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赌场大佬用比特币洗钱会造成经济犯罪吗
这种行为属于经济犯罪。比特币属于国家未经允许的虚拟货币,因此触犯了非法集资的法律。
⑵ 南京破获跨境网络赌场案,网络赌博给社会带来什么影响
网络赌博轻则让人一贫如洗,重则家破人亡。对于整个社会来说,网络赌博会让人变成不正经工作,而是有异想天开,瞬间暴富的心理。这种心理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进步和治安安全。
网络赌博的危害性
赌博就是利用人的贪婪心理,人只要一上赌桌就不可能停下,赢了还想赢,输了的也想着翻盘。赌博会侵蚀人的精神能力,让人变成一具行尸走肉。赌博不仅危害个人生活,如果有家庭,还会给家庭带来很大的灾难,轻则整体吵架,重则妻离子散,毁掉整个人的人生。在赌场里,除了庄家,没有人能一直赢。俗话说久赌必输。
对于一些人来说,赌博也是具有门槛的,对于普通人来说他们只能小赌,大赌有很大的门槛,这样影响也会很小。但是网络的发展,网络赌场的发展减少了这种门槛,让一些人更方便赌博,这些网络赌博,基本上都是骗子网站,就算赢了钱也不能取出来。所以说网络赌博比实体赌博,危害性更大,因为是百分之百输。
⑶ 虚拟货币交易中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2021年9月24日,央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了虚拟货币及其相关业务属性。以下将基于此通知,分析虚拟币商可能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并提出防范建议。
一、虚拟货币及其交易活动的本质属性
《新通知》指出,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使用。同时,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被视为非法金融活动,包括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之间兑换、买卖虚拟货币等。
二、虚拟币商可能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
虚拟币商若收到涉嫌犯罪的资金,可能面临以下刑事犯罪指控:
(一)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若虚拟币商明知资金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将被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二)涉嫌洗钱罪
若虚拟货币商家主观明知或推定其主观“明知”上游资金为特定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将被认定为洗钱罪。
(三)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若虚拟币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将被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四)涉嫌诈骗罪
若虚拟币商在明知是诈骗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费用结算等帮助,将被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
(五)涉嫌开设赌场罪
若虚拟货币商家明知道是赌博网站所得,为其提供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将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三、虚拟币商的防范措施
为规避上述风险,虚拟币商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买家进行实名认证,提供有效证件及手持证件的照片,证实买家身份,明确资金来源。
(二)保存交易过程中的聊天记录和交易记录,印证虚拟货币和银行转账数额。
(三)出现资金被冻结的情况时,暂停交易,自行检查风险,及时规避。
总而言之,虚拟币商在交易过程中,通过确认交易方身份信息并保存相关交易信息,可避免陷入刑事风波。
⑷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刑事风险(转载)
2021年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名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通知明确了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及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定性,明确指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盛行,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洗钱、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笔者认为,虚拟货币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组织者存在巨大的刑事风险。
一、《通知》对虚拟货币法律地位和相关业务活动的定性
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是交易的媒介,其本身并无价值。之所以被人们普遍接受是货币所代表的财富,而这种直接对应关系,是因为有政府的信用担保。而虚拟货币的发行主体并不是主权国家的政府,也没有国家信用的担保,不具有财富载体的法律地位。
(一)明确了虚拟货币的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对相关行为的定性。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或虚拟币之间的兑换、买卖,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
(四)相关交易活动,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这里包括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二、对虚拟货币交易及相关业务的打击力度
虚拟货币的发行,没有政府的信用担保,容易成为财富掠夺的工具;虚拟货币的炒作,容易被操纵,造成广大“投资者”巨大损失,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由于虚拟货币的匿名性,通过交易可以随意漂白资金的原始来来源,达到洗钱的目的,助长相关犯罪活动。
从国家层面上看,虚拟货币的热炒,已经威胁到国家的金融安全、人民群众的财富安全和 社会 稳定,必然会遭受全链条行政干预和刑事打击。
(一)在原始取得环节,严厉打击“挖矿”
2021年9月,11部门联手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发布,发改运行〔2021〕1283号《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通知》要求,明确区分“挖矿”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界限,要从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等基础数据,梳理排查存量项目与在建新增项目。严禁新增项目投资建设,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用电报装和用能。严禁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金融支持。从电力供应,财税支持和金融服务角度,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
(二)交易与兑换环节,严格禁止,依法取缔
1.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严禁制作、发布和代言虚拟货币的相关广告
2.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禁止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
3.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不得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三)涉及虚拟货币相关活动的刑事风险
公 安机关将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
可见,随着虚拟货币的热炒,不断积累着金融安全风险, 社会 稳定风险和 社会 财富的风险,对相关行为的刑事打击已经在路上,刑事风险陡然上升。
三、虚拟货币交易及相关业务可能涉嫌的罪名
涉及虚拟货币的相关业务活动中容易涉及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是司法机关重点打击对象。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投资经营虚拟币的名义,拉人头,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虚拟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二) 集资诈骗罪,在虚拟币业务中,虚构挖矿,或者组建平台等活动,吸收不特定的人的资金后,肆意挥霍,导致资金不能返还,或者携款逃避,或者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数额达到10万元的,则构成犯罪 。
(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投资“挖矿”为由,或者组建虚拟币交易平台等,向不特定的公众公开宣传,许诺一定期限内,获得固定收益的,如果吸收的金额达到人民币20万元,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就会构成犯罪。
(四) 诈骗罪,以推销某虚拟币的投资套餐为由,或者利用非法设立的虚拟货币投资交易平台,通过控制交易活动,虚构行情,修改交易数据和交易价格,直接进行“割韭菜” 。
五)非法经营罪,通常是方式有。组建虚拟货币的交易盘,或者作为国外虚拟货币交易盘的代理,以期货交易的方式,组织投资者进行买涨买跌的交易活动,收取手续费。
(六)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 社会 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买卖虚拟货币进行形式转换的行为。
目前,利用虚拟货币跨境兑换,将犯罪所得及收益转换成境外法定货币或者财产,是洗钱犯罪新手段,虽然我国监管机关明确禁止代币发行融资和兑换活动,但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采取的监管政策存在差异,通过境外虚拟货币服务商、交易所,可实现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自由兑换,虚拟货币被利用成为跨境清洗资金的新手段。
(七)开设赌场罪,主要集中于为赌场提供人民币与虚拟币的兑换环节,根据刑法的共犯理论,而涉嫌开设赌场罪。通常是行为人明知某 游戏 平台为网络赌博平台的情况下,仍向平台申请做虚拟 游戏 币兑换代理商,为网络赌博人员提供买卖虚拟币及资金结算服务。
网络虚拟货币虽不能完全等同于货币等传统意义上的财物,但在特定的场合下,行为人可以通过对虚拟货币的占有实现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因此以虚拟货币为对象的诈骗行为,同样可能危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具有相当的 社会 危害性,也应当作为犯罪予以惩处 。
虚拟币受法律保护吗虚拟币盗骗算不算犯罪
第一,虚拟币,比如 比特币 等,或者一些 游戏 、网络货币,如QB,某 游戏 金币等都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只要个人合法取得,就受到保护
第二,国家所禁止的交易,特指在国内禁止炒作、交易该虚拟币。但是禁止交易不代表该虚拟币本身违法或者没有价值
举个例子:例如比特币,我国拒绝承认任何区域链块币,也禁止交易和服务,但是这不代表比特币本身没有任何价值,在国际交易体系中,比特币在部分地区是获得认可的,而且也有对应的价值尺度
当他人盗窃比特币或者骗取比特币时,国家依然会按照盗窃罪或者诈骗罪论处,金额需要核定。
目前我国禁止的是虚拟币的交易、定价等,但不是禁止虚拟币本身的价值和持有,只要该币不被定义为非法,那么就是合法的
同理, 游戏 货币同样被认定为合法财产,只是国家禁止其交易而已,而不影响因对虚拟货币侵害而导致的相应法律责任.
虚拟货币 交易平台上线交易的虚拟币种涉嫌传销是什么罪
可能会涉及非法集资以及传销等相关刑事犯罪。
(1)目前没有法规对交易平台进行规范,但是交易平台也应尽到审核义务,例如,在上线交易各种网络虚拟货币时,应审核该币是否为基于 区块链 技术的网络虚拟货币。
(2)如果交易平台明知上线交易的币种涉嫌传销,但为了收取提成,还为该币种提供交易服务,推动其发展,一旦该币种被认定构成传销,交易平台或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3)同时,虚拟货币交易机构的账户上存储了客户大量资金,但是,各家网络虚拟货币交易机构并无获批吸收公众资金的资格,这使得交易机构面临非法集资的潜在风险。
2017 版《互联网传销识别指南》 ( 以下简称《指南》 ) ,列举了虚拟货币和传销货币的几种区别:
(1)从发行方式上看,虚拟货币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它依据特定算法,是 去中心 化的发行方式;而传销货币则主要由某个机构发行,并且采用拉人头的方式获利;
(2)从交易方式上看,虚拟货币是市场自发形成的零散交易,形成规模后逐渐由第三方建立交易所完成交易,而传销货币则由某个机构自己发行,并且自建平台来进行交易;
(3)从实现方式上看,虚拟货币本身是开源程序,而传销货币的开源是完全抄袭别人的开源代码,且没有使用开源代码来搭建程序,其本质跟 Q 币一样是可受网站控制的。
一、虚拟货币平台涉嫌诈骗的行为通常出现在两个环节,一是发币环节,二是交易环节。
其一 在发币端,应审查平台发行的虚拟货币是否具有真实的价值属性。
一般而言,虚拟货币作为一种数字资产,鉴别其是否具有价值真实性的关键在于虚拟货币是否具有去中心化的流动性,即虚拟货币的存在以及流动是否依赖于中心化的平台本身。
如果是基于以太坊、波场等主流区块链技术开发的虚拟货币,其本身是具有去中心化特征的,这类虚拟货币在上链后可以和所有主流虚拟货币进行币币交易;如果平台发行的所谓虚拟货币并不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开发,虚拟货币本身可能只是一行程序代码,且虚拟货币无法脱离平台进行流动,则这类虚拟货币只能称之为“平台币”或“空气币”,在平台服务器关闭后,这类虚拟货币也将随之消亡。
实务中,如果平台发行的是没有任何实体价值或服务支撑的,且并非基于区块链技术开发的虚拟货币,那么可能会因为提供了不具有真实价值的商品或服务而被认定为采用欺骗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进而认定为构成诈骗罪。
其二,在交易端,应审查平台在交易过程中是否具有操纵、控制虚拟币价格的行为。
虚拟货币的交易应当是完全的市场行为,其价格的涨跌完全由市场决定。如果人为干预甚至完全控制虚拟币的价格,则市场定价机制完全失去意义。实践中,平台操纵、控制价格也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平台方通过技术人员修改后台参数,设定交易价格的上限和下线,即以划定价格交易区间的方式控制币价的涨跌幅。
第二种情况,平台方通过技术人员修改后台数据,直接修改虚拟币价格,完全掌控虚拟币价格的上涨与下跌。
笔者认为,两种情况都存在操纵、控制币价的因素,但在定性上应当加以区分。第一种情况下,平台并没有直接控制虚拟币的价格,只是仿照股票交易市场的涨跌幅机制,为虚拟币价格设定了涨跌幅。从主观方面考量,平台要求技术人员这样做的目的,通常是为了维护币价的稳定,防止由于非理性的投机行为导致虚拟货币价格暴涨暴跌,进而导致平台崩盘。这种情况下,平台方控制币价涨跌幅的行为并不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是为了维持平台运营的稳定性,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而第二种情况则不同,平台直接控制虚拟币价格的行为,导致了市场博弈行为对价格涨跌影响的完全失效,虚拟币完全由平台定价。如果平台方滥用这一技术手段,可能导致平台通过“先拉盘、后砸盘”的操作方式,造成表面上投资者因市场“熔断”而大面积亏损的假象,事实却是平台实控人非法占有了这部分“亏损”。这种情况下,平台方要求技术人员操纵价格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可能认定为诈骗罪的。
一般而言,平台实控人发币及经营平台的目的如果是为了平台的持续经营,则其取得的资金应当是大部分用于平台的持续运营,少部分按照既定规则用于分红。因此,“经营性”用途应认定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这一观点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中:“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因此,“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通常不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如果资金为平台实控人直接占有后,并没有投入平台运营或只有少量资金用于运营,绝大部分被实控人用于挥霍、奢侈性消费或为了实现资金占有而进行了非法转移,则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资金用途、去向的审查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如果是大部分用于经营,存在小部分奢侈性消费的情况,也不应以偏概全地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
综上所述,技术人员由于参与到了虚拟货币平台从发币到交易再到收益分配的多个环节,其客观行为、主观故意均会对案件是否构成诈骗的定性产生影响。辩护人应当从技术服务的多个角度切入,结合案件的证据材料,综合判断案件整体上是否构成诈骗罪。 如案件不构成诈骗罪,则应当审查案件整体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或非法经营罪,审查技术人员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其他犯罪。
⑸ 如果虚拟货币的交易平台倒闭了,那么里面的货币是不是就不存在了
2017年9月4号以后国内不就倒闭了一些吗?这是一个非常有趣的话题,因为伴随着区块链热潮我们经常能够听到关于数字货币领域,不少小平台跑路的消息。
此前 历史 上最著名的就是日本的门头沟倒闭,最近这段时间一直传出有关赔偿的事情。其实在2017年9月4号以后,因为一些政策原因,禁止一些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国内的很多数字货币平台纷纷关门大吉。
此前比较著名的云币,比特尔,比特时代,聚币等等都会进行相应的数字货币清点工作,每个平台留出的时间不同而最少的好像也有三个月的时间,大多数平台都会永久保留。
也就是说你有足够的时间去提取你自己的数字货币,其实现在很多人都喜欢用自己的电子钱包,平台只是一个交易机构前段时间的币安被黑客攻击事件也为我们敲醒了警钟。
对于一些小作坊交易平台来讲看上的都是非常庞大流水手续费和上币平台费,这些小作坊平台是真的会卷走你所有在平台上的数字货币。
挑选一些国际上有名的大交易平台,以及数字货币及时提到自己的电子钱包中去才是正确保护自己资产的方式。
一、首先要知道,如今数字货币的交易平台都是在海外注册,交易数字货币存在很大的风险,如果平台倒闭,国内的投资者很难进行维权,在这里希望大家投资要谨慎。
二、数字货币就是一串代码,而各大平台有自己的热钱包,一般投资者有两种选择。 1.一种选择是将币放在交易平台的热钱包内,方便随时交易和提现。 2.另一种选择是将交易后的数字货币提出到自己的冷钱包,当要卖出时再提至平台,(冷钱包相对安全,风险系数低)。
提醒:虚拟货币交易所,像许多人说的分为中心化和去中心化的交易所,但市面上大部分都是中心化的交易所,你只有用户名和密码,但其实所有的虚拟货币都在交易所的钱包里,你看到的只是数字。如果交易所跑路那么网站是打不开的,也就意味着你的资产全都不存在了。但在币圈有一个最赚钱的就是开交易所的,类似于开赌场的,你见过几个开赌场的跑路,只要开交易所轻易就不会跑路,交易所都有人站台,跑路的名誉损失比实际损失要大的多。放在交易所还是比较放心,但最妥当的是将自己的资产放到自己可以控制的钱包里。你就可以随时随地的控制自己的资产。
如果虚拟货币的交易平台倒闭了,那么里面的货币是不是就不存在了?
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倒闭了,但是币还存在的!只是你的币有可能不能拿回来了!
这个问题需要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一、平台虽然倒闭,但是平台里的币仍然存在!
首先币的存在与否与交易所无关,除非是交易以及发行的平台币。
数字货币是区块链的一项重要应用,而数字货币的并不是通过交易平台产生的,交易平台只是存放资产和进行数字货币买卖交易的地方!
因此,交易平台的倒闭是不影响币的本身的存在的,只是这些货币的去向不明确,或许是交易所自己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用于偿还了,或许是被黑客盗取了,或者被转移到了其他账户上了。
总之,币的存在与否与交易所无关,除非是平台自己发行的币。
以比特币为例,来看看数字货币的产生。区块链技术是一个分布式账本,由节点共识来决定公链的记账,而算力越大,就越能够成功记账,而比特币就是对这些记账的矿工的奖励,俗称为挖矿!记录这些账本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挖矿的过程,谁记录的最完整最快,谁就能得到比特币的奖励。
因此,比特币的产生在于比特币公链的记账运行,与平台无关。
所以, 币是否存在与交易所完全无关,当然,如果你购买的就是还倒闭的平台自己的币,估计可能会不存在!即使存在因为交易所倒闭,这些币也没有价值了,相当于归零!
二、平台倒闭,一般情况下,你存放在平台的资产(数字货币)将无法取回。
如果你拥有数字货币,一般都会进行交易,通过交易变现。
而 用户如果想要将币卖掉,一般可以有两种操作:
一是直接找好买家,从钱包直接转账进行交易。这样,就不用通过交易所,但是私下的交易风险可能更大,而且,买家也并不太好找。
二就是通过交易平台开进行交易,一般说来,大部分人都会选择交易所交易,这样有更多的机会。而要通过交易所进行交易的话,就必须把币转到交易平台,才能完成交易。因此交易所也就成为临时资产的储存地方。如果交易所平台倒闭,无法进入交易所,那里面的币也就无法转走,或者即使进入交易所,也可能因为平台本身的故障或者其他因素,无法转移。
所以, 如果要通过交易所进行交易,在交易时,你的币必须要存储在交易所的,这样就相当于将自己的币交给了交易所,就像将钱放在银行是一个道理,虽然自己拥有账户和密码,但是如果交易所倒闭了,那资产肯定也就取不回来了!
这也是中心化交易所的最大弊端 。
而币圈经常出现的交易跑路、黑客盗币导致用户损失等也基本上是因为这个原因造成的!
但是,去中心化交易所就不一样了,去中心化交易所的账户是你自己的,通过交易所交易时,实际上只是调用了交易的链上智能合约,而资产始终都留在自己的私人账户里。只要你的密码和私钥没有丢失,资产就是安全的。
不过目前的去中心化交易所发展还不够好,币种比较少,因此大部分还是选择的中心化交易所。这个时候就要 尽量选择那种实力雄厚,技术更有保障的安全、可信的交易所。
同时 如果个人资产数量比较大的话,交易结束后尽量转移到自己的钱包存储,需要交易时再转到交易所就可以了 。
所以,交易所倒闭,币是不会消失的,只是可能你无法再拥有这些币了。
虚拟货币交易所,像许多人说的分为中心化和去中心化的交易所,但市面上大部分都是中心化的交易所,你只有用户名和密码,但其实所有的虚拟货币都在交易所的钱包里,你看到的只是数字。如果交易所跑路那么网站是打不开的,也就意味着你的资产全都不存在了。但在币圈有一个最赚钱的就是开交易所的,类似于开赌场的,你见过几个开赌场的跑路,只要开交易所轻易就不会跑路,交易所都有人站台,跑路的名誉损失比实际损失要大的多。放在交易所还是比较放心,但最妥当的是将自己的资产放到自己可以控制的钱包里。你就可以随时随地的控制自己的资产。
这得换个说法,币是还在的,只是你的币不在了。
纵观数字货币交易所发展历程,就是交易所倒闭的过程。币圈有个笑话是交易所比币还多,跑路的交易所不在少数。前面已经有人提到,交易所分为中心化交易所和去中心化交易所,我再用白话说一下。
现目前中心化交易所是主流,被大众所接受,这就不举例了。谁掌握私钥,谁就拥有那部分的数字资产。那么,中心化交易所的充值的本质是,所有用户在区块链上的币(token)都充值到交易所的同一个数字账户,而账户私钥就掌握在交易所创始人手中,从充值开始,你的数字资产已经不属于你了。于此同时,交易所为了让你安心,给你开张证明,证明你有多少币,你就拿着这张证明去他开的交易所交易吧。看到这儿懂了吧,你看到交易所app里的币数量,就是交易所给你的一堆数字,交易所里的数字可以无中生有,要多少有多少。而用户真正的币,已经在创始人私人钱包里了。如果交易所倒闭跑路,或者创始人挂了(这是真实案例),那么用户的币是真没了。
而去中心化交易所如今还是襁褓中的婴儿,它们有的内嵌到数字钱包里,有的是有自己的账户体系+app。私钥掌握在用户手中。通过智能合约,用户资产托管在链上,在链上撮合交易或者链下撮合、结果上链。那么,去中心化交易所不会倒闭吗?不是!去中心化交易所只是解决了数字资产无中生有的问题。内嵌钱包去中心化交易所,只要挂单出去,这时资产也不属于用户,如果恰巧这时交易所如果跑路,币没了,你也拿他没辙。有单独账户体系的去中心化交易所,拿EOS链举例,智能合约是可以修改的,现在托管在链上的资产是用户的,但是如果交易所作恶要修改智能合约,你的也可以变成我的。那这怎么行呢,去中心化交易所怎么能这样呢,一些有节操的去中心化交易所就想到了多签,交易所要修改智能合约,至少要找其他几个不想干的人一起签名后才能更改智能合约。简单点就是,我这有把密码锁,要四个人同时在场输入密码才能打开。如果交易所倒闭,用户可以通过智能合约特殊接口把币从链上找回来。但是,这也不是绝对安全,这只是单一链上,如果涉及到跨链,跨以太坊或其他公链,这个智能合约就不起作用了,用户只能取回EOS链上的资产,其他链上的则找不回。
因此,保管在去中心化钱包里的币才是你的资产,私钥就是一切。少量、频繁交易可以放在主流大交易所,大量不常交易的资产还是放自己钱包稳当。
虚拟货币的存在取决于二个条件,一个是以互联网为支撑的区块链技术出现,另一个是有一批吃了饭闲着没事干的食利阶层存在。
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就如同房产中介平台一样,只要有房产交易需求的存在,有木有交易平台不重要,重要的是有这种买卖交易关系。
房产交易是物钱交换,而虚拟货币(比特币、莱特币)是以一串特有数字为标的物进行交易。 只有这串数字被认为有一定价值,那么交易就会永远存在。
我们已经从一个“物—钱—物”交换时代,变成了一个“钱—物—钱”的时代。以生存基础的实物交换功能,已远远不能满足人们对金融、 娱乐 、休闲等虚拟层面的需要。
标的物已经成为一种媒介,到底是食物、衣服、房子、土地、企业、品牌、软件、 游戏 、作品、石头、股票,还是一个签名、一幅画、一句问候,或者是一串数字。其实关系都不大,也不重要。
那不过是一种媒介,一个过客而已。一开始就没有准备拥有它。因此,虚拟货币的出现也是这个时代的必然。
世界已进入两条腿走路的时代,一条腿为基本生存,另一条是虚拟(含金融、精神)世界。
虚拟货币不会消失,还会更加的疯狂!
完全有这种可能性,所以找一个靠谱的平台很重要,但是现在的平台说实话都很难保证安全性。
怎么保证投资安全提币 ,如果你是准备长期持有,你可以在平台买完以后把币提出来,这样就不怕平台跑路了,虽然有点成本。
找可靠的平台 ,国内原来还是有一些比较大的平台,你可以参考一下,这里不太好做推荐
为什么有风险比特币的交易二级市场交易有点类似纸黄金的概念,大部分情况下没有实物交割,如果平台甚至都没有真正做到与比特币进行挂钩,只是虚拟交易,那就非常麻烦。你的投资其实后面并没有真实的比特币。
因为国内竞争比特币的交易平台,所以现在交易平台如果想在国内开展业务都是打擦边球,在海外设立交易平台,通过一些技术手段绕开监管。但是对于投资者就存在一定风险。
平台跑路,币肯定平台搞走了!所以野鸡交易所是有风险的!最好去头部交易所,头部交易所一般虽然注册在境外,好多境外也是有牌照的!另外就是头部交易所抢钱一样,没人会放弃抢钱的资格!
有统计显示比特币的交易量98%以上是中国人玩的,被套在里面的几乎都是中国人,我们坐下喝酒看戏,看看这些人是如何表演,如何自救的!
⑹ 虚拟货币骗局遭央视揭露
虚拟货币骗局遭央视揭露
虚拟货币骗局遭央视揭露,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这类网络传销案早在三四年前就已出现,国外则更多。这类案件特征明显,基本都是用新的虚拟货币相关概念炒作,虚拟货币骗局遭央视揭露。
日常生活中,经常有陌生电话号称免费拉人进股票群;网络平台上,也经常有各种股票讲课的广告。很多人抱着不花钱只是进群看看、听听课的心态,没想到却一步步陷入被骗的漩涡,损失惨重。记者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这些股票群里所谓的“老师”首先推荐股票,取得信任后,就会推荐自行发行的虚拟数字货币,来骗取投资者钱财。
“虚拟币”号称100倍溢价 网站关闭卷款跑路
记者以投资者的身份潜伏进股票群后发现,全国各地有不少受害者因为免费而入群。
声音来源——某股票群讲课音频: 贝特曼是我国首家、唯一一家数字货币平台即将上线。该平台要发行它的平台币相当于它的股票,相当于IPO。我预计它的平台币有10到20倍的溢价,甚至有100倍的溢价。
在所谓10倍到100倍暴利诱惑下,很多人买入大量“虚拟币”。突然,贝特曼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一夜之间关闭,毫无征兆,股票群被解散,再也联系不到任何一个所谓的“老师”或“客服”,受害者投入的所有资金都无法提取 。有受害者表示,被骗金额最高达百万元 。
北京市投资者: 4月9日凌晨1点钟,半夜醒了以后拿手机看一眼这个盘面怎么样,发现平台点不开了,所有数字都不见了,自己账号也空了,那些群都没了,所有链接都打不开了。我一共被骗了40多万元,多的被骗100多万元。
广东省深圳市投资者: 我老公生病了,我们贷款出来,基本上这100多万元都是贷的。现在最主要的问题是有小孩子读书,信用卡还不上会影响征信,小孩子读书读不了,我的信用都会出问题,已经走头无路了。
一位股龄近20年的女士,投资非常谨慎,觉得自己肯定不会被骗,刚开始看着群里其他人纷纷跟着老师操作数字货币也不为所动。但是,随着群里人不停晒一些超高利润的盈利截图,以及“老师”的不断洗脑 ,于是也抱着试试的心态投进了第一笔钱。
河南省平顶山市投资者: 还是禁不住诱惑,先转进去了4000元,打新又中奖了,晚上12点又买进,等于44000元全投入进去了。投入进去之后,他说这是锁仓期,又开始发行了平台币,平台币又是10倍的利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夏禹: 我国《刑法》的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最高有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
用股票讲课当幌子 人情关怀蒙骗老年人
为何这种常见的诈骗套路能屡试不爽?记者发现,除了打感情牌取得受害者的信任,最重要的是,这些诈骗团伙多次冒充一些大型的正规金融平台为自己背书,编造一些虚假的一夜暴富故事 ,引诱受害者上钩。
记者在股票群中看到,这个网络讲课平台名为“朗盛翻倍大讲堂”。投资者通过其发布的股票授课广告而加入,很多人一开始抱着试试看的心态进入平台听课 。除了讲课,每天半夜所谓的“老师”还会发长文为“学员”答疑解惑,配上美女头像的“助理老师”,随时解答“学员”的股票疑问。在逐渐取得信任后,“老师”游说“学员”购买虚拟数字货币 。
广东省深圳市投资者: 开始给你推荐几只股赚钱了,后面推荐的几只股,他就不管了,一直叫你拿着,然后说现在大行情不好,就让你把股票全部卖了,来买新币。
北京市投资者: 虚拟币利润太高了,高到一会儿几元、几十元就涨上去了,我们这一拨最终炒的是要达到10倍。他循循善诱地讲课,人情味特浓,特别关心人。
不少受害者告诉记者,他们也曾有过怀疑,但诈骗团伙屡屡用一些大型券商的身份作为背书来迷惑投资者 ,记者在股票群里看到,一旦有投资者表达出疑惑,马上就会被禁言或踢出群,最后留下的都是一些没有接触过虚拟货币,缺乏金融知识的受害者 。
受害人向记者透露,直到现在他们都没见过这个所谓的证券公司李总,甚至都不知道他的全名。
并且,事后他们才反应过来,“贝特曼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实际上并不存在,所谓的“虚拟货币”打新和涨跌幅也并不真实,完全是诈骗平台自导自演的数字假象 。
五类网络诈骗屡禁不止 警方提示风险
目前,多名受害者已经报案。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目前还有很多类似的诈骗团伙仍在行骗。那么,普通投资者应该如何避免被骗?
多名受害者告诉记者,他们最近发现又有新的股票讲课平台和新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出现 。当他们用自己的手机号及身份证信息注册登录时,发现只要以前在贝特曼交易平台上注册过的人 ,在新的所谓的“奥斯曼交易平台”注册后,账号都显示处于冻结状态无法进入 。
北京市投资者: 我发现了一个奥斯曼平台,也是数字货币。内容跟贝特曼一样,就是名字不一样。币种有些区别,其他的操作方式,包括资金管理、新币申购、流水查询等内容都一模一样。
记者又在多个网络平台发现,还有非常多受害者在不同时间也被同样的手段骗过,除了平台名字及讲课老师名字不同,其他行骗手段几乎完全一样。在得知被骗后,多位受害者已经报警。
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红星派出所 工作人员: 这个案子已经立案并展开调查,后期刑警负责查。
警方表示类似的诈骗案件非常多,投资者一定要提高警惕,向陌生账户转账过后,一旦感觉异常,应该立即报警 。
目前公安机关发现的诈骗类型已经超过50种,其中5种主要类型案件高发多发,分别是是网络 刷单返利、虚假投资理财、虚假网络贷款、冒充客服、冒充公检法 。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夏禹: 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应选择正规、合法的投资渠道。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应警惕那些超高收益的投资。
在元宇宙概念的加持下,各种NFT链游项目蓬勃发展,犯罪团伙也紧跟风口,开发所谓的链游项目、发行游戏代币并上线去中心化交易所。
凌风透露,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这类网络传销案早在三四年前就已出现,国外则更多。“这类案件特征明显,基本都是用新的虚拟货币相关概念炒作,吸引民众参与投资。”他说。
凌风表示,“在推特、贴吧等平台上,如果有人主动私聊,给你介绍他们的项目,那么这些基本可判断为骗局;如果有人发邀请码,则基本可判定为传销。”
根据知帆科技发布的《2021年区块链和虚拟货币犯罪趋势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虚拟货币传销类案件的模式主要包括交易所模式、钱包模式、虚假“智能合约”模式、智能合约模式、矿机租赁模式、云矿机模式、量化机器人模式、短视频模式、矩阵DAPP模式、链游元宇宙模式这10种典型情况。
以当下火热的“元宇宙”为例,在元宇宙概念的加持下,各种NFT链游项目蓬勃发展,犯罪团伙也紧跟风口,开发所谓的链游项目、发行游戏代币并上线去中心化交易所。
《报告》指出,该类案件通常为项目方通过蹭热点、挂靠知名项目等手法吸引投资人入场,不断拉升游戏代币价值,又靠动静结合的高额收益来吸引更多投机者加入,其本质仍是靠用户兑换平台币消耗的主流币来扩大资金池,项目方趁机套钱跑路。
业内人士分析称,作为新型网络传销形式,虚拟货币传销隐蔽性强,但骗术万变不离其宗,不外乎三大典型特征:一是入门费,投资者需通过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二是拉人头,传销参与者的收益来源于其所发展的下线成员交纳的费用;三是复式计酬,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依据给付报酬。
针对前述这些情况,相关部门也在加大监管力度。比如2022年2月底,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将虚拟币交易纳入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形之中。另外,中国银保监会此前也发布了关于防范以“元宇宙”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记者注意到,在今年两会期间,多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表达了加强元宇宙相关产业监管的观点。全国政协委员、第五空间信息科技研究院院长、上海市信息安全行业协会名誉会长谈剑锋表示,目前,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NFT虚拟艺术品(如卡通人像、电子油画)等在“元宇宙”大行其道,而监管却较难落实,可能形成新的洗钱通道。
“数字经济要深化发展,必须要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但同时要谨防资本利用国家发展规划和热点概念,制造新的虚拟经济泡沫,防止个别人钻政策红利‘空子’、割投资者‘韭菜’。”谈剑锋说。
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王鹏对记者表示,目前包括电信诈骗、非法集资等网络诈骗层出不穷,主要是利用了大众两个心态,一是新技术、新要素或者新的应用产生,大家普遍不理解;二是投机心理,未经了解就去投机、想去赚一笔快钱。
为此,王鹏提出以下建议以便防范以元宇宙、NFT等概念为噱头的网络诈骗,一是相关政府监管部门要加强打击力度,及时发现相关的线索,及时切断、及时处置,而不是说把小问题转化成了大的社会性问题才去处置;
二是行业协会等相关专业化机构要针对元宇宙、NFT等新技术出台相关的行业守则,加强对大众的.教育;三是大众媒体要加强相关的宣传,一方面是对技术应用本身加强宣传,去掉技术的神秘感,另一方面是让大家提高风险意识。
“最后,我觉得从自身角度出发,一是要加强对于技术的学习,不要人云亦云,风险和收益是成正比的,收益越高风险越高;二是不要轻信所谓的好机会,对于能在短时间内赚快钱的说法要谨慎,要从长远出发考虑问题。”王鹏说。
近来,菲律宾国内有超过15万年轻人沉迷于玩一款宠物养成游戏赚钱。其原理是玩家通过饲养一个小精灵获得电子卡牌。这种卡牌其实是一种虚拟货币,玩家可在专门的网络加密交易平台自由交易,从而换取现实中的货币。
这些年轻人靠“挖矿”得到虚拟货币,每月能获得几百美元不等的收入。这本质上就是包着游戏外衣的区块链代币游戏,然而在人均月收入约200美元的菲律宾,玩游戏还能获得一笔不菲的收入,对于年轻人来说无疑有着巨大的吸引力。
然而要看到,通过区块链代币游戏实现获利是不稳定的,甚至很有可能是一场骗局。比如今年年初风靡一时的“火星志愿者”区块链游戏,虽然蹭上了元宇宙和马斯克,宣传“边玩边赚”、收益高达万倍,但是需要先花600多元购入虚拟币,最终游戏宣传的高收益因币值崩溃化为泡影。
针对此类行为,今年2月18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防范以“元宇宙”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中就提到,一些不法分子蹭热点,以“元宇宙投资项目”“元宇宙链游戏”等名目吸收资金,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从本质上来说,打着玩游戏的旗号获得的虚拟代币到底能换多少钱,是基于极不稳定的市场交易价值,一旦崩溃,最后就会沦为一场泡沫游戏。
因此,中国一直注重对比特币等的监管,去年5月,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要求坚决防控金融风险,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从纯技术的角度看,专业矿机在区块链“挖矿”效率上远胜过一般玩游戏的机器。中国一度占据全球“矿场”算力60%以上,许多“矿工”在中国寻找小水电等能源便宜的地方布设了海量矿机。
然而,中国即使能通过挖比特币等各类币种获取一些海外收益,仍然坚决关停了各地的矿场,算力占全球比例迅速降到5%以下。这是正确的决策,因为浪费巨量的能源只是用来生产赌场的筹码,对中国整体而言没有益处,许多人发现之前显卡的价格大涨,就是与大量显卡被用于挖矿有关。如果引发年轻人参与区块链货币炒作,后果则会更加糟糕。
但是像中国如此坚决监管并关停各类区块链货币炒作的国家在全球范围内并不多。韩国青年因生活压力巨大,纷纷参与数字货币游戏,指望一夜暴富。2017年冬天,全球最大宗的比特币交易有三分之二发生在韩国。
毫无疑问,数字技术的发展是新世纪以来全球经济的亮点,但是对“e时代”的年轻人来说不见得全是好事。全球大多数国家的年轻人生长于数字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受各种暴富神话的影响,他们对财富的认知也在发生变化。上一代人在工厂流水线上辛苦工作积累财富的方式在年轻人心中“大势已去”,没有吸引力了。
其实对于菲律宾等劳动力众多、缺少就业机会的国家,即使是收入一般的工厂流水线工作,对年轻人来说也是不错的发展起点,而且工厂还能解决大量就业,当地政府非常欢迎。然而,电子文化先于工业文化侵袭了这些国家,只需要低档的电脑和手机就足以让整个国家的年轻人沉迷其中。
因此,有的国家意识到这个问题,会将数字技术引导向正确的用途,如在疫情期间提倡远程教学、限制青少年打游戏的时间、对游戏内容进行监管。但是世界各国发展水平不一,能通过发展享受到数字技术的成果已经不容易,想要进一步兴利除弊则提出了更高的挑战。
无论科技如何进步,国家想要实现长远发展,年轻人奋发向上的精神内核不能丢。拨开技术编织的迷雾,正确认识种种新包装下的庞氏骗局或者泡沫经济炒作,是正能量社会的应有之义。
随着人工智能、机器人、新能源等各种科技的不断进步,也许有朝一日,传统行业的劳动性质会发生本质上的改变,但这种改变需要将年轻人引向真正的科技创新,而非越来越多地沉溺于“资本与人性”的泡沫游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