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又一数字货币借贷平台暂停提款,币圈到底怎么了
因为这种东西本身就属于击鼓传花,所谓的虚拟货币只不过是一种骗局而已。
对于参与投资的小伙伴来说,我们一定要把虚拟货币和数字货币的概念搞清楚,虚拟货币的背后本身并没有任何主体机构,即便有主体机构的话,相关机构也不会承担相应的责任。有些用户可能会在各种软件上交易虚拟货币,这种行为本身也非常危险,因为自己的资产随时有可能会被暂时冻结。
这个情况是怎么回事。
这是关于虚拟货币行业的一个新闻,当很多用户在一个软件上交易虚拟货币的时候,用户发现自己的资产被暂时冻结,自己也没有办法进行正常的提款操作。在此之后,虽然用户联系软件的客服,但软件的客服表示这种情况属于技术问题,自己也没有办法解决,用户对此感到非常无语。
㈡ 火币的杠杆交易,借币时为什么规定最小额度如USDT最小要借一万个
原因是为了防止风险,杠杆动态调整,如果您想申请杠杆交易,请您从币币账户划转资金到杠杆账户,目前杠杆最小借贷是1000,至于本金需要看这个交易对是3倍还是2倍,(如三倍本金最小需要500就可以)具体可申请额度请以账户显示为准。
国际上的融资倍数或者叫杠杆比例为20倍到400倍之间,外汇市场的标准合约为每手10万元(指的是基础货币,就是货币对的前一个币种),如果经纪商提供的杠杆比例为20倍,则买卖一手需要5000元的保证金;如果杠杆比例为100倍,则买卖一手需要1000元保证金。
(2)虚拟货币上的借贷扩展阅读:
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买入一个币种后可能当天不能获利,如果在第二天凌晨2点之前没有平仓的话,就要对其交易账户中的货币计算利息收入或支出,利率根据国际银行间拆借利率(360天起)为准。
虽然同样的波动获利要远远超过实盘买卖,但与高收益相伴的无疑是高风险,如果投资人入市点位稍有偏差就可能带来巨大的损失,所以,保证金交易中交易者首先考虑的应是风险,特别对于新手来讲获利是其次的事。
㈢ 贝宝金融是不是很容易转币
贝宝金融无法转币。在国内,任何基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均属非法,而基于虚拟货币交易的借贷、理财、杠杆交易同样如此。
根据官网披露的2019年度报告,贝宝金融的客户群体主要是矿工。2019年贝宝金融在贷余额曾一度超过3.3亿美元,截至2019年12月末,平台虚拟货币借贷业务仍在以较快速度增长,同比增长3780%。
除了满足挖矿行业的融资需求外,贝宝金融在2019年度报告中也提到,虚拟货币价格上涨也引发大量投资资金进入,并寻求融资以增加杠杆博取更多收益。截至2020年2月18日,贝宝金融在贷余额上升至3.8亿美元,达到历史新高。
从业务模式来看,虚拟货币借贷业务最大的风险还是取决于整个虚拟货币市场的价值波动。无论是对出借人还是借款人,波动越大风险越高。另从政策角度来看,该业务属于虚拟货币衍生品,当前,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尚未落地、法律还未成形的角度来看,虚拟货币衍生品相关的业务,存在较高的法律风险。
(3)虚拟货币上的借贷扩展阅读:
2019年12月27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央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北京证监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风险提示》称,伴随着区块链技术宣传推广,虚拟货币交易活动在境内有死灰复燃迹象,部分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面向境内居民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通过数字货币抵押推出零息借贷、双币理财等项目,严重违反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
早在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就曾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虚拟货币发行融资活动;此外,2019年末,国内多地监管也纷纷“亮剑”,对虚拟资产相关活动进行加码排查。一位熟悉币圈行业的资深律师指出,虚拟货币在我国法律并未被认可,非法业务衍生出的新模式,从法律角度来说,虚拟货币理财、借贷业务完全在监管之外,本身无合法性可言。
㈣ 虚拟货币纠纷是否属于民间借贷
属于民事经济纠纷。
经济纠纷有两大类:
一是经济合同纠纷,如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
二是经济侵权纠纷;如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侵权纠纷、所有权侵权纠纷、经营权侵权纠纷等。在市场经济中,合同是平等的市场主体间确立交易关系,共同实施交易行为,追求和实现经济目的的法定和普遍的形式,因此,合同纠纷是经济纠纷的主要部分。
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知名的虚拟货币如网络公司的网络币、腾讯公司的Q币,Q点、盛大公司的点券,新浪推出的微币(用于微游戏、新浪读书等),侠义元宝(用于侠义道游戏),纹银(用于碧雪情天游戏),2013年流行的数字货币有,比特币、莱特币、福源币等等。目前全世界发行有上百种数字货币。圈内流行"比特金、莱特银“的传说。
㈤ 比特币是什么一种P2P模式的虚拟货币加密且总量有限
比特币诞生于2009年1月3日,最早是由中本聪在2008年11月1日提出的,是一种P2P网络上的虚拟货币,最大的特点就是总量有限,且不受任何部门监管,隐藏性很高,主要依靠挖矿获得,可兑换成各个国家的真实货币。
比特币在2009年诞生之初,每个区块的奖励是50个,之后就开始以每10分钟50个的频率开始增长,如果总量达到1050万后,奖励就会减半为25个,总量到达1575万,奖励再次减半为12.5个,之后的总量就被永久限制为2100万个。
比特币最初可以用来购买虚拟物品,比如游戏中的服饰等,但是目前只要对方接受,也是可以用来兑换真实商品的。比特币的价格一直起伏不定,截止2019年4月,最新的比特币价格为34471.11元人民币,但是在2017年9月,央行就限制了虚拟货币的交易。
1. 挖矿
通过矿池挖取是最直接的比特币获取方式,需要购买挖矿机,价格在200-20万不等,而且时间成本较高,据调查,大约每一白天只能挖出3.5个。
2. 打赏
类似GameofBird的这类游戏就有打赏比特币的选项。还有Change Tip公司也允许在社交网络上进行比特币打赏。
3. 赚利息
在国外有很多的P2P借贷网,可以通过自己已有的比特币外借,来获取利息。
4. 比特币网站任务
在很多比特币网站上,都可以通过座小任务,来获取比特币,一般奖励是在0.00001-0.000001,非常的稀少,积累到一定数量才能兑换。
㈥ 所有虚拟货币交易都是犯罪开设交易所是否一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9月24日10部门公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第二条,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这些业务活动包括法币交易,币币交易、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币、为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业务,而这些业务活动基本涵盖了发币行为、交易行为、衍生品投资等等,这是不是意味着,所有的虚拟货币投资或者交易行为,都会被认定为一种非法金融活动?
如果这种观点成立,那10部门通知的第四条,就会和第二条内容产生内容矛盾。新通知的第四条是对参与投资虚拟货币的风险提示,其提到,任何主体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该规定的意义在于,警告相关投资风险,但是如果不违背公序良俗,即相关投资活动的民事法律行为则有效。
但是有观点认为,如果按照第二条的规定,所有的币币交易、法币交易行为都是非法金融活动,这种非法性的前提下,所谓的投资行为,也应该包含在这种币币交易或者法币交易行为内,也属于一种非法金融活动,既然属于非法,那自然应该是无效行为,而不能观察其是否符合公序良俗。因此,有观点就认为该两条规定存在内容上的矛盾之处。
笔者认为,这两条并不存在矛盾,以上观点的错误之处在于,没有分清第二条和第四条内容针对的主体或者行为模式。
对于此问题,相比于2017年的七部门94公告《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其对于非法金融活动的概念仅仅限于代币发行融资这一种活动,但是2021年92410部门新通知,则将非法金融活动的概念范围扩展到几乎所有与虚拟货币有关的发行、交易活动,未来可能还是进一步把去中心化金融的智能合约也纳入其中,比如相关借贷、质押、存储等等活动。
2.虚拟货币交易所的非法经营定性路径基本明确
期货合约业务是明确的入罪红线,触碰必刑
此前94规定中,所有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但相关刑事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其相关罪名问题,只是在代币融资发行中,提到的涉嫌犯罪有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
而在最新的924新通知中,对于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涉嫌罪名的列举,增加了一个非常不同的罪名即非法经营期货业务。而根据刑法规定,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而此处的“情节严重”,数额标准并不高,犯罪金额达到30万即可刑事立案。
而在924的新通知中,通知所列举的法律依据,相比94规定,也增加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这是因为,当前大量的虚拟货币交易所,不仅仅会提供币币交易等信息中介服务,也会提供数字货币投资的保证金投资合约投资业务,衍生还会有相关融资融券等金融业务,这些业务,一旦涉及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就可能被定性为开展未经批准的期货业务,一旦金额达到30万以上,就涉嫌非法经营罪。
3.非法经营罪的另一个路径:擅自开设金融类业务交易所
现实中,还有一类交易所,只提供otc交易服务,不提供其他任何合约或者其他区块链金融服务,是否就不会涉嫌非法经营罪了?
目前来看,答案并非如此乐观。
而本次新的通知中,依照的法律法规文件比较引人注意的还包括《国务院关于清
理整顿各类地方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
其中,《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明确规定“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而一旦开设交易所提供了数字货币的交易服务,如果面向中国境内客户,那种服务就属于一种非法的金融服务活动,这类交易所就应该获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的批准,一旦没有获得批准,就属于违法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属于违法国家规定,如果打到扰乱市场秩序的程度,该类开设交易所提供非法金融服务活动的行为,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定罪逻辑基本形成。
当然,根据当前最高法对于非法经营罪的有关答复,要求对于没有明确司法解释要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案件逐层上报最高法定性。而从当前的政策环境和监管态势来看,最高法的答复如何,相信读者自己心理会有相关的衡量。
在国外有的合法啊!因为没有交易所的话,基乎比特币就没有人买卖炒作了
照这样说那开没交易所不就是组织犯罪吗?
㈦ 法定虚拟币中国国家承认的货币
中国官方没有认可任何一种虚拟货币。也没有法定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是网络化的产物,在网络内流动的数字化信息是所有人无法控制的。网络空间的代码是虚拟货币运行的基础,投资者只能通过前端界面操作,表面上“控制”着虚拟货币。而虚拟货币服务机构的运营者可能通过控制代码而成为虚拟货币的实际操控者。
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缺乏明确的价值基础,市场投机气氛浓厚,价格波动剧烈,投资者盲目跟风炒作,易造成资金损失。各类所谓“币”的交易平台在我国并无合法设立的依据。
各类比特币交易场所的设立既未经批准,也未有监管,为做大交易规模,不惜提供融资融币等杠杆交易,加剧了价格的震荡和泡沫化,公众在未受任何法律保护的情况下参与此类交易,潜藏巨大的金融风险。
(7)虚拟货币上的借贷扩展阅读:
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代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投资者不要被“高收益”冲昏头脑。
虚拟货币隐藏风险多,严重影响着金融秩序。虚拟货币传销突破了传统地域空间的限制,加上如果有正规公司门面做掩护,可以大规模对公司进行宣传,传播速度惊人。如果不能及时发现查处,会造成极强的破坏力。监管机构未来可在风险可控范围内,对虚拟货币交易相关商业模式进行研究探索,完善监管方案,推动长效监管机制。
㈧ 在比特币交易网上借贷比特币是怎么还法
2004年佐帕是第一家点对点的借贷公司,佐帕十年前申请了共享经济借贷,这些新玩... 如果把比特币交易网看成是比特币交易网络总的账户清单,那么如果这个交易清单上没... 很多人都在问——比特币,是什么,还能买么,不能买了吧
㈨ 虚拟货币被判为是违法行为,这是为什么呢
引言:虚拟货币的发展可以说是跌宕起伏,在刚开始的时候受到人追捧,有很多的人为虚拟货币做宣传。而如今的虚拟货币交易也被有关部门判为了违法行为,这也让很多人都感觉到挺意外的,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呢?
因为虚拟货币已经被判为了违法行为,那么参与虚拟货币的投资、交易,甚至组建平台都是属于违反的,就算签署的活动也是无效的。一旦是被查到的话,那么要接受牢狱之灾的。
㈩ 投资虚拟币违法吗
法律分析:投资虚拟货币属于违法活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禁止虚拟货币在我国交易和流通。该公告指出,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所谓的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一、准确认识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的本质属性 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将密切监测有关动态,加强与司法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协同,按照现行工作机制,严格执法,坚决治理市场乱象。发现涉嫌犯罪问题,将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