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虚拟货币能玩吗 投资风险多大
虚拟货币的别名是空气币,也就是一文不值的东西,纯博傻。
❷ 辩护角度谈虚拟货币的“价值”
与其他国家不同,我国一直对虚拟货币持高压态度,且政策层层加码。2013年五部委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否定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将其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到2017年,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叫停虚拟货币ICO;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并表示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将追究相关境内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随后国内的交易平台或暂停中国境内新用户的注册并清退存量用户,或直接永久关掉了交易服务。
至此,笔者也认为,目前虚拟货币在国内已经终结。但与之相关的案件未来一段时间仍将高发。在相关案件的刑事辩护工作中,我们始终无法绕开虚拟货币“价值”的认定问题,往往需要对涉案的虚拟货币的“价值”进行举证及对其价格鉴定进行质证等工作。
下面我们以比特币为例,谈谈我们此类案件办理过程中,证明其“价值”来源的一些思路。
1 价值来源——“共识”和“信任”
我们的货币 历史 ,经历了实物货币到纸币,再到记账货币的变迁。何为记账货币?就是以数字记录方式确定归属和转移的货币,移动互联网时代,我们生活中早已习惯脱离实体钱包,只使用手机扫码支付,这种便利正是来源于记账货币的充分应用,我们之间的相互转账只是在彼此银行账户的数字上做加减法,整个过程就是一个双方记账过程。而这个记账的权利掌握在国家手中,由各个银行、三方支付机构和央行负责,央行拥有整个国家大账本的记账权,即“中心化记账”的方式,而我们之所以认为纸币及这些“手机中的数字”具备“价值”,是我们基于对国家的“信任”,是国家在这些“数字”背后的信用背书让我们达成了它们具备“价值”的“共识”。
同样,黄金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我们已经达成了其作为货币交换一般等价物的“信任”;钻石的价值,也同样是人们对其稀缺性及其背后的某种象征意义的达成“共识“”。所以, 价值的本质,其实是人们对特定物价值的“共识”和“信任”, 如果人们不对一个事物达成有“价值”的“共识”,那么很多我们认为“值钱”的事物,其实根本没那么“值钱”(包括钻石和国家发行的纸币)。
但纸币天然存在一个问题,无论是当年密西西比泡沫时期的法国政府,还是次贷危机和新冠期间的美国政府,都会出现无节制超发货币的现象,货币超发及经济危机往往引发通货膨胀,纸币大幅贬值。纸币之所以贬值,也正是人们对于政府发行货币的“信任”在大幅降低,而对于的黄金等物品“价值”的“共识”提升,进而金价上涨。虚拟货币鼻祖比特币诞生于2008年次贷危机后期的美国,在此背景下,针对主权货币的通胀问题,其被设计成“去中心化”和“总量恒定”等特性。
随着人们基于对这种“去中心化”虚拟货币达成“共识”,产生“信任”,虚拟货币才产生了“价值”。并随着达成“共识”、“信任”其“价值”的人越来越多,它们的价格也水涨船高。
以比特币为例,2009 年1月,中本聪挖出第一枚比特市时,市场对此新生事物非常陌生,无法形成对其“价值”的“共识”,所以,此时比特币的价格为0美元。2010年5月22日,美国人拉兹罗首次用10000个比特币购买了25美元的披萨(首次比特币交易,拉兹罗也是首次使用显卡挖矿的人),那么它的价值变成了0.0025美元。2013年4月,塞浦路斯发生经济危机,当地居民不信任迅速贬值的塞浦路斯镑货币,而纷纷抢购比特币,导致比特币价格飙涨8.8倍。当2013年11月比特币达到8000人民币阶段高点的时候,中国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发布,严重打击了人们对其的“信任”,比特币价格随之大幅下跌,同样在2014年,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平台MTGox破产,冲击了人们对比特币的“信任”,让其价格跌入熊市……此外,工作量证明、共识机制和最长链机制保证了比特币不可篡改,且每一枚币都可以追溯诞生及交易的 历史 ,具备不可伪造的特征。这些特征也增加了人们对其“价值”的”共识”。
所以,虚拟货币是基于人们对达成“共识”、形成“信任”的程度,而产生了其价值,并基于“信任”的程度大小,而直接影响其价格。
2 价值来源——“获取成本”
虚拟货币有两种获取发生——“挖矿”和“交易”。
先说说“挖矿”,以比特币为例,其原始产生就是由“矿工”、“挖矿”生成。“矿工”可以由身处全世界任何地点的任何人担任,“挖矿”是指“矿工”借助计算机算力,通过复杂的数学运算,求得方程式的特定解的过程,第一个求得特解的“矿工”能够获得新增“账本”的记账权,从而得到特定数量的比特币奖励。计算这个特定解的过程需要大量的运算,同时比特币在设计之初就被制定了一套规则,算力每过一段时间需要调整一次,这意味着挖矿的难度也在上升,也让成本(主要是显卡等硬件)大幅提高。
同时,随着挖矿所需要的算力提高,挖矿难度增大,个人能挖到比特币的概率越来越小,也就逐渐发展出规模化的矿场,也就是聚合n多台矿机的算力一起挖矿,挖矿从个人挖矿转变为矿场或矿池,一个矿场的成本有:建设成本、设备成本、维护成本(包括店里成本和人工成本)、网络成本等。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价值就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那么虚拟货币的挖矿过程,同样投入了具体的(劳动力)“成本”,并且这个“成本”可以量化为具体的(虚拟货币)商品价格。早在比特币诞生的2009年,一个叫“新自由标准”的用户,就在比特币早期论坛上提成通“生产成本”计算比特币价格的方法。他认为一枚比特币的价值计算方法应为:计算机运行一年所需要的平均电量是 1331.5 千瓦/时,乘以上年度美国居民平均用电成本0.1136美元,除以112个月,除以过去30天里生产的比特币数量,最后的结果除以1美元,得出1美元=1309.03比特币的定价结论。
至于“交易”的获取方式,无论是直接使用法币交易,还是使用法币兑换虚拟货币后再进行交易的方式,只要最终能够与法币达成某种“汇率”的自由兑换,它背后自然存在确定的价值。
如我们在 《谈虚拟币诈骗案件的辩护要点》 文中所述,实务中我们需要区分非主流货币中的特殊币种,通常所称的类主流币(山寨币),他们在技术模式上与主流币有很多雷同的地方,有自己的真实项目、基于区块链底层技术、按照其白皮书的规划执行,常见的山寨币有EOS、BTM。针对这类涉案虚拟币。在实际辩护中,我们应当重点证明这些 虚拟币符合流通性,与主流币或者法定货币能够自由兑换的特征 。
我们前年承办的浙江某虚拟币诈骗案,工作重点就是放在搜集其在境外某交易平台能与比特币自由兑换的证据材料,即证明该类非主流“山寨币”可以与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虚拟货币进行交易,最终能够变现成法币的特征,证明其具有财产属性。
此外,如无法达到上述标准的虚拟币,一般属于空气币和传销币。空气币,顾名思义,就是在实际发展中,没有任何产品或业务落地,单纯发币圈钱跑路而已,如已经跑路的英雄链、超级明星、太空链等等。传销币,则是打着区块链之名,行传销之实的货币,如此前轰动一时的深圳普洱币等,我们也在 《谈虚拟币传销案件的辩护要点》 一文对传销币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论述。
由于区块链的“新 科技 ”外衣,加之其虚拟属性,导致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对其价值真实性的判断存在严重误区。我们认为,比特币为代表的主流虚拟货币去中心化,没有发行政府及权威机构做信用背书,且交易价格波动巨大,并不具备货币属性也不宜作为货币使用。但其本质上仍属于一种特殊商品,应定性为一种无记名的有价证券,这不仅于民法层面拥有充分的物权理论支撑,同时也能被进一步解释为《刑法》第92条所规定的“财产”,所以,针对该类型的网络诈骗,从鱼龙混杂的“币”中,区分出主流虚拟币以及可以流通的“山寨币”,是对抗诈骗指控的有力辩点。
3 价值来源——司法认定
1、十部委《通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改变了主动民事判决中“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方向,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定虽受政策影响大,但尚不明确。
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则彻底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随后内蒙古、云南、安徽等省份及相关机构,先后发布了12条打击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的监管政策,这也同时改变了很多民事判决对“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
此前,北京海淀法院在王铁亮诉火币网一案判决中认为,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进行比特币的投资和交易,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交易风险,双方缔结的 合同有效 ,虚拟币交易合同 不属于合同无效 的法定情形。
2018年10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在陈国贵与浙江亿邦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判决中也认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 并未禁止 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 未禁止 买卖比特币“挖矿机”。故原告陈某主张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 合同合法有效 。且而交易中的买家不属于消费者,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不能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十部委《通知》发布后,多地法院的案例开始基于“公序良俗原则”认定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如北京东城法院在“勤某公司诉云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判决中认为: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挖矿”本质上属于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投资者须自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从行为效力上看,“挖矿”活动电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多台“矿机”日均耗电量极大,且生产交易环节威胁国家金融安全, 社会 稳定衍生风险突出,已经成为一种投机性工具, 与《民法典》“绿色原则”精神相悖,属于行政法规禁止投资的淘汰类产业,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合同 ;从责任负担上看,比特币“挖矿”活动中出现的政策风险、技术风险及由此引发的投资损失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因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故相关损失后果亦应由各方自担 。
同时各地法院关于虚拟货币的认定也并不明确。
在(2018)浙11民终263号丁建强、陈映光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因本案的虚拟货币非我国规定的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当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由于案涉标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该标的物的交易行为亦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认定因案涉合同无效。
2020年5月《民法典》颁布后,多地法院一改先前对于虚拟货币不予保护的态度,基于民法典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要求,很多法院都采取认定虚拟货币合同有效的司法裁判。如2021年5月济南中院在(2021)鲁01民终3796号中对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予以认可。在该案中,法院认为所设虚拟货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具备了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涉案的公民的合法虚拟货币财产权益依法给予法律保护。
虽然主流裁判规则如此,但综合全国近几年的判决来看,对于虚拟货币交易合同是否有效的裁判标准并不统一。笔者认为,正是近年来国家对于虚拟货币投资一直持严厉态度,并频繁升级的监管政策,司法裁判才会短期内做出截然不同的判例,更把其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告,未来人民法院对虚拟货币纠纷案件也会更多的减少虚拟货币财产保护,需要公民自担风险。
2、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在司法实务中,虽然刑事领域对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仍存争议,但早在2017年七部委《公告》发布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浙10刑终1043号判决中即有认定:被害人金某付出对价后得到比特币,不仅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也代表着被害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应当受刑法保护。因此被告人通过互联网窃取了被害人的比特币后,再将其售出所得款项计人民币20余万元到了其个人的银行帐户,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020)粤0304刑初2号判决认为,以太币在中国境内岁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个,但其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其所有者能够对持有的货币进行管理、通过特定方式进行支付、转移且能够使用货币公开进行交易,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属于刑法上的“财物”。
2013 年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所以被害人的账户信息变动详情可由代币交易平台出具证明。除此之外,刑事案件处理中还存在以当地物价局出具的比特币《价格鉴定结论书》为其价值依据,如“武宏恩盗窃案” (2016)浙10刑1043号,及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出具的虚拟货币价格证明,如“胡志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东刑初字第1252号。
所以在众多刑事判例中,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具备“价值”,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本文作者|郑夏律师,中南 财经 政法大学硕士,,曾任职检察院、政府办等部门。先后获无锡优秀专业律师(刑辩类)、无锡市名优律师培养对象(优秀骨干律师)、无锡优秀律师团队(2016、2018、2020)、无锡律协优秀个人会员(2018、2021)、首届华东律师辩论赛优秀辩手、无锡优秀专业案例、江苏产业人才培训优秀讲师等荣誉。
❸ 对于虚拟货币的相关规定,民法典中是如何说的
中国法律中虚拟货币的性质非常明确。虚拟货币应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法律属性,受法律保护。国家对虚拟货币出台了一系列禁止性规定,旨在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防范虚拟货币带来的融资风险,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对虚拟货币本身的定性是违法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私有财产也在不断增加,私有财产的范围也在显著扩大。区块链的概念近年来一直很热门。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虚拟货币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持有比特币等虚拟财产,甚至更多关于虚拟资产的争议。
比特币和其他虚拟货币的支持者和持有者。我们必须清楚比特币和其他虚拟货币的法律法规,因为它确实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个人权益。在最新的民法典草案中,对网络资产和虚拟货币进行了总结,这意味着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可以作为个人财产继承,也是民法为适应最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做出的调整。对于网络资产和虚拟货币的持有者来说,这无疑是个好消息。
❹ 迅雷为何在美国遭遇投资者集体诉讼
根据美国区块链信息网站Coindesk消息,迅雷(Nasdaq:XNET)在美国的股票投资者向其发起两起集体诉讼,声称该公司发布了虚假信息,掩盖“链克”是ICO的事实,致使股价受到重大影响。
这两起诉讼也是投资者首次联手,向将业务转型为区块链和加密货币的上市公司发起质疑。
目前迅雷还在亏损区间。2017年11月6日,迅雷发布了他们最新一季度的财报:总营收为4730万美元,同比增长15.6%,环比增长14%。净亏损2560万美元,而上一季度净亏损970万美元。
迅雷好用。
❺ 如何监管q币
网上Q币热热闹闹,可也有部分专家对Q币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认为虚拟货币的广泛应用可能会冲击金融秩序。对虚拟货币的争议一时四起。
虚拟货币算货币吗?一般认为,货币指的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应当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储藏手段和世界货币的职能。一些金融专家认为,虚拟货币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类似职能,但仍不能视为一般等价物。按腾讯公司的解释,Q币只能单向流通,不可用于兑换人民币。对不玩游戏、不上网的人来说,Q币一文不值。
尽管Q币并非货币,但其所具有的虚拟财产特征为大多数专家所接受。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郎立新认为,Q币目前在部分领域能够流通,可以变现。从外部表现看应当视为财产。在杭州一家广告策划公司工作的孙小姐告诉笔者,前几天她打开QQ聊天工具,发现自己账户里的30多个Q币不翼而飞。她认为自己的Q币是被“黑客”盗走了。郎律师说,虽然目前还没有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显然孙小姐的财产已受到侵犯,适用于现实财产侵权有关的法律。不久前,我省的杭州、温州等地都曾发生过虚拟财产被盗引发的纠纷。
浦发银行私人金融顾问郭剑认为,Q币的出现是为了解决网络支付不方便的问题,更类似于第三方支付。网络交易的发展,需要类似虚拟货币的结算方式,而Q币的出现,正满足了网友们对网络交易便利性的需求。
事实上,Q币大量应用的背后正是网民们还不习惯其他的网上支付方式。曾经被视为主流结算工具的网上银行,还没有被大量网民接受。郭剑认为,这与个人使用习惯有很大关系。其实对于有良好上网习惯和采用安全措施的网民来说,网上银行的风险并不会因为网络支付方式而增加。
据悉,央行已经开始关注虚拟货币现象,并将于明年起草制定与电子货币相关的管理办法,加强对虚拟货币的监管、规范。
❻ 新版迅雷 下方多了一个 “共享计划”, 是用我们电脑挖比特币吗
共享计划活动规则
(1)用户参与本活动后,可共享闲置上行带宽和部分存储空间,根据贡献获得相应积分;
(2)用户加入本活动时当前电脑需与迅雷账号绑定且一台电脑只能绑定一个迅雷账号;
(3)电脑贡献所获权益归属于对应绑定账号。
4.3共享计划积分规则
(1)积分根据所绑电脑当日贡献计算,次日将自动发放至对应绑定账号;
(2)不符合参与条件和未产生资源贡献的电脑将无法获得积分;
(3)积分可在本活动相关页面兑换现金红包或虚拟商品;
(4)现金红包成功兑换后通过支付宝发放,请注意填入正确的支付宝信息,未按提现要求操作或不符合第三方支付平台要求等原因导致不能收款,网心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5)兑换时如遇双休日、节假日或高峰期,现金红包到账可能出现延迟,请耐心等待;
(6)网心可根据活动参与情况对积分兑换比例和现金红包额度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兑换比例将以页面公告的形式告知用户,请用户注意查阅。
(7)积分不可在用户之间进行转让。
❼ 虚拟货币赔钱
虚拟货币受法律保护吗?可以作为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吗?赔偿金额如何确定?9月14日,上海市检察机关发布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相关信息。本案中,被告人张非法获利6000(币),浦东新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最终以获利的虚拟货币价值计算公益损害赔偿数额,实现了对公共利益的最大保护。
小撒表示,虽然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2013)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2017)等文件否定了此类“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陆铅法律地位,但上述规定并未否定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理论上,关于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有货币说、商品说、数据说、虚拟财产说等争议。但在司法实践中,虚拟货币具有财产价值已经成为一种强有力的观点。
关于司法虚拟货币的认定,目前还存在争议。
经查,2021年7月至8月,犯罪嫌疑人张某通过网络技术非法侵入上述公司系统,获取系统中的客户订单信息并出售牟利。去除砝码后,在扣押的电子设备中发现了20673条与客户订单相关的信息,他非法获利6000 USDT(TEDA货币)。
公益诉讼检察官经过慎重判断,认为虚拟货币在我国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但作为一种工具,很容易被实施犯罪的人利用。“如果在交易中使用了这种货币,我们还是可以按照这种货币的市值来计算违法所得。”公共利益检察官姚雷介绍说,TEDA货币与美元的比率基本上是1,333,601。参照交易当日相关交易平台成交价格及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检察机关认定张违法所得约为人民币38760元。
最终,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张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同时,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签订了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调解协议,被告人张某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在全国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按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获利赔偿人民币38760元。
丁表示,虚拟货币相关案件的办理,在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涉及虚拟货币交易的合同效力、虚拟货币的可返还性等方面存在难点。
比如,在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方面,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虚拟货币能否被认定为具有财产属性存在困难。根据《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可以认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具有财产属性,也可以根据《民法典》认定虚拟货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
对于涉及虚拟货币交易的行为是否有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可以认为相关公告、通知中虚拟货币交易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应当予以禁止,涉及虚拟货币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也可以认为虚拟货币交易不是代币发行融资行为。如果交易行为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有效性和强制性规定,是可以受到法律保护的。
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案件越来越多。
针对涉及虚拟货币的案件,小撒表示,根据央行等七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虚拟货币不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不具备法定补偿和强制的货币属性,不具备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因此,虽然公民投资虚拟货币是个人自由,但这种行为不受我国法律保护,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投资风险需要投资者自行承担。
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投资者投资虚拟货币,很不幸可能涉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小撒说,如果只是最底层的投资人还没有通过推荐他人加入套现,那么用于投资的钱就是受害人的合法钱。根据《关于进一步防早芹好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第六十四条及前述规定,应当及时返还;但是,如果推广虚拟货币,从而获得现金,形成层级,已经触犯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那么从下线处收取的投资款、现金款等财物,就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收缴。这些资金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非法所得。
今年5月,算法稳定货币TerraUSD(UST)和代币Luna暴跌,导致整个加密货币市场崩溃。数据显示,目前比特币的价格徘徊在2万美元左右,与2021年11月创下的最高价格6.9万美元相比,已经下跌了70%。投资者损失惨重。
肖飒强调,目前我国法院首巧虽然认可了部分虚拟货币的商品属性和财产价值,但并未认可ICO及其代币的合法性。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❽ 为什么都说迅雷吸血迅雷是怎么吸血的
就像迅雷最近出的迅雷宝一样,占用宽带来挖掘虚拟货币。所谓的迅雷吸血就是利用你的部分宽带来去挖掘这些虚拟货币来盈利。
❾ 虚拟货币为什么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
这个说法有争议,我国央行把比特币定义为一种特殊的互联网商品,美国最近则把比特币归纳为大宗商品。当然,欧洲国家对比特币的态度相对暧昧,德国是全球首个承认比特币货币属性的国家,把比特币视作是一种记账单位。但在币圈大多数人却把虚拟货币看成是货币,下面我就以比特币为例进行说明:
比特币具有价值是因为它作为货币形式的一种是有用的。比特币具有货币的数学特性(持久性,可携带性,可互换性,稀缺性,可分割性和易识别性)而非依赖于物理特性(比如黄金和白银)或中央权力机构的信任(比如法定货币)。简而言之,比特币是由数学支持的。有了这些特性,一种货币形式要具有价值所需要的就是信任和使用。对比特币而言,这可以从它日益增长的用户,商家和初创企业基数上得到体现。同所有货币一样,比特币的价值直接来自于愿意接受它作为支付方式的人们,这也是唯一的来源。
当然,国内的一些数字货币学者也开始不在把比特币作为一种货币,而是另辟捷径,沙钱老师提出了币商圈的概念。可能是受到启发,在珠宝行业最近出现了一个叫做福源币的币种,是珠宝行业的商业积分系统。
❿ 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大跌的原因是什么
比特币大跌原因就是资本流出资本收割,回首一下看看2017年的时候,当时ETH的智能合约这个概念刚出来,资金不断涌入,2017年年头到将近年末一直是个慢牛的状态,资本的流入为牛市作了充分的准备,到了2017年11月-12月比特币一波涨到2万美金,每日早上起床都会看到创新高。
2017年各种发行新币,各种收集资金,比特币的牛市的必然的,随后2018年第一个星期后,牛市开始转熊市了,比特币的牛市来得慢走得快,2018年整个币圈资本跌去90%以上,各种资本的收割,开始熊市漫长的调整,2018年虽然中间有小小的波动升幅,例如EOS的节点选举,HT平台首创的交易挖矿等都只是熊市中的昙花一现,没有能阻挡熊市下跌的趋势。
今年的下跌让投资者回归理性,其实有利于让币圈向规范化发展的,现在先不管数字货币真的有实用价值,这次的资本收割让投资者进一步明白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除了今年的币圈,还有P2P,投资者看到有利可图,就不用思考地投机进去,吃亏的最终是自己,这个熊市能否让投资者认清币圈的本质还是未知数。不过币圈日后发展还是需要政府规范,还有平台和项目的正规运行,当然这个都有有资本的支持才可以让币圈有系统良性的发展下去。
所以说,资本流出是比特币大跌的最大原因。
大跌的原因是庄家操盘。有过投资经验会看K线数据的人都知道,现在加密货币这个市场已经被大机构大庄家所控制,常常会有莫名其妙的拉盘,也有莫名其妙的砸盘。多空争夺毫无预兆。即便偶尔有利好利空消息,也都是庄家开始运作的借口。
因为没有监管,所以这个市场人为操纵的痕迹很明显,只能通过交易所来进行一些限制。但假如交易所也和庄家一起加入收割韭菜的行列,那谁进来都不管用,除非有实力和庄家打对台。
去年比特币不应该涨至2万美元的高度,但是借助着去年各种山寨币的狂发吸引了大批的资金涌入了币圈,各种空气币传销币在发行之初就是利用比特币和以太坊来众筹的,无形之中拉高了这两个币的价格。此后大量的山寨币迎来牛市获利盘最终涌入了比特币也成就了比特币的 历史 巅峰价格接近2万美元的高度。
此后大量获利盘开始逃离,从今年2月非常明显的抛压2万美元直接下跌至6000美元,后来在超跌反弹9700美元此后又是无尽的熊市漫漫征途。仅仅从最近11月15号开启的这波下跌加速,就需要比特币2到3个月的时间来修复,并且3100美元还并不是最终的大底。
所以说比特币大跌本身就是牛市的结束熊市的开启,资金盘没有资金运作之后就得用自身的空间来换取时间,这就是最大的原因。
本轮熊市,以比特币为首的数字货币大跌,其本质原因是市场泡沫过多,币价的下跌是真实价值的修复过程。
上一次牛市形成的原因,跟1C0有很大的关系。1C0让发币、募资变得容易,几乎不需要付出什么成本,加上市场缺乏监管,导致骗子横行,空气项目泛滥。行业的“火热”带动了币价飞涨。同时,行业的混乱也引来了各国的监管,监管之下,1C0走向了死亡,发币和募资逐渐变得艰难,炒币的热度也慢慢消退。
泡沫被监管这把利刃戳破,而大量项目又没法落地应用,整个行业自然难以支撑起那么高的价格,币价大跌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了。
从短期看,币价大跌让整个行业步入了寒冬,但从长期看,行业逐渐回归理性,将更有利于行业的良性发展,只有把区块链技术真正的用起来,行业才能迎来真正的“牛市”!
比特币,一种用区块链算法算出来的东西。有人叫它虚拟货币,但是请注意,这个东西和货币半毛钱关系都没有。
一,一定是有国家强制力,没有这个基础,是不可能称为货币的,这是国家信用。
二,一定是与现有经济体系相配套的证明,也就是必须要有参照物,一般来说是金子,外汇。并不是随便印刷,需要有等价物去对冲。
比特币挖矿得来的一直虚拟币,没有哪个国家赋予它强制力,赋予它信用。也没有一个等价物标识它的价值。所以,不能叫做货币。随随便便一个区块链算法就可以虚拟一个xx币。
再比如Q币,Q币是货币吗?肯定不是,它只是货币购买来的一种虚拟商品,这种商品可以在腾讯的虚幻世界购买虚拟物资。
既然不是货币,那么为什么还有市场,有人气呢?
一是,人们对新事物的陌生,不知道根源。二是,算法复杂,所谓挖矿困难,需要消耗很多能源,这是产生了成本。三是,有人喜欢,也有人贪婪,想占有更多。
主要是四个原因:
1. BCH分叉导致BCH价格过山车,带坏了整个比特币系列的走势。而且大量的算力被从BTC移到BCH,导致BTC交易变慢,加剧了持有人的不安全感。
2. USDT遭遇挤兑提现,造成市场稳定币严重不足。
3. STO等二级市场衍生品开发,降低了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战略意义。
4. 目前是技术性熊市,稍有风吹草动就可能暴跌。
有人说是bch分叉导致。
有人说是期货市场所致。
有人说是。。。。!
我不以为然!
我觉得牛的是bitfinex的操盘手,牛的是usdt的控制力。
为什么这么说?
先从币圈资金进场渠道说起,法币进场最大途径是场外,usdt,或者一些法币交易所。
而usdt是规模最大的稳定币。从流通市值28亿迅速回购到17亿。
USDT流通市值变化图
现在来理一理这中间发生了什么?
在10月15日,江湖传言USDT崩盘。usdt价格最低跌到0.86美金。然后bitfinex就回购了10亿美金的usdt。平均回购价格在0.9美金左右。姑且不考虑usdt是不是有真的增发现象。单这一点错配的利润就是1亿美金。接下来一个月时间市场趋向平稳。锚定usdt交易平台与锚定usd交易平台,BTC价格从最初价格相差百分之10以上,逐步回归到百分之1之内。BTC的价格区间在6400左右USD/USDT。长达半个多月的横盘。交易量急剧萎缩。市场一片低迷。
是不是有一种可能回购了10亿usdt的bitfinex,会不会将这10亿美金放在锚定usd的市场等待机会。bitfinex出来新的提现政策,这一切都太巧了。让我不得不去联想。
Effective immediately, Bitfinex will charge a 3.0% fee on all external wire withdrawal requests exceeding the following frequency and/or size limits:
1. more than 2 fiat withdrawals in any thirty day period; and/or,
2. more than $1M in aggregate in fiat withdrawals in any thirty day period.
Regular withdrawals, currently representing the requests of more than 99% of our customers, are unaffected by this change.
现在来复盘下昨天晚上的交易,11点左右开始砸盘,因为交易市场的体量不一样,深度不一样。usdt市场和usd市场,跌的速度明显差异。最大差距达到百分之14。usdt报价6000 ,usd市场报价5280。这时候之前提到的10亿美金已经放在usd市场的猎手机会来了。从usd市场买币,usdt市场卖币。谁可以干这个事情?掌握着usdt和usd无障碍兑换的bitfinex。你可能说那是usdt贬值,或者市场低迷造成。但是场外疯狂溢价又怎么解释呢?
这一切太巧了,不得不和bitfinex联系起来。然后在其他资金进场受阻的情况下,bitfinex可以从usd市场买币usdt市场卖币。逐步把这个差价磨平。截止发文时间。usdt市场和usd市场差价百分之三。场外usdt暂时报价1.01美金,溢价百分之1。
控制了稳定币资金池的人才是最大的庄。单单一个流动性限制。就足以杀死一大堆机构。
有人问,不破不立,是牛要来了么。
我也不以为然。我们想一想,币圈最大问题不是共识,而是法币资金进场渠道。而usdt现在一家独大摁住大家的咽喉。
随着其他稳定币的崛起,进场渠道的多样化,或许牛就来了。
突然意识到缺的不是资金而是,资金进场渠道。
主要是四个原因:
1. BCH分叉导致BCH价格过山车,带坏了整个比特币系列的走势。而且大量的算力被从BTC移到BCH,导致BTC交易变慢,加剧了持有人的不安全感。
2. USDT遭遇挤兑提现,造成市场稳定币严重不足。
3. STO等二级市场衍生品开发,降低了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战略意义。
4. 目前是技术性熊市,稍有风吹草动就可能暴跌。
美元一开始是美金,美国政府和黄金作保证。
比特币谁保证?
挖矿?
挖矿?
挖矿?
偷换概念。
黄金,通过挖金矿,提炼得到黄金。黄金。
比特币挖挖挖得到什么?
我家小孙子,在家计算半天,爷爷奖励他十元钱。
你搞一大堆计算机,算什么?
荒唐。
区块链是什么?
应该是,例如,烟厂的某一款香烟,对应一枚硬币,这枚硬币随时可以换这款香烟,你持有这枚硬币可以到超市买东西,超市可以用它换香烟。农民可以用它换化肥。
扯蛋,要这干吗?
有,钞票就行了。
想过几天付钱,不是有承兑吗?
想提前用钱,不是有信用卡吗?
扯蛋的比特币。
毫无用处。
比特币暴跌三大原因:
1、备受争议的比特币现金(BCH)硬叉
2、各国监管机构对比特币及数字货币的从严监管
3、持续下跌导致全球投资者的恐慌情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