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国家对虚拟货币的政策
法律分析:国家对虚拟货币交易的政策规定:监管严格,明令禁止,在处置非法集资部级联席会议上,中国央行表示,将对涉嫌非法集资的“虚拟货币”相关行为进行严厉打击,针对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活动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所,央行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发布公告,明确态度、警示风险、并部署各地开展整治。
法律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十九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
(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⑵ 个人买卖虚拟货币是否违法
【法律分析】:销售虚拟货币不违法。销售虚拟货币在国内是合法存在的,但如果利用虚拟货币从事非法的活动那就是违法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为非法经营罪,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要符合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有关条件,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服务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⑶ 虚拟货币交易受法律保护吗
法律分析:虚拟货币交易受法律保护,买卖虚拟货币是合法的,但如果利用亮芦虚拟货币从事非法的活动那就是违法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为非法经营罪。本罪侵犯的客体应该是市场秩序,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兄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敬尘带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⑷ 国家允许虚拟币交易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虚拟货币是指非货币当局发行的虚拟商品。它不具有法定补偿和强制性的货币属性。它不属于真正的货币。比较著名的虚拟货币有比特币、以太币等。
网友咨询:
国家允许虚拟币交易吗?
贵州众贯律师事务所石波律师解答:
虚拟货币没有任何担保组织,法定货币是有国家信用和国家强制权力担保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虚拟货币是指非货币当局发行的虚拟商品。它不具有法定补偿和强制性的货币属性。它不属于真正的货币。比较著名的虚拟货币有比特币、以太币等。
市场上的虚拟货币主要有四类:由游戏运营商开发,供玩家在网络游戏中作为交易媒介而使用的游戏币;由门户网站或者即时通信工具发行,供本运营网络空间内使用的专用虚拟货币;既可以在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内使用,又可以向非发行主体购买商品和服务的交互式虚拟货币;基于密码学和现代网络P2P技术,通过复杂的数学算法产生的,特殊的电子化的、数字化的网络密码币。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
贵州众贯律师事务所石波律师解析: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
从事虚拟币交易的个人或者单位,可能要面临两种法律后果。
(一)民事责任。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最直接的后果就是投资人签署的各类投资(买卖)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的合同无效,出卖人需返还投资人投资款。
(二)刑事责任。虚拟货币交易形式,都是通过买卖、发行虚拟货币获取资金。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通过这种形式获取资金,只要达到定罪标准,一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石波律师简介
石波律师是贵州众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娴熟的法律技巧、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广大客户提供了高效、优质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得到广大客户的好评。
⑸ 所有虚拟货币交易都是犯罪开设交易所是否一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9月24日10部门公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第二条,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这些业务活动包括法币交易,币币交易、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币、为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业务,而这些业务活动基本涵盖了发币行为、交易行为、衍生品投资等等,这是不是意味着,所有的虚拟货币投资或者交易行为,都会被认定为一种非法金融活动?
如果这种观点成立,那10部门通知的第四条,就会和第二条内容产生内容矛盾。新通知的第四条是对参与投资虚拟货币的风险提示,其提到,任何主体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该规定的意义在于,警告相关投资风险,但是如果不违背公序良俗,即相关投资活动的民事法律行为则有效。
但是有观点认为,如果按照第二条的规定,所有的币币交易、法币交易行为都是非法金融活动,这种非法性的前提下,所谓的投资行为,也应该包含在这种币币交易或者法币交易行为内,也属于一种非法金融活动,既然属于非法,那自然应该是无效行为,而不能观察其是否符合公序良俗。因此,有观点就认为该两条规定存在内容上的矛盾之处。
笔者认为,这两条并不存在矛盾,以上观点的错误之处在于,没有分清第二条和第四条内容针对的主体或者行为模式。
对于此问题,相比于2017年的七部门94公告《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其对于非法金融活动的概念仅仅限于代币发行融资这一种活动,但是2021年92410部门新通知,则将非法金融活动的概念范围扩展到几乎所有与虚拟货币有关的发行、交易活动,未来可能还是进一步把去中心化金融的智能合约也纳入其中,比如相关借贷、质押、存储等等活动。
2.虚拟货币交易所的非法经营定性路径基本明确
期货合约业务是明确的入罪红线,触碰必刑
此前94规定中,所有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但相关刑事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其相关罪名问题,只是在代币融资发行中,提到的涉嫌犯罪有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
而在最新的924新通知中,对于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涉嫌罪名的列举,增加了一个非常不同的罪名即非法经营期货业务。而根据刑法规定,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而此处的“情节严重”,数额标准并不高,犯罪金额达到30万即可刑事立案。
而在924的新通知中,通知所列举的法律依据,相比94规定,也增加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这是因为,当前大量的虚拟货币交易所,不仅仅会提供币币交易等信息中介服务,也会提供数字货币投资的保证金投资合约投资业务,衍生还会有相关融资融券等金融业务,这些业务,一旦涉及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就可能被定性为开展未经批准的期货业务,一旦金额达到30万以上,就涉嫌非法经营罪。
3.非法经营罪的另一个路径:擅自开设金融类业务交易所
现实中,还有一类交易所,只提供otc交易服务,不提供其他任何合约或者其他区块链金融服务,是否就不会涉嫌非法经营罪了?
目前来看,答案并非如此乐观。
而本次新的通知中,依照的法律法规文件比较引人注意的还包括《国务院关于清
理整顿各类地方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
其中,《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明确规定“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而一旦开设交易所提供了数字货币的交易服务,如果面向中国境内客户,那种服务就属于一种非法的金融服务活动,这类交易所就应该获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的批准,一旦没有获得批准,就属于违法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属于违法国家规定,如果打到扰乱市场秩序的程度,该类开设交易所提供非法金融服务活动的行为,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定罪逻辑基本形成。
当然,根据当前最高法对于非法经营罪的有关答复,要求对于没有明确司法解释要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案件逐层上报最高法定性。而从当前的政策环境和监管态势来看,最高法的答复如何,相信读者自己心理会有相关的衡量。
在国外有的合法啊!因为没有交易所的话,基乎比特币就没有人买卖炒作了
照这样说那开没交易所不就是组织犯罪吗?
⑹ 人民法院报发文:虚拟货币属合法财产,涉案款物不可一律予以没收或者发还
虚拟货币在当今世界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们不仅是一种投资选择,也被视为对冲风险的工具。然而,关于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和如何处理涉及虚拟货币的犯罪行为,司法实践存在分歧。本文将探讨虚拟货币的财物属性,以及如何正确处理涉及虚拟货币的涉案财产。
首先,虚拟货币具有经济属性,可视为财物。根据现行法律政策,虚拟货币并未被定性为非法物品。因此,持有虚拟货币的主体享有合法财产权益,并受到法律保护。在处理涉及虚拟货币的犯罪行为时,不能一律采取没收或发还措施,而应在刑事与民事法律秩序统一的基础上,分别对待,以实现个人财产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其次,虚拟货币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看法。一些法院认为虚拟货币仅是电子数据,不应被视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而另一些法院则认为虚拟货币具有财产价值,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但不宜认定为合法财产。还有一部分法院认为,虚拟货币属于合法财产,只要没有用于违法犯罪或直接源自违法犯罪,就应保护持有人的财产权益。
综上所述,虚拟货币作为一种具有经济属性的财物,其法律属性和处理规则需明确。当前,司法实践在对虚拟货币犯罪行为定性、涉案财产处置等方面存在分歧。为确保个人财产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均衡保护,有必要进一步厘清虚拟货币的刑法属性及涉案财产处置问题。法律政策应明确虚拟货币的合法地位,避免一刀切的处理措施,促进虚拟货币的健康发展。
在处理涉虚拟货币的犯罪案件时,应考虑涉案财产的性质和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对于无交易行为的被害人,应判决被告人承担退赔经济损失的义务,并责令返还被害人尚未转移的虚拟货币。对于已转移的虚拟货币,可根据销赃价、购买价等进行认定并责令退赔。对于无法查明价格的虚拟货币,可不计入犯罪数额,但犯罪行为应予以认定。
对于有交易行为的被害人,判决应考虑被害人的民事过错程度。对具有多次交易、无法说明合法来源或有证据证明为实施违法犯罪而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人,可判令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并予以没收。对于其他行为人,应结合其民事过错程度,判令部分或全部退赔被害人,同时追究被告人追缴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责任。缴获的虚拟货币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处置,所得款项上交国库。
总之,虚拟货币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工具,其法律属性和处理规则需进一步明确。司法实践应确保个人财产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促进虚拟货币行业的健康发展。
⑺ 买卖“虚拟货币”受法律保护吗
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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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虚拟货币”受法律保护吗?
律师解答:
“虚拟货币”伴随互联网发展应运而生,国内更是刮起一阵有关“虚拟货币”的热潮,但是,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滋生了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不受法律保护。
从事虚拟币交易的个人或者单位,可能要面临两种法律后果。(一)民事责任。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最直接的后果就是投资人签署的各类投资(买卖)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的合同无效,出卖人需返还投资人投资款。(二)刑事责任。虚拟货币交易形式,都是通过买卖、发行虚拟货币获取资金。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通过这种形式获取资金,只要达到定罪标准,一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或者是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或者是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律师补充:
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交易从业者要清醒的认识到虚拟货币交易的法律风险,不能抱有任何侥幸的心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逐步退出这个行业。如果要开展虚拟货币交易业务,一定要严格把控商业风险,不能出现侵吞、诈骗投资者资金的行为,不能出现挤兑、跑路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二)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⑻ 国家对虚拟币的法律规定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陈某珍开始投资YFC币,一种虚拟货币。不久,她与郑某君、陈某丽、黄某镳、王某刚签订了共同出资5万元投资YFC币的备用保障协议,协议中规定了利润分配。由于四人暂时缺少资金,他们向陈某珍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陈某珍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将款项转给了黄某镳。然而,由于四人之间的意见分歧,借款迟迟未能归还给陈某珍。在多次催讨无果后,陈某珍将四人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永安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合法的民事活动应受法律保护。尽管陈某珍提供了四人出具的借条,但她未能提供支付货币的合法证据。然而,她提供的虚拟货币交易记录和与黄某镳签订的协议表明,他们从事的是虚拟货币投资和交易。《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投资交易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此类活动存在法律风险。因此,永安法院驳回了陈某珍的诉讼请求。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裁定。
问题与解答
1. 参与虚拟货币投资是否违法,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规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因此,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存在法律风险。如果投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此外,虚拟货币交易可能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构成犯罪,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如何辨别投资项目是否合法?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众多,部分人希望通过投资改善经济状况。建议在投资前向金融机构咨询或查询官方网站,避免盲目听信他人介绍的项目。特别是中老年人,应增强防骗意识,通过合法正规渠道理财,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3. 若亲友参与虚拟货币投资,应如何止损?
应及时告知亲友投资虚拟货币的违法性和可能的经济损失。如果因欺骗或虚构事实导致投资,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失,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⑼ 买卖虚拟货币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导言:当前司法实践中,部分侦查机关在处理虚拟币交易案件时,存在对法律的错误理解。他们往往认为,炒币不违法,但当问及法律依据时,他们通常会提到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924”文件,认为该文件禁止了虚拟币交易。这一错误理解导致了对单纯个人买卖虚拟货币行为的不当定性,引致了不必要的法律困扰。本文旨在系统性地解析这一问题。
一、法律文件概览
1. 2013年12月3日,央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比特币为特定虚拟商品,具有财产价值。USDT作为稳定币,应与主流虚拟货币一样,受到法律保护;
2. 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并未禁止个人持有、买卖虚拟货币,包括USDT;
3. 2021年9月24日,央行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虽然强调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行为的潜在风险,但并未否定个人持有、买卖虚拟货币的合法性,而是明确了虚拟货币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
二、交易性质与犯罪界限
虚拟币交易可能引发其他犯罪,如非法集资、非法经营、传销犯罪等,但单纯交易行为本身并非刑事犯罪。判断是否构成犯罪需明确行为是否违反相应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除非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否则不得定罪处刑。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买卖虚拟货币构成刑事犯罪。
三、法律后果与保护
个人进行虚拟币交易,只要不涉及系统性的商业行为或与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无关,通常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从法律层面,虚拟币交易本身违法的后果顶多是合同无效,投资失败,不受法律保护。法院在处理相关纠纷时,会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认定合同无效,但同时会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结:个人持有、买卖虚拟货币行为的本身并不触犯刑事犯罪。但在实际操作中,个人应当注意交易的安全性和合法性,避免涉及非法活动。法律界对虚拟币交易的界定和处理正逐步明确,以保护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