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现金虚拟是什么意思啊
现金虚拟是指通过网络支付、移动支付等方式使用数字货币进行的交易,这种交易方式与传统的纸币实物交易不同。虚拟货币可以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和使用,是孝帆数字货币的一种形式。现金虚拟的使用已经越来越巧败雹普枯伍遍,例如支付宝、微信支付等。
2. 有关金钱好不好的辩论赛
“钱”,这个字是值得大家永远去探究。
什么事情都是有两面的,而金钱也不例外。那么金钱到底是天使,还是魔鬼呢?其实它既是天使又是魔鬼。对于那些洁身自好,不慕金钱的人来说,金钱简直就是魔鬼。它会磨灭人的意志,令人深爱着它而不能自拔;而对于贪图富贵的人来说,金钱简直是最美的天使,不但能带来荣华富贵,还能带来荣耀和地位。世界上存在着这两种人,所以金钱也存在两种不同的诠释。的确,有金钱未必不好,而没有金钱又未必会好,有句说的好:“金钱不是万能,而没有钱就万万不能。”
拿破仑曾拥有许多人梦寐以求的一切——荣耀、权利、财富,但他却说:“我这一生没有过一天快乐的日子。”而海伦——有聋友哑又瞎,她却表示:“我发现生命是这样的美好。”这又是有金钱未必好,而没有金钱却也一样快乐。
所以,不同的人的眼中对金钱的看法并不同,而怎样才能正确运用、对待金钱呢?必须要有智慧的人才能正确对待。
钱能做什么?钱不能做什么?钱能买来食物,却买不来食欲;钱能买来药品,却买不来健康;钱能买来熟人,却买不来朋友;钱能买来奉献,却买不来信赖。所以凡事都不能勉强,钱不能解决任何问题。
对于金钱,我们得学会运用。王延江,他是一位农村党支部书记,对钱有两论:一是“人活着没钱不行”,拥有百万之富,单却简单朴素。二是“人不能为钱而活”,他把钱看的比棉花还轻,他对穷人慷慨相助,把钱都拿出来,把村变成了一个亿元村。多么伟大的人啊!
对于金钱,我们得取之有道,用正当手段赚钱,靠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获得财富,而不义之财终被夺,靠非法经营,非法手段赚钱,决不会有好下场。
树立正确的金钱观,我们的灵魂更纯洁,道德更高尚,境界和智慧更上一个层次
3. 数字现金与虚拟货币的区别
世界上第一种数字化货币是由被誉为数字货币之父的David Chaum发明并且发行的。他作为数学家、密码学家和电脑专家,于70年代末开始研究如何制作数字化货币。数字化货币是以电子化数字形式存在的货币,是由0和1排列组合成的通过电路在网络上传递的信息电子流。数字货币比起传统的实际货币即纸币和硬币,有着明显的优点:传统货币有较大的存储风险、昂贵的运输费用、在安全保卫及防伪造等方面都需要很大的投入。而数字化货币相比于信用卡和电子支票等电子货币又不同,它是层次更高、技术含量更高的电子货币,不需要连接银行网络就可以使用,很方便顾客。到1995年底,由于乔姆发明的这种数字化货币使用者越来越多,它竟然被一家叫“马克·吐温”的银行所接受,使它可以和用户账户内真实存款转换。
网络虚拟货币大致可以分为
第一类是大家熟悉的游戏币。在单机游戏时代,主角靠打倒敌人、进赌馆赢钱等方式积累货币,用这些购买草药和装备,但只能在自己的游戏机里使用。那时,玩家之间没有“市场”。自从互联网建立起门户和社区、实现游戏联网以来,虚拟货币便有了“金融市场”,玩家之间可以交易游戏币。
第二类是门户网站或者即时通讯工具服务商发行的专用货币,用于购买本网站内的服务。使用最广泛的当属腾讯公司的Q 币,可用来购买会员资格、QQ秀等增值服务。
第三类互联网上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BTC)、莱特货币(LTC)等,比特币是一种由开源的P2P软体产生的电子货币,也有人将比特币意译为“比特金”,是一种网络虚拟货币。主要用于互联网金融投资,也可以作为新式货币直接用于生活中使用。
4. 辩护角度谈虚拟货币的“价值”
与其他国家不同,我国一直对虚拟货币持高压态度,且政策层层加码。2013年五部委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否定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将其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到2017年,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叫停虚拟货币ICO;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并表示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将追究相关境内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随后国内的交易平台或暂停中国境内新用户的注册并清退存量用户,或直接永久关掉了交易服务。
至此,笔者也认为,目前虚拟货币在国内已经终结。但与之相关的案件未来一段时间仍将高发。在相关案件的刑事辩护工作中,我们始终无法绕开虚拟货币“价值”的认定问题,往往需要对涉案的虚拟货币的“价值”进行举证及对其价格鉴定进行质证等工作。
下面我们以比特币为例,谈谈我们此类案件办理过程中,证明其“价值”来源的一些思路。
1 价值来源——“共识”和“信任”
我们的货币 历史 ,经历了实物货币到纸币,再到记账货币的变迁。何为记账货币?就是以数字记录方式确定归属和转移的货币,移动互联网时代,我们生活中早已习惯脱离实体钱包,只使用手机扫码支付,这种便利正是来源于记账货币的充分应用,我们之间的相互转账只是在彼此银行账户的数字上做加减法,整个过程就是一个双方记账过程。而这个记账的权利掌握在国家手中,由各个银行、三方支付机构和央行负责,央行拥有整个国家大账本的记账权,即“中心化记账”的方式,而我们之所以认为纸币及这些“手机中的数字”具备“价值”,是我们基于对国家的“信任”,是国家在这些“数字”背后的信用背书让我们达成了它们具备“价值”的“共识”。
同样,黄金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我们已经达成了其作为货币交换一般等价物的“信任”;钻石的价值,也同样是人们对其稀缺性及其背后的某种象征意义的达成“共识“”。所以, 价值的本质,其实是人们对特定物价值的“共识”和“信任”, 如果人们不对一个事物达成有“价值”的“共识”,那么很多我们认为“值钱”的事物,其实根本没那么“值钱”(包括钻石和国家发行的纸币)。
但纸币天然存在一个问题,无论是当年密西西比泡沫时期的法国政府,还是次贷危机和新冠期间的美国政府,都会出现无节制超发货币的现象,货币超发及经济危机往往引发通货膨胀,纸币大幅贬值。纸币之所以贬值,也正是人们对于政府发行货币的“信任”在大幅降低,而对于的黄金等物品“价值”的“共识”提升,进而金价上涨。虚拟货币鼻祖比特币诞生于2008年次贷危机后期的美国,在此背景下,针对主权货币的通胀问题,其被设计成“去中心化”和“总量恒定”等特性。
随着人们基于对这种“去中心化”虚拟货币达成“共识”,产生“信任”,虚拟货币才产生了“价值”。并随着达成“共识”、“信任”其“价值”的人越来越多,它们的价格也水涨船高。
以比特币为例,2009 年1月,中本聪挖出第一枚比特市时,市场对此新生事物非常陌生,无法形成对其“价值”的“共识”,所以,此时比特币的价格为0美元。2010年5月22日,美国人拉兹罗首次用10000个比特币购买了25美元的披萨(首次比特币交易,拉兹罗也是首次使用显卡挖矿的人),那么它的价值变成了0.0025美元。2013年4月,塞浦路斯发生经济危机,当地居民不信任迅速贬值的塞浦路斯镑货币,而纷纷抢购比特币,导致比特币价格飙涨8.8倍。当2013年11月比特币达到8000人民币阶段高点的时候,中国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发布,严重打击了人们对其的“信任”,比特币价格随之大幅下跌,同样在2014年,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平台MTGox破产,冲击了人们对比特币的“信任”,让其价格跌入熊市……此外,工作量证明、共识机制和最长链机制保证了比特币不可篡改,且每一枚币都可以追溯诞生及交易的 历史 ,具备不可伪造的特征。这些特征也增加了人们对其“价值”的”共识”。
所以,虚拟货币是基于人们对达成“共识”、形成“信任”的程度,而产生了其价值,并基于“信任”的程度大小,而直接影响其价格。
2 价值来源——“获取成本”
虚拟货币有两种获取发生——“挖矿”和“交易”。
先说说“挖矿”,以比特币为例,其原始产生就是由“矿工”、“挖矿”生成。“矿工”可以由身处全世界任何地点的任何人担任,“挖矿”是指“矿工”借助计算机算力,通过复杂的数学运算,求得方程式的特定解的过程,第一个求得特解的“矿工”能够获得新增“账本”的记账权,从而得到特定数量的比特币奖励。计算这个特定解的过程需要大量的运算,同时比特币在设计之初就被制定了一套规则,算力每过一段时间需要调整一次,这意味着挖矿的难度也在上升,也让成本(主要是显卡等硬件)大幅提高。
同时,随着挖矿所需要的算力提高,挖矿难度增大,个人能挖到比特币的概率越来越小,也就逐渐发展出规模化的矿场,也就是聚合n多台矿机的算力一起挖矿,挖矿从个人挖矿转变为矿场或矿池,一个矿场的成本有:建设成本、设备成本、维护成本(包括店里成本和人工成本)、网络成本等。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价值就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那么虚拟货币的挖矿过程,同样投入了具体的(劳动力)“成本”,并且这个“成本”可以量化为具体的(虚拟货币)商品价格。早在比特币诞生的2009年,一个叫“新自由标准”的用户,就在比特币早期论坛上提成通“生产成本”计算比特币价格的方法。他认为一枚比特币的价值计算方法应为:计算机运行一年所需要的平均电量是 1331.5 千瓦/时,乘以上年度美国居民平均用电成本0.1136美元,除以112个月,除以过去30天里生产的比特币数量,最后的结果除以1美元,得出1美元=1309.03比特币的定价结论。
至于“交易”的获取方式,无论是直接使用法币交易,还是使用法币兑换虚拟货币后再进行交易的方式,只要最终能够与法币达成某种“汇率”的自由兑换,它背后自然存在确定的价值。
如我们在 《谈虚拟币诈骗案件的辩护要点》 文中所述,实务中我们需要区分非主流货币中的特殊币种,通常所称的类主流币(山寨币),他们在技术模式上与主流币有很多雷同的地方,有自己的真实项目、基于区块链底层技术、按照其白皮书的规划执行,常见的山寨币有EOS、BTM。针对这类涉案虚拟币。在实际辩护中,我们应当重点证明这些 虚拟币符合流通性,与主流币或者法定货币能够自由兑换的特征 。
我们前年承办的浙江某虚拟币诈骗案,工作重点就是放在搜集其在境外某交易平台能与比特币自由兑换的证据材料,即证明该类非主流“山寨币”可以与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虚拟货币进行交易,最终能够变现成法币的特征,证明其具有财产属性。
此外,如无法达到上述标准的虚拟币,一般属于空气币和传销币。空气币,顾名思义,就是在实际发展中,没有任何产品或业务落地,单纯发币圈钱跑路而已,如已经跑路的英雄链、超级明星、太空链等等。传销币,则是打着区块链之名,行传销之实的货币,如此前轰动一时的深圳普洱币等,我们也在 《谈虚拟币传销案件的辩护要点》 一文对传销币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论述。
由于区块链的“新 科技 ”外衣,加之其虚拟属性,导致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对其价值真实性的判断存在严重误区。我们认为,比特币为代表的主流虚拟货币去中心化,没有发行政府及权威机构做信用背书,且交易价格波动巨大,并不具备货币属性也不宜作为货币使用。但其本质上仍属于一种特殊商品,应定性为一种无记名的有价证券,这不仅于民法层面拥有充分的物权理论支撑,同时也能被进一步解释为《刑法》第92条所规定的“财产”,所以,针对该类型的网络诈骗,从鱼龙混杂的“币”中,区分出主流虚拟币以及可以流通的“山寨币”,是对抗诈骗指控的有力辩点。
3 价值来源——司法认定
1、十部委《通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改变了主动民事判决中“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方向,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定虽受政策影响大,但尚不明确。
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则彻底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随后内蒙古、云南、安徽等省份及相关机构,先后发布了12条打击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的监管政策,这也同时改变了很多民事判决对“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
此前,北京海淀法院在王铁亮诉火币网一案判决中认为,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进行比特币的投资和交易,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交易风险,双方缔结的 合同有效 ,虚拟币交易合同 不属于合同无效 的法定情形。
2018年10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在陈国贵与浙江亿邦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判决中也认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 并未禁止 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 未禁止 买卖比特币“挖矿机”。故原告陈某主张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 合同合法有效 。且而交易中的买家不属于消费者,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不能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十部委《通知》发布后,多地法院的案例开始基于“公序良俗原则”认定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如北京东城法院在“勤某公司诉云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判决中认为: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挖矿”本质上属于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投资者须自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从行为效力上看,“挖矿”活动电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多台“矿机”日均耗电量极大,且生产交易环节威胁国家金融安全, 社会 稳定衍生风险突出,已经成为一种投机性工具, 与《民法典》“绿色原则”精神相悖,属于行政法规禁止投资的淘汰类产业,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合同 ;从责任负担上看,比特币“挖矿”活动中出现的政策风险、技术风险及由此引发的投资损失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因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故相关损失后果亦应由各方自担 。
同时各地法院关于虚拟货币的认定也并不明确。
在(2018)浙11民终263号丁建强、陈映光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因本案的虚拟货币非我国规定的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当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由于案涉标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该标的物的交易行为亦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认定因案涉合同无效。
2020年5月《民法典》颁布后,多地法院一改先前对于虚拟货币不予保护的态度,基于民法典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要求,很多法院都采取认定虚拟货币合同有效的司法裁判。如2021年5月济南中院在(2021)鲁01民终3796号中对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予以认可。在该案中,法院认为所设虚拟货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具备了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涉案的公民的合法虚拟货币财产权益依法给予法律保护。
虽然主流裁判规则如此,但综合全国近几年的判决来看,对于虚拟货币交易合同是否有效的裁判标准并不统一。笔者认为,正是近年来国家对于虚拟货币投资一直持严厉态度,并频繁升级的监管政策,司法裁判才会短期内做出截然不同的判例,更把其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告,未来人民法院对虚拟货币纠纷案件也会更多的减少虚拟货币财产保护,需要公民自担风险。
2、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在司法实务中,虽然刑事领域对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仍存争议,但早在2017年七部委《公告》发布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浙10刑终1043号判决中即有认定:被害人金某付出对价后得到比特币,不仅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也代表着被害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应当受刑法保护。因此被告人通过互联网窃取了被害人的比特币后,再将其售出所得款项计人民币20余万元到了其个人的银行帐户,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020)粤0304刑初2号判决认为,以太币在中国境内岁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个,但其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其所有者能够对持有的货币进行管理、通过特定方式进行支付、转移且能够使用货币公开进行交易,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属于刑法上的“财物”。
2013 年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所以被害人的账户信息变动详情可由代币交易平台出具证明。除此之外,刑事案件处理中还存在以当地物价局出具的比特币《价格鉴定结论书》为其价值依据,如“武宏恩盗窃案” (2016)浙10刑1043号,及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出具的虚拟货币价格证明,如“胡志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东刑初字第1252号。
所以在众多刑事判例中,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具备“价值”,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本文作者|郑夏律师,中南 财经 政法大学硕士,,曾任职检察院、政府办等部门。先后获无锡优秀专业律师(刑辩类)、无锡市名优律师培养对象(优秀骨干律师)、无锡优秀律师团队(2016、2018、2020)、无锡律协优秀个人会员(2018、2021)、首届华东律师辩论赛优秀辩手、无锡优秀专业案例、江苏产业人才培训优秀讲师等荣誉。
5. 网络支付能否取代现金为什么
我觉得网络支付能取代现金,因为现在科技越来越发达了。现在大多数人都喜欢用微信和支付宝支付,然后基本上出门都不带现金了,现在主要都是拿着手机进行支付,所以我觉得网络支付能取代现金支付
6. 你觉得网络虚拟货币是否能够代替现行货币的流通呢
就他M一个骗局。虚拟在网络上虚拟空间玩下还行吧!你骗我,我再去骗他。
7. 大家对虚拟货币的看法
对虚拟货币的看法
从用来买道具的Q币和点卷,到如今可以与美元欧元兑换的比特币。都说明了虚拟货币的使用率和广泛性逐渐增强。我认为这种虚拟货币有利有弊,虚拟货币弥补了货币的不足但不会代替真正的通货。
1、虚拟货币的安全性。前日,一家总部位于日本的比特币交易平台曾受到很多人青睐,但由于丢失了客户的75万枚比特币,以及自己的10万枚比特币,这家公司不得已申请破产保护。这充分说明了虚拟货币的安全性难以保证。
2、货币的使用无法被管制。问题在于没有类似中央银行的管理者,由于匿名性很强,很容易被用于投机和药物等的违法交易以及洗钱等。由于不经过金融机构的网络,很难掌握其流动情况,而这将给征税带来困难。
虽然其具有很多不确定性,但虚拟货币在一定程度上是十分有效的可靠地。
1、虚拟货币通货膨胀的可能性小,不受政策的影响。避免了中央对财政的影响,虚拟货币由于发行量有限,可以证明其价值的稳定性。而不会因为货币供给增加,而抬高物价降低货币价值。
2、流通性强。人们可以在世界上任何一个有网络和电脑的地方运用比特币交易,十分方便。
既节省了时间,也省下了不菲的交易费用。
比较之后,我认为虚拟货币将饱和并不对真实的通货造成威胁。建立
在网络计算机上虚拟货币,一方面,在落后的地区和国家他们更多地依赖通货,与发达地区产生隔阂。另一方面,虚拟货币也会依据网络技术的发展,安全性将越来越难确定。人们也很难将大量资金以虚拟货币的方式运用在巨额的投资上。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传统文化的国家里,百姓更放心将财产交给银行等金融业,而不是镜中花一样的网络世界中。
1、比特币和股票没有可比性,股票是人们对某个公司的盈利期望,比如一个公司不断地产生新产品使自身财富增加,人们可以通过持有该公司的股份,从而与该公司一起获得财富的增长。并且股票就是个投资品,没有货币属性,不可能说一个ipad值多少工行股票,相反,和比特币一样,可以通过交易所把股票变现为法币去采购ipad。同样,在所谓接受比特币支付的公司,全是法币标价,通过第三方公司去接受比特币,最终接收第三方公司的法币。
所以说股票就是人们对某个公司未来发展的期望,是投资品。和叫嚣要成为货币的比特币没有可比性。
2、货币的存在在于流通和定价,一个从存在开始就沦为投机工具,指望升值,对财富重新分配的东西是不可能成为货币的。
3、如cndx大神所说,比特币以后会有2.0,与1.0无缝对接,那就好笑了,2.0的发明者干嘛要和1.0对接?就像比特币没有和RMB对接一样,又是一次财富重新分配的机会。
4、虚拟币的存在只能满足小部分人的洗钱需要,所以是有市场的,比如最近有人要洗100万美元,就会导致比特币与法币的比率发生变化,也是符合市场规律的。当然了洗钱有风险,说不定买了100万美元的比特币,就永远持有,不损失币了呢。
5、我的法币在银行,我丢失了还能用身份证取回来,我的比特币密码没了?我找谁去?
6、cndx所期望的币不会损失,最多也就像Q币一样,在某个圈子里玩。
7、这个东西是无政府主义的产物,想体现价值,只能在无政府的情况下。财富的分配本就靠权力和鲜血。比如你持有10000个比特币,ZF说不给用,你说我就用,砰,你被毙了,哦比特币又升值了,因为总量少了10000个。
8. 央行数字货币,为何不能取代现金
当前,现金和活期存款账户已经能够满足大家的支付需求,站在用户的角度,为何还需要央行数字货币呢?
一定程度上,央行发行数字货币也是一种顺势而为——顺应“无现金 社会 ”趋势,为数字经济提供更好的支付载体。那央行数字货币会取代现金吗?不会。
“无现金 社会 ”这个词在2017年曾经大火,不仅支付巨头借势宣传,连部分商家都开始拒收现金,惹来大量争议,以央行表态“拒收现金属于违法行为”告一段落。从那以后,没有人宣传推动“无现金 社会 ”,但“无现金 社会 ”并未停止渗透。
现金的使用背负着很大的运营管理成本,一直以来,国家都鼓励在经济活动中减少现金使用。如1988年出台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明确提出“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对于企业单位,则明确规定只能在限定条件下使用现金且不能超过一定金额,否则便涉嫌违法。无他,现金支付难以追踪资金流向,大额现金交易往往是灰色交易、非法交易的重灾区。站在企业的角度,大额现金支付还会带来防伪识别和现金存放等问题,通常也更倾向接受电子化交易。
但对于小额零星交易,现金具有不可替代的优点,最大的优点便是高度灵活性和场景普适性,不需要依赖第三方设备和网络,可随时随地用于交易,适用于一切群体和几乎一切小额场景。回顾过往,移动支付攻城略地,但再高明的 科技 也难免有BUG,这个时候,现金便是确保支付顺利进行的最后一道安全垫。
同时,考虑到货币支付场景的复杂性和客群的复杂性,一二线城市可畅行无阻的做法不见得适合县域,一部分人(比如年轻人)追捧的支付方式也并不能代表所有人的选择。而现金,每一个人都用得。
最后,现金的匿名性特征更是无可比拟的优势。绝大多数时候,人们不介意金融机构掌握自己的资金记录,但也有很多时候,人们希望一些交易“天知地知你知我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曾一度因匿名性特征广受青睐,但事实证明,现金才是真正彻底的匿名,某种意义上,央行数字货币的可追溯性会更加凸显现金的匿名优势。
所以,央行数字货币可以在很多场景替代现金,却不能在所有场景取代现金。在可预见的未来,现金仍会静静躺在钱包里、陪伴我们左右。
专家在解析央行数字货币的必要性时,多基于央行和金融机构视角,如相比现金,数字货币能节约印刷成本,也不存在损毁替换以及运钞押运问题,能很大程度上降低金融体系的现金管理成本;相比银行存款,数字货币可追溯资金流向,小则防止信贷资金违规入股市、楼市,大则在反洗钱、反恐融资等方面发挥作用。
对老百姓的好处体现在哪里呢?好处是防偷防盗,因为可追溯,也不怕偷盗;不便之处表现为要重新培养一种货币使用习惯。
当然也不必担心,也许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场景支持数字货币,但所有的场景都会兼容现金和刷卡支付。对用户来讲,用还是不用央行数字货币,一点也不会影响我们的日常生活。
9. 边锋网络游戏世界的社会纠纷
2011年3月23日晚上CCTV《焦点访谈》栏目播出的《危险的游戏》称盛大旗下的边锋网络游戏涉嫌赌博。据该节目介绍,盛大默许玩家将虚拟货币兑换为现金,还收取服务费和在交易中提成。以下是节目主要内容:
上海一家民营企业的高管王先生本来有些积蓄,可是却在短时间内破了大财,损失了将近80万元,原因仅仅是在自家电脑上“玩了7次网络游戏”。
王先生有一次进入了一个“边锋网络游戏世界”网站的一款名为“港式五张牌”的游戏。
王先生:我注册了一个帐号,进来之后,坐下来还玩不了。跟玩家打听,他们说是要去买充值的分,也可以在(边锋)盛大网站上直接在线充值,也可以在淘宝上从玩家手里买。完了我就买了几千块钱的玩了一下。要玩这个游戏需要先购买名为“边锋银子”的虚拟货币,游戏开始后根据自己牌的好坏押上数额不等的“边锋银子”,胜者会获得桌面上的所有银子。王先生第一局就输了2500元,想再赢回来就又买了不少进去,但是一直就没有赢过。
一局牌只有一分钟左右,那一次王先生玩了三四百局,在五个多小时里一共输掉了5万元人民币。想翻本的王先生又玩了一次,第二次输了8万元,第三次连续在线20个小时,又输掉30万元。在他的支付宝账户里他购买虚拟货币的交易记录,7次游戏过后输掉了76.7万元。
早在2005年,新闻出版总署就下发了《关于禁止利用网络游戏从事赌博活动的通知》。而王先生玩的“港式五张牌”几乎就是“梭哈”的翻版。2007年,公安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要求“开设使用游戏积分押输赢、竞猜等游戏的,要对用户每局、每日游戏积分数量进行设置,以保证游戏的娱乐性质。”
据了解,在边锋游戏世界运营“港式五张牌”的是盛大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客服在电话中说:“一般的话是没有发现(限额封顶),只有在‘边锋侠义’这款游戏中有300块钱的一个限额,其他的游戏暂时没有看到有限额这样的限制。”
北京邮电大学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认为,收取的费用如果跟赌资有关系的,很可能就不同于一般意义的游戏收费,可能涉嫌赌博。
理论上虚拟货币只能在网上使用,如果可以被兑换成人民币,就意味着具备了赌博筹码的功能。专家称,虚拟货币只能单向流通,禁止逆向兑换。盛大在处罚公告中也说,禁止买卖虚拟货币,然而记者发现随时可以看到“银商”的广告。“银商”就是买卖虚拟货币的人,而买卖都是“通过盛大的游戏平台进行的”。
王先生说,在围棋游戏里面故意输给对方,就可以将虚拟积分转移到对方手里。收分的人通过支付宝转账付款完成交易。
在公开渠道,125元人民币可以购买100万虚拟货币,而通过中间商,100万虚拟货币可以换回70元人民币。涉及的虚拟货币少则数百万,多则四五亿,运营商是很容易察觉其中的异常。“声称坚决反对赌博的盛大边锋公司,对非法买卖虚拟货币的行为视而不见。”
王先生说,从“银商”手中交易一亿积分,盛大边锋公司要“大概扣一百万分”。 2010年7月13日,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三国杀》运营商盛大边锋网络状告《三国斩》运营商趣玩数码侵权一案开庭。法庭上,双方就《三国斩》是否对原告《三国杀》构成侵权等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
据新浪科技报道,基于国外知名桌面游戏《Bang!》改编而来的《三国杀》,并于2008年1月推出完全原创的游戏卡牌。2009年6月,边锋游戏获得《三国杀》著作权,同年10月,改编成网络游戏的《三国杀-标准版》上线。另一方面,杭州趣游今年3月发布《三国斩》网络版,5月游戏卡牌正式发售。
搜狐IT报道称,盛大子公司边锋网络认为,趣玩数码侵犯其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运营“三国斩”网络游戏或删除内容、停止发售“三国斩”卡牌;判令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以及《计算机世界》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判令被告赔偿原告50万元;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调查取证费及律师费共7.8万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而趣玩数码则认为,边锋网络运营的游戏《三国杀》本身就涉嫌抄袭意大利知名桌游《BANG!》,《三国杀》没有理由来告《三国斩》。
西湖区法院相关人士接受新浪科技连线时表示,被告不同意进行调解,而原告代理人对此未予表态。合议庭今日并未当庭对案件做出宣判,同时要求由被告方提供补充证据,以便对双方的游戏卡牌进行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