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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太坊证监会

发布时间:2023-10-22 10:45:37

以太坊合法吗是国家行为吗

合法,但不是国家行为。
在中国,虚拟货币在中国网上虚拟财产,而虚拟财产在中国是合法的,因此你买的或者从以太坊上以挖矿的方式得到的以太币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是合法的。
它是一款能够在区块链上实现智能合约,开源的底层系统,是一个全新开放的区块链平台,它允许任何人在平台中建立和使用通过区块链技术运行的去中心化应用。就像比特币一样,以太坊不受任何人控制,也不归任何人所有--它是一个开放源代码项目,由全球范围内的很多人共同创建。

数字货币纳入司法保护范畴

作者:于鲁平 谭天

《意见》指出,为“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夯实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制度基础”,“健全以公平公正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将“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产权保护的价值引领作用”。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在正式文件中提到“数字货币”,对于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的认定,以及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均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因为在司法领域,只有明确了权益的范围,才能进行全面合法的保护。



笔者所在的项目组此前就提出过一个观点,在中国境内,“数字货币”具有专属性,即特指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正在进行内部测试的“央行数字货币(DC/EP)”。在此前出台的针对虚拟货币监管的相关政策文件中,均未出现“数字货币”字样。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日前介绍,目前数字人民币研发工作遵循稳步、安全、可控、创新、实用原则,先行在深圳、苏州、雄安、成都及未来的冬奥会场景进行内部封闭试点测试。此前,四家国有银行和包括华为以及电信巨头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在内的多家大公司都进入了测试阶段,滴滴、哔哩哔哩和美团点评等实体企业也参与到测试之中。央行数字货币(DC/EP)呼之欲出,需要在法律上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和范围。

此次最高院发布的《意见》中,将“数字货币”与网络虚拟财产、数据放在同等保护的位置,其用意就是为了明确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和范围,并且对“数字货币”与其他“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法律定义上的区分。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典中明确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意见》中将“网络虚拟财产”列为新型权益予以保护,统一了司法实践中对于类似财产的定性。尤其是对于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财产,此前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此前对于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财产的官方定义包括:

1、特定的虚拟商品

早在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就对比特币的属性进行了确定,即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所谓“虚拟货币”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简称“9.4公告”)中,将比特币、以太币等称为所谓“虚拟货币”。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关于防范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风险的提示》中,也将比特币、莱特币以及各类代币等称为所谓“虚拟货币”。

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判例将比特币、以太坊、莱特币等“代币”认定为虚拟财产、一般财产、不合法物、数据等。

对此次《意见》中的“网络虚拟财产”范围,我们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核心依然是“财产”,应当具备使用价值、交易价值、稀缺价值。因此,“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从《通知》的内容中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对于新型权益的保护对象主要包括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三部分。今后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产权保护的价值引领作用,对新型权益进行合法有效保护,将会面临以下几方面的挑战:

1、确权纠纷

由于新型权益存在于互联网、服务器中,具有网络虚拟属性,导致权属的不易确定,对于新型权益的所有权、用益物权等的确权纠纷会逐渐增多。

2、合同纠纷

新型权益的交易价值决定了其必然要进行交易,在交易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合同纠纷,但是由于该财产的虚拟性,导致大部分合同也具有电子化、非书面化的特征,如何将电子化的合同约定进行固化,如何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何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别是非货币化的履行责任,都是比较棘手的问题。

3、侵权纠纷

4、国际间司法协作

互联网具有国际性,网络平台、服务器等可能在国外,新型权益也有可能被转移到其他服务器上,这就对于国内司法管辖权提出了一个难题,如何能够对该财产的流向进行追踪、保全、追回,需要与世界各国进行合作,加大国际间司法协作的力度。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于公众号“中伦视界”及作者姓名。未经本所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的任何内容,含图片、影像等视听资料。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③ lcc币合法吗

不合法。

lcc币属于虚拟货币。中国禁止虚拟货币的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对相关行为做出了明确规范。部分公告如下:

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同时还指出,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金融管理部门将提请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关闭其网站平台及移动APP,提请网信部门对移动APP在应用商店做下架处置,并提请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3)以太坊证监会扩展阅读

警惕虚拟货币炒作的风险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关于防范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风险的提示》中也表示,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缺乏明确的价值基础,且日益成为洗钱、贩毒、走私、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

投资者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参与投机炒作,面临价格大幅波动风险、安全性风险、平台技术风险等,需要投资者自行承担。

参考资料: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国证监会

④ defi是什么币

DeFi发行的是概念数字货币。其币种有:
1、LINK。LINK是区块链公司ChainLink发行的代币。ChainLink提供让区块链的“智能合约(smart contracts)”调用外部数据的中间件。
2、UMA。UMA是一个去中心化的金融合约平台,使用UMA的合约设计模式可以创建独特的标准化产品。
3、MKR。MakerDAO是以太坊上的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和智能合约系统,提供以太坊上第一个去中心稳定货币Dai。
4、SNX。SNX代币支持多种综合资产,包括:与美元挂钩的法定货币、贵金属、指数甚至其他加密货币。
5、COMP。Compound是一个基于以太坊的DeFi协议,主要实现的业务类似于银行的「抵押借贷」,用户可以将自己的资产抵押在协议中获得年化收益,而资产的借出方则需要支出相应的利息。
6、DAI。Dai是以太坊上最大的去中心化稳定币,由MakerDAO开发并管理,是去中心化金融(DeFi)的基础设施。
7、AMPL。AMPL是智能商品货币的数字资产去中心化协议。

拓展资料
一、Defi的定义与优势

Defi的定义很简单,在分布式系统中——也就是我们说的区块链系统——用分布式应用——就是Dapp——提供去中心化的金融生态。Defi是一个生态,不是单独的一个币或一个项目。

2、中心化金融中有很多职能。比如:

(1)法务、合规、KYC、AML、会计师、律师事务所;

(2)交易所、证监会、银监会去监管交易所。交易所和证监会做的是撮合交易和审核交易,结算和监管;

(3)银行和券商。做托管、支付、借贷。

(4)央行。提供货币。

这些功能都在中心化金融中实现。虽然运行还好,但它有很多缺点。这些缺点都可以由Defi补充。

比如Defi中可以不用央行,因为有自己的数字货币,用比特币、以太坊、EOS、USDT、USDC都可以作为底层的支付手段;Defi有智能合约,在以太坊中,代码即法律。所以我们也不需要法务和法官,只要有智能合约,就可以判断哪个合约可以执行;也不需要合同,只需要把智能合约写好,到期就自动执行,没有合同纠纷;因为是建立在区块链上,合约不会被篡改,合同不需要保管在公证处和保险箱里;所有的交易都可以被追溯,透明且公平;Defi是天生无国界而且去中介的。

⑤ 比特币提现会被银行查吗

只要是在提现转账时不出现比特币、BTC、以太坊、加密货币等敏感字眼一般不会被银行查。
1、中国证监会银发〔2013〕289号通知,规定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但是绝大多数比特币交易平台都提供了C2C服务,也就是个人对个人在平台担保下进行交易,即个人在线下转账,卖方在交易平台将加密货币所有权转让给买方。只要是在提现转账时不出现比特币、BTC、以太坊、加密货币等敏感字眼一般不会被银行查。数额过大的交易有可能会有洗钱嫌疑从而引起银行注意,因此不建议单次大量的提现。
2、我国目前没有法律明确禁止比特币,但它的交易受到严格限制。单纯持有比特币不违法,一般只允许个体之间相互交易转让,只是不允许机构向公众出售。另外,比特币等加密货币被少数诈骗分子及非法集资分子利用,作为违法犯罪和洗钱的工具。法律依据:根据中国证监会银发〔2013〕289号通知,我国把比特币定义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认为它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而且规定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拓展资料
1、 持有人将持有的“虚拟货币”免费赠与其他人,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且289号文界定比特币具有虚拟商品的属性,从法理角度理解,作为虚拟商品的赠与行为应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但受赠方需就免费取得的资产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如未进行纳税申报,则涉嫌偷税漏税行为;
2、 持有人以支付人民币的方式在境内买入“虚拟货币”,再通过任何形式卖出提现为外币,或者持有人以支付外币的方式在境外买入“虚拟货币”,再通过任何形式卖出提现为人民币,在上述情况下,无论买入与卖出之间经过多少次币币交易转换,其本质上违反了中国外汇管制相关规定并涉嫌洗钱犯罪;
3、 持有人将合法取得的“虚拟货币”,在不涉及洗钱和偷税漏税的情况下,以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方式转让给其他人,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但不被政策鼓励;
4、 持有人为中国公民,在知情的情况下,将其持有的“虚拟货币”卖出给他人,变相协助他人将资金非法出入境,则同样涉嫌洗钱犯罪,如果他人资金本身为非法所得,则可能涉及更多项犯罪。


⑥ 区块链公司与多国央行合作研发CBDC 央行数字货币采用区块链成为可能

众所周知,法定数字人民币采用的是基于UTXO模式的中心化账本,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负责维护与管理,这与以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账本为核心机制之一的区块链技术并不相符。而区块链技术公司运用区块链技术优势参与中央银行数字货币(CBDC)是区块链技术的一次新突破、新应用。

ConsenSys参与CBDC研发

据悉,ConsenSys在官网就曾发布过《中央银行数字货币(CBDC)的区块链解决方案》,文章表示,数字货币可以提供更便宜的跨境汇款,改善银行间支付结算以及加速零售市场创新等。如果各国中央银行不发行自己的数字货币,则将导致市场依赖“私人支付代币”,从而可能会带来私有实体的失败和财务问题的风险,因为私有代币可能并非所有人都可以使用,而央行数字货币将带来无风险、可广泛使用的替代方案。

Charles d'Haussy表示,2016年ConsenSys通过与新加坡货币当局以及南非储备银行合作开始接触关于CBDC的相关工作,也逐步地开展了跨境支付技术的业务。“在此基础上,我们正在探讨一个更大的概念—‘可编程货币’,任何有代币架构的CBDC都可支持。CBDC是对电子现金的一种完善迭代,可以改善中央银行资金的利用率,确保价值链更高效。”

此外,ConsenSys不久前曾发布了一项合规服务,以帮助交易所和去中心化金融(DeFi)项目识别以太坊发行的可能与犯罪活动相关的代币交易活动。ConsenSys全球金融 科技 联席负责人Lex Sokolin对此表示,“越来越多的人在构建去中心化应用,这是拼图的一部分。我们正在试图做的是使去中心化金融基础设施上的活动更加安全、透明且更容易追踪。”

在雄厚的区块链技术背景下,ConsenSys参与澳大利亚、法国以及泰国等国家央行数字货币的研发,或将使区块链技术融合CBDC成为可能。

CBDC使用区块链技术的可行性

对于以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账本为特性的区块链能否与中心化的央行数字货币结合的问题,中国证监会 科技 监管局局长姚前指出,CBDC是否采用区块链技术依然存有争议,一种典型的观点是区块链的去中心化与中央银行的集中管理存在冲突,不建议CBDC采用该技术。

但是区块链技术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在发展,并与各项主流技术在深度融合,因此无论从技术角度还是业务角度,现实应用中的区块链都与“原教旨主义”的理解有所不同。如何运用区块链技术来更好的服务于中心化管理下的分布式运营,可能是CBDC当前需要重点 探索 的方向。

姚前认为,虽然区块链的技术特点是不依赖中心机构,但不代表其不能纳入到现有中心机构的体系内,只要通过合理的设计,中央银行恰恰可以利用区块链将分布式运营有效整合起来,更好地实现对CBDC的中心化管控,两者并不存在必然冲突。区块链作为一种可能成为未来金融基础设施的新兴技术,对于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二元模式而言,有助于实现分布式运营,同时并不会影响集中管理。自底向上的“兑换”可以制定出全新的CBDC实现方案,这一方案同时实现了“管控中心化,运营分布式”的目标。

澳大利亚央行宣布的数字货币研究项目就在 探索 使用分布式账本技术(DLT)的中央银行数字货币(CBDC)的潜在用途和影响。

在该项目之下,澳大利亚将开发一个发行代币形式的CBDC的概念证明,市场参与者将可以在基于以太坊的DLT平台上使用这种CBDC进行融资、结算和偿还代币化银团贷款。该项目预计于2020年底前后完成,项目的各个参与方计划在2021年上半年发布有关该项目及其主要发现的主题报告。

⑦ ICO将被纳入监管是什么情况

8月28日,一位证监会内部人士向记者确认,近期火热的ICO引起了监管层的注意,目前在准备各种材料。“目前ICO风险很大,从长期来看,肯定要被纳入监管。”

4问ICO

1、ICO该不该纳入监管?

纸贵科技CEO、墨链总发起人唐凌告诉记者,ICO应该纳入监管。在财富效应示范之下,目前“传销币”、“空气币”太多了,很多项目还未确定便能融资,投资者炒币很疯狂,风险很大。

中国科技金融法律研究会理事肖飒认为,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强化金融监管的“专业性、统一性、穿透性”,所有金融业务都要纳入监管。ICO也应该纳入监管。金融创新,只有依法合规规范才有生命力,任何违规和滥用都将适得其反。

李林表示,由于目前ICO融资后在资金的使用上没有监管,融资之后的资金去向成谜。他建议,监管应该注意投资者适当性。

2、ICO应当如何监管?

OKCoin币行副总裁田颖认为,ICO的监管,首先是明确法理定性。对ICO的企业进行登记式管理、对ICO募集的代币进行公开透明的托管管理,项目发起方、代币流通平台、第三方宣传机构,对项目真实性需要加强考察,增加投资者风险教育,有效控制风险。这些监管办法都可以在定性后执行。也有很多法学专家建议参考英国、新加坡推行的金融科技沙盒监管系统,将创新和风险间的矛盾最小化。

对于如何监管,唐凌建议设置项目审核和尽调。目前ICO项目是“自审自过会”,虽然代投平台也会审核,但是没有备案。同时,应设立资金托管。前期有媒体曝出个别平台拿资金沉淀去购买理财产品,这就是没有资金托管导致的,容易出现平台卷款跑路。此外,规范化管理,资金拨付不要一次性给完。很多创业者没见过这么多钱,不知道怎么花,容易出问题。

肖飒认为具体监管抓手为:产品登记、信息披露、资产托管、项目真实、合格投资。

“进行产品备案登记是监管机构了解和监控高风险金融业务的有效方法;信息披露是常规方案,能够让项目更透明;资产托管,防止涉众案件;项目真实,是对ICO发行方的最低要求;合格投资,将风险和投资者分级匹配,约束投机资金。”肖飒说。

3、ICO监管难点在哪儿?

唐凌表示,监管难点在于:现在很多平台通过智能合约就能ICO,尤其是通过以太坊的项目,不需要经过平台,自己就可以募集,私募行为比较多,风险大。

田颖认为,认定ICO的性质是推进监管的一个难点。ICO有点类似众筹,但又跟众筹不完全相同。美国SEC在前一阵公布了对THE DAO代币的调查结果中,认为该代币具有有价证券范畴,归证监法监管范围。这次判定,也是美国监管层花了大量的时间研究和分析的结果。有一些非证券类代币可能期望得到的是某些产品的使用权,那就不属于有价证券这个范畴了。

她认为,ICO是互联网产物,有些ICO项目是全球化运营的,在管理过程中,需要增强国际间协调。还有就是,监管的力度应该到什么地步。

肖飒表示,对于ICO的本质,业内存在分歧。如果把ICO的本质定性为“以物换物”,用一种特殊的虚拟货币换取另一种特殊的虚拟货币,尚可解释。

如果ICO项目直接募集“法币”,包括人民币、美元、欧元等,则可理解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存款”,一旦符合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要件,则可能构成犯罪。

肖飒认为,如果ICO项目有分红条款,则有股权标志,如果项目有回购条款,具有“保本保息”的嫌疑,类似理财产品,没有牌照而发理财产品,这实际上是一种非法经营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如果非法经营较难界定,那么上述行为很可能认定为传销。很多ICO项目在推广过程中,有推广奖励行为,比如“拉一个投资者返代币”。

4、监管对ICO的影响?

维优元界CEO初夏虎对新京报记者表示,监管层应该规范ICO的发展,尤其是设立“合格投资人制度”,因为很多普通投资者并没有高风险承担能力,不应该参与这么高风险的项目。如果没有合格投资者制度,容易造成社会问题。

对于监管的影响,田颖表示,短期来看对目前市场是冲击,长期看是利于整个数字资产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真正做到让市场先健康,再高效。另一方面,监管也会使优质的项目能够呈现其价值。

华创证券一份研报认为,ICO的创新趋势值得关注,长期来看,随着其影响力越来越大,接受监管才能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而具备较强实力的ICO平台或项目有望率先拥抱监管,平衡创新属性与潜在风险,成为ICO未来发展的受益者。

⑧ 区块链创造了ICO, 但是无法守护ICO

8月1日,矿工在新的比特币区块链Bitcoin Cash上创建了第一个区块。该区块大小是原始版比特币区块的近两倍,从理论上来说可以增加网络容量,提高处理速度。此举标志着比特币的正式分裂。

根据知名的数字资产交易平台OKEx的数据显示,比特币昨天(8月1日)价格在15:00时段开始剧烈波动。第一枚BCC诞生的时候,币价大幅下挫,从最高19848跌落至最低17750,1分钟的最大跌幅超过2000点,随后逐渐归于平静。截止今日发稿前,币价依旧在昨日低位附近运行,最新交投于18000附近。

我们不得不冷静看待:区块链ICO领域正存在巨大泡沫。

The DAO因为遭受黑客攻击的技术漏洞责任究竟归属以太坊开发层还是DApp的应用层,至今尚未形成意见统一,我们必须承认,区块链技术尚处在早期发展阶段,区块链一代王牌应用——比特币的底层协议仍需要不断扩展升级,区块链行业技术开发人才尚面临巨大缺口,如此大规模涌现的区块链应用中,很难保障其技术团队足以实现应用的安全可靠性。

并且,在现阶段ICO融资一片火热的态势下,不乏部分项目钻空子恶意欺诈,粗制滥造“伪区块链”应用。毕竟,大多数投资者对于区块链技术的认知不足,即使手持某项目的全套白皮书和开源代码也很难判断其是否严格按照区块链技术路径保障应用运行的公开透明。

当然,更关键是的,一项新技术的巨大创新价值并非必然等于某个基于此技术的应用或者产品的价值。互联网作为近百年来最伟大的技术革新,其在行业早期发展阶段,一样经历了九死一生的竞争淘汰,大量应用和产品未能存活下来。尊重历史发展规律,区块链行业不会有任何的例外,在过去的几年、在当下、在未来数年间,仍然会有大量的区块链创业项目迅速死掉。早期进入一个正在快速发展的行业或许会实现长线巨幅的收益增长,但并不会降低任何损失发生的可能性。

事实上,我们现在面临的ICO过热局面与2013年底、2014年初的历史何其相似,当时未来币(NXT)的ICO横空出现,其早期投资者获得了上万倍的回报(筹资21BTC,相当于当时6000美元,后市值最高达到1亿美元),在如此惊人的财富增值的示范效应下,市场开始涌现大量的ICO项目,大量热钱涌入ICO市场,引发了市场的疯狂,于是各种骗局、技术危机也纷纷出现,不久后各种加密代币价格一度灰败触底!

说到这里,ICO能够持续发展到今天,区块链技术能够不断发展壮大,我们应该非常欣慰,区块链行业中仍存在着大量专注于推动技术文明发展和时代进步的勤恳开路人,他们的存在让这个行业在一次次面临质疑和危机之后还能够重新站起来并更加顽强的成长。

总体来看,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口号的鼓舞下,政府及金融监管层对于能够促进创业融资、健壮金融市场的新模式、新手段是报以欢迎、鼓励的态度的,但在部分不良从业者的扰乱下,当前ICO投机性过盛,存在巨大泡沫,监管层必然会采取规范市场有序发展的举措,对于ICO发起项目主体或者第三方发行、交易平台提出更明确的监管要求,以帮助投资者更全面、真实的了解ICO项目发展动态并明确责任主体。并且,有可能参考SEC对于ICO项目作更充分的经济属性定义,对“股权型众筹”和“收益权众筹”、“产品型众筹”ICO项目进行不同强度的监管手段。

当然,并不排除,如果部分不良从业者仍然不知收敛强势带队,过度破坏行业健康发展秩序,给广大投资者带来严重的投资损失,ICO融资模式则也有可能会被全面叫停。

区块链技术创造了数据信任使ICO模式得以实现,但行业信任还需要更多从业者共同维护和捍卫。

全球区块链技术领导权的抢夺,正在进行

2011年至2013年,作为区块链技术发展的第一个阶段,主要以比特币为核心进行技术和应用创新,在此阶段成长起来的企业重点包括比特币的交易平台和采矿基础设施以及以比特币等加密代币为结算工具的新型跨境支付应用。

2014年以来,去中心化应用DApp模块化开发方式及ICO快速融资手段的应用,加速了区块链技术在各个行业和领域的应用创新。同时,随着智能合约的引入,加密代币的交易网络扩展至一切可数字化资产的范畴,全球各大金融巨头、IT厂商纷纷入场,银行间区块链结算网络大面积铺开,IBM、微软、SAP等区块链BaaS(Blockchain as a Service)企业级服务平台流行起来,区块链应用从公有链向授权链(联盟链、私有链)发展,区块链去中心化向弱中心化和多中心化倾斜,区块链技术在效能提升和安全可控的平衡中取得进一步发展。

我国则在2016年开始大步迈入区块链高速发展阶段,2016年10月18日,工信部发布《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首次给予区块链行业发展政策指引;2016年12月27日,《“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将区块链技术研发和布局列入重大任务事项;2017年1月25日,央行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票据交易平台测试成功;2017年5月16日,工信部发布首个区块链标准《区块链参考架构》。随着行业规范性指导文件陆续出炉,区块链支持政策逐步清晰明确,区块链产业化进程再提速!以BAT为代表的科技企业争先布局区块链技术,打造区块链金融消费创新场景,各区块链创业公司持续探索区块链行业应用,已深入金融、能源、物联网、医疗、文化娱乐等多个领域。

近年来,区块链技术及应用创新发展在全球范围内快速推进,根据2016年世界经济论坛预测,到2025年之前,全球GDP总量的10%将利用区块链技术开发的数字资产进行储存。继美国凭借掌握互联网技术标准制定权实现互联网时代的快速发展,各国关于区块链技术新一轮先机抢占竞赛正在进行。我国区块链行业目前从行业从业者数量、资本投入规模以及全球Top企业占比来看,尚与美国、英国同处于全球领先阵营,若能及时整理目前遇到的ICO乱象,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在未来5-10年中,或可争取到弯道超车的机会,成为新一代全球性技术的标准制定者!

⑨ 以太币是不是新型传销

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获得财富的违法行为。传销的本质是“庞氏骗局”,即以后来者的钱发前面人的收益。

而新型传销则不限制人身自由,不收身份证手机,不集体上大课,而是以资本运作为旗号拉人骗钱,利用开豪车,穿金戴银等,用金钱吸引,让你亲朋好友加入,最后让你达到血本无归的地步。

之后再判断以太币是否是传销的一种,是否需要会费,是否需要让你拉亲朋好友加入等。

(9)以太坊证监会扩展阅读:

以太坊是一个底层技术平台,开发人员可以在平台上创建分布式应用。有了应用之后,就会产生交易。有了交易,就会需要货币来完成交易。这样一来,货币就有价值了,投资者的投资就有回报了。如果平台上的交易量越来越大,那么对货币的需求就会越来越高,货币就会越来越值钱。

形象的来理解,比特币是创造了一种数字黄金,而以太坊就是创造了一个国家,其中的以太币就是这个国家的信用货币。

比特币之后,全球出现了数千种数字虚拟货币,其中有很多完全是披着“数字货币”外衣的骗局。之前,海口市公安打击掉了一个叫“亚欧币”的传销组织,该组织利用互联网传销平台运营,令4万多投资者上当,涉及金额40.6亿元。虚拟货币领域刚刚起步,入行需要谨慎。

参考资料:以太币-网络

⑩ 佛萨奇是什么意思

佛萨奇: Forsage(国内称之为佛萨奇)是一项全球去中心化无限循环共享矩阵智能合约,00%建立在以太坊的智能合约上,全部公开开源,不受任何人或第三方管控,所有以太坊矩阵的获利规则都会上链封存在智能合约里,真正实现了去中心化。

Forsage智能合约的大胆设计与模式吸引了许多以太坊的爱好者,其中就有目前Forsage中国第一社区——以太社区。

(10)以太坊证监会扩展阅读

佛萨奇全球共享矩阵定义:

在没有推广的时候,你所购买的每一个矩阵并不是投资,而是一张张不用重复购买并且为你永续开奖的彩票,没有过期时间。

购买的矩阵数量就相当于你购买的彩票数量,彩票中奖的金额取决于你购买激活的矩阵额度,中奖的奖励每一笔都是以太坊,直接到你的去中心化钱包,相当于到了你的保险柜,在你安全保存好自己助记词和私钥的情况下任何人都拿不走你的资金。关于中奖率取决于你的上级下级旁系的活跃度平均值,活跃度越高,你的中奖率就越高,反之则越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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