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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虚拟货币政策

发布时间:2023-09-05 23:03:36

㈠ 我国2022年对虚拟货币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的规定:
1、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
3、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拓展资料:
(通知)提出的工作措施:
1、建立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中央层面,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公安部等十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整体统筹和推动工作落实;地方层面,各省级人民政府落实属地风险处置责任,依法取缔打击本辖区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
2、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监测预警。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完善虚拟货币监测技术平台功能,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各部门、各地区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
3、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密切协作,从切断支付渠道、依法处置相关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加强相关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依法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等方面综合施策,有关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全方位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

㈡ NFT将被引入Ins中,或可创造新的NFT

NFT将被引入Ins中,或可创造新的NFT

NFT将被引入Ins中,或可创造新的NFT,扎克伯格表示,在未来,用户不仅能够将现有的NFT带到Ins上,并且还能够创造新的NFT。NFT将被引入Ins中,或可创造新的NFT。

NFT将被引入Ins中,或可创造新的NFT1

NFT开始进入Meta的产品矩阵中。

3月16日,据Engadget报道,Meta首席执行官马克·扎克伯格表示,NFT 正在进入 Ins。

“我们正在努力在短期内将 NFT 引入 Ins,”扎克伯格在 SXSW大会上表示,并补充说该功能上线时间是“未来几个月内”。

这是扎克伯格第一次亲口承认NFT将进入Ins,早在去年 12 月,Ins的负责人 Adam Mosseri 曾表示该团队正在“积极探索NFT”。而自Meta进军元宇宙后,就有多家媒体称Facebook和Ins正在探索NFT功能。

扎克伯格表示NFT最终可能会在 Meta为其用户构建元宇宙的长期愿景中发挥作用。

“我希望你知道,你的化身在元宇宙中所穿的衣服,基本上可以作为 NFT 铸造,你可以在不同的地方之间携带它。”扎克伯格描述了NFT在元宇宙里的一个应用场景。

这种NFT的应用场景并不新鲜,但就像扎克伯格补充说的一样,“在真正无缝发生之前需要解决一堆技术问题。”

Ins作为全球最火热的社交平台之一,拥有庞大的年轻消费者,新功能的上线有望刺激其近期的疲软表现。

在上月公布的财报中,All in元宇宙的Meta就迎来了重磅一击。

财报显示,Meta去年第四季度营收337亿美元,其中广告销售额326亿美元;净收入103亿美元,每股收益3.67美元;月活跃用户29亿,不及预期。同时,负责元宇宙的现实实验室报告称,2021 年亏损超过100 亿美元。

Meta预计2022年第一季度的收入将在270亿美元至290亿美元之间,同比增长3%至11%。Meta还警告称,通胀和供应链中断等宏观经济挑战正在影响广告商的预算。

而除了元宇宙需要巨大投入以外,Meta面临的另一个核心问题是是苹果和谷歌的隐私政策改变对广告商收入的巨大影响。

随着用户越来越主动隐私权利的保护,个性化推荐广告的未来蒙上了一层阴影。Meta公司预计,由于隐私政策的调整,2022年的销售额预计减少约100亿美元。

一连串负面消息和未来的不明使得Meta的股价单日狂泻26.44%,市值缩水2340亿美元,创下美股历史上个股最大单日缩水纪录。

在这种情况下,Meta的元宇宙业务需要一个能让人现在就可以体验的功能,NFT就是新的可能。

作为区块链技术的一种,NFT是近两年最出圈的应用,在元宇宙的愿景中,很多人认为NFT是其基础设施之一。

它可以为数字内容提供凭证,在元宇宙中的任何数据都可以成为NFT。

根据NFTGO的统计,现在NFT市场规模大约在170亿美元,且这条赛道目前没有超级玩家加入其中。

除了美国最大的合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Coinbase已经宣布要上线NFT交易平台,社交巨头中只有推特此前试水了NFT头像功能,并正在继续开发虚拟货币钱包相关功能。

但截止目前,Meta如何将NFT整合进Ins的细节并不知晓。在虚拟货币Libra项目失败后,Meta在这方面的动作已经越来越谨慎。

Meta首席执行官扎克伯格(Mark Zuckerberg)在2月召集全体员工进行了一次会议,称历史性的股价重挫由公司对本季度营收的预判失误造成,并号召员工专注于视频产品。

NFT将被引入Ins中,或可创造新的NFT2

据彭博社报道,Meta首席T执行官马克·扎克伯格,于3月15日在SXSW会议上,通过视频宣布,"我们正致力于在短期内将NFT带到Ins”,NFT将出现在图片和视频的应用程序中。

虽然扎克伯格没有讲述具体如何实现这一目标,也没有公布具体的发布时间。但他表示,在未来,用户不仅能够将现有的NFT带到Ins上,并且还能够创造新的NFT。

扎克伯格在会议中还提到,NFT将来会在元宇宙中发挥作用,元宇宙中虚拟化身穿的衣服就可以成为NFT。

其实这在整个区块链领域已经很常见,有相关业务的企业,已经获得可观的营收。根据DappRadar的统计数据显示,仅在过去30天,NFT市场价值飙升得很快。OpenSea作为NFT最大的市场之一,其交易量已超过20亿美元。

但Meta的此次动作,并没有引起投资者很大的反响。扎克伯格在周二宣布这个决定后,Meta的股价上涨了约3%。

其实Meta留意NFT已经很久了,关于这一消息的传闻也已经有很长时间。

去年8月份,Meta公司前高管大卫·马库斯(David Marcus)就曾表示,该公司正在研究,将NFT添加到其加密钱包Novi中。

并在今年1月份,据英国《金融时报》报道,Meta讨论推出NFT,只是所有的计划还处于早期阶段。

而Meta并不是第一个引入NFT的社交媒体平台。今年1月,Twitter就允许订阅了其Twitter Blue的.iOS用户,可以将NFT转换为个人资料图片。不过,Twitter尚未开发在其平台上创造NFT的功能。

从这次扎克伯格决定将NFT引入到ins,并宣布NFT将来会在元宇宙中发挥作用,可见他一如既往地对区块链技术和元宇宙有着极大的兴趣。

据称他给自己的宠物山羊取名为“比特币。之前还创建了虚拟货币项目Diem,但这一举措最终以失败告终,Diem在今年被Slivergate收购。

去年,扎克伯格宣布Facebook更名为Meta,旨在将元宇宙带入生活并帮助人与人之间建立联系。并致力打造名为Metaverse的3D虚拟世界网络。

同样,投资者对Facebook重塑品牌和转向元宇宙的举动反响不大。自宣布Facebook更名为Meta后,Meta的股价就下跌了20%以上。

NFT将被引入Ins中,或可创造新的NFT3

社群软件巨头Ins(IG),在近几个月屡次传出正规划进军NFT市场。据科技媒体《Engadget》的资深编辑Karissa Bell今(16)日稍早的贴文,又再次证实该项说法。Bell在贴文中写道:扎克伯格在SXSW上证实NFT正在进入Ins,“我们正在努力在短期内将NFT引入Ins”,但他说“我今天还没有准备好确切地宣布会发生什么”。

另一位编辑Casey Newton也在其推特上表示,「扎克伯格表示,希望在未来几个月内,Ins成员将能够在应用程序中铸造自己的不可替代代币(NFT)。」

注:SouthbySouthwest(SXSW)是每年在美国德克萨斯州举行的一系列有关电影、互动式多媒体和音乐的艺术大会。

此前,Ins的负责人亚当.莫西里(Adam Mosseri)也曾表示IG正积极探索NFT、以及如何让NFT更容易被使用。据CNBC报导,尽管Meta并未公布IG的用户数信息,但一位内部员工向CNBC表示IG至少拥有超过20亿人的月活跃用户,倘若IG正式进军NFT市场,无疑将再加强大众的采用并掀起一波新竞争。

或将NFT作为个人头像

扎克伯格并没有详细说明NFT将如何在平台上运作,但根据英国《金融时报》引述消息人士报导,该计划仍处于早期规划阶段,随时有改变的可能,不过计划之一是让Facebook、Ins可以直接对接NFT作为其个人头像。除此之外,也有Facebook原生的铸造NFT功能以及NFT交易市场。

对Meta来说,积极拥抱NFT似乎可以扩大他们在元宇宙里的影响力,也有助于NFT发展在网络世界中的定位。编辑Bell还补充说,扎克伯格在SXSW上表示:在某种程度上,未来属于那些比其他人更相信它的人……我认为如果我们在这方面取得成功,那将是因为我们更关心这个议题。

推特一月中已上线NFT头像功能

据先前报导,另一家知名的社交媒体推特(Twitter),拥抱NFT的脚步则更快,早在1月中旬时,Twitter就正式宣布:用户只要每月花费2.99美元升级成为Twitter Blue,就能连接虚拟货币钱包,并将NFT设置在个人头像上。

㈢ 公安部定性维卡币

维卡币被公安部认定为传销。

湖南省株洲县检察院将公安部督办的“3·15”维卡币特大网络传销案第三批次的最后4名涉案嫌疑人向法院提起公诉。

据悉,该案历时二年,株洲县检察院共审查起诉106人,提起公诉98人,追缴涉案款项近17亿元人民币,是该院成立以来审查起诉涉案人数最多、挽回经济损失金额最大的案件。

2016年6月16日,分别在广东深圳和湖南醴陵将犯罪嫌疑人乔某某、李某某、王某等人抓获归案。6月22日,在江西萍乡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抓获。7月8日,在广东惠州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抓获。8月至11月抓获该传销组织上线成员宋某某、杨某某、易某某等人。2016年5月至12月,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55名。2017年1月至今,抓获犯罪嫌疑人64名。

在铁的证据面前,到案的119名嫌疑人均对参与“维卡币”网络传销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3)3月15日虚拟货币政策扩展阅读:

2016年3月,株洲醴陵市公安局接群众举报称:王某自2015年初以来,以醴陵市某宾馆为据点,以网络虚拟货币“维卡币”为道具,以高额回报、快速致富为诱饵,发展、吸收下线400余人,涉及金额400余万元。

经初步查证发现:“维卡币”网站设立高额入会门槛,并通过激励会员以“拉人头”方式层层发展下线获取高额返利,运作模式完全符合传销的基本特征,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法立案查处。

2016年3月15日,醴陵市公安局对王某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立案侦查,并立即向株洲市公安局进行汇报。株洲市公安局遂成立专案组指挥部,并由经侦支队总牵头,投入200余名骨干民警组成“3·15”专案组,全面负责该案侦办。

鉴于案情重大复杂,株洲市公安局迅速将案情向湖南省公安厅、公安部层级汇报。2016年8月20日,“3·15”专案被公安部列为督办案件。

专案组围绕“资金流、信息流、人流、物流”四方面要素,通过对低层“网头”王某的资金动态进行追踪分析,绘制资金流向图,呈现可疑账户并推断账户持有人在该案中的作用,从而呈现“维卡币”传销组织的基本架构。

经过60余天艰辛梳理,一个涉及全国20余个省(市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及境外国家的跨境网络传销团伙浮出水面。

专案组紧盯案发地涉及的犯罪嫌疑人目标,自下而上,全力抓捕,确保打击传销网络不断层、不断级。按照部署,参战民警分成14个小组。分别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珠海、中山、武汉、福建、江西、哈尔滨、长春、沈阳等地展开侦查工作。

2016年12月20日,株洲市公安局将首批36名犯罪嫌疑人移送株洲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其中1人作不诉处理)。2017年9月8日,株洲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判决,段某某、李某某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余33名被告人均获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缓期执行,并处1万元至500万元不等的罚金,依法没收涉案资金13.68亿元。

㈣ 国家对虚拟币的法律规定

案情介绍
2021年4月18日,陈某珍开始投资YFC币(即虚拟货币)。同年4月25日,陈某珍又与郑某君、陈某丽、黄某镳、王某刚签订共同出资5万元投资YFC币的保障协议,并约定利润分成。但郑某君等四人因暂缺资金,经内部协商向陈某珍借款5万元,并出具四人共同签字捺印的借条一张。此后陈某珍便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形式,将足额款项转予黄某镳。因郑某君、陈某丽、黄某镳、王某刚四人内部意见分歧导致上述《借条》款项迟迟未归还陈某珍。陈某珍经多次催讨仍无果后,遂将四人一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经永安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民事活动受法律保护。本案陈某珍主张民间借贷,虽然提供了郑某君、陈某丽、黄某镳、王某刚四人共同出具的《借条》,但并未提供其支付货币主管部门认可的货币的相关证据。陈某珍提供的虚拟货币交易记录及与郑某君、陈某丽、黄某镳签订的《YFC数字资产合伙人协议》《购买YFC币的保障协议》等可以证实,当事人从事的是虚拟货币投资、交易。
庭审现场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明确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故陈某珍主张的虚拟货币投资交易,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永安法院裁定驳回陈某珍的起诉。该案后经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裁定。
1
参与投资虚拟货币违法吗?有什么
法律风险?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规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如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而且从事虚拟货币交易的行为,可能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2
如何辨别投资的货币、金融产品项目
是否合法?
因为当前金融衍生产品很多,部分群众也希望通过参与一些金融产品投资改善经济条件,如合法的外币汇差等。建议投资前向金融机构详询或登陆相关官方网站进行查询,切勿盲目听信他人介绍的货币或金融投资项目。同时,由于中老年人的识骗、防骗意识和能力较弱,容易成为不法分子的“目标对象”,为此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要多关心身边的中老年人,科学引导他们通过合法正规的投资渠道理财,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
若发现亲友参与投资虚拟货币,应如
何及时止损?
对于亲友参与虚拟货币交易,要及时告知其行为的违法性及可能面临的经济损失。对于他人采取诱骗、虚构事实等手段导致违背个人真实意愿参与投资,造成财产、人身损失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㈤ 烯量币是传销吗

烯量币不是货币,这是一种新型传销骗局。

一、烯量币的利息。
0-100币 百分之0.03-0.05, 100-300币 百分之0.05-0.1 ,300-500币 百分之0.1-0.15, 500-1000币 百分之0.15-0.2 ,1000-5000币 百分之0.2-0.25 ,5000-10000币 百分之0.25-0.3 ,一万币以上 百分之0.25-0.3

二、根据发送推广链接所下载的智能钱包里所持币的总量决定利息,智能区块会自动形成两个链接区,类似二二复制小公排,可以获得小区持币总量按照相应算力匹配所得币量。

存10000个币,每天有0.3% 即每天有30币的利息! 一个月900币 一年就 10800!。

这样算下来,一年就是100%的利息。这还只是利息,类似钱存银行,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超过银行利息四倍就属于高利贷,就是违法,这个币有100%的利息,就是再你的账号上增加了一倍总量,所以这币是在不断贬值的每年贬值一半,唯一的生存下去的方法就是不断拉下线,维持它的价格。

传销的三个特征:

1、入门费

是否需要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

2、拉人头

是否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并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3、计酬方式

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如果符合以上特征,就有可能涉嫌传销。

(5)3月15日虚拟货币政策扩展阅读

江苏淮安警方端掉特大“资本运作”传销团伙

2012年3月15日,一外地人张某到江苏省淮安市公安局清浦分局投案,称因为付不起下线的工资而面临着破产。他揭发了所在的“自愿连销经营业”组织的资本运作型传销活动。为此,清浦公安开始对该组织的93个聚集点进行侦查。

查清:该组织由广西、长沙扩展到淮安,人员均为河南、安徽等外地人。“淮安区”基层组织共8个组,每组30至40人不等,每组5个班。一班专与刚加入的人聊天,造成亲切感,以打破心理防线;二班、通过算账的方式,告诉加入者,你投入一元钱,会因“雁阵效应”成为几万元。

三班为告诉加入者,传销是塔尖的人发财,而我们不是传销,是人人发财。我们是“1040富翁工程”,即当你很快得到1040万元时,你就得退出本活动,让位于别的人,五班宣讲的中心理念是,我们这个做法是国家明面调控,暗地支持的,放的短片告诉加入者,这是某国ABC集团的经济运作。

到此,加入者会“心甘情愿”地变卖家产甚至携妻举家入股。一股为3300元,21股6.98万元为基本加入基线。加入组织后的主要任务是发展下线,每拉一人加入,你就成为上线,就有提成。组织设“五级三阶”,即实习、组长、主任、经理、高级经理,到了高级经理,每月提成即可达10多万元。

基层组织有五大“窗口”(职位),即大总管,自律总管(管纪律),能力总管(管发现人才和培训),经晨总管(管每天早晚课),申购总管(管财务)。对应于基层,中层和高层也设有相应名称的总监。“淮安区”最高领导是区长,名叫童中伟。

成员三人一套入住组织租下的住宅,组织发一手机,用于互相联系与发展下线。如有人上课手机响,或是用手机打私事电话,即会被举报,被举报者也会心甘情愿地受罚。

查清基本案情后,4月15日晚10时,清浦分局全局200余民警,分工到人,一起出动。先将“淮安区”区长童某等40余高管抓获。至凌晨,再收一网,将所余200余人一网打尽。

审讯中,得知在安徽芜湖正要召开高级经理晋升大会,清浦警方赶到芜湖,在会前将主办会议的“徐州A区”区长叶某等13人抓获。经有关经算师测算,该组织成员要获得1040万元,需吸纳下线2.5亿元资金,这基本不可能做到。

㈥ 你不得不了解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相关法律法规


从事虚拟货币或者想要从事虚拟货币相关活动的,不得不了解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定性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03

生效日期:2013.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银发〔2013〕289 号

通知明确比特币的四个主要特点:

1、没有集中发行方

2、总量有限

3、使用不受地域限制

4、匿名性

从而进一步指出,比特币尽管被称为“币”,但是由于其不是由 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因而不能被视 为真正意义上的货币。 从性质上看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一种特 定的虚拟商品,比特币等的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 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案例: https://jiahao..com/s?id=1639383642145156272&wf r=spider&for=pc

2019 年 7 月 18 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涉及比特币的网络财产侵 权纠纷案件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法院审理认为,比特币具有财产

作为权利客体需具备的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应认定其虚拟 财产地位,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给予了肯定。

二、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发布日期:2017.03.15

生效日期:201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主席令第六十六号

民法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 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是我国民法第一次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做出规定,尽管此次规 定并未在法条中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及特性做出明确规定,但是 仍需肯定此次立法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事权利,归入民法保护范 围的重要意义。

案例: http://finance.sina.com.cn/blockchain/roll/2018-10-26/doc-

ifxeuwws8279214.shtml

(案例版权属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所有)

2018 年,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股权转让合同纠 纷的真实仲裁案件,本案系股权转让争议,因涉及 BTC(比特币)、 BCH(比特币现金)和 BCD(比特币钻石) 此类特殊类型的物,属于新 类型案件。

目前中国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尚未对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比特币的 概念、法律属性、交付流转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仲裁庭在现行法 律体系下,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案涉合 同的约定,结合诚信原则以及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仲裁理念,肯 定了比特币的财产属性,依法予以保护,妥善处理了私人间比特币 契约纠纷。

三、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发布日期:2006.10.31

生效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主席令第五十六号

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洗钱行为指的是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 瞒毒品犯罪、黑 社会 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 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由于比特币及类似网络虚拟货币、虚拟财产具有的匿名性、便利性 等特点,使其很容易成为洗钱犯罪的犯罪工具,因此在对网络虚拟 财产予以合理的法律保护的同时,还应当在实践活动中谨防借助其 进行的洗钱犯罪。对于这样的犯罪手法,司法实践中已有判决案 例,应当引起重视。

案例:

https://www.sohu.com/a/396032667_161795?_f=index_pagerecom_7&sp m=smpc.content.fd-d.7.1589804235136AKl2UYR

该案例中,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的隐蔽性、以及可以支持境外交 易等特点,将诈骗款项成功转移到境外的银行账户中,从而使警方 难以追查。根据嫌疑人所述,警方调查核实发现,他们通过数字货 币为诈骗团伙“洗钱”不到半年时间,就获利人民币 30 余万。

《刑法》

发布日期:2017.11.04

生效日期:2017.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历史 修订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07.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 修订)[1997.03.14]

类似违法犯罪活动一度高发,在 社会 中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对于虚拟货币等虚拟财产可能涉嫌的传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 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等行为,我国刑法分别以第一百七十 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 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规定 予以规制,保护 社会 关系不被侵犯,保证 社会 秩序正常运行。

案例:

https://jiahao..com/s?id=1684749474243768969&wfr=spider&fo r=pc

案件描述:269 万余人参与、最大层级 3293 层、收取比特币(BTC) 314211 个、比特现金(BCH)117450 个......价值人民币超 148 亿。 由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破获的PlusToken传销案11月19日由江苏省盐 城市中级法院终审宣判。

四、禁止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09.04

生效日期:2017.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由于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 大量涌现,投机炒作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 济金融秩序。

因此,包括“一行三会”在内的七部委联合发文,再次重申代币发行 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的性质: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 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 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与此同时,对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予以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 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并且要求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不停止的的代 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已经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 为。

七部委的此次发文主要是由于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 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很容易引发 群体性金融事件,危害金融市场稳定,因而予以禁止。

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的失效,就虚拟货币作为 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而言,还是要依照民法总则的规定,即“法律对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一(对代币发行的禁止): https://jiahao..com/s?id=1679040603930256593&wfr=spider&fo

r=pc

2017 年 11 月至 2018 年 3 月期间,被告人郝铃声、杨放伙(二人 均系二审上诉人)同崔某 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天易家 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家禾公司)的 名义,通过会议、 培训和发展下线等方式向 社会 公众公开销售 LCC 影视区块链虚拟 货币(以 下简称 LCC 币),并宣传该币只涨不跌,以高额回报为诱 饵,吸引公众投资。

期间,被告人郝铃声以香港三道集团执行董事等身份参与 LCC 币 宣传推广会议的讲课,被 告人杨放以天易家禾公司执行总裁“杨舜 琂”、“杨明心”等名义参与 LCC 币的招商会,向 社会 公众进行推广 宣传,并向部分投资者提供收款银行账户以及代为收款购买 LCC 币。

2018 年 3 月,多名投资人发现 LCC 币交易网站无法登陆交易后 进行报案,经统计,报案的 700 余名集资参与人中提供转账记录的 85 人(部分为集体报案人),所涉投资数额总计人民 币 22842621.25 元。同时,该团伙将 LCC 币转换为柏拉图 PTO 珠宝区块链虚拟 货币,以期继续吸引投资。

案例二(对于虚拟货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仍给予肯定):

https://www.8btc.com/media/652152

2018 年 8 月 24 日,原告葛伟鹏与被告王志兵签订的《协议书》 中约定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在某交易所交易所平台购买数字货币进行 投资被告,该投资协议于 2018 年 9 月 28 日到期,到期日被告兑 付原告本金和收益。原告应于 2018 年 9 月 8 日前,将人民币购 买的数字货币汇至被告平台账户,被告也提供了内部转账地址。

2018 年 9 月 7 日,原告葛伟鹏向协议中提供的账户转入 6000 个 USDT。2018 年 9 月 8 日 原告葛伟鹏向协议中提供的钱包地址转 入 1 个 BTC。到期日截止后,被告并没有及时兑付原 告的 1 个 BTC 与 6000 个 USDT 及相关收益。被告便在 2018 年 10 月 8 日向原告葛伟鹏出具 《欠据》,并载明欠葛伟鹏人民币壹拾叁万元 整(130000.00),保证所欠全款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之前还清, 超期未还款项,违约金按照超期未还金额的每日 0.08%执行。

此后,被告王志兵陆续向原告支付宝转账 9 笔人民币,共计 4150 元,剩余款项并未偿还。

㈦ 中国禁止虚拟货币政策是什么

1)直接挑明USDT属于虚拟货币,不受我国法律保护。《通知》中第一条就明确将泰达币即USDT划入虚拟货币的范畴,同时指明虚拟货币并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为虚拟币提供“定价服务”也属违法,未来会被取缔。《通知》第二条规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可见,即便是只为虚拟货币做“定价服务”也被认定为一种非法行为,从而具备相应的法律风险。
(3)虚拟币交易“信息中介”模式,寿终正寝,不再灰色,已归于非法范畴。与“定价服务”相同,《通知》也明确将提供信息中介服务的行为认定为一种非法金融活动,肯定了违法性。
(4)境外交易所的境内人员,不能逃避法律责任。《通知》不仅认定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同时也规定对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5)涉虚拟币投资交易的合同无效,理由是违反公序良俗。《通知》指出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因为一旦该活动违反公序良俗,则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损失自行承担。
(6)加密资产概念,将成为“敏感词汇”,在本轮规制中被重点关注。《通知》第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可见,对于监管机构而言,加密资产等名词已经成为“敏感词汇”。
(7)重点打击罪名,由之前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逐渐向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类犯罪更迭。相较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通知》将相关虚拟货币交易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因此其重心逐渐向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这说明未来打击的虚拟币产业类型和业务类型均会有所变化,据此,飒姐认为DeFi业务可能会成为众矢之的。

㈧ 韩国知名虚拟货币交易所被查,该交易所存在哪些问题

韩国知名虚拟货币交易所被查

前段时间,韩国警方在一家虚拟货币交易所查获一起传销诈骗案。韩国知名虚拟货币交易所4日遭韩国警方突袭。据了解,这家虚拟货币交易所在短短9个月内非法募集资金高达1.7万亿韩元(约合98亿元人民币)。从去年开始,表面上提供比特币等主流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实际上以半年三倍本金的高回报吸引客户开设高价值账户,然后诱导账户持有人引入佣金高的新会员。

数字令牌交易容易出现新形式的非法集资和欺诈行为,因此投资者在做出相关投资决策时应保持警惕。在整治货币相关犯罪方面,韩国国家税务局3月15日宣布,已查获2416名通过虚拟货币手段隐藏资产的逃税者,并以现金或债权形式追回366亿韩元。

好了,以上就是本期所要分享的内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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