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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以太坊

发布时间:2023-07-25 17:03:24

以太坊是骗人的吗怎么做

不是骗人的,必须要懂行的人带你入行,不然不熟的人带你你就会走进资金盘,做以太坊可以有两个方向,
第一:下载交易所软件在上面交易,跟股票交易一样的,可以买多,也可以做空,也可以量化,也可以开合约,也可以开杠杆,总之跟股票操作差不多,这种来钱快,亏欠也快。
第二种:就是去厂家买显卡或者矿机回来连网通电就可以在电脑上挖矿,每天都有收益可以提现,这个很轻松没有风险,只有回本周期,这行就属于投资越大回本越快赚得越多。
希望可以帮到你

❷ 省内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以太坊和比特币为例,会受到什么惩罚

一旦发现就会按照国家规定对涉案人员进行严重处罚,“挖矿”行为浪费大量电源,给国家带来许多不利影响。

随着时代发展,互联网技术越来越强,但是随着互联网发展网络中出现一种虚拟货币。这种虚拟货币在交易市场的价格非常高,因此引起许多投资者的关注,投资者购买大量矿机从而进行挖矿活动,想要以此获利。但是该种行为在许多国家都明令禁止,我国也不例外。虚拟货币的挖掘需要耗费国家大量电力,还会造成环境污染,因此一定不要进行此类活动,否则就会被执法人员严惩。

❸ 以太坊被盗去哪报警

当地公安报警。

转账记录可作为证据使用。应当立刻报警,追回自己的损失。公安机关一般应当立案侦查。
依据刑诉法的规定,任何单行悉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让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网络诈骗通常指为达到某种目的在网络上以各种形式向他人骗取财物的诈坦带老骗手段。犯罪的主要行为、环节发生在互联网上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❹ 中国的虚拟货币有哪些

中国的虚拟货币有哪些?
一、比特币
比特币(BitCoin)的概念最初由中本聪在2009年提出,根据中本聪的思路设计发布的开源软件以及建构其上的P2P网络。比特币是一种P2P形式的数字货币。点对点的传输意味着一个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统。
比特币可以用来兑现,可以兑换成大多数国家的货币。使用者可以用比特币购买一些虚拟物品,比如网络游戏当中的衣服、帽子、装备等,只要有人接受,也可以使用比特币购买现实生活当中的物品。
二、以太币
以太币(ETH)是以太坊(Ethereum)的一种数字代币,被视为“比特币2.0版”,采用与比特币不同的区块链技术“以太坊”(Ethereum),开发者们需要支付以太币(ETH)来支撑应用的运行。和其他数字货币一样,可以在交易平台上进行买卖。
2017年3月“企业以太坊联盟”(Enterprise Ethereum Alliance,EEA)成立,成员包括摩根大通、微软、英特尔等。
三、莱特币
莱特币Litecoin(简写:LTC,货币符号:?)是一种基于“点对点”(peer-to-peer)技术的网络货币,也是MIT/X11许可下的一个开源软件项目。它可以帮助用户即时付款给世界上任何一个人。
莱特币受到了比特币(BTC)的启发,并且在技术上具有相同的实现原理,莱特币的创造和转让基于一种开源的加密协议,不受到任何中央机构的管理。
四、狗狗币
Dogecoin,有人称作“狗狗币/狗币”,诞生于2013年12月8日,基于Scrypt算法,是国际上用户数仅次于比特币的第二大虚拟货币 。
数字货币是民间发起的全球通用货币,不属于某个国家,是属于全人类,具有全球转帐速度快的优点,如几秒内就可以把钱由国内汇到美国,且费用低廉,并且总量不会像法币一样随意增发,总量相对稳定。
五、元宝币
元宝币是类似于比特币的虚拟数字货币。元宝币的创始人是一群比特币的爱好者和最早的支持者,但在看到比特币的问题之后,决定尽自己的力量,用最新的技术,来开发一款适合中国人使用的电子货币。
六、点点币
“PPCoin由Sunny King在2012年8月11日预发布,8月19日正式发布。PPCoin的最大创新是其采矿方式混合了PoW工作量证明及PoS权益证明方式,PoS采矿方式仅需普通电脑和客户端就能处理交易和维护网络安全,达到节能和安全的目的。
七、凯特币
凯特币(KateCoin)简称KTC,是一种虚拟的可以全球通用的P2P形式的数字货币。点对点的传输意味着一个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统。
在支持凯特币消费的商家里,你就可以直接使用凯特币进行消费支付。
八、夸克币
夸克币基于6种加密算法(blake, bmw, groestl, jh, keccak, skein)9轮运算的超级安全哈希运算的虚拟货币,3轮应用随机哈希函数,拥有独特的技术规格。

❺ 以太坊是合法的吗

合法的。因为虚拟财产在我们国家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我国对于虚拟货币的监管力度还是不够的,这也使得投资虚拟货币存在较大的风险,所以投资者需要谨慎对待。
此外,中国的区块链服务提供商将负责维护平台上所有内容的六个月记录,这些记录将由管理区块链公司所在特定区域的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定期检查。这些理事机构由中国中央政府直接控制。任何被发现违反这些新规定的公司都将被处以罚款甚至起诉。
以太币是以太坊的一种数字代币,被视为比特币2.0版,采用与比特币不同的区块链技术以太坊,开发者们需要支付以太币来支撑应用的运行,而以太币是目前非常火的数字货币,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挖矿的行列,但是由于现在数字货币的涨幅不定,已经引起银行的重视。
以太坊(英文Ethereum)是一个开源的有智能合约功能的公共区块链平台,通过其专用加密货币以太币(Ether,简称“ETH”)提供去中心化的以太虚拟机(Ethereum Virtual Machine)来处理点对点合约。
以太坊的概念首次在2013至2014年间由程序员Vitalik Buterin受比特币启发后提出,大意为“下一代加密货币与去中心化应用平台”,在2014年通过ICO众筹开始得以发展。
截至2018年2月,以太币是市值第二高的加密货币,仅次于比特币。
法律依据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
一、正确认识虚拟货币及相关业务活动的本质属性
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及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相关交易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并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犯罪活动。

❻ 400万元虚拟货币被冻结,以太坊老板金盆洗手:数字货币要来了

先来看近期关于币圈和数字货币的几则消息:

1、近期有投资者向媒体反馈,自己账户被某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冻结,账户内超过400万元的虚拟货币无法提取,心急如焚心乱如麻。

2、7月17日,以太坊联合创始人Anthony Di lorio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自己将离开加密货币领域,他认为当前的币圈,对他而言没有安全感。

3、7月16日,中国银民银行发布了《中国数字人民币的研发进展白皮书》。央行副行长范一飞在白皮书媒体吹风会上透露,目前,工农中建交以及邮储银行国有大行,包括三大运营商,集体参与到了数字人民币研发工作,蚂蚁和腾讯两大互联网巨头旗下的网上银行与微众银行也参与了进来。

再结合前段时间,中国诸多银行分别开始禁止资金转入各大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情况,我们可以判断出,这几年刷屏爆赚的私人数字货币领域的炒币行为,将进入至暗时刻。而与之对应的,国家级别的法定主权数字货币的投资机会,可能即将到来。

数字人民币是央行发行的法定货币,其发行、流通管理机制,与实物人民币是一致的,但以数字形式实现价值转移。此外,数字人民币支持可控匿名,此举有利于保护个人隐私及用户信息安全。白皮书指出,数字人民币将与实物人民币并行发行,长期并存。

央行数字货币对国家而言,有着极为特殊的战略意义。这是人民币国际化的一个重要途径。和美元结算系统相比,数字人民币有着极为明显的巨大优势。比如:结算速度更快,不需要联网也能结算,结算费用更低,结算过程更安全等等。

可以预见,未来中国的数字人民币结算系统,将会大大蚕食美元结算系统的市场。

不管币圈曾经有多少关于暴富的故事发生,但私人数字货币终究都是不安全的。我们往往只看到赚钱的报道,却不知道同时也会有很多人经常爆仓。这种非法的没有主权意识的数字货币,一般到最后都不会有好结果。只有真正的法定主权货币,才具备真正的投资机会。

从这个角度来看,二级市场上沉寂很久的数字货币概念股,可能也将迎来投资机会,值得重点关注。结合数字人民币的发行流程和使用场景来看,相关概念股如下,仅供大家参考:

银行 IT 的相关标的,重点推荐宇信 科技 和长亮 科技 ,建议关注御银股份、神州信息、广电运通、高伟达等。

物联网终端、安全模块解决方案、加密传输、身份认证领域重点推荐数字认证和格尔软件,建议关注卫士通。

从二级市场走势来看,正在签约华为钱包生活频道数字生活营销相关合作的旗天 科技 ,近期活跃度较高,也非常值得关注。

你还看好哪些数字货币概念股?欢迎留言讨论交流。

免责声明:文中所提个股,仅为分析论证观点所用,不作为荐股依据,据此操作,盈亏自负。

❼ 以太坊软件钱包合法吗

以太坊是合法的。
有人质疑以太坊不是合法的,可以肯定的是以太坊不是骗局,它只是在个别国家不被接受。之所以推出时间不长就迅速普及,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其底层中国法院宣布以太坊具有经济价值的合法财产的帖子首次出现在比特币新闻上。如若转载,据报道,中国地方法院裁定以太坊的加密货币,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合法财产
BNB的安全合法性。A:Binance Coin是由币安平台发行的代币,简称“BNB”。其发行总量恒定为2亿个,且保证永不增发。BNB是基于以太坊Ethereum发行的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数字资产,它是基于许多投资者都是会问以太坊在我国合理合法是不是合理合法,这一我也不可以确立的对你说,由于虚拟财产在大家我国是受法律法规维护的。

❽ 以太坊合法吗是国家行为吗

合法,但不是国家行为。
在中国,虚拟货币在中国网上虚拟财产,而虚拟财产在中国是合法的,因此你买的或者从以太坊上以挖矿的方式得到的以太币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是合法的。
它是一款能够在区块链上实现智能合约,开源的底层系统,是一个全新开放的区块链平台,它允许任何人在平台中建立和使用通过区块链技术运行的去中心化应用。就像比特币一样,以太坊不受任何人控制,也不归任何人所有--它是一个开放源代码项目,由全球范围内的很多人共同创建。

❾ 以太坊被盗去哪报警

法律分析:发生盗窃事件,可以去警察局报案追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❿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刑事风险(转载)

2021年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名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通知明确了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及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定性,明确指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盛行,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洗钱、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笔者认为,虚拟货币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组织者存在巨大的刑事风险。

一、《通知》对虚拟货币法律地位和相关业务活动的定性

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是交易的媒介,其本身并无价值。之所以被人们普遍接受是货币所代表的财富,而这种直接对应关系,是因为有政府的信用担保。而虚拟货币的发行主体并不是主权国家的政府,也没有国家信用的担保,不具有财富载体的法律地位。

(一)明确了虚拟货币的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对相关行为的定性。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或虚拟币之间的兑换、买卖,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相关交易活动,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这里包括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二、对虚拟货币交易及相关业务的打击力度

虚拟货币的发行,没有政府的信用担保,容易成为财富掠夺的工具;虚拟货币的炒作,容易被操纵,造成广大“投资者”巨大损失,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由于虚拟货币的匿名性,通过交易可以随意漂白资金的原始来来源,达到洗钱的目的,助长相关犯罪活动。

从国家层面上看,虚拟货币的热炒,已经威胁到国家的金融安全、人民群众的财富安全和 社会 稳定,必然会遭受全链条行政干预和刑事打击。

(一)在原始取得环节,严厉打击“挖矿”

2021年9月,11部门联手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发布,发改运行〔2021〕1283号《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通知》要求,明确区分“挖矿”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界限,要从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等基础数据,梳理排查存量项目与在建新增项目。严禁新增项目投资建设,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用电报装和用能。严禁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金融支持。从电力供应,财税支持和金融服务角度,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

(二)交易与兑换环节,严格禁止,依法取缔

1.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严禁制作、发布和代言虚拟货币的相关广告

2.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禁止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

3.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不得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三)涉及虚拟货币相关活动的刑事风险

安机关将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可见,随着虚拟货币的热炒,不断积累着金融安全风险, 社会 稳定风险和 社会 财富的风险,对相关行为的刑事打击已经在路上,刑事风险陡然上升。

三、虚拟货币交易及相关业务可能涉嫌的罪名

涉及虚拟货币的相关业务活动中容易涉及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是司法机关重点打击对象。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投资经营虚拟币的名义,拉人头,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虚拟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二) 集资诈骗罪,在虚拟币业务中,虚构挖矿,或者组建平台等活动,吸收不特定的人的资金后,肆意挥霍,导致资金不能返还,或者携款逃避,或者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数额达到10万元的,则构成犯罪

(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投资“挖矿”为由,或者组建虚拟币交易平台等,向不特定的公众公开宣传,许诺一定期限内,获得固定收益的,如果吸收的金额达到人民币20万元,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就会构成犯罪。

(四) 诈骗罪,以推销某虚拟币的投资套餐为由,或者利用非法设立的虚拟货币投资交易平台,通过控制交易活动,虚构行情,修改交易数据和交易价格,直接进行“割韭菜”

五)非法经营罪,通常是方式有。组建虚拟货币的交易盘,或者作为国外虚拟货币交易盘的代理,以期货交易的方式,组织投资者进行买涨买跌的交易活动,收取手续费。

(六)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 社会 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买卖虚拟货币进行形式转换的行为。

目前,利用虚拟货币跨境兑换,将犯罪所得及收益转换成境外法定货币或者财产,是洗钱犯罪新手段,虽然我国监管机关明确禁止代币发行融资和兑换活动,但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采取的监管政策存在差异,通过境外虚拟货币服务商、交易所,可实现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自由兑换,虚拟货币被利用成为跨境清洗资金的新手段。

(七)开设赌场罪,主要集中于为赌场提供人民币与虚拟币的兑换环节,根据刑法的共犯理论,而涉嫌开设赌场罪。通常是行为人明知某 游戏 平台为网络赌博平台的情况下,仍向平台申请做虚拟 游戏 币兑换代理商,为网络赌博人员提供买卖虚拟币及资金结算服务。

网络虚拟货币虽不能完全等同于货币等传统意义上的财物,但在特定的场合下,行为人可以通过对虚拟货币的占有实现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因此以虚拟货币为对象的诈骗行为,同样可能危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具有相当的 社会 危害性,也应当作为犯罪予以惩处

虚拟币受法律保护吗虚拟币盗骗算不算犯罪

第一,虚拟币,比如 比特币 等,或者一些 游戏 、网络货币,如QB,某 游戏 金币等都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只要个人合法取得,就受到保护
第二,国家所禁止的交易,特指在国内禁止炒作、交易该虚拟币。但是禁止交易不代表该虚拟币本身违法或者没有价值


举个例子:例如比特币,我国拒绝承认任何区域链块币,也禁止交易和服务,但是这不代表比特币本身没有任何价值,在国际交易体系中,比特币在部分地区是获得认可的,而且也有对应的价值尺度
当他人盗窃比特币或者骗取比特币时,国家依然会按照盗窃罪或者诈骗罪论处,金额需要核定。
目前我国禁止的是虚拟币的交易、定价等,但不是禁止虚拟币本身的价值和持有,只要该币不被定义为非法,那么就是合法的
同理, 游戏 货币同样被认定为合法财产,只是国家禁止其交易而已,而不影响因对虚拟货币侵害而导致的相应法律责任.

虚拟货币 交易平台上线交易的虚拟币种涉嫌传销是什么罪

可能会涉及非法集资以及传销等相关刑事犯罪。
(1)目前没有法规对交易平台进行规范,但是交易平台也应尽到审核义务,例如,在上线交易各种网络虚拟货币时,应审核该币是否为基于 区块链 技术的网络虚拟货币。
(2)如果交易平台明知上线交易的币种涉嫌传销,但为了收取提成,还为该币种提供交易服务,推动其发展,一旦该币种被认定构成传销,交易平台或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3)同时,虚拟货币交易机构的账户上存储了客户大量资金,但是,各家网络虚拟货币交易机构并无获批吸收公众资金的资格,这使得交易机构面临非法集资的潜在风险。
2017 版《互联网传销识别指南》 ( 以下简称《指南》 ) ,列举了虚拟货币和传销货币的几种区别:
(1)从发行方式上看,虚拟货币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它依据特定算法,是 去中心 化的发行方式;而传销货币则主要由某个机构发行,并且采用拉人头的方式获利;
(2)从交易方式上看,虚拟货币是市场自发形成的零散交易,形成规模后逐渐由第三方建立交易所完成交易,而传销货币则由某个机构自己发行,并且自建平台来进行交易;
(3)从实现方式上看,虚拟货币本身是开源程序,而传销货币的开源是完全抄袭别人的开源代码,且没有使用开源代码来搭建程序,其本质跟 Q 币一样是可受网站控制的。

一、虚拟货币平台涉嫌诈骗的行为通常出现在两个环节,一是发币环节,二是交易环节。

其一 在发币端,应审查平台发行的虚拟货币是否具有真实的价值属性。

一般而言,虚拟货币作为一种数字资产,鉴别其是否具有价值真实性的关键在于虚拟货币是否具有去中心化的流动性,即虚拟货币的存在以及流动是否依赖于中心化的平台本身。

如果是基于以太坊、波场等主流区块链技术开发的虚拟货币,其本身是具有去中心化特征的,这类虚拟货币在上链后可以和所有主流虚拟货币进行币币交易;如果平台发行的所谓虚拟货币并不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开发,虚拟货币本身可能只是一行程序代码,且虚拟货币无法脱离平台进行流动,则这类虚拟货币只能称之为“平台币”或“空气币”,在平台服务器关闭后,这类虚拟货币也将随之消亡。

实务中,如果平台发行的是没有任何实体价值或服务支撑的,且并非基于区块链技术开发的虚拟货币,那么可能会因为提供了不具有真实价值的商品或服务而被认定为采用欺骗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进而认定为构成诈骗罪。

其二,在交易端,应审查平台在交易过程中是否具有操纵、控制虚拟币价格的行为。

虚拟货币的交易应当是完全的市场行为,其价格的涨跌完全由市场决定。如果人为干预甚至完全控制虚拟币的价格,则市场定价机制完全失去意义。实践中,平台操纵、控制价格也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平台方通过技术人员修改后台参数,设定交易价格的上限和下线,即以划定价格交易区间的方式控制币价的涨跌幅。

第二种情况,平台方通过技术人员修改后台数据,直接修改虚拟币价格,完全掌控虚拟币价格的上涨与下跌。

笔者认为,两种情况都存在操纵、控制币价的因素,但在定性上应当加以区分。第一种情况下,平台并没有直接控制虚拟币的价格,只是仿照股票交易市场的涨跌幅机制,为虚拟币价格设定了涨跌幅。从主观方面考量,平台要求技术人员这样做的目的,通常是为了维护币价的稳定,防止由于非理性的投机行为导致虚拟货币价格暴涨暴跌,进而导致平台崩盘。这种情况下,平台方控制币价涨跌幅的行为并不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是为了维持平台运营的稳定性,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而第二种情况则不同,平台直接控制虚拟币价格的行为,导致了市场博弈行为对价格涨跌影响的完全失效,虚拟币完全由平台定价。如果平台方滥用这一技术手段,可能导致平台通过“先拉盘、后砸盘”的操作方式,造成表面上投资者因市场“熔断”而大面积亏损的假象,事实却是平台实控人非法占有了这部分“亏损”。这种情况下,平台方要求技术人员操纵价格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可能认定为诈骗罪的。

一般而言,平台实控人发币及经营平台的目的如果是为了平台的持续经营,则其取得的资金应当是大部分用于平台的持续运营,少部分按照既定规则用于分红。因此,“经营性”用途应认定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这一观点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中:“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因此,“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通常不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如果资金为平台实控人直接占有后,并没有投入平台运营或只有少量资金用于运营,绝大部分被实控人用于挥霍、奢侈性消费或为了实现资金占有而进行了非法转移,则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资金用途、去向的审查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如果是大部分用于经营,存在小部分奢侈性消费的情况,也不应以偏概全地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

综上所述,技术人员由于参与到了虚拟货币平台从发币到交易再到收益分配的多个环节,其客观行为、主观故意均会对案件是否构成诈骗的定性产生影响。辩护人应当从技术服务的多个角度切入,结合案件的证据材料,综合判断案件整体上是否构成诈骗罪。 如案件不构成诈骗罪,则应当审查案件整体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或非法经营罪,审查技术人员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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