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正规的虚拟货币有哪些
正规常见的有比特币和莱特币,这个国内有网络平台可以买进卖出,
另外国内最常见的虚拟币前十名排行榜
http://www.osolid.com/thread-323678-1-1.html
② 辩护角度谈虚拟货币的“价值”
与其他国家不同,我国一直对虚拟货币持高压态度,且政策层层加码。2013年五部委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否定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将其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到2017年,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叫停虚拟货币ICO;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并表示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将追究相关境内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随后国内的交易平台或暂停中国境内新用户的注册并清退存量用户,或直接永久关掉了交易服务。
至此,笔者也认为,目前虚拟货币在国内已经终结。但与之相关的案件未来一段时间仍将高发。在相关案件的刑事辩护工作中,我们始终无法绕开虚拟货币“价值”的认定问题,往往需要对涉案的虚拟货币的“价值”进行举证及对其价格鉴定进行质证等工作。
下面我们以比特币为例,谈谈我们此类案件办理过程中,证明其“价值”来源的一些思路。
1 价值来源——“共识”和“信任”
我们的货币 历史 ,经历了实物货币到纸币,再到记账货币的变迁。何为记账货币?就是以数字记录方式确定归属和转移的货币,移动互联网时代,我们生活中早已习惯脱离实体钱包,只使用手机扫码支付,这种便利正是来源于记账货币的充分应用,我们之间的相互转账只是在彼此银行账户的数字上做加减法,整个过程就是一个双方记账过程。而这个记账的权利掌握在国家手中,由各个银行、三方支付机构和央行负责,央行拥有整个国家大账本的记账权,即“中心化记账”的方式,而我们之所以认为纸币及这些“手机中的数字”具备“价值”,是我们基于对国家的“信任”,是国家在这些“数字”背后的信用背书让我们达成了它们具备“价值”的“共识”。
同样,黄金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我们已经达成了其作为货币交换一般等价物的“信任”;钻石的价值,也同样是人们对其稀缺性及其背后的某种象征意义的达成“共识“”。所以, 价值的本质,其实是人们对特定物价值的“共识”和“信任”, 如果人们不对一个事物达成有“价值”的“共识”,那么很多我们认为“值钱”的事物,其实根本没那么“值钱”(包括钻石和国家发行的纸币)。
但纸币天然存在一个问题,无论是当年密西西比泡沫时期的法国政府,还是次贷危机和新冠期间的美国政府,都会出现无节制超发货币的现象,货币超发及经济危机往往引发通货膨胀,纸币大幅贬值。纸币之所以贬值,也正是人们对于政府发行货币的“信任”在大幅降低,而对于的黄金等物品“价值”的“共识”提升,进而金价上涨。虚拟货币鼻祖比特币诞生于2008年次贷危机后期的美国,在此背景下,针对主权货币的通胀问题,其被设计成“去中心化”和“总量恒定”等特性。
随着人们基于对这种“去中心化”虚拟货币达成“共识”,产生“信任”,虚拟货币才产生了“价值”。并随着达成“共识”、“信任”其“价值”的人越来越多,它们的价格也水涨船高。
以比特币为例,2009 年1月,中本聪挖出第一枚比特市时,市场对此新生事物非常陌生,无法形成对其“价值”的“共识”,所以,此时比特币的价格为0美元。2010年5月22日,美国人拉兹罗首次用10000个比特币购买了25美元的披萨(首次比特币交易,拉兹罗也是首次使用显卡挖矿的人),那么它的价值变成了0.0025美元。2013年4月,塞浦路斯发生经济危机,当地居民不信任迅速贬值的塞浦路斯镑货币,而纷纷抢购比特币,导致比特币价格飙涨8.8倍。当2013年11月比特币达到8000人民币阶段高点的时候,中国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发布,严重打击了人们对其的“信任”,比特币价格随之大幅下跌,同样在2014年,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平台MTGox破产,冲击了人们对比特币的“信任”,让其价格跌入熊市……此外,工作量证明、共识机制和最长链机制保证了比特币不可篡改,且每一枚币都可以追溯诞生及交易的 历史 ,具备不可伪造的特征。这些特征也增加了人们对其“价值”的”共识”。
所以,虚拟货币是基于人们对达成“共识”、形成“信任”的程度,而产生了其价值,并基于“信任”的程度大小,而直接影响其价格。
2 价值来源——“获取成本”
虚拟货币有两种获取发生——“挖矿”和“交易”。
先说说“挖矿”,以比特币为例,其原始产生就是由“矿工”、“挖矿”生成。“矿工”可以由身处全世界任何地点的任何人担任,“挖矿”是指“矿工”借助计算机算力,通过复杂的数学运算,求得方程式的特定解的过程,第一个求得特解的“矿工”能够获得新增“账本”的记账权,从而得到特定数量的比特币奖励。计算这个特定解的过程需要大量的运算,同时比特币在设计之初就被制定了一套规则,算力每过一段时间需要调整一次,这意味着挖矿的难度也在上升,也让成本(主要是显卡等硬件)大幅提高。
同时,随着挖矿所需要的算力提高,挖矿难度增大,个人能挖到比特币的概率越来越小,也就逐渐发展出规模化的矿场,也就是聚合n多台矿机的算力一起挖矿,挖矿从个人挖矿转变为矿场或矿池,一个矿场的成本有:建设成本、设备成本、维护成本(包括店里成本和人工成本)、网络成本等。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价值就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那么虚拟货币的挖矿过程,同样投入了具体的(劳动力)“成本”,并且这个“成本”可以量化为具体的(虚拟货币)商品价格。早在比特币诞生的2009年,一个叫“新自由标准”的用户,就在比特币早期论坛上提成通“生产成本”计算比特币价格的方法。他认为一枚比特币的价值计算方法应为:计算机运行一年所需要的平均电量是 1331.5 千瓦/时,乘以上年度美国居民平均用电成本0.1136美元,除以112个月,除以过去30天里生产的比特币数量,最后的结果除以1美元,得出1美元=1309.03比特币的定价结论。
至于“交易”的获取方式,无论是直接使用法币交易,还是使用法币兑换虚拟货币后再进行交易的方式,只要最终能够与法币达成某种“汇率”的自由兑换,它背后自然存在确定的价值。
如我们在 《谈虚拟币诈骗案件的辩护要点》 文中所述,实务中我们需要区分非主流货币中的特殊币种,通常所称的类主流币(山寨币),他们在技术模式上与主流币有很多雷同的地方,有自己的真实项目、基于区块链底层技术、按照其白皮书的规划执行,常见的山寨币有EOS、BTM。针对这类涉案虚拟币。在实际辩护中,我们应当重点证明这些 虚拟币符合流通性,与主流币或者法定货币能够自由兑换的特征 。
我们前年承办的浙江某虚拟币诈骗案,工作重点就是放在搜集其在境外某交易平台能与比特币自由兑换的证据材料,即证明该类非主流“山寨币”可以与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虚拟货币进行交易,最终能够变现成法币的特征,证明其具有财产属性。
此外,如无法达到上述标准的虚拟币,一般属于空气币和传销币。空气币,顾名思义,就是在实际发展中,没有任何产品或业务落地,单纯发币圈钱跑路而已,如已经跑路的英雄链、超级明星、太空链等等。传销币,则是打着区块链之名,行传销之实的货币,如此前轰动一时的深圳普洱币等,我们也在 《谈虚拟币传销案件的辩护要点》 一文对传销币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论述。
由于区块链的“新 科技 ”外衣,加之其虚拟属性,导致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对其价值真实性的判断存在严重误区。我们认为,比特币为代表的主流虚拟货币去中心化,没有发行政府及权威机构做信用背书,且交易价格波动巨大,并不具备货币属性也不宜作为货币使用。但其本质上仍属于一种特殊商品,应定性为一种无记名的有价证券,这不仅于民法层面拥有充分的物权理论支撑,同时也能被进一步解释为《刑法》第92条所规定的“财产”,所以,针对该类型的网络诈骗,从鱼龙混杂的“币”中,区分出主流虚拟币以及可以流通的“山寨币”,是对抗诈骗指控的有力辩点。
3 价值来源——司法认定
1、十部委《通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改变了主动民事判决中“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方向,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定虽受政策影响大,但尚不明确。
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则彻底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随后内蒙古、云南、安徽等省份及相关机构,先后发布了12条打击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的监管政策,这也同时改变了很多民事判决对“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
此前,北京海淀法院在王铁亮诉火币网一案判决中认为,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进行比特币的投资和交易,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交易风险,双方缔结的 合同有效 ,虚拟币交易合同 不属于合同无效 的法定情形。
2018年10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在陈国贵与浙江亿邦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判决中也认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 并未禁止 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 未禁止 买卖比特币“挖矿机”。故原告陈某主张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 合同合法有效 。且而交易中的买家不属于消费者,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不能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十部委《通知》发布后,多地法院的案例开始基于“公序良俗原则”认定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如北京东城法院在“勤某公司诉云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判决中认为: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挖矿”本质上属于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投资者须自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从行为效力上看,“挖矿”活动电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多台“矿机”日均耗电量极大,且生产交易环节威胁国家金融安全, 社会 稳定衍生风险突出,已经成为一种投机性工具, 与《民法典》“绿色原则”精神相悖,属于行政法规禁止投资的淘汰类产业,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合同 ;从责任负担上看,比特币“挖矿”活动中出现的政策风险、技术风险及由此引发的投资损失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因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故相关损失后果亦应由各方自担 。
同时各地法院关于虚拟货币的认定也并不明确。
在(2018)浙11民终263号丁建强、陈映光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因本案的虚拟货币非我国规定的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当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由于案涉标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该标的物的交易行为亦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认定因案涉合同无效。
2020年5月《民法典》颁布后,多地法院一改先前对于虚拟货币不予保护的态度,基于民法典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要求,很多法院都采取认定虚拟货币合同有效的司法裁判。如2021年5月济南中院在(2021)鲁01民终3796号中对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予以认可。在该案中,法院认为所设虚拟货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具备了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涉案的公民的合法虚拟货币财产权益依法给予法律保护。
虽然主流裁判规则如此,但综合全国近几年的判决来看,对于虚拟货币交易合同是否有效的裁判标准并不统一。笔者认为,正是近年来国家对于虚拟货币投资一直持严厉态度,并频繁升级的监管政策,司法裁判才会短期内做出截然不同的判例,更把其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告,未来人民法院对虚拟货币纠纷案件也会更多的减少虚拟货币财产保护,需要公民自担风险。
2、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在司法实务中,虽然刑事领域对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仍存争议,但早在2017年七部委《公告》发布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浙10刑终1043号判决中即有认定:被害人金某付出对价后得到比特币,不仅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也代表着被害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应当受刑法保护。因此被告人通过互联网窃取了被害人的比特币后,再将其售出所得款项计人民币20余万元到了其个人的银行帐户,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020)粤0304刑初2号判决认为,以太币在中国境内岁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个,但其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其所有者能够对持有的货币进行管理、通过特定方式进行支付、转移且能够使用货币公开进行交易,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属于刑法上的“财物”。
2013 年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所以被害人的账户信息变动详情可由代币交易平台出具证明。除此之外,刑事案件处理中还存在以当地物价局出具的比特币《价格鉴定结论书》为其价值依据,如“武宏恩盗窃案” (2016)浙10刑1043号,及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出具的虚拟货币价格证明,如“胡志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东刑初字第1252号。
所以在众多刑事判例中,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具备“价值”,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本文作者|郑夏律师,中南 财经 政法大学硕士,,曾任职检察院、政府办等部门。先后获无锡优秀专业律师(刑辩类)、无锡市名优律师培养对象(优秀骨干律师)、无锡优秀律师团队(2016、2018、2020)、无锡律协优秀个人会员(2018、2021)、首届华东律师辩论赛优秀辩手、无锡优秀专业案例、江苏产业人才培训优秀讲师等荣誉。
③ Q币(3515167505)是什么
Q币是腾讯发行的虚拟货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将以法律保护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安全受法律保护2017年10月1日起生效,届时Q币将被列入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④ 什么是虚拟货币
这是网络搜索关于这个问题的回答: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知名的虚拟货币如网络公司的网络币、腾讯公司的Q币,Q点、盛大公司的点券,新浪推出的微币(用于微 游戏 、新浪读书等),侠义元宝(用于侠义道 游戏 ),纹银(用于碧雪情天 游戏 ),2013年流行的数字货币有,比特币、莱特币、无限币、夸克币、泽塔币、烧烤币、便士币(外网)、隐形金条、红币、质数币。目前全世界发行有上百种数字货币。圈内流行"比特金、莱特银、无限铜、便士铝“的传说。我还要补充一点:虚拟货币可以按照发行方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像比特币这样无明确有权威的机构或个人发行且为之背书的虚拟货币,另一类是像网络币、委内瑞拉石油币等这样由明确且有权威性的机构发行且为之背书的虚拟货币。相对来说,前者一般没有实际价值,而且风险极高,而后者一般有实际价值,且相对来说风险可控。比如委内瑞拉的石油币是以委内瑞拉现政府的信誉以及石油储备背书的有价虚拟货币。只要委内瑞拉经济状况良好,政治形式稳定,其石油币就是基本可以信赖的。
什么是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它既包括腾讯公司的Q币,网络 游戏 内的点券、元宝,也包括目前流行的数字货币,比如比特币、莱特币、以太币等等。
虚拟货币合法吗?
虚拟物品,因其虚拟性,不是有体物,不受物权法保护.2009 文化部、商务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网络 游戏 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通知》,通知指出,网游的虚拟货币,发行方跟交易方不能是同一企业,也就是你买虚拟币点券可以,但是交易却不能与 游戏 公司交易。 游戏 丢了虚拟币怎么办?去找 游戏 公司,国家不会管。
对于数字货币ICO,2017年9月,央行等七部委发布文件称ICO是未经批准非法融资行为。
很荣幸回答您的问题
虚拟货币是一种投资产品在全球崛起,它在投资市场引起热潮,所以我们要了解什么是虚拟货币。
比特币是全球首只虚拟货币,虚拟货币是利用密码认证和电脑推算程式来制造的,它是一种数量有限和单独特性的虚拟货币,我们可以交易支付、或是储存用途。
例子:比特币数量上限是二千一百万个,现在市场流通的比特币只有一千八百万斤。因为人们担心传统货币的购买力减少,所以投资者改变了投资策略而买入有数量上限的虚拟货币。
因为虚拟货币的独有特性和罕有的关系,还有虚拟货币在资产保值上是一个比较好的投资工具,所以吸引投资者进入虚拟货币市场。黄金和白银等传统价值工具,虚拟货币的优点是可以携带性。因为全球的通讯网络 科技 发达,无线上网(Wi-Fi)和手机网络覆盖率大,可以轻而易举在不同国家,进行网络进行交易和支付。
希望可以帮你了解。
唯一的作用就是替代真实货币,以达到方便交易,
从本质上货币本身就是一种替代,所以用什么来代替都可以,即可以是金属也可以是纸币,当然特殊意义的数据也可以。
现在所说的大多数虚拟货币,可以简单的理解为众筹项目的股权,即这个项目现在需要资金,大家一起出钱做,做成了就按你的股权也就是币的数量分红。
但目前之所以国内会禁止代币首次发行,就是发新的虚拟货币,就是因为很多人直接拿个APP,在项目完全只适合概念,甚至连概念都没有的情况下就开始发行圈钱。
虚拟货币是软件和数字科学家依据利用区块链技术和量子算法,去中心化,在著名网站开源,面向全世界或某一特定区域发行的互联网数字虚拟货币,虚拟货币具有货币和支付的功能,目前中国范围内发行数字货币是非法行为,但是对公民持有的数字货币归类为数字资产或虚拟资产。
虚拟货币简单来说就是,不是真实的货币。通常我们说的真实货币是指的我们日常生活中所用的纸币,硬币等这些。
像QQ币,比特币,以太坊等,这些属于虚拟货币,不是真实存在在 社会 当中,而是以数字的方式去记录的。
虽然表面上虚拟货币没有现金价值,但是它在市场上也在流通,也可以说有一部分等同于真实货币。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虚拟货币出现在市场当中,也有可能在不久的将来,它会取代于真实货币。
虚拟货币就是非传统意义上的真实的货币。抛开qq币之类的互联网公司自己创建的在自己公司平台流通的虚拟货币,这几年以比特币为首的互联网上的各种虚拟货币开始闯进人们的视野,暴涨暴跌也是这类虚拟货币的属性。一般货币由央行决定,虚拟货币由个人决定。一般货币的主权在共和体中心;虚拟货币的主权在分布式的个体节点,去中心化也是虚拟货币的一个标签。
⑤ 300个维卡币能换多少人民币
答: 原始价是0.5欧元,现在是1.1欧元。1欧元=7.5人民币。回答完毕。
2020年7月31日- 维卡币onecoin币价格开盘报13.362美元,由于买家试图反击下跌势头正在下降,维卡币在多头主导市场的同时并未将强劲的看涨反弹视为每日活动的波浪...
2020年11月30日- 1欧元=7.4881人民币元6.95欧元=52.04人民币元所以1000维卡币现在能换... 这些新兵被要求购买加密软件包,而OneCoin目前声称在全球拥有300万会...
2020年3月5日- 在2020年12月,维卡币价格上涨到每件1000欧元。你需要多少收入人民币1000元/人民币?你投资了多少? 美国的“Facebook”数量应该是一个保守的数字...
2021年7月14日- 维卡币英语名叫Onecoin,一种造就出去的互联网数字货币专有名词,被政府部门觉得涉嫌传销类行骗。2017年中央电视台发布350个资产传销组织名册,...
2020年3月6日-维卡币2020年价钱升值 2020年维卡的估计价格是多少? 由于比特币在互联网上掀起了一波热情,虚拟货币也纷纷效仿。例如,以太币、 Litecoin、维卡硬币等。...
2018年4月24日- 即便是如此,其价值也是不减而增。要知道维卡币也能够与人民币进行兑换。那么一个维卡币值多少人民币呢?下文为大家提供换算。
⑥ 虚拟货币赔钱
虚拟货币受法律保护吗?可以作为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吗?赔偿金额如何确定?9月14日,上海市检察机关发布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相关信息。本案中,被告人张非法获利6000(币),浦东新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最终以获利的虚拟货币价值计算公益损害赔偿数额,实现了对公共利益的最大保护。
小撒表示,虽然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2013)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2017)等文件否定了此类“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陆铅法律地位,但上述规定并未否定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理论上,关于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有货币说、商品说、数据说、虚拟财产说等争议。但在司法实践中,虚拟货币具有财产价值已经成为一种强有力的观点。
关于司法虚拟货币的认定,目前还存在争议。
经查,2021年7月至8月,犯罪嫌疑人张某通过网络技术非法侵入上述公司系统,获取系统中的客户订单信息并出售牟利。去除砝码后,在扣押的电子设备中发现了20673条与客户订单相关的信息,他非法获利6000 USDT(TEDA货币)。
公益诉讼检察官经过慎重判断,认为虚拟货币在我国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但作为一种工具,很容易被实施犯罪的人利用。“如果在交易中使用了这种货币,我们还是可以按照这种货币的市值来计算违法所得。”公共利益检察官姚雷介绍说,TEDA货币与美元的比率基本上是1,333,601。参照交易当日相关交易平台成交价格及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检察机关认定张违法所得约为人民币38760元。
最终,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张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同时,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签订了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调解协议,被告人张某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在全国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按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获利赔偿人民币38760元。
丁表示,虚拟货币相关案件的办理,在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涉及虚拟货币交易的合同效力、虚拟货币的可返还性等方面存在难点。
比如,在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方面,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虚拟货币能否被认定为具有财产属性存在困难。根据《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可以认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具有财产属性,也可以根据《民法典》认定虚拟货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
对于涉及虚拟货币交易的行为是否有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可以认为相关公告、通知中虚拟货币交易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应当予以禁止,涉及虚拟货币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也可以认为虚拟货币交易不是代币发行融资行为。如果交易行为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有效性和强制性规定,是可以受到法律保护的。
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案件越来越多。
针对涉及虚拟货币的案件,小撒表示,根据央行等七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虚拟货币不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不具备法定补偿和强制的货币属性,不具备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因此,虽然公民投资虚拟货币是个人自由,但这种行为不受我国法律保护,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投资风险需要投资者自行承担。
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投资者投资虚拟货币,很不幸可能涉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小撒说,如果只是最底层的投资人还没有通过推荐他人加入套现,那么用于投资的钱就是受害人的合法钱。根据《关于进一步防早芹好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第六十四条及前述规定,应当及时返还;但是,如果推广虚拟货币,从而获得现金,形成层级,已经触犯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那么从下线处收取的投资款、现金款等财物,就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收缴。这些资金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非法所得。
今年5月,算法稳定货币TerraUSD(UST)和代币Luna暴跌,导致整个加密货币市场崩溃。数据显示,目前比特币的价格徘徊在2万美元左右,与2021年11月创下的最高价格6.9万美元相比,已经下跌了70%。投资者损失惨重。
肖飒强调,目前我国法院首巧虽然认可了部分虚拟货币的商品属性和财产价值,但并未认可ICO及其代币的合法性。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⑦ 日本又给虚拟货币修订新法了
白天看到《日经新闻》关于“虚拟货币海外汇款”的报道,实在是槽很大不吐不快,忍不住写一个解读版逐段分析一下:
由于管理不善,导致近期虚拟货币的海外汇款业务频频出现问题,为此日本财务省制定了规则。规则明确了3000万日元等额以上的支付应该向当局报告的准则。财务省预计将来会有使用虚拟货币进行的跨境货物及服务的结算,需要易懂的规则,因此领先于其他国家制定了此项规则。
这样一来,不仅更容易把握跨境交易实态,也可以有效抑制洗钱。
今年一月,虚拟货币行业的大型承兑商Coincheck流失了相当于580亿日元的资产。为此金融厅迫使暴露出问题的从业商退出,并且接受IT以及券商顶级企业的支援,从此进入了摸索下个成长方式的阶段。使用虚拟货币的海外汇款,也改变了不明确的报告规则,规范了交易环境。
财务部有可能在6月就对外汇法的相关法令进行修改。外汇法规定了在海外法人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超过3000万日元的支付,有向财务部事后报告的义务。日本在2017年的修正版资金决算法里,也在发达国家中首先规定虚拟货币与现金一样是有法律效力的【支付手段】。通过此次修正,虚拟货币开始在形式上出现了3000万日元以上的报告义务。
可是由于并没有定义虚拟货币是否“超过了3000万日元”的准则,使得漏报成为可能。基此现状,财务省指定了是否有报告义务的明确基准。
修正法案里,根据实际支付日的虚拟货币承兑商的价格,换算成现金价格来判断是否需要向财务省进行报告。例如,今天是4月4日,1个比特币可以承兑大约80万日元。如果这一天使用了40个比特币进行支付,也就是超过了3000万日元,就需要向财务省进行申报。
如果是使用了缺乏参考市价的知名度低的虚拟货币来支付,允许参考此币种与比特币或其他主流货币的之间交易市价来判定是否超过了3000万日元。
虚拟货币的相关大事件:
2014年,MtGox丢了约为470亿日元的虚拟货币
17年,修正版资金决算法施行。虚拟货币被定为有法律效力的支付手段,此外虚拟货币承兑商导入注册制,接受当局监督。
18年1月,CoinCheck丢失580亿日元虚拟货币,金融厅强化了对策。
2月,金融厅对承兑商进行入驻检查。
3月,金融厅对7家承兑商进行行政处分。
G20开始讨论虚拟货币问题。
4月,Monex开始对收购Coincheck进行最后调整。
根据财务省消息,早在2017年虚拟货币被定义为有法律效力的支付手段之前,便有基于外汇法向财务省的报告。最早的报告始于2016年年中,现在约有1000件。
跨国内外的承兑商之间的虚拟货币流通额中,很多支付金额超过了3000万日元。财务部预估最近一年半最低也有300亿日元。
但是,这类自主报告很有可能只是来自于一部分极其专业的从业者。虚拟货币市场如果变得更加健全,与国外进行交易时使用虚拟货币的法人和个人也会渐渐增多。财务省外汇室表示要“防止不知不觉地违反外汇法”。一旦规则明确了,虚拟货币的交易方式也会更加便利。
⑧ 虚拟币有哪些
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
知名的虚拟货币如网络公司的网络币、
腾讯公司的Q币,Q点、
盛大公司的点券,
新浪推出的微币(用于微游戏、新浪读书等),
侠义元宝(用于侠义道游戏),
纹银(用于碧雪情天游戏),
2013年流行的数字货币有,比特币、莱特币、无限币、夸克币、泽塔币、烧烤币、便士币(外网)、隐形金条、红币、质数币。
目前全世界发行有上百种数字货币。圈内流行"比特金、莱特银、无限铜、便士铝“的传说。
⑨ 金融机构紧急与虚拟货币划清界限,屡次出手打击的原因是什么
紧接着,6月21日下午,央行又出手给虚拟货币一记重拳,直接约谈了包括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支付宝等在内的主要银行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要求各类机构都不得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服务,包括账户开立、交易、清算、结算等。
消息一出,比特币迅速跳水,跌幅达到了10%,价格已经跌到了32000美元/枚;以太坊、狗狗币、瑞波币跟跌,这些虚拟货币今年以内,价格已经较高点跌去了一半不止。随后,比特币下跌引发了市场的风险,短短一天,虚拟货币市场爆仓人数超过了17万,爆仓金额合计达到了65亿美元。
近年来,我们国家的监管部门一直在持续加强对虚拟货币的监管。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就发起牵头,联合了工信部等四大部门,共同对外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这个通知否认了比特币作为货币的合法性与可能性,并要求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任何业务。2017年,各类虚拟货币发行的融资业务也被监管叫停,在这之后,人民币与比特币交易算是正式脱轨了。
今年以来,国家出手加强对虚拟货币的监管的力度又加强了。大家如果留一点心,就不难发现,目前在网络等搜索引擎上,已经很难查到虚拟货币交易的相关网站了,同时,原来非常活跃的币圈大V也消声灭迹,很多大V的微博 历史 内容已经无法查看。
那么,国家为什么紧急出手对虚拟货币进行重磅打击呢?
今年的5月21日,国务院金融委在北京召开了一次会议,会上专门讨论了虚拟货币交易行为,并且把这作为国家防控金融风险,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的重要工作。今年之后,国家对于比特币的监管和整治,几乎都是在贯彻这一次会议的精神。
其实啊,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最根本的问题,是监管问题,背后最大的风险除了炒币本身的风险之外,是一系列犯罪活动的风险。
首先,比特币的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是没有经过主权国家认可的,他作为货币本身就是不成立的,国内有很多人,看到别人早年炒作比特币发了财,眼红脑热也去投资了,很多人一开始投了一部分资金进去,赚钱后尝到甜头,持续加码,最后走火入魔甚至变卖家产,今年以来,比特币的这场暴跌,损失钱财可能都还是好的了,很多人因此家破人亡,堪称凄惨。
并且,现在对比特币没有统一的监管,24小时可以交易的比特币跟股票不同,完全游离于法外,因此呢,很多不法分子会利用炒币活动跨境转移资产,进行X钱,这对于任何国家来说,都是不会被允许的。
比特币在中国被这样围剿,未来的路真的就很难走了,大家不要跟国家作对,该退出的还是尽快退出,再不听国家的话,到时候怕是要后悔都来不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