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请告诉我《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49号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 蔡武 二○一○年六月三日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维护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第三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遵循有利于保护公众健康及适度游戏的原则,依法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 第五条网络游戏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经营活动,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第二章经营单位 第六条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 (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 第八条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应当与申报信息一致。 第三章内容准则 第九条网络游戏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违背社会公德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并聘请有关专家承担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备案与鉴定的有关咨询和事务性工作。 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不再进行重复审查,允许其上网运营。 第十一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审查。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获得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后,方可上网运营。申请进行内容审查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申报表; (二)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说明书; (三)中、外文文本的版权贸易或者运营代理协议、原始著作权证明书和授权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申报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应当为依法获得独占性授权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 批准进口的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的,由变更后的运营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重新申报。 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 第十三条国产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 第十四条进口网络游戏内容上网运营后需要进行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将拟变更的内容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内容审查。 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网络游戏内容的实质性变动是指在网络游戏故事背景、情节语言、地名设置、任务设计、经济系统、交易系统、生产建设系统、社交系统、对抗功能、角色形象、声音效果、地图道具、动作呈现、团队系统等方面发生显著变化。 第十五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保障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第四章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网络游戏的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并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十七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不得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 第十八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 (二)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不得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 (三)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第十九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二)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 (三)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保存期限自用户最后一次接受服务之日起,不得少于180日; (四)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二)不得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 (三)提供服务时,应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 (四)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应当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 (五)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不得少于180日。 第二十一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 第二十二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提前60日予以公告。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应当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 网络游戏因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自身原因连续中断服务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 第二十三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应当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服务协议其他条款不得与《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服务协议停止为网络游戏用户提供服务的,应当提前告知用户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网络游戏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网络游戏用户发生纠纷时,可以要求网络游戏用户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审核真实的,应当协助网络游戏用户进行取证。对经审核真实的实名注册用户,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负有向其依法举证的责任。 双方出现争议经协商未能解决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为违法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提供网上支付服务。为违法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保证网络信息安全,包括防范计算机病毒入侵和攻击破坏,备份重要数据库,保存用户注册信息、运营信息、维护日志等信息,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用户个人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 第三十一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对集中地行使文化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执法机构。 第三十七条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查处违法经营活动,依照实施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注册地或者企业实际经营地进行管辖;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无法确定的,由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网站的信息服务许可地或者备案地进行管辖;没有许可或者备案的,由该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管辖;网站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进行管辖。 第三十八条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和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审批,按照《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中央编办发〔2009〕35号)的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❷ 梦幻还能坚持多久
游戏是人的天性,争强好胜也是人的天性,利用人的天性赚钱妙不可言。网络游戏就抓住了人的这两大天性,成为微利时代的暴利行业———你打游戏赢过对手,我赢你的钱。
继网游巨鳄盛大将几款网游免费之后,金山近日也宣布,3月9日将旗下经典Q版网游《新石器时代》免费运营。金山首次试水网游免费市场,意味着国内游戏运营商开始转变经营策略。
去年一篇《盘点2005十大暴利行业》文章,据相关部门统计数据以及读者调查,推出了2005年中国十大暴利行业排行榜,网络游戏入选其中。
每天睡觉都可以有钱进账
“我们每天有200万进账,利润在50%以上,全是现金,也没有什么三角账、坏账。”“第九城市”董事长朱骏如此形容其运营的“奇迹”。他谈到,虽然目前网络游戏市场竞争激烈,各游戏在线人数有高有低,但业内有个共同特点:每天都有源源不断的现金流入,“这就是我们与两年前网络公司的最大区别。”网易的丁磊也曾表示:“网络游戏是每天睡觉都可以有成千上万收入的行当。”
一位业内人士给记者举了个例子:以一张面值45元人民币的盛大卡可以玩160小时在线游戏计算,每个盛大玩家每小时在在线网游中的花费约为0.28元人民币,扣除分成、电信费用(大约为1/10)、渠道损失(大约30%)以及其他成本,盛大每小时平均可从MMORPG网络游戏玩家处获得约0.14元人民币,盛大的财富就是这样一点点累聚起来的,其他网络游戏公司也同此理。
2634万玩家是坚强后盾
在网络游戏巨大利润的背后,是庞大的用户数字。
当徐先生一脚踢向沉迷网络游戏的儿子时,后者没作声走开了。“儿子虽然没有还手,但好几天都没有搭理我。”徐先生回忆道。徐先生的儿子在寄宿学校读书,白天上课,晚上翻墙出去打游戏。徐因此没少“动武”,但收效甚微。“后来我和他开始谈判,最终达成协议,我给他买台电脑,但不准再去网吧玩游戏。”
像徐先生的儿子这样被“粘”在网络游戏上的玩家,在中国有2634万之众(据IDC2005年统计数字),而其中近61.7%是25岁以下的青少年,越来越多的人正在被网络游戏的魔力所吸引。
装备花费远超点卡费
当“热血传奇,永久免费”八个血红大字跳入玩家“轩辕剑客”的眼帘,他并没有为此感受到丝毫的兴奋。“今非昔比,与我每月对‘传奇’投入上千元相比,免去一个月点卡费35元实在是算不了什么!”记者了解到,在“传奇”免费之前,一个初学者若要“修炼”到38级(总级别是50级),花费的上网费用和游戏点卡费用共约4000多元,这还不包括占用的大量时间、精力以及情感的隐形投入。
《热血传奇》运行不到四年,把盛大老总陈天桥推向了胡润版的《中国百富榜》首位;《魔兽世界》现身短短几个月,便使九城公司扭亏为盈。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称,到2005年4月底我国上网用户已经突破1亿,网民数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而其中网络游戏玩家已接近2000万人,如此庞大的一个数字,正是网络游戏赢利最坚实的基础。也正因为如此,靠网络游戏赚得盆满钵溢之后,盛大为了回笼“人气”,不惜以《传奇》的“免费”作为代价。
毛利率可达75%
业内人士称,网络游戏产业的毛利率高达50%以上,最高的甚至有75%,而净利率也在25%-50%之间。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厂商只需对网络游戏进行维护与升级管理,无需厂房、仓储与制造,很大程度上节约了成本。另一方面,网络游戏由于游戏编码存储在一个安全系数很高的服务器上,由专业的机构负责管理,使之与其他产品,特别是单机版游戏相比,大大减少了外界的可复制性———盗版。因此各大游戏厂商才趋之若鹜。
在韩国,网络游戏产业已超过汽车工业。在全球,网络游戏年销售额超过好莱坞全年收入。作为新兴产业,网络游戏已成为与电影、电视等并驾齐驱的最重要的娱乐产业之一。
根据IDG的数据,2005年中国网络游戏总规模是37.7亿元人民币,比去年增长了52.6%。预计到2010年,中国网络游戏市场销售收入将达到172.3亿元。
-相关产业调查
游戏“代练”有500%暴利
谁说玩游戏只有付钱的份儿?如今,靠游戏日赚千金不再只是游戏厂商的特权了,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尝试赚取各种游戏灰色收入。一个无成本生成的游戏内测账号30元!黑不黑?
当网络游戏以“睡觉的时候都能大笔地赚钱”这一片面的说法深入中国商家之心后。几百款质量参差不齐的产品疯狂涌入中国游戏市场,猎捕广大游戏玩家。同时,大量非官方,非正规渠道的“服务”伴随着游戏产业的成长。一方面顺应民心,一方面钻政策法律的漏洞,灰色收入伴随着高风险高利润蓬勃地发展着。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如今存在的游戏产业中最常见的灰色收入无非以下几种:
1.游戏外挂程序销售:外挂直接破坏了网络游戏的平衡性,严重缩短了网络游戏的正常寿命。
2.游戏代练:迎合了很多有钱却无时间游戏的玩家心态。游戏道德环境受到了严重破坏,同时存在无任何安全保证的售后服务。
3.打钱销售:同样满足了很多玩家的游戏优越感,但导致了游戏的金融系统完全崩溃,通货膨胀,物价狂跌。游戏生命因此缩短。
4.虚拟物品销售:直接用金钱购买或者出售虚拟游戏道具。这是一种完全没有安全保障的交易,全凭道德和运气来维护交易的公证性,也不存在任何售后服务。
5.发放账号交易:以上4种灰色收入都是基于成本的,而发放账号交易确实完全无成本的暴利收益。也是近期发展最为迅速的灰色收入方式!此类交易存在大量欺诈行为,玩家最容易受到损失。
“代练电脑”两月回本
按照一般的规律推算,22岁的张显应该刚刚大学毕业,拿着4000元左右的薪金。然而只是中学毕业的他,月收入却早已超过五位数,他是全国经营游戏代练最早的“探路者”。
“我最初经营的时候,全国只有不超过5家的游戏代练组织,到现在已有6年了。”据张显介绍,他现在赚钱的渠道是请人打韩国网络游戏“天堂1”,获取“天堂1”游戏币,然后再将它以120元/100W(1W=1万“天堂1”游戏币)的价格卖给国内专门收购游戏币的代理商,换取实实在在的人民币。
张显的整套模式非常简单:每台电脑24小时运转,“游戏代练”(由其聘请职业打游戏的人)轮班换。他称这个过程为“生产”,自己则负责销售“游戏代练”所生产的游戏币。
生产的成本和收益是这样的:每人每班(12小时)负责生产25W游戏币,一天两班换。一月一台电脑24小时不停运转可以获得25W×2×30天=1500W游戏币,按120元/100W的价格“销售”后可获1800元人民币的收入。
游戏代练的工资是每月400元(两人800元),房租、水电、网费、管理人员工资分摊到每台电脑上大约是500元。
“我目前一台计算机每个月可以创收500元人民币。”张显告诉记者,他一共有数十台计算机在从事“天堂1”的游戏币生产。而从事生产的电脑都是二手电脑,每台800元左右。按两个月收回成本计算,每年利润可以达到500%。
张显生产的游戏“天堂1”游戏币在游戏代练行业属于利润最低的游戏之一。
-网友评说
别把网络游戏说得一无是处
我得说说:暴利率*****,暴利绝对值***,垄断程度**。公众评价恶誉度**。陈天桥让我们重新认识网络游戏,不要把网络游戏说得一无是处,网络游戏是个大产业。网络游戏为中国法制提出了一个新难题,提出了如何保护公民网上的“虚拟财产”的问题。当中国人视网络游戏为“电子海洛因”的时候,全球的投资人却视游戏软件业为振兴新经济的发动机。
你将从一名“热血青年”玩到“魔兽不如”
董路:关于网络游戏。谢天谢地,我只用电脑写字而没有用它玩游戏。不过,未雨绸缪、居安思危,未来如何确保自己的孩子不爱上网络游戏,理应成为一个认真对待的严肃课题了。据说,那东西玩上瘾,钱哗哗地往里添,像拉斯维加斯的老虎机。请注意,从《热血传奇》玩到《魔兽世界》……也许你也将从一名“热血青年”玩到“魔兽不如”了。
最好戴上防强酸碱的手套
青年:新兴产业网络游戏之所以入榜暴利的名单,是因为它所演绎的暴利神话,的确让人对网络游戏充满幻想。有人将网络游戏比作“电子海洛因”,形容其对青少年的危害。我并不因此主张取缔网络游戏,因为网络游戏毕竟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毒品。
它的存在有其合理的一面,可它就像浓硫酸一样,碰它一定要小心,最好戴上防强酸碱的手套。
-省钱功略
1.N个玩家只注册一个账号。大家用这个账号分别建立自己的角色(一个账号可以注册多个角色),然后分时段上去玩。这样只需要一张包月卡。
2.利用虚拟货币。比如qq幻想,游戏中有的地方会产生很多qq币(腾讯的虚拟货币),然后用虚拟货币兑换游戏点数。
3.任何游戏在开始正式收费前都有1到2个月的免费时间,利用这段时间多练手,用换取的游戏币再换取点卡。
4.参加游戏运营商的活动,得到奖励的时间。
5.除此之外,难有省钱之道。
-30万玩家=1年赚5亿
整个产业链中,游戏运营商是最核心的力量,因为玩家对其所提供服务的预付款造成了大量的现金流入,主要体现在“游戏点卡”的销售上。
以一款非常热门的韩国游戏为例,该游戏开始收费时有30万人在线。目前市场上各种“游戏点卡”均价为0.3元/小时,故收费当天游戏各方关联收入为300k×0.3×24=216万元;中国网络游戏市场年复合增长率约为100%,即一年后,关联各方的每天收入会达到432万元。那么第一年,整个产业链的收入超过11.8亿元。
据国内最大的网络游戏分销商“骏网”CEO吴洪斌介绍,一般网络游戏的分成模式为:20%以上的利益被开发商拿走;运营商通过客户服务等技术性工作获得20%的利益、通过营销等增值服务获得近30%的利益;渠道商(总代理及各级代理)共获得30%的利益,可见游戏运营商差不多能拿走总收入的50%左右,那么游戏运营第一年,游戏运营商的净收入应逾5亿元。根据朱骏“完全现金”的产业特性,则这一年该网络游戏运营商的现金收入达5亿元。
至于成本方面,据了解,游戏运营商第一年的现金流出主要有6个部分,则该游戏运营的第一年,总现金流出约为1.6亿元,净现金流入约为3.4亿元;而一款网络游戏的生命约为3年,且第二、第三年时不用再支付游戏代理费、大规模的服务器购置费及营销费。
综上所述,这款30万用户的网络游戏年净现金流可以达到4亿元左右
❸ 有哪些大型的网络谣言和传销内容
史上最胆大包天的十大骗局,提醒世人警惕金融诈骗。
庞氏骗局
“庞氏骗局”是金字塔传销的模板之一,是一种非法集资。“庞氏骗局”得名于查尔斯·庞兹,他1920年开始从事投资欺诈,不断吸纳新投资者的钱,并将其付给前期投资者。前期投资者获得了巨大的投资回报,就宣称他是投资天才,于是,更多新投资者携带现金纷至沓来。而此时,庞兹却卷走了这些新投资者的钱财,逃得无影无踪。大约4万人被卷入骗局,被骗金额达1500万美元。庞兹最后锒铛入狱。
“庞氏骗局”在中国又称“拆东墙补西墙”、“空手套白狼”。
彩票骗局
加拿大的有组织犯罪团伙给一些英国家庭(通常是老年人)打电话,告诉他们中了加拿大的彩票大奖,而要兑奖,必须先缴纳一定数额的手续费。尽管手段很拙劣,但仍有很多英国人上当,有人甚至被骗走4万英镑。
传销诈骗
2001年,一个名为“女人授权给女人”的金字塔传销诈骗案成为世界报纸重点报道的对象,这一诈骗案席卷整个英国,令许多英国妇女遭受巨大损失。这一骗局采取缴纳入会费的方式,鼓励女性投资,许诺投资3000英镑就可以得到2.4万英镑的回报,还竭力从会员那里套取其家人和朋友的联系方式。很多人因此失去了3000英镑的入会费。
419诈骗案
你是否收到过一封英文电子邮件,写信人自称是尼日利亚政府某高官的家人,因政变或贪污行为暴露,其银行账户被冻结,需要有人帮助才能将数千万美元转移出来,然后要求你提供资金以及银行账号的细节,帮助他们转移这笔资金,并许诺给你丰厚的回报,但实际上他们会取空你的账户。这就是尼日利亚“419诈骗案”(419是尼日利亚刑典中的相关部分)。
据调查,尼日利亚骗子每年在网上行骗钱财达4000万美元。
征婚骗局
人们常说,爱情会蒙蔽人的眼睛。这或许是越来越多爱情骗子通过互联网交友中心诈骗的原因。今年初,一位名叫拉姆的新加坡已婚妇女因利用征婚骗钱而被判入狱6个月,她以结婚为诱饵,骗取了一名美国男子4.5万美元。
连环信
戴夫·罗斯是世界上最有名的连环信的始作俑者。20年前,第一封格式化的连环信从邮局发出,连环信的标题是“快速赚钱”,信中要求收信人将一定数额的钱寄到信中列出的几个名字名下,然后将这封信复制寄到其他地址。连环信中许诺,这样做的结果就是用小投资赚大钱,在60天内就能赚到4万英镑。戴夫·罗斯是否真有其人,谁也无从知晓。
金字塔传销骗局
上世纪90年代,阿尔巴尼亚2/3的人口在最具破坏性的金字塔传销骗局中失去了自己的毕生积蓄,引发街头骚乱,导致数千人死亡,差点掀起一场内战,最后导致政府垮台,因为一开始,这一骗术得到了政府的支持。金字塔传销骗局的架构是:由所谓某项“投资”或“买卖交易”之办法推广组织,利用几何级数的增长方式,赚取加入这些办法的新成员所缴纳的费用,牟取暴利。
克洛斯骗局
巴洛·克洛斯骗局是英国历史上最臭名昭著的骗局之一。上世纪80年代,巴洛·克洛斯公司吸收了1.8万位私人投资者的资金,这些受骗者都认为自己投资的是没有风险的政府债券。实际上,大笔资金进入了公司的创始人彼得·克洛斯的私人账户,他把这笔钱用来购买私人飞机、豪华汽车、豪宅和豪华游艇,过着奢侈的生活,直到被揭发出来,锒铛入狱。
白血病骗局
一些骗子颇懂得触动人们的心弦。几年前,美国印第安纳州有一对夫妇声称自己的孩子患上了白血病,希望能够在孩子死前尽量满足她的梦想。整个小镇都被调动起来为他们捐款,最后筹集了1.3万美元。结果,事实证明,他们的孩子很健康,而他们一家人带着骗取的1.3万美元,飞到佛州的迪士尼乐园大玩了一场。
虚拟银行骗局
今年初,在线游戏《第二人生》中出现了一个虚拟银行,它声称可以给投资者带来高额回报。但该虚拟银行很快倒闭,导致许多人无法拿回自己的投资。之后,《第二人生》上又出现一个银行,在吸收了众多虚拟货币之后关门大吉,银行的两位开办者把虚拟货币兑换成了现实中的货币——5000美元,再也不在《第二人生》上露面。(据《广州日报》)
能被骗的下一个就是你 这几年兴起的最新传销变种:网络传销
传销 也就是所谓的传销人员说的网络资-本-运-作,最初传统传销表现为组织者假借“特*许加*盟经*营”、“网*络销*售”、“市*场*营销”、“连*锁销*售”、“连*锁加*盟”、“人*际*网络”等名义从事传销的行为,逐步演变为现在的借用传销组织体系形式和计酬方式,不销售商品或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幌子,从事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的商业欺诈行为,本质是一种有组织诈骗活动,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网络传销假借“网*络资-本-运-作”等名义来诈骗!
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与普及,近年来一些传销组织开始以“电子商务”“网络团购”“网络广告”“网上购物”“网络代*理”“网络加*盟”“网上学习培训”等名义拉人*头发展下线,网络传销开始悄然蔓延。
而且网络传销拉笼业务员,首先一定会踩传统的传销怎么难,异地连锁销售的困难,怎么差,怎么不好,不可成功等等,最后就会说到网络传销怎么好,怎么不同,怎么容易发财。(例如这样的话:网络资苯运作.更利于操作.成功率更高.更利于社会稳定。1.投资很小.1 份580元,1—35份都可以,从业过程不产生运作费用2.时间短.2—3.个月上平台,最慢的.7.个月。 3.不用谎言去叫人,叫人途径广.网上发帖.看到现实后亲朋也会做,因为投资少没骗他直言相告.亲人关系也不会影响。 4.可以专职和兼职在家上网做 )(还有这些:你想试试吗?看了这么“鼓动”人心的话之后,不知你有什么感觉。这是写在一个打着“网上创业”旗号传销网站上的一段话。用网站“站长”的话说,他们是“坐在家里工作,穿着睡衣挣钱。”)最后还会留下联系方式让你联系他,。。这就是网络传销人员拉笼业务员的开场白。。。
网络传销简介
和传销差不多就 是利用网络等手段进行传销 通常有自己的网站 通过拉人加入 人拉人然后拉下线 拉的越多就挣的越多 是传统传销的变种 现在可能还没有相关法律的制裁 也不知道是否和法 因为 交的会费低 但是人数多 发展也会很快 利用人民爱财心理.其实就是个绑架敲诈团伙。千方百计的让你从自己的口袋里掏出钱来交个他们,然后成为他们当中的一员。对自己的朋友、亲人实行欺骗。在当今社会上已经有不少的毕业生陷入这个泥潭中。不少的家庭为这些事情而苦恼,但是就是没有政府部门管制。
《中国最可怕的骗局――连锁加盟骗局>>这篇文章流传了好久,各大论坛也常转帖,我原来也读过又听到了有人连锁加盟被骗,连锁加盟这种良好的共同发财的模式被一些无良才充分运用,成为一些致富心切、妄想着连锁经营有个依靠、致富走捷径的人的财富坟墓。
创业者的惊天骗局,加盟连锁的黑暗内幕!
但愿人间能够少一些丑恶,但愿我的罪过能够还清,但愿国家出手荡清这丑恶的行业
,但愿所有好心的网友们能够四处宣传这个帖子!商场如此险恶,愿大家一路走好!
在网上看到了这篇文章,关于加盟连锁的,在我们创业的道路选择上,许多人会选择
开店,做小生意,在选择项目的时候,容易被网上许多所谓的加盟连锁项目所吸引,这篇
文章写出了其中的内幕,希望给所有想创业,做小本生意的人一个提醒。
文章篇幅较长,这里不转载,其实大家一看标题就能想到是怎么一回事,只是“只缘身在此山中”不肯醒来,这里摘录几处关键处,品味一番,清醒清醒,还有一些的提醒,加固你的防线。
“当今中国最可怕的骗局是各形各色的连锁加盟骗局!之所以说它是最可怕的是因为它不但具有前两种骗局的本质,它还拥有前两者所不具备的无敌的,可怕的,得天独厚的优势——合法!”,合法的外衣在身,是为了让你相信它,但最主要的是你很难打到它,它不仅有非法的保护,更拥有合法的保护措施。
中国最可怕的骗局――连锁加盟骗局 (转)
在当今的中国,各形各色的骗局可以说是五花八门,数不胜数!抛开一些小的街头骗
局,大型的骗术就有传销骗局,短信中奖骗局,信用卡中奖骗局,连锁加盟骗局等等!
如果我要是问你这些骗局中哪种最可怕,最暴力,最可耻,最害人,最有诱惑力?相
信大多数人会回答是传销或中奖骗局。因为前者有着严密的组织,可怕的洗脑,一夜暴富
的诱惑!后者利用人性的贪婪和愚昧!的确是两种高明的手段,能够设想出这两种方法的创
始人甚至可以说是天才!但是我想告诉大家当今中国最可怕的骗局是各形各色的连锁加盟
骗局!之所以说它是最可怕的是因为它不但具有前两种骗局的本质,它还拥有前两者所不
具备的无敌的,可怕的,得天独厚的优势——合法0!!!
安利传销黑幕 ,告诉你一个真实的安利
很多做安利的人会告诉你,安利的东西贵,是因为东西好,买着贵,用着便宜。或者说是超浓缩等等,事情真的是这样吗?
1、安利卖422元的蛋百粉,成本其实只有要30元人民币!
其实就是大豆粉再外加一些维生素,而广西南方食品生产的大豆粉,才8元一袋!!
安利的蛋viper,就是黑龙江大豆加工生产的,这在其包装上没有标注
安利蛋viper400克252元,香港一样的才40多元就可以进货了!这说明了了什么?
2、安利深海鱼油,卵磷脂其实成本还不到20元人民币一瓶
深海鱼油的成本价一般不到20元,因为这种保健品主要成分都是一样的,原材料并不是垄断或者独家资源,安利卖350元,实在是太高了!
其实国内外有不少品牌的价格合理,质量不下于其,甚至更好的比比皆是。
3、关于安利锅:成本248元套
当你买这一套锅具之后就都是放在厨房里,现在大多数的家庭都不会超过5个人居住,更多的是3口之家,即使在家里宴请朋友的时候也不能让大家体会到这套产品的价格所在,现在很少有经常串门吃饭的;真的需要请客还不如到饭店里搓一顿,即不麻烦又省时,还有面子最重要。要是我还不如拿这6800元人民币去买黄金呢!你会买一套6800元人民币的锅具吗?你觉得它在我们这里有市场吗?
亏他们定得出这个价钱,只有做安利做疯了的“人”才会买,正常人不会干这种缺心眼的事情的,我看实际把它叫“安利脑残锅”更合适。
4、关于安利牙膏:
安利牙膏,价格为42元,比了高露洁和佳洁士高了7倍的价格,其实影响牙膏质量的主要因素是摩擦剂,一般用碳酸钙,但现在也有用好一点的硅材料的。就算用硅材料,牙膏的生产成本也绝对不会超过10元。可以想象出:厂价没有10元的牙膏卖到42元,其他的32元去哪里了就很清楚了!夸大宣传只能迷惑部分人,但对有知识常识的人是没有迷惑作用的。
安利推销人员充分张扬了除安利产品外的牙膏对我们牙齿的磨损性。牙膏是我们在刷牙时充当润滑和清洁作用的,也需要具有一定的摩擦性,牙膏只是通过产生泡沫来清洁牙齿。
安利的牙膏并不会使牙齿变白,如果想牙齿白的话,建议你用中华健齿白,它里面含有洗牙成分。
5、维生素C更惨成本10元瓶
安利产品与其他大品牌的保健品没什么太大的区别,比如安利的一款产品:维生素C(VC)
这款产品来自我们中国的石家庄的石药集团,这是安利委托是要代加工的,原料是石药集团的,生产是石药集团,只有包装是安利的,这款产品与石药集团自己品牌的VC是一样的,但价格悬殊太大,
安利纽崔莱复合维生素C片,销售价格是:313元一瓶,石药集团的维生素C片,销售价格是:10元左右。
这两种产品唯一的区别是包装不一样!!
一样的30倍的差价,真的挺吓人的!!
6、小麦胚芽油胶囊的全部成本价不高于70元!而它的零售价高达415元!接近成本的7倍!、一个成分和普通维生素E胶囊一样,而有效含量只有普通维生素E(每粒含量100mg)胶囊含量1/5的保健品,成本仅仅不足70元,居然卖到400多元!要知道普通维生素E胶囊40粒装的,一盒仅仅只有4~5元!
在美国家中有很多一模一样的营养品,英文名字一样,成分表一样。但那真的很便宜,就像国内以前从医院开出来的维生素C一样,非常非常便宜!你可以在美国用的是最大的一家营养品生产商的产品,用邮购的方式。同样的品名、同样的成分,价格差在5-10倍
安利的产品在国内为什么这么贵呢?
骗死你的电视购物,鲜血淋淋的教训!!
“太神奇了,太神奇了,你不会相信这是真的!还等什么?只要拿起电话,它就是你的。
快行动吧,你马上就能看到奇迹的发生……”打开电视,我们时常会看到这类“恶俗”的广
告宣传。电视频道中主持人夸张的情绪、激昂的措辞、天花乱坠的产品描述……而与此相背
的却是许多做工粗糙、品质拙劣的产品实物。尽管很多人选择在第一时间换台,但仍有不少
人在经过主持人轮番洗脑后,乖乖地打订购电话下单。
有数据显示,电视购物的“脑残式”推销不但让大多数消费者心生反感——主持人神情亢奋喋喋不休,用尽一切手段诱惑观众马上拿起电话订购产品。广告中的各种夸张不实承诺保障,更是直接“忽悠你没商量”。
首先,自电视购物进入中国的那天起,似乎便“矢志不移”地坚持走“忽悠”线路——在非黄金时间段,电视屏幕上反复播放着振聋发聩、极富“震撼力”的电视购物节目,这其中,“高档”、“奢华”、“真金”、“真钻”等动人字眼层出不穷,再配以“震撼低价”以及“新、奇、特”的外表,这些经过“华丽”而又“低价”包装后的手机、手表、珠宝饰品、保健类商品等,总能忽悠到一批又一批的消费者。
为了进一步忽悠消费者,一个又一个假冒的专家纷纷“现身说法”:某广告中以糖尿病医学专家身份出镜的“孙仕友”,竟是另一个收藏品广告中的钱币专家“孙云”,而在保健器械广告中,他却变成了“中国男性健康研究中心主任吕青”;某能量杯广告中的“中国医促健康饮水协会理事、著名医学家陈伟明”身着黑西装、戴蓝底斜条领带,可同样面容、同样打扮到了另一则药酒广告中,变成了某医院“关新良”教授,而在一则介绍磁石治疗产品广告中,“陈伟明”或“关新良”变成了正在忍受病痛的患者……
❹ 现在中国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吗有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了,说一下以前关于这些胜诉的案例,谢谢了
以下是文化部《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 49 号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蔡 武
二○一○年六月三日
网 络 游 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维护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第三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遵循有利于保护公众健康及适度游戏的原则,依法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
第五条 网络游戏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经营活动,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第二章 经营单位
第六条 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
(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文化部《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2010年06月22日 12:36 凤凰网科技 【大 中 小】 【打印】 共有评论1条《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
第八条 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应当与申报信息一致。
第三章 内容准则
第九条 网络游戏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违背社会公德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并聘请有关专家承担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备案与鉴定的有关咨询和事务性工作。
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不再进行重复审查,允许其上网运营。
第十一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审查。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获得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后,方可上网运营。申请进行内容审查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申报表;
(二)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说明书;
(三)中、外文文本的版权贸易或者运营代理协议、原始著作权证明书和授权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申报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应当为依法获得独占性授权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
批准进口的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的,由变更后的运营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重新申报。
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第十三条 国产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
第十四条 进口网络游戏内容上网运营后需要进行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将拟变更的内容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内容审查。
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网络游戏内容的实质性变动是指在网络游戏故事背景、情节语言、地名设置、任务设计、经济系统、交易系统、生产建设系统、社交系统、对抗功能、角色形象、声音效果、地图道具、动作呈现、团队系统等方面发生显著变化。
第十五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保障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第四章 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网络游戏的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并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十七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不得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
第十八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
(二)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不得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
(三)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第十九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二)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
(三)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保存期限自用户最后一次接受服务之日起,不得少于180日;
(四)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二)不得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
(三)提供服务时,应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
(四)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应当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
(五)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不得少于180日。
第二十一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
第二十二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提前60日予以公告。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应当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
网络游戏因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自身原因连续中断服务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
第二十三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应当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服务协议其他条款不得与《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服务协议停止为网络游戏用户提供服务的,应当提前告知用户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网络游戏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网络游戏用户发生纠纷时,可以要求网络游戏用户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审核真实的,应当协助网络游戏用户进行取证。对经审核真实的实名注册用户,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负有向其依法举证的责任。
双方出现争议经协商未能解决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为违法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提供网上支付服务。为违法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保证网络信息安全,包括防范计算机病毒入侵和攻击破坏,备份重要数据库,保存用户注册信息、运营信息、维护日志等信息,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用户个人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
第三十一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对集中地行使文化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执法机构。
第三十七条 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查处违法经营活动,依照实施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注册地或者企业实际经营地进行管辖;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无法确定的,由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网站的信息服务许可地或者备案地进行管辖;没有许可或者备案的,由该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管辖;网站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进行管辖。
第三十八条 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和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审批,按照《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中央编办发〔2009〕35号)的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抄送: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宣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综治办,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新闻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卫生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共青团中央。
本部:部领导,各司局、国家文物局。
案例;
1,淄博警方破获虚拟财产盗窃案
2008年7月,临淄公安分局刑侦大队二中队接报案称:临淄一《梦幻西游》游戏玩家游戏装备被盗,受害者称该被盗虚拟财产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
接警后,临淄公安分局领导对该例新型犯罪予以高度重视,立即从刑侦大队抽调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全力开展侦破工作。专案组民警迅速对案件进行初查,对相关物品的价值进行了准确的认定,后经物价鉴定,此宗装备价值1600余元。
根据受害人提供的线索,民警经过摸排调查,在掌握了足够的证据下,远赴广西柳州,将犯罪嫌疑人抓获。经法院审判,被告人唐某被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人民币三千元。
,2,2006年12月,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窃取QQ号码的曾某等人提起公诉。但是由于没有证据证明QQ号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南山区法院最终以“侵犯通信自由罪”作出判决。而2007年4月,发生在浙江省丽水市的一起以高科技手段盗打电话、申请倒卖Q币的案件中,2名被告人分别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十年和十三年有期徒刑。
❺ 币圈沸腾!比特币创纪录涨破3.1万美元,未来是否还会继续涨
比特币现在已经闹得沸沸扬扬,似乎所有人一时间都成为了比特币的专家,那么比特币现在的价格已经来到了3.1万美元投资比特币现在到底和不和是未来的比特币价格是否还会继续上涨,这是很多人都关心的一个话题,那么今天我就来跟大家分享一下我对比特币的一些看法,让大家明白比特币的背后到底是什么。
比特币形势如何?
首先,我并不看好比特币未来的发展,毕竟作为一个虚拟货币,比特币没有任何的实际价值。虽然在去中心化的道路上,区块链在未来真的可能会实现,但是绝对不是单一的通过比特币。随着区块链的组件门上将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币种,所以到时候比特币的价格肯定就会出现下降。这是一件必然的事情,希望大家能够看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