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广西破获一起虚拟货币网络传销案,涉案资金超2.3亿,他们是如何作案的
2022年7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关部门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对百日行动的工作情况进行了通报,并且发布了典型案例。从新闻发布会中,人们得知广西破获了一起虚拟货币网络传销案,共抓捕犯罪嫌疑人17人。公安局工作人员在工作的过程中发现,有一个团伙涉嫌参与一个名为TR的外汇平台,进行网络传销活动,这个平台以保险对冲的模式来炒外汇。
该地区的行动无疑是非常快速的,在2022年6月28日全区开展了整治行动,并且抓捕了许多犯罪人员。对打着高息吸资,养老服务,民族资产解冻等名义的犯罪行为,相关部门对此进行了精准打击。在行动的过程中,公安机关一直积极的与民众建立沟通渠道,以一种多元化的方式来化解矛盾,让一些隐患消失在人们的生活中,同时也化解了多起矛盾纠纷。
Ⅱ 鐮磋幏鐩楀彇铏氭嫙璐у竵鑳屽悗鐨勭湡鐩告槸浠涔堬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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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多地警方认定维卡币背后涉传销了吗
据澎湃新闻网(上海)消息,近日,陈满投资百万维卡币疑似卷入传销的新闻引起社会关注。而因这一事件,维卡币背后究竟隐藏了些什么,被各地警方剖析。
整个网络涉及广东、山东、辽宁、四川、河南、河北、黑龙江及湖南等地,有数千人之多,涉案金额6亿多元,涉案赃款被挥霍及用于购买商品房、写字楼、理财产品等。由于措施到位,及时开展资产查控,警成功查封冻结商品房、写字楼、银行资金、理财产品价值合计3亿多元。
除了广东外,内蒙古、浙江警方也对“维卡币涉嫌传销诈骗”进行了通报和警告。
2016年12月9日,内蒙古公安厅在官方网站上刊发《警惕“维卡币创业理财群”涉嫌传销》的文章,包头警方接到报案称,2016年倪某某以“维卡币创业理财群1”负责人名义给白某某介绍投资维卡币并发展下线,吸引白某某投资维卡币,造成白某某经济损失20余万元。目前“维卡币创业理财群1”涉及包头客户90余人,投资金额700余万元,应引起各地公安部门重视。
该文章称,维卡币创业理财群以“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成员,上线根据账号级别收取下线提成。想要获得“维卡币”首先必须成为会员,之后进行“挖矿”,将“维卡币”挖回来,然后根据“维卡币”的市值进行买卖。
该篇文章表示,此类活动以宣传投资理财为名,以高息、高回报为诱饵,采取各类宣传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或变相吸收资金,一部分人心存侥幸,冒险投资,认为只要投资公司集资行为能连续开展,资金链不断裂,投资人的利益就能得到保障,然而一旦出现变故,就会造成严重后果。
作案手法披露:分8级拉人头,有人接手才能卖出
广东省公安厅在介绍前述“维卡币”传销诈骗案中,披露了嫌疑人的作案手法。
警方介绍,嫌疑人通过以“拉人头”传销的手法售卖“维卡币”条形码并注册“维卡币”会员的方式大量发展下线成员,上线根据账号级别每次收取下线投资额的10%-40%作为提成,最多可以收取四级下线的提成。
该案中,“维卡币”共设有8个级别会员:新手级、入门级、进阶级、专业级、高管级、大亨级、至尊级、极限级。要想获得“维卡币”首先必须花钱成为会员进行“挖矿”,“也就是说,你先把钱放进去,再 挖矿 看能不能把 维卡币 挖回来,然后根据 维卡币 的市值进行买卖。”
投资人在购买账户后,便得到相应的代币,利用代币“挖矿”,才能获得相应的“维卡币”回报。但回报并没有那么简单,用户在套现离场时遇到了限制,每个账户根据级别一天只能卖出20-50枚“维卡币”,投资人想卖出“维卡币”必须要有人接手才能卖出,否则卖出挂单到期后系统会自动取消卖单。
警方披露,据当时所掌握的证据来看,投资人想自行卖出“维卡币”是非常困难的,而且想要变现或退出投资,只能转让整个账号给他人。投资人如果想要快速回本或获取更多收益,就只能发展下线,发展下线可获直推奖、对碰奖、代数奖等奖励,而此后这个下线再拉人,还可以继续拿到提成,这实际上已经涉嫌传销。
投资维卡币未见回报,内蒙古夫妻感情破裂离婚
据媒体报道,因为坚信投资维卡币将会有所回报,陈满和家人还闹起了矛盾。澎湃新闻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搜索到的判决书显示,因为投资维卡币一直未见回报,引起的家庭纠纷也时有发生。
家住内蒙古东乌珠穆沁旗的陈某(男)和张某(女)两人是夫妻,结婚已经多年,婚后生育一女。婚后夫妻双方感情一直良好,2014年,陈某开始进行维卡币等网络投资,投资却一直未获汇报,夫妻的感情开始出现裂痕。
2016年3月11日,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陈某解除婚姻关系。张某称,“婚后夫妻感情生活很好,但近两年以来夫妻性格开始不和,常因一些小事发生争吵,久而久之,致使夫妻感情日渐破裂。”
经法院查明,2014年陈某开始维卡币等网络投资,张某认为其所做是虚拟投资一直都看不到效益而反对,在这种情况下,陈某仍多次借钱投资,夫妻之间多次沟通未果并常因此事发生争吵,且双方自2014年10月起分居至今,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016年4月,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Ⅳ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一、取消236项行政权力事项。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制定监管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二、下放13项、委托2项行政权力事项。各地、各部门要做好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各地要对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优化办理流程,改进审批方式,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三、属地化管理269项行政权力事项。属地化执法权力事项,省级不再实施。其中,涉及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仍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实施。省级部门主要负责政策标准制定、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处罚权实施属地化执法改革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制定监管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涉及市县两级实施的事项要细化明确责任边界,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本决定自2020年5月26日起施行。
附件
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的行政权力事项表
(共520项,其中取消236项、下放13项、委托2项、属地化管理269项)
序号职权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行使主体备注一、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236项)1报刊出版单位和报刊记者站违规设站或者派驻、使用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不服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管理或者未按时缴送样报样刊,报刊出版单位未履行管理职责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 省委宣传部
(省新闻出版局) 2被吊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处罚行政处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省委宣传部
(省新闻出版局) 3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或其他类似组织的备案其他《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省委宣传部
(省新闻出版局) 4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限额及以上)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行政确认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第316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确认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6〕408号)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
四、《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5示范性幼儿园评审认定行政确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省教育厅 6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条件的确认行政确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省教育厅 7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行政确认《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省科学技术厅 8生产、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行政许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三、《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
四、《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安〔2009〕656号)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9非被指定负责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的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0国家工业转型升级强基工程专项资金初审其他《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工业转型升级强基工程的通
知》 (工信厅联规函〔2015〕340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1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审核其他《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
法》 (工信厅联规函〔2015〕340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2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和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申报确认行政确认一、《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9〕647号)
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财建〔2009〕707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3民族贸易县民族贸易企业确认行政确认《国家民委关于认定民族贸易县民族贸易企业的指导意见》(民委发〔2014〕100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14授予全省“和谐寺观教堂”创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称号行政奖励《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开展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的意见》(国宗发〔2009〕20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15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行政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省公安厅 16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其他《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的通知》(民发〔2009〕44号)省民政厅 17会计从业档案信息变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补发、定期换证、等级确认,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行政确认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三、《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等级确认办法(试行)》(黑财会〔2009〕20号) 省财政厅 18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规定列支成本费用、公积金,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分配利润,处理国有资源,清偿职工债务的处罚行政处罚《企业财务通则》 省财政厅 19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的处罚行政处罚《企业财务通则》 省财政厅 20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单位人员退休确认行政确认一、《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20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1对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伪造、涂
改、冒用、转让就业证的处罚行政处罚《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2省属学校、企业、行政协会申请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审批行政许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国务院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三、《国务院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3国家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认定行政确认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规划(2013-2022年)政策任务分解的通知》(黑政办函〔2014〕24号)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申报认定国家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和省(区、市)充分就业星级社区的通知》(人社厅函
〔2010〕165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4对利用国家地质档案资料和地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进行盈利性活动地质成果资料费的征收行政征收一、《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三、《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利用地质档案和地质档案科学技术信息资源收费有关问题的函》(黑价联函〔2008〕
1号)省自然资源厅 25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省自然资源厅 26地质勘查单位在资质申请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及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处罚行政处罚《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省自然资源厅 27矿业权人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办理年检手续的处罚行政处罚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三、《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省自然资源厅 28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省自然资源厅 29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处罚行政处罚《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省自然资源厅 30权限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行政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省自然资源厅 31未取得委托进行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或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省生态环境厅 32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污费及下级环保部门应征而未征收或少征的排污费征收行政征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三、《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省生态环境厅 33违反排污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一、《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二、《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省生态环境厅 34对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排污费缓免税费减免一、《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二、《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省生态环境厅 35乙级、暂定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6对船舶报废、停运或者改变用途未按规定到原核准机构办理手续的;水路旅客运输船舶卫生条件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未按规定公布渡运价格、渡运须知的;不按规定上报统计资料的;企业合并、分立时未按规定到原核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的处罚行政处罚《黑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省交通运输厅 37未经核准擅自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业的,或持伪造、涂改、租借、转让、失效等船舶营业运输证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承运禁运物资和不按规定承运危险货物的;水路运输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未按规定使用国家规定使用的水路运输客票、渡船票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进行代办运输手续,代办旅
客、货物中转,代办组织货源时,以自己名义签定承运合同或者为未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承运人提供水路运输服务的;水路旅客运输船舶不符合内河水上安全管理规定的;水路货物运输船舶无必需的苫垫资材、计量不准确、积载不合理的;对非法增加水路运输价外费用的;被滞留船舶的责任人逾期不接受处罚的;利用报废船舶从事运输的处罚行政处罚《黑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省交通运输厅 38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行政许可一、《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二、《关于废止〈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省交通运输厅 39检测站不按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或出具虚假检测结果的,未经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继续营运的车辆的处罚行政处罚一、《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省交通运输厅 40责令当事人改正(整改)或限期改正(整改)违法行为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省交通运输厅 41滞留船舶、采挖设施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黑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 省交通运输厅 42承运抢险救灾物资运输任务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黑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省交通运输厅 43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垄断货源、强装抢卸的处罚行政处罚一、《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二、《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省交通运输厅 44出租车不使用计价器或利用计价器作弊和不执行出租车运价;出租车受租期间,未按照乘客指定到达地点选择最近路线行驶;招揽他人同乘;出租车空驶时未显示空车待租标志;拒载的;城市市区内六座以上定线出租客车超员载客的;六座以上出租车超范围经营不办理包车路单的处罚行政处罚一、《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二、《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省交通运输厅 45经营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不执行国家和省规定价格的处罚行政处罚一、《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二、《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省交通运输厅 46经营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不及时结付费用的处罚行政处罚一、《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二、《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省交通运输厅 47车辆维修经营者不执行修理质量标准的处罚行政处罚一、《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二、《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省交通运输厅 48旅客携带危险品进站、乘车的,托运人在货物中夹带危险品的处罚行政处罚一、《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二、《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省交通运输厅 49拖拉机、货运车辆经营旅客运输的处罚行政处罚一、《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二、《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省交通运输厅 50对运输禁运物资的;运输限运和凭证运输物资,承运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准运手续的处罚行政处罚一、《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二、《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省交通运输厅 51不符合危险货物运输条件经营危险货物运输的、不按规定安置特种货物运输、零担货物运输标志牌的处罚行政处罚一、《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二、《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省交通运输厅 52经营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合并、分立、迁移以及改变经营范围、歇业或者停业,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行政处罚一、《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二、《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省交通运输厅 53对公路工程出现一般质量管理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责令限期整改或返修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省交通运输厅 54权限内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建设审批行政许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省交通运输厅 55省大庆地区防洪工程维护费征收行政征收一、《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
法〉条例》
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全省涉及煤炭原油和天然气收费基金管理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60号)
三、《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庆地区防洪工程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综〔2007〕1号)省水利厅 56责令停止在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地方水电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地方水电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行为其他《黑龙江省地方水电管理办法》 省水利厅 57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造成灌排工程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处罚行政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二、《农田水利条例》
三、《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省水利厅 58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经营资格认定(初审)行政许可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省商务厅 59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行政许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四、《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五、《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省商务厅 60旅游管理公司从事旅游宾馆、饭店和景区管理未报旅游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黑龙江省旅游条例》 省文化和旅游厅 61文物建筑防雷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审核(审核转报)行政许可《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建筑防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物保发〔2010〕7号) 省文化和旅游厅 62文物建筑防雷工程施工一级资质审核(审核转报)行政许可《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建筑防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物保发〔2010〕7号) 省文化和旅游厅 63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或实际网站域名与申报信息不符等的处罚行政处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省文化和旅游厅 64国产网络游戏未向文化部门履行备案手续、未建立自审制度、未要求网络游戏用户实名注册、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等的处罚行政处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省文化和旅游厅 65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提供服务时,未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未能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未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未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不得少于180日的处罚行政处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省文化和旅游厅 66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省文化和旅游厅 67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采取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措施、授权无资质单位运营网络游戏、未遵守强制对战、推
广、抽奖等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省文化和旅游厅 68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相关信息未办理变更手续、上网运营未经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重新申报、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处罚行政处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省文化和旅游厅 69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省文化和旅游厅 70艺术考级机构未按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执考考官违规的处罚行政处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省文化和旅游厅 71美术品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处罚行政处罚《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省文化和旅游厅 72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美术品的处罚行政处罚《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省文化和旅游厅 73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省文化和旅游厅 74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证明行政确认《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卫科教发
〔2003〕230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75安全生产咨询中介机构认证行政许可《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省应急管理厅 76三、四级矿山(非煤)救护队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三、《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省应急管理厅 77外省安全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入黑龙江省开展业务备案其他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
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省应急管理厅 7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检验信息,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的处罚行政处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79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未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或未上交检验资格证书、检验专用印章的,或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向社会公告的处罚行政处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8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使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处罚行政处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81特种设备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发生事故、经受可能影响其安全运行的自然灾害,重新启用,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的处罚行政处罚《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8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委托未经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设
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和检验检测特种设备,将非承压设备作为承压设备使用,使用未经产品监督检验、安装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使用已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处罚行政处罚《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8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确认特种设备应当报废,未书面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或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报废特种设备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自报废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办理注销手续,或者对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未进行整
改、报废的处罚行政处罚《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84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85取得特种设备许可的单位换证时不提供许可证原件的责令改正或责令登报声明作废其他《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86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安装未经安装监督检验或者经安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车用气瓶的处罚行政处罚《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87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含租赁、借用)未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的处罚行政处罚《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88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购入已经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在投入使用前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或者安全技术鉴定不合格,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处罚行政处罚《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89现场制造大型压力容器申请的审查其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90对使用保留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91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
法》
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92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
法》
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93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
法》
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94对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或者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
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95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
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
法》
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96对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
法》
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97指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确认行政确认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Ⅳ 挖“比特币”等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罪名
加密数字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作者:李俊南 ,上海华勤基信(杭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近年来,比特币、莱特币、狗狗币等加密数字货币的火热行情吸引无数一夜暴富心态的人群积极参与,币安、火币、OKEx之类的网站迅速扩张拥有大量交易参与方,除了通过买卖途径,很多人也选择通过“挖矿”获得加密数字货币。在“挖矿”的过程中产生一系列行为,而其中部分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笔者认为,如果要辨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必须先就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行为的概念进行了解。
第一部分 关于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的概念和性质
一、加密数字货币的概念
口语化普遍使用“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来指称比特币、莱特币、USDT、狗狗币等,其实“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的范围比较广泛,泛指不受管制的、数字化的货币,包括我们日常所知道的腾讯Q币、盛大元宝等 游戏 币或置换网站内部增值服务等的网络专用币,也包括加密数字货币,笔者本文探讨的各种行为或情节特指加密数字货币。加密数字货币是一种使用密码学原理来确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单位创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来源于开放式的算法导致没有固定的发行方或管理方,通过网络计算方法进行解密获得原始数字货币,因为算法解总量可控从而做到让数字货币总量固定,交易过程获得网络中各个节点的认可从而导致交易行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数字货币与实物货币或者形式货币的数字化不同,《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1]和《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2]明确其作为虚拟商品的性质,“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货币最初为不容易大量获取的物品,而后变为金属(尤其是金银),这些本身即有价值的物品被挑选出来赋予交换权,按照某一时间点特定的价值比例可以循环、普适地交换其他商品或服务。政府(包括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主体)成立后发行法币,基于政府公信力和金银储量等基础进行许诺,赋予法币可以代替实物货币进行与商品或服务之间的交换。法币(比如人民币、美元、英镑等)是在主权信用、货币契约理论和金银储备等基础上而被赋予的代表一定可供交换价值的 社会 接受度。而 社会 之所以接受,是因为发行法币时,主权机构将会就该等份额的法币做出相应信用许诺,法币具有转化为真实实物价值的可能性。通常每个主权国家或区域只是用一种法币,由中央银行发行和控制,严格遵循“MPQV”的公式进行计算,避免发生严重背离市场的通货膨胀或紧缩。
加密数字货币背后并没有所谓的主权信用或价值支撑,是通过区块链技术保密和流通、计算机算法而获得的虚拟物。区块链是用分布式数据库识别、传播和记载信息的智能化对等网络。2009年比特币第一个区块被开发出来,有人称之为“创世区块”。用于加密数字货币的计算机算法,目的是生成一种虚拟标记,这个标记被设定的程序认为完成了程序要求的解或运算结果程度,基于运算结果给这个标记一定的数字货币值。这个值本身没有内在价值,是数学难题的解答,充其量可能对应的就是解法研发和所耗费的“矿机”购买价格、能耗价格等,而前者无法代表有价物,后者代表的只有消耗而没有创造。
二、“矿机”和“挖矿”
获得加密数字货币的初始方法就是运算,需要借助计算机(“矿机”)来完成复杂运算过程。“矿机”通过中央处理器芯片或者显卡参与数学计算,开展“挖矿”过程。如果能够计算出结果,那么被赋予一个或者几分之一个数字货币值。以比特币为例,“挖矿”就是找到一个随机数(Nonce)参与哈希运算Hash(BlockHeader),使得最后得到的哈希值符合难度要求。
“挖矿”过程涉及的参与方和设备材料包括矿工、矿机、矿机销售方、矿池管理方、区块确认和广播等。矿工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参与“挖矿”的每个人或机构,矿池是为了避免单个矿工“挖矿”收益的不稳定性而聚合矿工后产生的集合,根据不同矿工的运算贡献对收益结果进行分配,区块确认和广播是通过区块链节点互相认可某一个矿机代表的矿工工作量证明,进行记账和通知其他节点。矿工的收益存储于有密钥的电子钱包中,可以查阅、使用和交易。“挖矿”的形式主要分为集中托管式和分布式,前者是矿工将矿机托管给某个矿池管理方,矿工支付电费和管理费,矿池管理方统一进行操作维护;后者是矿工自行管理矿机。
笔者认为单纯的“挖矿”行为在此前并未存在任何有关于涉嫌违法的法律规定,但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五十一次会议,根据会议精神,“坚决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此后就虚拟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应当会出台进一步的规定。
第二部分 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现状
一、笔者以“刑事案件”、“虚拟货币”、“挖矿”等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进行搜索,存在132篇文书。经过对案件文书的研判,笔者发现:
1.根据审判程序来看。 一审判决书占比81.81%;二审裁定书等占比16.67%;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等占比1.52%。
2.根据定罪罪名来看。 (1)一审定罪主要分布为:盗窃罪主要为盗窃公共电力资源,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主要为在他人计算机内植入木马外挂程序、利用工作职务便利使用可控制的计算机系统挖矿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除了与“挖矿”有关,还与加密数字货币的发行紧密相关,少量盗窃罪和其他类案件主要是与矿机买卖相关,或“挖矿”收益取得后被非法侵犯产生的其他犯罪行为。大量案件为单一罪名,少量案件数罪并罚。(2)二审定罪主要为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犯罪,占50%;控制、入侵、破坏计算机系统等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占18.18%;其余各项罪名(抢劫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盗窃罪等)占31.82%。基本所有案件均维持原判。
二、笔者另通过网络搜索发现:
2018年5月腾讯网报道[3]称,“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大网络黑客盗窃虚拟货币案,并批捕该案三名嫌疑人。三名嫌疑人为专业化的网络技术人员,组织‘黑客联盟’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并将计算机中的虚拟货币转移,涉案金额高达6亿元”。
2020年11月哈尔滨新闻网报道[4]称,黑龙江警方抓获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获一起涉嫌以“哥伦布CAT虚拟货币”“挖矿”为噱头的特大网络传销案件,总价值近人民币3亿元。
2021年5月8日法制现场报道[5]称,武汉市洪山警方“宣布打掉一专为网络诈骗团伙开发APP的 科技 公司”,“晟昌 科技 ”接受委托定制开发一款名为联合众鑫的虚拟币平台,以USDT充值后,“宣称兑换联合众鑫独有币种ZBCT后,可在平台内购买矿机挖矿产生收益”,但矿机运营图片全部为网络图片,同时可以使用后台修改权限,“随意修改ZBCT价格及具体收益比率”。“晟昌 科技 ”公司“3年间开发了150余个涉及区块链、虚拟货币、电子钱包、网络商城等APP、小程序,几乎全部是网络金融诈骗、传销团伙所定制”[6]。
公布案例和网络报道表明,近年来与加密数字货币“挖矿”行为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非常猖獗,采取网络等方式,存在金额高、行为性质复杂、多角色参与、受害者群体遍布广等特征。
第三部分 就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我国关于非法“挖矿”行为的态度
从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至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要求,都在宏观层面确认了加密数字货币在发行、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风险。因为加密数字货币去中心化不可管控的特性,被大量的犯罪活动所“青睐”。
2021年5月25日,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已多次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行为进行围追堵截。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召开虚拟货币“挖矿”有关情况调研座谈会的通知》。
二、从国际上而言
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地均已出台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行业规范政策,比如在投资人门槛、交易所牌照、实名认证机制等方面均有所要求。印度则准备直接禁止民众交易及持有加密数字货币。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大趋势也逐渐朝着管控方向归拢。
三、非法“挖矿”行为的非法性体现分析
单纯的个人购买或者租用矿机进行加密数字货币“挖矿”,并未有法律规定禁止,这是基于个人需要而获得虚拟商品的行为,需要被禁止的应当是带有非法属性的“挖矿”行为。
前文提及的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为体现为:
1.技术型非法攫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购买矿机,或管理计算机,或其他便利条件,通过对计算机系统内植入木马病毒为自己“挖矿”,涉嫌 入侵、控制或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 ,或盗取他人已经获得的加密数字货币 涉嫌盗窃罪 。
2.盗取电力资源
部分不法分子通过私设电缆、增设微电脑控制器等手段盗窃电能用于“挖矿”,已经成为了部分地区的多发性案件。盗电行为不仅仅直接通过秘密手段非法使用和侵犯了公共资源和他人合法权益,同时可能会因线路漏电引起火灾、影响节能减排政策下的区域供电安排和平衡、影响区域性阶梯用电的电价,应予以打击。
3.引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 或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等涉众
(1)A宣称可以销售(含销售后托管)或租赁矿机进行“挖矿”, A向 社会 公众宣称,矿机具有强大的算力(衡量矿机销售价格或租赁费用多以算力或配置为主要标准之一),称可以每月获得一定的加密数字货币收益回报。如果回报是维持在一定的固定标准时,则A就有可能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2)A宣称其矿机存在一定标准的算力,但实际未达到该等运算效率,甚至矿机并不实际存在,A收受投资人支付的购买款和租赁费,就 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或 集资诈骗罪 。
(3)A通过三级以上代理渠道推广“挖矿”业务,要求各级代理必须先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可以介绍他人参与购买或承租矿机“挖矿”的行为,可以获得浮动收益。也就是说,代理通过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获得入会资格,再通过拉人头等方式拿到另外的利润分配,形成三级或以上组织架构,A将 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四、再进一步思考
1.A没有矿机或矿机根本不符合其宣称的性能,向投资人销售的同时约定托管,或进行租赁时以虚假信息表现存在矿机、以各种借口阻止投资人现场查看或查看虚假场所,但是A与投资人约定退出机制并按月交付投资收益,在市场上购买加密数字货币宣称“挖矿所得”给予投资人、赚取利差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究其本质都是采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使投资人误以为A有符合宣传的矿机、可以带来符合预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购买价款或租赁费用。
2.A自己发行了一种加密数字货币,自行定价,宣称租赁A的矿机可以“挖矿”获得该加密数字货币,实际上并没有矿机供投资人使用,仅仅是根据投资人的投入金额,向投资人固定地发放加密数字货币。A通过程序设定“挖矿”所得数量,甚至将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兑换价格无限调整,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仍然是诈骗行为,该加密数字货币可能仅仅在A控制网络节点中做闭环运作,通过一系列的包装,利用投资人的回报期待,以无价值的数字化产物置换法币(也可能现要求投资人以法币购买主流加密数字货币,再以主流加密数字货币进行投资,增加手段的隐蔽性),实际上还是非法占有受害人财产。
3.A发行了加密数字货币,投资人租赁矿机参与“挖矿”的目的不在于看好该加密数字货币的升值空间,而在于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恒定兑换比例。投资人以其获得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购买该加密数字货币,在闭环系统里兑换为主流加密数字货币,通过买卖获得法币资产。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过“挖矿”洗白。A的行为根据其故意程度、参与上游犯罪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等。
综上所述,大量人群为了高回报期待参与“挖矿”行为,在不法分子的引诱、欺骗下,或在自身利益驱动下可能发生违法犯罪的行为,涉案的罪名种类繁多,行为手段也日趋复杂化、隐蔽化、涉众化,需要加强监管,避免加密数字货币的热潮给犯罪活动提供温床。
Ⅵ 犯罪团伙用虚拟币交易洗钱120亿,背后的犯罪团伙到底是如何作案的
我国警方破获了虚拟交易的洗钱犯罪
在人的心中洗钱是一种十分高端的犯罪活动,一般服务的对象都是贪官为了洗干净自己的赃款,才会找到洗钱犯罪团队,并且这样的团队一般都活跃在各个反黑电影中,但是近期我国警方却破获了一起虚拟交易的洗钱犯罪活动,让很多居民明白洗钱犯罪也真实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这个犯罪团队利用区块链网络兑换数字虚拟货币来进行洗钱,一共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多达63名,涉及的金额高达120多亿元,是一起十分大型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