护网络安全、社会秩序等原因,或是因遭受行政处罚而中止、终止服务,而是为了自身利益而任意中断服务的免责条款应属无效。
二、 清退后平台可能面临的刑事风险
(一) 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情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刑法》第225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平台是否涉及非法经营罪,核心在于是否构成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
从目前来看,数字藏品的铸造存在三种方式:批量创设、分割所有权、一物多发。当前国内各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几乎普遍采用“一物多发”,在这种模式下,同一数字藏品共用同一个联盟链地址或者合约地址,以固定标价限量发售N份,尽管每份藏品具有不同的哈希值或者链上标识,但持有者拥有的均是同一份作品,数字藏品非同质化的特征大大削弱。其余两种铸造方式也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数字藏品的不可复制性、不可分割性以及唯一性。
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发行交易是金融产品、证券产品的典型特征。若平台将数字藏品分割所有权,由多人共同拥有,同时设置二级市场,为买家创造流动性和利润预期,则可能会被认定为属于擅自公开发行证券的非法金融活动,涉嫌非法经营罪。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代币发行以及设立数字藏品二级交易平台的行为也可能构成“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两种行为模式非法性见下文详述。
(二) 涉嫌非法集资的情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非法集资类犯罪主要包括《刑法》第 176 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第 192 条集资诈骗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要同时满足这四个条件:①非法性,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②公开性,即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③利诱性,即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④社会性,即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集资诈骗罪的构成条件在前述四项的基础上再增加“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条件。在实践中,对于数字藏品平台而言,通常会通过网络等途径公开宣传,同时也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开放,因而其一般满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开性”和“社会性”要件。值得讨论的是,平台的特定行为是否触及“非法性”和“利诱性”的红线。
1、 虚拟币交易(代币发行)
2022年3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解释》),明确将虚拟币交易纳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制范畴。一旦虚拟币交易满足前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那么相关行为人将要承担刑事责任。而根据《解释》,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涉及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对象150人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就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数字藏品具有较强的数字金融隐蔽性,数字藏品的铸造方法和发行模式,直接决定了数字藏品是数字商品属性,还是虚拟货币属性。若平台未按照“一物一本体,可实质交付,享有财产权”的原则铸造和发行数字藏品,则有构成虚拟币交易的风险。如在“一物多发”模式中,发行的数字藏品数量越多,其非同质化特征越弱,那么数字藏品将与虚拟币无异,则此时平台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从事虚拟币交易。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因而满足“非法性”。若平台还同时通过宣传甚至承诺高额收益等方式引诱用户购买,即“利诱性”,则此时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 寄存代售、承诺商品回购/原价退款保护机制
根据《解释》,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并符合前述“四性”,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目前存在部分数字藏品平台为买家提供委托代售的服务,买家在平台购买数字藏品后,委托平台代为展示、销售,平台提取部分服务费后将新买家的剩余货款交付原买家。甚至还有平台承诺用户购买的藏品在一定期间内如果不能以高于发行价卖出,可以申请原价退款或者由平台回购。这类行为可能会让监管部门认定平台并非以销售商品为真实目的,而是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真实目的。
另外,根据《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倡议》(以下简称《倡议》),平台如果为数字藏品交易提供集中交易(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则有构成“变相违规设立交易所”非法金融活动的法律风险。虽然法律未明确禁止数字藏品二级交易,但现阶段国内主流平台均严格限制藏品流通。因而平台提供寄存代售服务可能涉嫌非法金融活动。且平台承诺回购、原价退款保护机制实际上就是一种承诺保本付息的行为,满足“利诱性”。综上,平台提供寄存代售、承诺商品回购或者设置原价退款保护机制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上述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同时,如果平台还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存在诈骗行为,如虚构投资项目、虚构投资资格等,则该行为还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诈骗行为在下文也会进一步展开。
(三) 涉嫌诈骗罪的情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集资诈骗和诈骗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对象,集资诈骗的对象为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诈骗的对象为特定主体。《关于防范以“元宇宙”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中重点提示了四类利用元宇宙概念进行非法集资或诈骗的行为,包括:
1. 编造虚假元宇宙投资项目,翻炒与元宇宙相关的游戏制作、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概念,虚假宣传高额收益,借机吸收公众资金。
2. 打着元宇宙区块链游戏旗号,诱导参与者通过兑换虚拟币、购买游戏装备等方式投资,伺机卷款跑路。
3. 意炒作元宇宙房地产圈钱,营造抢购假象,引诱进场囤积买卖。
4. 变相从事元宇宙虚拟币非法谋利,诱导公众购买投资。
如果平台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通过自买自卖、虚假交易等方式炒高藏品价格,再以投资NFT交易平台、虚拟资产等为名直接骗取用户款项、交易佣金等的,显然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或者诈骗罪。
(四) 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情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四大特征:入门费、拉人头、高额返利、商品价格虚高。因此如果数字藏品平台商业模式符合上述特征,合法营销和非法传销只有一线之隔。
在实务中,存在相当数量的涉区块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在2020年底审结的陈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中,陈某等人设立Plus Token平台,以提供数字货币增值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数字藏品的价格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其交换价值基本取决于用户的数量和共识,其更易成为传销的载体和工具。目前国内不少平台采用邀请注册制,为鼓励老用户邀请新人,采取根据老用户邀请新人的数量和频率奖励数字藏品或者其他福利,这种行为可能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五) 涉嫌洗钱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情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目前国内平台接入链以联盟链为主,但还是存在少数平台采用使用以太坊、Polygon、火币生态链等境外区块链技术“上链”数字藏品。接入公链后,理论上可在境外虚拟币交易平台上用虚拟币交易、抵押、置换数字藏品。这意味着,有人可通过人民币购买数字藏品后,兑换成虚拟币,再在虚拟币交易合法的国家和地区兑换成外币,存在利用数字藏品洗钱的风险。此时平台除了受到行政处罚之外,还将涉嫌构成相应共犯(洗钱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8. 为什么还不监管nft,中国不需要监管,我认为好的监管就是不监管
NFT乱象需重视,平台惩处违规账号超百个NFT乱象需重视,平台惩处违规账号超百个
NFT乱象需重视,平台惩处违规账号超百个,近年来,我国NFT市场持续升温。NFT在丰富数字经济模式、促进文创产业发展等方面显现出一定的潜在价值,NFT乱象需重视,平台惩处违规账号超百个。
NFT乱象需重视,平台惩处违规账号超百个1
NFT(Non-FungibleToken,非同质化通证)潜藏的金融风险正备受重视。
日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以下简称“倡议书”)。记者注意到,此前已有一些平台在打击相关风险炒作。例如,微信封禁或下架了一批数字藏品平台公众号;蚂蚁鲸探(蚂蚁集团旗下数字藏品平台)也发布了违规用户处罚公告,下架违规账号超180个。
禁止“交易”是关键词
具体来看,倡议书提到“坚守行为底线,防范金融风险”。其中明确表示,坚决遏制NFT金融化证券化倾向,包括不在NFT底层商品中包含证券、保险、信贷、贵金属等金融资产,变相发行交易金融产品等。另外,倡议书强调,不为NFT交易提供集中交易(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变相违规设立交易场所。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对《证券日报》表示,NFT对文创行业有促进作用,艺术品数字化和艺术创作数字化是大势所趋。但是,NFT在售卖过程中,出现了金融化的倾向,尤其是二级市场的开放,进一步刺激了消费者的炒作心理。本次提出倡议的是金融口的自律组织而非文化类组织,这就说明数字藏品金融化的问题已经凸显出来并被监管部门关注到了。
另外,针对三家协会的倡议,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合伙人虞磊珉律师解读认为,本次三家协会发布的倡议书中关于“不为NFT交易提供集中交易、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
上述交易方式都具有典型的金融交易特征,意在提醒现在市场上各类NFT业务平台应当立足于“丰富数字经济模式、促进文创产业发展”业务宗旨,避免开展交易所业务,斩断违规NFT业务呈现出来的金融证券化“苗头”。
业界普遍认为,目前国内数字藏品呈现几个特点:第一,削减了NFT自带的金融属性;第二与虚拟币划清楚界限。
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商学院数字经济与金融创新研究中心联席主任盘和林对《证券日报》表示,NFT的风险并非技术层面,NFT在确权艺术品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去中心化的特点,这就给洗钱和诈骗提供了土壤,有人利用人们对于NFT的误解,来进行投机。
他认为,当前很多金融机构对NFT缺乏客观全面的认知,防范风险是有必要的。对于目前国内数字藏品平台来说,关键词仍是禁止“交易”。
多家平台正加大违规惩处力度
早在今年2月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防范以“元宇宙”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而此次,倡议书无疑也给NFT市场的过度炒作带上“紧箍咒”。
事实上,数字藏品的私下交易炒作并不罕见,4月14日,《证券日报》记者在某二手交易平台尝试检索“数字藏品”,可以找到了不少私下交易卖家,个别数字藏品甚至标价上千元。记者尝试与一位卖家联系,发现最终需换平台采取私下交易方式,但私下交易的方式往往存在较大的诈骗风险。
另外,记者注意到,此前蚂蚁鲸探及微信方面均对数字藏品平台相关违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
在3月21日,蚂蚁链旗下鲸探发布的违规用户处罚公告显示,根据违规严重程度对违规账号采取阶梯式处罚,包括永久限制藏品转增、账号封禁等。据《证券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蚂蚁链鲸探已经对部分违规账号(获取、转增功能永久封禁)处理超180个。
鲸探方面对《证券日报》表示:开展业务之初,我们明确反对数字藏品金融产品化,加强实名认证、风控核身等技术手段,保障用户向好友正常转赠藏品需求的同时,抵制一切形式的潜在炒作风险,包括持续治理严重违规作弊的非常规用户,并进行防欺诈提示。
据鲸探转赠须知描述,官方不支持任何形式的数字藏品转卖行为。用户购买拥有数字藏品达到180天,可以向其他实名用户发起转赠,为防止炒作,受赠方接收数字藏品满2年后,可以再次发起转赠。
3月底,微信则是大规模封禁了一批数字藏品平台公众号,涉及的平台超十个,均为中小型数字藏品平台。微信方面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目前仅提供数字藏品展示和一级交易的公众号,要求提供和国家网信办已备案认可的区块链公司的合作证明作为资质证明,不支持提供二级交易。
另外小程序目前则只支持数字藏品展示和一级赠送,数字藏品交易和多级流转属于未开放范围,如有发现绕过等对抗行为,会根据违规程度封禁能力或下架处理。
微信方面强调,后续将密切关注行业动向和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与调整规则。
欧科云链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孙宇林对《证券日报》表示,“结合此前大量涉及数字藏品的公众号和小程序以及违规账号被封,加上此次三协会倡议的发布,预测未来该领域的监管会逐步收紧,对数字藏品平台的合规性要求也将越来越严格。”
NFT乱象需重视,平台惩处违规账号超百个2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呼吁会员单位,共同发起关于防范NFT(非同质化通证)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坚决遏制NFT金融化证券化倾向,从严防范非法金融活动风险。
近年来,我国NFT市场持续升温。NFT作为一项区块链技术创新应用,在丰富数字经济模式、促进文创产业发展等方面显现出一定的潜在价值,但同时也存在炒作、洗钱、非法金融活动等风险隐患。
对此,三协会倡议,坚守行为底线,防范金融风险。一是不在NFT底层商品中包含证券、保险、信贷、贵金属等金融资产,变相发行交易金融产品;二是不通过分割所有权或者批量创设等方式削弱NFT非同质化特征,变相开展代币发行融资(ICO);三是不为NFT交易提供集中交易、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变相违规设立交易场所;
四是不以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作为NFT发行交易的计价和结算工具;五是对发行、售卖、购买主体进行实名认证,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发行交易记录,积极配合反洗q工作;六是不直接或间接投资NFT,不为投资NFT提供融资支持。
同时,三协会还倡议,合理选择应用场景,规范应用区块链技术,发挥NFT在推动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方面的正面作用;确保NFT产品的价值有充分支撑,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防止价格虚高背离基本的价值规律;保护底层商品的知识产权,支持正版数字文创作品;真实、准确、完整披露NFT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建议,投资者应充分认识NFT的价值和风险,不参与NFT非法炒作和交易。普通投资者对虚拟货币、ICO、NFT等难以充分了解,建议不进行盲目投资,应自觉抵制各类诱惑,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NFT乱象需重视,平台惩处违规账号超百个3
近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倡议,明确表示坚决遏制NFT(Non-FungibleToken,非同质化通证)金融化、证券化倾向,从严防范非法金融活动风险。
此次倡议,既肯定了NFT的积极作用,即“NFT作为一项区块链技术创新应用,在丰富数字经济模式、促进文创产业发展等方面显现出一定的潜在价值”,又对NFT相关金融风险进行了提示,提出要警惕NFT存在的炒作、洗钱、非法金融活动等风险隐患。这对于“正当红”的NFT来说,是及时和必要的。
NFT是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化凭证,具有唯一、不可分割和可追溯等特性,可用来标记特定资产的所有权。理论上来说,现实世界的任何物品,包括一首歌曲、一张绘画、一段文字、一件游戏道具等,都可以制作成为NFT,其应用范围取决于人们的想象力。
正因为发展空间充满想象,近两年全球刮起一股NFT风潮,国内互联网企业也相继推出NFT平台,多个产品一经发布即售罄。与此同时,一些非法金融活动也随之滋生。比如,不少机构打着NFT的旗号,变相进行非法虚拟货币和代币融资交易;有的NFT底层商品暗藏证券、保险、信贷、贵金属等金融资产,变相发行交易金融产品;
还有个别NFT平台与海外公链结合,将NFT提到数字钱包再到海外平台销售,以达到洗钱目的,长此以往极可能引发资金外逃、外汇管理体系被架空等问题,将影响金融秩序和经济社会稳定。
NFT的价值核心是为现实世界提供一个上链渠道,充当物理世界和数字世界的连接桥梁。当前一些NFT金融化、证券化倾向,无疑偏离了正轨,破坏了行业生态,倘若任由发展,势必将造成“劣币驱逐良币”,对行业的健康和长远发展不利。
好经不能念歪了。NFT不是行骗的招牌、炒作的噱头,NFT行业更不能陷入急功近利、“捞一把就走”的歧途。有关部门还应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填补监管空白,为NFT健康发展“排雷”。
要以法律法规明确NFT相关活动本质属性,从定性上将NFT去金融化,并制定准入门槛和行业标准,规范NFT发行、交易、保存等流程。同时积极探索有效的监管方法,严厉打击利用NFT洗钱、非法集资等行为,以规避可能的金融或法律风险。
任何创新都应以合法合规为前提,对企业和平台而言,应践行科技向善理念,加强基础研究,合理选择应用场景,规范应用区块链技术,发挥NFT在推动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方面的正面作用,并确保NFT产品的价值有充分支撑,防止价格虚高背离基本的价值规律。
代表着区块链技术应用新方向、被赋予“万物皆可数字化”美好愿景的NFT,既需要市场的继续探索、努力开拓,也需要监管部门的包容审慎、规范引导。消费者也应坚守正确的消费理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远离NFT相关非法金融活动,谨防上当受骗。
王傲朗:数字文创NFT不可忽视的几个问题2022年4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微信公众号发布《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这一倡议的发布,间接地表达了官方对于近年来火热的NFT(非同质化代币)的态度。笔者查询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发现,截至2022年6月底,中国境内没有成体系的与NFT有关的法律法规出台。从方兴未艾的比特币,到现在火热的数字文创NFT,“高大上”的虚拟货币变成了普通人可以轻松接触的NFT,这个过程中既有人们对于这种新技术和新商品的好奇,同时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也随之出现。
首先,NFT目前在国内只存在单向、单次销售的模式,即只允许由开发者或其委托的组织进行销售,而二级市场则是被禁止的。这种特殊的销售模式带来了一些问题。
第一是定价问题。根据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有关会议精神,不能将文物原始数据作为限量商品发售。而艺术品之所以珍贵或者说有价值,其独特性必不可少。博物馆数字文创NFT普遍为模仿馆藏文物制作,以虚拟化的立体形式呈现,其价值似乎主要为观赏性。如果说发售NFT文创是博物馆等组织筹集资金的一种形式尚可令人信服,但如果参与设计制造的企业通过网络大肆炒作,导致数字文创价格被抬高到非正常水平,岂不是助长了非理性消费的不良之风。要知道,在区块链技术的加持下,这种数字文创的制作并不困难,制作出来后可以大量复制,只是在售卖时需要在区块链刻上有关标记,以表明此件文创属于有关购买者。以相对较低的成本制作出来并大量复制,再依靠限量发售吸引消费者,而消费者获得的是观赏权和收藏权。这便引出了第二个问题——所有权问题。大量消费者并不掌握有关的区块链技术,所以无法完全掌握对其购买的“藏品”的所有权。一旦服务端或者客户端被侵入,则极有可能会出现藏品丢失的问题,即有关区块链的标记被更改,购买者就会丧失其所有权。就在今年4月,周杰伦宣称其持有的大量NFT被盗,就是一个实例。
其次,从收藏角度,不可交易性和购买量也是数字文创NFT不可忽视的问题。
第一,我国目前明令禁止开放NFT二级市场,因为一旦开放,NFT将具有金融属性,而我国乃至国际上都没有掌握有效的追踪手段,极易造成NFT交易泛滥,出现洗钱等危害国家金融安全的情况。所以,在短期内,国家无法开放二级市场进行NFT交易。但是,很多人收藏NFT这种不具有唯一性的数字文创的目的,除欣赏外,也是希望藏品升值之后卖出,这相当于一种投资行为,与国家现行的规定相抵触。第二,对个人购买量应加以限制。因为每种NFT都有固定发行数量,所以一旦出现囤积居奇者,很有可能引发非法二级交易。今年年初,冬奥吉祥物“冰墩墩”和“雪容融”爆火时就曾经出现过加十倍高价倒卖,甚至出现了制假作坊。而相比于冬奥吉祥物,博物馆数字文创NFT发行量更小,而且只发行一次,出现囤积居奇行为可能性更大,危害性也更强。一旦私下倒卖,获利甚至超过十数倍。相关资料显示,就在刚刚过去的2022年6月,微信查封了多个NFT二级交易的公众号和小程序。博物馆数字文创NFT虽然禁止二级交易,但转让并未被完全禁止。这就会出现私下售卖的可能性,即平台上转赠而私下交易,这其中也有很大的诈骗风险。
最后,从知识产权的角度看,NFT还存在很多模糊地带。
第一,有关文物的数字文创,被授权方到底掌握多少权利值得深思。在进行文创NFT开发授权时,如果进行二次创作,那么二创作品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要加以重视。因为二创作品既有设计者的创新,也有对文物样貌的借鉴,应当属于知识产权共有,具体产权如何分配,应事先在合同上明确约定。作品在线上,NFT开发机构或者购买者如果违规使用文物元素,博物馆或者有关部门往往难以及时发现。第二,私人收藏家是否可以发行其文物的NFT也值得商榷。个人授权发行的NFT由于难以监管,诈骗和洗钱等违法风险很大。一旦出现违法行为,取证、追责过程也会相当困难。第三,如果有机构虚构了不存在的文物进行NFT发售,这种行为是否应当定义为欺诈没有现成的法律依据。另外,数字文创NFT也会存在虚假营销的可能,例如假冒名家作品进行文创NFT销售,蹭名家的热度,导致买家受骗。
总之,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数字文创NFT的发行权和知识产权的保护,防止非法交易和欺诈行为的发生。这样,才能够保证博物馆数字文创的健康有序发展。
刊于7月12日《中国文物报》6版
周杰伦持有的BYAC无聊猿NFT被盗了,国内对NFT是如何监管的?
国内对于NFT的监管目前还在探索阶段,监管部门首先会取决于NFT的应用场景的使用,如果NFT的确可以为经济作出贡献,可以视NFT为技术应用的进步,值得推广。如果发现NFT存在炒作嫌疑,并没有实用价值的话。监管部门会将NFT划为虚拟货币进行监管。
什么是NFT?
NFT的全称是“非同质化代币”。本质上,它也是一种货币,即虚拟货币。它基于区块链技术,具有不篡改、不复制的特点。NFT是一种源自区块链的技术。我们经常看到NFT应用于数字艺术领域,实际上它也可以应用于各种场景,如门票、标题、游戏等。NFT交易通常在互联网和区块链上发布,我们可以简单地想象它是一个类似于网上银行的系统。我们可以用手机和电脑进行操作。一个账户可以轻松转移到另一个账户。
NFT到底安不安全?
随着周杰伦的NFT被盗以后,很多人都对NFT的安全性起了疑心。这表明NFT并不像别人口中所说的那样安全,而且由于盗窃成本低,收入很高,我们应该更加小心NFT账户的安全。业内人士表示,NFT也是加密货币之一,主要是符合ERC721规范的非同质代币,即基本属性为加密货币。因此,只要相应的私钥被泄露,NFT仍然很容易被窃取和丢失。
国内的NFT目前发展到哪一步了?
目前,NFT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从本质上讲,它的价值主要是收藏价值和审美价值,但大多数投资者依靠投机来支撑当前的市场。显然,NFT要克服传统艺术市场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如何解决NFT的安全问题已迫在眉睫。未来可能是围绕这些问题并与实体结合的NFT保护过程。
你觉得国内政策是否允许做NFT交易??目前国内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禁止NFT进行交易。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那么在我国现在NFT交易是合法的。不过国家现在逐步对市场在进行规范,防止借这个机会从事一些违法活动来获取利益。所以在将来国家对NFT市场的管理会越来越规范,不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Nft市场交易还是值得提倡的。
一、什么是Nft?
???NFt其实是一个英文单词的缩写,它的全称应该是Non-FungibleToken。这个单词翻译出来的意思是代币,是区块链技术的一种延伸和扩展。在区块链技术上有一种叫原生币,还有一种叫代币。像之前比较火爆的比特币和以太坊都是区块链技术的一种应用。其实NFt本质上也是一种区块链技术的延伸和应用。这种代币的特征就是非同质化还有不可替代性。而且NFt具有唯一性,每一个NFt产品都有它自己独特的编号。
二、NFt的诞生
???NFC其实是和区块链技术同步诞生的,这个可以追溯到2017年以太坊推行的一款产品。在2017年以太坊发布了一款数字加密头像,这些加密头像,每一个用户都能够自行领取。但是这个头像具有加密性和唯一性,总量只有1万份。而且用户在领完之后,可以上链放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这是NFt数字产品的第1次应用。
三、发展前景
?在我国目前NFt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整体的运行机制和产品交易系统还不是很完善。但是从长期来看在我国还是有一定发展潜力的,而且现在市场发展存在空档期。
三大金融协会联合发声:坚决遏制NFT金融化证券化倾向【摘要】《倡议》指出,NFT作为一项区块链技术创新应用,在丰富数字经济模式、促进文创产业发展等方面显现出一定的潜在价值,但同时也存在炒作、洗钱、非法金融活动等风险隐患
文严沁雯
编辑袁满
4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下称《倡议》),提出坚决遏制NFT金融化证券化倾向,从严防范非法金融活动风险。
《倡议》指出,NFT作为一项区块链技术创新应用,在丰富数字经济模式、促进文创产业发展等方面显现出一定的潜在价值,但同时也存在炒作、洗钱、非法金融活动等风险隐患,从六方面对行为规范提出要求:
一是不在NFT底层商品中包含证券、保险、信贷、贵金属等金融资产,变相发行交易金融产品。
二是不通过分割所有权或者批量创设等方式削弱NFT非同质化特征,变相开展代币发行融资(ICO)。
三是不为NFT交易提供集中交易(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变相违规设立交易场所。
四是不以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作为NFT发行交易的计价和结算工具。
五是对发行、售卖、购买主体进行实名认证,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发行交易记录,积极配合反洗钱工作。
六是不直接或间接投资NFT,不为投资NFT提供融资支持。
2021年10月31日,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联盟、中国美术学院、浙江省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央视动漫集团、湖南省博物馆、蚂蚁集团、京东科技、腾讯云等机构共同发布了《数字文创行业自律公约》,抵制任何形式的以数字文创作品为噱头,实质发行和炒作虚拟货币的行为;抵制任何形式的数字文创作品价格恶意炒作,防范投机炒作和金融化风险。
而在国际社会,各国监管态度并不统一。
2022年2月,韩国金融监督局(FSS)宣布将加强对包括NFT在内的新交易资产的监控;同月,美国财政部亦发布《通过艺术品交易开展洗钱和恐怖融资的研究》报告,指出NFT市场可能会带来新的风险;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则表示目前没有计划对NFT领域进行监管。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苏宇曾撰文指出,非同质通证在法律上的定性尚属模糊,其潜在风险及监管需求亦未得到充分认识。截至目前,非同质通证的发行、使用和交易等仍然需要借助整个数字通证的法律架构,必要的分化和分流仍然有待探索,这都不利于对非同质通证实现精准监管或治理。尽管在可预见的未来,非同质通证蓬勃发展的确定性受到专家认可,但非同质通证的法律治理仍然任重道远。
《倡议》同时强调,践行科技向善理念,合理选择应用场景,规范应用区块链技术,发挥NFT在推动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方面的正面作用。
确保NFT产品的价值有充分支撑,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防止价格虚高背离基本的价值规律。保护底层商品的知识产权,支持正版数字文创作品。真实、准确、完整披露NFT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