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印度政府将在2023年2月或3月最终确定加密货币合法性,释放出啥信号
印度或将于明年2月到3月确定加密货币的合法性,加密货币,他跟网络上的虚拟货币有相通的地方。印度支持这个货币的流通。是因为货币流通对他们来说有好处,他们在这方面占优势。
不要提到加密货币就是虚拟货币,挖矿的那些矿啊,不一样的,两者不是完全相等的。只是说他,对方这种加密货币确实也是借助了网络的,也离不开计算机的发展,对方通过了这个事情呢,肯定是对于他们经济发展来说有好处。如果流通到部分的东南亚国家甚至说更远的范围更有利于他们汲取财富。
B. 现在是否该全球禁止虚拟币挖矿和交易
就目前区块链市场而言,已经是无法阻挡,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合法化规范化即可,股票不也是由不规范逐步规范合法化的吗?如果中国能够引领定制区块链交易所规则,我相信对中国一定是有利的。当然现在国外一些机构也在开放部分合法化,但却没有具体的规范规则,区块链交易市场中国占据了很大一部分。而且很多大平台也都是中国的,如果不能合法化而一味往外推,无异于对区块链闭关锁国,对国家长期发展是不利,还不如进行引导规范合法化。比如对发币机构代码等建立审核标准,是否具有真正上链资格,是否有资产抵押比如btc等主流币作为发币等值抵押等,只有具备这些资格才能上交易所。对交易所进行规范管理,对于非合法的暗箱操作坚决打压,交易所技术软件部分源码进行监管,还能获得税收收入岂不美哉。
首先,不该。
因为这是当下人类最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谁不拥抱,谁就会被未来的坚船利炮打死。
其次,禁不了。
人们总是高估自己的力量。去中心化的区块链网络是禁不了的,分散的区块链挖矿也是禁不了的,人类现在根本没有这个能力去禁止。
区块链正在颠覆和取代整个人类世界的传统金融系统,世界正在变天。
所以,我们应该去拥抱,而不是去反对和逃避。
以比特币为首的虚拟货币,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对国家主权法定货币产生了冲突性,但是存在即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就比如中国人所熟悉的阴阳八卦,有阴卦就一定有阳卦。我们这里先不讨论虚拟货币是否应该存在,只来单纯的讲一讲当前全球范围内很多国家电力丰富地区存在着虚拟货币挖矿行业。
在2020年以前,国内虚拟货币挖矿行业占到了全球算力的70%以上。像知名的比特大陆,都是在四川内蒙和新疆这些电力丰富地区有很大的矿场存在,只不过目前为止很多的地方开始清理整顿虚拟货币挖矿行业,因为他们的耗电能力确实是非常大的。
现在政策没有反对虚拟货币挖矿行业的国家基本上集中在俄罗斯,越南,东南亚以及北美部分地区。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电力丰富地区,目前汇集着越来越多的虚拟货币挖矿行业,所以从技术面上来讲代表着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技术它的应用性是非常广泛的,并不仅仅局限于虚拟货币,技术面上也很难完全禁止虚拟货币的交易,因为只要有网络就可以交易。
目前为止,我们能够看到的宏观趋势就是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加入到了对于虚拟货币的监管行业中来。不再让这个野蛮生长的投资市场像之前那样暴跌暴涨,但也依旧有像印度那样全面封杀逊货币交易的国家存在,所以说国家和地区的政策不同,导致的结果和情况也是不同的。
一个国家想禁止比特币交易,很难。三天前,印度宣布禁止比特币交易所,今天比特币突破59000,创 历史 新高。
不可能,这个是全球新的蓄水池,而且对美国有利,这个最大的经济体也是全球发动机,他支持,你禁止有用吗?就像你想象人民币取代美元一样,可能吗?
国家不会支持,目前也不会责令禁止。目前我国是希望与世界各国有一个良性以及积极合作的关系。区域链数字货币虽然大多是垃圾币割韭菜的。但是也有各别币种类似filecoin等币种背后是有一定技术的。
目前国家也有涉及ipfs这项技术中
全球的事,作为中国禁止不了,
但明确的是,中国是不提倡的,不支持的。
国家不开放这一块,就是要保护国民钱包的。
只要是有底层技术支持实体经济应用场景的国家会大力支持,对于无应用且目的单纯仅是为了割韭菜的币种严励打击,取缔并追究法律责任。
你有这个本事赶紧去禁止,顺便直接把人类带入神级文明,这样我就不用干活了
面对新技术新发展,实行全面禁止的,基本上是保守思维。
C. 印度拟颁布全球最严苛加密货币法律,比特币带来的风暴还有哪些
从今年来看数字货币市场也是十分火爆,现有特斯拉购买比特币,会有美国支持三点多亿美元进行比特币的购买,就连NBA的一些战队也是对比例进行购买,所以在摄影曝光以后,全球各国也是加强了对此事情的监督。
日本近日也是发布了一款法案,就是封杀所有加密的货币,包括数字货币,对于加密货币的交易或者持有人都会进行罚款,这一法案也可能对印度数百万企业的数字货币投资人带来重创,据悉目前这一法案已经获得了印度政府会议中的大多数赞成的票数。印度的一个工作组也是表示对于参与加密货币的曝光,持有交易或者转移的印度人,最高判刑可以进行10年的处罚。
D. 盘点世界各国对加密货币的态度
任何事物常有两重性,以BTC为代表的数字货币有“去中心化、点对点交易”等优势,但也普遍存在着许多缺点。比如:数字货币不容易受资本管制、数字货币能够用以黑市交易等、更有诸多的毫无实质性价值的ICO项目。
简单地说,各个国家对数字货币的安全监管对策大概分成三种:
1、 措施较严苛的国家:中国,关闭数字货币兑换人民币的集合竞价,金融机构和支付服务组织都不能参与虚拟货币交易。
俄罗斯、约旦 :中央银行严禁金融机构参与BTC以及数字货币的买卖交易。
2、 实施相应程度上受限的国家:美国虽实施牌照化管理方法,但牌照却太难申请办理。
韩国 为严厉打击洗钱等犯罪行为,严禁匿名银行账户买卖交易,未满十八岁投资人和外籍人严禁在韩建立数字货币账号。
日本 金融监管组织下令很多家数字货币交易中心整改落实合规管理对策。
3、实施彻底对BTC开放的国家: 新加坡 早就在2016年便发布了广为人知的“沙盒”机制,即在 事前报备的状况下,准许从事专业和现阶段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矛盾的业务流程 ,即便之后被官方停止有关业务流程也不容易追究其有关法律责任。
“沙盒”制度让区块链技术企业得到了巨大的自主创新发展空间,使新加坡变成世界各国为避开该国现行政策而赶赴国外ICO的一方红土,也让新加坡变成了在亚洲对ICO最友善的发达国家,现阶段我国大部分的ICO项目都是在新加坡发行的。
下列盘点部分国家和地区对BTC的看法:
中国:个人能够拥有并买卖BTC,但法律法规严禁金融投资公司比如金融机构这样操作。
2013年12月5日,中央人民银行(PBOC)最先通过严禁机构解决虚拟货币交易管控BTC。
2013年12月16日PBOC对于三方支付平台处理方严禁应用BTC买卖交易。
2014年4月1日PBOC命令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企业两个星期内关掉虚拟货币交易账号。
2017年2月9日,PBOC并非通过法律法规方法,反而是“任务”方法延迟时间或是中止BTC提取服务项目。
2017年9月4日,中央银行等发布公告,全面禁止ICO和虚拟货币交易平台。
2020年年初,中央人民银行宣布潘功胜领导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严厉打击挖矿。
欧洲 :BTC在欧洲非常风靡,因为欧洲的债务危机、国家人民的财产无法得到相对应的安全保障、通货膨胀率比较严重、国家政府部门的无作为等,全部都是造成BTC在欧洲大受欢迎的根本原因。群众在生活消费的情况下,还要收巨额的税款。因而,群众和商户都乐于利用BTC买卖交易。
德国 :BTC行业发展趋势相对来说标准规范,现已列入到国家的监管体系。有消息流传BTC被德国视为数字货币,但紧接着政府部门辟谣说,只不过把它用作个体数字货币、货币符号。个体使用BTC整年内免税政策,但进行商业行为要缴税。
英国 :未对BTC进行过多安全监管,也没规定贯彻落实反洗钱法基本原则,推行了沙盒安全监管制度,能够容错机制。
阿根廷 :因为阿根廷金融危机,资产不断流失,阿根廷的 社会 经济发展经常出现停滞不前,群众的资产无法得到相对应的保障,阿根廷群众期望寻找某种新的投资方法来确保自身的资产不掉价,因而BTC在阿根廷交易非常频繁。
非洲 :有新闻称非洲某些国家也刚开始接受认知和接受BTC,在其中兼具象征性的便是肯尼亚。
越南 :政府已经委托多家政府机构来审核虚拟货币和资产的监管问题。到2022年12月份,将会由国家银行、司法部、通信部、越南政府贸易部以及其它部门一起来发布该监管框架。 对于BTC越南政府选择了监管创新而不是禁止。
乌克兰 :正处在战争风暴中的乌克兰今年2月份通过了法案,确立了比特币等加密货币在该国的合法地位。
中国台湾 :在台湾,比特币被认为是洗钱工具。台湾央行行长Perng Fai-nan表示,比特币应该被添加到国家AML预警系统中,以防止洗钱。尽管过去几年,这种数字货币的升值相当强劲,但台湾也加入了监管比特币的一方,就监管的必要性发表正式评论。
菲律宾 :菲律宾央行主管,Nestor Espenilla,谈到了首次币发行规制,并认为比特币合法化是安全的。菲律宾央行对比特币等金融技术持开放态度。
印度 :印度财政部国务部长Anurag Thakur指出政府正在考虑与数字资产有关的问题作为政府的主要议程之一。
虽然一些国家的做法是试图将其扼杀,但潮水来得太快了,各国政府试图淡化比特币的最有可能的方式之一,是通过创建自己的数字货币,但这是否能成功还有待考究。
E. 虚拟货币遭禁止,全面封杀
奉劝虚拟货币玩家们,不要再自欺欺人了,虚拟货币在现如今国内的状态是全产业链全面封杀,即将迎来的不是监管,而是禁止。
继5月18号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后, 央行国务院金融委5月21日又下达了新的通知,打击比特币的挖矿和交易行为。这就表明虚拟货币这种纯粹的金融 游戏 ,在以发展实体经济为主的中国是不可能获得合法的地位。咱们先来说说5月18号金融业三大协会和央行公告的主要意思:全产业链禁止虚拟货币,把牵涉到虚拟货币经营的行为定性为非法集资罪、非法发行证券罪、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罪等等。具体分为以下几点:一、全面禁止企业以经营虚拟货币为主营业务,封禁虚拟货币的经营主体,二、禁止为虚拟货币提供登记、兑换、支付、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让虚拟货币变成一堆没有意义的数字。三、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信息平台、中介服务等等,封禁虚拟货币的流通。四、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碰虚拟货币,让虚拟货币断网断链,五、虚拟货币不得作为资产用于抵押或者为其保险,不得利用虚拟货币发行金融产品,信托公司、投资公司不得将虚拟货币作为投资标地消灭虚拟货币的所谓的数字资产属性。六、个人炒币不受法律保护。很多人不明白不受法律保护的含义是什么,简单一点说就是你要报案,公安部门不受理,你要起诉,法院不受理,这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含义等等等等。
当时并没有封禁挖币行为,没想到三天之后的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下达通知打击比特币的挖矿和交易行为,如此的话,虚拟货币最后的也是最基础的一环也遭到封杀。虚拟货币在国内的生产、经营、交易、兑换、服务全部链条已经被全面封禁,如果你使用银行卡用于虚拟货币的交易,你的银行卡也要小心了。有人说,以前也有类似的文件,还不是雷声大雨点儿小?各位币圈玩家,今天可不一样,此一时彼一时,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国家对金融业管理的思路已经发生了大的逆转,有两点是核心,第一点,金融要服务实体,各位以为一季度18%的GDP增长率是怎么来的,金融如果不能服务实体就没有存在的意义,虚拟货币非但不能服务实体,还会导致实体经济脱实向虚,你说它能不被封禁吗?第二点,防范金融风险,防范个体风险向 社会 领域传递。所以还是那句话,如果有人建议你抄底,你觉得他是让你去抄底,还是让你去接盘呢?
F. 国家是否放开虚拟货币
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在我国是合法存在的,央行等五部委在2013年的比特币风险通知中明确把比特币定义为一种特殊的互联网商品,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买卖,各金融机构不得提供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否定了其货币属性。央行行长周小川则把比特币比作是像邮票一样的可交易资产。
全球各主要的国家大都对虚拟货币采取冷处理的态度,国家禁止虚拟货币主要有以下几种可能:
1、虚拟货币严重的冲击了现有的货币体系,大有取而代之的意图;
2、虚拟货币爆出知名的弱点和缺陷,在一定时间内是无法克服的;
3、虚拟货币被用于洗钱等非法活动,政府无法忍受。
2013年以来流行的虚拟货币有比特币、福源币、莱特币、狗狗币、瑞波币、元宝币等等。
G. 虚拟货币该如何玩是否靠谱
从现阶段的情况看,天平秤在向“不可靠”这一边歪斜。拿BTC而言,2017年BTC曾大涨1400%,最大时做到一个比特币2万美元的水平。但进到2018年后,市场是一片哀嚎。一季度BTC下滑超出50%,现在的价格是7000元以内。全部数字货币市场现阶段也都很萧条,各种各样币的价钱都是在跌,例如“以太币”已从1300多美元跌到400元上下。更为重要,外部放出的非利好消息数据信号愈来愈多。在这个生态链里,如果按利润的分派算得话,最赚钱的是发售虚拟货币的那个团体。他的关键任务就是开发和宣传策划,把币虚构出来以后,争得进到最出名的那几个虚拟货币交易销售市场。
销售市场焦虑完美的控制着这个市场进入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之上仅仅个人浅见并不等于一切投资价值分析。个人觉得虚拟货币只不过是区块链技术的一种表现方式, 区块链的技术使用价值才是大家认可的,这也是一种发展趋势。可是区块链应用≠虚拟货币。自然目前来说区块链应用最常见应用在了虚拟货币上,在加上资产的操作,爆炸式提高。但是目前的虚拟货币的价格如同气温一样:变幻无常,可是个人觉得虚拟货币总体的发展趋势或是下行的,但也不排除以后会上涨,那时候能否拖住或者能高抛低吸那样神操作,全看自己了。此外倘若中后期什么发行数字货币的公司可以把区块链应用应用到实体线,还是很有期待的。
H. 为什么现在虚拟货币这么火,国家怎么监管
原因: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实体货币远远不能满足人们的资金流动需求。如果有足够多的人认可某种虚拟货币的价值,则它完全可能成为物质交换的替代单位,虚拟币的存在必然还会再引起金融界的一股热潮。
针对虚拟货币可能存在的风险,目前已有许多国际组织和中央银行对虚拟货币体系的监管问题进行了公开回应。这些回应大体可以分为四类:警告与风险提示,监管与登记许可,立法规范,明令禁止。
(1)警告与风险提示。
一些中央银行与监管机构对比特币及虚拟货币体系发出了风险警告。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法兰西银行、荷兰和比利时中央银行就针对使用比特币可能引发的洗钱与恐怖主义融资发出了公开警告。欧洲银行业管理局(EBA)在2013年底发布的报告中警告消费者虚拟货币存在的诸多风险,如兑换损失、电子钱包被盗、支付不受保护、价格波动等。西班牙虽然没有类似的风险警告,但及时发布了与虚拟货币有关的信息公告。
(2)监管与登记许可。
总体而言,国际组织均认为对虚拟货币的监管应在防范风险和促进创新之间找到平衡。瑞典从2012年开始要求与虚拟货币有关的交易必须在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登记。另外一些国家则注重资质监管,进而使其间接满足审慎监管要求。还有些国家的监管主要针对虚拟货币交易的商业模式。法国金融审慎监管局将提供比特币流通买卖服务,并在此过程中赚取资金的行为视作是一种支付服务而要求得到政府授权。另外一些国家将监管的重点着眼于与虚拟货币有关的中介机构。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和丹麦的监管机构认为,为虚拟货币提供中介服务需要获得授权。
(3)立法规范。
目前,已有部分国家拟立法监管虚拟货币交易。加拿大拟立法允许政府对比特币交易进行监管,并将数额大于一万美元的交易纳入可疑监管范围。美国希望调整相关法律结构应对比特币的发展。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为使银行保密法(BSA)在网络背景下适用,于2013年发布了针对私人生成、持有、分配、交易、接受和传输虚拟货币的行为及主体界定的解释性指引。欧洲央行强调应加强现有法律框架下的国际合作,从欧洲与全球层面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对虚拟货币加以规范。更多的国家则认为比特币不是一种流通货币,不具有法律地位,也不符合金融工具的定义,如芬兰、瑞典、马来西亚和印尼等。
(4)明令禁止。
在某些国家,与比特币有关的交易被禁止。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禁止金融机构进行比特币交易,上述禁令随后扩展至支付服务的供应商。持同样态度的还有泰国和印尼央行。匿名网络货币(包括比特币)的流通被俄罗斯司法检查部门视作对货币的替代而被禁止。俄罗斯中央银行早先已经将提供比特币服务纳入可疑交易的监察范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禁止发行未注册股票换取比特币,禁止未经注册从事以虚拟货币计价的网上证券交易活动。
I. 挖“比特币”等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罪名
加密数字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作者:李俊南 ,上海华勤基信(杭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近年来,比特币、莱特币、狗狗币等加密数字货币的火热行情吸引无数一夜暴富心态的人群积极参与,币安、火币、OKEx之类的网站迅速扩张拥有大量交易参与方,除了通过买卖途径,很多人也选择通过“挖矿”获得加密数字货币。在“挖矿”的过程中产生一系列行为,而其中部分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笔者认为,如果要辨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必须先就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行为的概念进行了解。
第一部分 关于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的概念和性质
一、加密数字货币的概念
口语化普遍使用“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来指称比特币、莱特币、USDT、狗狗币等,其实“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的范围比较广泛,泛指不受管制的、数字化的货币,包括我们日常所知道的腾讯Q币、盛大元宝等 游戏 币或置换网站内部增值服务等的网络专用币,也包括加密数字货币,笔者本文探讨的各种行为或情节特指加密数字货币。加密数字货币是一种使用密码学原理来确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单位创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来源于开放式的算法导致没有固定的发行方或管理方,通过网络计算方法进行解密获得原始数字货币,因为算法解总量可控从而做到让数字货币总量固定,交易过程获得网络中各个节点的认可从而导致交易行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数字货币与实物货币或者形式货币的数字化不同,《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1]和《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2]明确其作为虚拟商品的性质,“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货币最初为不容易大量获取的物品,而后变为金属(尤其是金银),这些本身即有价值的物品被挑选出来赋予交换权,按照某一时间点特定的价值比例可以循环、普适地交换其他商品或服务。政府(包括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主体)成立后发行法币,基于政府公信力和金银储量等基础进行许诺,赋予法币可以代替实物货币进行与商品或服务之间的交换。法币(比如人民币、美元、英镑等)是在主权信用、货币契约理论和金银储备等基础上而被赋予的代表一定可供交换价值的 社会 接受度。而 社会 之所以接受,是因为发行法币时,主权机构将会就该等份额的法币做出相应信用许诺,法币具有转化为真实实物价值的可能性。通常每个主权国家或区域只是用一种法币,由中央银行发行和控制,严格遵循“MPQV”的公式进行计算,避免发生严重背离市场的通货膨胀或紧缩。
加密数字货币背后并没有所谓的主权信用或价值支撑,是通过区块链技术保密和流通、计算机算法而获得的虚拟物。区块链是用分布式数据库识别、传播和记载信息的智能化对等网络。2009年比特币第一个区块被开发出来,有人称之为“创世区块”。用于加密数字货币的计算机算法,目的是生成一种虚拟标记,这个标记被设定的程序认为完成了程序要求的解或运算结果程度,基于运算结果给这个标记一定的数字货币值。这个值本身没有内在价值,是数学难题的解答,充其量可能对应的就是解法研发和所耗费的“矿机”购买价格、能耗价格等,而前者无法代表有价物,后者代表的只有消耗而没有创造。
二、“矿机”和“挖矿”
获得加密数字货币的初始方法就是运算,需要借助计算机(“矿机”)来完成复杂运算过程。“矿机”通过中央处理器芯片或者显卡参与数学计算,开展“挖矿”过程。如果能够计算出结果,那么被赋予一个或者几分之一个数字货币值。以比特币为例,“挖矿”就是找到一个随机数(Nonce)参与哈希运算Hash(BlockHeader),使得最后得到的哈希值符合难度要求。
“挖矿”过程涉及的参与方和设备材料包括矿工、矿机、矿机销售方、矿池管理方、区块确认和广播等。矿工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参与“挖矿”的每个人或机构,矿池是为了避免单个矿工“挖矿”收益的不稳定性而聚合矿工后产生的集合,根据不同矿工的运算贡献对收益结果进行分配,区块确认和广播是通过区块链节点互相认可某一个矿机代表的矿工工作量证明,进行记账和通知其他节点。矿工的收益存储于有密钥的电子钱包中,可以查阅、使用和交易。“挖矿”的形式主要分为集中托管式和分布式,前者是矿工将矿机托管给某个矿池管理方,矿工支付电费和管理费,矿池管理方统一进行操作维护;后者是矿工自行管理矿机。
笔者认为单纯的“挖矿”行为在此前并未存在任何有关于涉嫌违法的法律规定,但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五十一次会议,根据会议精神,“坚决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此后就虚拟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应当会出台进一步的规定。
第二部分 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现状
一、笔者以“刑事案件”、“虚拟货币”、“挖矿”等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进行搜索,存在132篇文书。经过对案件文书的研判,笔者发现:
1.根据审判程序来看。 一审判决书占比81.81%;二审裁定书等占比16.67%;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等占比1.52%。
2.根据定罪罪名来看。 (1)一审定罪主要分布为:盗窃罪主要为盗窃公共电力资源,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主要为在他人计算机内植入木马外挂程序、利用工作职务便利使用可控制的计算机系统挖矿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除了与“挖矿”有关,还与加密数字货币的发行紧密相关,少量盗窃罪和其他类案件主要是与矿机买卖相关,或“挖矿”收益取得后被非法侵犯产生的其他犯罪行为。大量案件为单一罪名,少量案件数罪并罚。(2)二审定罪主要为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犯罪,占50%;控制、入侵、破坏计算机系统等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占18.18%;其余各项罪名(抢劫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盗窃罪等)占31.82%。基本所有案件均维持原判。
二、笔者另通过网络搜索发现:
2018年5月腾讯网报道[3]称,“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大网络黑客盗窃虚拟货币案,并批捕该案三名嫌疑人。三名嫌疑人为专业化的网络技术人员,组织‘黑客联盟’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并将计算机中的虚拟货币转移,涉案金额高达6亿元”。
2020年11月哈尔滨新闻网报道[4]称,黑龙江警方抓获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获一起涉嫌以“哥伦布CAT虚拟货币”“挖矿”为噱头的特大网络传销案件,总价值近人民币3亿元。
2021年5月8日法制现场报道[5]称,武汉市洪山警方“宣布打掉一专为网络诈骗团伙开发APP的 科技 公司”,“晟昌 科技 ”接受委托定制开发一款名为联合众鑫的虚拟币平台,以USDT充值后,“宣称兑换联合众鑫独有币种ZBCT后,可在平台内购买矿机挖矿产生收益”,但矿机运营图片全部为网络图片,同时可以使用后台修改权限,“随意修改ZBCT价格及具体收益比率”。“晟昌 科技 ”公司“3年间开发了150余个涉及区块链、虚拟货币、电子钱包、网络商城等APP、小程序,几乎全部是网络金融诈骗、传销团伙所定制”[6]。
公布案例和网络报道表明,近年来与加密数字货币“挖矿”行为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非常猖獗,采取网络等方式,存在金额高、行为性质复杂、多角色参与、受害者群体遍布广等特征。
第三部分 就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我国关于非法“挖矿”行为的态度
从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至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要求,都在宏观层面确认了加密数字货币在发行、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风险。因为加密数字货币去中心化不可管控的特性,被大量的犯罪活动所“青睐”。
2021年5月25日,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已多次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行为进行围追堵截。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召开虚拟货币“挖矿”有关情况调研座谈会的通知》。
二、从国际上而言
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地均已出台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行业规范政策,比如在投资人门槛、交易所牌照、实名认证机制等方面均有所要求。印度则准备直接禁止民众交易及持有加密数字货币。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大趋势也逐渐朝着管控方向归拢。
三、非法“挖矿”行为的非法性体现分析
单纯的个人购买或者租用矿机进行加密数字货币“挖矿”,并未有法律规定禁止,这是基于个人需要而获得虚拟商品的行为,需要被禁止的应当是带有非法属性的“挖矿”行为。
前文提及的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为体现为:
1.技术型非法攫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购买矿机,或管理计算机,或其他便利条件,通过对计算机系统内植入木马病毒为自己“挖矿”,涉嫌 入侵、控制或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 ,或盗取他人已经获得的加密数字货币 涉嫌盗窃罪 。
2.盗取电力资源
部分不法分子通过私设电缆、增设微电脑控制器等手段盗窃电能用于“挖矿”,已经成为了部分地区的多发性案件。盗电行为不仅仅直接通过秘密手段非法使用和侵犯了公共资源和他人合法权益,同时可能会因线路漏电引起火灾、影响节能减排政策下的区域供电安排和平衡、影响区域性阶梯用电的电价,应予以打击。
3.引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 或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等涉众
(1)A宣称可以销售(含销售后托管)或租赁矿机进行“挖矿”, A向 社会 公众宣称,矿机具有强大的算力(衡量矿机销售价格或租赁费用多以算力或配置为主要标准之一),称可以每月获得一定的加密数字货币收益回报。如果回报是维持在一定的固定标准时,则A就有可能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2)A宣称其矿机存在一定标准的算力,但实际未达到该等运算效率,甚至矿机并不实际存在,A收受投资人支付的购买款和租赁费,就 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或 集资诈骗罪 。
(3)A通过三级以上代理渠道推广“挖矿”业务,要求各级代理必须先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可以介绍他人参与购买或承租矿机“挖矿”的行为,可以获得浮动收益。也就是说,代理通过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获得入会资格,再通过拉人头等方式拿到另外的利润分配,形成三级或以上组织架构,A将 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四、再进一步思考
1.A没有矿机或矿机根本不符合其宣称的性能,向投资人销售的同时约定托管,或进行租赁时以虚假信息表现存在矿机、以各种借口阻止投资人现场查看或查看虚假场所,但是A与投资人约定退出机制并按月交付投资收益,在市场上购买加密数字货币宣称“挖矿所得”给予投资人、赚取利差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究其本质都是采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使投资人误以为A有符合宣传的矿机、可以带来符合预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购买价款或租赁费用。
2.A自己发行了一种加密数字货币,自行定价,宣称租赁A的矿机可以“挖矿”获得该加密数字货币,实际上并没有矿机供投资人使用,仅仅是根据投资人的投入金额,向投资人固定地发放加密数字货币。A通过程序设定“挖矿”所得数量,甚至将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兑换价格无限调整,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仍然是诈骗行为,该加密数字货币可能仅仅在A控制网络节点中做闭环运作,通过一系列的包装,利用投资人的回报期待,以无价值的数字化产物置换法币(也可能现要求投资人以法币购买主流加密数字货币,再以主流加密数字货币进行投资,增加手段的隐蔽性),实际上还是非法占有受害人财产。
3.A发行了加密数字货币,投资人租赁矿机参与“挖矿”的目的不在于看好该加密数字货币的升值空间,而在于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恒定兑换比例。投资人以其获得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购买该加密数字货币,在闭环系统里兑换为主流加密数字货币,通过买卖获得法币资产。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过“挖矿”洗白。A的行为根据其故意程度、参与上游犯罪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等。
综上所述,大量人群为了高回报期待参与“挖矿”行为,在不法分子的引诱、欺骗下,或在自身利益驱动下可能发生违法犯罪的行为,涉案的罪名种类繁多,行为手段也日趋复杂化、隐蔽化、涉众化,需要加强监管,避免加密数字货币的热潮给犯罪活动提供温床。
J. 印度大银已经行暂停主要比特币交易所部分账户了吗
继中国之后,印度也开始重拳监管比特币交易。
据印度经济时报,包括印度国家银行在内的一些印度银行对包括前十大交易所在内的本土比特币交易所账户暂停交易,他们认为这些账户存在可疑交易。
这些银行还要求比特币交易所就其借款提供额外担保,“上个月以来,银行们就一直要求额外的一比一担保”。而且,他们对仍在运作的少数账户采取了限制提现的措施。
印度比特币交易基本处于无监管状态。大约一个月前,印度税务机关对比特币交易所开展了现场检查,调查比特币用户和交易者的身份及记录。
税务官员发现,一些交易所并未提供财务数据,他们从未交过营业税及增值税。另一些交易所则提交了非常可疑的数据。税务官员还称,他们提供的资料前后矛盾。
如果按照18%的商品税来缴税,比特币交易所需要支付的税款总额或达11.3亿美元。
根据税务官员的估计,包括zebpay、Unocoin、CoinSecure和btcxindia等在内的前十大比特币交易所年度总计收入可能高达4000亿卢比(约合63亿美元)。
知情人称,很多比特币交易所的利润率接近20%,利润主要来自于交易溢价、买卖价差和交易所参与交易的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