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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虚拟货币

发布时间:2023-07-18 03:02:25

① 谈谈你是如何理解“货币”的并结合我国今年即将试点发行的人民币数字货币,谈谈自己的看法。

听得最多的,货币,其实就是买卖交易的一种媒介或者是载体!流通才能产生价值!不管是之前的虚拟货币也好,还是央行的数字货币也好,都是建立在互联网金融之上,那这个里面就有很多的不可控性,不可追溯性!因为互联网金融可以用做很多不法分子用来XQ的!

② 浅谈区块链比特币和Q币有什么不同

产生的方式不一样,简单来说比特币的总数量是有限的,而Q币的总数量是无限的
比特币(BitCoin)的概念最初由中本聪在2009年提出,根据中本聪的思路设计发布的开源软件以及建构其上的P2P网络。比特币是一种P2P形式的数字货币。点对点的传输意味着一个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统。
与大多数货币不同,比特币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它依据特定算法,通过大量的计算产生,比特币经济使用整个P2P网络中众多节点构成的分布式数据库来确认并记录所有的交易行为,并使用密码学的设计来确保货币流通各个环节安全性。P2P的去中心化特性与算法本身可以确保无法通过大量制造比特币来人为操控币值。基于密码学的设计可以使比特币只能被真实的拥有者转移或支付。这同样确保了货币所有权与流通交易的匿名性。比特币与其他虚拟货币最大的不同,是其总数量非常有限,具有极强的稀缺性。该货币系统曾在4年内只有不超过1050万个,之后的总数量将被永久限制在2100万个。
Q币,简称QB ,也称QQ币、腾讯Q币等。通常它的兑价是1Q币=1人民币,用腾讯拍拍网交易一般都是9折。
QB是由腾讯推出的一种虚拟货币,可以用来支付QQ的QQ行号码、QQ会员服务等服务。腾讯Q币,通过购买QQ卡,电话充值,银行卡充值,网络充值,手机充值卡,一卡通充值卡等方式获得。

③ 谈谈雷达币是否合法吗,是国家认可的吗

雷达币不是合法的,国家并未认可,在中国大陆只有人民币才是唯一合法的货币。

雷达币Radar是一个互联网金融工具(同等于互联网银行),帮助用户简单、快捷、低成本地进行支付、转账和全球货币的自由兑换。

雷达币是一种跟比特币一样的真正的虚拟货币,它公开了程序运行的源代码,相当于把雷达币的程序机密都公开了。

(3)谈谈虚拟货币扩展阅读:

雷达币Rada具有货币的属性,同时是一个金融交易平台。雷达币可以打破金融壁垒、防止通货膨胀。让用户简单、快捷、低成本地进行支付、转账和资金结算。

通常持有一个雷达币账户就如同有了一个全球的支付宝,让您在全球每一个国家任意提现、支取、转账和结算资金。雷达币的总量为10亿枚,2014年7月5日首发1000万枚,还剩9.9亿,接下来半年每个月按照已发行数量的10%发行。

④ 虚拟货币投资需要注意什么

如果认可虚拟货币的价值,那么就可以谈谈虚拟货币投资的注意事项。
(1)最好只玩优质币
P2P有好平台和坏平台,股票有好股票和烂股票,虚拟币也是一样。而判断优质币可以从几个方面衡量:技术上有没有创新或改进、团队开发实力、应用场景潜力、投资人认可度等。
(2)长线投资
原因很简单,虚拟币目前市场小,潜力大,长线投资想象力大于短期炒作,过去经验也表明,能长线拿得住的人,才是赚到大钱的,很多早期投资者虽然赢得了时机,但就是败在了这点上。
(3)不要加杠杆
虚拟币本身波动已经够大了,有时候一天涨1倍或跌30%都正常,加杠杆无疑存在很大的爆仓风险。从过去的经验来看,玩杠杆能赚到大钱的非常少。

⑤ 有没有大佬可以谈谈数字货币,虚拟货币如比特币的发展趋势

数字人民币与我们现在的其他支付工具相比,有两个优势,一是凭政权威地位的优势;而是有脱完交易的技术优势。它可以替代流通中的现金,这一定会加快现钞的进程。
另一方面,随着数学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普遍关注虚拟货币会不会进入大众化的支付与交易场景。

⑥ 根据货币形态发展演变趋势,在网络经济时代,谈谈货币形态会有什么新的变化

互联网货币是电子化的货币,确切的或是虚拟货币。未来货币发展的趋势肯定是电子化货币,但电子货币又不等同于纯粹虚拟货币如比特币、Q币等。互联网货币与我们现实中使用的货币全然不同。

在“互联网社会形态”
里,人们根据自己的需求成立或者参与社区,同一社区成员往往基于同种需求形成共同的信用价值观,互联网货币就是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新型货币形态”。
互联网货币通常没有以商品为基础的价值,社区成员往往也可以通过从事社区活动来增加该种货币的持有量。
大多数时候人们并没有意识到,信用卡积分、手机卡积分、会员卡积分、航空里程、累积的信誉度其实也是货币,除此之外,互联网货币还可以表现为“比特币”、Q币、亚马逊币、FACEBOOK币、各种虚拟社区币。

一句话,互联网货币不直接以实体经济为支撑,不直接与实体经济相挂钩,它的发行、使用、运作都存在于虚拟社区之中。

供参考。

⑦ 运营商力推的流量虚拟货币化有多大想象空间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电信运营商在面临被互联网边缘化的担忧下,提出了基础电信业务互联网化的命题,而近年来也一直在努力探索,其尝试的勇气还是值得肯定的,尤其是在今年发生了两个具有标志性的事件:一个是中国电信综合平台开发运营中心于2014年11月21日对外盛大发布基于流量可交易的互联网化产品——流量宝3.0(事实上,该平台中心早在2013年8月份便成立,并于2014年1月召开了成立大会,流量宝产品便亮相,但未进行大规模宣传);一个是中国联通于2014年11月25日发布流量银行,直接给人以金融化的概念。

从发布会后的媒体报道、行业人士解读以及相关话题搜索关键词热度来看,中国联通的流量银行概念要比中国电信的流量宝的效果要好,这一方面是两家在发布会的传播策略差异,另一方面,更多的是流量银行的概念更具吸引力。

有些媒体及行业人士将其流量银行称之为首创性,就个人了解的情况来看,这实在是有些扯的大了!从产品本身的功能来看,流量银行还是比较单薄空洞的,尤其是是所谓的打通三网,更是停留在画饼阶段。

个人看来,流量银行的发布会传播效果,更多是运营商学习有些互联网企业炒作先于产品的一种方式而已。实际上,现在就把流量业务直接推到虚拟货币阶段,这种做法还面临诸多问题的考验,尤其是运营商处于体制内企业的身份也是一大硬伤。因此,本文在个人以往关于流量经营的零散观察思考基础上,就流量业务虚拟货币化的相关问题谈谈,供业内人士参考。

一、流量货币化,虚拟货币世界里的新成员

随着网络虚拟世界的快速普及,网络世界里可使用的货币——称之为虚拟货币也孕育而生,且种类不断丰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主要有三大类:一类是网络游戏中广泛使用的各种游戏币,除了可以直接用于游戏消费外,玩家直接还可以进行交易;第二类是门户及即时通讯工具服务企业发行的虚拟货币,典型的便是Q币、Q点,还有网络币、新浪微币等;第三类就是基于互联网的特殊算法形成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莱特币、无限币、夸克币、泽塔币等,尤其是2013年被炒得火热如比特币。按照目前运营商的流量业务创新设想,流量币(目前有牛币、流量币)便是即将加入虚拟货币世界里的新成员。

问题是:流量币和已有的虚拟货币有何差异?个人认为差异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一个是现有的虚拟货币绝大多数不具有通用性特征,无论是游戏币还是Q币、网络币、微币,这些都是在一个比较封闭的体系内流通,尽管腾讯网络这样的互联网企业体量已经很大了;另一个是产生的价值基础不同,现有的虚拟货币的产生是基于具体的互联网应用的,而这些应用是会随着所属互联网业务行业状况以及互联网企业的经营情况而发生变化的。

流量币确实基于上网流量这种低替代性的稀缺资源(未来社会物质极大丰富,按需分配的时候,则另说了)。总结起来,一句话:流量币这种虚拟货币的稳定性要更强,通用性更高。因此,这就决定了基于流量的虚拟货币很容易进入实体货币领域,后续二次交易的市场更加灵活多样。这就决定了基于流量的虚拟货币将面临更多的实践问题,尤其是还主打银行概念,从这个角度来看,中国联通的做法让人觉得很具有冒险精神。因此,在这条道路上,运营商还需要投入更大的精力和资源来加以研究。

二、流量虚拟货币的监管问题

如前文所述,虽然大家还是把基于流量的货币化地界定在虚拟货币的范畴内,这样也就似乎可以比较好的回避货币监管单位对于虚拟货币的监管难题。但是,市场从来都不是按照自己的想象来进行的,尤其是当自己对市场缺乏有效的掌控力的情况下。当运营商创造性的把流量进行了货币化之后,后续是否能够严格控制在虚拟货币的世界里,这方面个人还是持保留意见的。如果是这样,从理论上分析,作为特大型国有企业,这里面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如何评估,值得关注。

为了说明可能面临的交易监管问题,以腾讯公司与Q币虚拟货币有关的财务数据来做解释。根据腾讯公司的财报,其2013年度递延收入总额在118亿元左右,2014年中期已经达到147亿元。由于Q币销售后必须实际消耗后才能做收入确认,因此个人认为此负债类财务项并主要是由Q币体系带来的。如果运营商基于流量的虚拟货币达到这样的规模级别,相关监管单位将会做和选择?也许有人会说,目前也只是开始。但是,如果基于流量的虚拟货币达到不了这样的规模级别,则流量经营的业务创新将是失败的,不能有效支撑运营商的体量。因此,既然已经启动了这样一个受人民群众欢迎(无期限、可转让二次变现、可能还有利息等)的业务,就有必要现在就研究起来。

现在的情况是,包括Q币在内的虚拟货币尚未有效纳入到货币管理当局的监管中,这既有监管力量跟不上的问题,也有互联网企业游说力量的问题。但是,作为运营商而言,由于身份特殊,最佳的选择就是继续做好孩子,即便是要干点出格的事情,也要提前跟家长打好招呼。因此,有志于在流量虚拟货币化方面干一番大事,就必须首先将可能面临监管的问题与当局保持良好的沟通,从运营商依然面临被互联网边缘化的困境的角度争取支持。如此,才能放开手脚,更加大胆的进行创新。否则,就是一个天坑!

三、流量虚拟货币的财会问题

大部分虚拟货币一般进行了虚拟世界的消费便可直接确认为收入,未消费之前,就如同运营商的预付费充值卡的情况一样。但是,流量虚拟货币在财务账务处理上却多了一个环节,一般的链条是用户购买或者通过后向方式获得流量币,流量币进行流量兑换,流量消耗后相应确认收入。但是,如果流量币没有进行流量兑换的操作,则就只能长时间挂账。按照这种传统的财会处理,其结果就是像Q币一样,在递延科目下的金额很大,但对收入的贡献则倒挂,这显然不是运营商所希望的。

面对这个问题,个人曾经提出过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激进的做法,直接按照收付实现制的方式进行列收,不与流量的实际消耗关联。如此,由于流量的实际消耗没有同步,使得成本费用列支不匹配。另一种做法就是要跳出流量币仅仅是流量消耗的小圈子,让流量币参与到更多运营商自有业务或者合作业务的消耗中,比如可以直接用于支付视频、音乐、阅读等会员费。所谓,汝果欲学诗,功夫在诗外。从利弊权衡角度来看,后一种方式将极大丰富流量币的可用范围,促进流量币业务的发展。

与此同时,由于现行的财会法规也有滞后业务创新的问题,这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做进一步探讨。

四、流量币二次交易平台问题

不论是已有的流量宝牛币,还是流量银行的流量币,已经间接或直接的与货币价值进行的连接。这就具备了二次交易的基本条件。比如,目前在淘宝市场上已经有了对流量宝牛币的拍卖交易,最近个人看到的价格是1个牛币约为4.4分钱。这里引发的问题就是:二次交易平台谁来做?会有哪些形态?

目前,个人能够想象的有这么几种情形:

运营商自身以提供流量币的转赠、索取、红包、个人任务发布奖励等形式为主,直接提供二次交易平台变现为现金的做法不是什么技术问题,而是同样涉及到的监管问题。

由于运营商在二次交易上的身份局限,也就给第三方提供交易平台提供了机会,这样的交易平台,一开始会以较多的社会化渠道的方式存在,而后会逐渐形成比较集中的交易平台,乃至形成一个统一的交易平台。如果运营商这个基于流量的虚拟货币要持续深入的玩下去的话。同样,运营商在这个创新上的作为,也就决定了那些在关注流量交易并进行流量交易平台创新的人士的风险程度。

五、与支付业务的关系问题

流量实现虚拟货币化,即意味着具备了支付的功能,也是对支付业务内容的进一步丰富化,因此就必然存在与支付业务的关系处理问题。支付业务也是运营商重点布局的关键业务,且已运营多年,按照中国电信支付公司对外发布的数据,2014年的交易总额超过3000亿元。流量虚拟货币化,是完全纳入支付业务体系,还是在创新业务体系内独立发展,在发展过程中两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协调并产生较好的业务协同效应,这是影响流量虚拟货币化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总之,当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两个运营商开启了流量虚拟货币化的窗口之后,中国移动的态度值得关注。而流量虚拟货币化,是潘多拉盒子,还是避免被进一步边缘化的魔力棒,这一切都还是未知数。不过,既然已经开启,还是希望能够下决心走下去,万一实现了呢!!!

如若满意,请点击右侧【采纳答案】,如若还有问题,请点击【追问】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望采纳!

~ O(∩_∩)O~

⑧ 那些靠虚拟币发财的人现在都在干嘛

大概在2013年年末,当时比特币的价格大概在600美元左右,它的涨幅证实了这个回答的可行性。但是,600美元在当时看来也是一个高位,没人能确定它的未来是怎样的。

后来,我还去关注了写这个回答的人,也就是巴比特论坛的创始人长铗的微博。凑巧的是,我是一个科幻小说阅读爱好者,他还是一位科幻作家。于是,我去读了他的一些作品。他的科幻小说比较特别,鲜有“外星人”、“飞船”等老生常谈事物,而是营造出一种历史与现代交错的氛围,一直强调比特币的出现为他打开了通往新世界的大门,并且对比特币的未来充满信心。


但这也让我明白了2017年的顺风顺水,不乏运气的成分。于是,我觉得自己如果真的想在交易这条路走下去,还是要潜心学习,除了对基础知识的理解,对消息面的分析,还有对技术指标也应该有所研究。如果不进行深度的调研以及合理规划指挥自己的钱袋子,到时候资金只会被消磨殆尽。最后,作为一名毫无根基的散户只会欣喜入场,黯然离场。

一些著名的技术指标在经久流传是有一定道理的。比如MACD的背离信号、KDJ的超买和超卖信号、支撑与压力信号等等,虽然不能保证一定就会盈利,但是可以让你在一个比较成熟的模式上定量分析,从而对让投资者有一个基本的方向。

⑨ 辩护角度谈虚拟货币的“价值”

与其他国家不同,我国一直对虚拟货币持高压态度,且政策层层加码。2013年五部委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否定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将其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到2017年,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叫停虚拟货币ICO;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并表示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将追究相关境内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随后国内的交易平台或暂停中国境内新用户的注册并清退存量用户,或直接永久关掉了交易服务。

至此,笔者也认为,目前虚拟货币在国内已经终结。但与之相关的案件未来一段时间仍将高发。在相关案件的刑事辩护工作中,我们始终无法绕开虚拟货币“价值”的认定问题,往往需要对涉案的虚拟货币的“价值”进行举证及对其价格鉴定进行质证等工作。

下面我们以比特币为例,谈谈我们此类案件办理过程中,证明其“价值”来源的一些思路。

1 价值来源——“共识”和“信任”

我们的货币 历史 ,经历了实物货币到纸币,再到记账货币的变迁。何为记账货币?就是以数字记录方式确定归属和转移的货币,移动互联网时代,我们生活中早已习惯脱离实体钱包,只使用手机扫码支付,这种便利正是来源于记账货币的充分应用,我们之间的相互转账只是在彼此银行账户的数字上做加减法,整个过程就是一个双方记账过程。而这个记账的权利掌握在国家手中,由各个银行、三方支付机构和央行负责,央行拥有整个国家大账本的记账权,即“中心化记账”的方式,而我们之所以认为纸币及这些“手机中的数字”具备“价值”,是我们基于对国家的“信任”,是国家在这些“数字”背后的信用背书让我们达成了它们具备“价值”的“共识”。

同样,黄金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我们已经达成了其作为货币交换一般等价物的“信任”;钻石的价值,也同样是人们对其稀缺性及其背后的某种象征意义的达成“共识“”。所以, 价值的本质,其实是人们对特定物价值的“共识”和“信任”, 如果人们不对一个事物达成有“价值”的“共识”,那么很多我们认为“值钱”的事物,其实根本没那么“值钱”(包括钻石和国家发行的纸币)。

但纸币天然存在一个问题,无论是当年密西西比泡沫时期的法国政府,还是次贷危机和新冠期间的美国政府,都会出现无节制超发货币的现象,货币超发及经济危机往往引发通货膨胀,纸币大幅贬值。纸币之所以贬值,也正是人们对于政府发行货币的“信任”在大幅降低,而对于的黄金等物品“价值”的“共识”提升,进而金价上涨。虚拟货币鼻祖比特币诞生于2008年次贷危机后期的美国,在此背景下,针对主权货币的通胀问题,其被设计成“去中心化”和“总量恒定”等特性。

随着人们基于对这种“去中心化”虚拟货币达成“共识”,产生“信任”,虚拟货币才产生了“价值”。并随着达成“共识”、“信任”其“价值”的人越来越多,它们的价格也水涨船高。

以比特币为例,2009 年1月,中本聪挖出第一枚比特市时,市场对此新生事物非常陌生,无法形成对其“价值”的“共识”,所以,此时比特币的价格为0美元。2010年5月22日,美国人拉兹罗首次用10000个比特币购买了25美元的披萨(首次比特币交易,拉兹罗也是首次使用显卡挖矿的人),那么它的价值变成了0.0025美元。2013年4月,塞浦路斯发生经济危机,当地居民不信任迅速贬值的塞浦路斯镑货币,而纷纷抢购比特币,导致比特币价格飙涨8.8倍。当2013年11月比特币达到8000人民币阶段高点的时候,中国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发布,严重打击了人们对其的“信任”,比特币价格随之大幅下跌,同样在2014年,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平台MTGox破产,冲击了人们对比特币的“信任”,让其价格跌入熊市……此外,工作量证明、共识机制和最长链机制保证了比特币不可篡改,且每一枚币都可以追溯诞生及交易的 历史 ,具备不可伪造的特征。这些特征也增加了人们对其“价值”的”共识”。

所以,虚拟货币是基于人们对达成“共识”、形成“信任”的程度,而产生了其价值,并基于“信任”的程度大小,而直接影响其价格。


2 价值来源——“获取成本”

虚拟货币有两种获取发生——“挖矿”和“交易”。

先说说“挖矿”,以比特币为例,其原始产生就是由“矿工”、“挖矿”生成。“矿工”可以由身处全世界任何地点的任何人担任,“挖矿”是指“矿工”借助计算机算力,通过复杂的数学运算,求得方程式的特定解的过程,第一个求得特解的“矿工”能够获得新增“账本”的记账权,从而得到特定数量的比特币奖励。计算这个特定解的过程需要大量的运算,同时比特币在设计之初就被制定了一套规则,算力每过一段时间需要调整一次,这意味着挖矿的难度也在上升,也让成本(主要是显卡等硬件)大幅提高。

同时,随着挖矿所需要的算力提高,挖矿难度增大,个人能挖到比特币的概率越来越小,也就逐渐发展出规模化的矿场,也就是聚合n多台矿机的算力一起挖矿,挖矿从个人挖矿转变为矿场或矿池,一个矿场的成本有:建设成本、设备成本、维护成本(包括店里成本和人工成本)、网络成本等。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价值就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那么虚拟货币的挖矿过程,同样投入了具体的(劳动力)“成本”,并且这个“成本”可以量化为具体的(虚拟货币)商品价格。早在比特币诞生的2009年,一个叫“新自由标准”的用户,就在比特币早期论坛上提成通“生产成本”计算比特币价格的方法。他认为一枚比特币的价值计算方法应为:计算机运行一年所需要的平均电量是 1331.5 千瓦/时,乘以上年度美国居民平均用电成本0.1136美元,除以112个月,除以过去30天里生产的比特币数量,最后的结果除以1美元,得出1美元=1309.03比特币的定价结论。

至于“交易”的获取方式,无论是直接使用法币交易,还是使用法币兑换虚拟货币后再进行交易的方式,只要最终能够与法币达成某种“汇率”的自由兑换,它背后自然存在确定的价值。

如我们在 《谈虚拟币诈骗案件的辩护要点》 文中所述,实务中我们需要区分非主流货币中的特殊币种,通常所称的类主流币(山寨币),他们在技术模式上与主流币有很多雷同的地方,有自己的真实项目、基于区块链底层技术、按照其白皮书的规划执行,常见的山寨币有EOS、BTM。针对这类涉案虚拟币。在实际辩护中,我们应当重点证明这些 虚拟币符合流通性,与主流币或者法定货币能够自由兑换的特征

我们前年承办的浙江某虚拟币诈骗案,工作重点就是放在搜集其在境外某交易平台能与比特币自由兑换的证据材料,即证明该类非主流“山寨币”可以与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虚拟货币进行交易,最终能够变现成法币的特征,证明其具有财产属性。

此外,如无法达到上述标准的虚拟币,一般属于空气币和传销币。空气币,顾名思义,就是在实际发展中,没有任何产品或业务落地,单纯发币圈钱跑路而已,如已经跑路的英雄链、超级明星、太空链等等。传销币,则是打着区块链之名,行传销之实的货币,如此前轰动一时的深圳普洱币等,我们也在 《谈虚拟币传销案件的辩护要点》 一文对传销币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论述。

由于区块链的“新 科技 ”外衣,加之其虚拟属性,导致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对其价值真实性的判断存在严重误区。我们认为,比特币为代表的主流虚拟货币去中心化,没有发行政府及权威机构做信用背书,且交易价格波动巨大,并不具备货币属性也不宜作为货币使用。但其本质上仍属于一种特殊商品,应定性为一种无记名的有价证券,这不仅于民法层面拥有充分的物权理论支撑,同时也能被进一步解释为《刑法》第92条所规定的“财产”,所以,针对该类型的网络诈骗,从鱼龙混杂的“币”中,区分出主流虚拟币以及可以流通的“山寨币”,是对抗诈骗指控的有力辩点。

3 价值来源——司法认定

1、十部委《通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改变了主动民事判决中“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方向,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定虽受政策影响大,但尚不明确。

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则彻底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随后内蒙古、云南、安徽等省份及相关机构,先后发布了12条打击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的监管政策,这也同时改变了很多民事判决对“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

此前,北京海淀法院在王铁亮诉火币网一案判决中认为,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进行比特币的投资和交易,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交易风险,双方缔结的 合同有效 ,虚拟币交易合同 不属于合同无效 的法定情形。

2018年10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在陈国贵与浙江亿邦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判决中也认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 并未禁止 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 未禁止 买卖比特币“挖矿机”。故原告陈某主张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 合同合法有效 。且而交易中的买家不属于消费者,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不能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十部委《通知》发布后,多地法院的案例开始基于“公序良俗原则”认定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如北京东城法院在“勤某公司诉云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判决中认为: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挖矿”本质上属于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投资者须自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从行为效力上看,“挖矿”活动电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多台“矿机”日均耗电量极大,且生产交易环节威胁国家金融安全, 社会 稳定衍生风险突出,已经成为一种投机性工具, 与《民法典》“绿色原则”精神相悖,属于行政法规禁止投资的淘汰类产业,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合同 ;从责任负担上看,比特币“挖矿”活动中出现的政策风险、技术风险及由此引发的投资损失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因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故相关损失后果亦应由各方自担

同时各地法院关于虚拟货币的认定也并不明确。

在(2018)浙11民终263号丁建强、陈映光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因本案的虚拟货币非我国规定的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当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由于案涉标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该标的物的交易行为亦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认定因案涉合同无效。

2020年5月《民法典》颁布后,多地法院一改先前对于虚拟货币不予保护的态度,基于民法典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要求,很多法院都采取认定虚拟货币合同有效的司法裁判。如2021年5月济南中院在(2021)鲁01民终3796号中对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予以认可。在该案中,法院认为所设虚拟货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具备了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涉案的公民的合法虚拟货币财产权益依法给予法律保护。

虽然主流裁判规则如此,但综合全国近几年的判决来看,对于虚拟货币交易合同是否有效的裁判标准并不统一。笔者认为,正是近年来国家对于虚拟货币投资一直持严厉态度,并频繁升级的监管政策,司法裁判才会短期内做出截然不同的判例,更把其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告,未来人民法院对虚拟货币纠纷案件也会更多的减少虚拟货币财产保护,需要公民自担风险。

2、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在司法实务中,虽然刑事领域对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仍存争议,但早在2017年七部委《公告》发布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浙10刑终1043号判决中即有认定:被害人金某付出对价后得到比特币,不仅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也代表着被害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应当受刑法保护。因此被告人通过互联网窃取了被害人的比特币后,再将其售出所得款项计人民币20余万元到了其个人的银行帐户,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020)粤0304刑初2号判决认为,以太币在中国境内岁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个,但其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其所有者能够对持有的货币进行管理、通过特定方式进行支付、转移且能够使用货币公开进行交易,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属于刑法上的“财物”。

2013 年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所以被害人的账户信息变动详情可由代币交易平台出具证明。除此之外,刑事案件处理中还存在以当地物价局出具的比特币《价格鉴定结论书》为其价值依据,如“武宏恩盗窃案” (2016)浙10刑1043号,及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出具的虚拟货币价格证明,如“胡志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东刑初字第1252号。

所以在众多刑事判例中,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具备“价值”,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本文作者|郑夏律师,中南 财经 政法大学硕士,,曾任职检察院、政府办等部门。先后获无锡优秀专业律师(刑辩类)、无锡市名优律师培养对象(优秀骨干律师)、无锡优秀律师团队(2016、2018、2020)、无锡律协优秀个人会员(2018、2021)、首届华东律师辩论赛优秀辩手、无锡优秀专业案例、江苏产业人才培训优秀讲师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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