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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行业规范条件

发布时间:2025-01-11 02:13:24

❶ 真正的区块链具备哪些条件(区块链的三大要点)

区块链的特征包括什么

安全性高。区块链不受任何人和实体的控制,数据在多台计算机上完整的复制。攻击者没有一个单一的入口点,数据安全更有保障。数据不可篡改,一旦进入区块链,任何信息都是无法更改的,甚至管理员也无法修改此信息。无第三方并且可访问。区块链的去中心和帮助对点交易,无论是交易还是交换资金,都无需等三方批准。而且,网络中是有的节点都可以轻松访问信息。

区块链最大的特性是去中心化,去中心化意味着所有操作都部署在分布式账本上,而不再部署在中心化机构的服务器上。

区块链是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相结合的新型应用。

基本特征包含:去中心化,开放性,自治性,信息不可篡改,匿名性。

1.去中心化

由于区块链使用分布式存储,没有中心硬件和机构,任何节点的权利和责任都是平等的,系统中的数据由所有节点共同维护。

而传统互联网,比如脸书,腾讯,十数亿人的隐私数据由一家公司管理,一个中央服务器维护。

因此,传统互联网数据库,安全性和隐私性欠缺,时常发生黑客盗用,泄露事件。

2.开放性

区块链系统是开放的,公链代码是开源的。除了交易各方的私有信息进行加密,数据是对大众公开的。任何人都能对数据进行查询,系统数据高度透明。

3.自治性

自治性建立在规范和协议的基础之上。区块链技术采用基于协商一致的规范和协议(比如公开透明的算法)。

让系统里所有节点都能在去信任的环境中自由安全地交换数据。

将传统互联网对人的信任,改变成对数学,密码学,计算机等物理机器的信任,

任何人都无法干涉区块链协议信任。

4.数据不可篡改

信息一经所有节点验证并添加到区块链上,就会被永久记录下来。

除非同时控制系统里51%以上的节点,否则,单个节点上对数据库私自篡改是无效的,无法上链记录的。

因此,区块链数据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非常高。

反而,传统互联网,中心化机构的中央服务器后台可以随时篡改任何人的数据,封禁你的网址,网页,账户等等,毫无安全性可言。

5.匿名性

区块链节点之间的交换严格按照固定算法执行。

其信息交互是无需信任的,换言之,交易各方是无条件信任的。

传统的信任是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或者人对第三方中心化机构的信任。

而区块链技术解决的是人与人彼此之间,完全的信任问题。

区块链的四大特征

区块链的特点

区块链的四大特征之一:不可篡改。

区块链最容易理解的特点是它不能被篡改。

不可篡改是基于“块+链”的唯一账本:有交易的块按时间顺序不断添加到链的末端。要修改一个块中的数据,必须重新生成该块之后的所有块。

共识机制的一个重要作用是,大量修改区块的成本极高,几乎不可能。以有工作量证明(如比特币以太坊)的区块链网络为例。只有51%的计算能力才能重新生成所有块篡改数据。但是,破坏数据并不符合拥有强大计算能力的玩家的自身利益。这种实用的设计提高了区块链数据的可靠性。

通常情况下,区块链账簿中的交易数据可以视为未被“修改”,只有被批准的新交易才能对其进行“修改”。修改的过程会留下痕迹,这就是区块链不能被篡改的原因。篡改是指通过伪造的手段改变或曲解。

什么是区块链

区块链有两个含义:

1、区块链(Blockchain)是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的新型应用模式。所谓共识机制是区块链系统中实现不同节点之间建立信任、获取权益的数学算法。

2、区块链是比特币的底层技术,像一个数据库账本,记载所有的交易记录。这项技术也因其安全、便捷的特性逐渐得到了银行与金融业的关注。

狭义来讲,区块链是一种按照时间顺序将数据区块以顺序相连的方式组合成的一种链式数据结构,并以密码学方式保证的不可篡改和不可伪造的分布式账本。

广义来讲,区块链技术是利用块链式数据结构来验证与存储数据、利用分布式节点共识算法来生成和更新数据、利用密码学的方式保证数据传输和访问的安全、利用由自动化脚本代码组成的智能合约来编程和操作数据的一种全新的分布式基础架构与计算方式。

数字货币必须具备的条件

数字货币必须具备的特点

1去中心化,但数字货币实际上从发行上来说是去中心化的;但交易上是存在中心的;

2匿名性,这个其实不是那么重要

3支付便捷,成本低,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能够快捷方便且低成本的实现境内外资金的快速转移,整个支付过程更加便捷有效

4必须具备开源代码,且必须公开。开源代码是数字货币的身份象征。必须在github上可以查到。

5第三方大盘交易平台,保障变现;其实交易平台从逻辑上是违背数字货币的天性的,因为去中心化严格来说是不需要各种平台的

6独立的数字加密钱包。

7恒量发行,不会增发。不会通货膨胀,不会产生泡沫。

山寨币、企业币特征

1:个人行为或公司自己造帀。

2:无法去中心化。

3:可拆分,最终都是泡沫。

4:无法在第三方国际交易平台交易变现。

5:无限量发行。

6:没开源代码。

7:可操控价格,多为单向关系。

8:因企业倒闭破产而消失、崩盘。

真正的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货币,必须具备这些属性才面向市场推出。不具备这几点的诞生出来的虚拟货币必定是山寨币、企业币、游戏币、借加密数字货币趋势做投机型的,都是空气币、资金盘而已!币圈一天,人间十年甚至几十年。

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

什么是区块链技术?区块链技术的核心构成是什么?

什么是区块链技术?区块链技术的核心构成是什么?

什么是区块链技术:

区块链是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的新型应用模式。所谓共识机制是区块链系统中实现不同节点之间建立信任、获取权益的数学算法。

区块链(Blockchain)是比特币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本质上是一个去中心化的数据库,同时作为比特币的底层技术。区块链是一串使用密码学方法相关联产生的数据块,每一个数据块中包含了一次比特币网络交易的信息,用于验证其信息的有效性(防伪)和生成下一个区块。

区块链技术的核心构成:

区块链主要解决的交易的信任和安全问题,因此它针对这个问题提出了四个技术创新:

第一个叫分布式账本,就是交易记账由分布在不同地方的多个节点共同完成,而且每一个节点都记录的是完整的账目,因此它们都可以参与监督交易合法性,同时也可以共同为其作证。

跟传统的分布式存储有所不同,区块链的分布式存储的独特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区块链每个节点都按照块链式结构存储完整的数据,传统分布式存储一般是将数据按照一定的规则分成多份进行存储。二是区块链每个节点存储都是独立的、地位等同的,依靠共识机制保证存储的一致性,而传统分布式存储一般是通过中心节点往其他备份节点同步数据。[8]

没有任何一个节点可以单独记录账本数据,从而避免了单一记账人被控制或者被贿赂而记假账的可能性。也由于记账节点足够多,理论上讲除非所有的节点被破坏,否则账目就不会丢失,从而保证了账目数据的安全性。

第二个叫做非对称加密和授权技术,存储在区块链上的交易信息是公开的,但是账户身份信息是高度加密的,只有在数据拥有者授权的情况下才能访问到,从而保证了数据的安全和个人的隐私。

第三个叫做共识机制,就是所有记账节点之间怎么达成共识,去认定一个记录的有效性,这既是认定的手段,也是防止篡改的手段。区块链提出了四种不同的共识机制,适用于不同的应用场景,在效率和安全性之间取得平衡。

区块链的共识机制具备“少数服从多数”以及“人人平等”的特点,其中“少数服从多数”并不完全指节点个数,也可以是计算能力、股权数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以比较的特征量。“人人平等”是当节点满足条件时,所有节点都有权优先提出共识结果、直接被其他节点认同后并最后有可能成为最终共识结果。[8]

以比特币为例,采用的是工作量证明,只有在控制了全网超过51%的记账节点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伪造出一条不存在的记录。当加入区块链的节点足够多的时候,这基本上不可能,从而杜绝了造假的可能。

最后一个技术特点叫智能合约,智能合约是基于这些可信的不可篡改的数据,可以自动化的执行一些预先定义好的规则和条款。以保险为例,如果说每个人的信息(包括医疗信息和风险发生的信息)都是真实可信的,那就很容易的在一些标准化的保险产品中,去进行自动化的理赔。

在保险公司的日常业务中,虽然交易不像银行和证券行业那样频繁,但是对可信数据的依赖是有增无减。因此,笔者认为利用区块链技术,从数据管理的角度切入,能够有效地帮助保险公司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具体来讲主要分投保人风险管理和保险公司的风险监督。

区块链技术的核心层是什么?

重庆金窝窝分析:共识机制是区块链技术的核心,共识机制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整个区块链系统节点之间的相互信任程度,也决定了其他使用者对于区块链上数据的信任程度

区块链技术的构成核心是什么?

重庆金窝窝分析:区块链技术由共识机制、共防机制、分布式存储三大核心技术构成。

三大核心技术由机器信任支持,即通过网络技术支撑实现了交易活动的交易点对点、去中心化、记录信息不可篡改、交易不可逆、信息加密等难题突破。

区块链技术的优势?区块链技术的分类?

区块链技术发展随着应用的不断的拓展而越来越红火,这种来自于各行业需求的强大的发展动力让区块链技术产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从而让各行业取得的成果越来越受瞩目,从专业的技术到资源方面都不断的向这个行业集中,从而让区块链技术发展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而这种区块链技术发展所带来的影响也倍受瞩目。

谈及区块链技术,便不得不提比特币。很多人都知道,电子货币比特币并不依靠特定的货币机构发行,而是通过特定算法的大量计算产生。事实上,真正支持比特币的核心便是区块链技术。

看不见、摸不着的比特币如何通过区块链技术运作?业界流传的解读是:可以把区块链看成是通过“去中心化”“去信任”的方式,集体维护可靠数据库的技术方案。通俗来说,该技术可被理解为全体参与记账的技术,过去人们使用一台台中心化的服务器记账,而在区块链技术系统中,每个人都可以参与记账,并共同认定记录的真伪。

“通过这项技术,即使没有中立的第三方机构,互不信任的双方也能实现合作。简而言之,区块链类似一台‘创造信任的机器’。”布比公司是国内领先的区块链服务商,在区块链技术平台方面取得多项突破,能够满足数千万级用户规模的场景,并且具备快速构建上层应用业务的能力。

各方参与记录、存储信息的区块链技术采用去中心化的分布式结构,节省了大量的中介成本,能更好地确保数据安全;同时,它拥有不可篡改的时间戳,可以有效解决数据追踪、信息防伪等问题。

将成互联网金融下一个风口?

虽然区块链伴随比特币出现,但该技术的衍生价值已超越了数字货币。布比区块链专注于区块链技术和产品的创新,已拥有多项核心技术,开发了自有的区块链服务平台。以去中心化信任为核心,致力于打造开放式价值流通网络,让数字资产都自由流动起来。布比要做的是一项新的技术和产品——实现真正的价值流通,使得互联网到达一个新的高度。如果有了这个技术的应用,在转移资产的时候就可以没有中心机构了,可以实现我们之间资产的直接转移。

在目前的国际金融市场上,美国中央银行、瑞士银行,以及一些保险、期货公司,都在争相开发区块链技术。方亮介绍,在互联网金融行业中,区块链技术将首先影响支付系统、证券结算系统、交易数据库等金融基础设施;随后该技术也会扩及一般性金融业务,比如信用体系、“反洗钱”等。

“金融领域支付清算体系将朝着去中心化趋势演进,由区块链技术支持的电子账本是无差错、不可篡改的可靠系统,对支付、清算、交易、确权等都有深刻影响。”李岩说。

因此,业界人士认为,区块链技术可能是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下一个风口。随着万物互联程度加深,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助理杨涛也表示,区块链将使所有个体都有可能成为金融资源配置中的重要节点,也将促进现有金融体系规则的改良,构建共享共赢式的金融发展生态体系。

区块链技术将影响多个行业

“区块链技术在大数据时代有着广泛的应用。”李岩坦言,目前除了互联网金融领域,区块链技术已在多个领域展开应用,并展现出了大好前景。

比如,医疗保健行业已从区块链技术中收益颇多。现实中患者私密信息泄露情况时有发生,医疗部门的中心化数据库或文件柜式管理已不再是最优选择。医疗机构正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对患者隐私信息的保密。

另外,区块链技术在法律方面也具有重要意义。一些民事领域时常出现举证定责难的情况,而区块链技术则可以记录下每个步骤,帮助司法机关认定具体责任人。

“尤其在涉及资产领域,无论是房产、汽车等实物资产,还是健康、名誉等无形资产,都能利用该技术完成登记、交易、追踪。可以这样说,任何缺乏信任的生产生活领域,区块链技术都将有用武之地。”

区块链技术发展也带来了各行业运营观念的变化,全新的技术与全新的理念促进了各行业的新的发展,这种推动力对于社会的影响,经济活动的促进也是巨大的,很多崭新的行业现象将会陆续发生,而大众也拭目以待,期待这种全新的技术为各行业所用,更好的造福各行业。

什么是区块链技术,区块链技术是什么意思

所谓区块链技术,也被称之为分布式账本技术,是一种互联网数据库技术,其特点是去中心化、公开透明,让每个人均可参与数据库记录。

用通俗的话阐述:如果把数据库假设成一本账本,读写数据库就可以看做一种记账的行为,区块链技术的原理就是在一段时间内找出记账最快最好的人,由这个人来记账,然后将账本的这一页信息发给整个系统里的其他所有人。这也就相当于改变数据库所有的记录,发给全网的其他每个节点,所以区块链技术也称为分布式账本(distributedledger)。

金窝窝区块链技术的核心技术是什么?

重庆金窝窝分析区块链技术的核心技术如下:

分布式账本技术、非对称加密技术以及智能合约。

金窝窝区块链技术的核心是什么?

区块链的核心在于,它把所有的信息都存储在独立的个人计算机网络中,使其变成去中心化的、分布式的结构。

这意味着系统不为某个主控公司或某一个人所有,而是每个人都能使用并运行该系统。

人人链区块链技术的核心功能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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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区块链技术?

区块链都已经炒疯了,你却对它一无所知!

区块链是一个由不同节点共同参与的分布式数据库系统,是开放式的账簿系统(ledger)。

它是由一串按照密码学方法产生的数据块或数据包组成,即区块(block),对每一个区块数据信息都自动加盖时间戳,从而计算出一个数据加密数值,即哈希值(hash)。

区块链技术本质上是一种分布式记账技术。它能让每个人手中都有一份即时同步的账本,整个网络中每一笔发生的交易都会有成千上万的备份,并且同步记录。作恶者试图进行篡改账本数据时必须更改大多数人手中的账本才能达成目的。

区块链技术的特征

区块链技术的五个基本特点如下:

1、区块链技术特点一:分布式数据库

区块链上的每一方都可以访问整个数据库及其完整的历史记录。没有单一方控制数据或信息。每一方都可以直接验证其交易合作伙伴的记录,而无需中间人。

2、区块链技术特点二:对等传输

通信直接在对等体之间发生,而不是通过中心节点。每个节点存储并转发信息到所有其他节点。

3、区块链技术特点三:透明的匿名性

任何有权访问系统的用户都可以看到每个事务及其关联值。区块链上的每个节点或用户都有一个唯一的30以上的字母、数字组成的地址,用于标识自身。用户可以选择保持匿名或向他人提供其身份证明。区块链的加以发生在这些地址之。

4、区块链技术特点四:记录的不可逆性

一旦在数据库中输入事务并更新了帐户,则不能更改记录,因为它们链接到它们之前的每个交易记录(因此称为“链”)。采用各种不同的算法以确保数据库中的记录是永久的、按时间顺序排序的,并且对于网络上的所有其他节点都是可以访问的。

5、区块链技术特点五:计算逻辑

分类帐本的数字性质意味着区块链交易可以关联到计算逻辑、本质上是可编程的。因此,用户可以设置自动触发节点之间交易的算法和规则。

拓展资料:

区块链,就是一个又一个区块组成的链条。每一个区块中保存了一定的信息,它们按照各自产生的时间顺序连接成链条。这个链条被保存在所有的服务器中,只要整个系统中有一台服务器可以工作,整条区块链就是安全的。这些服务器在区块链系统中被称为节点,它们为整个区块链系统提供存储空间和算力支持。如果要修改区块链中的信息,必须征得半数以上节点的同意并修改所有节点中的信息,而这些节点通常掌握在不同的主体手中,因此篡改区块链中的信息是一件极其困难的事。相比于传统的网络,区块链具有两大核心特点:数据难以篡改和去中心化。基于这两个特点,区块链所记录的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可以帮助解决人们互不信任的问题。

❷ 销售虚拟货币是否违法犯罪

销售虚拟货币并非违法犯罪行为。虚拟货币在国内是合法存在,但利用其从事非法活动则违法。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

为规范管理,文化部与商务部发布通知,要求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需审批。依据相关法规,从事此业务的企业需申请相应经营许可。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与《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企业需满足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条件。同时,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服务的有关规定亦适用于此。

根据规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专指发行并提供虚拟货币使用服务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则为企业提供用户间交易虚拟货币的平台化服务。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这两项业务。同时,此类企业需满足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条件。

❸ 民法总则中虚拟财产是怎么规定的

随着《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民法总则》将废止。 《民法典》中虚拟财产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中第127条对虚拟财产的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虽是简单的一句话,却意义重大,因为这弥补了我国法律在虚拟财产保护问题上的空白,明确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这是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的第一步。 在信息化时代,随着网络产业的迅速发展,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面临的新型法律问题也是层出不穷,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就是其一。虚拟财产21世纪是一种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例如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如Q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在《民法典》通过之前,我国与网络虚拟财产直接相关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并不存在,因此早些时候,网络游戏玩家的游戏设备、账号等丢失后报案,公安机关在并不明确其具有财产属性的情况,往往不予 立案 。但随着该类纠纷越来越多,人们的观念随之变化,我们认识到网络虚拟财产也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也是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这里我们还要提示的是,目前这一规定属于概括式、宣示性的立法模式,在解决具体争议时,还不能够将这一规定作为直接依据。对虚拟财产如何应当如何认定、又如何进行法律保护,所需要的具体法律依据还要留待民法分则或单行法解决。 现在好多人都玩游戏,花费了很多时间也投入了很多的金钱进行装备升级。有些账号本身或是装备就可以线下通过现金交易买卖,而且有些账号上面还有金币等游戏里可以通用的货币。之前一旦发生盗号的事情,虽然看似是一个游戏账号,不过对于游戏玩家来说,损失的就是真金白银。有了法律上的规定,这些虚拟的货币也收到了保护,可谓是虚拟货币的春天。

❹ 全球付是不是国家支持的数字货币

不是,国家从来没有支持过任何虚拟货币,包括全球付。

近年来,比特币、以太币、莱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在一些互联网平台上进行集中交易。这些“货币”的价格不仅经常在短期内暴涨暴跌,其在金融科技的帮助下渐渐向投资、融资等金融领域扩散,引发了各界对于相关风险的广泛关注。

不久前,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对相关行为做出了明确规范。专家指出,“虚拟货币”并非货币当局发行的法定货币,其本质上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因此,认为“虚拟货币”具有或将会具有法定货币属性并借此开展投机炒作、网络集资、借贷融资等行为,无疑具有很大的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

(4)虚拟货币行业规范条件扩展阅读

警惕虚拟货币的风险

在监管部门明确态度之后,尽管比特币中国、火币网等“虚拟货币”运营商陆续对交易平台采取了限制措施,但“虚拟货币”炒作风险却依然值得高度警惕。

对此,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关于防范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风险的提示》中也表示,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缺乏明确的价值基础,且日益成为洗钱、贩毒、走私、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

投资者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参与投机炒作,面临价格大幅波动风险、安全性风险、平台技术风险等,需要投资者自行承担。

❺ 规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本通知所称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指定范围、指定时间内的网络游戏服务,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戏活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
(二)文化行政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的,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凡提供上述两项服务的企业,须符合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有关条件,向企业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文化部审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是指发行并提供虚拟货币使用服务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是指为用户间交易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提供平台化服务的企业。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以上两项业务。
(三)企业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除依法提交相关材料外,须在业务发展报告中提交虚拟货币表现形式、发行范围、单位购买价格、终止服务时的退还方式、用户购买方式(含现金、银行卡、网上支付等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四)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此类企业在提出申请时,除依法提交的材料外,须在业务发展报告中提交服务(平台)模式、用户购买方式(含现金、银行卡、网上支付等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用户账号与实名银行账户绑定情况、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五)已经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相关经营业务。逾期未申请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予以查处。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文件抄送商务部和中国人民银行。 (六)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依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产品营运情况,适量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严禁以预付资金占用为目的的恶意发行行为。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虚拟货币总量等情况,须按季度报送企业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
(七)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保存用户的充值记录。该记录保存期自用户充值之日起不少于180天。
(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发行企业自身所提供的虚拟服务,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它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
(九)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和申诉处理程序措施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企业向用户提供服务的网站上显著位置进行说明。
(十)用户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过程中出现纠纷的,应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核实用户身份后,应提供虚拟货币充值和转移记录,按照申诉处理程序处理。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积极协助进行取证和协调解决。
(十一)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计划终止其产品和服务提供的,须提前60天予以公告。终止服务时,对于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方式或用户接受的其它方式退还用户。网络游戏因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自身原因连续中断服务30天的,视为终止。
(十二)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变更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单位购买价格,在新增虚拟货币发行种类时,需根据本通知第三条所列材料内容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十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支持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的,应采取技术措施禁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用户账户之间的转移功能。
(十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在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相关交易服务时,须规定出售方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要求其绑定与实名注册信息一致的境内银行账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必须保留用户间的相关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保留期自交易行为发生之日起不少于180天。
(十五)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要建立违法交易责任追缴制度和技术措施,严格甄别交易信息的真伪,禁止违法交易。在明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为违法获取或接到举报并核实的,应及时删除虚假交易信息和种植提供交易服务。
(十六)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十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和交易服务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在相关部门依法调查时,必须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记录。
(十八)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用户间虚拟货币转移服务的,应采取技术措施保留转移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180天。 严厉打击利用虚拟货币从事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九)各地要按照公安部、文化部等部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号)的要求,配合公安机关从严整治带有赌博色彩的网络游戏,严厉打击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从事赌博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在用户直接投入现金或虚拟货币的前提下,采取抽签、押宝、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分配游戏道具或虚拟货币。
(二十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管理部门,采取技术手段打击“盗号”、“私服”、“外挂”等。
(二十二)对经文化部认定的网络游戏“私服”、“外挂”网站上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的,由文化部通报中国人民银行。 (二十三)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的企业,由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予以查处。
(二十四)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企业,由文化行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十五)建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对“盗号”、“私服”、“外挂”、非法获利、洗钱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各部门应定期沟通,协调配合,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管理工作。
(二十六)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所发行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与游戏内道具名称重合。网络游戏内道具的管理规定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规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网游虚拟货币新规出台:不得支付购买实物
文化部、商务部2009年6月26日今日联合下发《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同一企业不能同时经营虚拟货币的发行与交易,并且虚拟货币不得支付购买实物,防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对现实金融秩序可能产生的冲击。
文化部、商务部今日下发了《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副司长庹祖海等今日下午在北京与部分媒体进行沟通,解读了该《通知》的要点。
据悉,下发此《通知》的背景是,网游虚拟货币在促进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经济与社会问题,主要体现在:用户权益缺乏保障、市场行为缺乏监管、虚拟货币在使用中引发的纠纷不断。该《通知》还界定了网游虚拟货币的定义,游戏道具不在其列。 该《通知》对网游虚拟货币的界定是:网游虚拟货币是指由网游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发行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方式存储与游戏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网游虚拟货币用于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指定范围、指定时间内的网游服务,表现为网游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卡等形式。
据悉,这是主管部门首次明确网游虚拟货币的定义,并指出游戏道具不在其列。网游虚拟货币不得与游戏内道具名词重合,网游道具的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目前,某些网游产品利用虚拟货币,采取抽签、押宝、随机抽取等博彩方式,分配网游道具,或虚拟货币,造成了不良影响,《通知》指出将禁止上述行为。
《通知》表示,将对利用网游虚拟货币进行赌博或博彩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要求各地配合公安机关从严整治带有赌博色彩的网游,严厉打击利用网游虚拟货币从事赌博的违反犯罪行为。 主管部门关注到,网游虚拟货币的使用一直存在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不利的问题,某些网游产品在终止服务时,对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不退还、不补偿,损害了用户合法利益。
《通知》指出,在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网游企业应积极协调进行取证和协调解决。在游戏终止服务时,对于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方式或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给予退还。(全智)
规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文化部、商务部出台政策
规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
近日,经中国人民银行会签同意,文化部、商务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的迅速发展,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广泛应用于经营服务之中。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促进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经济和社会问题,特别是市场行为缺乏监管、用户权益缺乏保障、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使用范围缺少限制等现象比较严重,成为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通知》着眼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力求解决当前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
一是首次明确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适用范围,对当前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与游戏内的虚拟道具做了区分,以适应网络游戏市场发展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二是加强主体管理,规范市场行为。《通知》规定从事相关服务的企业需批准后方可经营。同时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做出了严格规定: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他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防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对现实金融秩序可能产生的冲击。
三是切实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明确企业责任。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核实用户身份后,应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充值和转移记录,按照申诉处理程序处理。对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的企业都做出了一系列规定,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四是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禁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
五是充分利用现有的管理手段,提出建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沟通协调,规范市场秩序、保障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防止和打击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违法犯罪行为。

❻ 挖“比特币”等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罪名

加密数字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作者:李俊南 ,上海华勤基信(杭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近年来,比特币、莱特币、狗狗币等加密数字货币的火热行情吸引无数一夜暴富心态的人群积极参与,币安、火币、OKEx之类的网站迅速扩张拥有大量交易参与方,除了通过买卖途径,很多人也选择通过“挖矿”获得加密数字货币。在“挖矿”的过程中产生一系列行为,而其中部分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笔者认为,如果要辨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必须先就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行为的概念进行了解。

第一部分 关于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的概念和性质

一、加密数字货币的概念

口语化普遍使用“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来指称比特币、莱特币、USDT、狗狗币等,其实“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的范围比较广泛,泛指不受管制的、数字化的货币,包括我们日常所知道的腾讯Q币、盛大元宝等 游戏 币或置换网站内部增值服务等的网络专用币,也包括加密数字货币,笔者本文探讨的各种行为或情节特指加密数字货币。加密数字货币是一种使用密码学原理来确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单位创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来源于开放式的算法导致没有固定的发行方或管理方,通过网络计算方法进行解密获得原始数字货币,因为算法解总量可控从而做到让数字货币总量固定,交易过程获得网络中各个节点的认可从而导致交易行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数字货币与实物货币或者形式货币的数字化不同,《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1]和《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2]明确其作为虚拟商品的性质,“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货币最初为不容易大量获取的物品,而后变为金属(尤其是金银),这些本身即有价值的物品被挑选出来赋予交换权,按照某一时间点特定的价值比例可以循环、普适地交换其他商品或服务。政府(包括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主体)成立后发行法币,基于政府公信力和金银储量等基础进行许诺,赋予法币可以代替实物货币进行与商品或服务之间的交换。法币(比如人民币、美元、英镑等)是在主权信用、货币契约理论和金银储备等基础上而被赋予的代表一定可供交换价值的 社会 接受度。而 社会 之所以接受,是因为发行法币时,主权机构将会就该等份额的法币做出相应信用许诺,法币具有转化为真实实物价值的可能性。通常每个主权国家或区域只是用一种法币,由中央银行发行和控制,严格遵循“MPQV”的公式进行计算,避免发生严重背离市场的通货膨胀或紧缩。

加密数字货币背后并没有所谓的主权信用或价值支撑,是通过区块链技术保密和流通、计算机算法而获得的虚拟物。区块链是用分布式数据库识别、传播和记载信息的智能化对等网络。2009年比特币第一个区块被开发出来,有人称之为“创世区块”。用于加密数字货币的计算机算法,目的是生成一种虚拟标记,这个标记被设定的程序认为完成了程序要求的解或运算结果程度,基于运算结果给这个标记一定的数字货币值。这个值本身没有内在价值,是数学难题的解答,充其量可能对应的就是解法研发和所耗费的“矿机”购买价格、能耗价格等,而前者无法代表有价物,后者代表的只有消耗而没有创造。

二、“矿机”和“挖矿”

获得加密数字货币的初始方法就是运算,需要借助计算机(“矿机”)来完成复杂运算过程。“矿机”通过中央处理器芯片或者显卡参与数学计算,开展“挖矿”过程。如果能够计算出结果,那么被赋予一个或者几分之一个数字货币值。以比特币为例,“挖矿”就是找到一个随机数(Nonce)参与哈希运算Hash(BlockHeader),使得最后得到的哈希值符合难度要求。

“挖矿”过程涉及的参与方和设备材料包括矿工、矿机、矿机销售方、矿池管理方、区块确认和广播等。矿工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参与“挖矿”的每个人或机构,矿池是为了避免单个矿工“挖矿”收益的不稳定性而聚合矿工后产生的集合,根据不同矿工的运算贡献对收益结果进行分配,区块确认和广播是通过区块链节点互相认可某一个矿机代表的矿工工作量证明,进行记账和通知其他节点。矿工的收益存储于有密钥的电子钱包中,可以查阅、使用和交易。“挖矿”的形式主要分为集中托管式和分布式,前者是矿工将矿机托管给某个矿池管理方,矿工支付电费和管理费,矿池管理方统一进行操作维护;后者是矿工自行管理矿机。

笔者认为单纯的“挖矿”行为在此前并未存在任何有关于涉嫌违法的法律规定,但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五十一次会议,根据会议精神,“坚决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此后就虚拟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应当会出台进一步的规定。

第二部分 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现状


一、笔者以“刑事案件”、“虚拟货币”、“挖矿”等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进行搜索,存在132篇文书。经过对案件文书的研判,笔者发现:

1.根据审判程序来看。 一审判决书占比81.81%;二审裁定书等占比16.67%;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等占比1.52%。

2.根据定罪罪名来看。 (1)一审定罪主要分布为:盗窃罪主要为盗窃公共电力资源,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主要为在他人计算机内植入木马外挂程序、利用工作职务便利使用可控制的计算机系统挖矿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除了与“挖矿”有关,还与加密数字货币的发行紧密相关,少量盗窃罪和其他类案件主要是与矿机买卖相关,或“挖矿”收益取得后被非法侵犯产生的其他犯罪行为。大量案件为单一罪名,少量案件数罪并罚。(2)二审定罪主要为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犯罪,占50%;控制、入侵、破坏计算机系统等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占18.18%;其余各项罪名(抢劫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盗窃罪等)占31.82%。基本所有案件均维持原判。

二、笔者另通过网络搜索发现:

2018年5月腾讯网报道[3]称,“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大网络黑客盗窃虚拟货币案,并批捕该案三名嫌疑人。三名嫌疑人为专业化的网络技术人员,组织‘黑客联盟’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并将计算机中的虚拟货币转移,涉案金额高达6亿元”。

2020年11月哈尔滨新闻网报道[4]称,黑龙江警方抓获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获一起涉嫌以“哥伦布CAT虚拟货币”“挖矿”为噱头的特大网络传销案件,总价值近人民币3亿元。

2021年5月8日法制现场报道[5]称,武汉市洪山警方“宣布打掉一专为网络诈骗团伙开发APP的 科技 公司”,“晟昌 科技 ”接受委托定制开发一款名为联合众鑫的虚拟币平台,以USDT充值后,“宣称兑换联合众鑫独有币种ZBCT后,可在平台内购买矿机挖矿产生收益”,但矿机运营图片全部为网络图片,同时可以使用后台修改权限,“随意修改ZBCT价格及具体收益比率”。“晟昌 科技 ”公司“3年间开发了150余个涉及区块链、虚拟货币、电子钱包、网络商城等APP、小程序,几乎全部是网络金融诈骗、传销团伙所定制”[6]。

公布案例和网络报道表明,近年来与加密数字货币“挖矿”行为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非常猖獗,采取网络等方式,存在金额高、行为性质复杂、多角色参与、受害者群体遍布广等特征。

第三部分 就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我国关于非法“挖矿”行为的态度

从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至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要求,都在宏观层面确认了加密数字货币在发行、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风险。因为加密数字货币去中心化不可管控的特性,被大量的犯罪活动所“青睐”。

2021年5月25日,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已多次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行为进行围追堵截。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召开虚拟货币“挖矿”有关情况调研座谈会的通知》。


二、从国际上而言

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地均已出台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行业规范政策,比如在投资人门槛、交易所牌照、实名认证机制等方面均有所要求。印度则准备直接禁止民众交易及持有加密数字货币。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大趋势也逐渐朝着管控方向归拢。


三、非法“挖矿”行为的非法性体现分析

单纯的个人购买或者租用矿机进行加密数字货币“挖矿”,并未有法律规定禁止,这是基于个人需要而获得虚拟商品的行为,需要被禁止的应当是带有非法属性的“挖矿”行为。


前文提及的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为体现为:

1.技术型非法攫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购买矿机,或管理计算机,或其他便利条件,通过对计算机系统内植入木马病毒为自己“挖矿”,涉嫌 入侵、控制或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 ,或盗取他人已经获得的加密数字货币 涉嫌盗窃罪

2.盗取电力资源

部分不法分子通过私设电缆、增设微电脑控制器等手段盗窃电能用于“挖矿”,已经成为了部分地区的多发性案件。盗电行为不仅仅直接通过秘密手段非法使用和侵犯了公共资源和他人合法权益,同时可能会因线路漏电引起火灾、影响节能减排政策下的区域供电安排和平衡、影响区域性阶梯用电的电价,应予以打击。

3.引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等涉众

(1)A宣称可以销售(含销售后托管)或租赁矿机进行“挖矿”, A向 社会 公众宣称,矿机具有强大的算力(衡量矿机销售价格或租赁费用多以算力或配置为主要标准之一),称可以每月获得一定的加密数字货币收益回报。如果回报是维持在一定的固定标准时,则A就有可能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A宣称其矿机存在一定标准的算力,但实际未达到该等运算效率,甚至矿机并不实际存在,A收受投资人支付的购买款和租赁费,就 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

(3)A通过三级以上代理渠道推广“挖矿”业务,要求各级代理必须先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可以介绍他人参与购买或承租矿机“挖矿”的行为,可以获得浮动收益。也就是说,代理通过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获得入会资格,再通过拉人头等方式拿到另外的利润分配,形成三级或以上组织架构,A将 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四、再进一步思考

1.A没有矿机或矿机根本不符合其宣称的性能,向投资人销售的同时约定托管,或进行租赁时以虚假信息表现存在矿机、以各种借口阻止投资人现场查看或查看虚假场所,但是A与投资人约定退出机制并按月交付投资收益,在市场上购买加密数字货币宣称“挖矿所得”给予投资人、赚取利差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究其本质都是采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使投资人误以为A有符合宣传的矿机、可以带来符合预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购买价款或租赁费用。

2.A自己发行了一种加密数字货币,自行定价,宣称租赁A的矿机可以“挖矿”获得该加密数字货币,实际上并没有矿机供投资人使用,仅仅是根据投资人的投入金额,向投资人固定地发放加密数字货币。A通过程序设定“挖矿”所得数量,甚至将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兑换价格无限调整,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仍然是诈骗行为,该加密数字货币可能仅仅在A控制网络节点中做闭环运作,通过一系列的包装,利用投资人的回报期待,以无价值的数字化产物置换法币(也可能现要求投资人以法币购买主流加密数字货币,再以主流加密数字货币进行投资,增加手段的隐蔽性),实际上还是非法占有受害人财产。

3.A发行了加密数字货币,投资人租赁矿机参与“挖矿”的目的不在于看好该加密数字货币的升值空间,而在于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恒定兑换比例。投资人以其获得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购买该加密数字货币,在闭环系统里兑换为主流加密数字货币,通过买卖获得法币资产。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过“挖矿”洗白。A的行为根据其故意程度、参与上游犯罪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等。

综上所述,大量人群为了高回报期待参与“挖矿”行为,在不法分子的引诱、欺骗下,或在自身利益驱动下可能发生违法犯罪的行为,涉案的罪名种类繁多,行为手段也日趋复杂化、隐蔽化、涉众化,需要加强监管,避免加密数字货币的热潮给犯罪活动提供温床。

❼ 中国都有哪些关于虚拟财产的法令法规

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来源:作者:一、虚拟财产现状 随着这几年信息产业的飞速发展,互联网络已经进入了寻常百姓家,对于虚拟财产很多人并不陌生。小到游戏中的装备,虚拟币,大到QQ号码游戏账号都属于虚拟财产的范畴。据有关部门测算,去年国内互联网虚拟货币市场规模上百亿元,而这个市场还在以每年20%以上的速度增长。然而,硬币具有双面属性,网络自身也催生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法律问题,使得人们无所适从。诸如网络盗窃、著作权的保护等方面问题不断。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调查统计数字显示,“有61%的游戏玩家有过虚拟财产被盗的经历,77%的游戏玩家感到现在的网络环境对其虚拟财产有威胁”。 这些你我习以为常的东西却因为种种原因而可能面临不法侵害而又不能得到权利救济。虚拟财产的侵权事件时有发生,但却大多因为理论上没有一个清晰统一的认识而使得司法机关面对此类问题定性模糊不清:要么不予立案,要么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对被告定罪量刑,要么以盗窃罪判处刑罚。无论民事还是刑事方面都存在着法律空白。 由此看来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的确定才是问题的关键。 二、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暨必要性 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国内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否定者认为它没有价值,只存在于虚拟社会中,没必要保护。赞成者则认为虚拟财产是通过个人劳动获得的且能够流通和现实社会的财产并无本质差异应受保护。笔者认为,在目前情况下,把虚拟财产纳入到法律范畴中来有其必要性。 (一)虚拟财产具有法律上的财产属性。 1、作为财产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必须具有价值;第二,必须具有稀缺性,即不能无限量的存在;第三,必须具有合法性。首先,虚拟财产具有价值,符合价值的要求——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虚拟财产的价值需要综合考虑时间、金钱、智力技巧、市场供求关系、游戏周期、功能替代品的数量与价格。以QQ游戏为例,这类游戏都有等级,玩家要升到更高级就必须付出时间和金钱,而越高级说明这个账号在市场中的价值越高。其次,如同现实中的物品,游戏中的装备以及游戏币等都是有限的,也存在特定物和种类物。至于合法性,那是显而易见的。2、虚拟财产倾注了玩家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虽然在现实社会中摸不着看不到,但是它确实是存在的,就象手机号码一样对数以亿计的互联网用户来说有积极意义,可以满足人们的某种需求包括物质的和精神的。从这个方面来说,也符合无形财产的性质,当属知识财产(刘春田: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主任)。3、虚拟财产可以通过人力控制,包括删除、修改、使用、转移。因此,虚拟财产具有法律上的财产属性。 (二)虚拟财产交易已经对现实社会有很大的影响。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现实大量的虚拟物品交易现状。游戏币等网络财产经初步具备了和人民币兑换的功效,一些网络游戏运营商甚至以出售虚拟财产为赢利模式(因此有了今年文化部等14家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表示“要加强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的规范和管理,防范虚拟货币冲击现实经济金融秩序,同时要限制虚拟币的发行总量”)。 2、针对虚拟财产的网络盗窃事件也在大量发生。网络盗窃的现状是以集团化、产业化的盗窃模式危害互联网的生存。因此无论从虚拟物品交易现状还是网络盗窃都说明虚拟财产保护的紧迫性。 (三)建立诚信友爱社会的要求。 如今现实中盗窃财物的情况已经搬到了互联网上,像盗窃虚拟财产等侵权事件的发生不能不说是现实社会的一种折射。互联网络在我国发展不久,应该尽量净化这片土地。如果能有效的遏制互联网上此类行为的话,对诚信友爱社会的建设将会有很好的推动作用。遏制只能交由法律来规范。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用户的一种比较特殊的财产权利,是否可以将其纳入到我国法律体系内,决定了司法部门是否可以直接适用我国的法律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中对虚拟财产正名。名正才能言顺,才有依据制定各项法律法规更有效保护公民财产。 三、虚拟财产的保护 必须承认虚拟财产的保护在我国还是处在理论摸索阶段,争论从来没有停止过。面对这个新的现象,只考虑以传统的法律模式来解决似乎有些力不从心。因此我们需要以创新的思维并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的法律模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一)《物权法》解释及配套规定。人们对最近通过的《物权法》给予了很高的期望,但是在这部法律中并没有虚拟财产方面的相关规定。对于这方面的缺失,可以考虑在随后的立法或者司法解释中得到体现,以完善《物权法》应有的功能,使得法律对公民的财产保护能够更加彻底。 (二)刑法保护方面。可以考虑在《刑法》中增加罪名或者对财产作扩大解释。如前所述,对侵犯虚拟财产的案件,司法机关对它的定性完全不同。相同的案件但是定性的不同可能会对社会发出不好的信号。在中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根据某一新情况而做出扩大解释是完全可行的。 (三)重视判例作用。像中国首例网络盗窃案件经深圳法院审理后,对其他法院处理类似问题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我们看到有越来越多的法院承认了虚拟财产拟制财产的法律地位。江西一地方法院在判决中就明确承认了虚拟财产属于法律保护的财产。法院认为,尽管我国目前对虚拟财产的认定仍无相关法律、法规,但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在占有、使用、收益方面利益共同,同样应受到法律保护。 (四)行政管理途径。政府部门在这方面也应该有很大的作为。可以制定相关的法规加强对网络公司、网吧的管理,完善登记备案制度,明确合法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对侵害他人合法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进行处罚。严格实行网络游戏实名身份制,建立针对虚拟财产侵权的举报中心等。 (五)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一些经验值得思考和借鉴。以网络游戏最发达的韩国为例,当游戏产业刚开始发展的时候也面临和我们现在一样的困惑,走了不予理睬和过分限制的两个极端,但是都没有收到好的效果。重新审视虚拟交易后,韩国最终在法律上承认了虚拟物品的合法性,虚拟交易也受法律保护,更在前不久提议进一步禁止进行虚拟货币交易的中介服务,并制定《游戏产业振兴法》。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如韩国、日本、瑞士以及中国台湾、香港等地区的立法、司法都已经明确承认了“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并用刑法加以规制,且已经出现了针对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刑事判决。有些国家明确虚拟财产具有独立财产价值,与传统意义的“财产”相同,将虚拟财产纳入传统财产罪的对象范畴;也有国家比如瑞士则拓展了传统财产罪的罪名体系,并创设了新的罪名,如非法获取数据罪。 法律源于生活,但高于生活。当问题到来之后我们只能积极应对,而不可逃避和放任,应当积极发挥法律的引导和维护作用。市场规模已高达数百亿的巨大市场,如果缺少法律有效管理,网络世界必将进入一种无序的混乱状态,进而波及现实社会,若不及时妥善解决这一法律问题,其对公民个人财产以及社会稳定都会有很大冲击,也违背了建设和谐社会的初衷和本质要求。

❽ 一场风暴,将加密货币打到了谷底,虚拟货币都存在哪些风险

01、交易的时候存在隐匿性

如果是传统的普通货币,在交易的时候会被转到指定的账户上面,而且在开通账户的时候也是需要实名认证才可以办理的。但是虚拟货币就不一样了,因为虚拟货币本身是在网络上面进行交易的,所以在交易的过程当中也就没有太多的限制。虽然有一部分的虚拟货币,在交易的时候是要求进行实名登记注册的,但是这些注册的信息并不一定是真实准确的,而且客户的真实身份也是没有办法去进行辨别。也就是说在整个交易过程当中是可以去隐藏交易者身份信息的,这其实就是比较明显的一个风险了。

04、交易平台存在风险

实际上很多的虚拟货币平台都是需要我们把资金存到该平台上,然后才能够进行交易的,不平台为了吸引别人的眼球,往往会提供很多的优惠条件,然而有一些平台确实会存在很大的风险。比如说某些平台会直接卷钱跑路,甚至连平台的高管都会失踪,这样一来最后吃亏的还是普通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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