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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的价值主要看什么

发布时间:2023-05-27 16:28:39

虚拟货币到底有价值吗如果有,那它的价值是由什么来决定的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很多业务都被虚拟化,方便了人们办理业务,更好的服务生活,这也是社会进步的结果。时代在变化,科技在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应该与时俱进,这才有利于顺应社会的趋势。对于新时代的到来,作为社会其中的一员,一定要提高自身的学习能力,与时俱进适应时代的生活方式。

毫无疑问,在未来虚拟货币具备价值是肯定的,而且在不久的将来,我国也即将推广数字人民币,他同纸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应和价值所在。在数字人民币没有出来之前,我怎么也没想到,我努力的意义竟然为了这串数字。不过虽然是虚拟化,但是非常实用。

⑵ 虚拟货币到底有价值吗

没有任何价值

近段时间网上关于虚拟货币的讨论是越来越多,很多网友朋友们都对于这种虚拟货币并不是特别的了解,但是却听过很多关于虚拟货币的相关新闻报道。其中不少网友朋友们就向我们咨询到关于虚拟货币的相关事情,问的最多的就是虚拟货币究竟有没有实际价值?虚拟货币具有投资的价值吗?面对广大网友朋友们提出来的各种问题以及好奇,我们首先先需要了解一下什么是虚拟货币。“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知名的虚拟货币、腾讯公司的Q币,Q点、盛大公司的点券,新浪推出的微币,2013年流行的数字货币有,比特币、夸克币、质数币。”其实任何虚拟货币是没有实际价值的,因为虚拟货币并没有得到任何国家的认可,而且这种虚拟货币也只有在虚拟货币交易市场上才能得到实际性的交易,因此虚拟货币是没有任何投资价值的。

各位网友朋友们对于虚拟货币有什么自己独特的看法吗?请在评论区下留下您的发言。

⑶ 数字货币有没有价值的根据是什么

主要通过以下方法衡量一个数字货币的价值:
1、一种数字货币的市场深度,例如比特币、莱特币都有很深的市场深度;
2、一种数字货币存在的应用场景,例如币盈中国平台上的数字货币都会对应相应的实体资产,算是资产的数字货币;
3、一种数字货币的社会认可度,比特币在全球已经获得广泛的认可。
价值看你指哪方面?抛开现象看本质,它又不是黄金,就是一堆字符,目前可能所谓的价值就是炒币,等待下一个接盘侠高价收走!我就是为区块链项目做相关服务的,碰到有实力的客户发币,连我们都会买一点,市面上种类太多,教你简单区分一下,毕竟能过滤掉一大片垃圾币。
要看看发行数字货币的主体是什么?
相关法律文件齐全不?
有没有备过案?
上的是什么档次的交易所?
宣传力度如何?
包装的怎么样?
判断很多代币都可以用这个方法,实力体现全部在那,都是发币,一个天,一个地,咱暂且不说以后行情会如何,就算是圈钱跑路,投入多的那个是不是也跑的慢点,甚至做好了看长线就不跑了。
比特币那么牛叉,背后是有多少实力财团通过那么多年的推广和烧钱,才砸出这么个玩意儿。短期内是几乎没有虚拟币能替换其位置的。

⑷ 从虚拟货币的价值体现方式看什么才是真正的虚拟货币

这个说法有争议,我国央行把比特币定义为一种特殊的互联网商品,美国最近则把比特币归纳为大宗商品。当然,欧洲国家对比特币的态度相对暧昧,德国是全球首个承认比特币货币属性的国家,把比特币视作是一种记账单位。但在币圈大多数人却把虚拟货币看成是货币,下面我就以比特币为例进行说明:

比特币具有价值是因为它作为货币形式的一种是有用的。比特币具有货币的数学特性(持久性,可携带性,可互换性,稀缺性,可分割性和易识别性)而非依赖于物理特性(比如黄金和白银)或中央权力的信任(比如法定货币)。简而言之,比特币是由数学支持的。有了这些特性,一种货币形式要具有价值所需要的就是信任和使用。对比特币而言,这可以从它日益增长的用户,商家和初创基数上得到体现。同所有货币一样,比特币的价值直接来自于愿意接受它作为支付方式的人们,这也是唯一的来源。

当然,国内的一些数字货币学者也开始不在把比特币作为一种货币,而是另辟捷径,沙钱老师提出了币商圈的概念。可能是受到启发,在珠宝行业最近出现了一个叫做福源币的币种,利用福源币去取代传统的商业积分系统,很具有创新意义。

⑸ 虚拟货币的本质到底是什么呢

虚拟货币的价值支撑是认同它的人们对它的共识,认同它的人们认为它可以在商品交换中充当一般等价物,所以它有了价值。

虚拟货币只是一种金融产品,就像股票和信用券一样,并没有进入到社会的日常生活层面。虚拟货币的交易,属于金融交易范畴,只不过借用货币的称谓而已。可实际上,虚拟货币是跨界金融产品和主权货币之间的畸形货币形式。由于虚拟货币具有价值量化和网络市场流通的原始功能,所以在虚拟网络上它就是实实在在的交易媒介。

虚拟货币注意事项

如果你很稳:做好你自己的研究,花费大量的时间去研究,选出你能看懂的币种,研究明白币的钱包如何使用,不能提币的币种基本不要碰,投入资金,做好资产配比,记住所有投入虚拟货币的钱一定要是你现实中可以负担起的钱。

如果你这么做了,那么你赚或赔大多是由你的知识,你的眼界,你的格局决定的,而不是完全由命运决定,所以不论你赚多赚少,赔多赔少,你在心理上都可以接受,你是可以说服自己的,而且价值投资不用天天盯着看,也轻松不少。

⑹ 网络虚拟货币是不是假的到底有没有价值

虚拟货币本身并没有任何价值,而且是资本炒作的产物。

如果你从来没有炒作过虚拟货币。我奉劝你接好不要接受虚拟货币。虚拟货币的涨跌幅特别高,有些时候甚至会暴跌90%,随后在10%的基础上再暴跌90%,之后可能还会继续暴跌。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大多数虚拟货币会无限趋近于归0,投资人会血本无归。

一、虚拟货币炒作行为本身没有任何价值。

这个东西很难用一个真假来区分,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虚拟货币是真实的数据。正是因为这些数据有了共识,所以数据才会产生价值。本身这些虚拟货币只是一连串的数字而已,当有人开始炒作这些数字,这些数字也就有了所谓的炒作价值,但并不意味着这些数字本身有价值。我这样说可能有点拗口,你可以尝试理解一下。

⑺ 虚拟货币越来越多的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虚拟货币到底有什么价值

虚拟货币并不是真正的钱币,而是一种虚拟的东西,虚拟货币也有它自身的价值,因为对于投资人来讲,这是一种训练。

他们认为一些虚拟货币会很有市场,所以这个时候,作为一个投资人,独到的眼光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进入太晚,那么这个虚拟货币可能没有任何价值,那么如果进入太早,可能也不是自己所料想的那样,所以这个时候,进入时间就非常重要。

所以虚拟货币也能够让我们快速成长,这种成长是对大局的判断,以及知识的学习。所以虚拟货币,对于我们而言,它是一种收入,当然这种收入,前期我们并不知道是多少,其次,他能够让我们迅速学习,提高自己的知识素养,而且还能够通过不断的实践来学习,实践和学习相结合,这些正是我们需要做的事情,就学习角度而言,他也起到督促的作用。

⑻ 虚拟货币是什么有什么价值

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知名的虚拟货币如网络公司的网络币、腾讯公司的Q币,Q点、盛大公司的点券,新浪推出的微币(用于微游戏、新浪读书等),侠义元宝(用于侠义道游戏),纹银(用于碧雪情天游戏),2013年流行的数字货币有,比特币、莱特币、无限币、夸克币、泽塔币、烧烤币、便士币(外网)、隐形金条、红币、质数币。目前全世界发行有上百种数字货币。圈内流行"比特金、莱特银、无限铜、便士铝“的传说。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
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典:应用版》

⑼ 辩护角度谈虚拟货币的“价值”

与其他国家不同,我国一直对虚拟货币持高压态度,且政策层层加码。2013年五部委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否定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将其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到2017年,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叫停虚拟货币ICO;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并表示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将追究相关境内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随后国内的交易平台或暂停中国境内新用户的注册并清退存量用户,或直接永久关掉了交易服务。

至此,笔者也认为,目前虚拟货币在国内已经终结。但与之相关的案件未来一段时间仍将高发。在相关案件的刑事辩护工作中,我们始终无法绕开虚拟货币“价值”的认定问题,往往需要对涉案的虚拟货币的“价值”进行举证及对其价格鉴定进行质证等工作。

下面我们以比特币为例,谈谈我们此类案件办理过程中,证明其“价值”来源的一些思路。

1 价值来源——“共识”和“信任”

我们的货币 历史 ,经历了实物货币到纸币,再到记账货币的变迁。何为记账货币?就是以数字记录方式确定归属和转移的货币,移动互联网时代,我们生活中早已习惯脱离实体钱包,只使用手机扫码支付,这种便利正是来源于记账货币的充分应用,我们之间的相互转账只是在彼此银行账户的数字上做加减法,整个过程就是一个双方记账过程。而这个记账的权利掌握在国家手中,由各个银行、三方支付机构和央行负责,央行拥有整个国家大账本的记账权,即“中心化记账”的方式,而我们之所以认为纸币及这些“手机中的数字”具备“价值”,是我们基于对国家的“信任”,是国家在这些“数字”背后的信用背书让我们达成了它们具备“价值”的“共识”。

同样,黄金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我们已经达成了其作为货币交换一般等价物的“信任”;钻石的价值,也同样是人们对其稀缺性及其背后的某种象征意义的达成“共识“”。所以, 价值的本质,其实是人们对特定物价值的“共识”和“信任”, 如果人们不对一个事物达成有“价值”的“共识”,那么很多我们认为“值钱”的事物,其实根本没那么“值钱”(包括钻石和国家发行的纸币)。

但纸币天然存在一个问题,无论是当年密西西比泡沫时期的法国政府,还是次贷危机和新冠期间的美国政府,都会出现无节制超发货币的现象,货币超发及经济危机往往引发通货膨胀,纸币大幅贬值。纸币之所以贬值,也正是人们对于政府发行货币的“信任”在大幅降低,而对于的黄金等物品“价值”的“共识”提升,进而金价上涨。虚拟货币鼻祖比特币诞生于2008年次贷危机后期的美国,在此背景下,针对主权货币的通胀问题,其被设计成“去中心化”和“总量恒定”等特性。

随着人们基于对这种“去中心化”虚拟货币达成“共识”,产生“信任”,虚拟货币才产生了“价值”。并随着达成“共识”、“信任”其“价值”的人越来越多,它们的价格也水涨船高。

以比特币为例,2009 年1月,中本聪挖出第一枚比特市时,市场对此新生事物非常陌生,无法形成对其“价值”的“共识”,所以,此时比特币的价格为0美元。2010年5月22日,美国人拉兹罗首次用10000个比特币购买了25美元的披萨(首次比特币交易,拉兹罗也是首次使用显卡挖矿的人),那么它的价值变成了0.0025美元。2013年4月,塞浦路斯发生经济危机,当地居民不信任迅速贬值的塞浦路斯镑货币,而纷纷抢购比特币,导致比特币价格飙涨8.8倍。当2013年11月比特币达到8000人民币阶段高点的时候,中国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发布,严重打击了人们对其的“信任”,比特币价格随之大幅下跌,同样在2014年,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平台MTGox破产,冲击了人们对比特币的“信任”,让其价格跌入熊市……此外,工作量证明、共识机制和最长链机制保证了比特币不可篡改,且每一枚币都可以追溯诞生及交易的 历史 ,具备不可伪造的特征。这些特征也增加了人们对其“价值”的”共识”。

所以,虚拟货币是基于人们对达成“共识”、形成“信任”的程度,而产生了其价值,并基于“信任”的程度大小,而直接影响其价格。


2 价值来源——“获取成本”

虚拟货币有两种获取发生——“挖矿”和“交易”。

先说说“挖矿”,以比特币为例,其原始产生就是由“矿工”、“挖矿”生成。“矿工”可以由身处全世界任何地点的任何人担任,“挖矿”是指“矿工”借助计算机算力,通过复杂的数学运算,求得方程式的特定解的过程,第一个求得特解的“矿工”能够获得新增“账本”的记账权,从而得到特定数量的比特币奖励。计算这个特定解的过程需要大量的运算,同时比特币在设计之初就被制定了一套规则,算力每过一段时间需要调整一次,这意味着挖矿的难度也在上升,也让成本(主要是显卡等硬件)大幅提高。

同时,随着挖矿所需要的算力提高,挖矿难度增大,个人能挖到比特币的概率越来越小,也就逐渐发展出规模化的矿场,也就是聚合n多台矿机的算力一起挖矿,挖矿从个人挖矿转变为矿场或矿池,一个矿场的成本有:建设成本、设备成本、维护成本(包括店里成本和人工成本)、网络成本等。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价值就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那么虚拟货币的挖矿过程,同样投入了具体的(劳动力)“成本”,并且这个“成本”可以量化为具体的(虚拟货币)商品价格。早在比特币诞生的2009年,一个叫“新自由标准”的用户,就在比特币早期论坛上提成通“生产成本”计算比特币价格的方法。他认为一枚比特币的价值计算方法应为:计算机运行一年所需要的平均电量是 1331.5 千瓦/时,乘以上年度美国居民平均用电成本0.1136美元,除以112个月,除以过去30天里生产的比特币数量,最后的结果除以1美元,得出1美元=1309.03比特币的定价结论。

至于“交易”的获取方式,无论是直接使用法币交易,还是使用法币兑换虚拟货币后再进行交易的方式,只要最终能够与法币达成某种“汇率”的自由兑换,它背后自然存在确定的价值。

如我们在 《谈虚拟币诈骗案件的辩护要点》 文中所述,实务中我们需要区分非主流货币中的特殊币种,通常所称的类主流币(山寨币),他们在技术模式上与主流币有很多雷同的地方,有自己的真实项目、基于区块链底层技术、按照其白皮书的规划执行,常见的山寨币有EOS、BTM。针对这类涉案虚拟币。在实际辩护中,我们应当重点证明这些 虚拟币符合流通性,与主流币或者法定货币能够自由兑换的特征

我们前年承办的浙江某虚拟币诈骗案,工作重点就是放在搜集其在境外某交易平台能与比特币自由兑换的证据材料,即证明该类非主流“山寨币”可以与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虚拟货币进行交易,最终能够变现成法币的特征,证明其具有财产属性。

此外,如无法达到上述标准的虚拟币,一般属于空气币和传销币。空气币,顾名思义,就是在实际发展中,没有任何产品或业务落地,单纯发币圈钱跑路而已,如已经跑路的英雄链、超级明星、太空链等等。传销币,则是打着区块链之名,行传销之实的货币,如此前轰动一时的深圳普洱币等,我们也在 《谈虚拟币传销案件的辩护要点》 一文对传销币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论述。

由于区块链的“新 科技 ”外衣,加之其虚拟属性,导致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对其价值真实性的判断存在严重误区。我们认为,比特币为代表的主流虚拟货币去中心化,没有发行政府及权威机构做信用背书,且交易价格波动巨大,并不具备货币属性也不宜作为货币使用。但其本质上仍属于一种特殊商品,应定性为一种无记名的有价证券,这不仅于民法层面拥有充分的物权理论支撑,同时也能被进一步解释为《刑法》第92条所规定的“财产”,所以,针对该类型的网络诈骗,从鱼龙混杂的“币”中,区分出主流虚拟币以及可以流通的“山寨币”,是对抗诈骗指控的有力辩点。

3 价值来源——司法认定

1、十部委《通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改变了主动民事判决中“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方向,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定虽受政策影响大,但尚不明确。

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则彻底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随后内蒙古、云南、安徽等省份及相关机构,先后发布了12条打击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的监管政策,这也同时改变了很多民事判决对“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

此前,北京海淀法院在王铁亮诉火币网一案判决中认为,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进行比特币的投资和交易,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交易风险,双方缔结的 合同有效 ,虚拟币交易合同 不属于合同无效 的法定情形。

2018年10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在陈国贵与浙江亿邦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判决中也认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 并未禁止 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 未禁止 买卖比特币“挖矿机”。故原告陈某主张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 合同合法有效 。且而交易中的买家不属于消费者,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不能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十部委《通知》发布后,多地法院的案例开始基于“公序良俗原则”认定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如北京东城法院在“勤某公司诉云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判决中认为: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挖矿”本质上属于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投资者须自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从行为效力上看,“挖矿”活动电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多台“矿机”日均耗电量极大,且生产交易环节威胁国家金融安全, 社会 稳定衍生风险突出,已经成为一种投机性工具, 与《民法典》“绿色原则”精神相悖,属于行政法规禁止投资的淘汰类产业,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合同 ;从责任负担上看,比特币“挖矿”活动中出现的政策风险、技术风险及由此引发的投资损失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因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故相关损失后果亦应由各方自担

同时各地法院关于虚拟货币的认定也并不明确。

在(2018)浙11民终263号丁建强、陈映光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因本案的虚拟货币非我国规定的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当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由于案涉标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该标的物的交易行为亦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认定因案涉合同无效。

2020年5月《民法典》颁布后,多地法院一改先前对于虚拟货币不予保护的态度,基于民法典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要求,很多法院都采取认定虚拟货币合同有效的司法裁判。如2021年5月济南中院在(2021)鲁01民终3796号中对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予以认可。在该案中,法院认为所设虚拟货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具备了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涉案的公民的合法虚拟货币财产权益依法给予法律保护。

虽然主流裁判规则如此,但综合全国近几年的判决来看,对于虚拟货币交易合同是否有效的裁判标准并不统一。笔者认为,正是近年来国家对于虚拟货币投资一直持严厉态度,并频繁升级的监管政策,司法裁判才会短期内做出截然不同的判例,更把其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告,未来人民法院对虚拟货币纠纷案件也会更多的减少虚拟货币财产保护,需要公民自担风险。

2、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在司法实务中,虽然刑事领域对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仍存争议,但早在2017年七部委《公告》发布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浙10刑终1043号判决中即有认定:被害人金某付出对价后得到比特币,不仅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也代表着被害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应当受刑法保护。因此被告人通过互联网窃取了被害人的比特币后,再将其售出所得款项计人民币20余万元到了其个人的银行帐户,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020)粤0304刑初2号判决认为,以太币在中国境内岁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个,但其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其所有者能够对持有的货币进行管理、通过特定方式进行支付、转移且能够使用货币公开进行交易,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属于刑法上的“财物”。

2013 年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所以被害人的账户信息变动详情可由代币交易平台出具证明。除此之外,刑事案件处理中还存在以当地物价局出具的比特币《价格鉴定结论书》为其价值依据,如“武宏恩盗窃案” (2016)浙10刑1043号,及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出具的虚拟货币价格证明,如“胡志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东刑初字第1252号。

所以在众多刑事判例中,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具备“价值”,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本文作者|郑夏律师,中南 财经 政法大学硕士,,曾任职检察院、政府办等部门。先后获无锡优秀专业律师(刑辩类)、无锡市名优律师培养对象(优秀骨干律师)、无锡优秀律师团队(2016、2018、2020)、无锡律协优秀个人会员(2018、2021)、首届华东律师辩论赛优秀辩手、无锡优秀专业案例、江苏产业人才培训优秀讲师等荣誉。

⑽ 虚拟货币有什么实际价值

一般货币与虚拟货币的价值基础不同,前者代表效用,后者代表价值。从行为经济学的观点推导,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它所“等”之“价”,语言上虽称为价值,但实际上是指效用。而虚拟货币代表的不是一般等“价”之“效”,而是价值本身。虚拟货币不是一般等价物,而是价值相对性的表现形式,或者说是表现符号;也可以说,虚拟货币是个性化货币。在另一种说法中,也可称为信息货币。它们的共性在于都是对不确定性价值、相对价值进行表示的符号。这样说的时候,货币的传统含义已经被突破了。原有含义的货币,只能是新的更广义货币的一个特例。货币既可以作为一般等价物的符号,也可以作为相对化价值集的符号。
货币决定机制不同
一般货币由央行决定,虚拟货币由个人决定。一般货币的主权在共和体中心;虚拟货币的主权在分布式的个体节点。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看,一般货币是虚拟货币的一个特例。这种特例的特殊点在于:第一,参照点不变。因此,价值从一个集被特化为一个可通约的值,当参照点不变时,价值等同于效用;第二,效用相对于参照点的得失不变。这意味着,参照点所拥有的值,是一个稳定的理性值、均衡值。在理性经济中,参照点也可能不变,但仍是一个散集。其不同在于这个散集中的每一个点(实际成交价)都是不稳定的,只有均衡值是稳定的;但在虚拟货币的价值集中,每一个点都可能是稳定的,相反是那个理性均衡值可能是不稳定的。反映到货币决定机制上,央行正是理性价值的一个固定不变的参照点的人格化代表,而虚拟货币市场(如股市、游戏货币市场)是由央行之外的力量决定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在经济学中有人把股票市场称为虚拟货币市场,把股市和衍生金融市场形成的经济称为虚拟经济。虚拟经济的本质是以个体为中心的信息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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