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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立法必要性

发布时间:2024-07-31 05:07:20

㈠ 中国都有哪些关于虚拟财产的法令法规

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来源:作者:一、虚拟财产现状 随着这几年信息产业的飞速发展,互联网络已经进入了寻常百姓家,对于虚拟财产很多人并不陌生。小到游戏中的装备,虚拟币,大到QQ号码游戏账号都属于虚拟财产的范畴。据有关部门测算,去年国内互联网虚拟货币市场规模上百亿元,而这个市场还在以每年20%以上的速度增长。然而,硬币具有双面属性,网络自身也催生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法律问题,使得人们无所适从。诸如网络盗窃、著作权的保护等方面问题不断。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调查统计数字显示,“有61%的游戏玩家有过虚拟财产被盗的经历,77%的游戏玩家感到现在的网络环境对其虚拟财产有威胁”。 这些你我习以为常的东西却因为种种原因而可能面临不法侵害而又不能得到权利救济。虚拟财产的侵权事件时有发生,但却大多因为理论上没有一个清晰统一的认识而使得司法机关面对此类问题定性模糊不清:要么不予立案,要么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对被告定罪量刑,要么以盗窃罪判处刑罚。无论民事还是刑事方面都存在着法律空白。 由此看来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的确定才是问题的关键。 二、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暨必要性 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国内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否定者认为它没有价值,只存在于虚拟社会中,没必要保护。赞成者则认为虚拟财产是通过个人劳动获得的且能够流通和现实社会的财产并无本质差异应受保护。笔者认为,在目前情况下,把虚拟财产纳入到法律范畴中来有其必要性。 (一)虚拟财产具有法律上的财产属性。 1、作为财产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必须具有价值;第二,必须具有稀缺性,即不能无限量的存在;第三,必须具有合法性。首先,虚拟财产具有价值,符合价值的要求——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虚拟财产的价值需要综合考虑时间、金钱、智力技巧、市场供求关系、游戏周期、功能替代品的数量与价格。以QQ游戏为例,这类游戏都有等级,玩家要升到更高级就必须付出时间和金钱,而越高级说明这个账号在市场中的价值越高。其次,如同现实中的物品,游戏中的装备以及游戏币等都是有限的,也存在特定物和种类物。至于合法性,那是显而易见的。2、虚拟财产倾注了玩家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虽然在现实社会中摸不着看不到,但是它确实是存在的,就象手机号码一样对数以亿计的互联网用户来说有积极意义,可以满足人们的某种需求包括物质的和精神的。从这个方面来说,也符合无形财产的性质,当属知识财产(刘春田: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主任)。3、虚拟财产可以通过人力控制,包括删除、修改、使用、转移。因此,虚拟财产具有法律上的财产属性。 (二)虚拟财产交易已经对现实社会有很大的影响。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现实大量的虚拟物品交易现状。游戏币等网络财产经初步具备了和人民币兑换的功效,一些网络游戏运营商甚至以出售虚拟财产为赢利模式(因此有了今年文化部等14家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表示“要加强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的规范和管理,防范虚拟货币冲击现实经济金融秩序,同时要限制虚拟币的发行总量”)。 2、针对虚拟财产的网络盗窃事件也在大量发生。网络盗窃的现状是以集团化、产业化的盗窃模式危害互联网的生存。因此无论从虚拟物品交易现状还是网络盗窃都说明虚拟财产保护的紧迫性。 (三)建立诚信友爱社会的要求。 如今现实中盗窃财物的情况已经搬到了互联网上,像盗窃虚拟财产等侵权事件的发生不能不说是现实社会的一种折射。互联网络在我国发展不久,应该尽量净化这片土地。如果能有效的遏制互联网上此类行为的话,对诚信友爱社会的建设将会有很好的推动作用。遏制只能交由法律来规范。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用户的一种比较特殊的财产权利,是否可以将其纳入到我国法律体系内,决定了司法部门是否可以直接适用我国的法律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中对虚拟财产正名。名正才能言顺,才有依据制定各项法律法规更有效保护公民财产。 三、虚拟财产的保护 必须承认虚拟财产的保护在我国还是处在理论摸索阶段,争论从来没有停止过。面对这个新的现象,只考虑以传统的法律模式来解决似乎有些力不从心。因此我们需要以创新的思维并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的法律模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一)《物权法》解释及配套规定。人们对最近通过的《物权法》给予了很高的期望,但是在这部法律中并没有虚拟财产方面的相关规定。对于这方面的缺失,可以考虑在随后的立法或者司法解释中得到体现,以完善《物权法》应有的功能,使得法律对公民的财产保护能够更加彻底。 (二)刑法保护方面。可以考虑在《刑法》中增加罪名或者对财产作扩大解释。如前所述,对侵犯虚拟财产的案件,司法机关对它的定性完全不同。相同的案件但是定性的不同可能会对社会发出不好的信号。在中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根据某一新情况而做出扩大解释是完全可行的。 (三)重视判例作用。像中国首例网络盗窃案件经深圳法院审理后,对其他法院处理类似问题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我们看到有越来越多的法院承认了虚拟财产拟制财产的法律地位。江西一地方法院在判决中就明确承认了虚拟财产属于法律保护的财产。法院认为,尽管我国目前对虚拟财产的认定仍无相关法律、法规,但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在占有、使用、收益方面利益共同,同样应受到法律保护。 (四)行政管理途径。政府部门在这方面也应该有很大的作为。可以制定相关的法规加强对网络公司、网吧的管理,完善登记备案制度,明确合法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对侵害他人合法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进行处罚。严格实行网络游戏实名身份制,建立针对虚拟财产侵权的举报中心等。 (五)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一些经验值得思考和借鉴。以网络游戏最发达的韩国为例,当游戏产业刚开始发展的时候也面临和我们现在一样的困惑,走了不予理睬和过分限制的两个极端,但是都没有收到好的效果。重新审视虚拟交易后,韩国最终在法律上承认了虚拟物品的合法性,虚拟交易也受法律保护,更在前不久提议进一步禁止进行虚拟货币交易的中介服务,并制定《游戏产业振兴法》。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如韩国、日本、瑞士以及中国台湾、香港等地区的立法、司法都已经明确承认了“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并用刑法加以规制,且已经出现了针对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刑事判决。有些国家明确虚拟财产具有独立财产价值,与传统意义的“财产”相同,将虚拟财产纳入传统财产罪的对象范畴;也有国家比如瑞士则拓展了传统财产罪的罪名体系,并创设了新的罪名,如非法获取数据罪。 法律源于生活,但高于生活。当问题到来之后我们只能积极应对,而不可逃避和放任,应当积极发挥法律的引导和维护作用。市场规模已高达数百亿的巨大市场,如果缺少法律有效管理,网络世界必将进入一种无序的混乱状态,进而波及现实社会,若不及时妥善解决这一法律问题,其对公民个人财产以及社会稳定都会有很大冲击,也违背了建设和谐社会的初衷和本质要求。

㈡ 如何看待各大行发布禁止虚拟币交易

这个说法,以及相应的银行措施,会造成以下几点影响:

1)虚拟币交易者更难利用国内的银行系统进行出金出金操作。

2)在虚拟货币渠道,反洗钱反行贿加强了力度。

3)由于这次银行的禁令,和相应省市执行关闭比特机矿机的操作,会造成我们在虚拟币衍生金融市场的整体回撤,对于相关的金融工具触及的生产力、就业和资本提升,可能会有不利的影响。


这次禁止,行政命令的色彩比较大,并没有从法理上禁止。

因为法律上禁止,要通过立法审议,包括全国人大的审核,一方面效率慢,一方面也不一定就能得到压倒多数的赞成票,反而暴露了完全禁止的难以执行。

从信息来看,目前主要是监管会议和口头警告为主:


“虚拟货币交易和投机活动已经扰乱了经济和金融系统的正常秩序。它们增加了非法跨境转移资产和洗钱等非法活动的风险。”


这次主要措施是通过银行体系的窗口指导交易管制

目前,虽然比特币已经不存在国内交易平台,可是位于海外的虚拟币交易平台,仍然提供了各类P2P的出金和入金渠道。

个人用户仍然通过这些渠道获得比特币或将虚拟币换成人民币。


主要的渠道是个人间的微信转帐,支付宝转帐,以及银行卡转账。

广义来说,现在的微信转帐,支付宝转帐,最终还是对应到中国境内的各类银行当中。


那么,如果各大银行宣称不再接受虚拟币间接交易,就意味着要加强监管,对于个人间的转帐目的性和来源进行监管。

锁定长期从事虚拟币交易的银行帐户或支付宝帐户等,一旦有所异动,则可以运用银行帐户管控数据,

向金融监管机关举报帐户行为,或者配合监管机关动作,对帐户进行冻结。


由于这是银行内部的金融控制,并不受法律条款影响,行动迅速,

一旦被银行侦知你的帐户资金流与虚拟币有关,就可以冻结帐户,给个人带来许多麻烦。


当然,由于该行为并没有法律支持,

作为个人用户,

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求银行解锁帐户,

举证自己的帐户操作与虚拟币无关,

或者非关键干系人,并非行贿,洗黑钱所得。

就算举证成功了,

也会影响巨大,

极大地支援虚拟币持有者及交易者的信心。


当然,这个措施也是双刃剑,

国内银行禁绝了虚拟币相关操作后,

是否有资产流向国外银行帐户,或者国外银行的离岸帐户,并不受人民银行直接指导的情况下,

是否会造成银行存款流失呢。


因为,目前中国居民每年可购买外汇5万美元,如果通过这笔许可将人民币转移到外币帐户,必然会对国内的银行业有所影响。


反行贿,反洗钱力度加大

人民银行对对虚拟币交易的理由很多,主要包括:


勿须置疑,去中心化的各类虚拟币,最大的问题就是难以监管。

一旦用户习惯采用虚拟钱包,

很难象原有的金融系统那样实施冻结帐户,强制还款等措施,

甚至没法收税。


这几年以来,

通过下调取现力度,严控发票报销,以及统一报税等措施,

我国对于个人金融帐户的管控力度日益加大,

国税局的作用越来越倾向美国的联邦税务局那么强大的功能。

同时,通过数字货币的发现,

与人民银行相结合,税务部门可以把每个人的每一笔现金流掌握在手中,

随时进行税务审计,

相信不少人都会有几个回答不上来的问题。


而虚拟货币去中心化,加密,难以监管的特征,

与税务局的要求背道而驰,

所谓枪打出头鸟,

它不打击你岂不是少了钱袋子。


所以,

随着数字货币的加快推出,

虚拟币还会受到下一阶段的打击。


加强监管的坏处

前面说过,加强监管的第一个坏处,是有可能将一部分有意愿参与虚拟货币的资金,转移到海外银行的离岸帐户中去。

这样一方面脱离了人民银行的监管,另一方面也会造成相应的金融资本流失。


另一方面来看,

全球的虚拟币的交易已经形成了8万亿到10万亿人民币左右的巨大金融市场。(以比特币为主)

还在不断扩大。

区块链地发展中,也不断涌现出去中心化的各类应用场景和金融场景。


如Defi借贷,去中心化交易所,虚拟资产NFT等多项变种,确有一小部分是具备欺骗性质的工具,但也有一些能够稳下来,在西方 社会 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所以,目前的关停矿场和禁止交易。

从短期来看,打击了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降低了电能的浪费,避免了资金外流。

但是从长远来看,

是否会让我们对这个快速发展的金融市场和金融机会完全绝缘呢,

很难确认。

更何况,

银行单方面的禁止交易,

或冻结帐户,

缺乏明确的法理依据和公信力,

很容易让个人投资者带来恐慌,

从而加快资金逃离。


这一点,

我们的长期目标和金融价值。

是需要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单位仔细思考的地方。

如果单单从力度上来看,是逊色于2017年9月的监管。2017年的9月七部委联合发文取消当时国内的所有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限期一个月的整改时间。而这次只是针对国内的虚拟货币挖矿行业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整顿,以及禁止各大银行和支付机构进行利用平台进行虚拟币交易。

我们不妨站在一个大的背景上来看,就能够明白为什么当前会严密禁止虚拟货币的交易。

当前的全球范围内的虚拟货币交易市值中有80%以上来自于美元交易。包括国内几个大平台使用的锚定货币USDT、USDC这种稳定币,也是等同于变相的数字美元。背后的实质依旧是利用美元在进行交易,而目前美元的超发和贬值已经成为一个大的趋势。

站在国家角度来看,虚拟货币的交易一定程度上等同于国内资产的流失,在当前整个外汇金融行业都严加监管的大背景之下,这显然是不合理的。美联储超发的美元最终会回流美国,也会导致美股的泡沫急剧的膨胀,最终受损严重的还是美国经济。

所以最近这段时间央行明令禁止约谈一部分的银行和金融机构,禁止交易虚拟货币并不是单纯的只对虚拟货币行业进行监管,背后的博弈还是属于人民币和美元之间。以比特币为首的虚拟货币,本身就具有去中心化的属性,但是这种去中心化的属性,却离不开中心化的交易平台和中心化的出入金,这本身也就是有问题的。

虚拟货币本身就是一种数字 科技 产物,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央行做背书, 所以本身并不具备货币的属性,但因为其特殊的属性,俨然已经成为了“全球通用货币”。

但虚拟货币并没有给全球各国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反而浪费了很多 社会 资源,而且存在很多负面的影响。

也正因为如此,目前全球大部分国家都不承认虚拟货币的地位,甚至有些国家明确指出虚拟货币是非法货币,而在对待虚拟货币上,我国央行也开始出手整顿了。

2021年6月21日下午央行发布公告,公告内容指出,近日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就银行和支付机构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提供服务问题,约谈了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和支付宝等部分银行和支付机构。


这个通知明确要求各大银行不能为比特币交易提供服务。

这里面有4点要求:

1、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不得为相关活动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

2、各机构要全面排查识别虚拟货币交易所及场外交易商资金账户,及时切断交易资金支付链路;

3、要分析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资金交易特征,加大技术投入,完善异常交易监控模型,切实提高监测识别能力;

4、要完善内部工作机制,明确分工,压实责任,保障有关监测处置措施落实到位。

在央行下发通知之后,各大银行也及时做出回应,纷纷切断跟比特币之间的关系,禁止为比特币交易提供服务。

这次央行之所以要禁止银行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服务,只能说虚拟货币有很多负面的影响,其带来的负面价值远远要高于给 社会 贡献的价值,这种负面价值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1、扰乱金融市场。

金融市场是一个非常严肃的事情,每个国家对金融市场的监管都非常严,特别是对货币这一块,货币基本上都是由每个国家的央行发行的,由国家做背书,所以信用度非常高。

但最近几年随着区块链技术的不断进步,一些企业纷纷开发出各种虚拟货币,俨然把自己当成了“央行”,但这些虚拟货币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只是一个数字产品,现在却被当作货币来进行交易,而且不受任何监管,这完全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如果谁都可以随便发行货币,还可以正常交易,不受任何限制,那整个市场就乱了。


2、为非法交易提供支付工具。

最近几年虚拟货币之所以受到大家的追捧,因为它不受到任何约束,而且监管很难,因此虚拟货币就成为了一些犯罪分子主要的交易工具。

比如目前很多人都是通过比特币来进行洗钱,一枚比特币几十万,只需要买10枚就可以把几百万的资金洗掉,这无形当中就会给 社会 造成很大的损失,也会进一步增加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这无形当中会促使贩毒,抢劫,诈骗,行贿受贿,军火贩卖,恐怖分子等活动更加猖獗。

所以现在各国央行对这些虚拟货币进行打击,其实就是为了断这些犯罪分子的交易后路,让他们无处可寻。

3、损害了小投资者的利益。

虚拟货币目前已经严重脱离了监管,在没有监管环境之下,虚拟货币就像一匹脱缰的野马自由发挥,结果我们看到虚拟货币大起大落非常正常。

虚拟货币的这种大起大落让一些人成为了暴发户,但受伤的更多是一些小的投资者,这些小投资者盲目进入到虚拟货币当中,结果成为了被割的对象,有些人一天之内就可能损失几万几十万,如果这种投资乱象都不加以制止,可能会发生更加严重的事情。



4、浪费了大量的电力资源。

虚拟货币完全就是一个数字产品,虽然这种产品可以带动电脑、挖矿机、发电设备等一些产品的销量,这貌似对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但相比这种作用来说,虚拟货币所消耗的大量电力要远远超过它能够带来的价值。

比如根据剑桥大学替代金融研究中心研究的数据显示,截止2021年5月7日,全球比特币挖矿的年耗电量大约是1348.9亿度,这个耗电量可以排在全球所有国家的第27位,已经超过瑞典一年的耗电总量。

这种电力资源的浪费是触目惊心的。

也正因为虚拟货币存在的负面影响非常大,这种负面价值远远超过虚拟货币给 社会 创造的价值,所以现在各国央行开始加大对虚拟货币的打击力度, 让金融市场回归到正常的状态当中,只有将金融活动放进金融监管的框架之下,才能给 社会 带来积极的作用。

好消息呀!其实之前币圈的火热,跟咱们普通人还真没啥关系,不管是矿老板还是炒币客,他们赚了钱都和咱们没有一分钱关系,反而可能嘲笑咱们没眼光活该挣不了钱。只有在需要割韭菜的时候,才会疯狂鼓吹币圈,让普通人进来接盘。


天下哭币圈久矣


不过最近确实有不少好消息,一方面虚拟币政策不断收紧,不仅各大行在限制虚拟币交易,现在支付宝也限制了虚拟币交易。再结合各地不断清退矿场,可以说对咱们吃瓜群众是重大利好啊!


可能臭打 游戏 的朋友们应该最能感同身受了。之前网络显卡吧可以说是装机发烧友的聚集地,可惜不知何时现在已经变成了挖矿吧。贴吧里讨论的不是装机配置,而是如何挖矿。


当然这其实也怪不得网友们,毕竟显卡价格一涨再涨,有的显卡甚至你想多花点钱买都没货。最近B站的装机员也发话了,最近要矿难了,咱们终于可以买到正常价格的显卡了。



我对币圈是持负面看法的,这玩意不创造价值,甚至连股市都不如。至少股市还承担着为企业融资的任务,也正常接受法律监管。币圈这玩意号称去中心化,实际上就是没人负责的意思。哪天行情不好,交易所拔你的网线,你是一点办法也没有。


这玩意谁爱玩谁玩,至少在咱们中国,不欢迎这群人。

永远记住一句话:赌桌上的钱,只要不离开,就永远不是你的!

随着对虚拟币的监管越来越严,近日央行又放了大招。

约谈了多家银行和支付机构,要求其不得为相关虚拟币交易的活动提供服务。

随后,农行、建行、工行、邮政储蓄行、兴业银行以及支付宝等纷纷宣布跟虚拟币划清界限。

随之而来的是毫无疑问的虚拟币大跳水:

比特币跌幅一度接近10%,32000点位被跌破;

以太坊跌幅超过10%,1900点位被跌破;

除此之外,其他非主流的虚拟币也均有不同程度的下跌。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 虚拟币市场有超过17万人在过去的24小时内爆仓,金额超过65亿。


截止发文,虚拟币整个市场还在大跌。上面说的点位均已全部跌破。

除了从银行和支付机构保持高压态势之外,全国很多地方均已开始对“矿机挖矿”的行为进行禁止,因为这玩意说实话,太费电了。

前段时间的有个消息说:挖矿耗费的电量都赶上一个小型国家的耗电了。


从最近个各方面对虚拟币的高压态势来看,不难发现,上面对于虚拟币的态度非常坚决:就是要全面清剿。虚拟币的下跌趋势短时间也不会发生改变。不要再怀有侥幸心理。

可能很多还在这个市场的朋友听不得这样的话,但是良药苦口。

虚拟币本身就是一个被高度控盘的市场,而且完全不在监管范围内,只要暴涨暴跌,必然伴随着大量的人爆仓,这是什么,这就是割韭菜。

你以为你那点资金量,可以翻云覆雨?可以跟资本对抗?

另外,大部分人进入这个市场,都是听说某某在虚拟币市场一夜爆发等等,想着快速赚钱。

但是最终见好就收的又有多少?如果你在赌桌上赢了一大笔,有多少人会见好就收?

缺乏监管+暴涨暴跌+人性的弱点导致我们很难在这个市场获得长期收益!

最后,我想说的是:这次绝不是监管的结束,虚拟币的跌势也才刚刚开始。

你认知范围之外的财富,即使赚到了,也会还给市场!

感谢楼主的提问,随着时间的推移,全世界90%的国家都会禁止虚拟币的交易,虚拟货币客观上类似于私人金融集团建立的,可以在一定范围之内绕过国家的支付清算系统的新的支付清算系统和绕开监管的金融项目,现在来看禁止虚拟货币的国家为数不多,但是凡是具有主权货币的国家,都不会允许它绕过国家的支付清算系统跟金融监管的。

在传统的支付清算系统中,国家央行是货币的生产者,银行是货币分发和流转的渠道,随着纸币的使用量减少,几乎所有的货币都在央行的系统中流转,都能够被监管,虚拟货币尽管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它也无法在日常生活中使用,虚拟货币只要不变现,一直流转,但他整个流转的过程都处于暗箱操作 的一个状态,很难被监管到,我们常说的洗钱、地下交易、腐败、财产出境都可以非常方便的通过虚拟货币来实现,同时为虚拟货币提供分发,兑现的服务平台就变成了类似于传统的银行和证券交易所的角色,如果金融机构想正式来做这份生意,必须有一个主体为虚拟货币提供兑换法币的服务,没有国家主体背书,没有人敢买。二是建立一个大的虚拟货币资金池,类似于股票交易市场,这个大的虚拟货币交易所有两个作用,一是收集大量的法币,只有足够多的法币才能兑换交易完成,二是维持虚拟货币的估值,各大行发布禁止虚拟货币的交易是为了保护不明真相的投资者被骗,虚拟货币宣扬自由主义,躲避金融监管,避税,实际上就是这些人利用自己的优势,设计的模式,帮着他们自己获得流动性获利。

1、首先这是在确定政策以后 各大银行具体的跟进措施

2、本来虚拟货币没有得到官方认可,即没有法定地位

3、虚拟货币在灰色地带,给现有的金融体系带来的冲击无法预料

央行最近约谈了6家银行和支付机构,为的就是给他们打好预防针:接下来国家都要对虚拟货币进行整顿和清理。

所以各大行都开始陆续发布禁止虚拟币交易、建立账户等行为,就是响应国家的号召。虚拟货币诞生至今,一直被不少人质疑,这样一个虚拟的东西,为何能炒上天?


事实上,虚拟货币今年开始就出现颓势,一夜之间大跳水的新闻随处可见。并且,目前全球都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对虚拟货币建立了保护的法律法规,也意味着其实各位手持虚拟货币的投资者们,一旦这其中出现什么意外,都不会受到任何的帮助,除非你自己愿意承担风险。


这种第三方虚拟货币是注定无法成为大众化的东西,未来不可能看得见这样的场景:上街买一瓶水用比特币付款、网上淘宝购物用比特币支付等。更何况虚拟货币挖矿本身就会浪费大量电力,产生二氧化碳,国家肯定是不会放任的。


现在已经明令规定: 所有服务商不得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便利。 不光各大行,支付宝微信现在都不可以了。我们该如何看呢?



第一、虚拟货币交易存在巨大风险。 现在的虚拟货币交易者,基本上都是任人宰割的韭菜。那些大户、大交易所才是永远的赢家。因为他们操作大盘太容易了。现在由于监管没法完全到位,这片交易看到就存在诸多不可控、不正当的因素,所以,目前为了个人资产安全,还是不要玩虚拟货币交易为好。

第二、很大一批投资者吃亏了,为了大家的资金安全考虑。 各大行现在都不能提供服务了,这就能保证我们法币的安全,不至于随便外流。为虚拟货币交易设置阻碍,就可以减少冲动投资、盲目投资,甚至被骗投资。

第三、虚拟货币代替法币只能是个别人的幻想了。 虚拟货币和黄金的属性类似,但是它确实没法完全代替货币,尤其是现在这个风险频发的时间里。各大行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就是在捍卫法币的权威性。法币的地位是坚不可摧的。



虚拟货币交易从刚开始的新鲜,也受到一部分人的追捧,到现在各国、各行、各个环节都被限制的局面,恐怕不是单单触及到利益那样简单,它自身存在的问题才是被禁止的根源。

避免了外国资本收割!

㈢ 虚拟货币在中国违法吗

虚拟货币在国内是合法存在的,但如果利用虚拟货币从事非法的活动那就是违法的。

《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

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通知》规定,作为比特币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币互联网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同时,针对比特币具有较高的洗钱风险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风险,《通知》要求相关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要求,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法定反洗钱义务,切实防范与比特币相关的洗钱风险。

(3)虚拟货币立法必要性扩展阅读:

《通知》要求,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

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

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㈣ 为什么现在虚拟货币这么火,国家怎么监管

原因: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实体货币远远不能满足人们的资金流动需求。如果有足够多的人认可某种虚拟货币的价值,则它完全可能成为物质交换的替代单位,虚拟币的存在必然还会再引起金融界的一股热潮。
针对虚拟货币可能存在的风险,目前已有许多国际组织和中央银行对虚拟货币体系的监管问题进行了公开回应。这些回应大体可以分为四类:警告与风险提示,监管与登记许可,立法规范,明令禁止。
(1)警告与风险提示。
一些中央银行与监管机构对比特币及虚拟货币体系发出了风险警告。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法兰西银行、荷兰和比利时中央银行就针对使用比特币可能引发的洗钱与恐怖主义融资发出了公开警告。欧洲银行业管理局(EBA)在2013年底发布的报告中警告消费者虚拟货币存在的诸多风险,如兑换损失、电子钱包被盗、支付不受保护、价格波动等。西班牙虽然没有类似的风险警告,但及时发布了与虚拟货币有关的信息公告。
(2)监管与登记许可。
总体而言,国际组织均认为对虚拟货币的监管应在防范风险和促进创新之间找到平衡。瑞典从2012年开始要求与虚拟货币有关的交易必须在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登记。另外一些国家则注重资质监管,进而使其间接满足审慎监管要求。还有些国家的监管主要针对虚拟货币交易的商业模式。法国金融审慎监管局将提供比特币流通买卖服务,并在此过程中赚取资金的行为视作是一种支付服务而要求得到政府授权。另外一些国家将监管的重点着眼于与虚拟货币有关的中介机构。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和丹麦的监管机构认为,为虚拟货币提供中介服务需要获得授权。
(3)立法规范。
目前,已有部分国家拟立法监管虚拟货币交易。加拿大拟立法允许政府对比特币交易进行监管,并将数额大于一万美元的交易纳入可疑监管范围。美国希望调整相关法律结构应对比特币的发展。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为使银行保密法(BSA)在网络背景下适用,于2013年发布了针对私人生成、持有、分配、交易、接受和传输虚拟货币的行为及主体界定的解释性指引。欧洲央行强调应加强现有法律框架下的国际合作,从欧洲与全球层面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对虚拟货币加以规范。更多的国家则认为比特币不是一种流通货币,不具有法律地位,也不符合金融工具的定义,如芬兰、瑞典、马来西亚和印尼等。
(4)明令禁止。
在某些国家,与比特币有关的交易被禁止。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禁止金融机构进行比特币交易,上述禁令随后扩展至支付服务的供应商。持同样态度的还有泰国和印尼央行。匿名网络货币(包括比特币)的流通被俄罗斯司法检查部门视作对货币的替代而被禁止。俄罗斯中央银行早先已经将提供比特币服务纳入可疑交易的监察范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禁止发行未注册股票换取比特币,禁止未经注册从事以虚拟货币计价的网上证券交易活动。

㈤ 对于虚拟货币的相关规定,民法典中是如何说的

中国法律中虚拟货币的性质非常明确。虚拟货币应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法律属性,受法律保护。国家对虚拟货币出台了一系列禁止性规定,旨在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防范虚拟货币带来的融资风险,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对虚拟货币本身的定性是违法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私有财产也在不断增加,私有财产的范围也在显著扩大。区块链的概念近年来一直很热门。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虚拟货币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持有比特币等虚拟财产,甚至更多关于虚拟资产的争议。

比特币和其他虚拟货币的支持者和持有者。我们必须清楚比特币和其他虚拟货币的法律法规,因为它确实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个人权益。在最新的民法典草案中,对网络资产和虚拟货币进行了总结,这意味着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可以作为个人财产继承,也是民法为适应最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做出的调整。对于网络资产和虚拟货币的持有者来说,这无疑是个好消息。

㈥ 印度拟立法全面禁止虚拟货币,后续会有国家跟进禁止吗

印度拟立法全面禁止虚拟货币,我相信后续会有国家跟进禁止。

㈦ 你不得不了解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相关法律法规


从事虚拟货币或者想要从事虚拟货币相关活动的,不得不了解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定性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03

生效日期:2013.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银发〔2013〕289 号

通知明确比特币的四个主要特点:

1、没有集中发行方

2、总量有限

3、使用不受地域限制

4、匿名性

从而进一步指出,比特币尽管被称为“币”,但是由于其不是由 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因而不能被视 为真正意义上的货币。 从性质上看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一种特 定的虚拟商品,比特币等的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 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案例: https://jiahao..com/s?id=1639383642145156272&wf r=spider&for=pc

2019 年 7 月 18 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涉及比特币的网络财产侵 权纠纷案件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法院审理认为,比特币具有财产

作为权利客体需具备的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应认定其虚拟 财产地位,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给予了肯定。

二、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发布日期:2017.03.15

生效日期:201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主席令第六十六号

民法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 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是我国民法第一次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做出规定,尽管此次规 定并未在法条中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及特性做出明确规定,但是 仍需肯定此次立法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事权利,归入民法保护范 围的重要意义。

案例: http://finance.sina.com.cn/blockchain/roll/2018-10-26/doc-

ifxeuwws8279214.shtml

(案例版权属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所有)

2018 年,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股权转让合同纠 纷的真实仲裁案件,本案系股权转让争议,因涉及 BTC(比特币)、 BCH(比特币现金)和 BCD(比特币钻石) 此类特殊类型的物,属于新 类型案件。

目前中国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尚未对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比特币的 概念、法律属性、交付流转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仲裁庭在现行法 律体系下,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案涉合 同的约定,结合诚信原则以及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仲裁理念,肯 定了比特币的财产属性,依法予以保护,妥善处理了私人间比特币 契约纠纷。

三、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发布日期:2006.10.31

生效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主席令第五十六号

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洗钱行为指的是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 瞒毒品犯罪、黑 社会 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 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由于比特币及类似网络虚拟货币、虚拟财产具有的匿名性、便利性 等特点,使其很容易成为洗钱犯罪的犯罪工具,因此在对网络虚拟 财产予以合理的法律保护的同时,还应当在实践活动中谨防借助其 进行的洗钱犯罪。对于这样的犯罪手法,司法实践中已有判决案 例,应当引起重视。

案例:

https://www.sohu.com/a/396032667_161795?_f=index_pagerecom_7&sp m=smpc.content.fd-d.7.1589804235136AKl2UYR

该案例中,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的隐蔽性、以及可以支持境外交 易等特点,将诈骗款项成功转移到境外的银行账户中,从而使警方 难以追查。根据嫌疑人所述,警方调查核实发现,他们通过数字货 币为诈骗团伙“洗钱”不到半年时间,就获利人民币 30 余万。

《刑法》

发布日期:2017.11.04

生效日期:2017.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历史 修订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07.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 修订)[1997.03.14]

类似违法犯罪活动一度高发,在 社会 中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对于虚拟货币等虚拟财产可能涉嫌的传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 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等行为,我国刑法分别以第一百七十 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 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规定 予以规制,保护 社会 关系不被侵犯,保证 社会 秩序正常运行。

案例:

https://jiahao..com/s?id=1684749474243768969&wfr=spider&fo r=pc

案件描述:269 万余人参与、最大层级 3293 层、收取比特币(BTC) 314211 个、比特现金(BCH)117450 个......价值人民币超 148 亿。 由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破获的PlusToken传销案11月19日由江苏省盐 城市中级法院终审宣判。

四、禁止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09.04

生效日期:2017.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由于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 大量涌现,投机炒作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 济金融秩序。

因此,包括“一行三会”在内的七部委联合发文,再次重申代币发行 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的性质: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 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 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与此同时,对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予以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 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并且要求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不停止的的代 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已经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 为。

七部委的此次发文主要是由于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 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很容易引发 群体性金融事件,危害金融市场稳定,因而予以禁止。

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的失效,就虚拟货币作为 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而言,还是要依照民法总则的规定,即“法律对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一(对代币发行的禁止): https://jiahao..com/s?id=1679040603930256593&wfr=spider&fo

r=pc

2017 年 11 月至 2018 年 3 月期间,被告人郝铃声、杨放伙(二人 均系二审上诉人)同崔某 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天易家 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家禾公司)的 名义,通过会议、 培训和发展下线等方式向 社会 公众公开销售 LCC 影视区块链虚拟 货币(以 下简称 LCC 币),并宣传该币只涨不跌,以高额回报为诱 饵,吸引公众投资。

期间,被告人郝铃声以香港三道集团执行董事等身份参与 LCC 币 宣传推广会议的讲课,被 告人杨放以天易家禾公司执行总裁“杨舜 琂”、“杨明心”等名义参与 LCC 币的招商会,向 社会 公众进行推广 宣传,并向部分投资者提供收款银行账户以及代为收款购买 LCC 币。

2018 年 3 月,多名投资人发现 LCC 币交易网站无法登陆交易后 进行报案,经统计,报案的 700 余名集资参与人中提供转账记录的 85 人(部分为集体报案人),所涉投资数额总计人民 币 22842621.25 元。同时,该团伙将 LCC 币转换为柏拉图 PTO 珠宝区块链虚拟 货币,以期继续吸引投资。

案例二(对于虚拟货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仍给予肯定):

https://www.8btc.com/media/652152

2018 年 8 月 24 日,原告葛伟鹏与被告王志兵签订的《协议书》 中约定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在某交易所交易所平台购买数字货币进行 投资被告,该投资协议于 2018 年 9 月 28 日到期,到期日被告兑 付原告本金和收益。原告应于 2018 年 9 月 8 日前,将人民币购 买的数字货币汇至被告平台账户,被告也提供了内部转账地址。

2018 年 9 月 7 日,原告葛伟鹏向协议中提供的账户转入 6000 个 USDT。2018 年 9 月 8 日 原告葛伟鹏向协议中提供的钱包地址转 入 1 个 BTC。到期日截止后,被告并没有及时兑付原 告的 1 个 BTC 与 6000 个 USDT 及相关收益。被告便在 2018 年 10 月 8 日向原告葛伟鹏出具 《欠据》,并载明欠葛伟鹏人民币壹拾叁万元 整(130000.00),保证所欠全款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之前还清, 超期未还款项,违约金按照超期未还金额的每日 0.08%执行。

此后,被告王志兵陆续向原告支付宝转账 9 笔人民币,共计 4150 元,剩余款项并未偿还。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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