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行推出的数字货币可以兑换雷达币吗
雷达币早就被公安机关认定为传销骗局。
近年来随着比特币的价格突然暴涨,再加上各大新闻媒体的报道。造成了绝大多数人以为数字货币是可以投资的!这是个严重的误区!
我们同时也应该看到那些真正懂投资和投资成功的人,是不碰数字货币的。而投资数字货币的都是不懂投资想一夜暴富的人。
媒体对数字货币暴涨的报道增多,这也让骗子看到了可乘之机。
骗子就是利用绝大多数人都不懂数字货币这一点。利用数字货币的概念,编造一个一夜暴富的洗脑剧本,加传销拉人头模式就开始利用网络和微信等社交软件行骗。
Ⅱ 怎么把欧元换成人民币
四大银行和一些有外汇业务的小银行都能把欧元换成人民币,其中最方便就是中国银行。你可以将欧元存到中国银行的存折或卡里面,然后在中行的自助终端机上自助结汇,就能把欧元换成人民币;也可以拿你本人的身份证和欧元的现钞在中行的柜台换成人民币。人民币(RMB)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负责人民币的设计、印制和发行。 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的辅币单位为角、分。1元等于10角,1角等于10分。人民币符号为元的拼音首字母大写Y加上两横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发行人民币以来,历时71年,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的需要而逐步完善和提高,截止到2020年,已发行五套人民币,形成纸币与金属币、普通纪念币与贵金属纪念币等多品种、多系列的货币体系。除1、2、5分三种硬币外,第一套、第二套和第三套人民币已经退出流通,第四套人民币于2018年5月1日起停止流通(1角、5角纸币和5角、1元硬币除外)。流通的人民币,主要是1999年、2005年、2015年、2019年、2020年发行的第五套人民币 。2016年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在此间举行的会议上透露信息:将争取早日推出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会议认为,在中国当前经济新常态下,探索央行发行数字货币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015年11月30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宣布正式将人民币纳入IMF特别提款权货币篮子,权重为10.92%,决议已于2016年10月1日生效。2015年11月12日,2015年版第五套人民币100元纸币发行。
2019年8月30日起发行2019年版第五套人民币50元、20元、10元、1元纸币和1元、5角、1角硬币。
2020年11月5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发行2020年版第五套人民币5元纸币。
Ⅲ 电子货币与虚拟货币有何异同
电子货币是真实货币的电子支付方式,可以正常购物、转账并提取现金;
虚拟货币是通过一定换算关系模拟的货币,不能用于一般购物和直接提取现金.
Ⅳ 中国银行发行的熊猫金币是否有升值空间和收藏价值为何
在收藏市场,金银币的价格始终有金银价作为支撑,所以走势也格外稳健。中国熊猫金币的收藏价值除了作为一种投资理财备受人们关注之外,还有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它的增值空间会随着时间而日渐上扬。如今,“熊猫金币”越来越跳入了更多的眼球,并逐渐成为人们投资的重要实物。人们一边在关心国家黄金走势的时候,把投资目光聚集到了熊猫金币身上,从熊猫金币三十年的发展轨迹中品读熊猫金币的优势和特点,更能看到市场的无穷魅力。
熊猫金币具有项目新、技术高、市场大的优势,从1982年首次发行以来,一直占据着重要的市场分量,其中每隔五年就会发行新的纪念币,到目前为止,一共发行了五次,具体的就是即1987年、1992年、1997年、2002年、2007年,到2012年,三十年的坚定步伐,凸显出了熊猫金币内在的魅力和高尚的艺术价值,成为了当前投资的热点。
从投资热点来看熊猫金币的优势:
第一:无形的品牌价值。熊猫金币经过三十年的发展,尤其是在项目创新上,在艺术的魅力凸显上,第一次以国宝熊猫作金币图案及第一次使用凹刻折光的最新技术等。项目新,自然也就能够酝酿出新的商机。对于投资者来说,就会分享熊猫金币的品牌价值,投资熊猫金币,就会拥有对品牌的享受和应用,尤其是面对经济发展热潮起伏不断的情况下,熊猫金币的“藏金于民”无疑就是吃了一颗定心丸。
第二:有形的艺术享受。在熊猫金币的技术打造上,全面构建了丰富多彩的艺术魅力,让投资者在艺术欣赏的同时,拥有无与伦比的价值增大。熊猫的颜色比较简单,只有黑白两种,专家们根据金银的折光效果,研究出凹刻法,将熊猫的形象体现得栩栩如生。这种高技术的采用,不但增强了熊猫金币的艺术价值,同时也使它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性,这些对投资和收藏来讲,都是十分重要的。
第三:全新的价值扩展。无论是国内市场,还是国外市场,熊猫、黄金的尊贵魅力都是不可估量的。自熊猫金币发行后,在世界范围内迅速拥有了一批铁杆拥趸,并且这个人数还在呈上升趋势。在日新月异的信息化时代,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都是极好的宣传媒体。要想让大众知道熊猫金币的发行及特征,势必要借助媒体的宣传。而这一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自身的品牌效应,投资者已经不用在宣传方面再下苦功夫,这对减少投资的金额、风险及销售衢道都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无论从熊猫金币的投资观念,还是从熊猫金币的收藏热点,都能读出熊猫金币的潜在价值,对于投资者来说,在全面观望市场走向的同时,融入对熊猫金币的价值分析,定能收到更好的效果,尤其是投资于熊猫金币的新手,可以从近十年的熊猫金银币开始入手收藏,形成整体、整套的价值连锁效应。
这套纪念币投资和收藏:
一、这套熊猫纪念币是中国人民银行在1982年第一套熊猫金银纪念币发行后,时隔30年后又一次以熊猫为主体发行的全套金银纪念币,而且这套金银纪念币与1982年的那套相比,种类齐全,做工精细,国名、面值、盎司及“中国熊猫金币发行三十周年纪念”字样、中文年份等身份标示非常齐全。就第一套熊猫金银币是在央行试制金银币阶段制造币种,没有面值等缺陷明显,依然经过30年的风雨变迁后身价倍增,成分为金银币收藏品中宠儿,而这套金银纪念币是精制币,居于非常好的收藏前景和纪念价值,是收藏投资的理想金银纪念币种。
二、这套金银币每枚璀璨夺目,按照物以稀为贵的投资理念,有两枚金银币发行数量值得关注。分别为5盎司金质纪念币及5盎司银质纪念币。我们很清晰地看到发行数量分别仅有3万枚。无论是投资还是收藏,物以稀为贵的道理是显而易见的,这两种金银币具有非常高的收藏价值和升值空间。我们知道北宋钱中的钱币数数量多,制作也不是很精良,而成为价值连城的北宋钱的恰恰是有苏轼题写苏体北宋钱,因为发行量非常少,当时只发行5万枚,因此留存到现在的少之又少,成为北宋钱中的精品,升值空间十分巨大就在于它稀少。
三、1/4盎司圆形银质纪念币的面额3元,这在金银币面值中比较罕见,因为大多数的金银币纪念币依据人民币的面额数值排列,而面值为3元的金银币面值还是比较少见的,且背面熊猫图案是非常可爱的卡通形象,这就为这枚银币成为独特面值的新星创造了条件。
四、除了以上这套金银币的比较显著的收藏和投资特点外,这次发行的熊猫金银币带入了具有国家特点和中国特色的很多元素,大熊猫国宝的设计图案也是采取比较精细的版画分割,图像栩栩如生,还加入了长城的图案和竹子的图案。金银币正面无一例外是北京天坛祈年殿。这些图案长城表达的是长久、稳定的稳固感,竹子传达的是竹报平安,节节高的意境,而祈年殿表达和平,吉祥,升腾,和谐的期盼。
Ⅳ 数字人民币怎么添加第二个钱包
数字人民币只能拥有一个钱包,无法添加第二个钱包。按照客户类型,数字人民币钱包又可分为个人数字钱包和对公数字钱包。以前者为例,同一个自然人只能开立一个实名钱包,按照实际使用需要又可分为四类,在支付限额、持有余额方面进行差异化限制。
1、数字人民币
数字人民币,又称数字货币电子支付,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由指定运营机构参与运营并向公众兑换,以广义账户体系为基础,支持银行账户松耦合功能,与纸钞硬币等价,具有价值特征和法偿性,支持可控匿名。
数字人民币的概念有两个重点,一个是数字人民币是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另外一个点是和纸钞和硬币等价,数字人民币主要定位于M0,也就是流通中的现钞和硬币。主要定位于现金类支付凭证(M0),将与实物人民币长期并存,主要用于满足公众对数字形态现金的需求,助力普惠金融。
2、数字人民币是虚拟货币吗
不是,数字人民币不是虚拟货币,数字人民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而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数字人民币是真实的货币,其价值等同于人民币,虚拟货币就不一样了。
3、中国银行数字人民币有什么用
我国的法定数字简称DC/EP,是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属于国家的法定货币,投资者有了数字货币之后,可以直接用以消费、兑换成存款存入银行。数字人民币还在测试阶段,中行如果给予用户数字货币红包,只能在指定的商家消费。
4、数字人民币如何在银行开户
去就近的大银行的网点申请,比如邮政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等等,去银行表明自己想要开通数字人民币的想法之后,银行工作人员会出示一个二维码,扫码后工作人员会指导客户进行申请,一般最迟T+2日就可以开通,有些银行可实现当场开通。
5、数字人民币可以开通哪几个银行
数字人民币目前可以开通工行、农行、建行、中行、交行、邮储、网商银行这几家银行,然后微众银行即将可以开通了。
Ⅵ 数字人民币试点即将开启,背后多重法律问题待解
◎ 文《法人》全媒体记者 银昕
“央行这次是有点着急了。”一位供职于某商业银行的知情人士对《法人》记者说。
8月14日,商务部印发《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以下“方案”),其中对数字货币提出 “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及中西部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开展数字人民币试点” 。此前,央行对数字货币设置的试点范围是“4+1”,即在深圳、苏州、成都、雄安新区和冬奥场景下试点,方案将此规模扩大到了四大城市群。
所谓法定数字货币,不同于用于 游戏 厂商的“虚拟货币”,也不同于比特币,而是“真金白银”,可按照1:1比例兑换法币,并且与法定货币有同等效力的数字形式的人民币。 数字货币的功能是替代M0,即正在流通中的现金,但不替代M1(流通中的现金+企业定期存款),更不替代M2(流通中现金+企业定期存款+其他存款和债券)。
法定数字货币在央行系统的布局始于2014年。这一年央行设立了数字货币研究所,以研究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可行性;2017年末,在国务院批准下,央行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上海浦发银行等商业银行及其他有关机构开展了数字人民币体系(DC/EP)的研发;2018年2月,上海票据交易所数字票据平台实验性生产系统上线试运营;2019年下半年,央行在工作电话会议时,要求加快推进法定数字货币的研发步伐。
“ 央行一直希望法定数字货币能在冬奥场景内广泛使用,这是展示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成果的最佳窗口。 所以,才有了方案里对数字货币试点的这几句话。这几句话为下一步加大试点力度和速度提供了政策依据。”上述人士表示,方案虽然没有具体规定数字货币大规模铺开的时间表,但也透露了央行迫切的愿望。“我估计离最终落地只剩一两年时间了。”
《法人》记者了解到, 距离法定数字货币实现广泛应用,在技术上只剩下很短一段路程,但在法律法规上,还有相当一段路要走。
据悉,数字货币最终在普通用户身上的实现形式是一个手机APP。由央行发行,其中嵌有各大商业银行的电子钱包,普通用户可在电子钱包中进行普通货币和数字货币的双向兑换。不久前深圳、苏州等试点城市已有内测人员被央行发放了数字货币形式的消费券,还有内测人员领到了数字货币形式的工资。
《法人》记者了解到, 法定数字货币不同于支付宝中的余额,也不同于余额宝和微信零钱通中的货币基金。 “法定数字货币可以理解为数字版的人民币,它是有具体金额的一串数字符号。它和第三方平台中的货币基金完全不同,但如果未来第三方支付平台会给数字货币留有接口,我们就有可能使用数字货币购买货币基金。”
一位央行数字货币团队的知情人士告诉《法人》记者,目前该团队的人员构成中就有“蚂蚁金服”和“微信支付”的相关人员。未来数字货币与第三方平台的无缝对接已经十分可期,“他们之间的联通是必然选择,这样对用户而言最方便。”
有消息称,一些此前没有参加“支付大战”的平台也参与了法定数字货币的试点,以“滴滴出行”和“美团外卖”为例,这类平台也有很多小额支付的场景。“滴滴出行”一位市场部负责人对《法人》记者表示,目前不便透露太多试点细节,但她向记者证实,数字货币将能在滴滴出行的多种支付场景中使用。
这样一来, 未来可以使用数字货币的不仅有支付宝、微信和“央行APP”,还有其他一系列平台经济的运营主体,不同APP之间难免会有一番竞争。
上述央行数字货币团队成员对《法人》记者表示,第三方支付平台对支付场景的推广是商业利益驱动。央行与他们的身份并不一致,利益诉求也不一致。“支付宝和微信支付前期做了大量抢夺市场的工作,最终导致了线下几乎全覆盖的结果。央行能否实现相同的覆盖率,要看他们对自己的电子钱包推广力度能有多大了。”
几乎可以肯定的是,央行之所以招募“蚂蚁金服”和“微信支付”的相关人员进入数字货币团队,除为保证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对接之外,主观意图也是为了改善“央行APP”的用户体验,“移动互联网公司在用户体验和界面设计上特别有经验。”上述人士说。
数字货币对金融安全的一大贡献是避免了纸币的匿名化,导致每一分钱的来源和去处都能够追踪。若数字货币大面积流行,“送一冰箱现金给贪官行贿”的案例将会越来越少。据了解,个人的数字货币账户将被设置为半私密账户,在无特殊情况下依旧保持其私密性,遇到小额支付场景还能免密支付,但从技术角度上看,每一分钱的来源和去处都在央行的掌握之中,一旦获得法律授权,公安部门可以调取所有信息。
但在此之前,数字货币需要在合法性上过很多关。 早在数年前数字货币相关部门刚刚成立之时,就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数字货币要想大规模流通,需要解决其法理依据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第一款授予中国人民银行代表国家发行人民币并管理人民币流通,行使“货币发行权”。而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条称,央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没有数字形式的法币。这意味着 按照现行法律,人民币的形态只有纸币和硬币两种实物形态,不包括无形的数字货币。
再者,数字货币的法偿性也没有法理支持。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和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这里所指的人民币依然只有硬币和纸币两种形式,依然无法对数字货币提供法理地位。
由此,数字货币亟待被授予法定地位,否则难以推行。
此外,刚获通过不久的民法典关于遗产继承的问题也牵扯到了法定数字货币。民法典继承编对可继承遗产的范围有所调整,将此前继承法中规定的“公民收入、房屋、林木、文物和著作权等”改为“一揽子”提法——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有分析称,这种概括形式的立法方式使数字货币也被归为可继承的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 在发行方式上,央行对数字货币和实体货币采取的做法相同,都是“央行—商业银行—个人”的“二元模式”投放,即先由央行向商业银行发行,再由个人在商业银行的电子钱包中用等额的账户余额兑换数字货币。
上述某商业银行知情人士告诉《法人》记者:“央行种种做法背后的逻辑很清晰,就是 尽可能地赋予数字货币与实体货币相等的金融地位和法律地位,也尽可能地使个人用户在不超出现有的消费和支付习惯的前提下接受并使用数字货币。 ”他表示,在技术上,央行坚决不将超出现有成熟技术之外的技术使用在数字货币上,为的就是稳妥和安全;在时间上,也是等第三方平台在移动支付的 探索 中完全成熟后再试点;在用户体验上,尽可能不让用户被迫形成新的使用习惯,而是一切照旧就好。
“所以根据我的判断,在与数字货币有关的修法和立法上,有关部门也会本着‘与实体货币同等对待’的原则来做。”上述人士说。
*文中配图均源于网络
|编审:崔晓林 |统筹:王茜
|责编:何睿 |版式:姚瑶
Ⅶ pi币为什么现在还不跑路
pi币作为一个2019年就上线的项目,打着区块链的幌子发行所谓pi币,靠着画大饼、拉人头CX的手段推广用户。项目方通过千万pi币用户看广告获利颇丰,所以迟迟不肯上主网,现在眼见自己的丑行不断被曝光,实在拖不下去了才公布了上主网时间!
拓展资料
1.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知名的虚拟货币如网络公司的网络币、腾讯公司的Q币,Q点、盛大公司的点券,新浪推出的微币(用于微游戏、新浪读书等),侠义元宝(用于侠义道游戏),纹银(用于碧雪情天游戏),2013年流行的数字货币有,比特币、莱特币、无限币、夸克币、泽塔币、烧烤币、便士币(外网)、隐形金条、红币、质数币。全世界发行有上百种数字货币。圈内流行"比特金、莱特银、无限铜、便士铝“的传说。
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
3.2021年5月18日晚间,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公告明确表示,有关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同时提醒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防财产和权益损失。
4.虚拟币种类多样,在国外接受度比较高的虚拟货币有Facebook的F币、网络游戏Second Life的林登币等,在国内比较有代表性的虚拟货币有腾讯Q币、新浪U币、网络币、盛大元宝等。
5.市场上的虚拟货币主要有四类:1.由游戏运营商开发,供玩家在网络游戏中作为交易媒介而使用的游戏币;2.由门户网站或者即时通信工具发行,供本运营网络空间内使用的专用虚拟货币;3.既可以在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内使用,又可以向非发行主体购买商品和服务的交互式虚拟货币;4.基于密码学和现代网络P2P技术,通过复杂的数学算法产生的,特殊的电子化的、数字化的网络密码币。
Ⅷ 虚拟货币合法吗
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虚拟货币本质上只具有商品属性,不具备货币属性。目前全世界发行有上百种数字货币,目前流行的数字货币有:比特币、莱特币、无限币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指出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对当时盛兴的“代币发行融资”行为予以规制。明确了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因此,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2018 年 8 月 24 日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公安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指出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实质是“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
2021年5月18日,针对虚拟货币价格暴涨暴跌,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有所反弹的客观形势,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 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重申了虚拟货币只具有商品属性,不具备货币属性的本质,并且明确指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滋生非法跨境转移资产、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风险,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再次要求有关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
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2017年3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其中新增的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是我国民法第一次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事权利,归入民法保护范围。这也就意味着,尽管国家对金融领域的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予以严厉打击禁止,但是由于比特币又具备虚拟财产的属性。因此,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例对于以比特币作为商品或财产而产生的契约式纠纷,法律仍予以了保护。
所以大家要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一、正确认识比特币的属性
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