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是指未打印在纸上或印在金属上的任何货币,所以它是虚拟的,只存在于虚拟世界中。
腾讯公司Q币就是一种中心化的虚拟货币:由腾讯自行发行、管理,可通过微信支付、银行卡等方式充值、按1Q币/RMB比例购买,只能用来购买QQ平台的产品(如游戏道具)和服务,只能单向流通,既不能兑换现金,也不能进行转账交易。与此类似的还有网络游戏中的点券、直播平台的鱼丸、电商平台的金豆,均属于虚拟货币的范畴。一定程度上,这一类虚拟货币更像是“玩具”。
但从定义上讲,虚拟货币的范围最大,比特币也可以算是去中心化的虚拟货币,但和Q币、游戏点券有着本质的区别,比如不受任何中心化机构控制,可用于购买某些商品和服务,与法定货币双向兑换定等,所以比特币将比特币定义为加密(数字)货币更精准。所以有些国内证券行业的人士认为,虚拟货币仅指Q币这一类,并不包含比特币等加密(数字)货币。
二、数字货币
数字货币的定义分歧最大,但统一的部分是:一种以数字形式呈现的货币,而非纸币、硬币等实体货币,承担了类似实体货币的职能,但能够支持即时交易和无地域限制的所有权转移。
从字面地理解,它应该有两个特点、
1. 它是由数据生成的,以电子的形式存在的。
2. 它具有货币的功能,可以被用来交易,并具有一定价值。
它可以在区块链中运行,也可以是互联网中流通。严格来说,银行APP中的余额,从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数字货币。
数字货币是真实存在于数字世界的货币,不同于支付宝、微信、手机银行转账,这些都是基于电子账户实现的支付方式,本质上只是现有法币的信息化过程,这一类称为电子货币更为精准,但广义上也算在数字货币中。真正的(狭义)央行数字货币还处于研究阶段,未来将和现有法币同时使用,并将逐步取代现金。
三、加密货币
加密货币是基于某种加密算法创建的数字货币,所以称为加密数字货币更好理解。加密货币并非由任何中心化机构发行,理论上它不会受到政府部门干涉、管控的影响,目前币圈流通的比特币、以太坊、EOS等币种都是加密货币。
加密货币采用的分布式记账系统,共识机制由社区内大部分用户制定,对使用者有很好的隐私保护,但交易信息是完全公开透明的, 且交易规则不会被某个机构或个人擅自更改,受到所有成员的监督。
所以在区块链投资领域的各种币种,准确的定位是加密(数字)货币,大众所关注与探讨的数字货币,无论是关于比特币、ICO,还是各国央行关注探索的数字货币,其实质就是加密货币。
❷ 比特币突破48000美元,你对这种货币了解多少
对于比特币来说最近可以说又上新闻了,原因就是比特币突破了48000美元一枚,对于比特币来说我也是了解一些的,下面我就比特币这种虚拟“货币”介绍一下,以下的想法与看法仅代表我自己的想法和看法,仅供参考讨论。
问题分析对于比特币突破48000美元一枚这个事情,我个人还是抱冷静的态度,因为比特币未来可能还会大涨,但是这个投资产品并不适合我,所以我并不关注比特币增长到多少美元一枚,但是也奉劝网友们,如果想投资理财还是要找自己能承受的产品,不是什么东西涨的快就是什么东西好,所以对于比特币的问题,希望大家还是冷静对待,毕竟这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承受的东西,以上仅供参考。
❸ 目前中国有多少种虚拟货币这些虚拟货币在中国是否合法
在物质丰富的年代,金钱能买到自己想要的东西,充实生活,因此人们心中都有一个实现财富自由,走进美好人生的梦。这样的梦有很多,常常被利用,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上交易变得方便快捷,人们的理财思想也提高了,就会拿闲钱去投资,但银行利息低,基金不会选,股票水太深,总的来说就是收益不能够给贪婪的人诱惑。
1、没有被证监会、银保监会认可的金融交易平台是不合法的。随着区块链的概念被提出,虚拟货币开始盛行,在中国就有比特币、莱特币、瑞泰币等,这些虚拟货币的收益被吹得神乎奇乎,听了的人都会眼红,新生幻想,殊不知这只是一个庞氏骗局,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就会忽悠投资者请君入瓮,将投资者的资金骗进去之后就是一串数字,有的一买就狂跌,聪明的人还可以止损,有的买进开盘疯涨,投资者不断加入筹码,最终无法套现。
❹ 现在还有虚拟货币吗
作为虚拟货币的典型代表,比特币的大跌,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了相关产业。玩家身家缩水、矿机论斤卖等新闻层出不穷。由于投资者对于虚拟货币的投资,变得谨慎,市场处于低迷状态。玩家面对萎靡的市场,又看不到投资的希望,所以,难免会觉得虚拟货币没有未来。但是,同样有玩家在低调的进行抄底,认为比特币为首的虚拟货币,极具投资价值。
任何一种货币的本质价值,是其可以作为衡量其它事物的价值刻度,具有稳定性。而这里的虚拟货币,不是游戏币,而是如同比特币的数字加密货币,底层使用的是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信息不可篡改、匿名等特点。目前以比特币为首的加密货币,承担不了货币的属性。这样就下结论说没有价值,还不够公正。
在币圈里默认达成一种共识,就是比特币类似现实世界中的钻石。钻石的价值是商人赋予的,并获得了大家的共识,钻石可以象征爱情,具有了实用属性。开采钻石和黄金同样需要消耗大量的成本,但就是应为消耗了大量的成本,才确保了其内在价值的恒定,随随便便就可以获取的资源,很容易就发生通货膨胀。
2018年的下跌让投资者回归理性,其实有利于让币圈向规范化发展的,现在先不管数字货币真的有实用价值,这次的资本收割,让投资者进一步明白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币圈和互联网金融,让投资者看到有利可图,就不用思考地投资进去,吃亏的最终是自己,这个熊市能否让投资者认清币圈的本质,还是个未知数。不过币圈日后发展还是需要政府规范,还有平台和项目的正规运行,当然这个都有有资本的支持才可以让币圈有系统良性的发展下去。所以说,资本流出是比特币大跌的最大原因。
❺ 比特币是什么,它有什么用途吗
比特币是一种虚拟货币。比特币是一种P2P形式的数字货币。点对点的传输意味着一个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统。作用:比特币是一种网络虚拟货币,数量有限,但是可以用来套现:可以兑换成大多数国家的货币。你可以使用比特币购买一些虚拟的物品,比如网络游戏当中的衣服、帽子、装备等,只要有人接受,你也可以使用比特币购买现实生活当中的物品。完全去处中心化,没有发行机构,也就不可能操纵发行数量。其发行与流通,是通过开源的p2p算法实现。去中心化:比特币是第一种分布式的虚拟货币,整个网络由用户构成,没有中央银行。去中心化是比特币安全与自由的保证 。全世界流通:比特币可以在任意一台接入互联网的电脑上管理。不管身处何方,任何人都可以挖掘、购买、出售或收取比特币。专属所有权:操控比特币需要私钥,它可以被隔离保存在任何存储介质。除了用户自己之外无人可以获取。低交易费用:可以免费汇出比特币,但最终对每笔交易将收取约1比特分的交易费以确保交易更快执行。无隐藏成本:作为由A到B的支付手段,比特币没有繁琐的额度与手续限制。知道对方比特币地址就可以进行支付。跨平台挖掘:用户可以在众多平台上发掘不同硬件的计算能力。❻ 虚拟货币到底有价值吗
近段时间网上关于虚拟货币的讨论是越来越多,很多网友朋友们都对于这种虚拟货币并不是特别的了解,但是却听过很多关于虚拟货币的相关新闻报道。其中不少网友朋友们就向我们咨询到关于虚拟货币的相关事情,问的最多的就是虚拟货币究竟有没有实际价值?虚拟货币具有投资的价值吗?面对广大网友朋友们提出来的各种问题以及好奇,我们首先先需要了解一下什么是虚拟货币。“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知名的虚拟货币、腾讯公司的Q币,Q点、盛大公司的点券,新浪推出的微币,2013年流行的数字货币有,比特币、夸克币、质数币。”其实任何虚拟货币是没有实际价值的,因为虚拟货币并没有得到任何国家的认可,而且这种虚拟货币也只有在虚拟货币交易市场上才能得到实际性的交易,因此虚拟货币是没有任何投资价值的。
各位网友朋友们对于虚拟货币有什么自己独特的看法吗?请在评论区下留下您的发言。
❼ 虚拟货币是什么意思
虚拟货币的含义为:在网络上流通的,且没有实体非真实的货币,即可称为虚拟货币。且虚拟货币没有经过国家正规发行,不具有与货币相关的法偿性和强制性等属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尚不能作为普通货币在流通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第一条正确认识比特币的属性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❽ 辩护角度谈虚拟货币的“价值”
与其他国家不同,我国一直对虚拟货币持高压态度,且政策层层加码。2013年五部委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否定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将其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到2017年,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叫停虚拟货币ICO;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并表示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将追究相关境内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随后国内的交易平台或暂停中国境内新用户的注册并清退存量用户,或直接永久关掉了交易服务。
至此,笔者也认为,目前虚拟货币在国内已经终结。但与之相关的案件未来一段时间仍将高发。在相关案件的刑事辩护工作中,我们始终无法绕开虚拟货币“价值”的认定问题,往往需要对涉案的虚拟货币的“价值”进行举证及对其价格鉴定进行质证等工作。
下面我们以比特币为例,谈谈我们此类案件办理过程中,证明其“价值”来源的一些思路。
1 价值来源——“共识”和“信任”
我们的货币 历史 ,经历了实物货币到纸币,再到记账货币的变迁。何为记账货币?就是以数字记录方式确定归属和转移的货币,移动互联网时代,我们生活中早已习惯脱离实体钱包,只使用手机扫码支付,这种便利正是来源于记账货币的充分应用,我们之间的相互转账只是在彼此银行账户的数字上做加减法,整个过程就是一个双方记账过程。而这个记账的权利掌握在国家手中,由各个银行、三方支付机构和央行负责,央行拥有整个国家大账本的记账权,即“中心化记账”的方式,而我们之所以认为纸币及这些“手机中的数字”具备“价值”,是我们基于对国家的“信任”,是国家在这些“数字”背后的信用背书让我们达成了它们具备“价值”的“共识”。
同样,黄金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我们已经达成了其作为货币交换一般等价物的“信任”;钻石的价值,也同样是人们对其稀缺性及其背后的某种象征意义的达成“共识“”。所以, 价值的本质,其实是人们对特定物价值的“共识”和“信任”, 如果人们不对一个事物达成有“价值”的“共识”,那么很多我们认为“值钱”的事物,其实根本没那么“值钱”(包括钻石和国家发行的纸币)。
但纸币天然存在一个问题,无论是当年密西西比泡沫时期的法国政府,还是次贷危机和新冠期间的美国政府,都会出现无节制超发货币的现象,货币超发及经济危机往往引发通货膨胀,纸币大幅贬值。纸币之所以贬值,也正是人们对于政府发行货币的“信任”在大幅降低,而对于的黄金等物品“价值”的“共识”提升,进而金价上涨。虚拟货币鼻祖比特币诞生于2008年次贷危机后期的美国,在此背景下,针对主权货币的通胀问题,其被设计成“去中心化”和“总量恒定”等特性。
随着人们基于对这种“去中心化”虚拟货币达成“共识”,产生“信任”,虚拟货币才产生了“价值”。并随着达成“共识”、“信任”其“价值”的人越来越多,它们的价格也水涨船高。
以比特币为例,2009 年1月,中本聪挖出第一枚比特市时,市场对此新生事物非常陌生,无法形成对其“价值”的“共识”,所以,此时比特币的价格为0美元。2010年5月22日,美国人拉兹罗首次用10000个比特币购买了25美元的披萨(首次比特币交易,拉兹罗也是首次使用显卡挖矿的人),那么它的价值变成了0.0025美元。2013年4月,塞浦路斯发生经济危机,当地居民不信任迅速贬值的塞浦路斯镑货币,而纷纷抢购比特币,导致比特币价格飙涨8.8倍。当2013年11月比特币达到8000人民币阶段高点的时候,中国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发布,严重打击了人们对其的“信任”,比特币价格随之大幅下跌,同样在2014年,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平台MTGox破产,冲击了人们对比特币的“信任”,让其价格跌入熊市……此外,工作量证明、共识机制和最长链机制保证了比特币不可篡改,且每一枚币都可以追溯诞生及交易的 历史 ,具备不可伪造的特征。这些特征也增加了人们对其“价值”的”共识”。
所以,虚拟货币是基于人们对达成“共识”、形成“信任”的程度,而产生了其价值,并基于“信任”的程度大小,而直接影响其价格。
2 价值来源——“获取成本”
虚拟货币有两种获取发生——“挖矿”和“交易”。
先说说“挖矿”,以比特币为例,其原始产生就是由“矿工”、“挖矿”生成。“矿工”可以由身处全世界任何地点的任何人担任,“挖矿”是指“矿工”借助计算机算力,通过复杂的数学运算,求得方程式的特定解的过程,第一个求得特解的“矿工”能够获得新增“账本”的记账权,从而得到特定数量的比特币奖励。计算这个特定解的过程需要大量的运算,同时比特币在设计之初就被制定了一套规则,算力每过一段时间需要调整一次,这意味着挖矿的难度也在上升,也让成本(主要是显卡等硬件)大幅提高。
同时,随着挖矿所需要的算力提高,挖矿难度增大,个人能挖到比特币的概率越来越小,也就逐渐发展出规模化的矿场,也就是聚合n多台矿机的算力一起挖矿,挖矿从个人挖矿转变为矿场或矿池,一个矿场的成本有:建设成本、设备成本、维护成本(包括店里成本和人工成本)、网络成本等。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价值就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那么虚拟货币的挖矿过程,同样投入了具体的(劳动力)“成本”,并且这个“成本”可以量化为具体的(虚拟货币)商品价格。早在比特币诞生的2009年,一个叫“新自由标准”的用户,就在比特币早期论坛上提成通“生产成本”计算比特币价格的方法。他认为一枚比特币的价值计算方法应为:计算机运行一年所需要的平均电量是 1331.5 千瓦/时,乘以上年度美国居民平均用电成本0.1136美元,除以112个月,除以过去30天里生产的比特币数量,最后的结果除以1美元,得出1美元=1309.03比特币的定价结论。
至于“交易”的获取方式,无论是直接使用法币交易,还是使用法币兑换虚拟货币后再进行交易的方式,只要最终能够与法币达成某种“汇率”的自由兑换,它背后自然存在确定的价值。
如我们在 《谈虚拟币诈骗案件的辩护要点》 文中所述,实务中我们需要区分非主流货币中的特殊币种,通常所称的类主流币(山寨币),他们在技术模式上与主流币有很多雷同的地方,有自己的真实项目、基于区块链底层技术、按照其白皮书的规划执行,常见的山寨币有EOS、BTM。针对这类涉案虚拟币。在实际辩护中,我们应当重点证明这些 虚拟币符合流通性,与主流币或者法定货币能够自由兑换的特征 。
我们前年承办的浙江某虚拟币诈骗案,工作重点就是放在搜集其在境外某交易平台能与比特币自由兑换的证据材料,即证明该类非主流“山寨币”可以与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虚拟货币进行交易,最终能够变现成法币的特征,证明其具有财产属性。
此外,如无法达到上述标准的虚拟币,一般属于空气币和传销币。空气币,顾名思义,就是在实际发展中,没有任何产品或业务落地,单纯发币圈钱跑路而已,如已经跑路的英雄链、超级明星、太空链等等。传销币,则是打着区块链之名,行传销之实的货币,如此前轰动一时的深圳普洱币等,我们也在 《谈虚拟币传销案件的辩护要点》 一文对传销币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论述。
由于区块链的“新 科技 ”外衣,加之其虚拟属性,导致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对其价值真实性的判断存在严重误区。我们认为,比特币为代表的主流虚拟货币去中心化,没有发行政府及权威机构做信用背书,且交易价格波动巨大,并不具备货币属性也不宜作为货币使用。但其本质上仍属于一种特殊商品,应定性为一种无记名的有价证券,这不仅于民法层面拥有充分的物权理论支撑,同时也能被进一步解释为《刑法》第92条所规定的“财产”,所以,针对该类型的网络诈骗,从鱼龙混杂的“币”中,区分出主流虚拟币以及可以流通的“山寨币”,是对抗诈骗指控的有力辩点。
3 价值来源——司法认定
1、十部委《通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改变了主动民事判决中“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方向,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定虽受政策影响大,但尚不明确。
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则彻底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随后内蒙古、云南、安徽等省份及相关机构,先后发布了12条打击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的监管政策,这也同时改变了很多民事判决对“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
此前,北京海淀法院在王铁亮诉火币网一案判决中认为,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进行比特币的投资和交易,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交易风险,双方缔结的 合同有效 ,虚拟币交易合同 不属于合同无效 的法定情形。
2018年10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在陈国贵与浙江亿邦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判决中也认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 并未禁止 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 未禁止 买卖比特币“挖矿机”。故原告陈某主张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 合同合法有效 。且而交易中的买家不属于消费者,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不能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十部委《通知》发布后,多地法院的案例开始基于“公序良俗原则”认定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如北京东城法院在“勤某公司诉云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判决中认为: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挖矿”本质上属于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投资者须自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从行为效力上看,“挖矿”活动电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多台“矿机”日均耗电量极大,且生产交易环节威胁国家金融安全, 社会 稳定衍生风险突出,已经成为一种投机性工具, 与《民法典》“绿色原则”精神相悖,属于行政法规禁止投资的淘汰类产业,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合同 ;从责任负担上看,比特币“挖矿”活动中出现的政策风险、技术风险及由此引发的投资损失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因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故相关损失后果亦应由各方自担 。
同时各地法院关于虚拟货币的认定也并不明确。
在(2018)浙11民终263号丁建强、陈映光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因本案的虚拟货币非我国规定的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当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由于案涉标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该标的物的交易行为亦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认定因案涉合同无效。
2020年5月《民法典》颁布后,多地法院一改先前对于虚拟货币不予保护的态度,基于民法典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要求,很多法院都采取认定虚拟货币合同有效的司法裁判。如2021年5月济南中院在(2021)鲁01民终3796号中对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予以认可。在该案中,法院认为所设虚拟货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具备了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涉案的公民的合法虚拟货币财产权益依法给予法律保护。
虽然主流裁判规则如此,但综合全国近几年的判决来看,对于虚拟货币交易合同是否有效的裁判标准并不统一。笔者认为,正是近年来国家对于虚拟货币投资一直持严厉态度,并频繁升级的监管政策,司法裁判才会短期内做出截然不同的判例,更把其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告,未来人民法院对虚拟货币纠纷案件也会更多的减少虚拟货币财产保护,需要公民自担风险。
2、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在司法实务中,虽然刑事领域对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仍存争议,但早在2017年七部委《公告》发布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浙10刑终1043号判决中即有认定:被害人金某付出对价后得到比特币,不仅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也代表着被害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应当受刑法保护。因此被告人通过互联网窃取了被害人的比特币后,再将其售出所得款项计人民币20余万元到了其个人的银行帐户,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020)粤0304刑初2号判决认为,以太币在中国境内岁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个,但其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其所有者能够对持有的货币进行管理、通过特定方式进行支付、转移且能够使用货币公开进行交易,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属于刑法上的“财物”。
2013 年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所以被害人的账户信息变动详情可由代币交易平台出具证明。除此之外,刑事案件处理中还存在以当地物价局出具的比特币《价格鉴定结论书》为其价值依据,如“武宏恩盗窃案” (2016)浙10刑1043号,及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出具的虚拟货币价格证明,如“胡志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东刑初字第1252号。
所以在众多刑事判例中,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具备“价值”,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本文作者|郑夏律师,中南 财经 政法大学硕士,,曾任职检察院、政府办等部门。先后获无锡优秀专业律师(刑辩类)、无锡市名优律师培养对象(优秀骨干律师)、无锡优秀律师团队(2016、2018、2020)、无锡律协优秀个人会员(2018、2021)、首届华东律师辩论赛优秀辩手、无锡优秀专业案例、江苏产业人才培训优秀讲师等荣誉。
❾ 数字人民币来了,会给生活带来什么样的变化
数字人民币来了,会给生活带来什么样的变化?
数字人民币具有着国家背书、由法定的偿还能力,同比特币等等加密货币有着本质的区别。由于数字人民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的法定货币,而比特币等加密货币仅仅是一种虚拟资产,不享受由任何的信用担保且其价格随着市场的涨跌而有所波动。需要注意的是,数字人民币再去了双层的运营体 系,中国人民银行将不会对社会公众直接发行数字人民币,而是需要公众向指定的机构进行兑换才可以。
除此以外,数字人民币的兑换机构需要1:1向中国人民银行缴纳准备金,换句话说也就是兑换机构需要缴纳的准 备金率为100%。
数字人民币的特点
:
1、双离线支付:像纸钞一样实现满足飞机、邮轮、地下停车场等网络信号不佳场所的电子支付需求;
2、安全性更高:如果真的发生了盗用等行为,对于实名钱包,数字人民币可提供挂失功能;
3、多终端选择:不愿意用或者没有能力用智能手机的人群,可以选择IC卡、功能机或者其他的硬件;
4、多信息强度:根据掌握客户信息的强度不同,把数字人民币钱包分成几个等级。如大额支付或转帐,则必须通过信息强度高的实名钱包;
5、点对点交付:通过数字货币智能合约的方式,可以实现定点到人交付。民生资金,可以发放到群众的数字钱包上,从而杜绝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的可能性;
6、高可追溯性:在有权机关严格依照程序出具相应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进行相应的数据验证和交叉比对,为打击违法犯罪提供信息支持。即使腐败分子通过化整为零等手段,也难以逃避监管。
❿ 关于虚拟货币的法律规定
虚拟财产目前不受法律保护。社会中的货币只是一种方便经济交流的特殊商品,是由国家特殊机构来发行的。而且,货币是不能乱发行的,如果流通的货币和国家的经济总产值比例失衡,就会可能导致两种后果之一:通货膨胀或经逗仔锋济危机。国家每年都会对经济的总产值进行宏观调控和评估,由此来决定下一年的货币发行量,以维持国家的经济平衡。
一、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知名的虚拟货币如网络公司的网络币、腾讯公司的Q币,Q点、盛大公司的点券,新浪推出的微币(用于微游戏、新浪读书等),侠义元宝(用于侠义道游戏),纹银(用于碧雪情天游戏),2013年流行的数字货币有,比特币、莱特币、无限币、夸克币、泽塔币、烧烤币、便士币(外网)、隐形金条、红币、质数币。全世界发戚码行有上百种数字货币。圈内流行"比特金、莱特银、无限铜、便士铝"的传说。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
二、网络虚拟货币大致可以分为二类: 第一类是大家熟悉的游戏币。在单机游戏时代,主角靠打倒敌人、进赌馆赢钱等方式积累货币,用这些虚拟游戏数据购买草药和装备,或在某些特殊游戏场次作为计分单位,以增加游戏乐趣,是玩家级别的一种体现方式。但只能在自己的游戏机里使用。那时,玩家之间没有“市场”。自从互联网建立起门户和社区、实现游戏联网以来,虚拟货币便有了“金融市场”,玩家之间可以交易游戏币。
第二类山晌是门户网站或者即时通讯工具服务商发行的专用货币,用于购买本网站内的服务。使用最广泛的当属腾讯公司的Q币,可用来购买会员资格、QQ秀等增值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