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投资虚拟货币最需要注意什么
投资都有风险,谨慎投资,有计划的进行投资
B. 请问中国唯一合法虚拟货币是什么
关于中国合法虚拟货币的问题,答案是不存在官方认可的唯一合法虚拟货币。虚拟货币通常指的是非实体货币,例如网络的网络币、腾讯的Q币等,这些被用于特定平台如游戏或服务的交换。2013年,全球范围内流行的数字货币如比特币、莱特币等,尽管数量众多,但在中国,由于监管政策,这些并非合法的支付手段。
虚拟货币的特殊性体现在多个方面。首先,它们可能具备信息功能,不仅仅是货币交易,还与个性化现代服务的定价体系相关。其次,它们的文化价值定位不同于股票,可能反映出娱乐、文化和精神价值。最后,虚拟货币市场有望推动传统产业升级,通过满足消费者的精神和文化需求,提升产品和服务的附加值。
然而,中国的监管环境对于虚拟货币的态度较为严格,因此,即使有这些独特的特点,它们在中国大陆并不被视为合法的货币形式。需要强调的是,任何未经官方许可的虚拟货币交易都可能存在法律风险。因此,对于寻求投资或使用虚拟货币的人来说,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至关重要。
C. 虚拟货币合法吗
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虚拟货币本质上只具有商品属性,不具备货币属性。目前全世界发行有上百种数字货币,目前流行的数字货币有:比特币、莱特币、无限币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指出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对当时盛兴的“代币发行融资”行为予以规制。明确了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因此,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2018 年 8 月 24 日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公安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指出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实质是“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
2021年5月18日,针对虚拟货币价格暴涨暴跌,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有所反弹的客观形势,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 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重申了虚拟货币只具有商品属性,不具备货币属性的本质,并且明确指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滋生非法跨境转移资产、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风险,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再次要求有关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
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2017年3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其中新增的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是我国民法第一次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事权利,归入民法保护范围。这也就意味着,尽管国家对金融领域的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予以严厉打击禁止,但是由于比特币又具备虚拟财产的属性。因此,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例对于以比特币作为商品或财产而产生的契约式纠纷,法律仍予以了保护。
所以大家要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一、正确认识比特币的属性
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D. 虚拟货币为什么会升值
虚拟货币会升值的主要原因包括市场供需关系、技术进步与应用场景扩展、投资者预期及资本流入。
一、市场供需关系是影响虚拟货币价值的关键因素。随着虚拟货币市场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进入这个领域,对虚拟货币的需求逐渐增加。然而,虚拟货币的总供应量相对固定,这就导致了供需矛盾的加剧,进而推高了虚拟货币的价格。
二、技术进步与应用场景的不断扩展也是虚拟货币升值的重要推动力。区块链技术的持续进步为虚拟货币提供了更强的安全性和便利性。同时,虚拟货币的应用场景也在不断扩展,如跨境支付、智能合约、数字资产交易等,这些实际应用的落地增强了虚拟货币的实用性和价值。
三、投资者预期及资本流入的影响不容忽视。由于虚拟货币市场具有较高的波动性,投资者对未来价格的预期往往会影响当前的市场走势。当投资者对虚拟货币的未来前景持乐观态度时,大量资本会流入这个市场,推动虚拟货币价格的上涨。
综上所述,虚拟货币的升值是由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随着虚拟货币市场的持续发展,其升值趋势可能还会持续。但投资者也应关注虚拟货币市场的风险,理性投资,谨慎决策。
E. 虚拟货币凭什么涨跌
虚拟货币涨跌的主要依据包括市场需求、供应状况、技术创新、政策影响及投资者情绪。
一、市场需求与供应状况
虚拟货币的涨跌直接受到市场供需关系的影响。当市场需求增加时,投资者争相购买,虚拟货币价格随之上涨。相反,如果供应过剩,市场需求减少,虚拟货币价格可能下跌。虚拟货币的稀缺性和广泛接受度是决定其价格的重要因素。
二、技术创新与发展
虚拟货币背后的区块链技术不断发展和创新,新的应用场景和解决方案的出现可能引发投资者对虚拟货币的热捧,从而推高其价格。相反,如果技术进展缓慢或遭遇瓶颈,投资者可能会对市场前景产生疑虑,导致虚拟货币价格下跌。
三、政策影响
政府政策也是影响虚拟货币涨跌的重要因素。支持性的政策环境能够吸引更多机构和投资者进入市场,推动虚拟货币价格上涨。然而,如果政策出现不利变动,比如加强监管或禁止某些活动,可能导致市场不确定性增加,投资者可能选择撤离,进而造成虚拟货币价格下跌。
四、投资者情绪与市场心理
投资者情绪和市场心理对虚拟货币的涨跌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市场参与者中的恐慌和贪婪情绪交替出现,这些情绪化的决策往往推动市场价格剧烈波动。例如,当市场出现积极情绪时,投资者积极购买虚拟货币,推动价格上涨;而当市场出现恐慌情绪时,大量抛售则会导致价格下跌。
综上所述,虚拟货币的涨跌是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理解这些因素对于预测虚拟货币的市场走势以及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至关重要。
F. 正规的虚拟货币有哪些
网络虚拟货币
第一类是大家熟悉的游戏币。在单机游戏时代,主角靠打倒敌人、进赌馆赢钱等方式积累货币,用这些购买草药和装备,但只能在自己的游戏机里使用。那时,玩家之间没有“市场”。自从互联网建立起门户和社区、实现游戏联网以来,虚拟货币便有了“金融市场”,玩家之间可以交易游戏币。
第二类是门户网站或者即时通讯工具服务商发行的专用货币,用于购买本网站内的服务。使用最广泛的当属腾讯公司的Q 币,可用来购买会员资格、QQ秀等增值服务。
第三类互联网上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BTC)、莱特货币(LTC)等,比特币是一种由开源的P2P软体产生的电子货币,也有人将比特币意译为“比特金”,是一种网络虚拟货币。主要用于互联网金融投资,也可以作为新式货币直接用于生活中使用。
(6)有关虚拟货币的资料扩展阅读
执法从严
(二十三)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的企业,由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予以查处。
(二十四)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企业,由文化行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十五)建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对“盗号”、“私服”、“外挂”、非法获利、洗钱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各部门应定期沟通,协调配合,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管理工作。
(二十六)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所发行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与游戏内道具名称重合。网络游戏内道具的管理规定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