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比特币为什么要发展下线
因为区块链的去中心化特性。
区块链是去中心化的,它不像你的手机软件那样,开发者说升级就升级。分叉这个概念最早来源于比特币。
暂时没有证明比特币是骗局。但是虚拟货币,本身有很大风险。传销一般有以下特点! 1、什么是传销。传销是一种虚拟经济,在我们国家它属于金融诈骗。它有最大的3个特点,以入会费为利润点,以高回报为诱饵。金字塔的形式发展下线 2、 传销有哪几种模式了。传销分为以下几种:暴力传销,传统传销,新式传销,网络传销,合法传销,无利益传销。
B. 虚拟货币是金融传销吗
最近流行一个叫BBT金币的虚拟货币理财项目,宣称只需投资800元就能永久收益,日息至少一分。这种看似一本万利的事情,让充满好奇心的人都想弄个明白。这种虚拟货币是金融传销吗
小编了解到,相关人员在一个BBT金币的投资群卧底后发现,这个小投资、高回报的项目,竟然是一个彻头彻尾的金融传销骗局。因此,裕祥安全网今天决定带着大家一起”打黑“,揭一揭它的传销真面目。
质疑一:BBT金币没有价值
虚拟货币中比特币成功了,它已被许多国家和人们所接受,可以购物消费或者兑换成法币。于是BBT金币适时傍上这条大腿,宣称自己和比特币挂钩,还模仿比特币来构建平台系统,比如用造币机模仿比特币的矿机,造币模仿挖矿……
区别是比特币开放源码,而且总量有限(约2100万个),每产生一个比特币都是透明的,不受任何操纵;而BBT金币则不开放源码,产生BBT金币的速度、数量都由平台操纵,只要平台开发者愿意,BBT金币可以无限增发。
这导致BBT金币在众多虚拟货币中完全没有竞争力,甚至不如普通的法币,法币虽可无限增发,但至少还有国家信用在兜底。所以,BBT金币并没有价值,宣称和比特币挂钩只是欺骗会员而已。
质疑二:拉人头赚收益
BBT金币的宣传资料显示,它的收益模式主要有两种: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
静态收益是指造币机的生产收益。一台造币机每天产8个币,其中65%即5.2个币累积到100个可以兑现成人民币(1币=1¥),35%即2.8个称金种子(与币一对一兑换),累积到800个可以自动购买一台造币机,这样每天能生产更多的金币。每一台造币机的产能是1600个币,也就是运行200天就报销了。粗略估算,静态收益的年化超过了26%。
收益数字背后,实则是理财骗局,丝毫经不起推敲
动态收益是指推荐会员拿“奖金”,直接推荐会员奖100币,外加10代内产能收益10%,规则是推荐1人拿1代,推荐2人拿2代,以此类推10人拿10代,一天10000币封顶!这是典型的传销手法——拉人头拿收益。
静态收益的存在似乎可为BBT金币洗白,因为不需要拉人头也能拿到不错的收益。但宣传资料里指出不鼓励静态大单,而是花很大的篇幅(其实就是鸡汤文)去鼓励会员获取动态收益。说明这个组织要构建的文化就是鼓励发展下线,拿动态收益。
其实从整体来思考就很清楚,金币不能在外部流通,组织没法通过投资赚取收入,唯一的收入来源就是会员们买造币机的钱,所以只有不断地拉人头、发展下线,才能增加组织的收入,维持整个资金链不断裂。
只想拿静态收益的人会有生存余地吗答案可想而知。
质疑三:靠人头费来分红
BBT金币的有一套兑现机制,因为拉了人头后获得的是金币收入,只有兑现成钱才能实现对会员的分红,才能激励会员去拉更多的人头。具体的方法是将金币积累到一定数目,再转给上线(老师)兑现或转给下线兑现,领取分红。
这种分红方式让会员感觉自己是邀请好友赚的奖金,而不是传统传销中的人头费,但其实二者并无差别,金币的累积兑现只是让人头费分红来得晚一些、集中一些罢了。
质疑四:套用传销首发 给会员洗脑
和传统传销一样,BBT金币最“精髓”的部分也是洗脑,并且两者内容相差无几,就是利用会员幻想一夜暴富的心理,灌一些成功学、鸡汤、名人故事、潮流趋势等,编织成一个宏大的财富梦,激励着他们不遗余力地去发展下线。
另外,值得小心的是,现在类似BBT金币的“传销币”有很多,比如维卡币、K币、V宝等。这些“传销币”的共同特征就是吸收了互联网、金融和投资理财这些新的元素,包装得很像那么回事,但本质上却是传销的面目。
讲到这里,大家应该清楚,无产品、鼓励拉人头、靠人头费赚钱、对会员进行洗脑,这些简直就是传销的标配,当下互联网金融成了香饽饽,与之相关的理财产品也层出不穷,但实则有些就是坑蒙拐骗。
巴菲特说过:“不要碰自己不熟悉的投资。”,因此,裕祥安全网
友情提示,面对类似BBT金币这种看似新颖的虚拟货币理财项目,同样应该保持这样的态度。菜友们在选择互联网理财产品时,务必小心谨慎,先经过充分的咨询,结合自身的抗风险能力再做决策。
稍后,我们将给大家介绍常见的金融传销有哪些
,欢迎关注更多传销陷阱安全小知识
。
C. 虚拟货币涉刑犯罪罪名盘点!
近年来,虚拟货币的兴起与普及,催生了各种交易和炒作活动。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因其匿名性、便捷性和流动性,吸引了大量黑灰产从业者。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犯罪活动开始借助虚拟货币进行,其风险不容忽视。随着国家监管政策的加强,司法机关加大了打击力度,对虚拟货币相关的犯罪行为进行了严厉惩处。
下面,我们将重点介绍涉及虚拟货币的刑事罪名及其典型案例,以供公检法机关参考。
罪名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主要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名义,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形式获取加入资格。通过设置层级结构,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下级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诱骗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以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案例:被告人刘某某在他人介绍下加入某虚拟币传销组织,通过缴纳一定费用获得开户资格,发展下线并按照层级结构获取返利。在2019年至2020年间,刘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80余人,非法获利约30万元,最终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罪名二:洗钱罪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利益,通过非法手段进行金融、财产交易或转移,以掩饰、隐瞒犯罪资金的真实来源。涉及洗钱罪,将面临五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被告人赵某甲通过其亲属王某甲购买虚拟币并进行非法资金转移。赵某甲在明知情况下,利用新办理的银行卡为王某甲转移非法资金,最终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
罪名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如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案例:被告人陈某等人在迪拜搭建虚拟币交易平台,为网络赌博网站提供支付结算服务,非法所得共计数百万元,最终被判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罪名四:诈骗罪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虚拟货币诈骗手段多种多样,犯罪分子利用其特殊性质进行假冒交易、传销假冒商品、诱骗投资等行为。
案例:陈某等人在马来西亚建立虚假投资平台,通过诱骗投资者进行虚拟币投资,最终因诈骗数额巨大被判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罪名五: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罪主要指通过网络等手段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虚拟货币的使用为开设网络赌场提供了便利,犯罪分子只需建立网站即可吸引赌客。
案例:杜某等人通过建立赌博导航平台,为国内赌客提供线上赌博服务,并通过虚拟币充值渠道获利,最终被判开设赌场罪。
以上罪名及其案例展示了虚拟货币犯罪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随着监管政策的完善,打击力度的加强,虚拟货币犯罪将面临更为严格的法律制裁。对于公检法机关而言,了解并掌握相关罪名及其法律规定,对于有效打击虚拟货币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工作中,通过智能分析系统等工具,可以提高案件检索效率,为执法工作带来更高的效率。在处理虚拟货币相关案件时,需高度重视,提高法律意识,确保公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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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虚拟货币是传销吗
虚拟货币与传销在定义上存在明显差异,故一般认为虚拟货币不属于传销范畴。
传销以多层次销售模式为特点,要求参与者通过发展下线获取利益,且下线的数量直接影响其收益。而虚拟货币运作则主要基于区块链技术,通过矿工挖矿或交易活动产生,与传销模式的金字塔结构有本质区别。
虚拟货币的交易主要基于市场供需关系,价格波动主要由市场因素决定,而非传销模式中上下线间的金字塔结构。在虚拟货币市场,投资者通过买卖赚取差价,与传销中的返利机制完全不同。
此外,法律法规对虚拟货币的定义与监管也有所不同。虚拟货币在多数国家和地区被视为金融工具或资产,需要遵守相关金融法规,而传销则通常被认定为非法活动。因此,从法律层面来看,虚拟货币与传销之间存在明显界限。
综上所述,虚拟货币并非传销。其运作机制、市场模式以及法律地位均与传销存在显著差异。投资者在参与虚拟货币交易时,应充分了解相关风险,避免混淆两者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