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谁知道gxs数字货币
是公信宝在公信链上发行的数字货币,不仅具有流通价值,同时还是基于公信链应用的必需加密数字货币。它的应用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公信链上开发、认证应用、使用链上服务(例如链上转账的矿工费)需要支付或燃烧GXS。
2.随着公信宝的交易量越来越大,就可以收到更多的回报。
3.在选举产生见证人时可作为选票使用。
比特币价格再次上涨,为何虚拟货币这么值钱?之所以虚拟货币如此的值钱,那是因为有人在炒作,如果不是因为炒作的话,那么虚拟货币只是一堆数字而已,对于很多人来说这样的虚拟货币是根本不值钱的,只属于因为一些有心人的操作之下把这个虚拟货币给炒作上去了,那么才导致虚拟货币越来越值钱,其实如果不是炒作的原因的话,虚拟货币是根本不值钱的东西,对于很多人来说,虚拟货币都是特别不值钱的东西,但是有人炒作有点不同啊。
总的来说,所以说之所以现在的虚拟货币如此的值钱,就是因为这一个原因,有人在背后去炒作这个货币,才会让这个货币的价格越来越高,这是很正常的事情,就是因为这个原因才导致货币价格越来越高,如果没有人操作的话,这个货币一文不值。
C. 虚拟货币是什么
根据2012年欧洲央行的定义为:「一种无法律约束,由开发者发行与管控,在特定虚拟社群成员中接受和使用的数位货币。」
在2013年的美国国会听证会上,时美联储主席本·伯南克称「在过去的二十年来,虚拟货币被视为一种电子货币,或者一个一直在发展中的支付系统技术领域。」
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在2013年定义其为:「虚拟货币为在某些环境下像实体货币一样运作的交换媒介,惟不具备实体货币的所有属性。」也不具有法定货币的地位。 2014年,欧洲银行业管理局定义其为「并非由央行或政府部门发行的,也不必要与法定货币相关联的一种数码形式的价值,但是它作为一种支付途径被自然人和法人所接受,并可以电子地转帐,储存和交易。
在中国大陆是指运行在网络上的货币,知名的虚拟货币如腾讯公司的Q币、盛大公司的点卷,另外网路游戏亦有虚拟货币。虚拟货币通常用于用户购买网络上的虚拟服务,例如腾讯公司Q币的QQ会员功能、网路游戏的装备等。虚拟货币通常是用户缴费手段。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等于2009年定义为:由网路游戏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路游戏运营企业所提供的伺服器内,并以特定数位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
资料来源:Virtual currency From Wikipedi
D. 自由现金LCS是什么货币
这个是虚拟货币。三倍燃烧释放,每天都增加。每天的币可以重新燃烧复投,也可以直接卖出去,你想玩可以带你,给扶持。现在我详细发下资料,喜欢可以给赞!谢谢了
LCS公链是个独立的区块链平台,它能够在移动终端及物联网设备上部署智能合约,并利用智能合约等技术实现区块链网络参数的无缝调整(且不会引起分叉),借助区块链+二维码技术致力区块链技术应用到社会管理、教育、医疗、共享经济、金融、等多个领域。
英文名:Liberty cash /LCS
上架交易所:3家(40余家交易所陆续上线,OKEX、zb网、upbit、币安、火币、比特儿海外等四十家交易平台都已成功审核,排队待上)
项目概述:旨在将真实商业社会与区块链世界连接
创始团队:自由捍卫者
暗网地址:http://lcschain2rnwbop2.onion
LCS金融投资合约地址:
LCS教育基金合约地址:未公开(公链上线同期公布)
LCS医疗病历合约地址:未公开(公链上线同期公布)
创始时间:
2018年02月一位年龄21岁的美国少年在暗网提出Block Chain Free Currency,Covering the World(区块链自由货币涵盖世界)的口号,引起暗网超高热度。
2018年05月暗网团队初步沟通,多名活跃于金融领域,IT领域顶尖人才梳理自由货币并定名为Liberty cash(LCS)开始敲下第一行注解Covering the World!
2018年07月团队建立完成,Liberty cash(自由现金)LCS全面启动!
流通量: 90,000,000 LCS
总发行量: 3,190,000,000 LCS
LCS公链上线时间:2020年3月18日
LCS公链开发进度:2019年6月已完成公链开发测试
公链目前进度:全球对接社会管理、教育、医疗、共享经济、金融、供应链世界500强公司,IOT、版权、金融三个领域有多个解决方案已对接上线,为生产企业、文化内容保护、金融资产管理提供区块链技术应用。
E. 比特币到底浪费了多少能源
虽然很多国家不承认比特币的价值和地位,但比特币在近几年依然比较火,它的存在有很大的争议。有人说它没有实际意义,仅仅只是一个数字,如果没有得到世界官方的认可,挖矿就是在不断的浪费能源。也有人说“币圈一天,人间一年,比特币是不是黑马谁也不能确定”。
其实比特币,是通过计算机联网计算产出的,也叫做挖矿,最开始有个人电脑可以挖,不过效率比较低,而且费显卡。之后有了专门的比特币挖矿机,几百到二三十万元不等。
我们谈论比特币的时候自然是少不了区块链的。因为有了区块链,比特币才能成为比特币,它是所有支付和交易的安全总账,可以说每个人都能够为更新做贡献。我们需要通过暴力破解去解决一个十分复杂的数学难题——哈希算法,才能够完成一个区块。
很多人想知道一个比特币值多少,实际上比特币的价格时时刻刻都在变动,我们需要查看当天的数字,目前一个比特币的价格是三万以下。
F. 比特币暴涨引热议,它是如何估值的
比特币没有办法进行传统估值,因为它没有参考物,它是虚拟货币,传统的估值都是按照利润进行行业对比进行估值,比特币并不产生利润传统估值方法根本没有办法使用,比特币估值是根据安全性,避险性和稀缺性主观对它进行估值定价。
比特币创造的财富传奇让很多人感到意外,十年多时间涨幅几万倍,这是没有人能够相信到的事情,但现实生活中它就发生了,对于比特币争议很大,很多人认为它就是一种骗局,毕竟虚拟货币基本上没有得到很多国家的的认可,这种价值都是虚拟价值,但很多人非常认可比特币的价值因为它的创新给大家带来了非常多的好处,它的安全性,避险性以及稀缺性都是无价之宝,比特币本身并不产生价值,导致它根本没有办法进行估值,这也是很多人对于比特币涨这么高不太认可的原因。
三、比特币估值完全是根据主观的安全性,避险性以及稀缺性进行个人估值。
比特币是虚拟货币因为不能够产生利润,没有参照物就不能够用传统模型进行估值,但比特币是新兴行业,对于新兴行业我们的估值基本上是按照安全性,避险性和稀缺性对它进行估值,这种估值没有模型,所以对比特币的估值每个人看法都不一样,很多人认为它还会继续上涨到4万美元以上,很多人认为它会回调到3万美元下方,每个人主观的估值导致比特币出现大幅度波动,这也是比特币很多时候暴涨暴跌的原因,因为没有统一的模型进行估值,那么我们只能根据现在价格计算它的总市值,这可能也是估值的一种方法。
四、比特币总市值估值方法。
大家都知道比特币价格是不断变法,它的总市值也在不断变法,比特币全球一共2100万个,现在比特币价格3.2万美元,总市值=比特币价格*总个数,比特币总市值=32000*21000000=6.72万亿。
G. 辩护角度谈虚拟货币的“价值”
与其他国家不同,我国一直对虚拟货币持高压态度,且政策层层加码。2013年五部委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否定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将其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到2017年,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叫停虚拟货币ICO;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并表示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将追究相关境内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随后国内的交易平台或暂停中国境内新用户的注册并清退存量用户,或直接永久关掉了交易服务。
至此,笔者也认为,目前虚拟货币在国内已经终结。但与之相关的案件未来一段时间仍将高发。在相关案件的刑事辩护工作中,我们始终无法绕开虚拟货币“价值”的认定问题,往往需要对涉案的虚拟货币的“价值”进行举证及对其价格鉴定进行质证等工作。
下面我们以比特币为例,谈谈我们此类案件办理过程中,证明其“价值”来源的一些思路。
1 价值来源——“共识”和“信任”
我们的货币 历史 ,经历了实物货币到纸币,再到记账货币的变迁。何为记账货币?就是以数字记录方式确定归属和转移的货币,移动互联网时代,我们生活中早已习惯脱离实体钱包,只使用手机扫码支付,这种便利正是来源于记账货币的充分应用,我们之间的相互转账只是在彼此银行账户的数字上做加减法,整个过程就是一个双方记账过程。而这个记账的权利掌握在国家手中,由各个银行、三方支付机构和央行负责,央行拥有整个国家大账本的记账权,即“中心化记账”的方式,而我们之所以认为纸币及这些“手机中的数字”具备“价值”,是我们基于对国家的“信任”,是国家在这些“数字”背后的信用背书让我们达成了它们具备“价值”的“共识”。
同样,黄金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我们已经达成了其作为货币交换一般等价物的“信任”;钻石的价值,也同样是人们对其稀缺性及其背后的某种象征意义的达成“共识“”。所以, 价值的本质,其实是人们对特定物价值的“共识”和“信任”, 如果人们不对一个事物达成有“价值”的“共识”,那么很多我们认为“值钱”的事物,其实根本没那么“值钱”(包括钻石和国家发行的纸币)。
但纸币天然存在一个问题,无论是当年密西西比泡沫时期的法国政府,还是次贷危机和新冠期间的美国政府,都会出现无节制超发货币的现象,货币超发及经济危机往往引发通货膨胀,纸币大幅贬值。纸币之所以贬值,也正是人们对于政府发行货币的“信任”在大幅降低,而对于的黄金等物品“价值”的“共识”提升,进而金价上涨。虚拟货币鼻祖比特币诞生于2008年次贷危机后期的美国,在此背景下,针对主权货币的通胀问题,其被设计成“去中心化”和“总量恒定”等特性。
随着人们基于对这种“去中心化”虚拟货币达成“共识”,产生“信任”,虚拟货币才产生了“价值”。并随着达成“共识”、“信任”其“价值”的人越来越多,它们的价格也水涨船高。
以比特币为例,2009 年1月,中本聪挖出第一枚比特市时,市场对此新生事物非常陌生,无法形成对其“价值”的“共识”,所以,此时比特币的价格为0美元。2010年5月22日,美国人拉兹罗首次用10000个比特币购买了25美元的披萨(首次比特币交易,拉兹罗也是首次使用显卡挖矿的人),那么它的价值变成了0.0025美元。2013年4月,塞浦路斯发生经济危机,当地居民不信任迅速贬值的塞浦路斯镑货币,而纷纷抢购比特币,导致比特币价格飙涨8.8倍。当2013年11月比特币达到8000人民币阶段高点的时候,中国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发布,严重打击了人们对其的“信任”,比特币价格随之大幅下跌,同样在2014年,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平台MTGox破产,冲击了人们对比特币的“信任”,让其价格跌入熊市……此外,工作量证明、共识机制和最长链机制保证了比特币不可篡改,且每一枚币都可以追溯诞生及交易的 历史 ,具备不可伪造的特征。这些特征也增加了人们对其“价值”的”共识”。
所以,虚拟货币是基于人们对达成“共识”、形成“信任”的程度,而产生了其价值,并基于“信任”的程度大小,而直接影响其价格。
2 价值来源——“获取成本”
虚拟货币有两种获取发生——“挖矿”和“交易”。
先说说“挖矿”,以比特币为例,其原始产生就是由“矿工”、“挖矿”生成。“矿工”可以由身处全世界任何地点的任何人担任,“挖矿”是指“矿工”借助计算机算力,通过复杂的数学运算,求得方程式的特定解的过程,第一个求得特解的“矿工”能够获得新增“账本”的记账权,从而得到特定数量的比特币奖励。计算这个特定解的过程需要大量的运算,同时比特币在设计之初就被制定了一套规则,算力每过一段时间需要调整一次,这意味着挖矿的难度也在上升,也让成本(主要是显卡等硬件)大幅提高。
同时,随着挖矿所需要的算力提高,挖矿难度增大,个人能挖到比特币的概率越来越小,也就逐渐发展出规模化的矿场,也就是聚合n多台矿机的算力一起挖矿,挖矿从个人挖矿转变为矿场或矿池,一个矿场的成本有:建设成本、设备成本、维护成本(包括店里成本和人工成本)、网络成本等。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价值就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那么虚拟货币的挖矿过程,同样投入了具体的(劳动力)“成本”,并且这个“成本”可以量化为具体的(虚拟货币)商品价格。早在比特币诞生的2009年,一个叫“新自由标准”的用户,就在比特币早期论坛上提成通“生产成本”计算比特币价格的方法。他认为一枚比特币的价值计算方法应为:计算机运行一年所需要的平均电量是 1331.5 千瓦/时,乘以上年度美国居民平均用电成本0.1136美元,除以112个月,除以过去30天里生产的比特币数量,最后的结果除以1美元,得出1美元=1309.03比特币的定价结论。
至于“交易”的获取方式,无论是直接使用法币交易,还是使用法币兑换虚拟货币后再进行交易的方式,只要最终能够与法币达成某种“汇率”的自由兑换,它背后自然存在确定的价值。
如我们在 《谈虚拟币诈骗案件的辩护要点》 文中所述,实务中我们需要区分非主流货币中的特殊币种,通常所称的类主流币(山寨币),他们在技术模式上与主流币有很多雷同的地方,有自己的真实项目、基于区块链底层技术、按照其白皮书的规划执行,常见的山寨币有EOS、BTM。针对这类涉案虚拟币。在实际辩护中,我们应当重点证明这些 虚拟币符合流通性,与主流币或者法定货币能够自由兑换的特征 。
我们前年承办的浙江某虚拟币诈骗案,工作重点就是放在搜集其在境外某交易平台能与比特币自由兑换的证据材料,即证明该类非主流“山寨币”可以与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虚拟货币进行交易,最终能够变现成法币的特征,证明其具有财产属性。
此外,如无法达到上述标准的虚拟币,一般属于空气币和传销币。空气币,顾名思义,就是在实际发展中,没有任何产品或业务落地,单纯发币圈钱跑路而已,如已经跑路的英雄链、超级明星、太空链等等。传销币,则是打着区块链之名,行传销之实的货币,如此前轰动一时的深圳普洱币等,我们也在 《谈虚拟币传销案件的辩护要点》 一文对传销币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论述。
由于区块链的“新 科技 ”外衣,加之其虚拟属性,导致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对其价值真实性的判断存在严重误区。我们认为,比特币为代表的主流虚拟货币去中心化,没有发行政府及权威机构做信用背书,且交易价格波动巨大,并不具备货币属性也不宜作为货币使用。但其本质上仍属于一种特殊商品,应定性为一种无记名的有价证券,这不仅于民法层面拥有充分的物权理论支撑,同时也能被进一步解释为《刑法》第92条所规定的“财产”,所以,针对该类型的网络诈骗,从鱼龙混杂的“币”中,区分出主流虚拟币以及可以流通的“山寨币”,是对抗诈骗指控的有力辩点。
3 价值来源——司法认定
1、十部委《通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改变了主动民事判决中“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方向,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定虽受政策影响大,但尚不明确。
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则彻底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随后内蒙古、云南、安徽等省份及相关机构,先后发布了12条打击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的监管政策,这也同时改变了很多民事判决对“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
此前,北京海淀法院在王铁亮诉火币网一案判决中认为,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进行比特币的投资和交易,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交易风险,双方缔结的 合同有效 ,虚拟币交易合同 不属于合同无效 的法定情形。
2018年10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在陈国贵与浙江亿邦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判决中也认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 并未禁止 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 未禁止 买卖比特币“挖矿机”。故原告陈某主张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 合同合法有效 。且而交易中的买家不属于消费者,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不能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十部委《通知》发布后,多地法院的案例开始基于“公序良俗原则”认定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如北京东城法院在“勤某公司诉云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判决中认为: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挖矿”本质上属于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投资者须自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从行为效力上看,“挖矿”活动电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多台“矿机”日均耗电量极大,且生产交易环节威胁国家金融安全, 社会 稳定衍生风险突出,已经成为一种投机性工具, 与《民法典》“绿色原则”精神相悖,属于行政法规禁止投资的淘汰类产业,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合同 ;从责任负担上看,比特币“挖矿”活动中出现的政策风险、技术风险及由此引发的投资损失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因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故相关损失后果亦应由各方自担 。
同时各地法院关于虚拟货币的认定也并不明确。
在(2018)浙11民终263号丁建强、陈映光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因本案的虚拟货币非我国规定的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当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由于案涉标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该标的物的交易行为亦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认定因案涉合同无效。
2020年5月《民法典》颁布后,多地法院一改先前对于虚拟货币不予保护的态度,基于民法典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要求,很多法院都采取认定虚拟货币合同有效的司法裁判。如2021年5月济南中院在(2021)鲁01民终3796号中对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予以认可。在该案中,法院认为所设虚拟货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具备了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涉案的公民的合法虚拟货币财产权益依法给予法律保护。
虽然主流裁判规则如此,但综合全国近几年的判决来看,对于虚拟货币交易合同是否有效的裁判标准并不统一。笔者认为,正是近年来国家对于虚拟货币投资一直持严厉态度,并频繁升级的监管政策,司法裁判才会短期内做出截然不同的判例,更把其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告,未来人民法院对虚拟货币纠纷案件也会更多的减少虚拟货币财产保护,需要公民自担风险。
2、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在司法实务中,虽然刑事领域对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仍存争议,但早在2017年七部委《公告》发布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浙10刑终1043号判决中即有认定:被害人金某付出对价后得到比特币,不仅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也代表着被害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应当受刑法保护。因此被告人通过互联网窃取了被害人的比特币后,再将其售出所得款项计人民币20余万元到了其个人的银行帐户,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020)粤0304刑初2号判决认为,以太币在中国境内岁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个,但其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其所有者能够对持有的货币进行管理、通过特定方式进行支付、转移且能够使用货币公开进行交易,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属于刑法上的“财物”。
2013 年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所以被害人的账户信息变动详情可由代币交易平台出具证明。除此之外,刑事案件处理中还存在以当地物价局出具的比特币《价格鉴定结论书》为其价值依据,如“武宏恩盗窃案” (2016)浙10刑1043号,及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出具的虚拟货币价格证明,如“胡志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东刑初字第1252号。
所以在众多刑事判例中,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具备“价值”,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本文作者|郑夏律师,中南 财经 政法大学硕士,,曾任职检察院、政府办等部门。先后获无锡优秀专业律师(刑辩类)、无锡市名优律师培养对象(优秀骨干律师)、无锡优秀律师团队(2016、2018、2020)、无锡律协优秀个人会员(2018、2021)、首届华东律师辩论赛优秀辩手、无锡优秀专业案例、江苏产业人才培训优秀讲师等荣誉。
H. 虚拟货币是什么
1、虚拟货币是指在虚拟空间中特定社群内可以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货币,知名的虚拟货币有比特币、腾讯公司的Q币、盛大公司的点券等等。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和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
2、网络虚拟货币大致可以分为
第一类是大家熟悉的游戏币。在单机游戏时代,主角靠打倒敌人、进赌馆赢钱等方式积累货币,用这些购买草药和装备,但只能在自己的游戏机里使用。那时,玩家之间没有“市场”。自从互联网建立起门户和社区、实现游戏联网以来,虚拟货币便有了“金融市场”,玩家之间可以交易游戏币。
第二类是门户网站或者即时通讯工具服务商发行的专用货币,用于购买本网站内的服务。使用最广泛的当属腾讯公司的Q 币,可用来购买会员资格、QQ秀等增值服务。
第三类互联网上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BTC)、莱特货币(LTC)等,比特币是一种由开源的P2P软体产生的电子货币,也有人将比特币意译为“比特金”,是一种网络虚拟货币。主要用于互联网金融投资,也可以作为新式货币直接用于生活中使用。
拓展资料:
1、本质概括
“虚拟”这种形式及其表现并不是第一位重要的,第一位重要的是内在价值问题。也就是说,虚拟货币代表的价值,与一般货币代表的价值具有什么样的联系与区别。鉴于问题背景的深度,在研究的出发点上,需要站得更高。货币问题是现代性范畴的问题,虚拟货币问题则是后现代性范畴的问题。它们之间并不共享同一基础范式。而正是范式的差异,而非虚拟现象,导致了二者的不同。
2、价值形成机制不同
一般货币与虚拟货币的价值基础不同,前者代表效用,后者代表价值。从行为经济学的观点推导,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它所“等”之“价”,语言上虽称为价值,但实际上是指效用。而虚拟货币代表的不是一般等“价”之“效”,而是价值本身。虚拟货币不是一般等价物,而是价值相对性的表现形式,或者说是表现符号;也可以说,虚拟货币是个性化货币。在另一种说法中,也可称为信息货币。它们的共性在于都是对不确定性价值、相对价值进行表示的符号。这样说的时候,货币的传统含义已经被突破了。原有含义的货币,只能是新的更广义货币的一个特例。货币既可以作为一般等价物的符号,也可以作为相对化价值集的符号。
3、货币决定机制不同
一般货币由央行决定,虚拟货币由个人决定。一般货币的主权在共和体中心;虚拟货币的主权在分布式的个体节点。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看,一般货币是虚拟货币的一个特例。这种特例的特殊点在于:第一,参照点不变。因此,价值从一个集被特化为一个可通约的值,当参照点不变时,价值等同于效用;第二,效用相对于参照点的得失不变。这意味着,参照点所拥有的值,是一个稳定的理性值、均衡值。在理性经济中,参照点也可能不变,但仍是一个散集。其不同在于这个散集中的每一个点(实际成交价)都是不稳定的,只有均衡值是稳定的;但在虚拟货币的价值集中,每一个点都可能是稳定的,相反是那个理性均衡值可能是不稳定的。反映到货币决定机制上,央行正是理性价值的一个固定不变的参照点的人格化代表,而虚拟货币市场(如股市、游戏货币市场)是由央行之外的力量决定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在经济学中有人把股票市场称为虚拟货币市场,把股市和衍生金融市场形成的经济称为虚拟经济。虚拟经济的本质是以个体为中心的信息经济。
I. ETH销毁机制销毁的是谁的ETH
销毁的是进入黑洞地址的,或者是代币发行者未流入市场或持有的ETH。代币销毁(Coin Burning),就是将代币从流通中永久性去除。换句话说,被销毁的代币相当于被永久性冻结,再也无法流入市场。
拓展资料:
一,如何实现代币销毁呢?
最常见的方法是将代币打入黑洞地址。黑洞地址(Eater Address)是指丢了私钥,或是无法确定其私钥的地址,这些地址就像黑洞一样,只进不出,任何 Token 打到黑洞地址里就几乎不可能再转出来进入市场流通了。
截止今天,上面提到的比特币黑洞地址里有约 13.2BTC,以太坊黑洞地址里有约 7780ETH。
二,看到这么多币,不知道你有没有心动?有人或许会问,我可以破解从而“偷”出里面的币吗?
我们知道,私钥生成公钥,公钥生成地址,但地址是无法反推出私钥的。要想“偷”,就只能暴力破解,即拿私钥一个一个地试。在《比特币的安全性到底有多高》一文中,白话区块链介绍过暴力破解的难度:
在比一个地球的沙子数量还要多「10的37次方」倍的比特币私钥集里,一个一个地试,破解出某个地址对应的私钥,简直比大海捞针还难。
这就是为什么上文提到任何 Token 打到黑洞地址里就几乎不可能再转出来进入市场流通了。
三,为什么要进行代币销毁呢?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
1、项目采用的是 PoB 共识机制。PoB(Proof of Burn),燃烧证明机制,即通过销毁加密货币来证明用户对网络的投入,从而获得“挖矿”以及验证交易的权利。燃烧(销毁)得越多,拥有的(虚拟)算力就越大。
2、减少流通量,从而提高 Token 价值。供求关系影响价格,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供给减少,价格会上升。某些项目会通过销毁代币的方式,减少市场上的流通量,从而给代币增加价值,比如币安、火币都会定期销毁一部分平台币。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原因可能会进行代币销毁,比如说用户误操作或是有意将代币打入黑洞地址,或是某些项目智能合约默认的 Gas 燃烧地址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