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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换货币犯法

发布时间:2024-12-10 02:17:49

虚拟货币违法犯罪吗

【法律分析】:不违法,违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法律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十九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 (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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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虚拟币交易是不是犯法的

1. 交易虚拟货币并不违法,但若用于非法活动则属违法。例如,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从事非法的期货、证券、保险业务或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2. 虚拟货币业务活动的基本属性包括: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的法律地位,如比特币、以太币等,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3. 涉及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之间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业务,可能涉嫌非法金融活动,如非法发售代币、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构成犯罪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4. 对于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为其提供营销、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主体,若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也将追究相关责任。
5. 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若违背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损失自担;若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将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总结来说,虚拟货币交易本身不是违法犯罪行为。销售虚拟货币是合法的,虚拟货币在国内是合法存在的,但若用于非法活动则属违法。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将构成非法经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⑶ 买卖“虚拟货币”受法律保护吗

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网友咨询:
买卖“虚拟货币”受法律保护吗?
律师解答:
“虚拟货币”伴随互联网发展应运而生,国内更是刮起一阵有关“虚拟货币”的热潮,但是,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滋生了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不受法律保护。
从事虚拟币交易的个人或者单位,可能要面临两种法律后果。(一)民事责任。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最直接的后果就是投资人签署的各类投资(买卖)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的合同无效,出卖人需返还投资人投资款。(二)刑事责任。虚拟货币交易形式,都是通过买卖、发行虚拟货币获取资金。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通过这种形式获取资金,只要达到定罪标准,一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或者是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或者是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律师补充:
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交易从业者要清醒的认识到虚拟货币交易的法律风险,不能抱有任何侥幸的心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逐步退出这个行业。如果要开展虚拟货币交易业务,一定要严格把控商业风险,不能出现侵吞、诈骗投资者资金的行为,不能出现挤兑、跑路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二)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⑷ 虚拟货币交易中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2021年9月24日,央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了虚拟货币及其相关业务属性。以下将基于此通知,分析虚拟币商可能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并提出防范建议。

一、虚拟货币及其交易活动的本质属性

《新通知》指出,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使用。同时,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被视为非法金融活动,包括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之间兑换、买卖虚拟货币等。

二、虚拟币商可能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

虚拟币商若收到涉嫌犯罪的资金,可能面临以下刑事犯罪指控:

(一)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若虚拟币商明知资金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将被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二)涉嫌洗钱罪

若虚拟货币商家主观明知或推定其主观“明知”上游资金为特定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将被认定为洗钱罪。

(三)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若虚拟币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将被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四)涉嫌诈骗罪

若虚拟币商在明知是诈骗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费用结算等帮助,将被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

(五)涉嫌开设赌场罪

若虚拟货币商家明知道是赌博网站所得,为其提供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将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三、虚拟币商的防范措施

为规避上述风险,虚拟币商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买家进行实名认证,提供有效证件及手持证件的照片,证实买家身份,明确资金来源。

(二)保存交易过程中的聊天记录和交易记录,印证虚拟货币和银行转账数额。

(三)出现资金被冻结的情况时,暂停交易,自行检查风险,及时规避。

总而言之,虚拟币商在交易过程中,通过确认交易方身份信息并保存相关交易信息,可避免陷入刑事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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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买卖外汇违规违法案例分析:涉虚拟货币交易、POS境外刷卡、地下钱庄、蚂蚁搬家

最高检与外汇局联合曝光了多项外汇违规违法案例,揭示了虚拟货币交易、POS境外刷卡、地下钱庄等非法行为对金融市场秩序的冲击。以下是其中的三个典型案件。

案例一:虚拟货币交易非法兑换

赵某等人在阿联酋与国内之间,通过兑换迪拉姆与人民币,并购买稳定币泰达币,再在国内非法出售获利。他们非法兑换总额高达4385万元人民币,被判非法经营罪,获刑并罚款。

案例二:POS机境外刷卡非法经营

徐某等人破解境内POS机,用于境外刷卡套现,涉及金额达23亿余元人民币。他们为他人提供非法兑换服务,触犯非法经营罪,同样受到刑事处罚。

案例三:违规换汇与逃税

陈某和乌某因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分别被处以罚款并记入征信系统,警示个人需合法途径兑换外汇,任何违法操作都将受到相应处罚。

总的来说,任何逃避外汇管理、非法买卖外汇、逃汇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不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还可能触及《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因此,个人在进行外汇交易时务必遵守相关法规,确保合规操作。

相关法律依据包括《刑法》对于非法经营行为的规定,《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对个人外汇业务的限制,以及《外汇管理条例》对逃汇行为的惩处措施。

⑺ 虚拟货币兑换现实货币是否犯法

不犯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

网上虚拟货币的私下交易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虚拟货币与人民币之间的双向流通。这些交易者的活动表现为低价收购各种虚拟货币、虚拟产品,然后再高价卖出,依靠这种价格差赢取利润。

(7)虚拟换货币犯法扩展阅读:

虚拟币种类多样,在国外接受度比较高的虚拟货币有Facebook的F币、网络游戏Second Life的林登币等,在国内比较有代表性的虚拟货币有腾讯Q币、新浪U币、网络币、盛大元宝等。

目前市场上的虚拟货币主要有四类:

1、由游戏运营商开发,供玩家在网络游戏中作为交易媒介而使用的游戏币;

2、由门户网站或者即时通信工具发行,供本运营网络空间内使用的专用虚拟货币;

3、既可以在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内使用,又可以向非发行主体购买商品和服务的交互式虚拟货币;

4、基于密码学和现代网络P2P技术,通过复杂的数学算法产生的,特殊的电子化的、数字化的网络密码币。


⑻ 人民币兑换虚拟货币,是否都会涉嫌犯罪

人民币兑换虚拟货币是否构成犯罪?这个问题在虚拟货币的强监管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一般认为,通过OTC的方式进行法币交易,可能涉及帮信罪和赃物罪。然而,个人单纯买卖虚拟货币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国家政策旨在防止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打击为我国居民提供相关服务的个人或机构,而非禁止个人交易。参与者需自担风险,法律途径追回损失可能受限。

若个人仅进行虚拟币场外交易,不违法。OTC交易界限模糊,存在争议。通过提供账户给他人进行虚拟币交易流转资金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因为提供账户本身就可能涉及帮助犯罪。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提供银行卡账户、支付账户等用于虚拟币交易流转资金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实务中,提供账户的行为被视为为他人支付结算提供帮助,实际上,提供账户的人只是账户主体,真正进行支付结算的是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意见》因此将提供支付结算功能的账户行为定义为其他帮助行为。

提供账户接受犯罪资金后,通过OTC交易兑换为虚拟币,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实务中,这种情形可能在帮信罪和赃物罪之间定性存在争议。正确区分这两个罪需要考虑资金转移的过程,帮信罪则不涉及此过程。

直接利用账户注册虚假交易平台进行虚拟币交易,可能构成诈骗罪共犯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种行为涉及“洗币”,即帮助虚假平台出卖虚拟货币,可能构成洗钱罪。

OTC交易不构成犯罪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依靠币价波动获利,以及获利来源。通过0TC交易获取币价波动差价,并来自交易对手的收益,则是自我投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获利来源非直接交易,而是第三方给予,则可能涉嫌帮助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或洗钱罪。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引入了“自洗钱”概念,使洗钱罪成为虚拟货币OTC交易的一大爆发罪名。虚拟货币作为洗钱手段已被公认,修正案前主要考虑事后不可罚行为。修正案后,将自己犯罪的资金转化为虚拟货币的行为构成洗钱罪,尤其是OTC交易。

综上,人民币兑换虚拟货币的交易行为本身中性,关键在于交易目的。通过币价波动赚取差价,来自交易对手收益,则是自我投资行为,不违法。反之,利用场外交易作为获利手段,则可能构成犯罪。洗钱罪在虚拟货币OTC交易中的爆发,归因于《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自洗钱”的处罚。不同情况下的OTC交易是否存在洗钱罪,将在后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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