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虚拟币是什么东西
可以在虚拟世界花的钱
『贰』 虚拟货币是什么
1、虚拟货币是指在虚拟空间中特定社群内可以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货币,知名的虚拟货币有比特币、腾讯公司的Q币、盛大公司的点券等等。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和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
2、网络虚拟货币大致可以分为
第一类是大家熟悉的游戏币。在单机游戏时代,主角靠打倒敌人、进赌馆赢钱等方式积累货币,用这些购买草药和装备,但只能在自己的游戏机里使用。那时,玩家之间没有“市场”。自从互联网建立起门户和社区、实现游戏联网以来,虚拟货币便有了“金融市场”,玩家之间可以交易游戏币。
第二类是门户网站或者即时通讯工具服务商发行的专用货币,用于购买本网站内的服务。使用最广泛的当属腾讯公司的Q 币,可用来购买会员资格、QQ秀等增值服务。
第三类互联网上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BTC)、莱特货币(LTC)等,比特币是一种由开源的P2P软体产生的电子货币,也有人将比特币意译为“比特金”,是一种网络虚拟货币。主要用于互联网金融投资,也可以作为新式货币直接用于生活中使用。
拓展资料:
1、本质概括
“虚拟”这种形式及其表现并不是第一位重要的,第一位重要的是内在价值问题。也就是说,虚拟货币代表的价值,与一般货币代表的价值具有什么样的联系与区别。鉴于问题背景的深度,在研究的出发点上,需要站得更高。货币问题是现代性范畴的问题,虚拟货币问题则是后现代性范畴的问题。它们之间并不共享同一基础范式。而正是范式的差异,而非虚拟现象,导致了二者的不同。
2、价值形成机制不同
一般货币与虚拟货币的价值基础不同,前者代表效用,后者代表价值。从行为经济学的观点推导,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它所“等”之“价”,语言上虽称为价值,但实际上是指效用。而虚拟货币代表的不是一般等“价”之“效”,而是价值本身。虚拟货币不是一般等价物,而是价值相对性的表现形式,或者说是表现符号;也可以说,虚拟货币是个性化货币。在另一种说法中,也可称为信息货币。它们的共性在于都是对不确定性价值、相对价值进行表示的符号。这样说的时候,货币的传统含义已经被突破了。原有含义的货币,只能是新的更广义货币的一个特例。货币既可以作为一般等价物的符号,也可以作为相对化价值集的符号。
3、货币决定机制不同
一般货币由央行决定,虚拟货币由个人决定。一般货币的主权在共和体中心;虚拟货币的主权在分布式的个体节点。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看,一般货币是虚拟货币的一个特例。这种特例的特殊点在于:第一,参照点不变。因此,价值从一个集被特化为一个可通约的值,当参照点不变时,价值等同于效用;第二,效用相对于参照点的得失不变。这意味着,参照点所拥有的值,是一个稳定的理性值、均衡值。在理性经济中,参照点也可能不变,但仍是一个散集。其不同在于这个散集中的每一个点(实际成交价)都是不稳定的,只有均衡值是稳定的;但在虚拟货币的价值集中,每一个点都可能是稳定的,相反是那个理性均衡值可能是不稳定的。反映到货币决定机制上,央行正是理性价值的一个固定不变的参照点的人格化代表,而虚拟货币市场(如股市、游戏货币市场)是由央行之外的力量决定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在经济学中有人把股票市场称为虚拟货币市场,把股市和衍生金融市场形成的经济称为虚拟经济。虚拟经济的本质是以个体为中心的信息经济。
『叁』 什么是虚拟货币、数字货币和加密货币
一、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是指未打印在纸上或印在金属上的任何货币,所以它是虚拟的,只存在于虚拟世界中。
腾讯公司Q币就是一种中心化的虚拟货币:由腾讯自行发行、管理,可通过微信支付、银行卡等方式充值、按1Q币/RMB比例购买,只能用来购买QQ平台的产品(如游戏道具)和服务,只能单向流通,既不能兑换现金,也不能进行转账交易。与此类似的还有网络游戏中的点券、直播平台的鱼丸、电商平台的金豆,均属于虚拟货币的范畴。一定程度上,这一类虚拟货币更像是“玩具”。
但从定义上讲,虚拟货币的范围最大,比特币也可以算是去中心化的虚拟货币,但和Q币、游戏点券有着本质的区别,比如不受任何中心化机构控制,可用于购买某些商品和服务,与法定货币双向兑换定等,所以比特币将比特币定义为加密(数字)货币更精准。所以有些国内证券行业的人士认为,虚拟货币仅指Q币这一类,并不包含比特币等加密(数字)货币。
二、数字货币
数字货币的定义分歧最大,但统一的部分是:一种以数字形式呈现的货币,而非纸币、硬币等实体货币,承担了类似实体货币的职能,但能够支持即时交易和无地域限制的所有权转移。
从字面地理解,它应该有两个特点、
1. 它是由数据生成的,以电子的形式存在的。
2. 它具有货币的功能,可以被用来交易,并具有一定价值。
它可以在区块链中运行,也可以是互联网中流通。严格来说,银行APP中的余额,从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数字货币。
数字货币是真实存在于数字世界的货币,不同于支付宝、微信、手机银行转账,这些都是基于电子账户实现的支付方式,本质上只是现有法币的信息化过程,这一类称为电子货币更为精准,但广义上也算在数字货币中。真正的(狭义)央行数字货币还处于研究阶段,未来将和现有法币同时使用,并将逐步取代现金。
三、加密货币
加密货币是基于某种加密算法创建的数字货币,所以称为加密数字货币更好理解。加密货币并非由任何中心化机构发行,理论上它不会受到政府部门干涉、管控的影响,目前币圈流通的比特币、以太坊、EOS等币种都是加密货币。
加密货币采用的分布式记账系统,共识机制由社区内大部分用户制定,对使用者有很好的隐私保护,但交易信息是完全公开透明的, 且交易规则不会被某个机构或个人擅自更改,受到所有成员的监督。
所以在区块链投资领域的各种币种,准确的定位是加密(数字)货币,大众所关注与探讨的数字货币,无论是关于比特币、ICO,还是各国央行关注探索的数字货币,其实质就是加密货币。
『肆』 虚拟币是什么意思
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实体货币远远不能满足人们的资金流动需求。 虚拟币是指高科技中代替实体货币流通的信息流或数据流。
虚拟货币与支票和电汇不同,虚拟货币不能实现的价值,不能通过银行转账,目前只能流通于网络世界,虚拟货币是由各网络机构自行放行,没有形成统一的发行和管理规范。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市面流通的网络虚拟货币(简称网币)不下10种,如Q币、U币、网络币、泡币、酷币、魔兽金币、天堂币、盛大点券等。以Q币为例,使用者超过两亿人。业内人士估计,国内互联网已具备每年几十亿元的虚拟货币市场规模,并以15%~20%的速度成长。
『伍』 虚拟货币是什么有什么价值
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知名的虚拟货币如网络公司的网络币、腾讯公司的Q币,Q点、盛大公司的点券,新浪推出的微币(用于微游戏、新浪读书等),侠义元宝(用于侠义道游戏),纹银(用于碧雪情天游戏),2013年流行的数字货币有,比特币、莱特币、无限币、夸克币、泽塔币、烧烤币、便士币(外网)、隐形金条、红币、质数币。目前全世界发行有上百种数字货币。圈内流行"比特金、莱特银、无限铜、便士铝“的传说。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
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典:应用版》
『陆』 什么是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银行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柒』 虚拟币是什么意思
一、利用虚拟货币非法集资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利用虚拟货币非法集资的量刑标准是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不等。虚拟货币常见于网络平台,特别是经常打游戏的这些人对虚拟货币应该都不陌生。但在量刑的时候需要考虑非法集资的数额以及造成的具体影响。
非法集资最新方式
1、最常规的集资新方式:借贷平台,金交所,文交所,看收益,吐本金,实为庞氏骗局;
2、最泛滥的集资新方式:微商传销;
3、最隐蔽的集资新方式:消费返利,伪装者,合法外衣消费模式防不胜防;
4、最潮流的集资新方式:虚拟货币,新概念外汇跟单,打着国际化口号忽悠吸粉;
5、最昧良心的集资新方式:养老投资,保健旅游产品。
非法集资的特征
非法集资四大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虚拟货币形式的非法集资案件对绝大多数的人来说是比较陌生的,因为有很多人对虚拟货币都不是特别的了解,但是,最终的量刑标准也并不主要取决于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非法集资的手段。虚拟货币也是当事人合法的财产权,该怎么量刑和非法集资的案情是有关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巨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