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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挖矿代理

发布时间:2023-08-24 14:51:51

① 什么是虚拟货币挖矿

虚拟货币挖矿是区块链公有链系统以及之上运行的各种应用为实现去中心化运行和系统集体维护而实施的经济激励。

区块链公有链系统以及在之上运行的各种应用都是去中心化运行的,没有一个中心机构来负责系统和应用的运营维护,因此就需要吸引更多的主体来参与系统和应用的运营维护,由此就不得不实施相应的经济激励。但一个去中心化系统,并没有也不应该有单一主体付出资源来构建这个系统,因此区块链公有链系统以及在之上运行的各种应用就发行了各种虚拟货币来激励参与之体。

比特币系统的pow是激励所有参与者共同计算一个单向函数,最先找到运算结果的人就可以获得相应的比特币,作为系统去中心化运行和维护的激励。

以太坊2.0的POS是根据参与者锁仓额度的比例,按概率获得出块权,获得出块权的节点获得相应的以太币作为激励。

DEFI系统的流动性挖矿也是这个原理,根据参与者所贡献的份额,按照相应比例获取DEFI系统应用的收益,以作为激励。

看来你不是很了解,挖矿就是猜密码 游戏 ,假定你家有个密码锁6位,那要猜到你家门锁的密码就是一直试试一百万次总有一次是对的。这一百万次让计算机来试就是挖矿,算出虚拟货币的密码,一台计算机算的太慢就在网上组个群大家一起来算这就是矿池,然后算出的密码分到的钱再根据大家的贡献来分成。现在知道了吧,用这种土办法用计算机去算密码很费电的,所以国家要阻止这种行为。

数字货币中的质押挖矿是什么意思和比特币挖矿有什么区别

质押挖矿可以理解成生活中的放在银行的活期存单,比如CellETF(celletf.io)的挖矿,而比特币挖矿简单来讲就是全网矿工一起来做一道题目,谁先做出来,谁就会得到比特币奖励。

③ 租赁虚拟货币矿机,集资购买算力份额不但是骗局,还是违法

是不是听说过有人拿计算机“矿机”挖虚拟币赚了大钱?是不是有人鼓吹租矿机挖矿,月入几万?有没有人向你推销虚拟币矿机,甚至让你集资投资购买算力?

碰到这种说法千万别上当。虚拟货币“挖矿”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首先我们来看看,什么是虚拟货币“挖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

虚拟货币挖矿的过程可不是免费的,而是一个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很大的过程。

简单来说,就是挖矿的过程计算机要耗电,而且非常耗电。这个耗电的过程,归根究底就是烧煤、烧石油发电的过程。

而且大量矿机疯狂运算才能产生虚拟货币,因此耗能极大。

关键是,这个过程对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 科技 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完全与节能环保、减碳的趋势背道而驰。

除了造成大量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违背新发展理念,不利于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虚拟货币挖矿还很容易造成数据泄露或感染病毒,容易引发网络安全问题。

更危险的是,虚拟货币挖矿还很容易变成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 社会 秩序的问题。虚拟货币往往成为洗钱、非法转移资产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更有犯罪团伙通过向 社会 公众推销购买虚拟货币“挖矿”设备,或以租赁“挖矿”算力为由,吸引投资者购买算力份额,骗取居民个人钱财。

目前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已被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属“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范畴。不仅如此,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

因此如果还有人建议你进行虚拟货币挖矿,因此赚钱、理财,你应该坚定不移地说不!

④ 虚拟货币挖矿是什么意思

虚拟货币挖矿一般是指获取比特币的勘探方式的昵称。因为其工作原理与开采矿物十分相似,因而得名,比特币勘探者也被称为矿工。比特币网络通过“挖矿”来生成新的比特币。所谓“挖矿”实质上是用计算机解决一项复杂的数学问题,来保证比特币网络分布式记账系统的一致性。比特币网络会自动调整数学问题的难度,让整个网络约每10分钟得到一个合格答案。随后比特币网络会新生成一定量的比特币作为赏金,奖励获得答案的人。
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虚拟货币作为电子商务的产物,开始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且,越来越和现实世界交汇。然而,在虚拟货币日益长大的同时,相关法规却相对滞后,埋下了不少隐患。网上虚拟货币的私下交易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虚拟货币与人民币之间的双向流通。这些交易者的活动表现为低价收购各种虚拟货币、虚拟产品,然后再高价卖出,依靠这种价格差赢取利润。随着这种交易的增多,甚至出现了虚拟造币厂。虚拟货币除了主营公司提供之外,还有一些专门从事“虚拟造币”的人,以专业玩游戏等方式获取虚拟货币,再转卖给其他玩家。以温州地区为例,大概有七八家这样的“虚拟造币工厂”,从业者达到四五百人。这样不仅给虚拟货币本身的价格形成一种泡沫,给发行公司的正常销售造成困扰,同时也为各种网络犯罪提供了销赃和洗钱的平台,从而引发其他一些不良行为。
【拓展资料】
一、自2009年发布以来,比特币已成为最知名的虚拟货币。这一虚拟货币由化名为“中本聪”的个人或组织开发(其真实身份一直未知),主要被在线商户使用。不过近年来,一些小型实体商户也开始接受比特币支付。通过复杂的算法和大量计算资源,用户可通过“挖矿”的方式来获得比特币,当然也可通过交易所或类似BitInstagnt和Coinbase的服务来购买比特币。可开采的比特币总量约为2100万个,而目前的开采量已超过1100万个。比特币已引起了Western Union、MoneyGram和PayPal等公司的关注。有消息称这些服务正在评估是否允许用户在各自平台上使用比特币。
二、Litecoin基于比特币协议,但支持更快的交易确认。这一系统内可开采的Litecoin总数为8400万个,到目前为止的开采量约为20%。根据该虚拟货币发明人查尔斯·李(Charles Lee)的说法,目前流通的Litecoin总价值约为5000万美元。他表示,并不清楚有任何实体商户接受Litecoin支付,但一些主机服务提供商已接受该虚拟货币。
三、与Litecoin类似,Freicoin同样基于比特币协议,但目前仍处于发展早期。根据该虚拟货币发明人之一马克·弗利邓巴赫(Mark Friedenbach)的说法,系统内可开采的Freicoin总数约为1亿个,目前开采量约为20%。Freicoin网络中当前的并发用户数约为100。目前只有很少的小型在线商户接受Freicoin,而该虚拟货币的发明人正在尝试更大范围的推广。

⑤ BVS挖矿赚钱是不是合法的的

根据我国官方发布的公告和胡答迹规定,虚拟货币(包括BVS)不是法定货币,不得在境内作为货币进行流通使用,也不是金融资产和证券,不得作为金融商品交易。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BVS的挖矿和交易并不是合法的。

此外,政府也曾多次强调,虚拟货币是一种高风险投资品种,存在较大的投资风险,容易被用于非法活动,如洗钱、走私、非法集资等,需要引起广大投资者的高度警惕。参与BVS挖矿和交裤并易的行为,不被法律认可的。

虚拟货币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政府对虚拟货币的监管非常严格,对于参与虚拟货币的交易、挖矿等活动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被发现涉及违法活动,可能会受到政府的惩罚和打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经济罚款、刑举山事追究等。

因此,建议您在考虑参与BVS挖矿和交易之前,先了解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谨慎投资,并选择合法、稳定的平台进行操作。同时,需要警惕各种诈骗、欺诈等非法活动,避免财产损失。

⑥ 虚拟挖矿遭禁,合同还可“转圜”吗

来源 | 肖飒lawyer
作者 | 肖飒法律团队
2021年的九月,对于国内的币圈人士而言,无疑是一段充满动荡的时光,央行等十部门发布的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下称“924通知”)几乎封禁了国内虚拟货币存在的空间,特别是在此后的司法实践之中,虚拟货币有关的交易在很大程度上会被认定为无效,或者被认为不属于民事诉讼的管辖范畴而不予处理。国内的虚拟货币局势由此有了重大改变,几成定局。
但与这个大浪花相比,同日由发改委等十一部门发布的《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下称“《通知》”)则似乎没有起什么波澜,即便是在有关判决中,《通知》似乎更像是一种陪跑品,是“924通知”的附庸,是“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的衍生产物。但事实并非如此,
《通知》有其独特之处,对于“924通知”中的有关条款的解读也不应当过于生硬,而是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飒姐团队今日文章便通过近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案号:(2022)辽01民终12181号)为大家进行解答。
一、案情简介
2018年沈阳某科技有限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超算服务器相关托管协议,协议签订后,A公司收取肖某某预付电费押金150万元、预交电费200万元。后因政策限制原因,超算服务器托管业务相关场地停止运营,2018年12月19日沈阳某科技有限公司、肖某某与A公司、郝某签订了“超算服务器托管补充协议二”,约定肖某某预付的电费押金150万元、预交的电费200万元,扣除已使用电费后,剩余270万余元电费,郝某及A公司同意2018年12月19日起30日内分批次退还,并补偿肖某某9个月运营损失,每月7万元。2018年12月,A公司拖欠新疆B公司电费款192万元,郝某、A公司无力偿还电费,后肖某某代郝某、A公司偿还了该款项。2019年9月16日,郝某、A公司与沈阳某科技有限公司、肖某某签订“还款计划协议”,约定郝某、A公司2019年10月15日前返还电费押金、预交电费、垫付的电费共计480万元;如未能按期返还,从2019年10月15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利息,直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肖某某原系沈阳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现公司债权债务归肖某某。后肖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郝某、A公司返还所有欠款并支付利息。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超算服务器托管补充协议二》及《还款协议书》的效力问题。
在二审期间,上诉人郝某、A公司提出,还款协议的基础法律关系来源于《超算服务器托管协议》,而该协议本质上是比特币挖矿设备的托管协议,其内容是上诉人支付电费并委托益远公司提供维保服务和日常管理。比特币挖矿是我国法律及国家政策禁止的行为,故
托管协议是无效协议,而还款协议来源于无效协议,被上诉人产生的损失应当由被上诉人自己承担。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比特币挖矿本身并非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认定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故不能依该通知认定挖矿行为本身属于违法行为。《通知》指出,坚持分类处理。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在保证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
本案合同订立于该通知之前,也不能以此认定为违背国家政策
。故上诉人所提无效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三、案例分析
事实上,在虚拟货币相关交易及民事行为均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的大浪潮之下,如何评价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挖矿”活动的效力是一个考验法官能力的难题。而本案中,二审法院的法官使用了一条可行的路径,即从法不溯及既往的角度出发,认定在先成立的合同并不会因违反《通知》或者其他类似的规定而无效。这当然是正确的。
根据《立法法》第93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因此,行政法规、规章原则上不溯及既往,即便该行政法规、规章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也应当设置特别的溯及力条款,才能使得该行政法规、规章具备溯及力。而“挖矿”行为涉及的《通知》乃至于“924通知”,其效力等级远达不到行政法规、规章的程度,既然行政法规、规章都不能溯及既往,那么《通知》自然不能对在先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
但除此以外,事实上,根据《通知》认定在先的“挖矿”合同无效的做法,本身就
有违《通知》中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基本理念。
具体而言,《通知》虽然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认定为淘汰类,同时也指出该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但是,其并没有直接认定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有关的行为均属于非法活动,而是采取了分类处理的方法,
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对于前者严格禁止,对于后者有序退出。换言之,对于已存在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通知》是通过加大限制的方式迫使相关人员和企业退出存量项目,如第十二至第十七条规定分别规定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实行差别电价、禁止相关项目参与电力市场、停止财税支持等等措施。
显然,在这样的“存量有序退出”的过程中,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当然是有效存续的,否则便会使得市场陷入进一步的混乱,反而不利于保障公共利益。而与此相对的是,《通知》明确对增量项目进行禁止,这就说明,
如果是《通知》后的挖矿行为,那么就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因此,单单从《通知》本身的规定和其基本理念出发,仍然有认定在先成立的挖矿合同有效的可能。
四、写在最后
新法新规的出台必定会对在后的法律关系产生影响,但是否能够对在先的法律关系产生影响则并不是一个容易回答的问题,这需要法律工作者对新法新规仔细研读,对新案例仔细研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做出最合法理的答复。

⑦ 挖矿虚拟货币犯法吗

一、挖矿虚拟货币是违法行为
虚拟货币挖矿违法,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个人无照经营且大规模挖矿,这样的挖矿属于严重违法行为。虚拟货币在我国不可直接兑换法定货币,不可直接购买商品,但比特币可作为商品被接受,使用人民币来购买。
二、什么是虚拟货币?
什么是虚拟货币“挖矿”?
虚拟货币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网络世界中,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也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也不受法律保护。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
三、“挖矿”的危害
“挖矿”活动一是会造成大量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违背新发展理念,不利于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二是消耗大量计算资源,使系统、软件、应用服务运行缓慢,个人电脑或服务器一旦被“挖矿”程序控制,则会造成数据泄露或感染病毒,容易引发网络安全问题。三是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社会秩序,其往往成为洗钱、非法转移资产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更有犯罪团伙通过向社会公众推销购买虚拟货币“挖矿”设备,或以租赁“挖矿”算力为由,吸引投资者购买算力份额,骗取居民个人钱财,影响社会秩序稳定。四是存在部分国有单位职工利用国家资源、公共资源谋利,是典型的公私不分、损公肥私行为,严重违反党纪政纪,严重影响国家对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整治成效。
坚决查处纠正以大数据、超算中心等名义立项但从事虚拟货币“挖矿”的项目主体。制止向虚拟货币“挖矿”行为提供场所、电力支持。
非法“挖矿”的行为体现:
1.技术性非法攫取
2.盗取电力资源
3.引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组织领导非法传销罪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修正)》第五十条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产品、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或者产品的,由海关责令退运,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责任,或者承担有关处置费用。

⑧ 虚拟货币挖矿合法吗

法律分析:不违法,但也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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