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网络虚拟货币 英文表述
网络虚拟货币Internet Virtual Money
用于购买增值服务 for purchasing value-added service
1、莱特币
莱特币 (Litecoin, LTC) 是受比特币(BitCoin, BTC) 的启发而推出的改进版数字货币,由一名曾任职于谷歌的程序员设计并编程实现 , 2011年11月9日发布运行。莱特币与比特币在技术上具有相同的实现原理,但莱特币的创造和转让基于一种开源的加密协议,不受到任何中央机构的管理。
2、阳光币
阳光币(SUNSCOIN)简称SSC,发起人为浙江省金华市快递协会副会长,快递行业实业企业家、慈善家刘春阳,其为法人的浙江省东阳市悦音科技有限公司为正规工商局注册,注册资金一千万元。以此为后盾和支撑,隶属该公司的阳光精英团队推出了第一款虚拟币--阳光币。
3、维卡币
维卡币英文名为Onecoin,一种创造出来的网络虚拟货币名词,被政府认为涉嫌传销类诈骗。
2017年央视公布350个资金传销组织名单,维卡币在名单中。
2018年5月,湖南省株洲县检察院将公安部督办的“3·15”维卡币特大网络传销案第三批次的最后4名涉案嫌疑人向法院提起公诉。
4、亚马逊币
亚马逊2013年2月初宣布,预计于2013年5月在美国推出亚马逊币Amazon Coins。Amazon Coins是一种新的虚拟货币,可以供美国用户购买Kindle Fire里的应用程序、游戏和应用程序中的道具物品。亚马逊届时将提供数千万美元的亚马逊币,免费让用户试用消费Kindle Fire上的应用程序、游戏、应用程序中的道具物品。
5、以太币
以太币(ETH)是以太坊(Ethereum)的一种数字代币,被视为“比特币2.0版”,采用与比特币不同的区块链技术“以太坊”(Ethereum),一个开源的有智能合约成果的民众区块链平台,由全球成千上万的计算机构成的共鸣网络。开发者们需要支付以太币(ETH)来支撑应用的运行。和其他数字货币一样,以太币可以在交易平台上进行买卖。
⑶ 国外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现状
(一)韩国
在韩国,根据韩国警察厅的统计,仅2002年1月到10月,与网络有关的犯罪达到2.5万件,其中与网络游戏有关的虚拟犯罪占到 26%,达到6519件。另据汉城警察厅搜查部发表的电脑犯罪现状调查结果显示,全体犯罪中网络游戏的黑客攻击及欺诈占47.9%,一般欺诈占 10.7%,黑客及病毒传播占7.4%,个人信息侵害占6.1%。据韩国有关专家分析,因为好奇心、冲动而引起犯罪的少年明显减少,反而在网络游戏现金交易等财产取得上的欺诈行为增加,而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则以青年、中年为主。这些现象的存在促使韩国开始正视虚拟财产的归属问题,并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服务商只是为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而无权对其作肆意的修改或删除,这种网财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
(二)香港地区
在香港,近年来由于网上游戏的武器有价,“网上武器失窃”层出不穷。2002 年11月中旬。由于香港葵涌16岁的游戏参与者梁某不能忍受被人偷去辛苦“练功”换来的网上“武器”而跳楼自杀。这一案件的发生,导致香港警方严重关注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 此前,香港警方曾因虚拟财产失窃案首次采取过行动,拘捕了三名年龄16至19岁的“网络大盗”。2002年6月10日,香港地区一名16岁的男孩在铜锣湾一网吧玩一个网上角色扮演冒险游戏后离开,但之后他发现自己游戏账户内15件武器(斗篷、盔甲、宝剑)被他人私自转移到其他账户,总值达五千元,于是报警求助。商业罪案调查科科技罪案组警员深入调查后,发现事主于6月10日离开铜锣湾一网吧后,他的游戏账户即被他人重新登入,而他账户内的武器亦被转移至其它账户。科技罪案组人员翻查计算机纪录,最后成功确认三名游戏用户的身份,怀疑他们与窃案有关,涉嫌触犯“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计算机”的罪名。 2002年11月,警方分别于鱼涌、湾仔和西环地区拘捕了3名16至19岁的青少年。这是香港警方首次侦破盗取网上游戏虚拟财产的案件。
2002 年香港警方一共接获272宗计算机犯罪案,其中涉及非法入侵计算机系统案164宗,其它计算机盗窃案25宗,较前年大幅上升四成半及近一倍。但香港的网络游戏开发商指出,报警数字只属冰山一角。有网络游戏供货商透露,平均每日都可接获超过百宗的投诉,投诉内容均与网络游戏中贮存的“武器”不翼而飞有关,显示情况相当严重。在国际拍卖网站“eBay”,或香港本地的网站时常会有网络游戏中的武器出售,一些热门游戏,如《DiabloII》及《Everquest》中的罕见武器,炒价更会高达过百美元,部分玩家直言,这类在网上拍卖的武器大多来历不明。
香港警方认为,网上游戏的武器已经变成可以转移及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警方将会时刻关注偷取网上游戏工具的行为。对于这种在虚拟世界的新兴罪行,香港警方已经成立专门的项目部门处理。警方发言人同时强调,若以偷窃手法取得游戏武器,无论金额多少,均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入狱五年至十年。国际刑警代表警告,此类案件一旦触及跨境犯案,国际刑警一定会与海外执法人员,包括与香港合作,全球追缉疑犯归案,家长应小心看管子女,以免堕入法网。国际刑警管理监控及业务表现评核组专业顾问雷保雅接受记者访问时表示,不要误以为在网上游戏中盗取虚拟武器是一件小事,疑犯是明知故犯,盗窃更属刑事罪行,一旦证明有跨境犯罪成分,不论案件大小,国际刑警定会协力打击。
为有效治理愈来愈多的计算机和互联网方面的信息科技违法犯罪,香港政府已陆续修改了各项条例。例如,根据《电讯条例》第 27A条,任何人藉电讯,明知而致使计算机执行任何功能,从而在未获授权下取用该计算机所保有的任何程序或数据,即属违法,最高刑罚罚款20000元。《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61条规定,有犯罪或以不诚实意图取用电脑而使其本人获益或引致他人蒙受损失,最高刑罚可判监禁5年。如以欺骗手段取得财产的,根据该《条例》第201章第17条的规定,最高刑罚可判监禁10年。
(三)台湾地区
在台湾地区,网络游戏犯罪案件属于高发性案件,数量占整个网络犯罪案件的第二位。根据资料显示,以2002年为例,总数三千多件的网络犯罪里就有一千余件属于网络游戏犯罪案件,犯罪型态包括:盗取玩家的虚拟宝物、虚拟货币、游戏账号,用社交或是木马工具,入侵或骗取诈欺虚拟物品、账号。另外还有强盗、恐吓以取得游戏相关物品等事件。
1997 年台湾“立法院”通过刑法修正案,将第323条“电能、热能及其他能量,关于本章之罪,以动产论”,修正为“电能、热能及其他能量或电磁记录,关于本章之罪,以动产论”。修正案把“电磁记录”列为“动产”,使网络游戏账号被盗终于有法可循,盗取他人账号内的虚拟宝物的人不再可以逍遥法外。关于虚拟财物之物权效力,“法务部”于2001年12月正式解释,电磁纪录在诈欺及窃盗罪章中均以动产论,有关线上游戏账号及道具资料,均是以电磁纪录方式储存在游戏服务器中,该游戏角色及道具虽为虚拟,然现实世界中均有一定财产价值,玩家可透过拍卖或交换,与现实世界财物并无不同。由此可知,线上游戏之虚拟财物在法律上视为动产,玩家对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所有人得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条规定,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得请求返还之。盗用他人账号者,亦得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窃取他人之动产者,为窃盗罪”之规定加以处理。目前针对网络游戏的犯罪行为,已有实际判决,如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简易判决书九十年度简字第三九九三号,依嫌犯连续以诈术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处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罚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缓刑贰年。即为台湾首宗线上游戏窃盗案判例。 由于台湾地区刑法学学界及司法实务界一向认为:刑法上所称之窃盗,须符合破坏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之要件,而电磁记录具有可复制性,其与电能、热能或其他能量经使用后即消耗殆尽之特性不同;且行为人于建立自己持有时,未必会同时破坏他人对该电磁记录之持有(例如:以复制之方式取得他人电磁记录)因此,将电磁记录窃盗纳入窃盗罪章规范,与刑法传统之窃盗罪构成要件有所不同。 因此,2002年底台湾通过刑法修改案,将第323条“电能、热能及其他能量或电磁记录,关于本章之罪,以动产论”,改回“电能、热能及其他能量,关于本章之罪,以动产论”。2003年6月27日,台湾刑法增订第三十六章“计算机犯罪专章”,其中新增“无故入侵电脑罪”规定:“无故输入他人账号密码、破解使用电脑的保护措施或利用电脑系统的漏洞,而入侵他人的电脑或其相关设备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并处以十万元以下罚金。”而新增“保护电磁纪录”的规定(第359条)则明订:“无故取得、删除或变更他人电脑或其相关设备的电磁纪录,致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在刑法增订“计算机犯罪专章”后,“法务部”邀集业者与相关单位进行座谈,讨论线上游戏纠纷的问题。关于虚拟世界的纠纷是否该以刑法论处的问题,与会的业者代表与律师认为,线上游戏产生问题,不应该以刑法论处,应该视为不同的场合,甚至是属于不犯罪的。例如与会的赖文智律师即表示,对纯粹虚拟世界的活动,应该只是游戏的一部分,不适合以刑法规范,也应该是没有罪的。但现任“法务部”检察司检察官并一手催生“计算机犯罪专章”的叶奇鑫则认为,谈虚拟宝物窃盗和诈欺是否应以刑法处罚,虽然有学术上之价值,但过去二年来,法官和检察官对于此类案件已有高度共识,均判处有罪,而且从法律的角度观察,虚拟宝物确实具有价值,不管游戏厂商允不允许买卖虚拟宝物,虚拟宝物都有《行情表》,玩家之间的买卖及交易非常普遍,很难仅因为是游戏,就否定这些计算机资料受法律保护之价值。但是,由于这类案件数量庞大,以去年为例,警察就移送了一千多件虚拟宝物案件,而这种案件情节多属轻微,为了避免浪费检警有限之侦查人力,也为了让玩家之间可以经由和解免除到法院、警察局诉讼之困扰,2003年6月27日施行之刑法计算机犯罪专章,已经将计算机犯罪原则上列为告诉乃论。叶奇鑫表示,当初在编法时正好是2001年《欧洲网络犯罪公约》通过之际。由于《欧洲网络犯罪公约》是世界第一套针对网络犯罪所规范的条文公约,并且就像是一套标准,让各国可遵循其标准,再依不同需求与法令做出适当的规范与处罚,因此他也在参照与比较下拟出最适合台湾的刑法增定第三十六章“计算机犯罪专章”。“事实上,很多玩家只是希望把东西要回来而已,不一定要置对方于罪,也因此,游戏公司若能协助玩家将被盗的宝物、账号寻回,在新的计算机犯罪法律架构下,玩家间有很高的和解机会。” 叶奇鑫表示,在2003年6月刑法未增定计算机犯罪专章之前,司法实务上还是将这些案件以刑法中的窃盗、强盗、诈欺与恐吓等罪论处。由于当中很多案件的当事人都是未成年人,故多数案件裁定都是在少年法庭,为保护少年的权益,这些案件结果都不会公布,相对地也希望涉嫌犯罪的少年有改过自新的机会。至于成人涉及的案件,经判决成立者,去年也有数百件,显示虚拟世界的犯罪,数量上还是惊人的。刑法增定计算机犯罪罪章之后,今年6月底以后的案件,实务上将以新的法律论处,刑度虽然没有改变,都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新法改为告诉乃论,希望能让玩家有更多和解的空间。
⑷ 美国出现首起加密货币内幕交易案,加密货币是未来的趋势吗
我不认为加密货币是未来的趋势,首先加密货币本来就是一种虚拟财产,这种货币是得不到保障的。根本无法在未来的货币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网络市场当中也出现了许许多多新兴产品。尤其是虚拟货币在货币市场当中引起了很大的波澜,其中最著名的便是比特币。比特币的价格一路上涨,曾经一度来到了六万美元一枚。但是随着各个国家对虚拟货币的限制,这也导致了虚拟货币的价格持续下跌。
这其实就是美国华杰当地的一期交易诈骗案,在这起案件当中,犯罪嫌疑人利用电信诈骗的方法向他人索取虚拟货币。在该起案件当中,华尔街官方本来打算出台一些虚拟货币,用于冲击现有的虚拟货币市场。但是该项消息被草案当中的人员私自泄露,并且与他人勾结提前购买虚拟货币,这样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在该项草案上市之后从而获取大量利益。但是这也令他们走上了违法的道路,毕竟按照美国现有的法律规定,草案出台之前是不能够泄露信息的。
⑸ 谁能帮我找两篇有关虚拟货币法律问题的外文文献
[1] Dan Hunter and F. Gregory Lastowka:Virtual Property; California Law Review 92th,2004.
只找到一个,不过可以告诉你一个方法,去知网下载一篇优秀硕士论文,看他的参考文献,肯定会有外文文献!
⑹ xrp是什么
xrp是瑞波币,是Ripple网络的基础货币,它可以在整个ripple网络中流通,总数量为1000亿,并且随着交易的增多而逐渐减少,瑞波币的运营公司为Ripple Labs(其前身为OpenCoin)。
瑞波币是ripple系统中唯一的通用货币,其不同于ripple系统中的其他货币,其他货币比如CNY、USD不能跨网关提现的,换句话说,A网关发行的CNY只能在A网关提现,若想在B网关提现,必须通过ripple系统的挂单功能转化为B网关的CNY才可以到B网关提现。
(6)国外网络虚拟货币外文文献扩展阅读
瑞波币能让小型企业在几秒钟内就能收到客户的汇款,不管这个客户在地球上的什么位置。如今,Ripple 只需3 天就能完成从消费者的信用卡到一家小型企业的银行户头的转账过程。这种迅速到款的特性对管理企业的每日现金流有很大帮助。
由于Ripple 的转账手续费低到可以忽略不计,为了保证竞争力,信用卡公司将有很大可能降低它们的转账手续费,从而使得小型公司在这方面的支出相应减少。信用卡交易费对现在的小型企业来说极不合理。大型企业可以得到更多的优惠,小型企业却难以享受同等的待遇。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瑞波币
⑺ 啥叫虚拟货币,主要是做什么用
当然可以啊,央行不是也要发行虚拟货币了嘛。目前建议做国际性的。如:dgc。。可微
⑻ 什么是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的由来
虚拟货币是以互联网作为主要工具的虚拟经济时代所产生的一种新的货币形态,为了与虚拟经济相对应,所以称之为虚拟经济货币,简称虚拟货币。
⑼ 虚拟货币是什么意思
虚拟货币的含义为:在网络上流通的,且没有实体非真实的货币,即可称为虚拟货币。且虚拟货币没有经过国家正规发行,不具有与货币相关的法偿性和强制性等属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尚不能作为普通货币在流通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第一条正确认识比特币的属性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⑽ 虚拟货币是什么
网络虚拟货币大致可以分为:第一类是大家熟悉的游戏币。在单机游戏时代,主角靠打倒敌人、进赌馆赢钱等方式积累货币,用这些购买草药和装备,但只能在自己的游戏机里使用。那时,玩家之间没有“市场”。自从互联网建立起门户和社区、实现游戏联网以来,虚拟货币便有了“金融市场”,玩家之间可以交易游戏币。第二类是门户网站或者即时通讯工具服务商发行的专用货币,用于购买本网站内的服务。使用最广泛的当属腾讯公司的Q币,可用来购买会员资格、QQ秀等增值服务。第三类互联网上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BTC)、莱特货币(LTC)等,比特币是一种由开源的P2P软体产生的电子货币,也有人将比特币意译为“比特金”,是一种网络虚拟货币。主要用于互联网金融投资,也可以作为新式货币直接用于生活中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