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发改委再度部署虚拟货币「挖矿」治理,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存在哪些严重的危害
国家发改委:全面整治产业式集中式“挖矿”、国有单位涉及“挖矿”和比特币“挖矿”
青瞳视角
11-16 11:07北京青年报北青网官方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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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11月16日),在国家发改委11月例行发布会上,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孟玮表示,将以产业式集中式“挖矿”、国有单位涉及“挖矿”和比特币“挖矿”为重点开展全面整治。对执行居民电价的单位,若发现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将研究对其加征惩罚性电价,形成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高压态势。
11月10日下午,国家发改委组织召开虚拟货币“挖矿”治理专题视频会议,会议强调,各省区市要坚决贯彻落实好虚拟货币“挖矿”整治工作的有关部署,切实负起属地责任,建制度、抓监测,对本地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进行清理整治,严查严处国有单位机房涉及的“挖矿”活动。
据江苏省通信管理局网站,该局近日全面排查江苏省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监测发现江苏省开展虚拟货币活动的矿池出口流量达136.77Mbps,参与“挖矿”的互联网IP地址总数4502个,消耗算力资源超10PH/s,耗能26万度/天。从IP地址归属和性质看,归属党政机关、高校、企业被入侵利用开展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占比约21%。
此外,浙江省针对“利用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和科研院校等单位公共资源参与‘挖矿’的行为”,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专项行动对全省涉嫌参与虚拟货币挖矿的4699个IP地址进行了全面筛查,梳理排查出77家单位的184个IP地址存在涉嫌利用公共资源从事挖矿行为。
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
监管部门多次强调,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加大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坚决杜绝发电企业特别是小水电企业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网前供电、专线直供电等行为。严禁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以任何形式发展自备电厂供电。
至今近2个月的时间,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做了大量的虚拟货币“挖矿”清退排查工作。但是仍有一些水电站、数据中心在违规提供虚拟货币“挖矿”所需电力等。按照要求,一旦发现相关行为,《通知》强调,畅通12398能源监管投诉举报热线等各类渠道,严肃查处违法违
Ⅱ 网络虚拟货币的发行主体是什么
网络虚拟货币的发行主体不是中央银行,而是该虚拟货币的产品运营商,比如抖音公司发行的抖音币,网络公司发行的网络币,腾讯公司发行的q币。其发行量的大小,不受外界所影响的。其目的是刺激消费者购买内部的商品和服务,更好地让公司获取利益
拓展资料:
1、网络虚拟货币是指由一定的发行主体以公用信息网为基础,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手段,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储在网络或有关电子设备中,并通过网络系统(包括智能卡)以数据传输方式实现流通和支付功能的网上等价物;狭义上说,虚拟货币是指有别于有形货币的一种新型货币形式,它由一些大公司发行,通常出网络游戏中,因其具有一定的价值尺度,常被作为进行虚拟交易的支付货币。
2、狭义上来说,虚拟货币是指在网络虚拟世界中所流通的代用货币。除了各大网络游戏公司所发行的、冠有各种品名的虚拟货币外,使用较普遍的虚拟货币还包括腾讯Q币等。虚拟世界的网络交易已经大大超出了人们的设想,已经形成了产、供、销一条龙的庞大网上交易市场。而且,产生了专门从事“打币”的职业打工一族;也出现了专门兑换各种游戏币的兑换店。
3、网币如果是只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可用于交换的一般等价物,或者用户之间一种自发的市场行为,即使具备类似货币的现实购买能力,也不一定对实体经济造成多大程度的危害。这是立法和监管的空白地带,但有些企业涉足这一领域后,引起了广泛关注。
国际上有先例可资参考,如短短5年便风靡17国的哈宝互动社区发行的哈币就得到了广泛使用,甚至在一些国家的电子商务店铺中,提供了用哈币支付的选择。国内部分虚拟货币得到了相当多网友的认可,在流通范围、公司规模还是企业信誉方面都颇具实力。如某公司发行的酷币,用户可以通过固定电话、网上银行、神州行卡方便快捷地购买到,可以在网络上自由消费;商户在卖出商品、获取酷币后,还可与该公司兑现结算。正因为发生了酷币和人民币的双向兑换,有公司丢失了酷币后,出示的往来单据经价格部门确认,折合为一定数额的人民币而得到立案。
Ⅲ 虚拟货币在中国是否合法
虚拟货币在国内是合法存在的,但如果利用虚拟货币从事非法的活动那就是违法的。比特币在国内被定义为一种特殊的互联网商品,现阶段,各金融机构不得提供比特币相关的产品或服务。比特币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使用。瑞波币、莱特币等山寨币也同样适用。
法律依据:(2013年12月3日人民银行、工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银发〔2013〕289号)《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一、正确认识比特币的属性。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二、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三、加强对比特币互联网站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当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电信管理机构根据相关管理部门的认定和处罚意见,依法对违法比特币互联网站予以关闭。四、防范比特币可能产生的洗钱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当密切关注比特币及其他类似的具有匿名、跨境流通便利等特征的虚拟商品的动向及态势,认真研判洗钱风险,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各分支机构应当将在辖区内依法设立并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督促其加强反洗钱监测。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对用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用户使用实名注册,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各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以及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如发现与比特币及其他虚拟商品相关的可疑交易,应当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调查活动;对于发现使用比特币进行诈骗、赌博、洗钱等犯罪活动线索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五、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及投资风险提示。各部门和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正确使用货币概念,注重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将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等观念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内容,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各金融监管机构可以根据本通知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Ⅳ 哪个部门查比特币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局。
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Ⅳ 虚拟货币属于网络金融的范畴吗有何依据
数字货币自然就有了发展趋势的天地。越发社会发展权重值小一点普通百姓,货币的社会信用就给其越关键。由于货币信用的伪劣代表着普通百姓的劳动收入随时都在被一只无形的手所抢掠。越发底层的人,越是要自己用工作来换取基本的生活标准;而越发劳动收入,越发容易被劣质的货币信用所抢掠。一个国家的领土主权,实则社会发展权益的结合。
一个人进行相关实际操作,前它网络服务器会让实际操作开展纪录并升级。但其中一个网络服务器或几个服务器崩溃时,别的网络服务器仍然合理。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其北京市地税局的回复中表示,本人通过互联网回收玩家的数字货币,抬价后向别人售卖获得的收入,归属于个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新项目测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规定,财产转让所得计税方式为,以一次出让资产总收入额(无论分几回付款,均应合并为一次出让财产收入)减掉资产原值和有效花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可用20%的税额计算公式缴纳个人所得税。
Ⅵ 虚拟货币找谁举报
直接打110报警电话报警
虚拟货币是指在虚拟空间中特定社群内可以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货币,知名的虚拟货币有比特币、腾讯公司的Q币、盛大公司的点券等等。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和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
Ⅶ 虚拟货币交易不予立案
虚拟货币交易不受法律保护不予立案。从性质上看,虚拟货币应当是一种特定虚拟商品,公民投资和交易这种不合法物行为虽是个人自由,但不能受到法律保护。
比特币在国内被定义为一种特殊互联网商品,现阶段,各金融机构不得提供比特币相关产品或服务。比特币不能且不应该作为货币使用,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
虚拟货币为什么不予立案?
1、虚拟货币交易上当受骗,公安部门会立案的概率不大,由于虚拟货币交易骗局一般涉及到的总数多、覆盖面广、额度小、匿名性较强的特点
2、公安部门无法认可买卖平台所显示信息的虚拟货币价钱,受害人在遭受虚拟货币骗局时也无法对虚拟货币的使用价值作出评估,从而没法明确案件是不是超过立案标准
3、公安部门搜集调查取证较难、追捕行动也无法开展,由于大多数虚拟货币骗局的团队的信息内容不公布的,难以调查取证
虚拟货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投资者不要被“高收益”冲昏头脑
虚拟货币交易的危害有哪些?
一、可能带来财务损失,成为非法集资或洗钱等违法行为“帮凶”。
虚拟货币经常因为市场深度不足,在非理性繁荣思维或突发性恐慌后,市场价格暴涨暴跌,很难以合理价格买入或卖出,具有市场操纵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容易造成经济上的损失。
二、轻信虚拟货币高收益骗局,带来财务损失。
某些诈骗团伙利用虚拟货币热点概念进行炒作,有的利用名人“站台”宣传,以“高收益率”作为诱惑,宣称“币值只涨不跌”,“投资周期短、收益高、风险低”,具有较强蛊惑性。
三、被诱导“发展下线”,存在多种违法风险。
不法分子通过公开宣传,且以“静态收益(炒币升值获利)”和“动态收益(发展下线获利)”为诱饵,吸引公众投入资金,并利诱投资人发展人员加入,不断扩充资金池,具有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违法行为特征。
四、为他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帮助”、“服务”,或成为“洗钱帮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十九条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
(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Ⅷ 网络虚拟货币是哪一个部门在监管
货币都贵央行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