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么是数字货币通俗一点说
数字货币是一种不受管制的、数字化的货币,通常由开发者发行和管理,被特定虚拟社区的成员所接受和使用。再通俗一点来说,数字货币其实就是一个商品。
就像黄金经过了二百多年才逐步被全世界认可。在早期,很多人对黄金的储值能力存在着诸多质疑。如果拿数字货币作为代替,以前人们对黄金的质疑态度,就相当于现在很多人对数字货币的态度。
(1)虚拟货币的结论扩展阅读
数字货币是对于金融安全和创新能力的平衡,金融行业都应当有明确的准入门槛,数字货币涉及金融,就必须明确准入门槛。区块链和数字货币的企业资质需要审核并设定准入制度,监管的核心之一是区块链企业必须有合格的技术人员。
如建筑行业不同级别的企业需要不同级别和数量的注册结构工程师,以此确保盖的楼、修的桥是安全的,这一点在数字货币监管中同样可以借鉴。此外,投资者需要参照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满足一定条件的投资者才可以参与投资。
㈡ 如何理解数字货币
一、数字货币概念的理解
(一)基于实体的数字货币
自古以来,凡是用纸制作的“货币”都叫做纸质货币,当代世界各国实际上都是纸币。在马克思时代,纸币只是金属货币的符号,纸币的实际含金量等于名义含金量,当名义含金量大于实际含金量时,金属货币物价指数就会因纸币过多而提高,当超过一定限度,就发生了通货膨胀。马克思将这些没有黄金作为保证的超发银行券称作虚拟货币。
凯恩斯时代,纸币是GDP的符号,他定义因弥补财政赤字而导致的纸质货币增发为赤字货币,并认为纸质赤字货币的发行在一定程度上能促进生产的发展,而只会造成半通货膨胀。
张春嘉在《虚拟货币概论》中的研究也证明,既无贵金属又无GDP保证的纸质货币的投放会引起物价上涨,而这种货币称为虚拟货币。
四、结论
虚拟货币的出现并非偶然,它是货币进化史的一部分,是数字科技革命的结晶。回顾货币史,任何一种形式的货币从诞生到发展成熟,都会经历质疑乃至排斥。它也像传统货币一样,并非天然完美,在发展过程中也在不断完善,以更适应生产力并为其服务。
㈢ 辩护角度谈虚拟货币的“价值”
与其他国家不同,我国一直对虚拟货币持高压态度,且政策层层加码。2013年五部委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否定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将其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到2017年,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叫停虚拟货币ICO;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并表示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将追究相关境内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随后国内的交易平台或暂停中国境内新用户的注册并清退存量用户,或直接永久关掉了交易服务。
至此,笔者也认为,目前虚拟货币在国内已经终结。但与之相关的案件未来一段时间仍将高发。在相关案件的刑事辩护工作中,我们始终无法绕开虚拟货币“价值”的认定问题,往往需要对涉案的虚拟货币的“价值”进行举证及对其价格鉴定进行质证等工作。
下面我们以比特币为例,谈谈我们此类案件办理过程中,证明其“价值”来源的一些思路。
1 价值来源——“共识”和“信任”
我们的货币 历史 ,经历了实物货币到纸币,再到记账货币的变迁。何为记账货币?就是以数字记录方式确定归属和转移的货币,移动互联网时代,我们生活中早已习惯脱离实体钱包,只使用手机扫码支付,这种便利正是来源于记账货币的充分应用,我们之间的相互转账只是在彼此银行账户的数字上做加减法,整个过程就是一个双方记账过程。而这个记账的权利掌握在国家手中,由各个银行、三方支付机构和央行负责,央行拥有整个国家大账本的记账权,即“中心化记账”的方式,而我们之所以认为纸币及这些“手机中的数字”具备“价值”,是我们基于对国家的“信任”,是国家在这些“数字”背后的信用背书让我们达成了它们具备“价值”的“共识”。
同样,黄金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我们已经达成了其作为货币交换一般等价物的“信任”;钻石的价值,也同样是人们对其稀缺性及其背后的某种象征意义的达成“共识“”。所以, 价值的本质,其实是人们对特定物价值的“共识”和“信任”, 如果人们不对一个事物达成有“价值”的“共识”,那么很多我们认为“值钱”的事物,其实根本没那么“值钱”(包括钻石和国家发行的纸币)。
但纸币天然存在一个问题,无论是当年密西西比泡沫时期的法国政府,还是次贷危机和新冠期间的美国政府,都会出现无节制超发货币的现象,货币超发及经济危机往往引发通货膨胀,纸币大幅贬值。纸币之所以贬值,也正是人们对于政府发行货币的“信任”在大幅降低,而对于的黄金等物品“价值”的“共识”提升,进而金价上涨。虚拟货币鼻祖比特币诞生于2008年次贷危机后期的美国,在此背景下,针对主权货币的通胀问题,其被设计成“去中心化”和“总量恒定”等特性。
随着人们基于对这种“去中心化”虚拟货币达成“共识”,产生“信任”,虚拟货币才产生了“价值”。并随着达成“共识”、“信任”其“价值”的人越来越多,它们的价格也水涨船高。
以比特币为例,2009 年1月,中本聪挖出第一枚比特市时,市场对此新生事物非常陌生,无法形成对其“价值”的“共识”,所以,此时比特币的价格为0美元。2010年5月22日,美国人拉兹罗首次用10000个比特币购买了25美元的披萨(首次比特币交易,拉兹罗也是首次使用显卡挖矿的人),那么它的价值变成了0.0025美元。2013年4月,塞浦路斯发生经济危机,当地居民不信任迅速贬值的塞浦路斯镑货币,而纷纷抢购比特币,导致比特币价格飙涨8.8倍。当2013年11月比特币达到8000人民币阶段高点的时候,中国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发布,严重打击了人们对其的“信任”,比特币价格随之大幅下跌,同样在2014年,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平台MTGox破产,冲击了人们对比特币的“信任”,让其价格跌入熊市……此外,工作量证明、共识机制和最长链机制保证了比特币不可篡改,且每一枚币都可以追溯诞生及交易的 历史 ,具备不可伪造的特征。这些特征也增加了人们对其“价值”的”共识”。
所以,虚拟货币是基于人们对达成“共识”、形成“信任”的程度,而产生了其价值,并基于“信任”的程度大小,而直接影响其价格。
2 价值来源——“获取成本”
虚拟货币有两种获取发生——“挖矿”和“交易”。
先说说“挖矿”,以比特币为例,其原始产生就是由“矿工”、“挖矿”生成。“矿工”可以由身处全世界任何地点的任何人担任,“挖矿”是指“矿工”借助计算机算力,通过复杂的数学运算,求得方程式的特定解的过程,第一个求得特解的“矿工”能够获得新增“账本”的记账权,从而得到特定数量的比特币奖励。计算这个特定解的过程需要大量的运算,同时比特币在设计之初就被制定了一套规则,算力每过一段时间需要调整一次,这意味着挖矿的难度也在上升,也让成本(主要是显卡等硬件)大幅提高。
同时,随着挖矿所需要的算力提高,挖矿难度增大,个人能挖到比特币的概率越来越小,也就逐渐发展出规模化的矿场,也就是聚合n多台矿机的算力一起挖矿,挖矿从个人挖矿转变为矿场或矿池,一个矿场的成本有:建设成本、设备成本、维护成本(包括店里成本和人工成本)、网络成本等。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价值就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那么虚拟货币的挖矿过程,同样投入了具体的(劳动力)“成本”,并且这个“成本”可以量化为具体的(虚拟货币)商品价格。早在比特币诞生的2009年,一个叫“新自由标准”的用户,就在比特币早期论坛上提成通“生产成本”计算比特币价格的方法。他认为一枚比特币的价值计算方法应为:计算机运行一年所需要的平均电量是 1331.5 千瓦/时,乘以上年度美国居民平均用电成本0.1136美元,除以112个月,除以过去30天里生产的比特币数量,最后的结果除以1美元,得出1美元=1309.03比特币的定价结论。
至于“交易”的获取方式,无论是直接使用法币交易,还是使用法币兑换虚拟货币后再进行交易的方式,只要最终能够与法币达成某种“汇率”的自由兑换,它背后自然存在确定的价值。
如我们在 《谈虚拟币诈骗案件的辩护要点》 文中所述,实务中我们需要区分非主流货币中的特殊币种,通常所称的类主流币(山寨币),他们在技术模式上与主流币有很多雷同的地方,有自己的真实项目、基于区块链底层技术、按照其白皮书的规划执行,常见的山寨币有EOS、BTM。针对这类涉案虚拟币。在实际辩护中,我们应当重点证明这些 虚拟币符合流通性,与主流币或者法定货币能够自由兑换的特征 。
我们前年承办的浙江某虚拟币诈骗案,工作重点就是放在搜集其在境外某交易平台能与比特币自由兑换的证据材料,即证明该类非主流“山寨币”可以与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虚拟货币进行交易,最终能够变现成法币的特征,证明其具有财产属性。
此外,如无法达到上述标准的虚拟币,一般属于空气币和传销币。空气币,顾名思义,就是在实际发展中,没有任何产品或业务落地,单纯发币圈钱跑路而已,如已经跑路的英雄链、超级明星、太空链等等。传销币,则是打着区块链之名,行传销之实的货币,如此前轰动一时的深圳普洱币等,我们也在 《谈虚拟币传销案件的辩护要点》 一文对传销币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论述。
由于区块链的“新 科技 ”外衣,加之其虚拟属性,导致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对其价值真实性的判断存在严重误区。我们认为,比特币为代表的主流虚拟货币去中心化,没有发行政府及权威机构做信用背书,且交易价格波动巨大,并不具备货币属性也不宜作为货币使用。但其本质上仍属于一种特殊商品,应定性为一种无记名的有价证券,这不仅于民法层面拥有充分的物权理论支撑,同时也能被进一步解释为《刑法》第92条所规定的“财产”,所以,针对该类型的网络诈骗,从鱼龙混杂的“币”中,区分出主流虚拟币以及可以流通的“山寨币”,是对抗诈骗指控的有力辩点。
3 价值来源——司法认定
1、十部委《通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改变了主动民事判决中“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方向,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定虽受政策影响大,但尚不明确。
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则彻底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随后内蒙古、云南、安徽等省份及相关机构,先后发布了12条打击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的监管政策,这也同时改变了很多民事判决对“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
此前,北京海淀法院在王铁亮诉火币网一案判决中认为,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进行比特币的投资和交易,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交易风险,双方缔结的 合同有效 ,虚拟币交易合同 不属于合同无效 的法定情形。
2018年10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在陈国贵与浙江亿邦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判决中也认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 并未禁止 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 未禁止 买卖比特币“挖矿机”。故原告陈某主张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 合同合法有效 。且而交易中的买家不属于消费者,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不能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十部委《通知》发布后,多地法院的案例开始基于“公序良俗原则”认定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如北京东城法院在“勤某公司诉云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判决中认为: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挖矿”本质上属于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投资者须自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从行为效力上看,“挖矿”活动电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多台“矿机”日均耗电量极大,且生产交易环节威胁国家金融安全, 社会 稳定衍生风险突出,已经成为一种投机性工具, 与《民法典》“绿色原则”精神相悖,属于行政法规禁止投资的淘汰类产业,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合同 ;从责任负担上看,比特币“挖矿”活动中出现的政策风险、技术风险及由此引发的投资损失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因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故相关损失后果亦应由各方自担 。
同时各地法院关于虚拟货币的认定也并不明确。
在(2018)浙11民终263号丁建强、陈映光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因本案的虚拟货币非我国规定的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当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由于案涉标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该标的物的交易行为亦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认定因案涉合同无效。
2020年5月《民法典》颁布后,多地法院一改先前对于虚拟货币不予保护的态度,基于民法典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要求,很多法院都采取认定虚拟货币合同有效的司法裁判。如2021年5月济南中院在(2021)鲁01民终3796号中对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予以认可。在该案中,法院认为所设虚拟货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具备了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涉案的公民的合法虚拟货币财产权益依法给予法律保护。
虽然主流裁判规则如此,但综合全国近几年的判决来看,对于虚拟货币交易合同是否有效的裁判标准并不统一。笔者认为,正是近年来国家对于虚拟货币投资一直持严厉态度,并频繁升级的监管政策,司法裁判才会短期内做出截然不同的判例,更把其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告,未来人民法院对虚拟货币纠纷案件也会更多的减少虚拟货币财产保护,需要公民自担风险。
2、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在司法实务中,虽然刑事领域对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仍存争议,但早在2017年七部委《公告》发布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浙10刑终1043号判决中即有认定:被害人金某付出对价后得到比特币,不仅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也代表着被害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应当受刑法保护。因此被告人通过互联网窃取了被害人的比特币后,再将其售出所得款项计人民币20余万元到了其个人的银行帐户,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020)粤0304刑初2号判决认为,以太币在中国境内岁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个,但其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其所有者能够对持有的货币进行管理、通过特定方式进行支付、转移且能够使用货币公开进行交易,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属于刑法上的“财物”。
2013 年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所以被害人的账户信息变动详情可由代币交易平台出具证明。除此之外,刑事案件处理中还存在以当地物价局出具的比特币《价格鉴定结论书》为其价值依据,如“武宏恩盗窃案” (2016)浙10刑1043号,及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出具的虚拟货币价格证明,如“胡志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东刑初字第1252号。
所以在众多刑事判例中,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具备“价值”,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本文作者|郑夏律师,中南 财经 政法大学硕士,,曾任职检察院、政府办等部门。先后获无锡优秀专业律师(刑辩类)、无锡市名优律师培养对象(优秀骨干律师)、无锡优秀律师团队(2016、2018、2020)、无锡律协优秀个人会员(2018、2021)、首届华东律师辩论赛优秀辩手、无锡优秀专业案例、江苏产业人才培训优秀讲师等荣誉。
㈣ 中国虚拟币市场现状分析
虚拟币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资产,物拿在近几年受到了越来越多投资者的关注,而中国虚拟币市场也在迅速发展。本文将对中国虚拟币市场的现状进行分析,以期为投资者提供参考。
中国虚拟币市场发展历程
中国虚拟币市场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13年,当时中国的虚拟币交易所次出现在市场上,从此开始了中国虚拟币市场的发展历程。随着虚拟币的发展,中国的虚拟币交易所也在不断增多,截至2020年,中国的虚拟币交易所已经达到了50家以上,其中的交易所是OKEx和币安。
中国虚拟币市场的发展趋势
随着中国虚拟币市场的发展,中国虚拟币市场的发展趋势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根据市场调研机构的数据显示,中国虚拟币市场的交易量在过去一年中稳步增长,而且在2020年的季度,中国虚拟币市场的交易量达到了历史新高。
此外,中国虚拟币市场的投资者也在不断增多,根据市场调研机构的数据显示,中国虚拟币市场的投资者数量在过去一年中稳步增长,而且在2020年的季度,中国虚拟币市场的投资者数量也达到了历史新高。
中国虚拟币市场的投资风险
尽管中国虚拟币市场的发展趋势良好,但是投资者在投资虚拟币时也需要谨慎,因为虚拟币市场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
首先,虚拟币市场的价格波动较大,投资者在投资虚拟币时需要密切关注市场的价格变化,以便及时作出反应。
其次,虚拟币市场的交易所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投资者在选择交易所时需要谨慎,以免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中国虚拟币市场的发展前景
尽管中国虚拟币市场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但是中国虚拟币市场的发展前景仍然是乐观的。
首先,中国政府正在积极推动虚拟币的发展,并且正在研究建立相关的监管框架,这将有助于推动中国虚拟币市场的发展。
其次,中国扒缺虚拟春蚂辩币市场的投资者也在不断增多,投资者对虚拟币的兴趣也在不断增加,这将有助于推动中国虚拟币市场的发展。
结论
综上所述,中国虚拟币市场的发展趋势良好,投资者在投资虚拟币时也需要谨慎,以免受到不必要的损失。中国政府正在积极推动虚拟币的发展,并且正在研究建立相关的监管框架,这将有助于推动中国虚拟币市场的发展,中国虚拟币市场的发展前景仍然是乐观的。
㈤ 比特虚拟币的充值和交易有什么区别
先铺结论:Ripple并不是货币,是一种支付网络;网络内使用的XRP币才是一种货币。和比特币相比,前者是支付体系,后者是货币,并不是同一类东西,所以没有可替换性。
比特币已经被炒烂了,知乎上的回答接近饱和,所以就不重复劳动了,重点讲讲Ripple的情况。
Ripple是什么
Ripple是一个开放的支付网络。就跟ripple这个单词的解释「涟漪」一样,强调的是资金的流动和传递。
在生活中,熟人之间相互借钱,可能不会写欠条。有时几个朋友之间互相借钱、产生多角债务,还可能视亲疏远近自行调整债务债权关系。比如甲欠乙5块,乙又欠丙5块,甲和丙也比较熟,三个人一商量,可能就会直接让甲还钱给丙。其实不光熟人之间,很多小店铺小公司也会允许熟人赊账销账什么的。
也就是说,每个人都更乐意和自己信任或熟悉的人有债权债务关系,并且通过人与人之间的信任网络,资金还能在其中顺畅地流动。
以上是现实世界人与人之间的金钱网络,假如这一切发生在互联网世界,就是Ripple试图实现的货币流动体系。
但在这个网络中,你和你信任的熟人的关系转换为了你与你信任的网关之间的关系。顾名思义,网关(Gateway)就是一个网络连接到另一个网络的「关口」,也就是网络关卡。从一个房间走到另一个房间,必然要经过一扇门,同样,从一个网络向另一个网络发送信息,也必须经过一道「关口」,这道关口就是网关。网关作为网络与网络、网络与现实世界的接口,犹如银行柜台,将你的货币转换成你账户里的一串数字。
在Ripple中发生的一切就和现实一样,当你通过你信任的网关A将100人民币换成A网关发行的FCY(我随便取的名字,假设用来指一种货币单位)后,你的Ripple账户里就多出了100FCY的金额,你可以将这100FCY通过网关随便转给一个陌生人比如小明,而小明则可以通过A网关将这笔钱换成现实世界的人民币。在整个过程中,债权债务关系变化如下:
1、 你将100人民币存入A网关,A网关欠你100人民币,并给了你一张100FCY的欠条;
2、 你将100FCY的欠条通过A网关传递给了小明,此时A网关不再欠你钱,而欠小明100人民币,因为欠条在小明手里;
3、 小明拿着欠条找A网关兑付100人民币。
整个流程中,你跟小明都只是分别于A网关建立了信任关系,而你和小明不需要建立信任关系。
XRP币是什么
那么一开始说的XRP币是什么呢?它的主要功能是用来支付交易费用。
XRP币本身是内嵌在Ripple系统内的一种加密货币。与比特币不同,Ripple在建立之初就发行了1000亿XRP币,且总额不再增加,也就是说提前把矿都挖好了。每笔交易(比如你将100FCY转给了小明)都需要支付少量的XRP币,而支付的这部分XRP币在技术上是被直接销毁。同时XRP币还被用来当作保证金,当你开设一个Ripple账户时,需要在里面放置50个XRP币作担保。
Ripple的发行和维护公司OpenCoin表示,这一开始的1000亿XRP币,200亿会给予投资人和创始人,500亿会被免费派发(即一段时间内开设账户免费),另外300亿将由OpenCoin持有,不定时抛售以获得利润。OpenCoin也坦承,持有及抛售XRP币是其赢利的唯一途径。
Ripple的影响
Ripple诞生之初,传言四起,很多人声称Ripple更符合现实中货币流动的运作方式,未来必将取代比特币。
但事实上,现在判断Ripple体系能否成功为时尚早。Ripple刚刚开始运作,很多问题就已经暴露出来了,包括其安全性并没有官方宣传的那么好。
并且一开始也说了,Ripple本身只是一个新兴的货币流通体系或支付网络,而XRP币的本质则是协助体系内货币流通的润滑剂。如果有朝一日这个体系成功了,也只会对比特币的流通产生正面影响。说「Ripple能取代比特币」,其实就相当于说「支付宝能取代人民币」一样错误:前者是支付体系,后者是货币,并不是同一类东西,所以没有可替换性。支付宝的出现为人民币的支付和流动提供了便利,同样,Ripple体系如果成功,其作用也只是便于法币和比特币的支付与流通。
㈥ 贝塔币能赚钱吗
肯定能,我就一直在做不懂威前面7345后面48000,包教会。
1.贝塔币是一种新型的虚拟货币,是一个互联网金融投资理财产品,全球同步运行。
2.数字货币属于数字资产,个人与个人之间可以自由交易。贝塔币是具备数字货币属性的。属性决定了他的性质和发展方向。国家关于虚拟货币的结论是非常清楚的,就是不允许金融机构参与,民间参与风险自负。这个已经很明确了,我们从事的事情,不违法也不合法,不承认也不否定,真实的反映了数字货币现在1.贝塔币是一种新型的虚拟货币,是一个互联网金融投资理财产品,全球同步运行。
2.数字货币属于数字资产,个人与个人之间可以自由交易。贝塔币是具备数字货币属性的。属性决定了他的性质和发展方向。国家关于虚拟货币的结论是非常清楚的,就是不允许金融机构参与,民间参与风险自负。这个已经很明确了,我们从事的事情,不违法也不合法,不承认也不否定,真实的反映了数字货币现在在我国的一个状况。因为它现在不属于真正的货币,更象是买卖Q币的性质,没有真实货币的定义,所以不违法。
在我国的一个状况。因为它现在不属于真正的货币,更象是买卖Q币的性质,没有真实货币的定义,所以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