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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虚拟货币整治

发布时间:2023-02-01 14:53:56

⑴ 国家网信办集中整治涉虚拟货币炒作乱象,起到哪些警示作用

虚拟货币,不是真正的货币,而是一种以计算机技术为载体,以通信技术为手段,以数字形式储存,使用范围有限的虚拟货币。随着虚拟货币的发展,也衍生出了一些货币炒作乱象。比如虚拟货币奖励乱象,通过主播将虚拟货币变现的隐秘赌博模式,以及在直播平台上公然设计虚拟货币反向兑换法定货币的端口。以及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此次网信办集中整治虚拟货币炒作乱象,就是为了保护网友们的信息安全和财产安全。

总的来说,网信办集中整治炒币乱象不仅进一步整治了网络环境,优化网络环境,而且还进一步打压了虚拟货币引发的金融犯罪的发展。通过加强监管,我们可以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最后,小编呼吁所有用户和全社会共同举报,共同打击网络世界,共同净化我们生活在其中的每一天。

⑵ 国家网信办集中整治涉虚拟货币炒作乱象,有哪些实质性的效果

据媒体报道,由于虚拟货币的兴起,与其相关的各种炒作也随之而来。而国家网信办集中整治涉虚拟货币炒作乱象也让许多人感到好奇,有哪些实质性的效果呢?据了解,国家网信办持续保持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现象的高压打击态势,清理了1.2万个违规用户的账号,清理违规信息5.1万余条,带来的实际效果也是十分显著的,各种炒作乱象也在逐渐消失。

据此,笔者认为,由于之前虚拟货币炒作的乱象,也让许多人受到了财产损失,而国家网信办的这种行为,也会严厉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交易安全,减少此类的设虚拟货币炒作乱象,稳定市场交易的秩序,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挖矿虚拟货币违法吗有多严重

一、什么是虚拟货币?什么是虚拟货币“挖矿”?

虚拟货币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网络世界中,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也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也不受法律保护。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

二、“挖矿”的危害

1.会造成大量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违背新发展理念,不利于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

2.消耗大量计算资源,使系统、软件、应用服务运行缓慢,个人电脑或服务器一旦被“挖矿”程序控制,则会造成数据泄露或感染病毒,容易引发网络安全问题。

3.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社会秩序,其往往成为洗钱、非法转移资产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更有犯罪团伙通过向社会公众推销购买虚拟货币“挖矿”设备,或以租赁“挖矿”算力为由,吸引投资者购买算力份额,骗取居民个人钱财,影响社会秩序稳定。

4.存在部分国有单位职工利用国家资源、公共资源谋利,是典型的公私不分、损公肥私行为,严重违反党纪政纪,严重影响国家对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整治成效。

三、“挖矿”活动违法性质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已被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属“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范畴。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修正)》第五十条: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产品、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⑷ 国家发改委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有哪些危害

虚拟货币挖危害如下:

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存在极其严重的危害。

首先虚拟货币“挖矿”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不具有积极的带动作用,其次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严重不利影响。

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整治挖矿行为:

2021年,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全面排查江苏省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监测发现江苏省开展虚拟货币活动的矿池出口流量达136.77mbps,参与“挖矿”的互联网IP地址总数4502个,消耗算力资源超10ph/s,耗能26万度/天。

以省内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较多的以太坊比特币为例,“挖矿”较多的地市有苏州、徐州、南京。从IP地址归属和性质看,归属党政机关、高校、企业被入侵利用开展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占比约21%。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持续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态势分析,进一步联合各相关部门,形成“多维度、多层次”的处置体系,依法处置相关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配合做好违法虚拟货币交易的溯源与打击。

⑸ 重磅!国家网信办集中整治涉虚拟货币炒作乱象,炒货币有何风险

盲目参与相关交易活动,给自身财产带来更大损失风险。随着虚拟货币的兴起,炒作、炒作、诈骗等相关活动也越来越激烈。部分网友被虚拟货币投资高回报等虚假宣传所迷惑,网信办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高度重视网民举报线索,采取多种措施清理处置一批违法违规信息、账号以及宣传和炒作虚拟货币的网站。落实主体责任,继续保持对虚拟货币炒作的高压打击,加大对诱导虚拟货币投资的信息和账户的自查自纠力度。

要知道虚拟货币生产和交易带来的风险也越来越突出。数字货币不是传销,不是资本盘,而是金融投资。以背书的话来证明自己模式的合法性。简单的禁止显然不利于社会进步,但国家需要进一步控制,与其禁止,不如改进和规范。很多传销团队打着创新的名义,利用虚拟货币进行传销诈骗,干扰了正常秩序。

⑹ 内蒙古八大举措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其他地方会跟进吗

内蒙古八大举措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金融科技专家苏筱芮表示,此前内蒙古禁止挖矿时其他地区并未大规模跟进,但近期金融委首提“挖矿”或将成为一种信号,不排除后续其他地区顺应监管形势进行跟进的可能性。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王志诚也认为,很多省市可能会跟进,而且也应该跟进,特别是内蒙类似的火电地区,“挖矿”与能耗控制和碳中和的目标相反。

“即使是水电地区,也只是丰水季节电能有富余,而一旦设立了矿机,在枯水期也不可能完全停止,如果币价高的时期正好赶上枯水期,肯定也会占用火电资源。”他说。

苏宁金融研究院研究员孙扬也提到,其他各个地方肯定也会出台类似的政策,但会在水电资源丰富地区,如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重庆、东北等地出台类似政策,还有那些经济很不发达但是电力资源充沛的地区。

此前内蒙古就曾提出将全面清理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早在今年2月25日,内蒙古发改委就发布《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征求意见稿)》,提出将全面清理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2021年4月底前全部退出,并且严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此后,内蒙古的虚拟货币挖矿产业就开始转战四川等地。

5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又发布通知宣布设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举报平台,举报范围包括四类: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伪装成数据中心享受税收、土地、电价等方面优惠政策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为从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提供场地租赁等服务的企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电力供应,从事虚拟货币“挖矿”业务的企业。

实际上,火电丰富的内蒙古一向是耗电成本高的虚拟货币矿场聚集地,因此内蒙古对虚拟货币挖矿的监管政策一走在前列。内蒙古对虚拟货币挖矿一直持有打击态度。

2017年底,内蒙古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政治工作小组办公室向包头、鄂尔多斯、巴彦淖尔、乌海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引导我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有序退出的通知》,指出虚拟货币“挖矿”产业属与实体经济无关的伪金融创新,应不予以支持。

据此,请多措并举,综合采取电价、土地、税收和环保等措施,引导相关“挖矿”企业有序迅出,鼓励转型到国家支持类的云计算。

不过,在此次《意见稿》中,包装称云计算的虚拟货币挖矿也将被彻底清退。此外,内蒙古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的《2019年上半年全区金融形势分析报告》中也明确提出,将加快清退“挖矿”企业。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在2019年9月再次公告称,将对虚拟货币挖矿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其中提到,挖矿产业属于实体经济无关的伪金融创新,应不予以支持的精神,对该类企业进行清理整顿有序退出相关工作。

2019年11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了《关于对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清理整顿情况联合检查的通知》,要求自治区联合检查组赴部分盟市,对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清理整顿情况进行联合检查。

以上内容参考澎湃新闻-内蒙古八大举措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其他地方会跟进吗

⑺ 发改委再度部署虚拟货币「挖矿」治理,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存在哪些严重的危害

国家发改委:全面整治产业式集中式“挖矿”、国有单位涉及“挖矿”和比特币“挖矿”

青瞳视角
11-16 11:07北京青年报北青网官方帐号
关注
今日(11月16日),在国家发改委11月例行发布会上,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孟玮表示,将以产业式集中式“挖矿”、国有单位涉及“挖矿”和比特币“挖矿”为重点开展全面整治。对执行居民电价的单位,若发现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将研究对其加征惩罚性电价,形成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高压态势。

11月10日下午,国家发改委组织召开虚拟货币“挖矿”治理专题视频会议,会议强调,各省区市要坚决贯彻落实好虚拟货币“挖矿”整治工作的有关部署,切实负起属地责任,建制度、抓监测,对本地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进行清理整治,严查严处国有单位机房涉及的“挖矿”活动。

据江苏省通信管理局网站,该局近日全面排查江苏省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监测发现江苏省开展虚拟货币活动的矿池出口流量达136.77Mbps,参与“挖矿”的互联网IP地址总数4502个,消耗算力资源超10PH/s,耗能26万度/天。从IP地址归属和性质看,归属党政机关、高校、企业被入侵利用开展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占比约21%。

此外,浙江省针对“利用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和科研院校等单位公共资源参与‘挖矿’的行为”,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专项行动对全省涉嫌参与虚拟货币挖矿的4699个IP地址进行了全面筛查,梳理排查出77家单位的184个IP地址存在涉嫌利用公共资源从事挖矿行为。

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

监管部门多次强调,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加大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坚决杜绝发电企业特别是小水电企业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网前供电、专线直供电等行为。严禁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以任何形式发展自备电厂供电。

至今近2个月的时间,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做了大量的虚拟货币“挖矿”清退排查工作。但是仍有一些水电站、数据中心在违规提供虚拟货币“挖矿”所需电力等。按照要求,一旦发现相关行为,《通知》强调,畅通12398能源监管投诉举报热线等各类渠道,严肃查处违法违

⑻ 虚拟货币在中国违法吗

虚拟货币在国内是合法存在的,但如果利用虚拟货币从事非法的活动那就是违法的。

《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

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通知》规定,作为比特币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币互联网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同时,针对比特币具有较高的洗钱风险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风险,《通知》要求相关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要求,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法定反洗钱义务,切实防范与比特币相关的洗钱风险。

(8)2018虚拟货币整治扩展阅读:

《通知》要求,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

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

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⑼ 央行重磅出手!约谈银行和支付机构 虚拟货币遭致命重击

一夜之间,比特币等加密货币遭遇连环暴击!

继矿机被地方政府直接断电后,中国央行又祭出大杀器,直接约谈工行、建行、农行、支付宝等部分银行和支付机构,要求不得为相关活动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

在央行公告发布后,比特币迅速跳水,盘中跌幅一度逼近10%,并跌破32000美元/枚;以太坊一度跌超10%,跌破1900美元/枚;币安币、艾达币跌超5%,狗狗币跌近16%,瑞波币跌超8%。相较于年内高点,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跌幅均超过了50%。

在被约谈后,各大银行纷纷发布声明,与虚拟货币“划清界限”。声明称,禁止使用公司服务开展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一经发现将立即采取暂停相关账户交易、终止金融服务等措施。

支付宝也回应称,坚决不开展、不参与任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一旦发现商户从事虚拟货币交易,将其纳入黑名单,禁止后续合作。

央行重磅出击

6月21日下午,人民银行发布消息称,近日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就银行和支付机构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提供服务问题,约谈了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和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部分银行和支付机构。

据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消息,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金融委第五十一次全体会议精神,打击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近日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就银行和支付机构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提供服务问题,约谈了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和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部分银行和支付机构。

参会机构表示,将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要求,不开展、不参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进一步加大排查和处置力度,采取严格措施,坚决切断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资金支付链路。

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纷纷暴跌

在央行公告发布后,虚拟货币价格迅速跳水,比特币盘中跌幅一度逼近10%,并跌破了32000美元/枚;以太坊一度跌超10%,跌破1900美元/枚;币安币、艾达币跌超5%,狗狗币跌近16%,瑞波币跌超8%。

对虚拟货币监管持续加码

近年来,我国监管部门持续加强对虚拟货币领域的监管和整治。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就联合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通知指出,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2017年央行等七部门叫停各类代币发行融资,并开展专项整治。随后,我国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和ICO交易平台基本实现无风险退出,人民币交易的比特币全球占比一度降至不足1%。

今年以来,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有所反弹,从5月18日开始,我国又密集释放对于加密货币的监管政策:

5月18日,内蒙古发改委设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举报平台;同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公告指出,虚拟货币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纵,相关投机交易活动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广大消费者要增强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不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谨防个人财产及权益受损。

5月21日,国务院金融委要求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坚决防范个体风险向社会领域传递。值得注意的是,这是金融委首次提出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

5月26日,内蒙古发改委发布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对工业园区、数据中心、自备电厂等主体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提供场地、电力支持的,核减能耗预算指标;对存在故意隐瞒不报、清退关停不及时、审批监管不力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严肃追责问责。

6月5日,不少币圈大V的微博账号被封,包括交易员小侠、肥宅比特币、八哥谈币、超级比特币、区块链威廉等,这些账号的粉丝多在十万以上。相关页面显示,账号因被投诉违反法律法规和《微博社区公约》的相关规定,无法查看。

6月9日,青海省工信厅下发《关于全面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通知》提出,对有关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开展清理整顿。

6月9日,新疆昌吉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立即对虚拟货币挖矿行为企业进行停产整顿的通知》。通知中表示,从事虚拟“挖矿”的企业须于6月9日14时前全部停产整顿,并将企业停产整顿情况报至昌吉州发改委。

同样是在6月9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关于加强行业信息共享 有效防范支付风险的提示”,再次提示虚拟货币的风险。上述风险提示指出,利用虚拟货币等形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上升,因其交易具有匿名性,便捷性和全球性,逐渐成为跨境洗钱的重要通道。同时,已出现使用虚拟币作为赌博跑分媒介的模式。当天,在微博和网络上,输入“火币”“币安”“欧易”等关键词时,弹出的是“搜索结果未予显示”等提示。

6月12日,云南省能源局办公室人士确认,根据《云南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比特币挖矿企业用电管理的通知》要求,及时组织各用电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在今年6月底完成比特币挖矿企业用电清理整顿,严肃查处比特币挖矿企业依托发电企业、未经许可私搭私接用电、逃废国家输配电费、基金以及附加牟利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立即中止供电。

6月18日,四川省发改委、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清理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通知》。通知要求,完成重点对象甄别关停,对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目前已排查上报的26个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于6月20日前完成甄别清理关停工作。

⑽ 虚拟挖矿遭禁,合同还可“转圜”吗

来源 | 肖飒lawyer
作者 | 肖飒法律团队
2021年的九月,对于国内的币圈人士而言,无疑是一段充满动荡的时光,央行等十部门发布的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下称“924通知”)几乎封禁了国内虚拟货币存在的空间,特别是在此后的司法实践之中,虚拟货币有关的交易在很大程度上会被认定为无效,或者被认为不属于民事诉讼的管辖范畴而不予处理。国内的虚拟货币局势由此有了重大改变,几成定局。
但与这个大浪花相比,同日由发改委等十一部门发布的《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下称“《通知》”)则似乎没有起什么波澜,即便是在有关判决中,《通知》似乎更像是一种陪跑品,是“924通知”的附庸,是“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的衍生产物。但事实并非如此,
《通知》有其独特之处,对于“924通知”中的有关条款的解读也不应当过于生硬,而是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飒姐团队今日文章便通过近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案号:(2022)辽01民终12181号)为大家进行解答。
一、案情简介
2018年沈阳某科技有限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超算服务器相关托管协议,协议签订后,A公司收取肖某某预付电费押金150万元、预交电费200万元。后因政策限制原因,超算服务器托管业务相关场地停止运营,2018年12月19日沈阳某科技有限公司、肖某某与A公司、郝某签订了“超算服务器托管补充协议二”,约定肖某某预付的电费押金150万元、预交的电费200万元,扣除已使用电费后,剩余270万余元电费,郝某及A公司同意2018年12月19日起30日内分批次退还,并补偿肖某某9个月运营损失,每月7万元。2018年12月,A公司拖欠新疆B公司电费款192万元,郝某、A公司无力偿还电费,后肖某某代郝某、A公司偿还了该款项。2019年9月16日,郝某、A公司与沈阳某科技有限公司、肖某某签订“还款计划协议”,约定郝某、A公司2019年10月15日前返还电费押金、预交电费、垫付的电费共计480万元;如未能按期返还,从2019年10月15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利息,直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肖某某原系沈阳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现公司债权债务归肖某某。后肖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郝某、A公司返还所有欠款并支付利息。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超算服务器托管补充协议二》及《还款协议书》的效力问题。
在二审期间,上诉人郝某、A公司提出,还款协议的基础法律关系来源于《超算服务器托管协议》,而该协议本质上是比特币挖矿设备的托管协议,其内容是上诉人支付电费并委托益远公司提供维保服务和日常管理。比特币挖矿是我国法律及国家政策禁止的行为,故
托管协议是无效协议,而还款协议来源于无效协议,被上诉人产生的损失应当由被上诉人自己承担。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比特币挖矿本身并非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认定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故不能依该通知认定挖矿行为本身属于违法行为。《通知》指出,坚持分类处理。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在保证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
本案合同订立于该通知之前,也不能以此认定为违背国家政策
。故上诉人所提无效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三、案例分析
事实上,在虚拟货币相关交易及民事行为均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的大浪潮之下,如何评价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挖矿”活动的效力是一个考验法官能力的难题。而本案中,二审法院的法官使用了一条可行的路径,即从法不溯及既往的角度出发,认定在先成立的合同并不会因违反《通知》或者其他类似的规定而无效。这当然是正确的。
根据《立法法》第93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因此,行政法规、规章原则上不溯及既往,即便该行政法规、规章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也应当设置特别的溯及力条款,才能使得该行政法规、规章具备溯及力。而“挖矿”行为涉及的《通知》乃至于“924通知”,其效力等级远达不到行政法规、规章的程度,既然行政法规、规章都不能溯及既往,那么《通知》自然不能对在先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
但除此以外,事实上,根据《通知》认定在先的“挖矿”合同无效的做法,本身就
有违《通知》中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基本理念。
具体而言,《通知》虽然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认定为淘汰类,同时也指出该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但是,其并没有直接认定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有关的行为均属于非法活动,而是采取了分类处理的方法,
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对于前者严格禁止,对于后者有序退出。换言之,对于已存在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通知》是通过加大限制的方式迫使相关人员和企业退出存量项目,如第十二至第十七条规定分别规定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实行差别电价、禁止相关项目参与电力市场、停止财税支持等等措施。
显然,在这样的“存量有序退出”的过程中,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当然是有效存续的,否则便会使得市场陷入进一步的混乱,反而不利于保障公共利益。而与此相对的是,《通知》明确对增量项目进行禁止,这就说明,
如果是《通知》后的挖矿行为,那么就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因此,单单从《通知》本身的规定和其基本理念出发,仍然有认定在先成立的挖矿合同有效的可能。
四、写在最后
新法新规的出台必定会对在后的法律关系产生影响,但是否能够对在先的法律关系产生影响则并不是一个容易回答的问题,这需要法律工作者对新法新规仔细研读,对新案例仔细研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做出最合法理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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