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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虚拟货币的价值

发布时间:2023-06-16 11:26:05

❶ 虚拟CBT币会有价值吗

目前没有。

虚拟CBT币是加密货币的一种,采用区块链技术产生的。目前中国禁止加密货币交易,暴涨暴跌的加密货币,缺乏明确的价值基础,难以发挥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的职能,现在只是作为投机的工具。2017年9月,中国货币监管当局要求关闭境内虚拟货币交易所。

(1)区块链虚拟货币的价值扩展阅读:

加密货币(英文:Cryptocurrency,常常用复数Cryptocurrencies,又译密码货币,密码学货币)是一种使用密码学原理来确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单位创造的交易媒介。 加密货币是数字货币(或称虚拟货币)的一种 。比特币在2009年成为第一个去中心化的加密货币,这之后加密货币一词多指此类设计。 自此之后数种类似的加密货币被创造,它们通常被称作altcoins。 加密货币基于去中心化的共识机制 ,与依赖中心化监管体系的银行金融系统相对。

❷ 区块链的价值是什么

助力数字资产确权,激发创新活力。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资源正变得越来越重要。2019年,我国已经正式将数据作为同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同等嫌判没重要的七大生产要素之一,推进建立数据要素市场制度。但由于数据确权难、追溯难、利益分成难,数据还无法实现市场化高效配置和有序流通,严重制约数字经济的发展。

(2)区块链虚拟货币的价值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成交量较大,盘中有承接,且强势回封。做回封的胜率相对更高。本身明天就是一个情绪上走弱,但二次确认的过程。市场认可的回芹纳封即使不是最强换手龙,第二天溢价的可能性也更高。

明天出手的性价比。最简单地说,假设明天等仓买入四只个股,只要抓到一只能够走换手连板的个股。那么至少不会亏钱。

短线选手的认知。对于短线交易来说,最大的驱动力是热点,热点带来的是增量资金。即使是情绪上的博弈,短线选手起冲段的作用也是将泡沫吹大,才能够有利可图。

❸ 虚拟货币有价值吗

有潜力的数字货币一定是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真正的虚拟货币。所以在,投资的时候一定要区分,什么样的币才是有价值的币?

1.在技术上是否有革命性: 是否提出新的理念和技术使原有技术更完美,解决了眼前的问题,防止未来所产生的问题。代表是比特币,以太坊,比特币开创了数字货币的时代,即使比特币问题很多,比如交易确认速度慢,不适合流通、交易费用高、能耗高等一大堆问题,但不影响比特币行业老大的地位;以太坊开创了智能合约!代表有EOS、EOS利用石墨烯技术、DPOS共识机制和并行链解决了目前确认速度慢和拥堵方面的问题,为区块链商业化打下了基础。数字货币交易所“币汇”。

2.公布开源代码:真正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在发行时同步公布开源代码,公布矿池网址。这样必须挖矿挖出来的虚拟货币才是真正的虚拟货币。开源代码是虚拟货币产生的技术基础。看一个项目靠不靠谱,最主要的还是要看团队有没有在做事。

3.具有去中心化特性:目前真正的虚拟货币必须具有不受个人、国家或任何组织控制的特性,其发行量和价格同样具有不可操控性,这样的虚拟货币才是有价值的虚拟货币。去中心化是数字货币的最大优势之一,是其核心竞争力,冲击世界金融体系的有力武器。在各国政府齐力围剿之时,正是去中心化的特性使其无法被消灭,无法被禁止,积蓄力量一飞冲天。

4.有正规的交易平台认可:目前主流的虚拟货币基本都可以在交易平台上交易。只能在自己发行的交易平台上交易的一定是传销币或空投币一定要当心。

5.资金关注度高:资金关注度是评价虚拟货币的一个重要指标。比特币如果没有资金关注,在几年前一万个比特币也就只能买一个披萨。在目前成千上百个错综复杂的币种中要想脱颖而出必须要有一定的资金关。

❹ 虚拟货币有什么实际价值

一般货币与虚拟货币的价值基础不同,前者代表效用,后者代表价值。从行为经济学的观点推导,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它所“等”之“价”,语言上虽称为价值,但实际上是指效用。而虚拟货币代表的不是一般等“价”之“效”,而是价值本身。虚拟货币不是一般等价物,而是价值相对性的表现形式,或者说是表现符号;也可以说,虚拟货币是个性化货币。在另一种说法中,也可称为信息货币。它们的共性在于都是对不确定性价值、相对价值进行表示的符号。这样说的时候,货币的传统含义已经被突破了。原有含义的货币,只能是新的更广义货币的一个特例。货币既可以作为一般等价物的符号,也可以作为相对化价值集的符号。
货币决定机制不同
一般货币由央行决定,虚拟货币由个人决定。一般货币的主权在共和体中心;虚拟货币的主权在分布式的个体节点。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看,一般货币是虚拟货币的一个特例。这种特例的特殊点在于:第一,参照点不变。因此,价值从一个集被特化为一个可通约的值,当参照点不变时,价值等同于效用;第二,效用相对于参照点的得失不变。这意味着,参照点所拥有的值,是一个稳定的理性值、均衡值。在理性经济中,参照点也可能不变,但仍是一个散集。其不同在于这个散集中的每一个点(实际成交价)都是不稳定的,只有均衡值是稳定的;但在虚拟货币的价值集中,每一个点都可能是稳定的,相反是那个理性均衡值可能是不稳定的。反映到货币决定机制上,央行正是理性价值的一个固定不变的参照点的人格化代表,而虚拟货币市场(如股市、游戏货币市场)是由央行之外的力量决定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在经济学中有人把股票市场称为虚拟货币市场,把股市和衍生金融市场形成的经济称为虚拟经济。虚拟经济的本质是以个体为中心的信息经济。

❺ 区块链是什么,有什么实际价值

区块链是一种全新的计算范式和分布基础架构,利用快链式数据结构、分布式节点共识算法、密码学方式和基于自动化脚本代码的智能合约来生产、验证、存储和传输数据。也可以说区块链是一种分布式的账本技术,能够在非信任环境中提供去中心化信任机制,从而让多方参与者在没有中介机构的情况下进行安全的信任化交易。
区块链技术的核心优势是去中心化,能够通过运用数据加密、时间戳、分布式共识和经济激励等手段,在节点无需互相信任的分布式系统中实现基于去中心化信用的点对点交易、协调与协作,从而为解决中心化机构普遍存在的高成本、低效率和数据存储不安全等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
区块链的应用领域有数字货币、通证、金融、防伪溯源、隐私保护、供应链、娱乐等等,区块链、比特币的火爆,不少相关的top域名都被注册,对域名行业产生了比较大的影响。

❻ 区块链产生的数字货币为什么能够具备经济价值

区块链是一般人弄不懂的新路线,有很大的探讨意义,加密货币巳较长时间被一些国家认可,所以产生价值,而实际上实实在在的存在交易了较长时间,接受价值的人很多,所以不懂的人可以远离,如果不懂又反对只能多些烦恼。

价值在于美国有比特币。如果我们不发行一种类似的币,那就会被永远割韭菜。也是为了减少人民币外流的唯一办法。

区块链是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一项更深层次的科学技术,代表着人工智能的顶尖技术成果,应用领域广泛,赋能叠加创造更具有广泛意义的 社会 经济价值。

区块链在支付场景方面的应用快捷简便,在数据学方面运算精密快速,大数据存储、检索应用场景涵盖 社会 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科学技术等方方面面。制造业包括农业在内具有更实用更能转化为生产力、提高生产效率的赋能前景,是大数据时代数字经济学的前沿。

区块链产生的数字货币代表区块链的生成过程,是区块链的代表。算法不同所谓的数字货币叫法不同、种类不同,如平行链和树图结构链等,目前正是群雄并起大起大落之时、鱼龙混杂大浪淘沙之际,而且也是引领、管控、人才、赋能向纵深发展的阶段。

区块链所产生的数字货币之所以有价值,是区块链更广泛的应用场景。数字货币本质上不是货币,不具备货币稳定、支付、存储、贸易结算的基本功能,没有主权国家备书,具有极大的风险和偷机性。

区块链所代表的数字货币,去中心化从理念上有极积的意义,共识共创共建共产共享愿望是可以理解的,能够走多远让我们试目以待!

当否望交流,谢谢!

❼ 比特币演绎“疯狂过山车”,虚拟货币的前景如何

我认为虚拟货币在未来的前景依然是非常不错的,比特币虽然演绎了疯狂过山车的过程,但是我认为比特币的价格目前正在不断的回归原来的价值。

整个世界的很多投资者对于虚拟货币的认可度都是比较高的虚拟货币在未来拥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的区块链技术已经获得了非常不错的发展。很多人之所以会不看好虚拟货币,就是因为虚拟货币的价格出现了大幅度的波动,所以才会从短期之内不看好的。

区块链技术获得了不错的发展。

目前的区块链技术已经获得了非常不错的发展,而且在未来会继续发展的,因为大量的人员已经重塑到了这个行业当中。区块链技术在目前并不会有应用的空间,但是这项技术的发展肯定会给其他的行业带来更大的挑战。

现如今很多国家对于虚拟货币的态度都是模棱两可的,我认为虚拟货币在未来肯定是有一定发展的动力的,因为区块链技术在未来的发展肯定会获得更大的突破。我们也必须要理性的看待虚拟货币,绝对不能够对虚拟货币进行炒作。

❽ 区块链和虚拟币的价值到底在哪里

往往我们一谈到价值,自然就会联系到价格,确实价格是衡量价值的重要数据。作为区块链技术的比特币,价格高的时候达到过14万人民币,现在又已经跌去50%左右,但还是高达8万左右人民币。

话讲到这里,您或许已经明白:假如人们对一件事物没有共同的认识,不对一个事物赋予价值,很多事物根本不会变的“值钱”。就好像我们人类对空气、食物的认识一样,是我们人类生活、生存所必须的一 样!这就是“共识”,我们共同认为,想活下去,这两样必不可少!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价值的本质是共识。虚拟货币的价值共识是什么?大部分的人以为,货币的本质并不是共识,而是执政政府的公信力和权威的强制力。这种说法并不是没有道理,政府只能是价值共识产生的一种来源之一,所以大部分人认为的并不全面。在我们如今的社会中,我们对事物的价值共识产生来自与很多方式,例如:权威机构的背书、企业信用、宗教信仰、科学理论的支撑....

❾ 辩护角度谈虚拟货币的“价值”

与其他国家不同,我国一直对虚拟货币持高压态度,且政策层层加码。2013年五部委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否定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将其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到2017年,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叫停虚拟货币ICO;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并表示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将追究相关境内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随后国内的交易平台或暂停中国境内新用户的注册并清退存量用户,或直接永久关掉了交易服务。

至此,笔者也认为,目前虚拟货币在国内已经终结。但与之相关的案件未来一段时间仍将高发。在相关案件的刑事辩护工作中,我们始终无法绕开虚拟货币“价值”的认定问题,往往需要对涉案的虚拟货币的“价值”进行举证及对其价格鉴定进行质证等工作。

下面我们以比特币为例,谈谈我们此类案件办理过程中,证明其“价值”来源的一些思路。

1 价值来源——“共识”和“信任”

我们的货币 历史 ,经历了实物货币到纸币,再到记账货币的变迁。何为记账货币?就是以数字记录方式确定归属和转移的货币,移动互联网时代,我们生活中早已习惯脱离实体钱包,只使用手机扫码支付,这种便利正是来源于记账货币的充分应用,我们之间的相互转账只是在彼此银行账户的数字上做加减法,整个过程就是一个双方记账过程。而这个记账的权利掌握在国家手中,由各个银行、三方支付机构和央行负责,央行拥有整个国家大账本的记账权,即“中心化记账”的方式,而我们之所以认为纸币及这些“手机中的数字”具备“价值”,是我们基于对国家的“信任”,是国家在这些“数字”背后的信用背书让我们达成了它们具备“价值”的“共识”。

同样,黄金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我们已经达成了其作为货币交换一般等价物的“信任”;钻石的价值,也同样是人们对其稀缺性及其背后的某种象征意义的达成“共识“”。所以, 价值的本质,其实是人们对特定物价值的“共识”和“信任”, 如果人们不对一个事物达成有“价值”的“共识”,那么很多我们认为“值钱”的事物,其实根本没那么“值钱”(包括钻石和国家发行的纸币)。

但纸币天然存在一个问题,无论是当年密西西比泡沫时期的法国政府,还是次贷危机和新冠期间的美国政府,都会出现无节制超发货币的现象,货币超发及经济危机往往引发通货膨胀,纸币大幅贬值。纸币之所以贬值,也正是人们对于政府发行货币的“信任”在大幅降低,而对于的黄金等物品“价值”的“共识”提升,进而金价上涨。虚拟货币鼻祖比特币诞生于2008年次贷危机后期的美国,在此背景下,针对主权货币的通胀问题,其被设计成“去中心化”和“总量恒定”等特性。

随着人们基于对这种“去中心化”虚拟货币达成“共识”,产生“信任”,虚拟货币才产生了“价值”。并随着达成“共识”、“信任”其“价值”的人越来越多,它们的价格也水涨船高。

以比特币为例,2009 年1月,中本聪挖出第一枚比特市时,市场对此新生事物非常陌生,无法形成对其“价值”的“共识”,所以,此时比特币的价格为0美元。2010年5月22日,美国人拉兹罗首次用10000个比特币购买了25美元的披萨(首次比特币交易,拉兹罗也是首次使用显卡挖矿的人),那么它的价值变成了0.0025美元。2013年4月,塞浦路斯发生经济危机,当地居民不信任迅速贬值的塞浦路斯镑货币,而纷纷抢购比特币,导致比特币价格飙涨8.8倍。当2013年11月比特币达到8000人民币阶段高点的时候,中国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发布,严重打击了人们对其的“信任”,比特币价格随之大幅下跌,同样在2014年,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平台MTGox破产,冲击了人们对比特币的“信任”,让其价格跌入熊市……此外,工作量证明、共识机制和最长链机制保证了比特币不可篡改,且每一枚币都可以追溯诞生及交易的 历史 ,具备不可伪造的特征。这些特征也增加了人们对其“价值”的”共识”。

所以,虚拟货币是基于人们对达成“共识”、形成“信任”的程度,而产生了其价值,并基于“信任”的程度大小,而直接影响其价格。


2 价值来源——“获取成本”

虚拟货币有两种获取发生——“挖矿”和“交易”。

先说说“挖矿”,以比特币为例,其原始产生就是由“矿工”、“挖矿”生成。“矿工”可以由身处全世界任何地点的任何人担任,“挖矿”是指“矿工”借助计算机算力,通过复杂的数学运算,求得方程式的特定解的过程,第一个求得特解的“矿工”能够获得新增“账本”的记账权,从而得到特定数量的比特币奖励。计算这个特定解的过程需要大量的运算,同时比特币在设计之初就被制定了一套规则,算力每过一段时间需要调整一次,这意味着挖矿的难度也在上升,也让成本(主要是显卡等硬件)大幅提高。

同时,随着挖矿所需要的算力提高,挖矿难度增大,个人能挖到比特币的概率越来越小,也就逐渐发展出规模化的矿场,也就是聚合n多台矿机的算力一起挖矿,挖矿从个人挖矿转变为矿场或矿池,一个矿场的成本有:建设成本、设备成本、维护成本(包括店里成本和人工成本)、网络成本等。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价值就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那么虚拟货币的挖矿过程,同样投入了具体的(劳动力)“成本”,并且这个“成本”可以量化为具体的(虚拟货币)商品价格。早在比特币诞生的2009年,一个叫“新自由标准”的用户,就在比特币早期论坛上提成通“生产成本”计算比特币价格的方法。他认为一枚比特币的价值计算方法应为:计算机运行一年所需要的平均电量是 1331.5 千瓦/时,乘以上年度美国居民平均用电成本0.1136美元,除以112个月,除以过去30天里生产的比特币数量,最后的结果除以1美元,得出1美元=1309.03比特币的定价结论。

至于“交易”的获取方式,无论是直接使用法币交易,还是使用法币兑换虚拟货币后再进行交易的方式,只要最终能够与法币达成某种“汇率”的自由兑换,它背后自然存在确定的价值。

如我们在 《谈虚拟币诈骗案件的辩护要点》 文中所述,实务中我们需要区分非主流货币中的特殊币种,通常所称的类主流币(山寨币),他们在技术模式上与主流币有很多雷同的地方,有自己的真实项目、基于区块链底层技术、按照其白皮书的规划执行,常见的山寨币有EOS、BTM。针对这类涉案虚拟币。在实际辩护中,我们应当重点证明这些 虚拟币符合流通性,与主流币或者法定货币能够自由兑换的特征

我们前年承办的浙江某虚拟币诈骗案,工作重点就是放在搜集其在境外某交易平台能与比特币自由兑换的证据材料,即证明该类非主流“山寨币”可以与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虚拟货币进行交易,最终能够变现成法币的特征,证明其具有财产属性。

此外,如无法达到上述标准的虚拟币,一般属于空气币和传销币。空气币,顾名思义,就是在实际发展中,没有任何产品或业务落地,单纯发币圈钱跑路而已,如已经跑路的英雄链、超级明星、太空链等等。传销币,则是打着区块链之名,行传销之实的货币,如此前轰动一时的深圳普洱币等,我们也在 《谈虚拟币传销案件的辩护要点》 一文对传销币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论述。

由于区块链的“新 科技 ”外衣,加之其虚拟属性,导致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对其价值真实性的判断存在严重误区。我们认为,比特币为代表的主流虚拟货币去中心化,没有发行政府及权威机构做信用背书,且交易价格波动巨大,并不具备货币属性也不宜作为货币使用。但其本质上仍属于一种特殊商品,应定性为一种无记名的有价证券,这不仅于民法层面拥有充分的物权理论支撑,同时也能被进一步解释为《刑法》第92条所规定的“财产”,所以,针对该类型的网络诈骗,从鱼龙混杂的“币”中,区分出主流虚拟币以及可以流通的“山寨币”,是对抗诈骗指控的有力辩点。

3 价值来源——司法认定

1、十部委《通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改变了主动民事判决中“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方向,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定虽受政策影响大,但尚不明确。

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则彻底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随后内蒙古、云南、安徽等省份及相关机构,先后发布了12条打击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的监管政策,这也同时改变了很多民事判决对“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

此前,北京海淀法院在王铁亮诉火币网一案判决中认为,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进行比特币的投资和交易,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交易风险,双方缔结的 合同有效 ,虚拟币交易合同 不属于合同无效 的法定情形。

2018年10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在陈国贵与浙江亿邦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判决中也认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 并未禁止 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 未禁止 买卖比特币“挖矿机”。故原告陈某主张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 合同合法有效 。且而交易中的买家不属于消费者,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不能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十部委《通知》发布后,多地法院的案例开始基于“公序良俗原则”认定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如北京东城法院在“勤某公司诉云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判决中认为: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挖矿”本质上属于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投资者须自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从行为效力上看,“挖矿”活动电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多台“矿机”日均耗电量极大,且生产交易环节威胁国家金融安全, 社会 稳定衍生风险突出,已经成为一种投机性工具, 与《民法典》“绿色原则”精神相悖,属于行政法规禁止投资的淘汰类产业,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合同 ;从责任负担上看,比特币“挖矿”活动中出现的政策风险、技术风险及由此引发的投资损失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因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故相关损失后果亦应由各方自担

同时各地法院关于虚拟货币的认定也并不明确。

在(2018)浙11民终263号丁建强、陈映光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因本案的虚拟货币非我国规定的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当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由于案涉标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该标的物的交易行为亦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认定因案涉合同无效。

2020年5月《民法典》颁布后,多地法院一改先前对于虚拟货币不予保护的态度,基于民法典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要求,很多法院都采取认定虚拟货币合同有效的司法裁判。如2021年5月济南中院在(2021)鲁01民终3796号中对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予以认可。在该案中,法院认为所设虚拟货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具备了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涉案的公民的合法虚拟货币财产权益依法给予法律保护。

虽然主流裁判规则如此,但综合全国近几年的判决来看,对于虚拟货币交易合同是否有效的裁判标准并不统一。笔者认为,正是近年来国家对于虚拟货币投资一直持严厉态度,并频繁升级的监管政策,司法裁判才会短期内做出截然不同的判例,更把其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告,未来人民法院对虚拟货币纠纷案件也会更多的减少虚拟货币财产保护,需要公民自担风险。

2、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在司法实务中,虽然刑事领域对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仍存争议,但早在2017年七部委《公告》发布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浙10刑终1043号判决中即有认定:被害人金某付出对价后得到比特币,不仅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也代表着被害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应当受刑法保护。因此被告人通过互联网窃取了被害人的比特币后,再将其售出所得款项计人民币20余万元到了其个人的银行帐户,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020)粤0304刑初2号判决认为,以太币在中国境内岁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个,但其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其所有者能够对持有的货币进行管理、通过特定方式进行支付、转移且能够使用货币公开进行交易,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属于刑法上的“财物”。

2013 年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所以被害人的账户信息变动详情可由代币交易平台出具证明。除此之外,刑事案件处理中还存在以当地物价局出具的比特币《价格鉴定结论书》为其价值依据,如“武宏恩盗窃案” (2016)浙10刑1043号,及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出具的虚拟货币价格证明,如“胡志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东刑初字第1252号。

所以在众多刑事判例中,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具备“价值”,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本文作者|郑夏律师,中南 财经 政法大学硕士,,曾任职检察院、政府办等部门。先后获无锡优秀专业律师(刑辩类)、无锡市名优律师培养对象(优秀骨干律师)、无锡优秀律师团队(2016、2018、2020)、无锡律协优秀个人会员(2018、2021)、首届华东律师辩论赛优秀辩手、无锡优秀专业案例、江苏产业人才培训优秀讲师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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