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是一般人弄不懂的新路线,有很大的探讨意义,加密货币巳较长时间被一些国家认可,所以产生价值,而实际上实实在在的存在交易了较长时间,接受价值的人很多,所以不懂的人可以远离,如果不懂又反对只能多些烦恼。
价值在于美国有比特币。如果我们不发行一种类似的币,那就会被永远割韭菜。也是为了减少人民币外流的唯一办法。
区块链是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一项更深层次的科学技术,代表着人工智能的顶尖技术成果,应用领域广泛,赋能叠加创造更具有广泛意义的 社会 经济价值。
区块链在支付场景方面的应用快捷简便,在数据学方面运算精密快速,大数据存储、检索应用场景涵盖 社会 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科学技术等方方面面。制造业包括农业在内具有更实用更能转化为生产力、提高生产效率的赋能前景,是大数据时代数字经济学的前沿。
区块链产生的数字货币代表区块链的生成过程,是区块链的代表。算法不同所谓的数字货币叫法不同、种类不同,如平行链和树图结构链等,目前正是群雄并起大起大落之时、鱼龙混杂大浪淘沙之际,而且也是引领、管控、人才、赋能向纵深发展的阶段。
区块链所产生的数字货币之所以有价值,是区块链更广泛的应用场景。数字货币本质上不是货币,不具备货币稳定、支付、存储、贸易结算的基本功能,没有主权国家备书,具有极大的风险和偷机性。
区块链所代表的数字货币,去中心化从理念上有极积的意义,共识共创共建共产共享愿望是可以理解的,能够走多远让我们试目以待!
当否望交流,谢谢!
『贰』 比特币的价值和意义
意义:比特币最初由中本聪在2008年11月1日提出,于2009年1月3日正式诞生。根据中本聪的思路设计发布的开源软件以及建构其上的P2P网络。比特币是-种P2P形 式的虚拟的加密数字货币,点对点的传输意味着一个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统。
比特币的价值:
1、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货币,数量有限,但是可以兑换成大多数国家的货币,这是比特币目前的最大价值。2、比特币可以在游戏里用来充值、购买装备, 在虚拟世界里,比特币的价值要大于现实货币。
比特币的意义:
1、设计者初衷是建立一个自由、无中心、有序的货币交易世界,比特币的出现实现了设计师的想法。
2、比特币计算所用的时间是无限的,而人的生命是有限的,在-定程度上维持了比特币的长期永恒发展。3、密码技术保证了比特币的安全性,同时也很好的被利用和包装。
拓展资料
一、比特币的原理:
与现实货币不同,比特币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它依据特定算法,通过大量的计算产生。从比特币的本质来看,是一些_杂算法所生成的特解。每-个特解都能解开方程并且是唯一 的,破解之后就相当于拥有了这个特殊货币。
2、虚拟货币定义非常简单,就是指非真实的货币。
虚拟货币有以下几类:
1. 游戏货币。对,你没听错,可以在网络游戏里进行交易的货币也能叫虚拟货币。不过单机游戏里的货币不能叫虚拟货币,因为其不能联网与其它玩家进行市场交易。
2. 网站货币。一些网站推出的可以购买网站增值服务的货币。比如腾讯的Q币。
3. 电子钱包。大家平时常用的微信支付,支付宝等等。
4. 区块链货币。大家比较熟悉的区块链,以太坊和我经常说的 FIL。
3、那上面这些货币都合法吗?
答案是都是合法货币。不过先别急着盖棺定论,虽然它们都是合法货币,但是离「法定货币」还有十万八千里。就拿区块链货币来说,国家已经将区块链货币列为法定财产,2019年9月28日,海南成立了区块中心。区块中心是由火币集团牵头成立的。据报道称,数字货币也是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国家也肯定了区块产业的技术,这次区块中心的成立,是央视首次报道虚拟货币的进展。
虽然当前国内能够交易得到的数字货币有非常多,但其中绝大多数都是打着区块链的幌子进行圈钱的代币。如果对于数字货币投资比较感兴趣的话,那么还是尽可能地去选择投资市值排名前20的币种。
『叁』 虚拟货币有什么实际价值
一般货币与虚拟货币的价值基础不同,前者代表效用,后者代表价值。从行为经济学的观点推导,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它所“等”之“价”,语言上虽称为价值,但实际上是指效用。而虚拟货币代表的不是一般等“价”之“效”,而是价值本身。虚拟货币不是一般等价物,而是价值相对性的表现形式,或者说是表现符号;也可以说,虚拟货币是个性化货币。在另一种说法中,也可称为信息货币。它们的共性在于都是对不确定性价值、相对价值进行表示的符号。这样说的时候,货币的传统含义已经被突破了。原有含义的货币,只能是新的更广义货币的一个特例。货币既可以作为一般等价物的符号,也可以作为相对化价值集的符号。
货币决定机制不同
一般货币由央行决定,虚拟货币由个人决定。一般货币的主权在共和体中心;虚拟货币的主权在分布式的个体节点。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看,一般货币是虚拟货币的一个特例。这种特例的特殊点在于:第一,参照点不变。因此,价值从一个集被特化为一个可通约的值,当参照点不变时,价值等同于效用;第二,效用相对于参照点的得失不变。这意味着,参照点所拥有的值,是一个稳定的理性值、均衡值。在理性经济中,参照点也可能不变,但仍是一个散集。其不同在于这个散集中的每一个点(实际成交价)都是不稳定的,只有均衡值是稳定的;但在虚拟货币的价值集中,每一个点都可能是稳定的,相反是那个理性均衡值可能是不稳定的。反映到货币决定机制上,央行正是理性价值的一个固定不变的参照点的人格化代表,而虚拟货币市场(如股市、游戏货币市场)是由央行之外的力量决定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在经济学中有人把股票市场称为虚拟货币市场,把股市和衍生金融市场形成的经济称为虚拟经济。虚拟经济的本质是以个体为中心的信息经济。
『肆』 区块链和虚拟币的价值到底在哪里
往往我们一谈到价值,自然就会联系到价格,确实价格是衡量价值的重要数据。作为区块链技术的比特币,价格高的时候达到过14万人民币,现在又已经跌去50%左右,但还是高达8万左右人民币。
话讲到这里,您或许已经明白:假如人们对一件事物没有共同的认识,不对一个事物赋予价值,很多事物根本不会变的“值钱”。就好像我们人类对空气、食物的认识一样,是我们人类生活、生存所必须的一 样!这就是“共识”,我们共同认为,想活下去,这两样必不可少!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价值的本质是共识。虚拟货币的价值共识是什么?大部分的人以为,货币的本质并不是共识,而是执政政府的公信力和权威的强制力。这种说法并不是没有道理,政府只能是价值共识产生的一种来源之一,所以大部分人认为的并不全面。在我们如今的社会中,我们对事物的价值共识产生来自与很多方式,例如:权威机构的背书、企业信用、宗教信仰、科学理论的支撑....
『伍』 虚拟货币有价值吗
有潜力的数字货币一定是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真正的虚拟货币。所以在,投资的时候一定要区分,什么样的币才是有价值的币?
1.在技术上是否有革命性: 是否提出新的理念和技术使原有技术更完美,解决了眼前的问题,防止未来所产生的问题。代表是比特币,以太坊,比特币开创了数字货币的时代,即使比特币问题很多,比如交易确认速度慢,不适合流通、交易费用高、能耗高等一大堆问题,但不影响比特币行业老大的地位;以太坊开创了智能合约!代表有EOS、EOS利用石墨烯技术、DPOS共识机制和并行链解决了目前确认速度慢和拥堵方面的问题,为区块链商业化打下了基础。数字货币交易所“币汇”。
2.公布开源代码:真正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在发行时同步公布开源代码,公布矿池网址。这样必须挖矿挖出来的虚拟货币才是真正的虚拟货币。开源代码是虚拟货币产生的技术基础。看一个项目靠不靠谱,最主要的还是要看团队有没有在做事。
3.具有去中心化特性:目前真正的虚拟货币必须具有不受个人、国家或任何组织控制的特性,其发行量和价格同样具有不可操控性,这样的虚拟货币才是有价值的虚拟货币。去中心化是数字货币的最大优势之一,是其核心竞争力,冲击世界金融体系的有力武器。在各国政府齐力围剿之时,正是去中心化的特性使其无法被消灭,无法被禁止,积蓄力量一飞冲天。
4.有正规的交易平台认可:目前主流的虚拟货币基本都可以在交易平台上交易。只能在自己发行的交易平台上交易的一定是传销币或空投币一定要当心。
5.资金关注度高:资金关注度是评价虚拟货币的一个重要指标。比特币如果没有资金关注,在几年前一万个比特币也就只能买一个披萨。在目前成千上百个错综复杂的币种中要想脱颖而出必须要有一定的资金关。
『陆』 为什么说虚拟币是区块链存在的唯一意义
为什么说虚拟币是区块链存在的唯一意义
区块链已经是一个世人皆知的名词了,有人甚至断言,未来人类社会的一切都将以区块链为基石。但若问区块链究竟是个什么技术,各路“专家”的解释可谓语焉不详:有些堆砌常人不可理解的术语,有些大谈其潜在应用,有些干脆冠之以“第四次工业革命”——至于区块链的本质,大家终究还是不甚了了。
之所以闪烁其词,原因并不难猜。就功能而言,区块链无非是一个特殊方式加密的公共数据库,这种毫不性感的概念是没法用来炒作的。当然,区块链吸睛如斯,其内涵和外延不可能如其功能般缺乏营养。要把它讲清楚,我们需要了解大量技术本体以外的信息,而其中的重中之重便是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币。
区块链的痛点
放在五年前,世上并无太多人知道什么是区块链。作为比特币的底层技术,这个系统以数据块(block)的形式进行传输,并以末端追加的方式将数据块连成链状(chain),因而得名区块链(blockchain)。从技术层面看,区块链和之前存在的IT技术之间没有显著的壁垒,并无革新性的进步;但从价值观层面看,它们则有根本性的不同——以前所有的技术都旨在提高效率,而区块链是反其道而行之的。
鉴于比特币是区块链标志性的存在,我们不妨拿它作为样本。
比特币体系内的每一笔交易记账都在全网范围内由无数个用户验证,验证通过后,该次交易才能成立。而第一个成功记账的用户可以得到一定量的比特币奖励。这个信息处理过程俗称“挖矿”。目前比特币系统的活跃用户数约500万人,2017年全年处理量约3000万笔交易。3000万笔是个什么体量呢?2017年11月11日这一天时间里支付宝完成了14.8亿笔交易,约为比特币全年交易量的50倍。
这个差距并不说明太大问题。毕竟比特币的用户数远低于支付宝,应用场景也远少于支付宝,所以交易量有数量级的差别并不奇怪。真正说明问题的,是支持这3000万笔交易所消耗的电量:外媒Digiconomist公布,2017年比特币系统消耗的电能达到了300亿度,占全球耗电量的0.13%,超过数十个国家的全国年用电量。换言之,处理一笔交易,比特币系统平均需要消耗1000度电;以我国居民电价计,相当于每个活跃用户人均承担电费3000元。如此匪夷所思的耗电量意味着巨大的算力配置,这与其渺小的处理功能形成了强烈反差。
“去中心化”的低效,不只体现在算力,还体现在数据存储。
继续以比特币为例,众所周知,比特币(区块链技术)要求用户分布式储存公共账本。其背后的逻辑很奇葩:“去中心化”理念认为中心账本的管理者会作假,故账本的存储必须公共化。目前完整的比特币公共账本大小已经超过150GB,并以每年数十GB的速度快速递增——仅仅为了支持500万用户每年3000万笔交易。如果有朝一日其处理量与目前的支付宝比肩,那每年比特币账本的大小将增加超过500TB。这相当于把支付宝服务器的存储数据在所有用户的个人电脑上进行备份,其荒谬性是显而易见的。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比特币系统现在允许用户存储不完整的公共账本,即“轻钱包”,但其交易验证仍然依赖网络上其他人的完整账本。我们试想,当公共账本大到绝大多数人都无力完整存储的时候,仅剩的那些完整用户节点不就又成了中心账本吗?
把视野延伸到虚拟币以外的区块链应用(如果存在的话),公共账本需要记录的将不仅仅是纯数字的交易金额,还可能是每一辆车的保险信息、每一个人的信用信息,这些多维度的数据若也要“去中心化”存储在每个用户的终端上,那我们需要的将是天文数字级的存储空间。短时间内,这将是一个不可能解决的难题。
从哲学高度讲,科学的本质是怀疑,宗教的本质是相信。区块链作为科技范畴内的概念,是如何让众人无视诸多悖论、沦为其信徒的呢?答案当然也离不开比特币,这个现世的造富奇迹。
比特币的哲学
不知从何时起,大佬们开始刻意把比特币和区块链作为两个概念割裂开来,众口一词称比特币只是区块链的应用之一。
其中的动机是多样的。
但凡稍有经济学常识的人都知道,比特币不可能成为正常经济体的通行货币。它自带通缩属性,无视货币政策,与现代经济理论八字不合。更重要的原因是,它所挑战的信用货币,实在是过于强大了。全世界除了少数几个失败国家,清一色都是基于政府信用发行货币的。信用货币之所以也被称为法币,是因为绝大多数国家都用法律明确规定,本国货币为国内流通领域“必须接受”的一般等价物。通过这种方式,国家确保信用货币不被拒绝,也同时保证了货币持有人的权利不受侵害。换言之,信用货币并不是凭空发行的,它背后有政府信用背书,有国家机器撑腰。
而比特币的发行机制(也就是挖矿),其用意就是把政府的货币集权“去中心化”,背后则是对政府存在之合理性的质疑。
前面已经提到过,“去中心化”的逻辑出发点是对中心化机构的不信任。比特币原教旨信徒之所以选择用“机器共识”来代替“制度共识”,根本上的理由是认为政府主导的货币发行制度无法体现公平正义——通胀、贫富不均——这些比特币试图解决的问题,无不指向建制。从这个角度看,比特币低效的共识机制也就有了“效率换公平”的哲学意义。
如果技术的进步终将让损失的效率忽略不计,那是否意味着“不值得信任的”中心化机构就无需存在呢?
这是一个危险的问题,好在我们暂时不必作答——因为比特币的“公平化”尝试已经基本失败了。
比特币设计者的初衷,是希望比特币参与者在同一时期能大致机会均等地获得比特币。为此设计了一个相当精巧而理想化的区块链算法,也就是所谓的PoW(ProofofWork,工作量证明)机制。通过穷举随机数变量,第一个得到特定要求哈希函数值(Hash)的用户将有权记账该轮交易,并获得对应的比特币奖励。基于PoW机制,每个用户获得比特币的概率直接由他贡献的算力决定,投入越多,回报越多,看似合情合理。
当然,事情没那么简单。
一方面,比特币的PoW是极其耗能的,每次生成随机数获得特定要求哈希值的预期概率是1/62^18(不到亿亿亿亿分之一),所以全体设备需要海量的穷举运算才能决出记账权。比特币高昂的运行成本极大程度上应归功于这个“公平”的激励机制。
另一方面,比特币设计者对算力分布做出了严重误判。他本以为用户会老老实实用CPU运行挖矿程序,而受限于CPU的核心个数和成本,单一用户不太可能集中太多算力。然而后来发生的事情大家都已经了解了,从GPU到矿机,再到大型矿坑,一个旨在去中心化的系统已经近乎寡头化。
比特币之所以会严重背离其理念,原因其实并不偶然。
规模化的生产给“矿业巨头”带来了诸多好处:更强的电费议价能力,更高的固定资产利用效率,更低的综合人力成本,更薄的研发摊销成本。即便是比特币这样的虚拟产品,其生产过程终究还是符合边际成本递减这一朴素的经济学规律,这便是中心化存在的必然性。从自然科学角度看,类似的结论同样成立:一盘散沙的个体是熵值最高的状态,而高熵意味着无能。
有些人认为,是PoW扭曲了比特币理念,降低了效率,诱发了算力竞争,把它废止了问题就能迎刃而解。于是他们设计了PoS、DPoS等新的激励机制。依我愚见,这些努力是不会有结果的,因为在“效率”和“公平”这个跷跷板上,你不可能满足所有人,甚至不可能满足大多数人。
说得再玄一点:任何一种虚拟币激励机制都是一套经济制度——“死的制度”不可能保证一个动态经济体系稳定运转,只有“活的人”可以。
脱币化的困境
由于比特币的种种问题,圈内的有识之士意识到,继续把区块链和比特币绑定在一起,必将一损俱损,以“技术无罪”的名义切割关系已是当务之急。这不单是应时势,更是遂人愿:比特币的影响已经过于深远,若不把区块链解放出来,后来者的致富空间将被压榨殆尽。
然而,区块链真的可能脱币化吗?
很多不明真相的普通人,甚至一些知名投资者都觉得“真实,不可篡改”的区块链单凭技术本身便存在无限的价值。
对此我要说,这中间误会太大了。
比如银行间结算,即便区块链系统成功完成了记账操作,但某无赖银行拒绝对外打款,区块链能代替法律、保证对手银行权利不受侵害吗?再如产品防伪,即便二维码全程无误,但卖家第一时间在盒子里装的就是次品,区块链能施展魔法、让顾客顺利收到正品吗?事实上,区块链的“真实,不可篡改”,充其量只能作用于虚拟信息,它的触角根本伸不到现实世界。
然而,现在这些概念正被有意无意地滥用。负责任地说,大部分号称前景远大的区块链应用,完全是基于“真实,不可篡改”字面意思的臆想,提出这些应用的人并不理解区块链技术本身,他们找到的只是一些以“真实性”为痛点的应用场景而已——而此类场景当然是无处不在的。然而,最后所有人都会发现,即便克服了低效冗余安全性等众多难题,想象中的区块链需求依旧不会出现。
因为这很大程度上不是个技术问题,而是个经济问题。
区块链的“去中心化”设计意味着系统运行成本会被分摊到每个用户头上,但理性人的天性从来都不是共享和奉献,而是搭便车。以比特币为例,且不讲矿机之类的硬件投资,仅是电费一项,活跃用户人均就要支付每年3000元人民币。如果区块链应用不产生切实的个体收益,就不会有自发的参与者,即便勉强参与了,其可靠性亦会存疑。所以,区块链的商业应用断不能和激励机制脱钩。
说得更深入点,区块链的共识,并不单单是技术上的公共账本共识,更是对区块链价值介质的共识。比如在比特币系统里,如果没有激励机制,抑或比特币一文不值,那就不会有人提供算力,就不会有人提供存储空间,就不会有人传教布道——比特币本身就是系统的价值,理念和技术都只是美好的故事。
现在媒体报道的各种区块链应用,总结起来无非两种:要么就是借题材炒作,在中心化机构的交易中强行套用区块链算法;要么就是纯粹的“展望”,丝毫不考虑实现的方式和难度。出于某些原因,这些媒体在鼓吹区块链的过程中达成了奇妙的默契,绝口不提虚拟币,这对大家产生了严重误导,以为区块链只是一个纯粹的网络技术。事实上,如果确有名副其实的区块链生态出现,那白皮书最后图穷匕见的,必定是虚拟币。
据此,我们不妨重新审视下虚拟币和区块链的关系。
圈内有个说法,称“区块链为本,虚拟币为用”,此话的真伪甚是难辨。
挑明了说,区块链的本质是虚拟币为了建立“公平激励机制”而创造的特定算法,所谓的“区块链为本,虚拟币为用”无异于买椟还珠。在此我们大可断言,一旦失去虚拟币这个灵魂,区块链就不存在价值。
这个论点或让人一时难以接受,但逻辑上并无太多不妥。
所谓“产生价值”,无非三个标准:创造需求,降低成本,重塑公平。从成本看,区块链之于中心化可谓毫无优势;从公平看,宏大的比特币社会实验已然揭开分晓。那么唯一留有悬念的,就是区块链是否“创造需求”了。
这时候币圈人可以跳出来斩钉截铁说,当然有需求,你看这风起云涌的ICO!
ICO的狂欢
ICO,全称InitialCoinOffering,即首次代币发行。简而言之就是把早期项目的特定虚拟币,以比特币等通用虚拟币作价,向公众发售份额的众筹融资行为。所谓的“早期项目”有多早呢?组一个团队再写一个白皮书就够了。如果有闲工夫,顺便做个PPT那算是相当勤奋了。至于尽职调查、财务分析,那都完全不需要,因为大部分项目一分钱营业收入都没有。
“特定虚拟币”这个称呼略有点不专业,在币圈通行的叫法应是token,高雅点的翻译叫“通证”。在白皮书里,项目团队会画出各种大饼,告诉你将来自家通证会有多大“价值”。但你若想知道通证究竟是个什么东西,不好意思,区块链圈子有一个优良传统,叫“语焉不详”。
出于某些意味深长的原因,大部分ICO的法律文书(LegalDocuments)都是纯英文的,而通证的真实定义其实就藏在其中。几乎所有ICO都在法律文书里作了类似如下的规定:“通证不授予白皮书所规定回报以外的任何权利,且仅在项目成功时方能生效。众筹投资者对项目发展和管理不可施予任何影响。通证不代表投资者对项目拥有任何形式的所有权,亦不可凭此获得项目相关的未来收入和知识产权。”
这段让人瞠目结舌的文字,说白了就是:虽然你出了钱,但你什么都不是。ICO众筹并不是我们过去知道的那个众筹,投资者花钱买到的不是股份,而是筹码,什么时候庄家不玩了,筹码就归为空气——且不讲大多数庄家根本玩不起来。
没有底层资产,没有主体信用,没有商业模式,没有法律保障,这样的虚拟币,卖得出去吗?答案竟然是肯定的。
这一切看似荒谬绝伦,但背后的逻辑其实非常简单:因为很多人通过ICO赚了钱。
建团队写白皮书是ICO产业链的第一环,紧接着要拉大佬站台,到境外“交易所”发币,虚拟币上线了还要操纵币价吸引更多炒家入场,最后看准时机套现离场就算走完了全程。有人在这个游戏中直接实现了财务自由;有些虽然没吃到肉,但也喝到了汤。
面对门槛如此低的造富奇迹,任谁都要心动一下。
但是,如果项目本身无法盈利,那不管如何包装美化,ICO终究还是个零和游戏——如果有人赚得盆满钵满,那肯定有人赔得底裤不剩。这就像我们熟知的传销,所有人都知道接最后一棒会死,但都觉得自己不会接到最后一棒。
那区块链在ICO大潮中究竟扮演了什么角色呢?
众所周知,去中心化、去信用化和公平公正,这些都是区块链标榜的理念。我们反观ICO:若要上线发币,就必须向中心化的交易所支付巨额“上币费”,这是何等的“去中心化”?项目团队欺诈横行、币圈媒体刻意误导、交易账户频遭黑客,这是何等的“去信用化”?庄家大鳄肆意哄抬价格,牟取暴利,倾轧韭菜,这是何等的“公平公正”?事实上,除了提供虚拟币和噱头,区块链在币圈什么都不是。更具讽刺意味的是,很多ICO发行的虚拟币甚至都没有基于区块链技术。
所以,ICO不是区块链创造的需求,而是区块链之耻。
链和币的未来
既然我们已经知道虚拟币是区块链存在的唯一价值,那么对于区块链未来的分析也就有了大致的思路。
法定货币充分电子化的当下,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虚拟币在正常社会生活中并无太多实用价值。但置于特殊场景,虚拟币却有一个电子法币不可复制的优点,那就是隐私性。
但凡以银行作为支付通道的交易,都是能被监管的,如果当局愿意,他们可以知道你把钱给了谁,这笔交易的背景,发生的时点,一切的一切。所以在比特币问世之前,绝大多数见不得人的交易都是用现金完成的。你只见过黑帮片里提着一大箱子现金去买毒品,绝对看不到带着一个POS机过去的。
而比特币的横空出世,革新了洗钱、贩毒和黑市军火买卖。有了这种完全匿名的货币,不法分子再也不必为一箱箱现金提心吊胆,再也不必为连号的美元支付折价了——比特币就是便携的黄金,正如它的设计理念一样。
所以,比特币及其替代品是不可能被彻底消灭的,因为逃脱监管的需求将永远存在。
只要虚拟币不死,区块链经济就一定有生存的空间,因为虚拟币代表的价值必然需要兑现的途径,而这个途径不可能永远是法币。
这里要插一句,最近区块链和中心化账本的妥协产物,比如雷电网络等,正逐渐露出头角。原理上中心账本能大幅提高处理效率,适应大规模高频次应用,但如果虚拟币核心用户的主要诉求是脱离监管,那么这个功能可能并不会受欢迎。结果如何,不久便知。
另一个大家关心的问题是:风起云涌的ICO会导致虚拟币大爆发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虚拟币不受法律强制保护,所以其公众接受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它的价值和前途。在接受法币支付时,我们默认自己得到的法币,别人也同样会接受,其面值在流通过程中不产生任何折价,具有100%的流动性。虚拟币的场合情况就不一样了,由于缺乏流动性量化指标,我们只能根据公众对其接受度的笼统判断,决定是否接受该种虚拟币支付。这种判断方式会形成强大的马太效应,因为公众的选择会迅速趋同。
另一方面,公众自发接受的货币种类也是有上限的。拿共享单车打个比方,我们会给摩拜充押金,会给OFO充押金,心很大的还会给Bluegogo充押金,敢问同时给4种以上共享单车充过押金的人有多少?通常情况下,大众对于同质化功能的接受上限仅有“三个”。在货币的场合,法币第一的位置无法动摇,第二多半是比特币,第三是以太坊——所以很不幸,不出意外其他所有虚拟币都长不大。
有人会说,这是基于公链的判断,我们还有私链和联盟链。
在这里,我们要旗帜鲜明地站定立场:私链就是个中心账本,和区块链理念一点关系都没有。至于联盟链,相关的误解就更多些。比方说,现在很多联盟链的构想是没有token成分的,这便是最大的误解。如之前分析,若没有激励机制,高频应用会变成低频应用搭便车的工具,更差的情况甚至连价值传输的介质都会缺失。另外,如果不同应用间token价值的兑现方式存在区别,联盟内部的套利也将不可避免。总之,联盟链和公链相比,除了隐私性略有提高外,问题只多不少。Token泛用性的差距意味着它只能在公链的阴影下靠底层资产价值苟延残喘。
综上,我们对于未来区块链的应用范围也就有了基本的认识:大部分自然生长的区块链经济,都将基于比特币和以太坊存在。这里说的自然生长,特指与中心化机构强行附会的伪区块链进行区别。无论是银行间结算、产品防伪还是其他任何场景,如果参与主体间的共识和信任早已存在,那所谓的区块链应用充其量只是个数据库,而且不会是最优设计的数据库。
最后一个问题:区块链的热潮什么时候会退去呢?
这是一个很难回答的问题。不过有句话说得好:你可以在一个时间愚弄所有人,也可以永远愚弄一个人,但不可能永远愚弄所有人。
『柒』 区块链技术下的虚拟币是如何升值的
区块链技术下得去你吃这样说的假如说两个区块用的是不同的虚拟地主那么这个虚拟币上就可以得到升值和贬值如果说是国家的汇率比较高,而另一个国家的汇率比较低的话,那么这个区块链基础下的虚拟币种应该会面临甚至或者的贬值
『捌』 辩护角度谈虚拟货币的“价值”
与其他国家不同,我国一直对虚拟货币持高压态度,且政策层层加码。2013年五部委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否定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将其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到2017年,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叫停虚拟货币ICO;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并表示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将追究相关境内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随后国内的交易平台或暂停中国境内新用户的注册并清退存量用户,或直接永久关掉了交易服务。
至此,笔者也认为,目前虚拟货币在国内已经终结。但与之相关的案件未来一段时间仍将高发。在相关案件的刑事辩护工作中,我们始终无法绕开虚拟货币“价值”的认定问题,往往需要对涉案的虚拟货币的“价值”进行举证及对其价格鉴定进行质证等工作。
下面我们以比特币为例,谈谈我们此类案件办理过程中,证明其“价值”来源的一些思路。
1 价值来源——“共识”和“信任”
我们的货币 历史 ,经历了实物货币到纸币,再到记账货币的变迁。何为记账货币?就是以数字记录方式确定归属和转移的货币,移动互联网时代,我们生活中早已习惯脱离实体钱包,只使用手机扫码支付,这种便利正是来源于记账货币的充分应用,我们之间的相互转账只是在彼此银行账户的数字上做加减法,整个过程就是一个双方记账过程。而这个记账的权利掌握在国家手中,由各个银行、三方支付机构和央行负责,央行拥有整个国家大账本的记账权,即“中心化记账”的方式,而我们之所以认为纸币及这些“手机中的数字”具备“价值”,是我们基于对国家的“信任”,是国家在这些“数字”背后的信用背书让我们达成了它们具备“价值”的“共识”。
同样,黄金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我们已经达成了其作为货币交换一般等价物的“信任”;钻石的价值,也同样是人们对其稀缺性及其背后的某种象征意义的达成“共识“”。所以, 价值的本质,其实是人们对特定物价值的“共识”和“信任”, 如果人们不对一个事物达成有“价值”的“共识”,那么很多我们认为“值钱”的事物,其实根本没那么“值钱”(包括钻石和国家发行的纸币)。
但纸币天然存在一个问题,无论是当年密西西比泡沫时期的法国政府,还是次贷危机和新冠期间的美国政府,都会出现无节制超发货币的现象,货币超发及经济危机往往引发通货膨胀,纸币大幅贬值。纸币之所以贬值,也正是人们对于政府发行货币的“信任”在大幅降低,而对于的黄金等物品“价值”的“共识”提升,进而金价上涨。虚拟货币鼻祖比特币诞生于2008年次贷危机后期的美国,在此背景下,针对主权货币的通胀问题,其被设计成“去中心化”和“总量恒定”等特性。
随着人们基于对这种“去中心化”虚拟货币达成“共识”,产生“信任”,虚拟货币才产生了“价值”。并随着达成“共识”、“信任”其“价值”的人越来越多,它们的价格也水涨船高。
以比特币为例,2009 年1月,中本聪挖出第一枚比特市时,市场对此新生事物非常陌生,无法形成对其“价值”的“共识”,所以,此时比特币的价格为0美元。2010年5月22日,美国人拉兹罗首次用10000个比特币购买了25美元的披萨(首次比特币交易,拉兹罗也是首次使用显卡挖矿的人),那么它的价值变成了0.0025美元。2013年4月,塞浦路斯发生经济危机,当地居民不信任迅速贬值的塞浦路斯镑货币,而纷纷抢购比特币,导致比特币价格飙涨8.8倍。当2013年11月比特币达到8000人民币阶段高点的时候,中国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发布,严重打击了人们对其的“信任”,比特币价格随之大幅下跌,同样在2014年,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平台MTGox破产,冲击了人们对比特币的“信任”,让其价格跌入熊市……此外,工作量证明、共识机制和最长链机制保证了比特币不可篡改,且每一枚币都可以追溯诞生及交易的 历史 ,具备不可伪造的特征。这些特征也增加了人们对其“价值”的”共识”。
所以,虚拟货币是基于人们对达成“共识”、形成“信任”的程度,而产生了其价值,并基于“信任”的程度大小,而直接影响其价格。
2 价值来源——“获取成本”
虚拟货币有两种获取发生——“挖矿”和“交易”。
先说说“挖矿”,以比特币为例,其原始产生就是由“矿工”、“挖矿”生成。“矿工”可以由身处全世界任何地点的任何人担任,“挖矿”是指“矿工”借助计算机算力,通过复杂的数学运算,求得方程式的特定解的过程,第一个求得特解的“矿工”能够获得新增“账本”的记账权,从而得到特定数量的比特币奖励。计算这个特定解的过程需要大量的运算,同时比特币在设计之初就被制定了一套规则,算力每过一段时间需要调整一次,这意味着挖矿的难度也在上升,也让成本(主要是显卡等硬件)大幅提高。
同时,随着挖矿所需要的算力提高,挖矿难度增大,个人能挖到比特币的概率越来越小,也就逐渐发展出规模化的矿场,也就是聚合n多台矿机的算力一起挖矿,挖矿从个人挖矿转变为矿场或矿池,一个矿场的成本有:建设成本、设备成本、维护成本(包括店里成本和人工成本)、网络成本等。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价值就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那么虚拟货币的挖矿过程,同样投入了具体的(劳动力)“成本”,并且这个“成本”可以量化为具体的(虚拟货币)商品价格。早在比特币诞生的2009年,一个叫“新自由标准”的用户,就在比特币早期论坛上提成通“生产成本”计算比特币价格的方法。他认为一枚比特币的价值计算方法应为:计算机运行一年所需要的平均电量是 1331.5 千瓦/时,乘以上年度美国居民平均用电成本0.1136美元,除以112个月,除以过去30天里生产的比特币数量,最后的结果除以1美元,得出1美元=1309.03比特币的定价结论。
至于“交易”的获取方式,无论是直接使用法币交易,还是使用法币兑换虚拟货币后再进行交易的方式,只要最终能够与法币达成某种“汇率”的自由兑换,它背后自然存在确定的价值。
如我们在 《谈虚拟币诈骗案件的辩护要点》 文中所述,实务中我们需要区分非主流货币中的特殊币种,通常所称的类主流币(山寨币),他们在技术模式上与主流币有很多雷同的地方,有自己的真实项目、基于区块链底层技术、按照其白皮书的规划执行,常见的山寨币有EOS、BTM。针对这类涉案虚拟币。在实际辩护中,我们应当重点证明这些 虚拟币符合流通性,与主流币或者法定货币能够自由兑换的特征 。
我们前年承办的浙江某虚拟币诈骗案,工作重点就是放在搜集其在境外某交易平台能与比特币自由兑换的证据材料,即证明该类非主流“山寨币”可以与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虚拟货币进行交易,最终能够变现成法币的特征,证明其具有财产属性。
此外,如无法达到上述标准的虚拟币,一般属于空气币和传销币。空气币,顾名思义,就是在实际发展中,没有任何产品或业务落地,单纯发币圈钱跑路而已,如已经跑路的英雄链、超级明星、太空链等等。传销币,则是打着区块链之名,行传销之实的货币,如此前轰动一时的深圳普洱币等,我们也在 《谈虚拟币传销案件的辩护要点》 一文对传销币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论述。
由于区块链的“新 科技 ”外衣,加之其虚拟属性,导致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对其价值真实性的判断存在严重误区。我们认为,比特币为代表的主流虚拟货币去中心化,没有发行政府及权威机构做信用背书,且交易价格波动巨大,并不具备货币属性也不宜作为货币使用。但其本质上仍属于一种特殊商品,应定性为一种无记名的有价证券,这不仅于民法层面拥有充分的物权理论支撑,同时也能被进一步解释为《刑法》第92条所规定的“财产”,所以,针对该类型的网络诈骗,从鱼龙混杂的“币”中,区分出主流虚拟币以及可以流通的“山寨币”,是对抗诈骗指控的有力辩点。
3 价值来源——司法认定
1、十部委《通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改变了主动民事判决中“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方向,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定虽受政策影响大,但尚不明确。
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则彻底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随后内蒙古、云南、安徽等省份及相关机构,先后发布了12条打击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的监管政策,这也同时改变了很多民事判决对“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
此前,北京海淀法院在王铁亮诉火币网一案判决中认为,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进行比特币的投资和交易,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交易风险,双方缔结的 合同有效 ,虚拟币交易合同 不属于合同无效 的法定情形。
2018年10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在陈国贵与浙江亿邦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判决中也认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 并未禁止 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 未禁止 买卖比特币“挖矿机”。故原告陈某主张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 合同合法有效 。且而交易中的买家不属于消费者,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不能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十部委《通知》发布后,多地法院的案例开始基于“公序良俗原则”认定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如北京东城法院在“勤某公司诉云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判决中认为: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挖矿”本质上属于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投资者须自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从行为效力上看,“挖矿”活动电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多台“矿机”日均耗电量极大,且生产交易环节威胁国家金融安全, 社会 稳定衍生风险突出,已经成为一种投机性工具, 与《民法典》“绿色原则”精神相悖,属于行政法规禁止投资的淘汰类产业,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合同 ;从责任负担上看,比特币“挖矿”活动中出现的政策风险、技术风险及由此引发的投资损失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因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故相关损失后果亦应由各方自担 。
同时各地法院关于虚拟货币的认定也并不明确。
在(2018)浙11民终263号丁建强、陈映光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因本案的虚拟货币非我国规定的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当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由于案涉标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该标的物的交易行为亦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认定因案涉合同无效。
2020年5月《民法典》颁布后,多地法院一改先前对于虚拟货币不予保护的态度,基于民法典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要求,很多法院都采取认定虚拟货币合同有效的司法裁判。如2021年5月济南中院在(2021)鲁01民终3796号中对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予以认可。在该案中,法院认为所设虚拟货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具备了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涉案的公民的合法虚拟货币财产权益依法给予法律保护。
虽然主流裁判规则如此,但综合全国近几年的判决来看,对于虚拟货币交易合同是否有效的裁判标准并不统一。笔者认为,正是近年来国家对于虚拟货币投资一直持严厉态度,并频繁升级的监管政策,司法裁判才会短期内做出截然不同的判例,更把其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告,未来人民法院对虚拟货币纠纷案件也会更多的减少虚拟货币财产保护,需要公民自担风险。
2、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在司法实务中,虽然刑事领域对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仍存争议,但早在2017年七部委《公告》发布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浙10刑终1043号判决中即有认定:被害人金某付出对价后得到比特币,不仅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也代表着被害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应当受刑法保护。因此被告人通过互联网窃取了被害人的比特币后,再将其售出所得款项计人民币20余万元到了其个人的银行帐户,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020)粤0304刑初2号判决认为,以太币在中国境内岁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个,但其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其所有者能够对持有的货币进行管理、通过特定方式进行支付、转移且能够使用货币公开进行交易,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属于刑法上的“财物”。
2013 年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所以被害人的账户信息变动详情可由代币交易平台出具证明。除此之外,刑事案件处理中还存在以当地物价局出具的比特币《价格鉴定结论书》为其价值依据,如“武宏恩盗窃案” (2016)浙10刑1043号,及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出具的虚拟货币价格证明,如“胡志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东刑初字第1252号。
所以在众多刑事判例中,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具备“价值”,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本文作者|郑夏律师,中南 财经 政法大学硕士,,曾任职检察院、政府办等部门。先后获无锡优秀专业律师(刑辩类)、无锡市名优律师培养对象(优秀骨干律师)、无锡优秀律师团队(2016、2018、2020)、无锡律协优秀个人会员(2018、2021)、首届华东律师辩论赛优秀辩手、无锡优秀专业案例、江苏产业人才培训优秀讲师等荣誉。
『玖』 比特币的价值和意义
比特币的价值:
1、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货币,数量有限,但是可以兑换成大多数国家的货币,这是比特币目前的最大价值。
2、比特币可以在游戏里用来充值、购买装备,在虚拟世界里,比特币的价值要大于现实货币。
比特币的意义:
1、设计者初衷是建立一个自由、无中心、有序的货币交易世界,比特币的出现实现了设计师的想法。
2、比特币计算所用的时间是无限的,而人的生命是有限的,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了比特币的长期永恒发展。
3、密码技术保证了比特币的安全性,同时也很好的被利用和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