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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风险防控论文

发布时间:2023-05-23 06:39:33

『壹』 如何防范虚拟货币带来的税收风险

自2009年比特币面世以来,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投资行为及经济活动迅速风靡全球,至今,全球虚拟货币总市值已经突破2万亿美元。从区域上来看,我国是虚拟货币投资的活跃国家,由于传统监管手段的局限性,虚拟货币带来的税收流失风险问题值得深入研究探讨。

全面厘清行业涉税数据。早在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其中明令禁止交易平台在我国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禁令出台后,一些境内交易平台选择“出海”,以“海外机构”的形式,向国内用户提供相关交易服务,并逐步形成以币安、火币、欧易为龙头的交易所行业。随着近年来虚拟货币市场的火爆,相关平台的交易额迅猛增长,其中头部平台的现货及衍生品24小时总交易额甚至超过万亿元,接近A股市场的单日交易额。2021年9月24日,央行等十部委再次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规定“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境外交易所此前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的服务,可以视为“法无明文禁止”,但必须按照我国税法,就其从我国境内取得的收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按照各虚拟货币交易所此前的交易额与收入情况测算,交易所行业总体税收规模相当可观,其余相关行业税收更有待进一步厘清。

建立税收监管整体框架。尽管我国当前对虚拟货币形式的非法金融活动进行了严格限制,但是从当前情况看,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在全球范围内的交易很难在短时间内消失,未来发展的方向也无法确定。同时,在当前法律框架内,我国对于个人持有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并未禁止,而虚拟货币的交易被定义为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却并未从法律上明确禁止。从税收角度上来看,对于国内企业和居民参与虚拟货币的境内外交易,我国应加强部门协作与国际多边监管合作,重点防范资金违规跨境流出和利用虚拟货币在境内外避税,并将虚拟货币账户纳入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之列。同时,我国应完善相关财产申报登记机制,对持有大量虚拟货币的用户进行实名登记与动态追踪。在罚没收缴、重组并购、破产清算等司法领域,要对虚拟货币的处置方式予以明确,避免国家税款流失。此外,税务部门应当主动与央行、金融监管、市场监管、公安司法等部门联动,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用于地下经济、走私、洗钱、逃税等非法行为。

推动税收征管技术升级。由于当前虚拟货币普遍使用了加密算法及分布式账户等区块链技术,链上的相关经济活动很难通过传统技术进行追踪监管,这就对税收征管技术的升级提出了更高要求。而区块链技术本身具备分布式、加密化、可追溯、不可篡改等特点,这些特征同税收征管的要求是高度契合的,因为税收征管数据本身来源面广,对于辨识真伪、数据分析和保护隐私的要求都比较高。以强化虚拟货币税收征管为契机,全面 探索 区块链技术在税收征管当中的应用,其意义十分深远。可以预见的是,在我国的金税四期工程与智慧税务建设中,关于加密算法、分布式账本、智能合约等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将成为重要的发展方向。

『贰』 USDT虚拟币代币交易行为的刑事司法现状及风险预防

USDT(俗称泰达币)是基于稳定价值美元(USD)的代币,也是币圈使用最广泛的稳定币之一,一般买卖数字货币都少不了要用到USDT。但在我们国家,由于虚拟币本身的法律地位的尴尬,USDT虚拟币的交易也存在着极大的刑事犯罪法律风险,而由于司法机关对USDT虚拟币交易行为认识的不同,不同地区的司法机关对USDT虚拟币代币交易行为的司法评价并不统一。

如:行为人通过低价购买高价卖出的方式从事USDT虚拟币代币线下交易,且通过自己的银行卡作为买卖USDT虚拟币的支付结算工具,进而从中获取利益,而由于USDT买家的资金来源的不同,进而导致从事USDT虚拟币交易的行为人面临着不同境遇的法律评价。

从目前公开的司法判例看,对于从事USDT虚拟币代币大额交易的行为,法院以行为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进而追究刑事责任的判例相对较多,也有少部分法院按照洗钱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其他罪名追究USDT虚拟币交易商刑事责任。

然而,从公开的USDT虚拟币代币交易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看,很多法院追责USDT虚拟币代币交易上刑事责任时,均是认定行为人在从事USDT虚拟币交易时主观上存在“明知性”,但法院在认定行为人“明知属于犯罪所得或者从事网络犯罪”时,更多的是从查处网络犯罪或其他犯罪后,相关购买USDT虚拟币代币的钱款被认定为属于违法犯罪所得,进而倒推主观过错,推定行为人属于“明知”,判词中对于所谓“明知属于犯罪所得”的认定也多无明确具体的证据评说。

在法言法,严格按照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和政策规定,虚拟币在我们国家的法律地位虽然比较尴尬,但USDT虚拟币代币交易并没有被我们国家的法律所禁止,即使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也没有明确禁止USDT虚拟币代币交易行为,更没有定性USDT虚拟币代币交易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然USDT虚拟币代币交易行为的刑事追责的法律风险又现实存在,作为USDT虚拟币交易商如何才能规避相关刑事法律风险呢?

USDT虚拟币交易的刑事法律风险主要在于交易资金来源的不确定性和违法认识可能性,因为USDT虚拟币交易一般是在虚拟币交易平台之外进行,很多属于线下交易,交易支付不是通过平台进行,提币也是根据指示前往其他地址提取,所以存在很多不可控的风险性,但如果USDT虚拟币交易商在交易之前明确交易资金来源合法性,在交易之前剔除“明知资金来源违法”的可能性,消除违法认识的可能性,并保存相关证据,那么,USDT虚拟币交易的刑事法律风险定会降到最低。

『叁』 投资虚拟货币的风险

虚拟货币风险很高。
具体包括交易平台的脆弱性,价值不稳定,波动大,通缩风险和法律与政策风险。
作为一个新兴的投资市场,虚拟货币的概念对于大部分普通投资民众并不是十分普及,如何辨识虚拟货币的真假、认识虚拟货币市场的风险性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判断是否是虚拟货币骗局是进入虚拟货币投资市场前所必须了解的。

『肆』 辩护角度谈虚拟货币的“价值”

与其他国家不同,我国一直对虚拟货币持高压态度,且政策层层加码。2013年五部委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否定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将其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到2017年,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叫停虚拟货币ICO;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并表示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将追究相关境内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随后国内的交易平台或暂停中国境内新用户的注册并清退存量用户,或直接永久关掉了交易服务。

至此,笔者也认为,目前虚拟货币在国内已经终结。但与之相关的案件未来一段时间仍将高发。在相关案件的刑事辩护工作中,我们始终无法绕开虚拟货币“价值”的认定问题,往往需要对涉案的虚拟货币的“价值”进行举证及对其价格鉴定进行质证等工作。

下面我们以比特币为例,谈谈我们此类案件办理过程中,证明其“价值”来源的一些思路。

1 价值来源——“共识”和“信任”

我们的货币 历史 ,经历了实物货币到纸币,再到记账货币的变迁。何为记账货币?就是以数字记录方式确定归属和转移的货币,移动互联网时代,我们生活中早已习惯脱离实体钱包,只使用手机扫码支付,这种便利正是来源于记账货币的充分应用,我们之间的相互转账只是在彼此银行账户的数字上做加减法,整个过程就是一个双方记账过程。而这个记账的权利掌握在国家手中,由各个银行、三方支付机构和央行负责,央行拥有整个国家大账本的记账权,即“中心化记账”的方式,而我们之所以认为纸币及这些“手机中的数字”具备“价值”,是我们基于对国家的“信任”,是国家在这些“数字”背后的信用背书让我们达成了它们具备“价值”的“共识”。

同样,黄金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我们已经达成了其作为货币交换一般等价物的“信任”;钻石的价值,也同样是人们对其稀缺性及其背后的某种象征意义的达成“共识“”。所以, 价值的本质,其实是人们对特定物价值的“共识”和“信任”, 如果人们不对一个事物达成有“价值”的“共识”,那么很多我们认为“值钱”的事物,其实根本没那么“值钱”(包括钻石和国家发行的纸币)。

但纸币天然存在一个问题,无论是当年密西西比泡沫时期的法国政府,还是次贷危机和新冠期间的美国政府,都会出现无节制超发货币的现象,货币超发及经济危机往往引发通货膨胀,纸币大幅贬值。纸币之所以贬值,也正是人们对于政府发行货币的“信任”在大幅降低,而对于的黄金等物品“价值”的“共识”提升,进而金价上涨。虚拟货币鼻祖比特币诞生于2008年次贷危机后期的美国,在此背景下,针对主权货币的通胀问题,其被设计成“去中心化”和“总量恒定”等特性。

随着人们基于对这种“去中心化”虚拟货币达成“共识”,产生“信任”,虚拟货币才产生了“价值”。并随着达成“共识”、“信任”其“价值”的人越来越多,它们的价格也水涨船高。

以比特币为例,2009 年1月,中本聪挖出第一枚比特市时,市场对此新生事物非常陌生,无法形成对其“价值”的“共识”,所以,此时比特币的价格为0美元。2010年5月22日,美国人拉兹罗首次用10000个比特币购买了25美元的披萨(首次比特币交易,拉兹罗也是首次使用显卡挖矿的人),那么它的价值变成了0.0025美元。2013年4月,塞浦路斯发生经济危机,当地居民不信任迅速贬值的塞浦路斯镑货币,而纷纷抢购比特币,导致比特币价格飙涨8.8倍。当2013年11月比特币达到8000人民币阶段高点的时候,中国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发布,严重打击了人们对其的“信任”,比特币价格随之大幅下跌,同样在2014年,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平台MTGox破产,冲击了人们对比特币的“信任”,让其价格跌入熊市……此外,工作量证明、共识机制和最长链机制保证了比特币不可篡改,且每一枚币都可以追溯诞生及交易的 历史 ,具备不可伪造的特征。这些特征也增加了人们对其“价值”的”共识”。

所以,虚拟货币是基于人们对达成“共识”、形成“信任”的程度,而产生了其价值,并基于“信任”的程度大小,而直接影响其价格。


2 价值来源——“获取成本”

虚拟货币有两种获取发生——“挖矿”和“交易”。

先说说“挖矿”,以比特币为例,其原始产生就是由“矿工”、“挖矿”生成。“矿工”可以由身处全世界任何地点的任何人担任,“挖矿”是指“矿工”借助计算机算力,通过复杂的数学运算,求得方程式的特定解的过程,第一个求得特解的“矿工”能够获得新增“账本”的记账权,从而得到特定数量的比特币奖励。计算这个特定解的过程需要大量的运算,同时比特币在设计之初就被制定了一套规则,算力每过一段时间需要调整一次,这意味着挖矿的难度也在上升,也让成本(主要是显卡等硬件)大幅提高。

同时,随着挖矿所需要的算力提高,挖矿难度增大,个人能挖到比特币的概率越来越小,也就逐渐发展出规模化的矿场,也就是聚合n多台矿机的算力一起挖矿,挖矿从个人挖矿转变为矿场或矿池,一个矿场的成本有:建设成本、设备成本、维护成本(包括店里成本和人工成本)、网络成本等。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价值就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那么虚拟货币的挖矿过程,同样投入了具体的(劳动力)“成本”,并且这个“成本”可以量化为具体的(虚拟货币)商品价格。早在比特币诞生的2009年,一个叫“新自由标准”的用户,就在比特币早期论坛上提成通“生产成本”计算比特币价格的方法。他认为一枚比特币的价值计算方法应为:计算机运行一年所需要的平均电量是 1331.5 千瓦/时,乘以上年度美国居民平均用电成本0.1136美元,除以112个月,除以过去30天里生产的比特币数量,最后的结果除以1美元,得出1美元=1309.03比特币的定价结论。

至于“交易”的获取方式,无论是直接使用法币交易,还是使用法币兑换虚拟货币后再进行交易的方式,只要最终能够与法币达成某种“汇率”的自由兑换,它背后自然存在确定的价值。

如我们在 《谈虚拟币诈骗案件的辩护要点》 文中所述,实务中我们需要区分非主流货币中的特殊币种,通常所称的类主流币(山寨币),他们在技术模式上与主流币有很多雷同的地方,有自己的真实项目、基于区块链底层技术、按照其白皮书的规划执行,常见的山寨币有EOS、BTM。针对这类涉案虚拟币。在实际辩护中,我们应当重点证明这些 虚拟币符合流通性,与主流币或者法定货币能够自由兑换的特征

我们前年承办的浙江某虚拟币诈骗案,工作重点就是放在搜集其在境外某交易平台能与比特币自由兑换的证据材料,即证明该类非主流“山寨币”可以与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虚拟货币进行交易,最终能够变现成法币的特征,证明其具有财产属性。

此外,如无法达到上述标准的虚拟币,一般属于空气币和传销币。空气币,顾名思义,就是在实际发展中,没有任何产品或业务落地,单纯发币圈钱跑路而已,如已经跑路的英雄链、超级明星、太空链等等。传销币,则是打着区块链之名,行传销之实的货币,如此前轰动一时的深圳普洱币等,我们也在 《谈虚拟币传销案件的辩护要点》 一文对传销币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论述。

由于区块链的“新 科技 ”外衣,加之其虚拟属性,导致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对其价值真实性的判断存在严重误区。我们认为,比特币为代表的主流虚拟货币去中心化,没有发行政府及权威机构做信用背书,且交易价格波动巨大,并不具备货币属性也不宜作为货币使用。但其本质上仍属于一种特殊商品,应定性为一种无记名的有价证券,这不仅于民法层面拥有充分的物权理论支撑,同时也能被进一步解释为《刑法》第92条所规定的“财产”,所以,针对该类型的网络诈骗,从鱼龙混杂的“币”中,区分出主流虚拟币以及可以流通的“山寨币”,是对抗诈骗指控的有力辩点。

3 价值来源——司法认定

1、十部委《通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改变了主动民事判决中“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方向,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定虽受政策影响大,但尚不明确。

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则彻底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随后内蒙古、云南、安徽等省份及相关机构,先后发布了12条打击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的监管政策,这也同时改变了很多民事判决对“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

此前,北京海淀法院在王铁亮诉火币网一案判决中认为,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进行比特币的投资和交易,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交易风险,双方缔结的 合同有效 ,虚拟币交易合同 不属于合同无效 的法定情形。

2018年10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在陈国贵与浙江亿邦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判决中也认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 并未禁止 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 未禁止 买卖比特币“挖矿机”。故原告陈某主张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 合同合法有效 。且而交易中的买家不属于消费者,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不能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十部委《通知》发布后,多地法院的案例开始基于“公序良俗原则”认定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如北京东城法院在“勤某公司诉云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判决中认为: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挖矿”本质上属于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投资者须自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从行为效力上看,“挖矿”活动电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多台“矿机”日均耗电量极大,且生产交易环节威胁国家金融安全, 社会 稳定衍生风险突出,已经成为一种投机性工具, 与《民法典》“绿色原则”精神相悖,属于行政法规禁止投资的淘汰类产业,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合同 ;从责任负担上看,比特币“挖矿”活动中出现的政策风险、技术风险及由此引发的投资损失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因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故相关损失后果亦应由各方自担

同时各地法院关于虚拟货币的认定也并不明确。

在(2018)浙11民终263号丁建强、陈映光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因本案的虚拟货币非我国规定的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当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由于案涉标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该标的物的交易行为亦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认定因案涉合同无效。

2020年5月《民法典》颁布后,多地法院一改先前对于虚拟货币不予保护的态度,基于民法典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要求,很多法院都采取认定虚拟货币合同有效的司法裁判。如2021年5月济南中院在(2021)鲁01民终3796号中对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予以认可。在该案中,法院认为所设虚拟货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具备了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涉案的公民的合法虚拟货币财产权益依法给予法律保护。

虽然主流裁判规则如此,但综合全国近几年的判决来看,对于虚拟货币交易合同是否有效的裁判标准并不统一。笔者认为,正是近年来国家对于虚拟货币投资一直持严厉态度,并频繁升级的监管政策,司法裁判才会短期内做出截然不同的判例,更把其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告,未来人民法院对虚拟货币纠纷案件也会更多的减少虚拟货币财产保护,需要公民自担风险。

2、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在司法实务中,虽然刑事领域对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仍存争议,但早在2017年七部委《公告》发布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浙10刑终1043号判决中即有认定:被害人金某付出对价后得到比特币,不仅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也代表着被害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应当受刑法保护。因此被告人通过互联网窃取了被害人的比特币后,再将其售出所得款项计人民币20余万元到了其个人的银行帐户,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020)粤0304刑初2号判决认为,以太币在中国境内岁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个,但其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其所有者能够对持有的货币进行管理、通过特定方式进行支付、转移且能够使用货币公开进行交易,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属于刑法上的“财物”。

2013 年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所以被害人的账户信息变动详情可由代币交易平台出具证明。除此之外,刑事案件处理中还存在以当地物价局出具的比特币《价格鉴定结论书》为其价值依据,如“武宏恩盗窃案” (2016)浙10刑1043号,及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出具的虚拟货币价格证明,如“胡志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东刑初字第1252号。

所以在众多刑事判例中,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具备“价值”,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本文作者|郑夏律师,中南 财经 政法大学硕士,,曾任职检察院、政府办等部门。先后获无锡优秀专业律师(刑辩类)、无锡市名优律师培养对象(优秀骨干律师)、无锡优秀律师团队(2016、2018、2020)、无锡律协优秀个人会员(2018、2021)、首届华东律师辩论赛优秀辩手、无锡优秀专业案例、江苏产业人才培训优秀讲师等荣誉。

『伍』 关于金融风险管理的论文

金融风险指的是与金融有关的风险,如金融市场风险、金融产品风险、金融机构风险等。 一家金融机构发生的风险所带来的后果,往往超过对其自身的影响。下面是我带来的金融风险的论文,欢迎阅读!

金融风险的论文篇1

试谈金融风险防范问题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化,金融作为现代经济发展的核心,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促进作用。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金融业的发展正面临着很多风险的挑战。因此,在新时期加强对金融风险防范问题的研究,是当前摆在人们面前的一项重大而又紧迫的任务。

关键词:金融风险;种类;防范; 措施 ;研究

随着时代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金融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与提升市场竞争力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在现实的生产生活中,金融业的发展面临着很大的风险挑战。因此,本文将从金融风险的角度出发,对相应的防范措施进行有效性分析与研究。

一、针对金融风险的研究

所谓金融风险,就是指经济主体在金融等经济活动中,受到各种因素变化影响,不能事先对经济活动的结果进行预测,进而使得金融资产在未来一段时间的预期收入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其种类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国家风险、战略风险以及法律风险。其中市场风险为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最为重要的风险类型。

二、关于金融风险产生原因的研究

(一)原因之一——金融体系存在内在的脆弱性特征

金融体系存在内在的脆弱性特征的主要表现:金融行业的发展具有内在脆弱性特征,在外界条件成熟的基础上,其脆弱性特征可能会转化成现实生活中的危机。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我国金融体系存在内控机制不完善、治理结构不健全、缺少拥有长期性投资观念的投资者或机构、股权分置矛盾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违规操作十分严重、市场泡沫十分严重;二是金融机构存在的金融风险大,金融体系十分脆弱,自身控制与防范风险的能力较低;三是金融机构之间的混业渗透与风险转嫁问题较为严重;四是我国金融风险防范的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存在着大量的法规过时与法律空白矛盾,信用体系的建设落后,社会信用的意识较为薄弱,存在大量的道德风险。

(二)原因之二——金融信息存在非对称性与不完全性

金融信息存在非对称性与不完全性的表现:在金融交易的整个过程中,两个金融机构之间及和投资者之间关于金融交易信息的不完整,进而致使在交易的过程中交易双方之间的利益存在失衡的现象。金融机构作为核心债权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信息知晓不多,且企业筹资人员直接把握企业的负债、资产、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动状况、企业发展规划与前途、企业获利与偿债能力等,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所获取的信息是不对等的。

(三)原因之三——金融创新存在风险

金融创新存在风险的表现:金融创新只有分散与转移金融风险的能力,却没有消除全部金融风险的能力。金融创新只是简单地降低了金融系统中潜在的风险,从宏观方面将金融风险自风险回避方转移到风险偏好方。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与金融风险的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其内容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金融创新虽然为金融机构的投机活动提供最新的 方法 与手段,一旦出现使用不当的问题,极有可能为金融机构带来更大的危害与风险;二是金融创新在很大程度上加深了金融机构之间的沟通与联系,逐步形成以资金联系为前提的伙伴关系,在业务方面具有极强的相关性,一旦其中一家金融机构出现金融风险问题,将会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造成严重的危害;三是金融创新在很大程度上加深了金融市场国际化的联系,国外有大量的金融投资进入我国,进而导致我国银行等机构的资金流动出现大幅度震荡,银行信贷的规模出现不稳定状态,从而给金融体系造成极大的风险。

三、针对金融风险防范措施的研究

(一)措施之一——构建金融风险防范预警机制

构建金融风险防范预警机制,需做到以下两点:一是严格观察与分析金融风险的早期预警信号,从中发展金融风险问题并对贷款发展趋势进行科学预测,同时构金融风险防范识别机制,建立健全信贷档案,对贷款的管理、发放、回收进行详细、全面、真实地记录;二是构建金融风险的风险防范分析研究机制,通过非财务与财务等两个层面对金融风险进行分析与掌握。

(二)措施之二——强化金融体制的改革

强化金融体制改革:根据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现状与潜在的风险问题,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速度与力度,在最大程度上消除各种类型金融风险潜在的风险,对金融体制进行改革创新。构建适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代化金融机构体系、金融调控监管体系以及金融市场体系,进而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与保障金融安全。

(三)措施之三——强化金融监管力度

强化金融监管力度:一是采取措施完善金融监管体系,进而强化对我国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在金融机构内部构建内部的监督管理机制、风险业务的评价机制以及内部监督检查的评估机制等,对金融机构内部的一切违规活动进行披露与惩处;二是强化金融业的法律法规建设,严格规范市场准入规则,规范金融操作程序与流程,退出与进入市场交易等一系列活动均需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进行;三是强化金融业成员的定期自查力度,强化对业务运行过程中的监督与指导,进而有效预防金融行业运营过程中潜存的金融风险。

(四)措施之四——加强与国际金融界的合作

加强与国际金融界合作:在强化对国际投机资本的约束与监测的基础上推进国际间的金融合作,科学分配国际金融储备,构建全球金融市场的预警与监测系统,对金融风险的状况、资金流动、国际储备的波动状况进行科学监测,强化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合作,尽全力化解与防范金融全球化所带来的金融风险。

结语

金融风险是指受到各种外界或内部因素变化的影响,在信用活动与货币经营中,使得投资者与金融机构的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出现偏差,甚至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因此,在新时期加强对金融风险防范问题的研究,有助于降低金融风险对市场经济与投资者利益的损害程度。

参考文献:

[1]于岩熙.浅谈金融风险及其防范措施[J].黑龙江对外经贸,201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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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施巧敏.浅谈我国的金融风险及防范[J].科技资讯,2010,12(32).

[6]陈丽敏,骆念蓓.金融风暴对中国进出口贸易的影响分析[A]//中国国际贸易与投资高层论坛论文集[C].2009.

金融风险的论文篇2

浅谈我国金融风险问题

摘要:由美国次贷危机演变的金融危机席卷全球,中国不可避免地面临金融危机的挑战。本文从国内外形势出发,分析了我国经济金融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探求其成因,针对性地提出了规避金融风险的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金融风险;金融危机;国内外形势

一、目前的金融状况

(一)国内外经济形势

目前,中国经济正处于关键时期,面对的困难和挑战明显增多。从国际上看,次贷危机深度扩散,已经形成全球金融危机,基础产品价格大幅上涨,金融市场跌宕起伏,全球经济发展的不利因素、不确定因素和潜在风险大大增加了。从国内来看,受劳动力成本增加,人民币升值、出□减少等因素影响,加上雨雪冰冻、地震等自然灾害,2008年中国经济增速趋缓。部分城市房价大幅下降,股市剧烈波动,投机资本大量进出,部分行业和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出现困难。多种迹象表明,我国正面临着系统性的金融风险的挑战。

(二)国际金融形势

近期,国际金融市场出现了严重恶化的迹象。美林忍痛出让控股权予美国银行,全球最大的 保险 商美国国际集团(AIG)寻求政府援助,美国老牌券商雷曼兄弟破产,从而引发了全球金融市场巨大的震荡。从全球金融市场来看,雷曼申请破产,不仅会引发金融市场出现恶性抛售,也会引起美国中小金融机构倒闭概率上升,美国企业破产潮的爆发,并由此导致美国经济衰退,欧亚经济进一步变差,对新兴市场经济造成巨大冲击,可能引发全球经济全面衰退。

(三)国内金融状况

随着国际金融形势的恶化,中国的经济金融形势也出现了变化,宏观调控决策从2007年的“防过热”到下半年提出的“双防”,再到当前的“一保一控”,十七届三中全会又提出了“四保”,其目的都是为了防止中国经济出现大起大落。从利率政策上看,今年9月末以来央行连续三次降息,这意味着新一轮减息进程的开始。股市、楼市持续低迷,资产价格下降。这些因素综合起来,意味着短期资本流入的预期收益率将大幅降低,资本流出进程可能会维持一段时间。

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房地产泡沫问题

2008年以来,房价涨幅一直呈下降趋势: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同比上涨幅度已经连续9个月出现下降。一些全国性和区域性的开发商已经对某些城市的楼盘采取了下调楼价和打折促销的措施,全国购房者的观望情绪也非常浓厚。央行最新发布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未来三个月打算买房的居民人数占比为13.3%,创1999年调查开始以来最低水平。房地产周期出现了下行的势头。

为防止房地产市场的灾难将蔓延到经济的其他领域,政府选择性地放宽了对该领域的限制,采取特定措施来刺激房地产领域。当前,从地方政府的救市,到财政部、央行的政策出台,“组团”救市的阵容越来越强大,采取救市措施有降低银行存款准备金率、下调存贷款利率和贷款首付比例等。

(二)股市动荡问题

当前,中国股市面临内忧外患的严峻局面。从外部环境来看,全球金融动荡,全球股市仍面临金融危机的威胁,各主要股票市场大幅下挫震荡,中国股市全面好转的国际环境并不具备。从内部环境来看,国内经济下行趋势越来越明显。上市公司利润出现了拐点,使得市场的动态估值进一步降低。内外环境的压力使得投资者对股市信心崩溃,不难发现,当前A股市场的内外环境是历史上最差的时期。

就在这样的背景下,新一轮的救市开始了,管理层密集推出汇金入市、央企增持、印花税单边征收、免征利息税等实质利好政策。这一系列的救市措施对恢复投资者信心、稳定投资者预期产生了一定影响。在救市的同时,国家最高领导层发表了“要维护宏观经济稳定、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维护证券市场稳定、社会大局稳定”的讲话,将四个“稳定”并列表明国家对股市的关注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而政府行为从宏观领域进入到微观领域,使得市场行为发生重大变异,政治预期与政策预期逐步取代市场预期而成为主导预期,市场的投资判断就会失效,市场会逐渐呈现出扭曲的走势和行情。而且应该注意到的是,政策只是在资金面、股票供求方面改善市场格局,并没有改善企业的经营状况。因此,一旦政策效应结束,行情仍有可能回到原有轨道。管理层只有将救市与治市相结合,从根本上改善市场预期,市场才能在完善自我机制的过程中走向良性循环。

(三)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问题

金融危机对我国潜在冲击 渠道 主要有两个:第一个是抛售我国金融机构股权。有关资料显示,雷曼兄弟在中国主要金融机构没有持股;第二个是我国金融机构对境外金融机构贷款、持有境外金融机构的股票或者债券。我国金融机构越来越多地在美国投资,投资规模也越来越大。以前投资,选择的都是保守的金融产品,但是现在情况不一样,例如截止到目前,已批露我国有七家上市银行持有雷曼兄弟债券,而雷曼兄弟的破产导致它们遭受损失,七家银行合计持有债券以及风险敞□的数量约为7.2164亿美元。即便是购买美国国债这种风险系数小的金融产品,到期后虽然能够获得本金和利息,但一旦美元贬值,投资也会发生缩水。当前风险已经发生新的变化,原来信用风险是主要风险,现在金融创新越来越多,风险类型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

此外,美国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冲击也逐渐显现出来,要防止国际经济放缓浪潮蔓延中国,叠加在中国本身经济的放缓之上而引发恶性互动。中国以出□为主要经济增长引擎,长期以来形成了“中国制造+美国消费”的市场格局。当前正在全球肆虐的金融危机带来中国外需环境的剧变。尽管中国1―8月出□累计增长22.4%,但如果考虑到人民币升值和价格上涨因素,实质的出□增速只是个位数。其中,对美国出□下降更是严重。商务部数据显示,中国对美国出□增速已从2006年的24.9%下降至2007年的14.4%,2008年1-7月更是下降至9.9%。

三、问题的成因

美国学者德罗萨在《金融危机真相》中认为,金融危机的主要成因都来自于发生国内部的经济政策而不是资本自由流动下金融家们的资本投机行为。审视此轮美国金融危机,发现美联储在2000年网络泡沫破灭和2001年9•11后的低利率政策,特别是对于衍生品场外交易市场的监管真空,才是次贷危机的罪魁祸首。因此金融危机表面上是由投资者盲目的自信和非理性造成的,但实质上市场失灵的背后的政府失灵,政府宽松的经济政策和监管手段才是危机产生的根本原因。

纵观国内经济,去年以来我国经济遇到了通胀,股市、房市大幅下挫,企业的成本上升,订单减少,中小企业生存困难等问题,我国面临着金融风险乃至金融危机的挑战。究其原因,在于中国改革开放所采取的经济增长方式。为了以发展求稳定,中国的改革开放,一开始不可避免地选择速度优先的策略。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无一例外需要投资拉动。吸引资本进入的唯一方式就是提供较高水平的资本利得。而资本利得的形成,只能依靠压低成本,也就是压低要素价格。这就变成以廉价劳动力和自然资源,为国际消费者提供巨额补贴。

这样会使投资率不断提高、消费率不断下降,而且投资的效率不断下降,金融系统变得非常脆弱。为了防止投资率下降而需求不足,我国实施出□导向政策,用政府的力量,一方面适度保护,加强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另一方面本币低估,让本国货币贬值。但这样会带来外汇存底的大量积累,造成本币升值的压力增加,贸易摩擦加大,而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就是实行汇率形成机制的自由化。

于是,国人民币开始缓慢升值,到了2006年的12月,我们的外汇储备就超过了1万亿美元,位列世界第一。本币升值的结果是流动性过剩。流动性过剩则造成三种情况,一是资产价格上升、泡沫形成;二是CPI上升、通货膨胀;三是二者兼而有之。我国近几年先是房地产价格和股价猛烈上升。房地产和股市都形成了泡沫,泡沫越积越大。现在泡沫破裂后,一方面是股市、房地产市场剧烈下跌,另一方面CPI上涨,尽管CPI已出现回归,但CPI和PPI倒挂,风险依然存在。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当前风险问题一方面要建立科学的预警机制,通过跟进式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综合利用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稳住当前局势,防止楼市低迷、股市崩盘,另一方面要积极探寻新的经济发展道路,追求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四、对策和建议

(一)金融政策的着力点应放在大力发展实体经济,夯实经济基础

应当明确加工制造业仍是中国经济与就业增长的重要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大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的结合,有效把资源配置给有成长、有价值的产业和公司的不同层次的市场,如创业板、中小企业板、主板、企业债、公司债市场。只有以上市公司的价值增长和发债公司的价值增长为投资目标的市场,才是金融证券市场的基础,也是金融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础。培育优质上市公司和发债公司,使公司业绩不断增长,做实做强做大基础“标的”市场。对于衍生品市场要审慎渐近,但绝不是杜绝金融创新。金融创新要与实体经济相结合,要围绕生产要素、消费要素创新。金融创新产品在大规模推出前,要进行论证和试点,在明确风险之后,再大范围推出。

(二)扩大内部需求,发挥消费拉动作用

多年来,中国消费率持续走低,刺激消费政策一直难以真正奏效,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政府占有的收入比重过高。可以考虑择机进一步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取消储蓄存款利息税,加快 教育 、医疗、养老等方面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落实补贴政策,增加对中低收入者、困难群体的生活补贴等,通过多种措施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改善居民消费预期。与此同时,加速推进增值税转型,采取优惠政策鼓励东部企业向中西部转移,对企业技改和研发投资给予适当的贴息和其他优惠,以提高企业投资热情,鼓励有条件的人员积极开展发明创造、创办企业,对知识产权等给予更多的优惠,构建和谐的发展环境。

(三)加强政策协调,全力化解金融风险

货币政策应适度放松,但幅度要有所把握。首先,不对称利率调整仍是主要调节方向。在信贷控制上,加大对中小企业、“三农”、灾区的支持力度。尤其是对中小企业,大力发展私募股权基金,拓宽融资渠道。汇率方面,将汇率调整到一定水平,并保持稳定,没有必要继续通过快速升值换取进□方面的好处,而且汇率稳定也有利于对冲客观环境恶化带来的出□增长被动大幅回落的风险。

财政政策结构性扩张空间仍很大。扩张深度、结构调整需与节能减排、区域投资调整相联系。为了缓解投资增速下滑局势,我国财政支出已在结构方面做出较大努力,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中小企业集中的江浙地区、灾区重建等地区财政专项资金安排。

税收政策应进一步减税。目前有调整空间的税收政策主要有出□退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减税的范围应覆盖各行各业的企业,而不只针对出□型企业。政府要根据收入水平有选择性地给老百姓减税,如可采取提高个税起征点、增加中低收入人群收入以及把对企业补贴增加转向对低收入人群补贴等措施。

产业政策实施力度需继续加大。其中,除了在产业规划方面做好调整外,还需进一步取消价格管制,理顺价格运行机制,特别是煤电、成品油等价格。这有利于企业通过市场手段调节自身经营情况,也有利于从整个社会层面提高资源、能源使用效率,促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加强金融监督管理,完善风险管理机制

首先,加强有效金融监管的制度性建设。健全金融企业内控机制,健全金融监管法规,严格监管制度,建立对违规者的追究机制,建立对高风险金融机构的判断和救助体系,依法规范金融行为。只有建立起有效、健全的内控制度,才能防范、控制、化解金融风险及危机,最终保障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其次,密切关注跨境金融风险,严密防范金融冲击,近期特别要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管。要进一步建立完善金融监管和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加大对国际资本异常流动的打击力度,努力为经济增长和结构调整创造平稳的经济环境。既要严控资金的异常流入,也要防止其获利后大规模集中抽逃。同时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防止在美元趋势明朗以后,热钱短期大规模流出导致国内资产价格和人民币汇率短时期内急剧波动。最后,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监督机构之间沟通协调。

(五)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构筑金融防火墙

一是加强征信体系的建设。利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数据分析银行贷款集中度情况,及时发出风险预警,对银行违规放贷情况进行非现场核查,查找分析企业关联贷款情况,对信贷资金的变化情况实时监控,为决策者和有关部门进行风险处置提供决策支持。二是加快反洗钱体系建设。对于国内商业银行来讲,通过建立防范和应对包括洗钱活动在内国际金融犯罪风险防范体系,有利于增强自身抗风险能力,提高国内乃至国际竞争力。三是加强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力求使中央银行对支付清算系统的监测管理涵盖与大额资金交易有关的各个领域,关注网上交易和虚拟货币市场的发展及风险问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六)关注资产价格的变化,防止价格大幅波动

对于股市,主要防止股价进一步下跌。要通过控制股票发行节奏和数量、实行公平定价、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规范“大小非”解禁等措施来振兴股市,恢复投资者的信心,防止股票进一步下跌带来的资金流动性风险、散户投资的民生风险和国际资本抄底带来的价格波动风险。

从房地产市场来看,应加强对普通住宅、经济适用房等房地产项目的正常贷款,应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资本市场通过股票、债券进行直接融资,鼓励房地产行业的兼并重组。对于以往投放的资金、先期的客户银行要进行紧密监控,密切关注企业的财务状况,对于已经形成的问题资金进行全面清理。在投放地区上,将重点关注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的经济形势,加大向中西部地区的贷款投放,平衡整体风险。此外,需要加强对正常的住房需求的金融支持,给予足够的消费信贷,改革各地的住房公积金组织及管理体制,尽快组建政府支持的住宅抵押贷款银行及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机构,以缓解当前房地产行业所面临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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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农行虚拟货币风险专项治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农行虚拟货币风险专项治理工作存在以下问题:
1. 工作重点李缓不够明确:农行虚拟货币风险治理工作的重点不太明确,可能存在盲目跟风、盲目排查等问题,导致工作效果不佳。因此,需要明确工作重点和目标,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2. 治理手段不够多样化:农行虚拟货币风险治理工作的手段比较单一,主要是限制交易平台的使用,但这种方式可能会影响到正常的商业活动,同时也不能根治虚拟货币风险。因此,需要探索更多的治理手段,如加强监管、完善法律法规等。
3. 监督管理不够严格:农行虚拟货币风险治理工作中,监督管理不够严格,一些交易平台可能会逃避监管,导致监管效果不尽如人意。因此,需渣雀要加强哪梁模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确保监管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4. 缺乏技术支持和人才储备:农行虚拟货币风险治理工作需要一定的技术支持和人才储备,但是目前人才储备和技术支持不足,可能会影响工作的开展和效果。因此,需要加强技术研发和人才储备,提高治理工作的专业性和效率。

『柒』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刑事风险(转载)

2021年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名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通知明确了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及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定性,明确指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盛行,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洗钱、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笔者认为,虚拟货币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组织者存在巨大的刑事风险。

一、《通知》对虚拟货币法律地位和相关业务活动的定性

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是交易的媒介,其本身并无价值。之所以被人们普遍接受是货币所代表的财富,而这种直接对应关系,是因为有政府的信用担保。而虚拟货币的发行主体并不是主权国家的政府,也没有国家信用的担保,不具有财富载体的法律地位。

(一)明确了虚拟货币的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对相关行为的定性。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或虚拟币之间的兑换、买卖,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相关交易活动,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这里包括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二、对虚拟货币交易及相关业务的打击力度

虚拟货币的发行,没有政府的信用担保,容易成为财富掠夺的工具;虚拟货币的炒作,容易被操纵,造成广大“投资者”巨大损失,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由于虚拟货币的匿名性,通过交易可以随意漂白资金的原始来来源,达到洗钱的目的,助长相关犯罪活动。

从国家层面上看,虚拟货币的热炒,已经威胁到国家的金融安全、人民群众的财富安全和 社会 稳定,必然会遭受全链条行政干预和刑事打击。

(一)在原始取得环节,严厉打击“挖矿”

2021年9月,11部门联手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发布,发改运行〔2021〕1283号《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通知》要求,明确区分“挖矿”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界限,要从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等基础数据,梳理排查存量项目与在建新增项目。严禁新增项目投资建设,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用电报装和用能。严禁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金融支持。从电力供应,财税支持和金融服务角度,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

(二)交易与兑换环节,严格禁止,依法取缔

1.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严禁制作、发布和代言虚拟货币的相关广告

2.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禁止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

3.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不得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三)涉及虚拟货币相关活动的刑事风险

安机关将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可见,随着虚拟货币的热炒,不断积累着金融安全风险, 社会 稳定风险和 社会 财富的风险,对相关行为的刑事打击已经在路上,刑事风险陡然上升。

三、虚拟货币交易及相关业务可能涉嫌的罪名

涉及虚拟货币的相关业务活动中容易涉及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是司法机关重点打击对象。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投资经营虚拟币的名义,拉人头,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虚拟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二) 集资诈骗罪,在虚拟币业务中,虚构挖矿,或者组建平台等活动,吸收不特定的人的资金后,肆意挥霍,导致资金不能返还,或者携款逃避,或者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数额达到10万元的,则构成犯罪

(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投资“挖矿”为由,或者组建虚拟币交易平台等,向不特定的公众公开宣传,许诺一定期限内,获得固定收益的,如果吸收的金额达到人民币20万元,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就会构成犯罪。

(四) 诈骗罪,以推销某虚拟币的投资套餐为由,或者利用非法设立的虚拟货币投资交易平台,通过控制交易活动,虚构行情,修改交易数据和交易价格,直接进行“割韭菜”

五)非法经营罪,通常是方式有。组建虚拟货币的交易盘,或者作为国外虚拟货币交易盘的代理,以期货交易的方式,组织投资者进行买涨买跌的交易活动,收取手续费。

(六)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 社会 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买卖虚拟货币进行形式转换的行为。

目前,利用虚拟货币跨境兑换,将犯罪所得及收益转换成境外法定货币或者财产,是洗钱犯罪新手段,虽然我国监管机关明确禁止代币发行融资和兑换活动,但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采取的监管政策存在差异,通过境外虚拟货币服务商、交易所,可实现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自由兑换,虚拟货币被利用成为跨境清洗资金的新手段。

(七)开设赌场罪,主要集中于为赌场提供人民币与虚拟币的兑换环节,根据刑法的共犯理论,而涉嫌开设赌场罪。通常是行为人明知某 游戏 平台为网络赌博平台的情况下,仍向平台申请做虚拟 游戏 币兑换代理商,为网络赌博人员提供买卖虚拟币及资金结算服务。

网络虚拟货币虽不能完全等同于货币等传统意义上的财物,但在特定的场合下,行为人可以通过对虚拟货币的占有实现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因此以虚拟货币为对象的诈骗行为,同样可能危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具有相当的 社会 危害性,也应当作为犯罪予以惩处

虚拟币受法律保护吗虚拟币盗骗算不算犯罪

第一,虚拟币,比如 比特币 等,或者一些 游戏 、网络货币,如QB,某 游戏 金币等都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只要个人合法取得,就受到保护
第二,国家所禁止的交易,特指在国内禁止炒作、交易该虚拟币。但是禁止交易不代表该虚拟币本身违法或者没有价值


举个例子:例如比特币,我国拒绝承认任何区域链块币,也禁止交易和服务,但是这不代表比特币本身没有任何价值,在国际交易体系中,比特币在部分地区是获得认可的,而且也有对应的价值尺度
当他人盗窃比特币或者骗取比特币时,国家依然会按照盗窃罪或者诈骗罪论处,金额需要核定。
目前我国禁止的是虚拟币的交易、定价等,但不是禁止虚拟币本身的价值和持有,只要该币不被定义为非法,那么就是合法的
同理, 游戏 货币同样被认定为合法财产,只是国家禁止其交易而已,而不影响因对虚拟货币侵害而导致的相应法律责任.

虚拟货币 交易平台上线交易的虚拟币种涉嫌传销是什么罪

可能会涉及非法集资以及传销等相关刑事犯罪。
(1)目前没有法规对交易平台进行规范,但是交易平台也应尽到审核义务,例如,在上线交易各种网络虚拟货币时,应审核该币是否为基于 区块链 技术的网络虚拟货币。
(2)如果交易平台明知上线交易的币种涉嫌传销,但为了收取提成,还为该币种提供交易服务,推动其发展,一旦该币种被认定构成传销,交易平台或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3)同时,虚拟货币交易机构的账户上存储了客户大量资金,但是,各家网络虚拟货币交易机构并无获批吸收公众资金的资格,这使得交易机构面临非法集资的潜在风险。
2017 版《互联网传销识别指南》 ( 以下简称《指南》 ) ,列举了虚拟货币和传销货币的几种区别:
(1)从发行方式上看,虚拟货币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它依据特定算法,是 去中心 化的发行方式;而传销货币则主要由某个机构发行,并且采用拉人头的方式获利;
(2)从交易方式上看,虚拟货币是市场自发形成的零散交易,形成规模后逐渐由第三方建立交易所完成交易,而传销货币则由某个机构自己发行,并且自建平台来进行交易;
(3)从实现方式上看,虚拟货币本身是开源程序,而传销货币的开源是完全抄袭别人的开源代码,且没有使用开源代码来搭建程序,其本质跟 Q 币一样是可受网站控制的。

一、虚拟货币平台涉嫌诈骗的行为通常出现在两个环节,一是发币环节,二是交易环节。

其一 在发币端,应审查平台发行的虚拟货币是否具有真实的价值属性。

一般而言,虚拟货币作为一种数字资产,鉴别其是否具有价值真实性的关键在于虚拟货币是否具有去中心化的流动性,即虚拟货币的存在以及流动是否依赖于中心化的平台本身。

如果是基于以太坊、波场等主流区块链技术开发的虚拟货币,其本身是具有去中心化特征的,这类虚拟货币在上链后可以和所有主流虚拟货币进行币币交易;如果平台发行的所谓虚拟货币并不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开发,虚拟货币本身可能只是一行程序代码,且虚拟货币无法脱离平台进行流动,则这类虚拟货币只能称之为“平台币”或“空气币”,在平台服务器关闭后,这类虚拟货币也将随之消亡。

实务中,如果平台发行的是没有任何实体价值或服务支撑的,且并非基于区块链技术开发的虚拟货币,那么可能会因为提供了不具有真实价值的商品或服务而被认定为采用欺骗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进而认定为构成诈骗罪。

其二,在交易端,应审查平台在交易过程中是否具有操纵、控制虚拟币价格的行为。

虚拟货币的交易应当是完全的市场行为,其价格的涨跌完全由市场决定。如果人为干预甚至完全控制虚拟币的价格,则市场定价机制完全失去意义。实践中,平台操纵、控制价格也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平台方通过技术人员修改后台参数,设定交易价格的上限和下线,即以划定价格交易区间的方式控制币价的涨跌幅。

第二种情况,平台方通过技术人员修改后台数据,直接修改虚拟币价格,完全掌控虚拟币价格的上涨与下跌。

笔者认为,两种情况都存在操纵、控制币价的因素,但在定性上应当加以区分。第一种情况下,平台并没有直接控制虚拟币的价格,只是仿照股票交易市场的涨跌幅机制,为虚拟币价格设定了涨跌幅。从主观方面考量,平台要求技术人员这样做的目的,通常是为了维护币价的稳定,防止由于非理性的投机行为导致虚拟货币价格暴涨暴跌,进而导致平台崩盘。这种情况下,平台方控制币价涨跌幅的行为并不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是为了维持平台运营的稳定性,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而第二种情况则不同,平台直接控制虚拟币价格的行为,导致了市场博弈行为对价格涨跌影响的完全失效,虚拟币完全由平台定价。如果平台方滥用这一技术手段,可能导致平台通过“先拉盘、后砸盘”的操作方式,造成表面上投资者因市场“熔断”而大面积亏损的假象,事实却是平台实控人非法占有了这部分“亏损”。这种情况下,平台方要求技术人员操纵价格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可能认定为诈骗罪的。

一般而言,平台实控人发币及经营平台的目的如果是为了平台的持续经营,则其取得的资金应当是大部分用于平台的持续运营,少部分按照既定规则用于分红。因此,“经营性”用途应认定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这一观点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中:“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因此,“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通常不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如果资金为平台实控人直接占有后,并没有投入平台运营或只有少量资金用于运营,绝大部分被实控人用于挥霍、奢侈性消费或为了实现资金占有而进行了非法转移,则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资金用途、去向的审查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如果是大部分用于经营,存在小部分奢侈性消费的情况,也不应以偏概全地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

综上所述,技术人员由于参与到了虚拟货币平台从发币到交易再到收益分配的多个环节,其客观行为、主观故意均会对案件是否构成诈骗的定性产生影响。辩护人应当从技术服务的多个角度切入,结合案件的证据材料,综合判断案件整体上是否构成诈骗罪。 如案件不构成诈骗罪,则应当审查案件整体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或非法经营罪,审查技术人员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其他犯罪。

『捌』 如何理性对待“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在中国大行其道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国缺乏多层次、多品类的投资品市场,从而使众多投资者选择了“虚拟货币”这样的投机性产品。

因此,中国还应抓紧构建符合时代背景的电子货币体系和虚拟货币,同时完善投资品市场以及对于新型金融科技体系的监管,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利用好金融科技,使之可以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

面对互联网金融与金融科技的飞速发展,有关部门需要在鼓励创新的同时扎实做好风险防控工作。应该在现有基础上建设专门针对“虚拟货币”这类创新的监管措施甚至机构,以便更好地规范这一虚拟商品的发展,使其在市场上的交易真正基于使用价值。

『玖』 为什么要遏制虚拟货币风险

继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公告》,ICO交易平台被央行等七部委公告全面叫停之后,9月14日,比特币中国宣布停止平台上所有数字货币交易;火币网、OKcoin等比特币交易平台也相继宣布下架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9月15日,火币网、OKcoin币行相继发布公告称,即日起暂停注册、人民币充值业务,将于9月30日前通知所有用户即将停止虚拟货币交易。并将于10月31日前,依次逐步停止所有数字资产兑换人民币的交易业务。消息一经发布,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市场形成巨大冲击,比特币交易价格持续跳水,迅速跌破20000元大关,让比特币投资者看得惊心动魄。

目前,我国已经入场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投资者大致可分为两类群体,一类是长期看好比特币,不管政策怎么变,他们都愿意继续持有比特币。这类群体如果是具有风险承受力的投资者,其作出继续持有比特币的决策也无可厚非。另一类是短期的投机者,他们遇到政策的变化和价格的波动,可能就会抛出比特币变现退出。如果我国比特币交易平台停止交易,这类群体应该尽快在平台公告的停止交易时间之前变现或提现。作为另类金融市场的投资者,在政策信息非常明确之后,应该意识到比特币投资风险,放弃任何侥幸心理和非理性冲动。总之,不管是继续持有还是抛掉,都应该对比特币的风险有“愿赌服输”、“买者自负”的态度。

中国政府防控虚拟货币风险,对虚拟货币说“不”,禁止发行代币进行融资,停止比特币等虚拟货币集中竞价交易,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国金融消费者的利益,防止比特币风险传染至我国金融体系,维护我国金融安全和稳定的重要举措。当前主权国家依然是世界政治的根本,这也是世界金融制度的特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试图挑战主权国家的货币发行权,要求货币发行去国家化等是行不通的。我国对于货币形态的数字化有着清醒的认识,也正在积极部署相关工作,央行专门成立了课题组和数字货币研究所探索主权货币数字化。经过这一轮虚拟货币市场和监管的洗礼之后,我们期待,在央行主导下尽快推出我国自己的主权数字货币,助力我国数字金融早日走入全球化时代,继续引领全球数字金融的发展。

虚拟货币存在很多不可控风险,货币数字化将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

『拾』 虚拟货币的风险有哪些

一、常见虚拟货币分析

(一)比特币方案

比特币是由日本程序员中本聪(化名)在2009年设计和创造,是当前最成功也最具有争议的网络货币。比特币方案基于p2p网络构架产生,现已在全球范围中运作,可用于各类虚拟和真实的商品服务交易。

二、网络虚拟货币的现实风险分析

(一)价格稳定风险

理论上讲,如果网络货币的存在影响到了对央行负债的需求,进而干扰了央行公开市场操作行为,就将对一国的货币政策和价格稳定产生影响。但从实际看,网络货币影响价格稳定的前提包括下面三个方面:

(1)从对货币数量的影响分析,虽然在信息匮乏的情况下难以分析网络货币方案在多大程度上创造货币。


而,大多数网络货币系统以预付费模式运作,即在换入真实货币时发行网络货币,在换出真实货币时回笼货币,其带来的影响有限。在著名的网络货币方案中,货币
供应处于稳定状态且供应量不大,但仍需警惕其是否能确保货币供应将在长期保持稳定水平,以及网络货币与真实货币兑换率变化带来的影响。

(2)从对货币流通速度、现金使用、货币统计的影响分析,目前网络货币方案带来的技术革新对货币流通速度的影响尚不明确。


为一个网络行业,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活跃的网络货币方案用户数量。若网络货币被广泛接受,将会对央行真实货币产生替代效应,从而减少交易中的现金使用。
在此情况下,央行资产负债表规模将缩减,其影响短期利率的能力也将被削弱。央行将需要通过对网络货币计提最低准备金等方式对抗风险。替代效应将加剧货币统
计难度,并将影响货币统计量与通胀间的关系,不利于实现中长期价格稳定。另外,网络货币在央行以外发行且虚拟信用可扩张,将对央行利率决定在经济中传导产
生影响,削弱央行货币控制权。

(3)从网络货币和实体经济相互作用的情况分析,网络货币可充当真实商品交易媒介,对真实gdp产生影响。


络货币对真实货币供应的影响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虚拟经济对真实经济的替代效应;二是网络货币对真实货币的挤出效应,即:随着网络货币总量增加,公众在现
实生活中持有现金量减少,导致现金/存款比下降,货币乘数上升。从现实看,网络虚拟货币方案在现阶段并不会对价格稳定带来影响,货币流动速度在中短期内也
不会受到重大影响。然而,网络货币和实体经济间的相互作用值得关注。

(二)金融稳定风险


络虚拟货币方案在银行体系外运作,最主要的金融不稳定因素在于其与实体经济的联系,即兑换汇率及汇兑市场。很明显,封闭的网络货币方案和单向流动的网络货
币方案不受影响,应重点关注双向流动的网络货币方案。双向流动的网络货币的价值取决于汇兑市场上货币供给及需求水平。网络货币与真实货币的一个很大区别在
于网络货币方案并不以国家或货币区域为依托,虚拟经济强度、贸易或产能对其汇率影响有限。虚拟货币价格及其波动取决于5大因素:

(1)货币供应情况及货币发行人采取的其他行动。例如:通过干预市场实现固定或半固定的汇率。

(2)网络货币方案显现出网络外部性,其货币价值依赖于参与的用户和商户数量。随着消费者和商家数量增加,其货币价值将相应提升。另外,交易量小的网络货币汇率波动更大。

(3)拥有清晰透明政策以及先进安全措施的虚拟社区更易提振信心,货币也更强劲。

(4)网络货币发行人在履行承诺方面的信誉。虚拟社区并不存在任何“最后贷款人”,发行人获得的信任对网络货币汇率至关重要。

(5)
对网络货币未来价值的投机活动及虚拟社区受网络攻击的情况。由于系统不成熟、交易低迷、投机活动及网络攻击等因素,双向流动的网络货币方案存在固有的不稳
定性。目前这些网络货币成交量小且与实体经济关联度低,金融体系的稳定系不会受影响。然而,若今后网络货币成为了传统货币的替代品,将会给金融体系带来不
稳定因素,甚至可能会扭曲商品和服务的相对价格。网络货币系统对金融体系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活跃用户数量、愿意接受虚拟货币进行真实交易的商户数
量。另外,虚拟货币只有交换价值、没有使用价值。通常网络货币不以具有内在价值的资产为基础,且没有央行信用做支撑。目前,这些网络货币系统并不允许借出
或贷入资金,所以尚不能对金融系统稳定构成威胁,但应密切关注其发展,若未来发生改变,无疑将对金融系统造成影响。

(三)支付系统稳定性风险

1、难以规避与支付系统相关的典型风险。


特定的虚拟社区,虚拟货币支付活动已演变为“真正的”支付系统,面临着与支付系统相关的典型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运行风险及法律风险等。这些风险
的性质、规模及持续时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系统的设计或流动性匮乏的程度,网络虚拟货币方案很难规避或控制这些风险。从国际清算银行(bis)发布的《重
要支付系统的核心原则》(cp)来看,网络虚拟货币方案并不符合cp中的绝大部分内容,同时也不属于系统性重要支付系统。所以,并不会在全球金融系统引发
或传递冲击。从目前情况下,网络货币系统在这些虚拟社区外并不存在系统性风险。

2、缺乏相应监督和保护机制。


现实经济中,央行充当着最后贷款人角色且不存在违约风险,可以在出现支付危机或无法预知的流动性短缺情况下采取行动,以避免连锁反应。而网络虚拟货币方案
中,以网络货币为结算资产并不能做到这些。由于网络货币简单地依赖于发行人信誉,并不能保证被广泛接受用作支付手段,网络货币不能被视作安全的货币。另
外,商业银行按要求接受审慎监管,降低了违约可能性,商业银行账户中的钱安全度高于网络货币。网络货币的一个根本性风险体现在:网络货币方案结算机构并不
受任何监管,没有任何机构对其行为负责,同时也不具备任何投资者/存款人保护机制,导致用户自身承担所有的风险。

(四)监管缺位风险


常来讲,监管滞后于科技发展。网络虚拟货币方案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建立,但直到2006年,美国的一些政府机构才着手分析这些方案。由于监管缺
位,加之其交易有匿名、不可见、难追踪等特点,网络虚拟货币方案极易被恐怖活动、诈骗、洗钱等非法活动利用。当前,许多国家的政府部门都在考虑是否承认或
使这些虚拟方案合法化,并将其纳入监管范畴,从而达到支持货币和支付形式创新、保护消费者权益及金融稳定,同时抑制利用虚拟货币方案从事犯罪活动的目的。
目前虚拟货币方案法律地位不确定性也可能对政府当局带来挑战。

(五)货币当局声誉风险


币当局(央行)的声誉是决定其各项政策,尤其是货币政策有效性的关键因素。公众对法定货币的信任程度与央行形象密切相关,央行十分关注其声誉。欧央行将声
誉风险定义为声誉、信用或公共形象恶化的风险。由于网络货币方案与货币和支付相关,大众普遍认为属于央行职责范畴,需警惕其可能给央行带来的声誉风险。虽
然在规模较小的情况下,网络货币方案失败带来的影响有限,但其高度波动和不稳定性也加剧了失败的可能性,并吸引媒体广泛报道。若任由网络货币持续发展而不
进行管制,中央银行可能被认为失职而影响其声誉。

(六)投资者损失风险


对于交换价值而言,公众对网络虚拟货币的投资价值认可度更高,也正是基于投资的交易才加速了虚拟货币市场形成。与其他投资市场一样,虚拟货币市场的参与者
也将面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以及政策风险带来的潜在损失。以比特币为例:2009到2010年初,比特币毫无价值;2010年夏天比特币交易开始进入黄金
时期,由于供给远小于需求,网上交易价值开始上升,到11月初,比特币在29美分处沉寂多日后窜升至36美分;2011年2月,比特币继续升值,其与美元
的兑换率达到了1:1;2013年,比特币价格实现“大爆炸”式增长,并在2013年11月29日触及1242美元,超过同期黄金1241.98美元/盎
司价格。剧烈的价格波动使市场参与者面临着巨大的投机风险。不同于股票、债券等成熟资本市场,比特币市场深度不足,且目前主要持有在大户手中,分散化程度
低,比特币价格很容易受到大户买卖行为影响,也容易被投机者操控。同时,各国对比特币态度不一,德美等国持开放支持态度,泰国、巴西等国将比特币相关活动
视为非法。各个国家对比特币的态度及采取的应对措施都将对比特币价格造成重大影响,尤其在短期内造成其价格急剧波动。

虚拟货币始终比不上真正的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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