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网游虚拟货币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政府最近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旨在规范和改进网游虚拟货币的运营。随着网络游戏行业的飞速发展,虚拟货币在游戏内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但它也引发了诸多经济和社会问题,如缺乏监管、用户权益保护不足和使用限制不明确等,这些问题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该《通知》首先明确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适用范围,将它与游戏内的虚拟道具区分开,以适应市场新变化并解决新出现的问题。它规定,只有经过批准的公司才能提供相关服务,并对虚拟货币的使用进行了严格限制,禁止其用于购买实物商品或兑换其他企业的服务,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在保障用户权益方面,《通知》要求游戏运营企业核实用户身份后,提供充值和转移记录,并设立申诉处理程序。对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企业,实施了详细的规定和严格的要求,确保用户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特别关注的是,该通知强调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禁止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以防止他们过早接触虚拟货币的风险。
最后,《通知》提出建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协调管理机制,促进部门间沟通合作,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游戏产业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打击利用虚拟货币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
2009年6月26日,文化部、商务部联合下发《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同一企业不能同时经营虚拟货币的发行与交易,并且虚拟货币不得支付购买实物,防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对现实金融秩序可能产生的冲击。
㈡ 网游虚拟货币简介
网游虚拟货币在推动游戏产业进步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经济和社会议题。首要挑战在于用户权益保障的不足以及市场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管。不断出现的虚拟货币纠纷事件,进一步突显了这些问题的严重性。
在2009年6月26日的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通知中,首次明确界定了网游虚拟货币的性质。它被定义为由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用户通过货币购买,存储在游戏服务器内,以数字形式体现的虚拟货币。其主要功能是用于兑换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特定服务,如预付充值卡或点卡,而非游戏内的道具。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通知明确区分了网游虚拟货币和游戏道具,前者被明确列为单独的管理范畴。游戏道具的管理则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另行制定规定,以确保市场的清晰性和公平性。
2009年6月26日,文化部、商务部联合下发《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同一企业不能同时经营虚拟货币的发行与交易,并且虚拟货币不得支付购买实物,防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对现实金融秩序可能产生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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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网络虚拟货币可能的前途
网络虚拟货币若仅作为特定场景下的交换媒介或用户自发的市场行为,即使具备一定购买力,对实体经济的冲击可能有限。目前的立法和监管尚存在空白,但一些企业涉足虚拟货币领域引发关注。国际上,哈宝互动社区发行的哈币在短短5年内迅速普及,甚至在一些国家的电商平台上接受哈币支付。国内如酷币,其流通范围广泛,购买渠道多样,甚至与人民币有双向兑换,引发了真实货币的法律确认案例。一些在线游戏网站也通过虚拟金币进行增值消费,价格优惠,但过度发行可能导致通货膨胀和玩家利益受损。
网络游戏公司发行虚拟货币时,往往会导致玩家购买的虚拟财产贬值,游戏内的通货膨胀难以避免。发行者可能通过过量发行获取利益,而游戏运营商难以控制伪钞制造和二级交易市场的影响,如边锋网币购买力的急剧下滑。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管理目前仅限于真实货币购买虚拟货币,而非反向兑换,但已有网站从事游戏币与人民币的兑换,对金融系统构成潜在冲击。国家短期内不会轻易开放监管,而是倾向于加强管理,限制网币购买真实商品和服务,并可能逐步取缔此类兑换活动,以解决电子支付问题的根本。
㈤ 规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具体措施
为规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具体措施如下:
(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被定义为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用户通过法定货币购买,存储在服务器内的数字工具,用于兑换特定服务,但不包括游戏道具。
(二)文化行政部门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发行和交易主体,遵循相关行政许可和规定,企业需申请并符合条件以开展服务,同时禁止同一企业同时经营发行和交易业务。
(三)企业需在申请材料中详细列出虚拟货币的相关信息,如表现形式、发行范围等,并保证用户权益和技术安全。
(四)交易服务企业需遵循电子商务服务规定,提供实名认证和安全保障措施。
(五)已开展服务的企业需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逾期未申请将受到处罚。
(六)运营企业需合理发行,禁止恶意行为,季度报告虚拟货币总量,并保存用户充值记录。
(七)虚拟货币只能兑换自身提供的服务,禁止实物购买或与其他企业交易,运营企业保存充值记录至少180天。
(八)用户权益保障和纠纷处理机制明确,要求实名验证和提供充值记录。
(九)终止服务时,未使用的虚拟货币需退还用户,且连续中断服务超过30天视为终止。
(十)虚拟货币单位购买价格不得变更,新增种类需备案,禁止转移功能和非法交易。
(十一)交易服务企业必须实名制,保存交易记录和账务至少180天,打击违法交易。
(十二)未成年人禁止使用交易服务,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十三)管理部门将联合打击赌博等违法活动,规范市场秩序。
(十四)明确虚拟货币与游戏道具的区别,加强部门协调和信息共享。
㈥ 网络游戏购买虚拟货币可要求开发票吗
网络游戏购买虚拟货币可要求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6)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业务报告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
第五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五十七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㈦ 规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本通知所称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指定范围、指定时间内的网络游戏服务,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戏活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
(二)文化行政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的,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凡提供上述两项服务的企业,须符合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有关条件,向企业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文化部审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是指发行并提供虚拟货币使用服务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是指为用户间交易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提供平台化服务的企业。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以上两项业务。
(三)企业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除依法提交相关材料外,须在业务发展报告中提交虚拟货币表现形式、发行范围、单位购买价格、终止服务时的退还方式、用户购买方式(含现金、银行卡、网上支付等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四)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此类企业在提出申请时,除依法提交的材料外,须在业务发展报告中提交服务(平台)模式、用户购买方式(含现金、银行卡、网上支付等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用户账号与实名银行账户绑定情况、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五)已经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相关经营业务。逾期未申请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予以查处。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文件抄送商务部和中国人民银行。 (六)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依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产品营运情况,适量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严禁以预付资金占用为目的的恶意发行行为。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虚拟货币总量等情况,须按季度报送企业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
(七)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保存用户的充值记录。该记录保存期自用户充值之日起不少于180天。
(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发行企业自身所提供的虚拟服务,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它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
(九)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和申诉处理程序措施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企业向用户提供服务的网站上显著位置进行说明。
(十)用户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过程中出现纠纷的,应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核实用户身份后,应提供虚拟货币充值和转移记录,按照申诉处理程序处理。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积极协助进行取证和协调解决。
(十一)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计划终止其产品和服务提供的,须提前60天予以公告。终止服务时,对于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方式或用户接受的其它方式退还用户。网络游戏因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自身原因连续中断服务30天的,视为终止。
(十二)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变更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单位购买价格,在新增虚拟货币发行种类时,需根据本通知第三条所列材料内容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十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支持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的,应采取技术措施禁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用户账户之间的转移功能。
(十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在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相关交易服务时,须规定出售方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要求其绑定与实名注册信息一致的境内银行账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必须保留用户间的相关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保留期自交易行为发生之日起不少于180天。
(十五)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要建立违法交易责任追缴制度和技术措施,严格甄别交易信息的真伪,禁止违法交易。在明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为违法获取或接到举报并核实的,应及时删除虚假交易信息和种植提供交易服务。
(十六)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十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和交易服务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在相关部门依法调查时,必须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记录。
(十八)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用户间虚拟货币转移服务的,应采取技术措施保留转移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180天。 严厉打击利用虚拟货币从事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九)各地要按照公安部、文化部等部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号)的要求,配合公安机关从严整治带有赌博色彩的网络游戏,严厉打击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从事赌博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在用户直接投入现金或虚拟货币的前提下,采取抽签、押宝、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分配游戏道具或虚拟货币。
(二十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管理部门,采取技术手段打击“盗号”、“私服”、“外挂”等。
(二十二)对经文化部认定的网络游戏“私服”、“外挂”网站上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的,由文化部通报中国人民银行。 (二十三)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的企业,由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予以查处。
(二十四)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企业,由文化行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十五)建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对“盗号”、“私服”、“外挂”、非法获利、洗钱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各部门应定期沟通,协调配合,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管理工作。
(二十六)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所发行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与游戏内道具名称重合。网络游戏内道具的管理规定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规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网游虚拟货币新规出台:不得支付购买实物
文化部、商务部2009年6月26日今日联合下发《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同一企业不能同时经营虚拟货币的发行与交易,并且虚拟货币不得支付购买实物,防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对现实金融秩序可能产生的冲击。
文化部、商务部今日下发了《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副司长庹祖海等今日下午在北京与部分媒体进行沟通,解读了该《通知》的要点。
据悉,下发此《通知》的背景是,网游虚拟货币在促进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经济与社会问题,主要体现在:用户权益缺乏保障、市场行为缺乏监管、虚拟货币在使用中引发的纠纷不断。该《通知》还界定了网游虚拟货币的定义,游戏道具不在其列。 该《通知》对网游虚拟货币的界定是:网游虚拟货币是指由网游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发行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方式存储与游戏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网游虚拟货币用于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指定范围、指定时间内的网游服务,表现为网游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卡等形式。
据悉,这是主管部门首次明确网游虚拟货币的定义,并指出游戏道具不在其列。网游虚拟货币不得与游戏内道具名词重合,网游道具的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目前,某些网游产品利用虚拟货币,采取抽签、押宝、随机抽取等博彩方式,分配网游道具,或虚拟货币,造成了不良影响,《通知》指出将禁止上述行为。
《通知》表示,将对利用网游虚拟货币进行赌博或博彩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要求各地配合公安机关从严整治带有赌博色彩的网游,严厉打击利用网游虚拟货币从事赌博的违反犯罪行为。 主管部门关注到,网游虚拟货币的使用一直存在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不利的问题,某些网游产品在终止服务时,对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不退还、不补偿,损害了用户合法利益。
《通知》指出,在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网游企业应积极协调进行取证和协调解决。在游戏终止服务时,对于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方式或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给予退还。(全智)
规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文化部、商务部出台政策
规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
近日,经中国人民银行会签同意,文化部、商务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的迅速发展,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广泛应用于经营服务之中。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促进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经济和社会问题,特别是市场行为缺乏监管、用户权益缺乏保障、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使用范围缺少限制等现象比较严重,成为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通知》着眼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力求解决当前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
一是首次明确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适用范围,对当前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与游戏内的虚拟道具做了区分,以适应网络游戏市场发展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二是加强主体管理,规范市场行为。《通知》规定从事相关服务的企业需批准后方可经营。同时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做出了严格规定: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他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防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对现实金融秩序可能产生的冲击。
三是切实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明确企业责任。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核实用户身份后,应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充值和转移记录,按照申诉处理程序处理。对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的企业都做出了一系列规定,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四是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禁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
五是充分利用现有的管理手段,提出建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沟通协调,规范市场秩序、保障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防止和打击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违法犯罪行为。
㈧ 网游虚拟货币管理政策
在2009年6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经过会签,文化部与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应对网络游戏产业迅速发展带来的新挑战。
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的蓬勃发展,虚拟货币在游戏内广泛应用,促进了产业进步,但也带来了诸多问题,如市场监管缺失、用户权益保护不足以及虚拟货币使用范围的界定不清。这些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通知》正是针对这些问题出台的解决方案。
首先,明确了虚拟货币的适用边界,区分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与游戏内虚拟道具,以适应市场新变化和解决新出现的问题。这有助于规范市场行为,防止混淆和滥用。
其次,强化了主体管理,规定相关企业必须在获得批准后才能提供服务。《通知》还严格限制了虚拟货币的使用,禁止其用于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他企业的服务,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保护用户权益是另一重要方面,《通知》要求运营企业在验证用户身份后,提供充值和转移记录,并建立申诉处理机制。同时,对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企业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保障用户权益不受侵害。
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通知》明确规定禁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以促进他们健康成长。
最后,《通知》提倡利用现有管理手段,建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的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沟通,规范市场秩序,防止金融风险,并严厉打击利用虚拟货币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
2009年6月26日,文化部、商务部联合下发《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同一企业不能同时经营虚拟货币的发行与交易,并且虚拟货币不得支付购买实物,防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对现实金融秩序可能产生的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