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00”将社交和游戏账号列入遗嘱
“00”将社交和游戏账号列入遗嘱
“00”将社交和游戏账号列入遗嘱,随着社会发展,近些年来,在中华遗嘱库订立遗嘱的群体中,已经出现不少年轻人的身影,且每年呈现增长趋势。“00”将社交和游戏账号列入遗嘱。
《2021中华遗嘱库白皮书》发布 首次公布“00后”遗嘱数据
昨日,中华遗嘱库正式发布《2021中华遗嘱库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经过对已经入库的22万余份遗嘱进行分析,折射出生命价值观之变。
越来越多年轻人加入立遗嘱行列,白皮书首次公布“00后”立遗嘱情况。在2020-2021年的立遗嘱人群中,一共有223名“00后”,近一年增长了14.42%。支付宝、微信、QQ、游戏账号等虚拟财产是“00后”“90后”遗嘱中常见的财产类型。
此外,广东是较多订立遗嘱的地区,截至2021年占全国比例的21.98%。铅枝
“00后”主要处理存款和虚拟财产
目前,中华遗嘱库已在全国设立了60余个服务中心,登记保管了22万余份遗嘱,目前已生效遗嘱共计4707份。从数据上看,遗嘱人不断趋向年轻化,立遗嘱人群平均年龄从77.43岁逐步下降至68.59岁,且每年呈现年轻人数量增长的趋势。
今年“00后”遗嘱数据首次公开,在2020-2021年,有223名“00后”立遗嘱,近一年增长了14.42%。根据分析,“00后”人群立遗嘱处理的财产以“银行存款”“虚拟财产”为主。
针对为何“00后”立遗嘱人中97.7%涉及银行存款,中华遗嘱库管委会主任陈凯表示,“00后”立遗嘱的人群,年龄普遍在18周岁到20周岁之间,有的是大学在读生,有的刚刚踏入槐宽敏社会工作。“该现象说明,存款是00后的主要财产。”陈凯说。
此外,“00后”“90后”的遗嘱中“虚拟财产”的纳入和安排较为突出——支付宝、微信、QQ、游戏账号、网店、虚拟货币等虚拟财产是“00后”“90后”遗嘱中常见的财产类型。通过立遗嘱来解决虚拟财产的转让和继承问题成了中青年群体最关注的问题之一。越来越多人选择在网上写下微信遗嘱,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和意巧蠢愿。
“80后”立遗嘱 五年增长近13倍
“90后”订立遗嘱的人数表现出每年稳步上升的趋势。截至2021年底,“90后”立遗嘱总人数达到1204人,较去年相比增长了80%。
跟“00后”比起来,90后的遗嘱中涉及房产的较多,有71.64%涉及房产问题。据了解,该人群中父母买房挂名在子女名下的现象比较常见,除房产以外,父母还会选择将股权挂名在子女的名下。
随着“80后”全部步入而立之年,这个群体立遗嘱人数暴涨,五年增长近13倍。他们基本属于家庭内部无纠纷且本人身体健康,订立遗嘱更希望“未雨绸缪”“避免财产下落不明”和“照顾家人”。其中,有97.67%涉及房产。此外,通过调查发现,80后人群非常懂得投资,有13.18%的遗嘱涉及公司股权,有14.13%的遗嘱涉及证券基金,这个比例远超其他年龄段的人群。
年轻人订立遗嘱的原因有许多。据统计,超过一半人会认为,无法确定明天和意外哪个先来,如果什么都没说就走了太遗憾。在采访现场,“90后”罗女士(化名)正在订立遗嘱。在两个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她按下了指模,对着镜头展示了自己所写的遗嘱。
她说,法律上规定了继承顺序,但自己想明明白白把财产分配给指定的人员。“我们这个年龄段不会忌讳些什么,万一出了什么意外,可以避免孩子开各种证明的麻烦。”
据中华遗嘱库此前的案例,年仅21岁的王先生是“00后”立遗嘱人群的其中之一,他在去年生日那天立下了遗嘱。他表示,此前看到一个新闻报道丈夫去世了,妻子挨个银行去查询丈夫是否还有存款。因此,他用立遗嘱的方式,确保自己银行卡里的钱在自己某天突然去世的情况下,可以及时被家人取出来。
从谈“遗嘱”色变,到办理遗嘱的年轻化趋势愈加明显。这种对生死态度的转变,恰恰是一种理性的态度。他们在订立遗嘱的过程中,重新审视了过往和未来的人生。
广东办理遗嘱的人数较多
白皮书显示,广东办理遗嘱的人数较多,总体以60-70岁之间为主,亦呈年轻化趋势。婚姻情况多数为已婚(一次婚姻)状况。2021年再婚人群所占比例,相较于往年有一定数量的上升。
截至2021年,广东地区登记中心的登记保管遗嘱数量达46330份,占全国的21.98%。2017-2021年,在广东地区立遗嘱人群的遗嘱分配方案中,配偶和子女是主要继承人。从数据可以看出,遗嘱人选择“配偶先继承,子女后继承”的分配方案有上升的趋势,选择“子女直接继承”的分配方案有所下降,表明分配方案的选择上更加多样化。
广东地区立遗嘱人群主要处理的财产以不动产为主,保持在99%的水平线;银行存款则仅次于不动产。2018年开始,遗嘱中出现的财产呈现多样化,包括理财合同、保险单、车辆等,而且在近四年来呈现逐年上涨趋势。
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中华遗嘱库一共收到8万多份微信遗嘱,来自广东的就达19924份,占比较高。
中华遗嘱库今天正式发布《2021中华遗嘱库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全方位对遗嘱大数据进行解读。记者从中华遗嘱库了解到,白皮书对已入库的22万余份遗嘱进行不同维度分析对比,首次公布了“00后”立遗嘱、第三次分配背景下遗产捐赠志愿服务等一批遗嘱登记数据。
“00后”开始立遗嘱,虚拟财产被纳入
随着社会发展,近些年来,在中华遗嘱库订立遗嘱的群体中,已经出现不少年轻人的身影,且每年呈现增长趋势。
记者了解到,今年中华遗嘱库首次公布了“00后”遗嘱数据。数据显示,2020-2021年的立遗嘱人群中,“00后”一共有223人,近一年增长了14.42%。根据分析,“00后”人群立遗嘱主要处分的财产以“银行存款”和“虚拟财产”为主。
截至2021年底,“90后”立遗嘱总人数达到1204人,与前一年相比,增长了80%,“90后”订立遗嘱的人数,表现出每年稳步上升的趋势。“90后”立遗嘱受关注的主要原因在于他们遗嘱中的财产类型更多元化和丰富。
与“00后”相比,“90后”遗嘱中涉及房产较多,有71.64%涉及房产。据了解,该人群中,父母买房挂名在子女名下的`现象比较常见,除房产以外,父母还会选择将股权挂名在子女的名下。
与其他年龄段人群不同的是,“00后”“90后”的遗嘱中处理财产表现更丰富,“虚拟财产”的纳入和安排成为突出特征:支付宝、微信、QQ、游戏账号等虚拟财产是“00后”“90后”遗嘱中常见的财产类型。
珍惜眼前人,通过遗嘱表达关心
年轻人订立遗嘱的原因有许多,据统计,超过一半人认为无法确定明天和意外哪个先来,如果什么都没说就走了太遗憾。疫情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也改变了人们的认知,珍惜眼前人,通过遗嘱来表达自己的关心,成了很多人的选择。
2021年春节前,中华遗嘱库曾接到一通特别的电话。“我想立遗嘱。”电话那头,是一个16岁的少年。“我要把攒下的所有存款都留给妈妈,万一我不在了,那笔钱可以给妈妈多一些照顾。”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年满16周岁、并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可以立遗嘱。
原来,男孩是一名护士,曾在一家医院支援抗疫。在疫情最严重的两个多月时间里,他目睹了多位重症患者离开。每当想起那些曾经鲜活却又消逝的生命,他感到如果什么都没说就离开未免太遗憾。离开一线以后,这个念头一直在他脑海里。男孩从小便和母亲相依为命,母亲是他的精神支柱和牵挂。他对工作人员说:“妈妈是我的一切,这些钱也是我的全部了。”
随着社会观念不断改变,从谈“遗嘱”色变,到“00”后立遗嘱成为一种现象,立遗嘱不再是老年人的“专利”,办理遗嘱的年轻化趋势愈加明显。有观点认为,这种对生死态度的转变,恰恰是一种理性的态度,立遗嘱不是终点,而是新起点,或许它不意味着人们对于死亡没有了焦虑和恐惧,而是他们在订立遗嘱的过程中,重新审视了过往和未来的人生。
遗产捐赠服务,助力三次分配
三次分配作为共同富裕的基本性制度安排,广受社会各界关注。对财产进行合理的慈善捐赠,被视为助力三次分配的途径之一。在此政策背景下,中华遗嘱库推出了“遗产捐赠”服务,目前,一共有126人在中华遗嘱库立下遗嘱,在去世后将财产进行捐赠。
据统计,捐赠对象为公益组织的,占比超过80%,其余捐赠对象则包括:党组织、公益机构、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等。
通过订立遗嘱捐赠财产,可为该财产设立遗产管理人或慈善信托,比如遗嘱人去世后,委托受托人将遗产交给慈善基金会,也可以通过设立慈善信托,或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此外,通过订立遗嘱捐赠的财产必须是合法财产,本人对财产享有处分权,同时,在捐赠的财产数额上,没有条件或限制。与普通捐赠不同的是,遗嘱人可以随时修改自己的意愿,随时可以增加、减少捐赠的规模,或者撤回捐赠。
刚满20岁就开始立遗嘱,他们在想什么?
3月21日,中华遗嘱库发布《2021中华遗嘱库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其中,2020—2021年的立遗嘱人群中,“00后”一共有223人,近一年增长了14.42%。他们立遗嘱主要处分的财产以“银行存款”“虚拟财产”为主。
重庆人立遗嘱99%涉及房产分配
中华遗嘱库是由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和北京阳光老年健康基金会于2013年3月21日共同发起主办的公益项目。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享受免费办理遗嘱咨询、遗嘱登记、遗嘱保管等服务。截至2021年底,在全国已提供遗嘱咨询近31.5万人次,登记保管了22万余份遗嘱,目前已生效遗嘱共计4707份。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2017—2021年,重庆共有3800人通过中华遗嘱库立遗嘱。其中,2021年共有684人,同比增长12.5%。
从2017—2021年的数据来看,重庆地区立遗嘱人群总体以60—70岁之间为主,且比例逐年上涨,立遗嘱人群呈年轻化趋势。立遗嘱人群的婚姻情况多数集中在已婚(均一次婚姻)状况。
此外,重庆地区立遗嘱人群主要处分的财产以不动产为主,保持在99%的水平线;银行存款类财产则仅次于不动产,2021年占到24.12%。不过从2019年开始,遗嘱中涉及财产逐渐出现公司股权、保险单等,财产日趋多样化。
“00后”将虚拟财产写进遗嘱
随着社会发展,近些年来,在立遗嘱的群体中,已经出现不少年轻人的身影,且每年呈现增长趋势。
《白皮书》显示,全国“80后”的遗嘱保管数量从2017年的73份,上涨至2021年的982份,五年间增长近13倍。截至2021年12月31日,“80后”在中华遗嘱库订立遗嘱一共有1986名;“90后”立遗嘱总人数达到1204人。较上年相比,增长了80%;在2020—2021年的立遗嘱人群中,“00后”一共有223人,近一年增长了14.42%。
其中,“80后”的遗嘱中,有97.67%是涉及到房产,“90后”的遗嘱中涉及房产有71.64%,“00后”立遗嘱人中则有97.7%涉及银行存款。
值得一提的是,与其他年龄段的人群不同的是,“00后”“90后”的遗嘱中处理财产表现更丰富,“虚拟财产”的纳入和安排成为其一个突出的特征。
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中华遗嘱库共计收到445份遗嘱内容涉及“虚拟财产”,包括QQ号、虚拟货币、淘宝网、支付宝账号、微信账号、网络游戏账号等。
立遗嘱的人群越来越年轻化
年纪轻轻,为何想到立遗嘱?中华遗嘱库管委会主任陈凯说,年轻人订立遗嘱的原因有许多,据统计,超过一半人认为:无法确定明天和意外哪个先来,如果什么都没说就走,太遗憾。
44岁的蒋楠(化名)有一个幸福的家庭,父母都是退休教师,丈夫经营着一家小微企业,孩子也才上小学五年级。
“看电视剧的时候,才发现如果自己不在了,婆家娘家还有老公未来再婚的家,孩子未来可能要面对三个家的狂风暴雨,太可怜了,作为母亲能做的就是把自己的财产确保给孩子,我并不认为现在写遗嘱太早,我也劝丈夫一起立遗嘱,不过他还没抽出时间来。”谈及立遗嘱的初衷,蒋楠说道。
“由此可见,立遗嘱的人群越来越年轻化,社会观念在不断改变,从谈‘遗嘱’色变,到‘00’后立遗嘱成为一种现象,立遗嘱不再是老年人的‘专利’。”陈凯说。
『贰』 数字账号属于个人虚拟财产,死后家人应该如何继承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崛起,网民在虚拟世界留存的痕迹已经不仅仅是数据本身,其背后产生的经济价值、情感价值,以及在网民过世后这些数据的归宿问题开始受到人们的关注。
但由于当前相关法律的空白,这些涉及隐私的信息数据还存在诸多争议。至于是否可由亲属继承依然存在部分争议。这里先列举一些外国措施,以此参考。
而在国内,随法律没有明确判定条例,但其网络资产也被认定为是个人财产。网络服务提供商一般会在《用户使用协议》中规定,用户只对账号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显然这种协议忽视了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已经不符合时代,应当予以修改。
另外当被继承人死亡后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时,可以采取遗嘱继承的方式分割虚拟财产。被继承人在生前亲自将自己所拥有的虚拟财产进行处分,指定了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去世后,由遗嘱执行人来分配虚拟财产。
『叁』 【法制】国外有哪些关于虚拟财产继承的案例/法令
1.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提出并颁布了《保护数字遗产的宪章》。《保护数字遗产的宪章》指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任何机构或是个体均不得违令损坏、删除具备审美价值以及思想文化价值的网络信息,并将加大对于网络数字遗产的支持与维护,在任何情况下,确保其具有思想价值的数字产品的完整性,使其能够在网络世界中正常发展和运行。《保护数字遗产的宪章》对于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的相关法律指导以及立法的形成提供了价值度很高的指导意义以及借鉴意义。
美国俄克拉荷马州还颁布了通过遗嘱的方式执行虚拟财产继承的事项,充分肯定了网络财产继承和分配的合法性。此外,美国也有不少应对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的专门网站。比如,遗物守护者、财产锁定、超级数字等。
『肆』 虚拟财产是否属于财产能否继承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为我们带来了从时间上和空间上的许多便利,随着社交网络、微信、微博等互联网娱乐产业的发展,人们将拥有越来越多的虚拟财产,但是因此也引发了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将来有一天我们离世了,这些虚拟财产该如何处理?虚拟财产可以继承吗?
二、虚拟财产是否属于财产。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其中的第七条兜底条款为一个开放性规定,而非绝对的列举,只要是合法财产均可被继承。
有国外学者 Charles Blazer 指出,虚拟财产应有 5 项重要的特征,分别为:由一人独占使用;持续性;网络互联性;二级流通市场以及使用者赋予其附加价值。
在李宏晨诉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案中,一审法官提到:”关于丢失装备的价值,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在”韩林以虚拟财产被盗为由诉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法院也指出,在网络游戏中,原告作为消费者,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运营商有义务保护消费者对该账户及账户内物品的完整和独占。这些观点在法院已有的相关案例中也可见端倪,可以认为目前的司法实践基本认可虚拟物品的财产属性。从提交人大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中,也没有使用有体物的概念,也表明了立法对物的观念的转变。
笔者认为虚拟财产具有下列特征:(1)本身属于电子数据,存在于虚拟网络之中,具有虚拟性。(2)其价值取决于主观,属于隐私。比如 QQ 号码以及其中附有的各种聊天记录等对于特定的主体而言是有私密性的,并且,这种价值需依附于特定的系统中,比如某网络账号必须依附于这个网络而存在,如果网络关闭,则该账号也没有生存之地了。(3)其交易方式与众不同。
三、虚拟财产是否可继承。
我国目前鲜有与此相关的法律条文,如《宪法》第 13 条,《民法通则》第 75 条,《刑法》第 265 条,还有之前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关于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虚拟财产继承现今没有法律依据。我国《继承法》第 3 条的兜底性条款导致现在层出不穷的有关虚拟财产引发的问题得不到法律依据的支撑。
『伍』 现在中国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吗有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了,说一下以前关于这些胜诉的案例,谢谢了
以下是文化部《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 49 号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蔡 武
二○一○年六月三日
网 络 游 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维护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第三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遵循有利于保护公众健康及适度游戏的原则,依法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
第五条 网络游戏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经营活动,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第二章 经营单位
第六条 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
(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文化部《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2010年06月22日 12:36 凤凰网科技 【大 中 小】 【打印】 共有评论1条《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
第八条 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应当与申报信息一致。
第三章 内容准则
第九条 网络游戏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违背社会公德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并聘请有关专家承担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备案与鉴定的有关咨询和事务性工作。
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不再进行重复审查,允许其上网运营。
第十一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审查。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获得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后,方可上网运营。申请进行内容审查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申报表;
(二)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说明书;
(三)中、外文文本的版权贸易或者运营代理协议、原始著作权证明书和授权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申报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应当为依法获得独占性授权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
批准进口的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的,由变更后的运营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重新申报。
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第十三条 国产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
第十四条 进口网络游戏内容上网运营后需要进行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将拟变更的内容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内容审查。
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网络游戏内容的实质性变动是指在网络游戏故事背景、情节语言、地名设置、任务设计、经济系统、交易系统、生产建设系统、社交系统、对抗功能、角色形象、声音效果、地图道具、动作呈现、团队系统等方面发生显著变化。
第十五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保障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第四章 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网络游戏的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并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十七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不得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
第十八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
(二)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不得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
(三)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第十九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二)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
(三)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保存期限自用户最后一次接受服务之日起,不得少于180日;
(四)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二)不得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
(三)提供服务时,应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
(四)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应当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
(五)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不得少于180日。
第二十一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
第二十二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提前60日予以公告。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应当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
网络游戏因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自身原因连续中断服务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
第二十三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应当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服务协议其他条款不得与《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服务协议停止为网络游戏用户提供服务的,应当提前告知用户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网络游戏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网络游戏用户发生纠纷时,可以要求网络游戏用户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审核真实的,应当协助网络游戏用户进行取证。对经审核真实的实名注册用户,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负有向其依法举证的责任。
双方出现争议经协商未能解决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为违法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提供网上支付服务。为违法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保证网络信息安全,包括防范计算机病毒入侵和攻击破坏,备份重要数据库,保存用户注册信息、运营信息、维护日志等信息,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用户个人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
第三十一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对集中地行使文化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执法机构。
第三十七条 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查处违法经营活动,依照实施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注册地或者企业实际经营地进行管辖;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无法确定的,由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网站的信息服务许可地或者备案地进行管辖;没有许可或者备案的,由该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管辖;网站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进行管辖。
第三十八条 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和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审批,按照《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中央编办发〔2009〕35号)的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抄送: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宣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综治办,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新闻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卫生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共青团中央。
本部:部领导,各司局、国家文物局。
案例;
1,淄博警方破获虚拟财产盗窃案
2008年7月,临淄公安分局刑侦大队二中队接报案称:临淄一《梦幻西游》游戏玩家游戏装备被盗,受害者称该被盗虚拟财产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
接警后,临淄公安分局领导对该例新型犯罪予以高度重视,立即从刑侦大队抽调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全力开展侦破工作。专案组民警迅速对案件进行初查,对相关物品的价值进行了准确的认定,后经物价鉴定,此宗装备价值1600余元。
根据受害人提供的线索,民警经过摸排调查,在掌握了足够的证据下,远赴广西柳州,将犯罪嫌疑人抓获。经法院审判,被告人唐某被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人民币三千元。
,2,2006年12月,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窃取QQ号码的曾某等人提起公诉。但是由于没有证据证明QQ号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南山区法院最终以“侵犯通信自由罪”作出判决。而2007年4月,发生在浙江省丽水市的一起以高科技手段盗打电话、申请倒卖Q币的案件中,2名被告人分别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十年和十三年有期徒刑。
『陆』 从2006年Q币被盗案,看刑法如何保护虚拟财产
2002年5月Q币面世。
当时市面上已经有很多互联网公司、 游戏 公司在推广自己的虚拟币,只是普遍因法律属性不明、难以被认定为“财产”),难以受到法律保护。
加密货币(也就是我们现在常说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面世以来遇到的各种问题和争论,虚拟币当时也都遇到过,从 是否具有货币属性 , 是否会对金融秩序产生冲击 , 是否属于“虚拟财产” , 是否应受法律保护 ,到 窃取虚拟币属于盗窃、诈骗还是(后来的)计算机类犯罪 。
最突出的就是偷 游戏 币、角色、道具、装备、点卡等等,算不算偷。
2006年的两个盗窃案把这种争论体现得淋漓尽致,裁判思路直接影响10年后出现的比特币之类的虚拟货币被盗案。
深圳:QQ(附随Q币)盗窃案
2006年1月13日,深圳南山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
二被告人共计盗取、卖出QQ号码130余个,获赃款70000余元。其出售的QQ号码还拖带价值2654元的Q币及网络 游戏 币。
第一,法院认为“QQ号码”不是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公私财物”。
第二,法院认为“QQ号码”是一种通信工具的代码,理由是:
上海:Q币网络盗窃案
2006年6月26日,上海黄浦法院审结一起“Q币网络盗窃案”,法院认为二被告盗窃Q币代理商持有的Q币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基本案情
M公司是Q币和网易一卡通代理商。
2005年6-7月期间,孟某通过互联网,在广州市利用黑客程序,获取M公司登陆腾讯、网易在线充值系统使用的账号和密码。随后与何某盗窃了价值约259万的Q币和 游戏 点卡。
M公司发现被盗后,立即通过腾讯在网上追回来月1.5万个Q币(价值约116万),还有约1.7万个Q币和点卡没追回(损失约143万)。
二人到案后,孟某家属帮助交付8000元、何某家属交付26万元,用于抵扣赃款。侦查机关将其中的约143万损失发还给M公司,多余款项退还交款人。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有五个争议焦点,虽然现在很多问题已解决,但2006年时都还是难点:
法院观点
如何计算网上秘密窃取Q币和 游戏 点卡的盗窃数额,因当时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分析后按「腾讯、网易公司和M公司的实际交易价格」计算,即259万。
法院认为这个问题需要分析,有两个原因:
法院认为,Q币和 游戏 点卡体现网络公司提供服务的劳动价值:
网络环境是对现实生活的虚拟,网络中充斥着大量凶杀、打斗、抢劫、盗窃等在现实生活中被法律禁止的虚拟行为。
如果网络环境中的虚拟行为没有危害现实生活中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则不是需要刑法来规范的行为。
但是, 如果虚拟行为对现实生活中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就应当受刑罚惩罚 。
『柒』 网络虚拟财产能作为遗产让人继承吗
网络虚拟财产能作为遗产让人继承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而网络虚拟财产满足前述条件的,可以依法进行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捌』 民法典(草案)亮点:虚拟货币、网络财产可以合法继承吗
《民法典(草案)》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除外。
因此自2021年民法典实施开始,遗产的范围扩大到了自然人的合法财产,虚拟货币和网络财产合法部分是可以继承的。
『玖』 虚拟财产可以继承吗
1、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因此虚拟财产只要是公民的合法财产都可视为遗产。如果虚拟财产能与现实社会的货币或者其他财产产生交易关联,此虚拟财产就存在法律上的财产性质,其本身就属于可支配的财产。
2、财产所有人可以通过遗嘱对虚拟财产的继承进行明确。民法典对虚拟财产的规定,扩大了我国法律对财产的保护范围,有利于解决新产生的纠纷和更好的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拾』 越来越多“00后”开始立遗嘱,虚拟财产被纳入,游戏账号能否继承呢
游戏账号也是可以继承的。对于经常玩游戏的年轻人来说,账号就意味着自己的资产,有自己的心血在里边,如果让亲人继承,才会有心安的感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