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国虚拟货币政策2022
中国虚拟货币政策如下:“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要从源头抓起,认清‘挖矿’出现的国际背景、巨大隐患和现实危害,提醒居民远离‘挖矿’活动。”宋向清表示,对于地方政府来讲,要因地制宜,因情施策,严禁以任何借口或名义投资建设虚拟货币‘挖矿’增量项目,禁止打着高科技新基建等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1月10日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决定》已经过2021年12月27日第20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十八)其他”中增加第7项,内容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巨丰投顾高级投资顾问陈昱成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在碳达峰碳中和的政策背景下,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过度浪费电力资源,既不符合我国产业发展方向,也与碳中和的目标背道而驰。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淘汰有利于保障产业发展用电需要,推动节能减排、鼓励资本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防范个人“炒币”金融风险扩大。
我国大力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2021年9月份,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等11个部门印发《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要求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
全国范围内已有多个省份出手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例如,内蒙古自治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已被全面清理取缔,全区累计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49个,对监测发现的186个虚拟货币挖矿IP重点名单实现动态“清零”。
在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研究院副院长、产业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宋向清看来,全国范围内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有序推进科技进步,优化产业结构,稳定金融秩序,推动节能减排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监管政策持续加码,比特币“挖矿”的非法性质也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进一步明确。2019年12月2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双方就买卖“矿机”、“挖矿”所设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基于无效的买卖“矿机”行为进行结算而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双方因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宋向清表示,对于存量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应通过设置有序退出机制,劝导挖矿者放弃“矿机”,不再充当“矿工”,全面彻底停止“挖矿”活动,从而加快引导辖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有序退出,并确保退出过程中不激化矛盾,达到平稳过渡,安全退出的目的。
陈昱成建议,结合业界丰富的大数据资源,建立虚拟货币“挖矿”拦截情报中心,将“挖矿”程序从前期的入侵,中期的植入扩散,到后期的回连全流程进行全程监测,从而帮助执法部门形成纵深联动防御,保障人民利益。
② 挖矿虚拟货币违法吗有多严重
虚拟货币挖矿不违法,但也不受法律保护。
我国对于虚拟货币挖矿是持不支持态度。就目前的政策来看,我国禁止虚拟货币挖矿是必然的。犯罪分子可能会利用虚拟货币的交易特点,将其作为洗钱工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严禁各地区立项、批复各类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对现有的各类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全面关停。
一、什么是虚拟货币?什么是虚拟货币“挖矿”?
虚拟货币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网络世界中,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也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也不受法律保护。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
二、“挖矿”的危害
1.会造成大量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违背新发展理念,不利于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
2.消耗大量计算资源,使系统、软件、应用服务运行缓慢,个人电脑或服务器一旦被“挖矿”程序控制,则会造成数据泄露或感染病毒,容易引发网络安全问题。
3.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社会秩序,其往往成为洗钱、非法转移资产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更有犯罪团伙通过向社会公众推销购买虚拟货币“挖矿”设备,或以租赁“挖矿”算力为由,吸引投资者购买算力份额,骗取居民个人钱财,影响社会秩序稳定。
4.存在部分国有单位职工利用国家资源、公共资源谋利,是典型的公私不分、损公肥私行为,严重违反党纪政纪,严重影响国家对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整治成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修正)》
第五十条: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产品、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③ 挖矿比特币违法吗
法律分析:
目前没有任何明文规定说挖比特币是犯法的,所以它是不犯法的。只不过因为挖矿的成本大,耗电量多,因此我国出文不允许设立矿场挖矿而已,主要原因还是耗电量大,这样给社会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因此才会出此政策。比特币挖矿机就是用于赚取比特币的计算机。这类计算机一般有专业的挖矿芯片,多采用安装大量显卡的方式工作,耗电量较大。每张显卡额定功率大概250W,稍微超频大概300W,4张显卡1200W。主板、CPU、硬盘等等这些加起来不超过200w显示器,矿机是基本不要显示器的。总计功率在1400w左右。比特币挖矿机用于赚取比特币的计算机。这类计算机一般有专业的挖矿芯片,多采用安装大量显卡的方式工作,耗电量较大。计算机下载挖矿软件然后运行特定算法,与远方服务器通讯后可得到相应比特币,是获取比特币的方式之一。
法律依据: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十九条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衍生问题:
在国内挖矿是非法的吗?矿并不违法,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挖矿是违法行为,但是国家并不提倡。比特币系统由用户(用户通过密钥控制钱包)、交易(交易都会被广播到整个比特币网络)和矿工(通过竞争计算生成在每个节点达成共识的区块链,区块链是一个分布式的公共权威账簿,包含了比特币网络发生的所有的交易)组成。
④ 卖矿机违法吗
【法律分析】:卖矿机在我国是违法的。这是因为在我国目前碳中和的背景下,9.24《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通知》明确将虚拟货币业务定义为非法金融活动。 9.24,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同日发布的关于规范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也明确规定,全面禁止虚拟货币挖矿。通知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要求:“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和存量项目,严禁以任何名义投资增量项目和开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有序退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存量项目,在保证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区实际,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⑤ 浙江虚拟货币挖矿政策
据通知内容显示,为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深入卜差行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浙江省内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将实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50元。此外,浙江省发改委同时要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虚拟货币挖矿用电的动态甄别工作,针对同一电力用户,若存在虚拟货币挖矿用电与其他用电混用型哗的,其全部用电量将执行差别电价政策。政策执行时间不足一个抄表周期的,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天数确定。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省委网信办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通过直查机房、循线倒庆渣查“矿机”等方式,突击抽查全省7个地区20家国有单位的36个IP地址,严肃查纠一批利用公共资源参与虚拟货币“挖矿”与交易的违规违纪行为。
经现场核查发现,20家国有单位中有14家单位的人员主动利用公共资源“挖矿”。“挖矿”人员主要为熟悉网络、计算机技术的相关网络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
拓展资料:绍兴市上虞区职业教育中心机房管理员丁某某伙同劳务派遣人员何某某,利用办公电脑并购置3台“矿机”放置于信息技术楼,从事挖取渡鸦币活动累计111天,获利1.5万元;湖州市德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属事业单位地理信息中心副主任虞某及工作人员吴某某利用办公电脑“挖矿”。
据了解,在“挖矿”专项整治行动中,浙江共查封“矿机”68台、单机260余台,查处利用公共资源主动“挖矿”48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⑥ 虚拟货币挖矿违法吗有多严重
虚拟货币挖矿不违法,但也不受法律保护。
当前我国还未正式出台相关法律,所以虚拟货币挖矿是不违法的,我国对于虚拟货币挖矿是持不支持态度。就目前的政策来看,我国禁止虚拟货币挖矿是必然的。犯罪分子可能会利用虚拟货币的交易特点,将其作为洗钱工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严禁各地区立项、批复各类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对现有的各类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全面关停。
坚决查处纠正以大数据、超算中心等名义立项但从事虚拟货币“挖矿”的项目主体。制止向虚拟货币“挖矿”行为提供场所、电力支持。
后期将对清理整顿情况开展检查和抽查,请做好相关资料准备工作。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条 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等反洗钱义务。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配合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为履行反洗钱义务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配合反洗钱调查;依法履行巨额现金收付申报、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等义务;不得为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以及反洗钱调查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国家有关机关、部门、机构使用反洗钱信息应当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⑦ 内蒙古为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出台了哪些政策
近日,一则“内蒙古为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消息,引发了广大网友们的热议,在网上闹的沸沸扬扬。那么,内蒙古为了打击挖矿的行为,出台了哪些政策呢?第一,是处罚对挖矿企业提供场地的对象进行处罚,例如工业园、数据中心、自备电厂等,知而不报的进行处罚。第二,对数据中心,云计算这样的企业挖矿进行处罚。因为这些企业也是需要用到很大的算力,是容易出现挖矿行为的地方。第三,对通讯企业,互联网企业挖矿进行处罚,这类企业也是容易发生挖矿行为的行业。那么具体的情况是什么呢?我来给大家分享一下我的看法。
一.对提供场地者处罚首先,就是会对一些为挖矿企业提供场地的主体进行罚款惩罚。例如工业园、数据中心、自备电厂等等。挖矿很多需要依赖于这样的场地,所以是挖矿企业的常驻地。如果不主动进行举报,那么被查到了就需要进行处罚。
以上就是我对于这个问题所发表的看法,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大家有什么不同的看法都可以在评论区留言,大家一起讨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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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为什么现在虚拟货币这么火,国家怎么监管。我身边的人现在都在挖矿,
原因: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实体货币远远不能满足人们的资金流动需求。如果有足够多的人认可某种虚拟货币的价值,则它完全可能成为物质交换的替代单位,虚拟币的存在必然还会再引起金融界的一股热潮。
针对虚拟货币可能存在的风险,目前已有许多国际组织和中央银行对虚拟货币体系的监管问题进行了公开回应。这些回应大体可以分为四类:警告与风险提示,监管与登记许可,立法规范,明令禁止。
(1)警告与风险提示。
一些中央银行与监管机构对比特币及虚拟货币体系发出了风险警告。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法兰西银行、荷兰和比利时中央银行就针对使用比特币可能引发的洗钱与恐怖主义融资发出了公开警告。欧洲银行业管理局(EBA)在2013年底发布的报告中警告消费者虚拟货币存在的诸多风险,如兑换损失、电子钱包被盗、支付不受保护、价格波动等。西班牙虽然没有类似的风险警告,但及时发布了与虚拟货币有关的信息公告。
(2)监管与登记许可。
总体而言,国际组织均认为对虚拟货币的监管应在防范风险和促进创新之间找到平衡。瑞典从2012年开始要求与虚拟货币有关的交易必须在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登记。另外一些国家则注重资质监管,进而使其间接满足审慎监管要求。还有些国家的监管主要针对虚拟货币交易的商业模式。法国金融审慎监管局将提供比特币流通买卖服务,并在此过程中赚取资金的行为视作是一种支付服务而要求得到政府授权。另外一些国家将监管的重点着眼于与虚拟货币有关的中介机构。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和丹麦的监管机构认为,为虚拟货币提供中介服务需要获得授权。
(3)立法规范。
目前,已有部分国家拟立法监管虚拟货币交易。加拿大拟立法允许政府对比特币交易进行监管,并将数额大于一万美元的交易纳入可疑监管范围。美国希望调整相关法律结构应对比特币的发展。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为使银行保密法(BSA)在网络背景下适用,于2013年发布了针对私人生成、持有、分配、交易、接受和传输虚拟货币的行为及主体界定的解释性指引。欧洲央行强调应加强现有法律框架下的国际合作,从欧洲与全球层面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对虚拟货币加以规范。更多的国家则认为比特币不是一种流通货币,不具有法律地位,也不符合金融工具的定义,如芬兰、瑞典、马来西亚和印尼等。
(4)明令禁止。
在某些国家,与比特币有关的交易被禁止。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禁止金融机构进行比特币交易,上述禁令随后扩展至支付服务的供应商。持同样态度的还有泰国和印尼央行。匿名网络货币(包括比特币)的流通被俄罗斯司法检查部门视作对货币的替代而被禁止。俄罗斯中央银行早先已经将提供比特币服务纳入可疑交易的监察范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禁止发行未注册股票换取比特币,禁止未经注册从事以虚拟货币计价的网上证券交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