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eos币现在价格是多少
截止2018年9月21日,一枚EOS币在币汇交易所上面价值39RMB。
㈡ eos币价格是多少
截止2018年9月21日,一枚EOS币在币汇交易所上面价值39RMB。EOS价格自今年年初以来,该运动已反映出看涨的影响力。最近的两个月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1月1日,价格为2.58美元,随后几天,价格为5.48美元。然而,昨天,EOS突然突然下跌,代币持续下跌。今天,该货币已跌至$4.09。交易者需要耐心等待,当前的压力很快就会消除。
今天,EOS价格在最初的4小时内从4.40美元跌至4.04美元,跌幅为8.22%。从这个低点开始,代币加快了步伐并触及$4.31,但再次下跌并触及$4.09水平。
根据Trade99的分析师,EOS代币可能会向下交易并很快突破下一个支撑位4.07美元。该代币非常接近即时支撑位,突破关键支撑位3.7美元的可能性也已成熟。
㈢ eos是什么币
区块链币。
EOS币即为商用分布式应用设计的一款区块链操作系统,EOS是引入的一种新的区块链架构,旨在实现个布式应用的性能扩展,被称为区块链3.0。E0S是相当有投资价值的,基本得到币圈共识,也可以说是虚拟货币的三架马车。
(3)虚拟货币eos价格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区块链技术还处于一个早期的阶段,不仅尚未形成统一的技术标准,而且各种技术方案还在快速发展中。但是对于区块链技术的可扩展性,还没有经过大规模的实践考验,现在主要还停留在原型设计阶段。因此在未来较短时间内,区块链的上链速度还存在问题,暂时无法满足大规模商业应用。
市场上各种虚拟货币,存在泡沫,投资须谨慎:虚拟货币本身并不是真正的货币,尽管虚拟货币采用了区块链的源头技术,但它既无国家力量背书,也无实际使用价值。
㈣ 2020年有什么虚拟货币推荐
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知名的虚拟货币如网络公司的网络币、腾讯公司的Q币,Q点、盛大公司的点券,新浪推出的微币(用于微游戏、新浪读书等),侠义元宝(用于侠义道游戏),纹银(用于碧雪情天游戏),2013年流行的数字货币有,比特币、莱特币、无限币、夸克币、泽塔币、烧烤币、便士币(外网)、隐形金条、红币、质数币。目前全世界发行有上百种数字货币。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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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虚拟币全球100排名
虚拟币全球100排名部分如下:
1、比特币,比特币(BTC)在虚拟货币榜单中排名第一,总市值约为1637.03亿美元,分别占全球总市值的65.91%、67.28%、67.02%、65.62%、63.57%和64.17%过去六周分别是数字货币。
2、以太币,以太币(ETH)的总市值约为 227.66 亿美元。以太币系统是目前应用最广泛的支持完整应用开发的公链系统。与比特币相比,以太坊的系统以太坊属于区块链2.0的范畴。它是为解决比特币网络的一些问题而重新设计的区块链系统。
3、里波币,xrp(XRP)总市值约为88亿美元,Ribo币长期以来一直是一种虚拟货币 货币投资者关注的是,与没有实际用途的比特币相比,它在瑞波币系统中具有主要的桥梁货币和安全功能。
4、泰达币,泰达币(usdt)是Tether公司推出的基于稳定价值货币美元的代币。它可以将加密货币与法定货币美元挂钩。是一种存于外汇储备账户,以法币为支撑的虚拟货币。这种方法可以有效防止加密货币价格的剧烈波动。
5、比特现金,比特现金总市值约为42.16亿美元,由于版本切换,比特币区块链被分叉成两个独立的区块链。
6、比特币SV,全球虚拟货币排名前 10 位的比特币 SV 由安提瓜的 coingeek 挖矿赞助。它是一种诞生于比特币现金硬分叉的加密货币。
7、莱特币,莱特币 (LTC) 是受比特币启发而改进的数字货币版本。它是由一位为谷歌工作的程序员设计和编程的。莱特币和比特币在技术上有着相同的实现原理,但莱特币的创造和转移是基于开源的加密协议,不受任何中央机构的管理。
8、投币,BNB由“全球三大市场内交易所”货币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加密货币之一,总市值约25.51亿美元,它是一种基于以太坊和基于以太坊区块链的erc20标准代币的去中心化区块链数字资产。
9、柚子币,葡萄柚币 (EOS) 归一个名为 block.one 的组织所有。它的发行可能是历史上众筹金额最大的数字货币,总金额超过40亿美元。
10、特所思, Tezos 是一个可升级的开源平台,可以从中创建智能合约和去中心化应用程序。
㈥ 打算买入EOS币 这个币有前景吗
不建议大量购买 可以拿不用的闲钱 采购一小部分尝试,我个人就买了500块钱的
㈦ 虚拟货币有价值吗
有潜力的数字货币一定是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真正的虚拟货币。所以在,投资的时候一定要区分,什么样的币才是有价值的币?
1.在技术上是否有革命性: 是否提出新的理念和技术使原有技术更完美,解决了眼前的问题,防止未来所产生的问题。代表是比特币,以太坊,比特币开创了数字货币的时代,即使比特币问题很多,比如交易确认速度慢,不适合流通、交易费用高、能耗高等一大堆问题,但不影响比特币行业老大的地位;以太坊开创了智能合约!代表有EOS、EOS利用石墨烯技术、DPOS共识机制和并行链解决了目前确认速度慢和拥堵方面的问题,为区块链商业化打下了基础。数字货币交易所“币汇”。
2.公布开源代码:真正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在发行时同步公布开源代码,公布矿池网址。这样必须挖矿挖出来的虚拟货币才是真正的虚拟货币。开源代码是虚拟货币产生的技术基础。看一个项目靠不靠谱,最主要的还是要看团队有没有在做事。
3.具有去中心化特性:目前真正的虚拟货币必须具有不受个人、国家或任何组织控制的特性,其发行量和价格同样具有不可操控性,这样的虚拟货币才是有价值的虚拟货币。去中心化是数字货币的最大优势之一,是其核心竞争力,冲击世界金融体系的有力武器。在各国政府齐力围剿之时,正是去中心化的特性使其无法被消灭,无法被禁止,积蓄力量一飞冲天。
4.有正规的交易平台认可:目前主流的虚拟货币基本都可以在交易平台上交易。只能在自己发行的交易平台上交易的一定是传销币或空投币一定要当心。
5.资金关注度高:资金关注度是评价虚拟货币的一个重要指标。比特币如果没有资金关注,在几年前一万个比特币也就只能买一个披萨。在目前成千上百个错综复杂的币种中要想脱颖而出必须要有一定的资金关。
㈧ 辩护角度谈虚拟货币的“价值”
与其他国家不同,我国一直对虚拟货币持高压态度,且政策层层加码。2013年五部委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否定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将其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到2017年,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叫停虚拟货币ICO;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并表示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将追究相关境内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随后国内的交易平台或暂停中国境内新用户的注册并清退存量用户,或直接永久关掉了交易服务。
至此,笔者也认为,目前虚拟货币在国内已经终结。但与之相关的案件未来一段时间仍将高发。在相关案件的刑事辩护工作中,我们始终无法绕开虚拟货币“价值”的认定问题,往往需要对涉案的虚拟货币的“价值”进行举证及对其价格鉴定进行质证等工作。
下面我们以比特币为例,谈谈我们此类案件办理过程中,证明其“价值”来源的一些思路。
1 价值来源——“共识”和“信任”
我们的货币 历史 ,经历了实物货币到纸币,再到记账货币的变迁。何为记账货币?就是以数字记录方式确定归属和转移的货币,移动互联网时代,我们生活中早已习惯脱离实体钱包,只使用手机扫码支付,这种便利正是来源于记账货币的充分应用,我们之间的相互转账只是在彼此银行账户的数字上做加减法,整个过程就是一个双方记账过程。而这个记账的权利掌握在国家手中,由各个银行、三方支付机构和央行负责,央行拥有整个国家大账本的记账权,即“中心化记账”的方式,而我们之所以认为纸币及这些“手机中的数字”具备“价值”,是我们基于对国家的“信任”,是国家在这些“数字”背后的信用背书让我们达成了它们具备“价值”的“共识”。
同样,黄金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我们已经达成了其作为货币交换一般等价物的“信任”;钻石的价值,也同样是人们对其稀缺性及其背后的某种象征意义的达成“共识“”。所以, 价值的本质,其实是人们对特定物价值的“共识”和“信任”, 如果人们不对一个事物达成有“价值”的“共识”,那么很多我们认为“值钱”的事物,其实根本没那么“值钱”(包括钻石和国家发行的纸币)。
但纸币天然存在一个问题,无论是当年密西西比泡沫时期的法国政府,还是次贷危机和新冠期间的美国政府,都会出现无节制超发货币的现象,货币超发及经济危机往往引发通货膨胀,纸币大幅贬值。纸币之所以贬值,也正是人们对于政府发行货币的“信任”在大幅降低,而对于的黄金等物品“价值”的“共识”提升,进而金价上涨。虚拟货币鼻祖比特币诞生于2008年次贷危机后期的美国,在此背景下,针对主权货币的通胀问题,其被设计成“去中心化”和“总量恒定”等特性。
随着人们基于对这种“去中心化”虚拟货币达成“共识”,产生“信任”,虚拟货币才产生了“价值”。并随着达成“共识”、“信任”其“价值”的人越来越多,它们的价格也水涨船高。
以比特币为例,2009 年1月,中本聪挖出第一枚比特市时,市场对此新生事物非常陌生,无法形成对其“价值”的“共识”,所以,此时比特币的价格为0美元。2010年5月22日,美国人拉兹罗首次用10000个比特币购买了25美元的披萨(首次比特币交易,拉兹罗也是首次使用显卡挖矿的人),那么它的价值变成了0.0025美元。2013年4月,塞浦路斯发生经济危机,当地居民不信任迅速贬值的塞浦路斯镑货币,而纷纷抢购比特币,导致比特币价格飙涨8.8倍。当2013年11月比特币达到8000人民币阶段高点的时候,中国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发布,严重打击了人们对其的“信任”,比特币价格随之大幅下跌,同样在2014年,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平台MTGox破产,冲击了人们对比特币的“信任”,让其价格跌入熊市……此外,工作量证明、共识机制和最长链机制保证了比特币不可篡改,且每一枚币都可以追溯诞生及交易的 历史 ,具备不可伪造的特征。这些特征也增加了人们对其“价值”的”共识”。
所以,虚拟货币是基于人们对达成“共识”、形成“信任”的程度,而产生了其价值,并基于“信任”的程度大小,而直接影响其价格。
2 价值来源——“获取成本”
虚拟货币有两种获取发生——“挖矿”和“交易”。
先说说“挖矿”,以比特币为例,其原始产生就是由“矿工”、“挖矿”生成。“矿工”可以由身处全世界任何地点的任何人担任,“挖矿”是指“矿工”借助计算机算力,通过复杂的数学运算,求得方程式的特定解的过程,第一个求得特解的“矿工”能够获得新增“账本”的记账权,从而得到特定数量的比特币奖励。计算这个特定解的过程需要大量的运算,同时比特币在设计之初就被制定了一套规则,算力每过一段时间需要调整一次,这意味着挖矿的难度也在上升,也让成本(主要是显卡等硬件)大幅提高。
同时,随着挖矿所需要的算力提高,挖矿难度增大,个人能挖到比特币的概率越来越小,也就逐渐发展出规模化的矿场,也就是聚合n多台矿机的算力一起挖矿,挖矿从个人挖矿转变为矿场或矿池,一个矿场的成本有:建设成本、设备成本、维护成本(包括店里成本和人工成本)、网络成本等。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价值就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那么虚拟货币的挖矿过程,同样投入了具体的(劳动力)“成本”,并且这个“成本”可以量化为具体的(虚拟货币)商品价格。早在比特币诞生的2009年,一个叫“新自由标准”的用户,就在比特币早期论坛上提成通“生产成本”计算比特币价格的方法。他认为一枚比特币的价值计算方法应为:计算机运行一年所需要的平均电量是 1331.5 千瓦/时,乘以上年度美国居民平均用电成本0.1136美元,除以112个月,除以过去30天里生产的比特币数量,最后的结果除以1美元,得出1美元=1309.03比特币的定价结论。
至于“交易”的获取方式,无论是直接使用法币交易,还是使用法币兑换虚拟货币后再进行交易的方式,只要最终能够与法币达成某种“汇率”的自由兑换,它背后自然存在确定的价值。
如我们在 《谈虚拟币诈骗案件的辩护要点》 文中所述,实务中我们需要区分非主流货币中的特殊币种,通常所称的类主流币(山寨币),他们在技术模式上与主流币有很多雷同的地方,有自己的真实项目、基于区块链底层技术、按照其白皮书的规划执行,常见的山寨币有EOS、BTM。针对这类涉案虚拟币。在实际辩护中,我们应当重点证明这些 虚拟币符合流通性,与主流币或者法定货币能够自由兑换的特征 。
我们前年承办的浙江某虚拟币诈骗案,工作重点就是放在搜集其在境外某交易平台能与比特币自由兑换的证据材料,即证明该类非主流“山寨币”可以与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虚拟货币进行交易,最终能够变现成法币的特征,证明其具有财产属性。
此外,如无法达到上述标准的虚拟币,一般属于空气币和传销币。空气币,顾名思义,就是在实际发展中,没有任何产品或业务落地,单纯发币圈钱跑路而已,如已经跑路的英雄链、超级明星、太空链等等。传销币,则是打着区块链之名,行传销之实的货币,如此前轰动一时的深圳普洱币等,我们也在 《谈虚拟币传销案件的辩护要点》 一文对传销币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论述。
由于区块链的“新 科技 ”外衣,加之其虚拟属性,导致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对其价值真实性的判断存在严重误区。我们认为,比特币为代表的主流虚拟货币去中心化,没有发行政府及权威机构做信用背书,且交易价格波动巨大,并不具备货币属性也不宜作为货币使用。但其本质上仍属于一种特殊商品,应定性为一种无记名的有价证券,这不仅于民法层面拥有充分的物权理论支撑,同时也能被进一步解释为《刑法》第92条所规定的“财产”,所以,针对该类型的网络诈骗,从鱼龙混杂的“币”中,区分出主流虚拟币以及可以流通的“山寨币”,是对抗诈骗指控的有力辩点。
3 价值来源——司法认定
1、十部委《通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改变了主动民事判决中“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方向,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定虽受政策影响大,但尚不明确。
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则彻底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随后内蒙古、云南、安徽等省份及相关机构,先后发布了12条打击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的监管政策,这也同时改变了很多民事判决对“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
此前,北京海淀法院在王铁亮诉火币网一案判决中认为,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进行比特币的投资和交易,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交易风险,双方缔结的 合同有效 ,虚拟币交易合同 不属于合同无效 的法定情形。
2018年10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在陈国贵与浙江亿邦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判决中也认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 并未禁止 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 未禁止 买卖比特币“挖矿机”。故原告陈某主张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 合同合法有效 。且而交易中的买家不属于消费者,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不能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十部委《通知》发布后,多地法院的案例开始基于“公序良俗原则”认定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如北京东城法院在“勤某公司诉云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判决中认为: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挖矿”本质上属于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投资者须自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从行为效力上看,“挖矿”活动电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多台“矿机”日均耗电量极大,且生产交易环节威胁国家金融安全, 社会 稳定衍生风险突出,已经成为一种投机性工具, 与《民法典》“绿色原则”精神相悖,属于行政法规禁止投资的淘汰类产业,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合同 ;从责任负担上看,比特币“挖矿”活动中出现的政策风险、技术风险及由此引发的投资损失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因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故相关损失后果亦应由各方自担 。
同时各地法院关于虚拟货币的认定也并不明确。
在(2018)浙11民终263号丁建强、陈映光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因本案的虚拟货币非我国规定的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当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由于案涉标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该标的物的交易行为亦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认定因案涉合同无效。
2020年5月《民法典》颁布后,多地法院一改先前对于虚拟货币不予保护的态度,基于民法典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要求,很多法院都采取认定虚拟货币合同有效的司法裁判。如2021年5月济南中院在(2021)鲁01民终3796号中对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予以认可。在该案中,法院认为所设虚拟货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具备了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涉案的公民的合法虚拟货币财产权益依法给予法律保护。
虽然主流裁判规则如此,但综合全国近几年的判决来看,对于虚拟货币交易合同是否有效的裁判标准并不统一。笔者认为,正是近年来国家对于虚拟货币投资一直持严厉态度,并频繁升级的监管政策,司法裁判才会短期内做出截然不同的判例,更把其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告,未来人民法院对虚拟货币纠纷案件也会更多的减少虚拟货币财产保护,需要公民自担风险。
2、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在司法实务中,虽然刑事领域对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仍存争议,但早在2017年七部委《公告》发布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浙10刑终1043号判决中即有认定:被害人金某付出对价后得到比特币,不仅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也代表着被害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应当受刑法保护。因此被告人通过互联网窃取了被害人的比特币后,再将其售出所得款项计人民币20余万元到了其个人的银行帐户,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020)粤0304刑初2号判决认为,以太币在中国境内岁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个,但其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其所有者能够对持有的货币进行管理、通过特定方式进行支付、转移且能够使用货币公开进行交易,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属于刑法上的“财物”。
2013 年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所以被害人的账户信息变动详情可由代币交易平台出具证明。除此之外,刑事案件处理中还存在以当地物价局出具的比特币《价格鉴定结论书》为其价值依据,如“武宏恩盗窃案” (2016)浙10刑1043号,及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出具的虚拟货币价格证明,如“胡志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东刑初字第1252号。
所以在众多刑事判例中,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具备“价值”,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本文作者|郑夏律师,中南 财经 政法大学硕士,,曾任职检察院、政府办等部门。先后获无锡优秀专业律师(刑辩类)、无锡市名优律师培养对象(优秀骨干律师)、无锡优秀律师团队(2016、2018、2020)、无锡律协优秀个人会员(2018、2021)、首届华东律师辩论赛优秀辩手、无锡优秀专业案例、江苏产业人才培训优秀讲师等荣誉。
㈨ 虚拟货币是什么
虚拟货币,是用于电子流通的货币。现在虚拟货币的范围很大了,有Q币、比特币等等。随着数字货币的发展壮大,虚拟货币越来越丰富,可能会发展成未来的主流。比如BTC、EOS、BCBOT等等已经不止是虚拟货币了,已经有了算法、有了落地项目、有了技术。
虚拟货币主要由网络游戏服务商发行,用来购买游戏中的道具,如装备、服装等。但是目前虚拟货币的使用已经大大超出了此范畴,虚拟货币可以用来购买游戏点卡、实物和一些影片、软件的下载服务等。
(9)虚拟货币eos价格扩展阅读:
现实风险
虚拟货币作为电子商务的产物,开始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且,越来越和现实世界交汇。然而,在虚拟货币日益长大的同时,相关法规却相对滞后,埋下了不少隐患。
欺诈行为
网上虚拟货币的私下交易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虚拟货币与人民币之间的双向流通。这些交易者的活动表现为低价收购各种虚拟货币、虚拟产品,然后再高价卖出,依靠这种价格差赢取利润。随着这种交易的增多,甚至出现了虚拟造币厂。虚拟货币除了主营公司提供之外,还有一些专门从事“虚拟造币”的人,以专业玩游戏等方式获取虚拟货币,再转卖给其他玩家。
以温州地区为例,大概有七八家这样的“虚拟造币工厂”,从业者达到四五百人。这样不仅给虚拟货币本身的价格形成一种泡沫,给发行公司的正常销售造成困扰,同时也为各种网络犯罪提供了销赃和洗钱的平台,从而引发其他一些不良行为。
冲击体系
现代金融体系中,货币的发行方一般是各国央行,央行负责对货币运行进行管理和监督。而作为网络上用来替代现实货币流通的等价交换品,网络虚拟货币实质上同现实货币已经没有区别。不同的是,发行方不再是央行,而是各家网络公司。
如果虚拟货币的发展使其形成了统一市场,各个公司之间可以互通互兑,或者虚拟货币整合统一了,都是以相同标准和价格进行通用,那么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虚拟货币就是通货了,很有可能会对传统金融体系或是经济运行形成威胁性冲击。
参考资料:网络-虚拟货币
㈩ EOS是怎样的虚拟货币
EOS:EOS可以理解为Enterprise Operation System,即为商用分布式应用设计的一款区块链操作系统。EOS是EOS软件引入的一种新的区块链架构,旨在实现分布式应用的性能扩展。注意,它并不是像比特币和以太坊那样是货币,而是基于EOS软件项目之上发布的代币,被称为区块链3.0。
EOS的主要特点如下:
1.EOS有点类似于微软的windows平台,通过创建一个对开发者友好的区块链底层平台,支持多个应用同时运行,为开发dAPP提供底层的模板。
2.EOS通过并行链和DPOS的方式解决了延迟和数据吞吐量的难题,EOS是每秒可以上千级别的处理量,而比特币每秒7笔左右,以太坊是每秒30-40笔;
3.EOS是没有手续费的,普通受众群体更广泛。EOS上开发dApp,需要用到的网络和计算资源是按照开发者拥有的EOS的比例分配的。当你拥有了EOS的话,就相当于拥有了计算机资源,随着DAPP的开发,你可以将手里的EOS租赁给别人使用,单从这一点来说EOS也具有广泛的价值。简单来说,就是你拥有了EOS,就相当于拥有了一套房租给别人收房租,或者说拥有了一块地租给别人建房。数字货币交易所“币汇”。
发展前景
通过对EOS更深入的了解,EOS是相当有投资价值的,首先ETH做为最初推出智能合约的,在ETH上运行智能合约,不是免费的,且取决于你的gas,如果一旦gas耗尽,合约也就停止了,据使用过的人说,ETH交易平台运行慢且卡,并且很贵,但是EOS就不存在这方面的问题,EOS上运行合约,取决于你的EOS的数量,你拥有的EOS越多的话,可租赁的就越多,随着继续发展,价格也会越昂贵;其次EOS上开发DAPP是很简单的,不需要自己写很多的模块,因为本身EOS就为开发者搭建了底层模块,其提供一个平台,大大降低了开发的门槛;再次,做为一个普通投资者,拥有了EOS就相当于拥有了地皮房产,可以用来出租,赚取资金,当随着DAPP的开发,用户量的增加,价格的增加势不可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