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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卡行动虚拟货币交易

发布时间:2023-06-18 10:32:03

A. 买usdt币违法吗

买卖usdt在中国不算违法,但存在法律风险。
虚拟货币的投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投资者要保持清醒理性。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代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做虚拟货币生意的人都知道,在网上挂单,最怕收到黑钱,一旦收到黑钱,如果上游犯罪被抓,收黑钱的账户就有可能被公安冻结,甚至卖虚拟货币的商家也有可能被拘留甚至被逮捕,无论在那个交易平台,只要涉及OTC或场外交易,均存在冻卡风险。
对于大多数场外交易者来说,应充分认识到场外交易的风险,更不能贪便宜去交易来路不明的币。遇到冻结账户的情况,只要虚拟货币卖家与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确实没有共谋,只是单纯的卖币,就不会有刑事责任,需要卖家提供交易记录、银行流水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要注意一种情况,就是公安可能会将钱款当成赃款追赃,返还给被害人,而我们的虚拟币已经给了犯罪分子,在这种情况下,对卖家而然是十分棘手的。
泰达币(USDT)是一种将加密货币与法定货币美元挂钩的虚拟货币。2022年5月,最大加密经纪商之一创世环球贸易公司(Genesis Global Trading Inc.)的助力下,越来越多的传统对冲基金开始做空USDT。
泰达币(USDT)是Tether公司推出的基于稳定价值货币美元(USD)的代币Tether USD(下称USDT),1USDT=1美元,用户可以随时使用USDT与USD进行1:1兑换。Tether 公司严格遵守1:1的准备金保证,即每发行1个 USDT 代币,其银行账户都会有1美元的资金保障。用户可以在 Tether 平台进行资金查询,以保障透明度。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十二)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三)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B.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刑事风险(转载)

2021年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名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通知明确了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及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定性,明确指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盛行,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洗钱、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笔者认为,虚拟货币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组织者存在巨大的刑事风险。

一、《通知》对虚拟货币法律地位和相关业务活动的定性

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是交易的媒介,其本身并无价值。之所以被人们普遍接受是货币所代表的财富,而这种直接对应关系,是因为有政府的信用担保。而虚拟货币的发行主体并不是主权国家的政府,也没有国家信用的担保,不具有财富载体的法律地位。

(一)明确了虚拟货币的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对相关行为的定性。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或虚拟币之间的兑换、买卖,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相关交易活动,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这里包括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二、对虚拟货币交易及相关业务的打击力度

虚拟货币的发行,没有政府的信用担保,容易成为财富掠夺的工具;虚拟货币的炒作,容易被操纵,造成广大“投资者”巨大损失,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由于虚拟货币的匿名性,通过交易可以随意漂白资金的原始来来源,达到洗钱的目的,助长相关犯罪活动。

从国家层面上看,虚拟货币的热炒,已经威胁到国家的金融安全、人民群众的财富安全和 社会 稳定,必然会遭受全链条行政干预和刑事打击。

(一)在原始取得环节,严厉打击“挖矿”

2021年9月,11部门联手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发布,发改运行〔2021〕1283号《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通知》要求,明确区分“挖矿”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界限,要从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等基础数据,梳理排查存量项目与在建新增项目。严禁新增项目投资建设,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用电报装和用能。严禁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金融支持。从电力供应,财税支持和金融服务角度,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

(二)交易与兑换环节,严格禁止,依法取缔

1.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严禁制作、发布和代言虚拟货币的相关广告

2.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禁止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

3.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不得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三)涉及虚拟货币相关活动的刑事风险

安机关将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可见,随着虚拟货币的热炒,不断积累着金融安全风险, 社会 稳定风险和 社会 财富的风险,对相关行为的刑事打击已经在路上,刑事风险陡然上升。

三、虚拟货币交易及相关业务可能涉嫌的罪名

涉及虚拟货币的相关业务活动中容易涉及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是司法机关重点打击对象。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投资经营虚拟币的名义,拉人头,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虚拟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二) 集资诈骗罪,在虚拟币业务中,虚构挖矿,或者组建平台等活动,吸收不特定的人的资金后,肆意挥霍,导致资金不能返还,或者携款逃避,或者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数额达到10万元的,则构成犯罪

(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投资“挖矿”为由,或者组建虚拟币交易平台等,向不特定的公众公开宣传,许诺一定期限内,获得固定收益的,如果吸收的金额达到人民币20万元,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就会构成犯罪。

(四) 诈骗罪,以推销某虚拟币的投资套餐为由,或者利用非法设立的虚拟货币投资交易平台,通过控制交易活动,虚构行情,修改交易数据和交易价格,直接进行“割韭菜”

五)非法经营罪,通常是方式有。组建虚拟货币的交易盘,或者作为国外虚拟货币交易盘的代理,以期货交易的方式,组织投资者进行买涨买跌的交易活动,收取手续费。

(六)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 社会 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买卖虚拟货币进行形式转换的行为。

目前,利用虚拟货币跨境兑换,将犯罪所得及收益转换成境外法定货币或者财产,是洗钱犯罪新手段,虽然我国监管机关明确禁止代币发行融资和兑换活动,但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采取的监管政策存在差异,通过境外虚拟货币服务商、交易所,可实现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自由兑换,虚拟货币被利用成为跨境清洗资金的新手段。

(七)开设赌场罪,主要集中于为赌场提供人民币与虚拟币的兑换环节,根据刑法的共犯理论,而涉嫌开设赌场罪。通常是行为人明知某 游戏 平台为网络赌博平台的情况下,仍向平台申请做虚拟 游戏 币兑换代理商,为网络赌博人员提供买卖虚拟币及资金结算服务。

网络虚拟货币虽不能完全等同于货币等传统意义上的财物,但在特定的场合下,行为人可以通过对虚拟货币的占有实现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因此以虚拟货币为对象的诈骗行为,同样可能危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具有相当的 社会 危害性,也应当作为犯罪予以惩处

虚拟币受法律保护吗虚拟币盗骗算不算犯罪

第一,虚拟币,比如 比特币 等,或者一些 游戏 、网络货币,如QB,某 游戏 金币等都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只要个人合法取得,就受到保护
第二,国家所禁止的交易,特指在国内禁止炒作、交易该虚拟币。但是禁止交易不代表该虚拟币本身违法或者没有价值


举个例子:例如比特币,我国拒绝承认任何区域链块币,也禁止交易和服务,但是这不代表比特币本身没有任何价值,在国际交易体系中,比特币在部分地区是获得认可的,而且也有对应的价值尺度
当他人盗窃比特币或者骗取比特币时,国家依然会按照盗窃罪或者诈骗罪论处,金额需要核定。
目前我国禁止的是虚拟币的交易、定价等,但不是禁止虚拟币本身的价值和持有,只要该币不被定义为非法,那么就是合法的
同理, 游戏 货币同样被认定为合法财产,只是国家禁止其交易而已,而不影响因对虚拟货币侵害而导致的相应法律责任.

虚拟货币 交易平台上线交易的虚拟币种涉嫌传销是什么罪

可能会涉及非法集资以及传销等相关刑事犯罪。
(1)目前没有法规对交易平台进行规范,但是交易平台也应尽到审核义务,例如,在上线交易各种网络虚拟货币时,应审核该币是否为基于 区块链 技术的网络虚拟货币。
(2)如果交易平台明知上线交易的币种涉嫌传销,但为了收取提成,还为该币种提供交易服务,推动其发展,一旦该币种被认定构成传销,交易平台或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3)同时,虚拟货币交易机构的账户上存储了客户大量资金,但是,各家网络虚拟货币交易机构并无获批吸收公众资金的资格,这使得交易机构面临非法集资的潜在风险。
2017 版《互联网传销识别指南》 ( 以下简称《指南》 ) ,列举了虚拟货币和传销货币的几种区别:
(1)从发行方式上看,虚拟货币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它依据特定算法,是 去中心 化的发行方式;而传销货币则主要由某个机构发行,并且采用拉人头的方式获利;
(2)从交易方式上看,虚拟货币是市场自发形成的零散交易,形成规模后逐渐由第三方建立交易所完成交易,而传销货币则由某个机构自己发行,并且自建平台来进行交易;
(3)从实现方式上看,虚拟货币本身是开源程序,而传销货币的开源是完全抄袭别人的开源代码,且没有使用开源代码来搭建程序,其本质跟 Q 币一样是可受网站控制的。

一、虚拟货币平台涉嫌诈骗的行为通常出现在两个环节,一是发币环节,二是交易环节。

其一 在发币端,应审查平台发行的虚拟货币是否具有真实的价值属性。

一般而言,虚拟货币作为一种数字资产,鉴别其是否具有价值真实性的关键在于虚拟货币是否具有去中心化的流动性,即虚拟货币的存在以及流动是否依赖于中心化的平台本身。

如果是基于以太坊、波场等主流区块链技术开发的虚拟货币,其本身是具有去中心化特征的,这类虚拟货币在上链后可以和所有主流虚拟货币进行币币交易;如果平台发行的所谓虚拟货币并不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开发,虚拟货币本身可能只是一行程序代码,且虚拟货币无法脱离平台进行流动,则这类虚拟货币只能称之为“平台币”或“空气币”,在平台服务器关闭后,这类虚拟货币也将随之消亡。

实务中,如果平台发行的是没有任何实体价值或服务支撑的,且并非基于区块链技术开发的虚拟货币,那么可能会因为提供了不具有真实价值的商品或服务而被认定为采用欺骗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进而认定为构成诈骗罪。

其二,在交易端,应审查平台在交易过程中是否具有操纵、控制虚拟币价格的行为。

虚拟货币的交易应当是完全的市场行为,其价格的涨跌完全由市场决定。如果人为干预甚至完全控制虚拟币的价格,则市场定价机制完全失去意义。实践中,平台操纵、控制价格也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平台方通过技术人员修改后台参数,设定交易价格的上限和下线,即以划定价格交易区间的方式控制币价的涨跌幅。

第二种情况,平台方通过技术人员修改后台数据,直接修改虚拟币价格,完全掌控虚拟币价格的上涨与下跌。

笔者认为,两种情况都存在操纵、控制币价的因素,但在定性上应当加以区分。第一种情况下,平台并没有直接控制虚拟币的价格,只是仿照股票交易市场的涨跌幅机制,为虚拟币价格设定了涨跌幅。从主观方面考量,平台要求技术人员这样做的目的,通常是为了维护币价的稳定,防止由于非理性的投机行为导致虚拟货币价格暴涨暴跌,进而导致平台崩盘。这种情况下,平台方控制币价涨跌幅的行为并不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是为了维持平台运营的稳定性,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而第二种情况则不同,平台直接控制虚拟币价格的行为,导致了市场博弈行为对价格涨跌影响的完全失效,虚拟币完全由平台定价。如果平台方滥用这一技术手段,可能导致平台通过“先拉盘、后砸盘”的操作方式,造成表面上投资者因市场“熔断”而大面积亏损的假象,事实却是平台实控人非法占有了这部分“亏损”。这种情况下,平台方要求技术人员操纵价格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可能认定为诈骗罪的。

一般而言,平台实控人发币及经营平台的目的如果是为了平台的持续经营,则其取得的资金应当是大部分用于平台的持续运营,少部分按照既定规则用于分红。因此,“经营性”用途应认定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这一观点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中:“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因此,“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通常不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如果资金为平台实控人直接占有后,并没有投入平台运营或只有少量资金用于运营,绝大部分被实控人用于挥霍、奢侈性消费或为了实现资金占有而进行了非法转移,则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资金用途、去向的审查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如果是大部分用于经营,存在小部分奢侈性消费的情况,也不应以偏概全地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

综上所述,技术人员由于参与到了虚拟货币平台从发币到交易再到收益分配的多个环节,其客观行为、主观故意均会对案件是否构成诈骗的定性产生影响。辩护人应当从技术服务的多个角度切入,结合案件的证据材料,综合判断案件整体上是否构成诈骗罪。 如案件不构成诈骗罪,则应当审查案件整体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或非法经营罪,审查技术人员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其他犯罪。

C. 银行“断卡”行动继续推行

银行“断卡”行动继续推行

银行“断卡”行动继续推行,银行“断卡”行动仍在进行中,银行卡内余额低于10元也进入排查清理范围。自去年起已有多家银行发布清理睡眠账户公告,银行“断卡”行动继续推行。

银行“断卡”行动继续推行1

随着我国社会的高速发展,银行卡和信用卡的使用似乎在我们的生活中随处可见。上到老人的养老金下到小朋友交学费、生活中开工资、办贷款,几乎生活里的方方面面都用得到。从前父辈经常可以看到的存折倒是越来越少见了,但是随着银行卡和信用卡在生活中的普及,问题也慢慢地随之而来了。

根据可靠数据统计,全国银行卡的发行量已经达到了48亿之多,但是实际上人们真正使用银行卡的却并没有达到这个数字。

今年1月份,有包括在内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邮政银行等多家大银行发布了公告。会对于一些用户的账户进行清理,这些被清理的账户多是长时间没有使用并且余额为零的账户。

那么你一定会有疑问,为什么国家要对睡眠账户进行清理呢?你是否有不再使用的银行卡呢?

一、清卡行动是什么意思

根据各个银行发布的公告表示,银行卡长时间未发生过主动交易且银行卡账户内余额为零,并且未签订信用卡、个人贷款的账户,账户功能会受到限制。

公告内表示被清理的账户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账户余额为零并且长期未主动发生交易的“睡眠账户”。第二类则是个人在同一银行办理了超出了银行数量规定的银行卡账户,这两类的银行卡账户将会被清理。各个银行对于清卡行动的标准也不同,以邮政银行为例:

邮政银行公告,将在2021年6月30日前逐步分批对同一客户名下的个人结算账户超标准(即Ⅰ类户1个、Ⅱ类户5个、Ⅲ类户5个)的数量进行清理。若个人账户存在以上问题,本人持有效证件,尽快到任意网点进行登记、降级以及销户处理。若是逾期未处理的账户,将对该账户进行金融限制。

可以发现,每个银行对于清卡行动都有不同的政策。有些银行会直接注销账户。这种就需要经常检查自己的账户,重要账户需要定期转账进去,还有就是类似于邮政银行的冻结处理,需要用户去银行进行激活才可以重新使用。

不仅仅是大银行开始了“清卡”行动,一些小型的银行也在开展“清卡”行动。这种行动不仅仅在城市里可以给我们带来一定的好处,在不懂得银行账户如何使用的乡里或者县里也会对当地的居民有很大的好处。

部分银行的清卡行动从清理个人账户扩大到清理单位账户。不仅是个人账户,银行也会对单位账户进行清理。银行会对一年以上没有发生过收付活动且并没有欠银行欠款的单位账户进行清理。拥有单位账户的客户可以查询各个银行的通知并且30日内去银行进行办理,如果过期未处理的单位账户将会进行自动销户。

二、清卡行动的目的

可能大部分的读者并不明白清卡行动的意义是什么,清卡行动也可能给一用户带来了麻烦,去银行使用银行卡的时候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冻结或者被注销没有办法使用了。我们读完下面的文章就知道这么做的目的是什么了。

实际上“清卡”行动的主要目的为了便于银行对个人银行账户的管理、监管用户的银行账户,防止信息泄露导致用户被骗。

过多的银行卡账户会导致银行管理成本过大,睡眠卡过多。清理睡眠卡也可以减少银行对于睡眠卡的管理成本,同时如果银行账户过多会容易导致银行账户泄露然后用户会有被网络诈骗的可能。

我们可以打开搜索引擎,去搜索一下银行卡泄露就可以发现,这种信息被泄露的新闻不在少数。而现如今在新闻中看到的诸多网络诈骗都是通过银行卡信息泄露使用户一步一步进入犯罪分子的圈套导致被骗。

长期不使用的信用卡,虽然已经不再使用了,但是依然会继续扣除信用卡的维护费,长期的扣费会使用户出现征信上面的问题。所以开展“清卡”行动是很重要的一项行动。

三、“清卡”行动与网络诈骗有关

从《现代网络诈骗产业分析报告》中可以了解到,目前的许多新型的网络诈骗术都是与个人信息的泄露有关,他们通过利用被泄露的受害人的个人信息进行网络诈骗。

统计显示,2015年1月至9月,猎网平台共接到全国网民举报网络诈骗案件20086起,涉案金额高达8901万元,人均损失4431元。然而,这一数字也仅仅是全国网络诈骗罪数量的冰山一角。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获取到信息的渠道越来越多,骗子的手法也越来越厉害。但是只要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要随意把账号密码告诉别人也可以很好地防范网络诈骗。

虽然国家有许多的政策和反诈骗的方法,但是我们也要从自身开始解决,“清卡”行动就是有效的一种方式。

在开展“清卡”行动过程中。全国23个省对利用虚拟货币为网络诈骗活动进行抓捕,总共打掉违法犯罪团伙170余个,抓获违法犯罪人员1100余名。这些诈骗团伙就是获取到个人的银行卡信息在各类虚拟贸易平台上诱使受害人使用个人的银行卡进行虚拟货币的兑换,成为帮助其洗钱的“币农”。

四、卡被清理了怎么办

虽然各大银行的“清卡”都已经开始展开,但是各个公告中也有表明,不同的银行“清卡”的标准也并不相同,每个银行都有自己的政策。有些银行会将长时间不使用的账户和超量账户一同清除销户,但是有些银行则是将用户的账户冻结,无法进行转账的操作,需要个人激活才可以重新使用。

“清卡”行动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落实监管,防止民众被网络诈骗,为了保护客户和账户的资金安全。但是有人会表示,自己长时间未用的银行卡,突然发现用不了了。这种情况发生的话可以去咨询银行的政策,每个银行的政策不同,或许你的银行卡只是需要重新激活一下。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养成经常整理自己的银行卡的.习惯。重要的是银行卡要定期的向里面进行转账和取出来防止我们的银行卡被清理。既是为了不给自己带来重要账户被清理这种不必要的麻烦,也是为了保护好我们的个人账户,防止我们的信息泄露给了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同时不需要的银行卡我们也可以去银行申请注销。

我们要减少使用的银行卡的张数,并且要养成定期整理我们自己的银行卡的习惯,不仅可以养成良好的习惯还可以有效的防止网络诈骗给我们带来的损失。所以你家里面有不再需要的“睡眠卡”吗?

银行“断卡”行动继续推行2

银行“断卡”行动仍在进行中,银行卡内余额低于10元也进入排查清理范围。

根据工商银行发布公告显示,截至2022年1月10日,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未发生客户主动交易,活期账户余额低于10元,未签订信用卡、个人贷款还款及其他代收代付协议的账户被纳入工商银行此次排查清理范围。

同时,据《证券日报》记者梳理,自去年至今,已有多家银行针对“睡眠账户”发布过相关公告,且清理排查范围正在不断升级。

清理范围扩大

根据工商银行发布的《关于开展“长期不动”“一人多户”等个人银行账户排查工作的通告》,2022年1月11日,工商银行将对长期不动,等个人银行账户逐步实施账户功能调整。

另外,个人开立多个结算账户,满足同一客户名下持有4个以上Ⅰ类个人结算账户,且未在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对使用多个账户的情况进行合理性说明的,其账户功能调整为只收不付。

《证券日报》记者咨询工商银行客服了解到,若用户的账户在“长期不动”银行账户排查范围内,且希望继续使用,需在2022年1月10日前完成一笔主动动账交易,即视为激活账户。逾期未激活的账户,将对其账户功能调整为只收不付。

而事实上,这并非工商银行首次发布针对睡眠账户的清理公告,早在2021年7月份, 工商银行发布《关于清理长期不动个人银行账户的通告》表示,将对用户长期不用的个人银行账户(借记卡和活期存折)开展清理工作。当时,银行清理“睡眠账户”正在从“长期不动户”到“一人多账户”多范围清理,同一客户名下的超量账户,也将被银行注销。

对比发现,此轮睡眠账户清理范围有所扩大,以往账户余额为零可能会被归于睡眠账户,而此次清理则规定账户余额低于10元也将有可能被纳入睡眠账户。

博通咨询金融行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目前来看,银行对“睡眠账户”清理范围确实在升级。“清理‘睡眠账户’不仅是银行机构积极落实监管政策表现,也能有效保障客户账户资金安全。”

清理成效显现

事实上,自去年起已有多家银行发布清理睡眠账户公告,而银行在清理睡眠账户范围也在升级。例如。去年光大银行也对个人睡眠账户、长期不动账户开展清理,重点从一人持有4张以上该行I类卡的情况开始梳理;平安银行、兴业银行也均发布清理存量账户的公告,其清理范围包括“一人多账户”和“长期不动户”等。

经过机构多方联动,睡眠账户清理成果显著。根据2021年11月份,中国人民银行(下称“央行”)发布“断卡”行动数据显示,央行方面督促银行、支付机构清理“不动户”“一人多卡”和频繁挂失补换卡等异常银行账户14.8亿张。并严查支付领域涉诈违规问题,对130余家银行和支付机构开展专项检查,暂停620家银行网点1个月至6个月开户业务。根据全国“断卡”行动推进会通报,全国电信网络诈骗罪发案数量连续3个月下降,月均涉案单位银行账户数量同比大幅下降。

王蓬博表示,公开数据显示,个人及金融机构存在违规行为都将受到惩戒,监管对电信诈骗的惩治力度正在不断加强,这是自去年起至今年多家金融机构仍在不断升级睡眠账户清理范围的原因,也是金融机构积极履行职责的表现。

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则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对于银行机构来说,不断升级清理睡眠账户是双赢,清理异常账户能够提升账户资源效率,便于银行更精细化管理,防范诈骗风险。对个人用户来说,也可以预防被电信欺诈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银行“断卡”行动继续推行3

近期,包括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等在内的多家机构相继发布公告,对于长期不动的“睡眠账户”以及超量存量账户进行清理。专家表示,银行清理“睡眠账户”等异常账户,是积极响应“断卡行动”的具体表现,一方面可以提升机构自身的运营效率,另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合规性,防范非法滥用风险。

银行清理异常账户是否会影响用户权益?记者了解到,银行在清理异常账户过程中,为保障用户权益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对此,专家建议,用户个人也要树立盘点意识、风险管理意识,冗余账户应及时注销,以减少被不法利用的风险。

各银行清理标准不尽相同

近期,包括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等在内的多家机构发布相关公告,对于长期不动的“睡眠账户”以及超量存量账户进行清理。

2月8日,农业银行发布公告表示,自3月10日起,将开展个人长期不动户的销户清理工作。清理范围为,三年以上(含三年)没有交易、主账户及子账户存款余额为0且没有其他关联业务的借记卡。

1月5日,建设银行发布公告清理长期不动账户。根据公告,截至2020年10月31日的银行卡,如果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银行卡账户余额为0,且无任何交易记录,也就是未发生任何一笔存取款、转账交易的,将被纳入清理范围内。不过,军人保障卡、武警普卡、退役军人服务卡、金融社保卡和公积金卡等此类特殊银行卡,不在此次清理范围内。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已有包括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中信银行等在内的十余家银行表示将对“睡眠账户”进行清理。

此外,个人开立多个结算账户也被银行纳入清理范围,且各家银行标准有所不同。根据民生银行、邮储银行公告,同一个客户名下,Ⅰ类户超过1个或Ⅱ类户超过5个或Ⅲ类户超过5个账户,均属清理范围。而根据民生银行公告,同一客户在该行持有一百个及以上正常或未激活的个人结算账户将被限制交易。

根据央行统计数据,截至2020年三季度末,我国共开立个人银行账户120.92亿户,人均拥有银行账户数达8.64户。

积极响应“断卡”行动

专家表示,银行清理“睡眠账户”等异常账户,是积极响应“断卡行动”的具体表现,一方面可以提升机构自身的运营效率,另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合规性,防范风险。

“近年来,打击犯罪的工作重点逐渐从事后惩治转移到事中监测,前置了各项风险防范流程,电信诈骗、跨境赌博等犯罪行为均离不开资金流,包括账户体系与支付,因此,银行账户、支付环节等逐步成为监管关注的焦点。”零售金融行业专家苏筱芮表示,部分“睡眠账户”主要存在的风险是易被非法利用,成为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具体分两种情形:一种是主动利用,即不法分子通过“养卡”等形式专门从事银行卡非法买卖交易;一种是被动利用,即个人用户闲置或丢失的银行卡被不法分子盯上。

有商业银行人士对记者表示,有个别人在一家银行的账户达上千个,确实存在违规操作的空间和可能。

2020年10月,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部署在全国开展“断卡”行动,对出租、出售、出借、购买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进行惩戒。

而根据央行2016年发布的《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银行结算账户,含银行卡),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Ⅲ类户。该通知还指出,银行应当对同一存款人开户数量较多的情况进行摸排清理,要求存款人作出说明,核实其开户的合理性。对于无法核实开户合理性的,银行应当引导存款人撤销或归并账户,或者采取降低账户类别等措施,使存款人运用账户分类机制,合理存放资金,保护资金安全。

用户应及时注销冗余账户

银行清理异常账户是否会影响用户权益?对此,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银行对“睡眠账户”的清理这些年一直在持续进行,主要是因为大量“睡眠账户”挤占了银行资源,在清理之后,相关的账户维护成本能够被节约下来,金融资源也能被用于服务真正的客户。“大部分‘睡眠账户’在较长时间没有发生过交易,所以清理不会对客户产生太大影响,不过银行也要做好相关告知工作。”他说。

记者了解到,银行在清理异常账户过程中,为保障用户权益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部分被银行“清理”的账户可能是被“限制”而并不是直接销户或永久销户。例如,根据邮储银行公告,纳入清理范围的账户,需要用户本人持有效实名证件,到银行任意网点进行合理性登记、降级以及销户处理。逾期未清理的账户,银行将限制金融服务。

另一方面,部分被银行“清理”的账户还可以再次激活。如根据农业银行公告,如果纳入清理范围的账户还想继续使用,用户可在规定时间内持身份证到银行网点办理激活手续。建行公告则表示,在规定时间没有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及时操作激活的,如果还想继续使用该卡,建议到建行网点询问,是否还可以再次激活使用。

苏筱芮建议,个人用户要树立两类意识:一是账户盘点意识,定期梳理个人名下账户及资产状况,养成查账记账的良好习惯;二是风险管理意识,在密码设置、账户登录管理等方面加大保护措施,冗余账户及时注销,以减少被不法分子利用的风险。

D. 虚拟币交易银行卡被冻结怎么办

既然说无缘无故被公安机关冻结银行卡的话,那你可以去举报他们违规操作。
国家为了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诈骗犯罪,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以打击,治理惩戒,该办贩卖手机卡银行卡等良卡的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高发的势头,对于涉嫌良卡的违法犯罪活动,坚决彻查打击,绝不手软。这是国家公安机关对则禅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和决心。
通过断卡行动以后,涉嫌有疑似违法犯罪活动的银行账号将会被冻结和限制。所以题主说自己的银行卡无故被冻结,这是不可能的。有可能你的银行账户和网络电信诈骗有关,所以才会冻结。
关于银行账户的冻结警方是有证据的,所以不存在无故。换句话说,如果警方无故冻结你的账户的话,你可能早就打电话或者直接当面找他们理论了,就不会在这里提问题了。至于你的账户或者你本人做了什么,可能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有没有把银行卡卖给别人有没有在网孙烂尘上进行赌博,或者有没有被网络诈骗给骗过(因为被诈骗的有些朋友在投资的时候会有盈利,提现到自己的银行账户的这种情况也有可能被冻结)。这个问题得好好回想一下自己是哪方面存在,问题也就清楚了。
要是还不清楚是什么情况的话,可以到银行去问工作人员是哪个公安机关,因为什么是冻结你的账户。可以拿到警方的联系方式,询问他们到底是怎么回事,向他们了解应该怎么解冻自己的账户,我想警方会有明确的给你答复的。也就是这个时候,因为什么事情你可能也已经知道,警方也会告诉你。这个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更没有无缘无故的冻结。
总之还是有原因的,自己想想应该就能知道。在此提醒广大朋友们,不要进行网络赌博和搞历简大小单双的那种盈利模式的游戏,这一类涉嫌违法犯罪,到时候可能银行账户会被冻结。所以,请千万不要乱碰。网络赌博有风险,也是违法犯罪,请君须谨慎。

E. 断卡行动冻结可以解冻吗

可以解冻。由于银行卡因破卡动作被冻结,72小时后自动解冻。如果72小时后还没有解冻,很可能是因为被冻结的账户收到了非法资金。此时,卡的冻结期可能会延迟到6个月,或者需要等到相关案件完成后再解冻。
【拓展资料】
银行卡冻结原因有三种:第一种,用卡过程中误操作,被冻结;第二种,用卡过程中异常交易行为,被冻结;第三种,通过银行卡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被冻结。
我们来具体讲讲这三种情况:
第一种,用卡过程中误操作,会被银行临时冻结。
1.在ATM机上操作,输错密码超过3次,会被自动冻结,这种24小时以后会自动解冻。
2.在网银上频繁操作,输错密码超过3次,也会被自动冻结,24小时以后自动解冻。
3.在网上进行交易,被某个病毒链接让误操作,被临时冻结,解冻要到银行。
第二种,用卡过程中,异常交易行为,被银行临时冻结
1.网上频繁小额交易、网上充值,不同账户来回,被银行视为有刷单嫌疑,属于异常交易,也会被银行冻结。
2.大额外汇转账、炒虚拟货币,炒外汇,被银行视为异常交易,也会被银行冻结。
3.网上交易购买色情视频服务、参与赌博网站等,也被视为异常交易,被银行冻结。
4.用户卡被别人盗用,银行视为异常交易,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让银行解冻。
5.用户银行卡,出现巨额或高频交易,属于异常交易,会被银行冻结。
第三种,通过银行卡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被冻结。
1.通过银行卡施行网络诈骗活动,获取巨额利益,资金巨大,被司法机关定罪。
2.银行卡涉嫌重大经济债务纠纷,已经被法院定性,被司法机关要求银行冻结。
3.用户的银行卡参与大量洗钱、涉黑团伙犯罪、涉毒交易,被司法机关定性,同样银行也会冻结银行卡。
已上所有情况,银行卡冻结,可分为临时冻结和永久冻结,前者性质不严重,找到原因,银行还会给你解冻;后者性质比较严重,解冻难度非常大,有的甚至会被永久冻结。
一旦发现银行卡出现被冻结,先要找到具体的原因,打电话进行咨询,然后到银行进行办理解冻。

F. 币全假交易所破案了吗

9月26日,湖南衡阳县公安首次通报“9.15”特大洗钱犯罪集团案。该犯罪团伙涉嫌利用虚拟币交易洗钱金额高达400亿元,目前已串并涉电诈案件300余起。

据公安部门披露,专案组从刘某被诈骗780万元入手,于2021年12月、2022年7月分别在海南、广东、福建、江西等地多次开展收网行动,全链条捣毁了以洪某某为首的洗钱犯罪集团,抓获犯罪嫌疑人93人,查封冻结涉案资金3亿元,为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780万元。

经查,自2018年开始,以犯罪嫌疑人洪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先后在国内多个城市联系代收代付点,将涉诈涉赌等犯罪资金转换为虚拟币再变现为美元进行洗白,最后利用国内多家公司采用非法回汇的手段将资金交付给其他金主,从中攫取非法利益。

该犯罪集团利用虚拟币交易的方式洗钱金额高达400亿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洪某某等93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今年4月,公安部相关负责人曾表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出现了一些新变化、新特点,从资金通道看,传统的三方支付、对公账户洗钱占比已减少,大量利用跑分平台加数字货币洗钱,尤其是利用USDT(泰达币)危害最为严重。

虚拟货币洗钱背后是一套愈加成熟的犯罪链。有刑事律师向界面新闻表示,随着犯罪分子利益链条的不断扩张,犯罪手段的不断变化,除了洗钱罪,一个与网络洗钱紧密相关的新兴罪名出现,叫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即帮助洗钱团伙进行资金的非法转移。

近日,裁判文书网上披露了一则与帮信罪有关的刑事判决书,几名青年组团用银行卡、微信账号、虚拟货币APP等网络软件帮助他人线上转移非法所得,踩到了刑事犯罪的红线,为了“不劳而获”的数万元走上犯罪道路。

根据最高检公布的帮信罪数据,2022年上半年检察机关起诉帮信罪6.4万人。特别是2020年10月“断卡”行动以来,帮信罪目前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三的罪名。

具体来看,涉案人员低龄化现象突出,30岁以下的占64.8%,18至22岁的占23.7%。同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民营企业尤其是科技公司收入较高者涉罪人数持续增加,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开发软件、提供技术支持。

此前,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全面禁止与虚拟货币结算和提供交易者信息有关的服务,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9月26日,人民银行发文称,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方面,要全面清理整顿金融秩序,持续打击境内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中国境内比特币交易量在全球占比大幅下降。

8月份,网信办发文称,网信办正在督促指导主要网站平台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持续保持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高压打击态势,加大对诱导虚拟货币投资等信息内容和账号自查自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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