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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游戏货币发行主管部门

发布时间:2024-10-22 00:25:44

1. 买卖虚拟货币犯法吗

销售虚拟货币不是违法犯罪。销售虚拟货币是合法的,虚拟货币在国内是合法存在的,但如果利用虚拟货币从事非法的活动那就是违法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为非法经营罪。

根据《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为开展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申报和审批工作,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交易服务的企业都需要申请相关经营业务。

1、“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是指发行并提供虚拟货币使用服务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是指为用户间交易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提供平台化服务的企业。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以上两项业务。

2、“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需符合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有关条件。

3、“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需符合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有关条件,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服务的有关规定。

2. 网络游戏归政府哪个部门管理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法律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并取得收益的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第三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3. 游戏要发行要送到国家哪个部门审核

要申请游戏版号,需要先找有电子出版物资格的出版社,然后提交到省出版局,审核没问题后提交国家新闻出版署,如果顺利通过,版号审批结果会公示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官网。

具体流程如下:

(一)营业执照

这个证件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它是任何一家公司开展经营业务的基础。虽然市场上也有一些个人或工作室等非法人组织的方式从事游戏研发工作,但从企业合规、投资风险等角度考虑,有限责任制的公司主体,是开展网络游戏运营业务的更好选择。

(二)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简称“ICP证书”(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

同时,该条例将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跟增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如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增值电信业务则是利用基础电信网春谨络服务,向他人提供信息网络服务的业务。开展增值电信业务,则需要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俗称“ICP许可”羡森芹。

而网络游戏就是典型的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基础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属于该条例所规定的增值电信业务,受到其规范。

此外,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电信条例》的规定,如果网络游戏公司在开展游戏业务的过程中提供了有偿的经营性服务(如游戏币充值、游戏广告等),则需办理ICP许可;反之,如果提供的是无偿的游戏服务,则仅需在监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即ICP备兄毕案。

(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及《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需要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也就是俗称的“文网文”,未依法取得“文网文”而擅自从事网络游戏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会受到监管部门的警告、罚款等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文化与旅游部于2019年6月份发布了《关于调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进步规范审批工作的通知》,明确表示文化与旅游部不再承担网络游戏行业管理职责。在随后的7月23日,文旅部正式发布决定,废止《网络游戏暂行管理办法》,不再核发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网络游戏类的“网络文化许可证”。

但是,文旅部废止《网络游戏暂行管理办法》,并不意味着不需要取得相关证件了。根据该《通知》,已经核发的网络游戏类文网文,依然有效。

也就是说,开展经营网络游戏公司,依然需要具备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但是基于国家行政部门职能机构调整,网络游戏监管目前正处于过渡期,相信不久的将来会有相关文件予以明确。(目前国内游戏行业主要由中宣部负责监管,而未来游戏业相关管理规定正在加急制订)

(四)《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第七条:“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从该规定可知,网络游戏的运营,也属于网络出版的范围,需要依法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在2016年之前,该证件名称为《互联网出版服务许可证》。

(五)办理软件著作权证、版号

前面几个证件都是针对网络游戏经营主体而言的,需要取得上述证照,才算是成立了一家具备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公司,而软件著作权登记及游戏版号,针对的是单个游戏项目资质。

软件著作权登记是网络游戏公司发行某一网络游戏的基础,游戏项目需要在版权保护中心先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才可以到广电总局申请网络游戏的出版号。“出版号”包括了批准文号及网络游戏出版物号(ISBN),如大家熟悉的“王者荣耀”,其批准文号为新广出审[2017]6712号,ISBN为978-7-7979-8408-9。

(六)游戏运营审批或备案

该项审批或备案也是针对单个游戏产品。《网络游戏暂行管理办法》根据游戏产品来源的不同,将网络游戏国产网络游戏及进口网络游。并规定国产网络游戏自运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而进口游戏,则需要取得文化行政部门的审查批准,方可运营。

如前所述,《网络游戏暂行管理办法》已被废止,未来相关网络游戏的备案、审批流程以及相应的备案部门等等,需要等待下一步监管文件的出台。

(七)域名IP备案

公司在申办各类资质及证件时,监管部门会对公司的网站设计、内容等进行审核,搭建一个网站则需要购买域名并履行相关的备案手续。

4. 网游虚拟货币的管理政策

,经中国人民银行会签同意,文化部、商务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的迅速发展,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广泛应用于经营服务之中。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促进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经济和社会问题,特别是市场行为缺乏监管、用户权益缺乏保障、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使用范围缺少限制等现象比较严重,成为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通知》着眼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力求解决当前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
一是首次明确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适用范围,对当前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与游戏内的虚拟道具做了区分,以适应网络游戏市场发展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二是加强主体管理,规范市场行为。《通知》规定从事相关服务的企业需批准后方可经营。同时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做出了严格规定: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他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防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对现实金融秩序可能产生的冲击。
三是切实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明确企业责任。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核实用户身份后,应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充值和转移记录,按照申诉处理程序处理。对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的企业都做出了一系列规定,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四是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禁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
五是充分利用现有的管理手段,提出建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沟通协调,规范市场秩序、保障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防止和打击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违法犯罪行为。

5. 规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本通知所称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指定范围、指定时间内的网络游戏服务,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戏活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
(二)文化行政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的,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凡提供上述两项服务的企业,须符合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有关条件,向企业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文化部审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是指发行并提供虚拟货币使用服务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是指为用户间交易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提供平台化服务的企业。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以上两项业务。
(三)企业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除依法提交相关材料外,须在业务发展报告中提交虚拟货币表现形式、发行范围、单位购买价格、终止服务时的退还方式、用户购买方式(含现金、银行卡、网上支付等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四)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此类企业在提出申请时,除依法提交的材料外,须在业务发展报告中提交服务(平台)模式、用户购买方式(含现金、银行卡、网上支付等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用户账号与实名银行账户绑定情况、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五)已经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相关经营业务。逾期未申请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予以查处。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文件抄送商务部和中国人民银行。 (六)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依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产品营运情况,适量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严禁以预付资金占用为目的的恶意发行行为。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虚拟货币总量等情况,须按季度报送企业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
(七)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保存用户的充值记录。该记录保存期自用户充值之日起不少于180天。
(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发行企业自身所提供的虚拟服务,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它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
(九)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和申诉处理程序措施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企业向用户提供服务的网站上显著位置进行说明。
(十)用户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过程中出现纠纷的,应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核实用户身份后,应提供虚拟货币充值和转移记录,按照申诉处理程序处理。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积极协助进行取证和协调解决。
(十一)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计划终止其产品和服务提供的,须提前60天予以公告。终止服务时,对于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方式或用户接受的其它方式退还用户。网络游戏因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自身原因连续中断服务30天的,视为终止。
(十二)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变更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单位购买价格,在新增虚拟货币发行种类时,需根据本通知第三条所列材料内容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十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支持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的,应采取技术措施禁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用户账户之间的转移功能。
(十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在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相关交易服务时,须规定出售方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要求其绑定与实名注册信息一致的境内银行账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必须保留用户间的相关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保留期自交易行为发生之日起不少于180天。
(十五)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要建立违法交易责任追缴制度和技术措施,严格甄别交易信息的真伪,禁止违法交易。在明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为违法获取或接到举报并核实的,应及时删除虚假交易信息和种植提供交易服务。
(十六)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十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和交易服务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在相关部门依法调查时,必须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记录。
(十八)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用户间虚拟货币转移服务的,应采取技术措施保留转移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180天。 严厉打击利用虚拟货币从事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九)各地要按照公安部、文化部等部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号)的要求,配合公安机关从严整治带有赌博色彩的网络游戏,严厉打击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从事赌博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在用户直接投入现金或虚拟货币的前提下,采取抽签、押宝、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分配游戏道具或虚拟货币。
(二十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管理部门,采取技术手段打击“盗号”、“私服”、“外挂”等。
(二十二)对经文化部认定的网络游戏“私服”、“外挂”网站上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的,由文化部通报中国人民银行。 (二十三)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的企业,由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予以查处。
(二十四)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企业,由文化行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十五)建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对“盗号”、“私服”、“外挂”、非法获利、洗钱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各部门应定期沟通,协调配合,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管理工作。
(二十六)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所发行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与游戏内道具名称重合。网络游戏内道具的管理规定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规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网游虚拟货币新规出台:不得支付购买实物
文化部、商务部2009年6月26日今日联合下发《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同一企业不能同时经营虚拟货币的发行与交易,并且虚拟货币不得支付购买实物,防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对现实金融秩序可能产生的冲击。
文化部、商务部今日下发了《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副司长庹祖海等今日下午在北京与部分媒体进行沟通,解读了该《通知》的要点。
据悉,下发此《通知》的背景是,网游虚拟货币在促进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经济与社会问题,主要体现在:用户权益缺乏保障、市场行为缺乏监管、虚拟货币在使用中引发的纠纷不断。该《通知》还界定了网游虚拟货币的定义,游戏道具不在其列。 该《通知》对网游虚拟货币的界定是:网游虚拟货币是指由网游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发行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方式存储与游戏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网游虚拟货币用于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指定范围、指定时间内的网游服务,表现为网游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卡等形式。
据悉,这是主管部门首次明确网游虚拟货币的定义,并指出游戏道具不在其列。网游虚拟货币不得与游戏内道具名词重合,网游道具的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目前,某些网游产品利用虚拟货币,采取抽签、押宝、随机抽取等博彩方式,分配网游道具,或虚拟货币,造成了不良影响,《通知》指出将禁止上述行为。
《通知》表示,将对利用网游虚拟货币进行赌博或博彩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要求各地配合公安机关从严整治带有赌博色彩的网游,严厉打击利用网游虚拟货币从事赌博的违反犯罪行为。 主管部门关注到,网游虚拟货币的使用一直存在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不利的问题,某些网游产品在终止服务时,对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不退还、不补偿,损害了用户合法利益。
《通知》指出,在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网游企业应积极协调进行取证和协调解决。在游戏终止服务时,对于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方式或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给予退还。(全智)
规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文化部、商务部出台政策
规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
近日,经中国人民银行会签同意,文化部、商务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的迅速发展,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广泛应用于经营服务之中。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促进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经济和社会问题,特别是市场行为缺乏监管、用户权益缺乏保障、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使用范围缺少限制等现象比较严重,成为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通知》着眼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力求解决当前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
一是首次明确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适用范围,对当前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与游戏内的虚拟道具做了区分,以适应网络游戏市场发展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二是加强主体管理,规范市场行为。《通知》规定从事相关服务的企业需批准后方可经营。同时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做出了严格规定: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他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防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对现实金融秩序可能产生的冲击。
三是切实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明确企业责任。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核实用户身份后,应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充值和转移记录,按照申诉处理程序处理。对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的企业都做出了一系列规定,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四是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禁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
五是充分利用现有的管理手段,提出建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沟通协调,规范市场秩序、保障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防止和打击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违法犯罪行为。

6. 说一说虚拟货币都有着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呢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该通知规定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发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为开展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申报和审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导规则。200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明确了虚拟货币的税务处理,即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总之,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虚拟货币的监管得到进一步明确,但是监管措施还仅仅局限于游戏里的虚拟货币。

7.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由哪个部门管理

什么游戏什么公司的 不是全球游戏一个部门管理 如果腾讯和迅雷分二家公司货币分二家

8. 网络游戏的国家级管理部门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文化部确立了从事网络游戏活动的基本原则,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络游戏”、“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等概念,同时对网络游戏内容管理、未成年人保护、经营行为、虚拟货币发行及管理等做出制度安排。

文化部还要求:网游企业“不得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8)虚拟游戏货币发行主管部门扩展阅读:

文化部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了深入的立法调研论证。

并依据“开门立法”的要求,广泛征求、吸纳了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中宣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编办、国务院新闻办、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工信部、工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出版总署等相关部门、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的意见及建议,几十易其稿,最终形成了《办法》草案。

《办法》对适用范围予以明确。将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等形式经营活动的单位纳入管理;

但只对从事前三类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实施主体许可管理。同时,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强文化部宏观管理职能,《办法》规定,《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下放至省级文化行政部门。

9. 游戏要发行要送到国家哪个部门审核

要申请游戏版号,需要先找有电子出版物资格的出版社,然后提交到省出版局,审核没问题后提交国家新闻出版署,如果顺利通过,版号审批结果会公示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官网。

具体流程如下:

(一)营业执照

这个证件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它是任何一家公司开展经营业务的基础。虽然市场上也有一些个人或工作室等非法人组织的方式从事游戏研发工作,但从企业合规、投资风险等角度考虑,有限责任制的公司主体,是开展网络游戏运营业务的更好选择。

(二)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简称“ICP证书”(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

同时,该条例将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跟增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如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增值电信业务则是利用基础电信网络服务,向他人提供信息网络服务的业务。开展增值电信业务,则需要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俗称“ICP许可”。

而网络游戏就是典型的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基础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属于该条例所规定的增值电信业务,受到其规范。

此外,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电信条例》的规定,如果网络游戏公司在开展游戏业务的过程中提供了有偿的经营性服务(如游戏币充值、游戏广告等),则需办理ICP许可;反之,如果提供的是无偿的游戏服务,则仅需在监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即ICP备案。

(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及《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需要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也就是俗称的“文网文”,未依法取得“文网文”而擅自从事网络游戏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会受到监管部门的警告、罚款等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文化与旅游部于2019年6月份发布了《关于调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进步规范审批工作的通知》,明确表示文化与旅游部不再承担网络游戏行业管理职责。在随后的7月23日,文旅部正式发布决定,废止《网络游戏暂行管理办法》,不再核发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网络游戏类的“网络文化许可证”。

但是,文旅部废止《网络游戏暂行管理办法》,并不意味着不需要取得相关证件了。根据该《通知》,已经核发的网络游戏类文网文,依然有效。

也就是说,开展经营网络游戏公司,依然需要具备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但是基于国家行政部门职能机构调整,网络游戏监管目前正处于过渡期,相信不久的将来会有相关文件予以明确。(目前国内游戏行业主要由中宣部负责监管,而未来游戏业相关管理规定正在加急制订)

(四)《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第七条:“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从该规定可知,网络游戏的运营,也属于网络出版的范围,需要依法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在2016年之前,该证件名称为《互联网出版服务许可证》。

(五)办理软件著作权证、版号

前面几个证件都是针对网络游戏经营主体而言的,需要取得上述证照,才算是成立了一家具备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公司,而软件著作权登记及游戏版号,针对的是单个游戏项目资质。

软件著作权登记是网络游戏公司发行某一网络游戏的基础,游戏项目需要在版权保护中心先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才可以到广电总局申请网络游戏的出版号。“出版号”包括了批准文号及网络游戏出版物号(ISBN),如大家熟悉的“王者荣耀”,其批准文号为新广出审[2017]6712号,ISBN为978-7-7979-8408-9。

(六)游戏运营审批或备案

该项审批或备案也是针对单个游戏产品。《网络游戏暂行管理办法》根据游戏产品来源的不同,将网络游戏国产网络游戏及进口网络游。并规定国产网络游戏自运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而进口游戏,则需要取得文化行政部门的审查批准,方可运营。

如前所述,《网络游戏暂行管理办法》已被废止,未来相关网络游戏的备案、审批流程以及相应的备案部门等等,需要等待下一步监管文件的出台。

(七)域名IP备案

公司在申办各类资质及证件时,监管部门会对公司的网站设计、内容等进行审核,搭建一个网站则需要购买域名并履行相关的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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