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经济日报:炒作虚拟货币终将一场空,投资虚假货币有何风险
首先,虚拟货币是不被国家承认的,也就是说这一部分货币的最终成交价格是由市场上极小一部分人说了算的。那在这种情况下,虚拟货币的价格就不会特别的稳定,而对于我们普通的投资者来说,风险是非常大的。说的直白一些,其实这些虚拟货币的价格是涨是跌,完全是由背后的人来进行操控的,而我们普通的投资者就像是跳梁小丑一般,最终只能够被他人宰割。
总而言之是不建议大家去炒作这种虚拟货币的,我们如果有多余的闲钱是可以拿来投资的,但是一定要去投资那一些国家法律能够保护到的理财项目。像这种虚拟货币就完全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在购买了之后后如果一旦出现亏损或者是被骗的话,那我们也只能自认倒霉了。
❷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刑事风险(转载)
2021年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名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通知明确了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及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定性,明确指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盛行,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洗钱、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笔者认为,虚拟货币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组织者存在巨大的刑事风险。
一、《通知》对虚拟货币法律地位和相关业务活动的定性
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是交易的媒介,其本身并无价值。之所以被人们普遍接受是货币所代表的财富,而这种直接对应关系,是因为有政府的信用担保。而虚拟货币的发行主体并不是主权国家的政府,也没有国家信用的担保,不具有财富载体的法律地位。
(一)明确了虚拟货币的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对相关行为的定性。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或虚拟币之间的兑换、买卖,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
(四)相关交易活动,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这里包括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二、对虚拟货币交易及相关业务的打击力度
虚拟货币的发行,没有政府的信用担保,容易成为财富掠夺的工具;虚拟货币的炒作,容易被操纵,造成广大“投资者”巨大损失,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由于虚拟货币的匿名性,通过交易可以随意漂白资金的原始来来源,达到洗钱的目的,助长相关犯罪活动。
从国家层面上看,虚拟货币的热炒,已经威胁到国家的金融安全、人民群众的财富安全和 社会 稳定,必然会遭受全链条行政干预和刑事打击。
(一)在原始取得环节,严厉打击“挖矿”
2021年9月,11部门联手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发布,发改运行〔2021〕1283号《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通知》要求,明确区分“挖矿”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界限,要从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等基础数据,梳理排查存量项目与在建新增项目。严禁新增项目投资建设,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用电报装和用能。严禁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金融支持。从电力供应,财税支持和金融服务角度,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
(二)交易与兑换环节,严格禁止,依法取缔
1.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严禁制作、发布和代言虚拟货币的相关广告
2.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禁止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
3.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不得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三)涉及虚拟货币相关活动的刑事风险
公 安机关将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
可见,随着虚拟货币的热炒,不断积累着金融安全风险, 社会 稳定风险和 社会 财富的风险,对相关行为的刑事打击已经在路上,刑事风险陡然上升。
三、虚拟货币交易及相关业务可能涉嫌的罪名
涉及虚拟货币的相关业务活动中容易涉及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是司法机关重点打击对象。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投资经营虚拟币的名义,拉人头,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虚拟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二) 集资诈骗罪,在虚拟币业务中,虚构挖矿,或者组建平台等活动,吸收不特定的人的资金后,肆意挥霍,导致资金不能返还,或者携款逃避,或者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数额达到10万元的,则构成犯罪 。
(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投资“挖矿”为由,或者组建虚拟币交易平台等,向不特定的公众公开宣传,许诺一定期限内,获得固定收益的,如果吸收的金额达到人民币20万元,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就会构成犯罪。
(四) 诈骗罪,以推销某虚拟币的投资套餐为由,或者利用非法设立的虚拟货币投资交易平台,通过控制交易活动,虚构行情,修改交易数据和交易价格,直接进行“割韭菜” 。
五)非法经营罪,通常是方式有。组建虚拟货币的交易盘,或者作为国外虚拟货币交易盘的代理,以期货交易的方式,组织投资者进行买涨买跌的交易活动,收取手续费。
(六)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 社会 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买卖虚拟货币进行形式转换的行为。
目前,利用虚拟货币跨境兑换,将犯罪所得及收益转换成境外法定货币或者财产,是洗钱犯罪新手段,虽然我国监管机关明确禁止代币发行融资和兑换活动,但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采取的监管政策存在差异,通过境外虚拟货币服务商、交易所,可实现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自由兑换,虚拟货币被利用成为跨境清洗资金的新手段。
(七)开设赌场罪,主要集中于为赌场提供人民币与虚拟币的兑换环节,根据刑法的共犯理论,而涉嫌开设赌场罪。通常是行为人明知某 游戏 平台为网络赌博平台的情况下,仍向平台申请做虚拟 游戏 币兑换代理商,为网络赌博人员提供买卖虚拟币及资金结算服务。
网络虚拟货币虽不能完全等同于货币等传统意义上的财物,但在特定的场合下,行为人可以通过对虚拟货币的占有实现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因此以虚拟货币为对象的诈骗行为,同样可能危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具有相当的 社会 危害性,也应当作为犯罪予以惩处 。
虚拟币受法律保护吗虚拟币盗骗算不算犯罪
第一,虚拟币,比如 比特币 等,或者一些 游戏 、网络货币,如QB,某 游戏 金币等都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只要个人合法取得,就受到保护
第二,国家所禁止的交易,特指在国内禁止炒作、交易该虚拟币。但是禁止交易不代表该虚拟币本身违法或者没有价值
举个例子:例如比特币,我国拒绝承认任何区域链块币,也禁止交易和服务,但是这不代表比特币本身没有任何价值,在国际交易体系中,比特币在部分地区是获得认可的,而且也有对应的价值尺度
当他人盗窃比特币或者骗取比特币时,国家依然会按照盗窃罪或者诈骗罪论处,金额需要核定。
目前我国禁止的是虚拟币的交易、定价等,但不是禁止虚拟币本身的价值和持有,只要该币不被定义为非法,那么就是合法的
同理, 游戏 货币同样被认定为合法财产,只是国家禁止其交易而已,而不影响因对虚拟货币侵害而导致的相应法律责任.
虚拟货币 交易平台上线交易的虚拟币种涉嫌传销是什么罪
可能会涉及非法集资以及传销等相关刑事犯罪。
(1)目前没有法规对交易平台进行规范,但是交易平台也应尽到审核义务,例如,在上线交易各种网络虚拟货币时,应审核该币是否为基于 区块链 技术的网络虚拟货币。
(2)如果交易平台明知上线交易的币种涉嫌传销,但为了收取提成,还为该币种提供交易服务,推动其发展,一旦该币种被认定构成传销,交易平台或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3)同时,虚拟货币交易机构的账户上存储了客户大量资金,但是,各家网络虚拟货币交易机构并无获批吸收公众资金的资格,这使得交易机构面临非法集资的潜在风险。
2017 版《互联网传销识别指南》 ( 以下简称《指南》 ) ,列举了虚拟货币和传销货币的几种区别:
(1)从发行方式上看,虚拟货币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它依据特定算法,是 去中心 化的发行方式;而传销货币则主要由某个机构发行,并且采用拉人头的方式获利;
(2)从交易方式上看,虚拟货币是市场自发形成的零散交易,形成规模后逐渐由第三方建立交易所完成交易,而传销货币则由某个机构自己发行,并且自建平台来进行交易;
(3)从实现方式上看,虚拟货币本身是开源程序,而传销货币的开源是完全抄袭别人的开源代码,且没有使用开源代码来搭建程序,其本质跟 Q 币一样是可受网站控制的。
一、虚拟货币平台涉嫌诈骗的行为通常出现在两个环节,一是发币环节,二是交易环节。
其一 在发币端,应审查平台发行的虚拟货币是否具有真实的价值属性。
一般而言,虚拟货币作为一种数字资产,鉴别其是否具有价值真实性的关键在于虚拟货币是否具有去中心化的流动性,即虚拟货币的存在以及流动是否依赖于中心化的平台本身。
如果是基于以太坊、波场等主流区块链技术开发的虚拟货币,其本身是具有去中心化特征的,这类虚拟货币在上链后可以和所有主流虚拟货币进行币币交易;如果平台发行的所谓虚拟货币并不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开发,虚拟货币本身可能只是一行程序代码,且虚拟货币无法脱离平台进行流动,则这类虚拟货币只能称之为“平台币”或“空气币”,在平台服务器关闭后,这类虚拟货币也将随之消亡。
实务中,如果平台发行的是没有任何实体价值或服务支撑的,且并非基于区块链技术开发的虚拟货币,那么可能会因为提供了不具有真实价值的商品或服务而被认定为采用欺骗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进而认定为构成诈骗罪。
其二,在交易端,应审查平台在交易过程中是否具有操纵、控制虚拟币价格的行为。
虚拟货币的交易应当是完全的市场行为,其价格的涨跌完全由市场决定。如果人为干预甚至完全控制虚拟币的价格,则市场定价机制完全失去意义。实践中,平台操纵、控制价格也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平台方通过技术人员修改后台参数,设定交易价格的上限和下线,即以划定价格交易区间的方式控制币价的涨跌幅。
第二种情况,平台方通过技术人员修改后台数据,直接修改虚拟币价格,完全掌控虚拟币价格的上涨与下跌。
笔者认为,两种情况都存在操纵、控制币价的因素,但在定性上应当加以区分。第一种情况下,平台并没有直接控制虚拟币的价格,只是仿照股票交易市场的涨跌幅机制,为虚拟币价格设定了涨跌幅。从主观方面考量,平台要求技术人员这样做的目的,通常是为了维护币价的稳定,防止由于非理性的投机行为导致虚拟货币价格暴涨暴跌,进而导致平台崩盘。这种情况下,平台方控制币价涨跌幅的行为并不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是为了维持平台运营的稳定性,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而第二种情况则不同,平台直接控制虚拟币价格的行为,导致了市场博弈行为对价格涨跌影响的完全失效,虚拟币完全由平台定价。如果平台方滥用这一技术手段,可能导致平台通过“先拉盘、后砸盘”的操作方式,造成表面上投资者因市场“熔断”而大面积亏损的假象,事实却是平台实控人非法占有了这部分“亏损”。这种情况下,平台方要求技术人员操纵价格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可能认定为诈骗罪的。
一般而言,平台实控人发币及经营平台的目的如果是为了平台的持续经营,则其取得的资金应当是大部分用于平台的持续运营,少部分按照既定规则用于分红。因此,“经营性”用途应认定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这一观点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中:“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因此,“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通常不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如果资金为平台实控人直接占有后,并没有投入平台运营或只有少量资金用于运营,绝大部分被实控人用于挥霍、奢侈性消费或为了实现资金占有而进行了非法转移,则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资金用途、去向的审查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如果是大部分用于经营,存在小部分奢侈性消费的情况,也不应以偏概全地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
综上所述,技术人员由于参与到了虚拟货币平台从发币到交易再到收益分配的多个环节,其客观行为、主观故意均会对案件是否构成诈骗的定性产生影响。辩护人应当从技术服务的多个角度切入,结合案件的证据材料,综合判断案件整体上是否构成诈骗罪。 如案件不构成诈骗罪,则应当审查案件整体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或非法经营罪,审查技术人员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其他犯罪。
❸ 国家打击虚拟货币名单
国家对于虚拟货币的非法行动持严厉打击的态度,但并没有明确的名单。
一、有关会议精神
7月30日,人民银行召开2021年下半年工作会议,会议指出推动平台企业金融业务规范发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非法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决策部署,约谈从事金融业务的头部平台企业,督促其全面落实金融监管、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关要求,深入开展自查和整改。
二、什么是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是在虚拟空间中特定社群内可以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货币。它具有基本的交易媒介和记账单位的货币功能。
虚拟货币大致按照其流通特点,可以分为三类:
1、与实体货币无关,只可以在封闭的虚拟环境中使用,通常是网络游戏中的货币。
2、只可单向兑换,通常只可以在虚拟环境中使用,有时候也可以购买实体商品和服务,如Facebook Credits、Amazon Coin。
3、双向兑换,有买入价和卖出价,跟货币相同,包括由发行机构发行的,如比特币、莱特币、以太坊等属于此类,媒体多以"虚拟货币"一词指称。
三、为什么要打击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作为灰色地带,会为非法跨境转移资产、洗钱、金融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渠道,严重扰乱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金融制度等,给市场主体和监管部门辨识、规范金融市场风险,维护金融系统稳定性带来了新的风险和不便。
所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交易炒作活动扰乱经济金融正常秩序,滋生非法跨境转移资产、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风险,已经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现在必须被严厉打击。
❹ 一场风暴,将加密货币打到了谷底,虚拟货币都存在哪些风险
如果是传统的普通货币,在交易的时候会被转到指定的账户上面,而且在开通账户的时候也是需要实名认证才可以办理的。但是虚拟货币就不一样了,因为虚拟货币本身是在网络上面进行交易的,所以在交易的过程当中也就没有太多的限制。虽然有一部分的虚拟货币,在交易的时候是要求进行实名登记注册的,但是这些注册的信息并不一定是真实准确的,而且客户的真实身份也是没有办法去进行辨别。也就是说在整个交易过程当中是可以去隐藏交易者身份信息的,这其实就是比较明显的一个风险了。
实际上很多的虚拟货币平台都是需要我们把资金存到该平台上,然后才能够进行交易的,不平台为了吸引别人的眼球,往往会提供很多的优惠条件,然而有一些平台确实会存在很大的风险。比如说某些平台会直接卷钱跑路,甚至连平台的高管都会失踪,这样一来最后吃亏的还是普通老百姓。
❺ 警惕虚拟货币犯罪的新趋势,筑起安全防护墙
2021年以来,投资虚拟货币暴富的神话刺激了大量投机者。随之而来的是泡沫加速破裂,空气币被热炒,暴涨暴跌成为常态,越来越多参与者开启高杠杆交易,风险巨大。
与此同时,这一领域时刻都有新技术出现,元宇宙、NFT、链游、DeFi等区块链领域“新概念”频频爆火,为网民展示了“新风口”,不法分子也跟风转换套路,利用新兴概念的噱头行骗。那么当大家看到、听到以下类似的话语时,要格外注意,谨防被骗子“套路”。
稳赚不赔,一夜暴富不是梦
不法分子利用人们“一夜暴富”的心理,以“低风险高收益”作为诱饵,声称可以低买高卖虚拟货币“搬砖套利”、租赁矿机挖矿“躺赚”收益、投资xx币“稳赚不赔”,其实质都是操作虚假后台,控制价值涨幅,最终圈钱跑路。
钱包空投,亲测收到xxxx
不法分子通过网络钓鱼,发送空投信息实施诈骗。空投骗局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在空投活动时引导受害者填写钱包私钥,目的是盗取受害者钱包中的币。另一种是虚假空投,一般是为了聚集用户,再用聚集的用户变现。
云养宠物,会获得巨额回报
不法分子打着“云养xx”的旗号,设置典型的“躺赚”陷阱,其本质就是“互助盘”的庞氏骗局模式,受害者用虚拟货币购买饲料等虚拟资产云养宠物,等待“虚拟宠物”升值,当项目平台突然关闭时,投资者的资金将无法提现。
DeFi革命,颠覆未来
DeFi,即去中心化金融,通常是指使用基于区块链上 的 智能合约创建的DAPP(去中心化应用)来实现传统的金融功能,比如交易、借贷、抵押、保险等。有不法分子发行空气项目,再为项目披上DeFi的外衣,实行诈骗。
去中心化的项目收益100%
去中心化本是区块链的特征之一,原意为“消除垄断,人人都可以成为中心”。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假借“去中心化”的概念,喊着“金融革命”“人人都有机会”“分众时代到来”的口号,表面去中心化项目,实则传销。
NFT是下一个风口
有不法分子打着NFT的幌子,引诱投资者入局,以此实施诈骗,或利用NFT传销、伪造NFT等方式,进行非法犯罪活动。
元宇宙,互联网下一个风口
2021年被看作“元宇宙元年”,10月末Facebook宣布改名“Meta”并宣布布局元宇宙业务,元宇宙概念被热炒。“元宇宙课程”“元宇宙炒房”“元宇宙链游”层出不穷,不法分子借机打着元宇宙的旗号,实施击鼓传花式的金融骗局。
边玩 游戏 边赚钱
随着元宇宙成为市场热点,不法分子借机炒作“元宇宙链游”,扬言“玩 游戏 就能赚钱”,然而许多区块链 游戏 的本质就是网页 游戏 ,开发成本很低,其实质为披着链游外衣的庞氏骗局。由于涉及虚拟货币结算,其本身或已涉嫌非法集资或金融诈骗。
交易平台正在清退,请您配合我们的操作
2021年底,各大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全面清退。有不法分子假冒交易所平台、公检法等机关工作人员,以“交易所清退大陆账户”或“账户异常操作”等名义,要求受害者配合“查验资金”,实则转移受害者资产,实施诈骗。
你涉嫌洗黑钱,需要开通数字人民币账户
2021年下半年,数字人民币逐渐走进大众视野,然而其支付隐私性强、钱包转账金额大等特点却被不法分子利用。有不法分子假冒“公检法”,通过打电话等方式告知受害者涉嫌洗钱等违法行为,诱导其开通数字人民币账户,最终转移受害者资金。
结语: 随着国内对虚拟货币相关产业的监管持续升级,监管部门动作频频,相关政策密集出台。小安特别提醒,相比传统金融工具,虚拟货币市场尚不成熟,投机性强、炒作性高、波动性大,导致操控价格、虚假交易、平台跑路等事件时有发生。面对虚拟货币的市场乱象,监管趋严是大势所趋,同时也需各方合力以降低风险。从消费者的角度而言,增强自身风险意识,不参与、不轻信,才是长远之道。
❻ 虚拟货币涉及的罪名
法律分析:
与虚拟货币犯罪相关的罪名,主要有以下几种:
1、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虚拟货币为名进行融资时很有可能发展为传销形式
2、诈骗罪
3、走私贩卖毒品
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比特币交易平台经营者很可能触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许多经营者运营比特币交易平台,但并不具备相应资质或经过相应部门审批,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资金,导致大量资金的进驻,形成一个巨型的“资金池”,很可能导致平台经营者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5、 洗钱罪
7、 开设赌场罪
虚拟货币的兴起为“线上”的互联网赌博提供了便利的条件,犯罪分子只需建立网站就可将世界各地的赌徒聚集到一起,网络赌场的出现为打击赌博行为带来了巨大的困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衍生问题:
如何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❼ 虚拟货币的支付路径被切断,会造成哪些影响呢
对央行而言,虚拟货币交易投机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滋生了非法跨境资产转移、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风险,严重侵犯了人民财产安全。银行、支付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比特币风险防范通知》、《钱币发行融资风险防范公告》等监管规定,认真履行客户识别义务,不得提供开户、注册等产品或服务。相关活动的交易、清算和结算。同时,央行相关部门指出,各机构应全面识别虚拟货币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商的资本账户,及时切断交易资金支付环节;分析虚拟货币交易投机活动的资金交易特征,加大技术投入,完善异常交易监控模型,有效提高监控和识别能力;完善内部工作机制,明确分工,强化责任,确保相关监控和处置措施落实到位。
邮储银行在公告中表示,将继续加强对支付交易的风险监控,一旦发现上述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有权采取暂停账户交易、注销账户等控制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银行在一份声明中表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其在银行的账户充值、支取虚拟货币交易资金、买卖相关交易充值代码等活动,不得通过其账户转移相关交易资金。支付发布声明称,坚决不开展任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不提供任何辅助技术服务和能力。发现任何虚拟货币交易,立即停止相关支付服务,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❽ 广西破获一起虚拟货币网络传销案,涉及2.3亿多元,网络传销有哪些危害
广西破获一起虚拟货币网络传销案,涉及2.3亿多元,网络传销可能会带来严重经济危机或者是扰乱了国家金融市场等问题。
对于网络传销手段,我们要摸清门路,减少网络传销迫害。如果身边有类似案例,积极向相关部门举报。
❾ 台湾诈骗,钱怎么转移
首先是收款环节:买卖、租借银行卡收取诈骗资金。犯罪分子主要通过购买、租用他人实名开立的银行卡、支付账户收竖胡取被害人资金。据公安部门通报,2021年1至11月,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37万起,打掉涉“两卡”违法犯罪团伙3.9万个,涉案银行卡全部为实名开立后非法买卖。
二是转移环节:账户层层嵌套、资金多方划转。诈骗分子为躲避公安机关止付、冻结措施,往往快速转移涉案资金,目前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通过境内“水房”(洗钱团伙)实施转移。境内组建洗钱工作室专门从事诈骗资金转移,形成境外人员实施诈骗、通过聊天软件指挥境内“水房”快速转移洗白资金的黑色产业链。二是“跑分平台”拆分交易。资金通过“跑分平台”等非法支付平台进行大量拆分,转移至普通群众受高额利诱实名开立的银行卡、支付账户。三是利用虚拟货币转移赃款。诈骗分子通过购买虚拟货币向境外转移涉诈资金,查控难度大。
最后是变现环节:资金跨境转移变现。为规避打击,诈骗分子通常隐藏在境外,通过地下钱庄将境内的诈骗资金转移出境完成变现。一是刷卡取现。雇佣境内“车手”在银行ATM取现后非法走私出境,或者通过非法改装移机境外的POS机刷卡取现。二是虚构交易。构造虚假交易实现诈骗资金跨境转移,如签订虚假贸易合同,或者购买游戏点卡、充值卡等虚拟商品后转卖完成变现。三是跨境“对敲”。通过地下钱庄境内交割人民币、境外交明纤哪割外币等方式,实现诈骗资金跨境转移。
在电信网络诈骗形势严峻背景下,人民银行加强顶层设计和工作部署,联合有关部门印发《电信网络诈骗和跨境赌博“资金链”治理工作方案》,提出29项具体激码工作措施,提升打击治理工作的整体性、系统性;出台《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强化收款条码管理,重拳打击“跑分平台”;推动出台《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对参与电信网络诈骗、为不法分子提供便利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严肃处罚。
人民银行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全力协助公安机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持续压实金融机构风险防控责任,推进行业风险整治,促进跨机构、跨市场、跨部门的风险共享和协同处置,构建全链条齐抓共管格局,织密金融风险防控网,牢牢守住人民群众的“钱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