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虚拟货币在中国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
虚拟货币在国内是合法存在的,但如果利用虚拟货币从事非法的活动那就是违法的。比特币在国内被定义为一种特殊的互联网商品,现阶段,各金融机构不得提供比特币相关的产品或服务。比特币不能且不应该作为货币使用。
一、正确认识比特币的属性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合法,但如果利用虚拟货币从事非法的活动那就是违法的。比特币在国内被定义为一种特殊的互联网商品,现阶段,各金融机构不得提供比特币相关的产品或服务。比特币不能且不应该作为货币使用。瑞泰币、莱特币等山寨币也同样适用。
法律依据: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备案,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播有益于提高公众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衍生问题:
什么是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即非真实的货币,一般包括游戏币和数字加密货币。我们经常提到的虚拟货币一般是指比特币、莱特币、微盟币、瑞泰币这些数字加密货币。虚拟货币不是一般等价物,而是价值相对性的表现形式,或者说是表现符号;也可以说,虚拟货币是个性化货币。
❷ 游戏运营中 虚拟货币发行都需要哪些资质
办理游戏货币发行需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简称:文网文)
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交材料时须同时提供原件核验,核验后退还);
2. 公司章程调档件,须加盖工商局材料证明章(提示:携带公司执照副本原件及公章、查档人身份证原件在公司注册地工商局调取);
3.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提交材料时须同时提供原件核验,核验后退还);
4. 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若在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企业形式的股东,则还须提供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调档件、该企业法人及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若此公司还存在企业形式股东的,则按前述材料一直往下追溯到最终的自然人股东为止。(提交材料时须同时提供股东的身份证或执照副本原件核验,核验后退还。二级或以下的间接控股的股东提供复印件即可。);
5.网站域名证书复印件(域名须备案在申请公司的名下);
6.网页须能正常访问,并设有用户注册、未成年家长监护、防沉迷等必备板块
❸ 游戏要发行要送到国家哪个部门审核
要申请游戏版号,需要先找有电子出版物资格的出版社,然后提交到省出版局,审核没问题后提交国家新闻出版署,如果顺利通过,版号审批结果会公示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官网。
具体流程如下:
(一)营业执照
这个证件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它是任何一家公司开展经营业务的基础。虽然市场上也有一些个人或工作室等非法人组织的方式从事游戏研发工作,但从企业合规、投资风险等角度考虑,有限责任制的公司主体,是开展网络游戏运营业务的更好选择。
(二)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简称“ICP证书”(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
同时,该条例将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跟增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如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增值电信业务则是利用基础电信网春谨络服务,向他人提供信息网络服务的业务。开展增值电信业务,则需要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俗称“ICP许可”羡森芹。
而网络游戏就是典型的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基础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属于该条例所规定的增值电信业务,受到其规范。
此外,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电信条例》的规定,如果网络游戏公司在开展游戏业务的过程中提供了有偿的经营性服务(如游戏币充值、游戏广告等),则需办理ICP许可;反之,如果提供的是无偿的游戏服务,则仅需在监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即ICP备兄毕案。
(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及《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需要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也就是俗称的“文网文”,未依法取得“文网文”而擅自从事网络游戏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会受到监管部门的警告、罚款等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文化与旅游部于2019年6月份发布了《关于调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进步规范审批工作的通知》,明确表示文化与旅游部不再承担网络游戏行业管理职责。在随后的7月23日,文旅部正式发布决定,废止《网络游戏暂行管理办法》,不再核发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网络游戏类的“网络文化许可证”。
但是,文旅部废止《网络游戏暂行管理办法》,并不意味着不需要取得相关证件了。根据该《通知》,已经核发的网络游戏类文网文,依然有效。
也就是说,开展经营网络游戏公司,依然需要具备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但是基于国家行政部门职能机构调整,网络游戏监管目前正处于过渡期,相信不久的将来会有相关文件予以明确。(目前国内游戏行业主要由中宣部负责监管,而未来游戏业相关管理规定正在加急制订)
(四)《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第七条:“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从该规定可知,网络游戏的运营,也属于网络出版的范围,需要依法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在2016年之前,该证件名称为《互联网出版服务许可证》。
(五)办理软件著作权证、版号
前面几个证件都是针对网络游戏经营主体而言的,需要取得上述证照,才算是成立了一家具备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公司,而软件著作权登记及游戏版号,针对的是单个游戏项目资质。
软件著作权登记是网络游戏公司发行某一网络游戏的基础,游戏项目需要在版权保护中心先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才可以到广电总局申请网络游戏的出版号。“出版号”包括了批准文号及网络游戏出版物号(ISBN),如大家熟悉的“王者荣耀”,其批准文号为新广出审[2017]6712号,ISBN为978-7-7979-8408-9。
(六)游戏运营审批或备案
该项审批或备案也是针对单个游戏产品。《网络游戏暂行管理办法》根据游戏产品来源的不同,将网络游戏国产网络游戏及进口网络游。并规定国产网络游戏自运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而进口游戏,则需要取得文化行政部门的审查批准,方可运营。
如前所述,《网络游戏暂行管理办法》已被废止,未来相关网络游戏的备案、审批流程以及相应的备案部门等等,需要等待下一步监管文件的出台。
(七)域名IP备案
公司在申办各类资质及证件时,监管部门会对公司的网站设计、内容等进行审核,搭建一个网站则需要购买域名并履行相关的备案手续。
❹ 虚拟财产怎么备案
法律分析:我国还没有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虽然还没有制定关于网络里虚拟货币的相关法律规定,但我国的法律里有关条文仍可对虚拟货币予以规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❺ 做虚拟货币要国家许可吗目前国家什么规定
不需要,但不要去做违法的事情。
《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通知》要求,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通知》规定,作为比特币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币互联网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同时,针对比特币具有较高的洗钱风险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风险,《通知》要求相关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要求,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法定反洗钱义务,切实防范与比特币相关的洗钱风险。
为了避免因比特币等虚拟商品借“虚拟货币”之名过度炒作,损害公众利益和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通知》要求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正确使用货币概念,注重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将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等观念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内容,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
今后,人民银行将基于自身职责,继续密切关注比特币的动向和相关风险。(完)
❻ 规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本通知所称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指定范围、指定时间内的网络游戏服务,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戏活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
(二)文化行政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的,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凡提供上述两项服务的企业,须符合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有关条件,向企业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文化部审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是指发行并提供虚拟货币使用服务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是指为用户间交易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提供平台化服务的企业。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以上两项业务。
(三)企业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除依法提交相关材料外,须在业务发展报告中提交虚拟货币表现形式、发行范围、单位购买价格、终止服务时的退还方式、用户购买方式(含现金、银行卡、网上支付等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四)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此类企业在提出申请时,除依法提交的材料外,须在业务发展报告中提交服务(平台)模式、用户购买方式(含现金、银行卡、网上支付等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用户账号与实名银行账户绑定情况、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五)已经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相关经营业务。逾期未申请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予以查处。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文件抄送商务部和中国人民银行。 (六)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依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产品营运情况,适量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严禁以预付资金占用为目的的恶意发行行为。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虚拟货币总量等情况,须按季度报送企业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
(七)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保存用户的充值记录。该记录保存期自用户充值之日起不少于180天。
(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发行企业自身所提供的虚拟服务,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它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
(九)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和申诉处理程序措施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企业向用户提供服务的网站上显著位置进行说明。
(十)用户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过程中出现纠纷的,应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核实用户身份后,应提供虚拟货币充值和转移记录,按照申诉处理程序处理。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积极协助进行取证和协调解决。
(十一)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计划终止其产品和服务提供的,须提前60天予以公告。终止服务时,对于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方式或用户接受的其它方式退还用户。网络游戏因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自身原因连续中断服务30天的,视为终止。
(十二)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变更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单位购买价格,在新增虚拟货币发行种类时,需根据本通知第三条所列材料内容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十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支持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的,应采取技术措施禁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用户账户之间的转移功能。
(十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在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相关交易服务时,须规定出售方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要求其绑定与实名注册信息一致的境内银行账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必须保留用户间的相关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保留期自交易行为发生之日起不少于180天。
(十五)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要建立违法交易责任追缴制度和技术措施,严格甄别交易信息的真伪,禁止违法交易。在明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为违法获取或接到举报并核实的,应及时删除虚假交易信息和种植提供交易服务。
(十六)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十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和交易服务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在相关部门依法调查时,必须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记录。
(十八)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用户间虚拟货币转移服务的,应采取技术措施保留转移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180天。 严厉打击利用虚拟货币从事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九)各地要按照公安部、文化部等部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号)的要求,配合公安机关从严整治带有赌博色彩的网络游戏,严厉打击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从事赌博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在用户直接投入现金或虚拟货币的前提下,采取抽签、押宝、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分配游戏道具或虚拟货币。
(二十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管理部门,采取技术手段打击“盗号”、“私服”、“外挂”等。
(二十二)对经文化部认定的网络游戏“私服”、“外挂”网站上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的,由文化部通报中国人民银行。 (二十三)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的企业,由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予以查处。
(二十四)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企业,由文化行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十五)建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对“盗号”、“私服”、“外挂”、非法获利、洗钱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各部门应定期沟通,协调配合,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管理工作。
(二十六)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所发行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与游戏内道具名称重合。网络游戏内道具的管理规定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规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网游虚拟货币新规出台:不得支付购买实物
文化部、商务部2009年6月26日今日联合下发《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同一企业不能同时经营虚拟货币的发行与交易,并且虚拟货币不得支付购买实物,防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对现实金融秩序可能产生的冲击。
文化部、商务部今日下发了《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副司长庹祖海等今日下午在北京与部分媒体进行沟通,解读了该《通知》的要点。
据悉,下发此《通知》的背景是,网游虚拟货币在促进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经济与社会问题,主要体现在:用户权益缺乏保障、市场行为缺乏监管、虚拟货币在使用中引发的纠纷不断。该《通知》还界定了网游虚拟货币的定义,游戏道具不在其列。 该《通知》对网游虚拟货币的界定是:网游虚拟货币是指由网游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发行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方式存储与游戏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网游虚拟货币用于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指定范围、指定时间内的网游服务,表现为网游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卡等形式。
据悉,这是主管部门首次明确网游虚拟货币的定义,并指出游戏道具不在其列。网游虚拟货币不得与游戏内道具名词重合,网游道具的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目前,某些网游产品利用虚拟货币,采取抽签、押宝、随机抽取等博彩方式,分配网游道具,或虚拟货币,造成了不良影响,《通知》指出将禁止上述行为。
《通知》表示,将对利用网游虚拟货币进行赌博或博彩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要求各地配合公安机关从严整治带有赌博色彩的网游,严厉打击利用网游虚拟货币从事赌博的违反犯罪行为。 主管部门关注到,网游虚拟货币的使用一直存在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不利的问题,某些网游产品在终止服务时,对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不退还、不补偿,损害了用户合法利益。
《通知》指出,在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网游企业应积极协调进行取证和协调解决。在游戏终止服务时,对于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方式或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给予退还。(全智)
规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文化部、商务部出台政策
规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
近日,经中国人民银行会签同意,文化部、商务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的迅速发展,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广泛应用于经营服务之中。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促进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经济和社会问题,特别是市场行为缺乏监管、用户权益缺乏保障、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使用范围缺少限制等现象比较严重,成为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通知》着眼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力求解决当前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
一是首次明确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适用范围,对当前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与游戏内的虚拟道具做了区分,以适应网络游戏市场发展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二是加强主体管理,规范市场行为。《通知》规定从事相关服务的企业需批准后方可经营。同时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做出了严格规定: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他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防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对现实金融秩序可能产生的冲击。
三是切实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明确企业责任。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核实用户身份后,应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充值和转移记录,按照申诉处理程序处理。对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的企业都做出了一系列规定,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四是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禁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
五是充分利用现有的管理手段,提出建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沟通协调,规范市场秩序、保障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防止和打击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违法犯罪行为。
❼ 网络游戏停服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❽ 8月1日是否国家对网络游戏中禁止卖东西
网游8月1日起实施实名制 不得强制用户对战
2010年06月22日10:17腾讯科技胡祥宝我要评论(5353) 字号:T|T
腾讯科技讯(胡祥宝) 6月22日消息,今天上午,文化部正式对外出台《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网络游戏进行管理和规范的部门规章,并首次将网游玩家实名注册提上相关法案。
今日上午10时,文化部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媒体正式介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情况。据介绍,该《办法》首次系统地对网络游戏的娱乐内容、市场主体、经营活动、运营行为、管理监督和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共计六章三十九条。
文化部确立了从事网络游戏活动的基本原则,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络游戏”、“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等概念,同时对网络游戏内容管理、未成年人保护、经营行为、虚拟货币发行及管理等做出制度安排,并明确将SNS游戏纳入了管理范围。
《办法》要求,网络游戏企业应要求玩家使用有效身份证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网络游戏终止运营或者转移运营权,企业应该提前60天予以公告。
值得注意的是,文化部还要求:网游企业“不得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这一规定或对目前网游行业道具销售产生影响。
文化部还表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下放至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不再进行重复审查,允许其上网运营”。
对于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办法》则要求: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180日以上;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等。
对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办法》要求其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不得为未经审查或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就在昨天,央行公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也对网络支付行业进行了严格规范。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要点:
一、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客户端、网页浏览器及其他终端形式运行的各种网络游戏。
二、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
三、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四、《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下放至省级文化行政部门。
五、《办法》规定“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不再进行重复审查,允许其上网运营”。
六、不得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七、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
八、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提前60日予以公告,并妥善处理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
九、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保证网络信息安全,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用户个人信息。
文化部出台《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现场文字实录:
文化部办公厅副巡视员、主持人陈向红:
各位没朋友,大家上午好!非常感谢各位媒体的朋友们来到文化部,参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新闻通气会。首先,请允许我向各位介绍与会的文化部领导: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司长李雄,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网络文化处处长刘强,文化部政策法规司法规处处长王建华,文化部办公厅新闻信息处处长周广明,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办公室副主任邹端。随着我国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游戏已经成为新的也是非常重要的网络文化业态,网络游戏的管理也广受社会关注的。文化部作为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于今年6月3日以文化部令的方式发布了《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网络游戏进行管理和规范的部门规章,下面有请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司长李雄向新闻界的朋友们介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情况。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司长李雄:
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好!感谢大家来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下面我就《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有关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向各位做一下介绍。
一、为什么要制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游戏作为一种新兴的娱乐形式,近年来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成为领导同志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十分关心、新闻媒体密切关注的焦点。
当前,网络游戏的问题突出表现在网络游戏成迷,网络游戏内容以及网络游戏用户权益保障等方面。这些问题的产生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由于社会文化等深层次的矛盾,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网络游戏企业追求经济利益的本性和网络游戏产品的文化社会属性之间的矛盾。二是网络游戏的社会性和未成年人受众群体的特殊性之间的矛盾。三是网络游戏的快速发展及社会认知的相对滞后的矛盾。另一方面由于社会需求的客观存在,这些需求包括由现代社会沟通缺失造成的需求,大众对低廉文化娱乐产品的需求,社会生活压力宣泄的需求和自我价值的需求。
针对这些问题,文化部作为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在主体准入、内容管理、经营规范、行业自律等市场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近一年来,文化部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内容管理,要求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建立自我约束机制,改进游戏规则,调整产品结构,提升文化内涵。二是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从行政管理角度规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发行、使用、交易等行为。三是指导开展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家长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游戏监管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强化了网络游戏企业的社会责任。
四是指导首批30多家网页游戏成立行业自立联盟,积极引导行业自律,实现自律与他律的有机结合。五是指导上海、北京两地开展网络游戏产品“适龄提示”工程的试点工作。六是联合教育部、团中央发布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的专家意见,引导未成年人玩健康的游戏,健康地玩游戏。这些管理措施的实施较好地解决了当前网络游戏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了中央领导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肯定。但是单纯依靠规范性文件以及制度化措施远不能满足网络游戏行业管理需求,为提高立法层次、面对网络游戏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政府部门要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管理到位。基于这些情况,文化部启动了《办法》的制定工作。
在起草过程中,文化部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了深入的立法调研论证;并依据“开门立法”的要求,广泛征求、吸纳了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中宣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编办、国务院新闻办、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工信部、工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出版总署等相关部门、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网络游戏内容审查专家、法律界人士等各方面的意见及建议,几十易其稿,最终形成了《办法》草案。
2010年6月3日,文化部蔡武部长正式签发《办法》,8月1日正式实施。《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进行网络游戏进行管理的部门规章,对中国网络游戏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
二、制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遵循的基本原则
文化部在《办法》的制定过程中,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基本要求,认真梳理网络游戏存在的各种问题,细致研究各相关方的利益诉求,确立了从事网络游戏活动的基本原则:即从事网络游戏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要“遵循有利于保护公众健康及适度游戏的原则,依法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
同时规定,“国家鼓励研发、运营弘扬优秀民族文化、内容健康向上、寓教于乐的网络游戏”。上述基本原则,既是政府管理的立足点和出发点,也是从事网络游戏活动最低要求。只有遵循这一基本原则,网络游戏市场才能得以规范,网络游戏产业才能健康发展。
三、《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概念及适用范围
明确相关概念,确定适用范围,是制定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办法》对网络游戏、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等相关概念予以了明确。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客户端、网页浏览器及其他终端形式运行的各种网络游戏。
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为依法行政,实现对网络游戏行业的全链条管理,《办法》对管理的适用范围予以明确。
将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等形式经营活动的单位明确纳入了管理;但只对从事前三类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实施主体许可管理。同时,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强文化部宏观管理职能,《办法》规定,《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下放至省级文化行政部门。
你是否已经实名玩网络游戏了?
❾ 派币在中国备案了吗
派币投资目前在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确认其合法,也没有法律禁止比特币的发展,派币仅仅是一种技术和方法,不存在是否是骗局的说法,但不同的派币投资根据其形式不同,有可能是骗局,更有可能涉及违法犯罪。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和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定补偿和强制的货币属性,不是真实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和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
拓展资料:
一、2021年5月18日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公告》。公告明确表示,相关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并提醒消费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防财产和权利损失。
二、市场上有四种虚拟货币:
1.游戏运营商开发的游戏货币,供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用作交易媒介;2.门户网站或即时通讯工具发行的用于运营网络空间的特殊虚拟货币;
3.不仅可以在虚拟货币发行实体中使用,还可以从非发行实体购买商品和服务的交互式虚拟货币;
4.基于密码学和现代网络P2P技术,通过复杂的数学算法生成一种特殊的电子数字网络密码货币。
三、互联网导致了一个新市场的出现,这是一个基于网络空间的虚拟市场。互联网不仅为消费者提供了大量的交流和沟通场所,也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商业市场。企业必须从以产品为核心向以服务为核心向以客户为核心转变。随着计算机人工智能技术和数据库技术的发展,企业可以轻松收集客户信息,及时了解客户需求,改变企业经营策略,实时掌握经济动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