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虚拟货币的本质到底是什么呢
虚拟货币的价值支撑是认同它的人们对它的共识,认同它的人们认为它可以在商品交换中充当一般等价物,所以它有了价值。
虚拟货币只是一种金融产品,就像股票和信用券一样,并没有进入到社会的日常生活层面。虚拟货币的交易,属于金融交易范畴,只不过借用货币的称谓而已。可实际上,虚拟货币是跨界金融产品和主权货币之间的畸形货币形式。由于虚拟货币具有价值量化和网络市场流通的原始功能,所以在虚拟网络上它就是实实在在的交易媒介。
虚拟货币注意事项
如果你很稳:做好你自己的研究,花费大量的时间去研究,选出你能看懂的币种,研究明白币的钱包如何使用,不能提币的币种基本不要碰,投入资金,做好资产配比,记住所有投入虚拟货币的钱一定要是你现实中可以负担起的钱。
如果你这么做了,那么你赚或赔大多是由你的知识,你的眼界,你的格局决定的,而不是完全由命运决定,所以不论你赚多赚少,赔多赔少,你在心理上都可以接受,你是可以说服自己的,而且价值投资不用天天盯着看,也轻松不少。
⑵ 高频虚拟货币能在国外通用吗
不存在高频虚拟货币,你说的高频虚拟货币指的应该是虚拟货币的高频交易。虚拟货币的高频交易在全球都是通用的。虚拟货币高频交易在全球基本上都是合法存在的,在行情低迷的今天许多玩家都是高频交易赚取差价,虽然差价很小,但是交易数多,利润自然就高。另一个方面,国内的比特币交易平台大多是免除手续费的,高频交易不受影响。但在国外高频交易可能会受到手续费的影响。
⑶ 什么是数字货币能击垮骗子的神奇货币,为何各国都开始研发
遇到低风险高收益的宣传到底要不要信?新的诈骗手段层出不穷,人们要如何才能守护钱袋子的安全?答案就在它的身上,即数字货币,这是一款国家级防骗神器,这种能击垮骗子的神奇货币,将守护您的钱袋子,它究竟有多“硬核”?它能帮助人们减少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可以预见的是,数字货币的到来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巨大的改变,毕竟数字货币的本质是一种加密技术,同时它也是我国新时代下 科技 力量的展现。
具体来说就是,你的每一分金额都会被编码,这意味着当你进行交易时,每一笔钱的去向和来源都很清晰,这能有效减少违法犯罪活动、压制不法分子的生存空间。可以说,在数字货币的时代下,没有人可以做到隐藏踪迹。相比之下,现在统称的“虚拟货币”,它们所指的是某类互联网平台搬出的流通的字符串。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早已明确,“虚拟货币”这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备法偿性等货币属性,它不具备和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也无法作用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正因虚拟货币没有真实的价值支撑,以至于它的价格很容易被操纵,从而存在很多风险,比方说,近年来,全球各地,和“虚拟货币”相关的洗钱、传销、非法集资等方面的问题时有发生。面对这些难题,数字货币的魅力被完美呈现,它的出现,将会让洗钱成为 历史 ,因为这些事例中,大多是通过资金混淆的方式实现,所以当人们的货币被编码后,洗钱的意义也就失去了本质。
说起数字货币,你可能还会想到比特币。注意,数字货币和这些所谓的数字货币不同,数字货币是我国央行将要推出的,你可以认为这是人民币的电子版本。而比特币等所谓的虚拟货币,没有国家背书,被“割韭菜”也是常事。从使用方面来看,央行数字货币不计付利息,可用于小额、零售、高频的业务场景,它本质上和纸币没有差别。而且,数字货币不需要联网,2个手机相互触碰就可实现转账。从而降低了在网络传输中数据被更改的可能。
多年来,欧洲在使用和推广电子支付方面显得犹豫不决,不过,前几年欧盟颁布的《第五版反洗钱令》,也有提到,发展数字货币是必然趋势。数字货币真的要来了!你期待吗?数字货币这种以数字形式呈现的货币,虽说这种货币现在在国内仍然处于试点进行阶段,不过,这种神奇的货币的试点范围已经不断增大,它从最开始的深圳到雄安新区、成都等,据信,未来的冬奥也将进行内部封闭试点测试,以此不断优化数字货币,未来,各个地区也将会逐渐运行。
⑷ 革新天团的将军令是什么
革新天团的将军令是一种游戏规则,是指在革新天团游戏中,由队长发出的一种行动指令,可以让队员们完成特定的任务。以下是将军令的做此具体内容解释和拓展内容。
1. 将军令的内容
将军令是革新天团游戏中的一种行动指令,由队长发出,要求队员们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特定的任务。常见的将军令有:
- 静音将军令:要求队员保持安静,直到队长取消该指令。
- 站立将军令:要求队员们立正,保持不动,直到队长取消指令。
- 跑步将军令:要求队员们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指定路线的跑步任务。
- 半蹲将军令:要求队员们在规定时间内保持半蹲姿势。
- 数字将军令:要求队员们按照指定的数字顺序依次报数,若有报错则重新开始。
2. 将军令的解释
革新天团的将军令是一种游戏规则,旨在锻炼队员们的团结协作和应变能力,同时也增加了游戏的趣味性。通过将军令,队长可以调动队员们的积极性,让他们更好地完成游戏任务。将军令的时间限制和任务要求也增加了游戏的挑战性,让队员们更好地锻炼自己的耐力和反应能力。
3. 将军令的拓基凳展内搏胡旅容
革新天团的将军令不仅可以作为游戏规则,也可以在其他团队活动中应用。例如,在企业团建、班级活动等中,也可以采用将军令的形式来调动团队成员的积极性,增强团队凝聚力。同时,将军令的内容也可以根据不同的团队活动进行调整和创新,让其更好地适应不同的场景和目的。
⑸ 比特币原理
比特币实际上就是一大堆复杂算法生成的特解,特解就是指方程组所得到无限个解中的一组。用俗话解释就是相当于人民币的序列号,只要你知道这个序列号,你就拥有这张人民币。
而挖矿的过程就是通过庞大的计算量不断的去寻求这个方程组的特解,这个方程组被设计成了只有2100万个特解,所以比特币的上限就是2100万。
目前主流的算法一个是BTC,一个是LTC。
BTC算法为纯数字运算,所以只需要定制一颗运算芯片,就可以实现挖矿操作。
LTC算法则是需要消耗一定内存,机器工作时,除定制一颗运算芯片,还需要配置一定数量的内存设备。目前世面上的挖矿机价格高低层次不齐,这就决定挖矿机在挖矿时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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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数字货币到底是什么概念
对于很多人而言,数字货币的概念云里雾里。但不容置疑的是,数字货币有别于虚拟货币。
同时,数字货币也有别于电子支付。在实际使用体验中,数字货币可能与电子支付方式感受类似,但是两者从本质上还是有着较大区别。在数字货币之前,金融业已经高度信息化。如网上银行、微信、支付宝等支付电子化逐渐普及,实物现金仅占全部流通货币的极少部分。尽管如此,因其交易时所用的钱都是通过银行账户而来,实际上还是对应着一张张钞票。
⑺ 什么是POW和POS,二者区别联系
POW:全称Proof of Work,工作量证明。
POS:全称Proof of Stake,权益证明。
这两者都区块链的共识机制,是数字货币的记账方法。
区别是:
1、POW机制:工作量证明机制即对于工作量的证明,是生成要加入到区块链中的一笔新的交易信息(即新区块)时必须满足的要求。在基于工作量证明机制构建的区块链网络中,节点通过计算随机哈希散列的数值解争夺记账权,求得正确的数值解以生成区块的能力是节点算力的具体表现。
2、POS机制:权益证明要求证明人提供一定数量加密货币的所有权即可。权益证明机制的运作方式是,当创造一个新区块时,矿工需要创建一个“币权”交易,交易会按照预先设定的比例把一些币发送给矿工本身。权益证明机制根据每个节点拥有代币的比例和时间,依据算法等比例地降低节点的挖矿难度,从而加快了寻找随机数的速度。
(7)虚拟货币高频量化定义扩展阅读:
比特币(BitCoin)的概念最初由中本聪在2009年提出,根据中本聪的思路设计发布的开源软件以及建构其上的P2P网络。比特币是一种P2P形式的数字货币。点对点的传输意味着一个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统。
与大多数货币不同,比特币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它依据特定算法,通过大量的计算产生,比特币经济使用整个P2P网络中众多节点构成的分布式数据库来确认并记录所有的交易行为,并使用密码学的设计来确保货币流通各个环节安全性。P2P的去中心化特性与算法本身可以确保无法通过大量制造比特币来人为操控币值。
⑻ 比特币是否在本质上和一般的货币是完全一样的
答案是肯定不一样;
一、比特币属于数字黄金,有限度,就跟黄金一样,都有储量。
二、全球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官方承认支付属性
三、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货币,比特币从诞生那刻起‘去中心’属性,已经脱离国家属性,可以定义为全球属性。
⑼ 辩护角度谈虚拟货币的“价值”
与其他国家不同,我国一直对虚拟货币持高压态度,且政策层层加码。2013年五部委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否定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将其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到2017年,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叫停虚拟货币ICO;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并表示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将追究相关境内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随后国内的交易平台或暂停中国境内新用户的注册并清退存量用户,或直接永久关掉了交易服务。
至此,笔者也认为,目前虚拟货币在国内已经终结。但与之相关的案件未来一段时间仍将高发。在相关案件的刑事辩护工作中,我们始终无法绕开虚拟货币“价值”的认定问题,往往需要对涉案的虚拟货币的“价值”进行举证及对其价格鉴定进行质证等工作。
下面我们以比特币为例,谈谈我们此类案件办理过程中,证明其“价值”来源的一些思路。
1 价值来源——“共识”和“信任”
我们的货币 历史 ,经历了实物货币到纸币,再到记账货币的变迁。何为记账货币?就是以数字记录方式确定归属和转移的货币,移动互联网时代,我们生活中早已习惯脱离实体钱包,只使用手机扫码支付,这种便利正是来源于记账货币的充分应用,我们之间的相互转账只是在彼此银行账户的数字上做加减法,整个过程就是一个双方记账过程。而这个记账的权利掌握在国家手中,由各个银行、三方支付机构和央行负责,央行拥有整个国家大账本的记账权,即“中心化记账”的方式,而我们之所以认为纸币及这些“手机中的数字”具备“价值”,是我们基于对国家的“信任”,是国家在这些“数字”背后的信用背书让我们达成了它们具备“价值”的“共识”。
同样,黄金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我们已经达成了其作为货币交换一般等价物的“信任”;钻石的价值,也同样是人们对其稀缺性及其背后的某种象征意义的达成“共识“”。所以, 价值的本质,其实是人们对特定物价值的“共识”和“信任”, 如果人们不对一个事物达成有“价值”的“共识”,那么很多我们认为“值钱”的事物,其实根本没那么“值钱”(包括钻石和国家发行的纸币)。
但纸币天然存在一个问题,无论是当年密西西比泡沫时期的法国政府,还是次贷危机和新冠期间的美国政府,都会出现无节制超发货币的现象,货币超发及经济危机往往引发通货膨胀,纸币大幅贬值。纸币之所以贬值,也正是人们对于政府发行货币的“信任”在大幅降低,而对于的黄金等物品“价值”的“共识”提升,进而金价上涨。虚拟货币鼻祖比特币诞生于2008年次贷危机后期的美国,在此背景下,针对主权货币的通胀问题,其被设计成“去中心化”和“总量恒定”等特性。
随着人们基于对这种“去中心化”虚拟货币达成“共识”,产生“信任”,虚拟货币才产生了“价值”。并随着达成“共识”、“信任”其“价值”的人越来越多,它们的价格也水涨船高。
以比特币为例,2009 年1月,中本聪挖出第一枚比特市时,市场对此新生事物非常陌生,无法形成对其“价值”的“共识”,所以,此时比特币的价格为0美元。2010年5月22日,美国人拉兹罗首次用10000个比特币购买了25美元的披萨(首次比特币交易,拉兹罗也是首次使用显卡挖矿的人),那么它的价值变成了0.0025美元。2013年4月,塞浦路斯发生经济危机,当地居民不信任迅速贬值的塞浦路斯镑货币,而纷纷抢购比特币,导致比特币价格飙涨8.8倍。当2013年11月比特币达到8000人民币阶段高点的时候,中国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发布,严重打击了人们对其的“信任”,比特币价格随之大幅下跌,同样在2014年,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平台MTGox破产,冲击了人们对比特币的“信任”,让其价格跌入熊市……此外,工作量证明、共识机制和最长链机制保证了比特币不可篡改,且每一枚币都可以追溯诞生及交易的 历史 ,具备不可伪造的特征。这些特征也增加了人们对其“价值”的”共识”。
所以,虚拟货币是基于人们对达成“共识”、形成“信任”的程度,而产生了其价值,并基于“信任”的程度大小,而直接影响其价格。
2 价值来源——“获取成本”
虚拟货币有两种获取发生——“挖矿”和“交易”。
先说说“挖矿”,以比特币为例,其原始产生就是由“矿工”、“挖矿”生成。“矿工”可以由身处全世界任何地点的任何人担任,“挖矿”是指“矿工”借助计算机算力,通过复杂的数学运算,求得方程式的特定解的过程,第一个求得特解的“矿工”能够获得新增“账本”的记账权,从而得到特定数量的比特币奖励。计算这个特定解的过程需要大量的运算,同时比特币在设计之初就被制定了一套规则,算力每过一段时间需要调整一次,这意味着挖矿的难度也在上升,也让成本(主要是显卡等硬件)大幅提高。
同时,随着挖矿所需要的算力提高,挖矿难度增大,个人能挖到比特币的概率越来越小,也就逐渐发展出规模化的矿场,也就是聚合n多台矿机的算力一起挖矿,挖矿从个人挖矿转变为矿场或矿池,一个矿场的成本有:建设成本、设备成本、维护成本(包括店里成本和人工成本)、网络成本等。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价值就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那么虚拟货币的挖矿过程,同样投入了具体的(劳动力)“成本”,并且这个“成本”可以量化为具体的(虚拟货币)商品价格。早在比特币诞生的2009年,一个叫“新自由标准”的用户,就在比特币早期论坛上提成通“生产成本”计算比特币价格的方法。他认为一枚比特币的价值计算方法应为:计算机运行一年所需要的平均电量是 1331.5 千瓦/时,乘以上年度美国居民平均用电成本0.1136美元,除以112个月,除以过去30天里生产的比特币数量,最后的结果除以1美元,得出1美元=1309.03比特币的定价结论。
至于“交易”的获取方式,无论是直接使用法币交易,还是使用法币兑换虚拟货币后再进行交易的方式,只要最终能够与法币达成某种“汇率”的自由兑换,它背后自然存在确定的价值。
如我们在 《谈虚拟币诈骗案件的辩护要点》 文中所述,实务中我们需要区分非主流货币中的特殊币种,通常所称的类主流币(山寨币),他们在技术模式上与主流币有很多雷同的地方,有自己的真实项目、基于区块链底层技术、按照其白皮书的规划执行,常见的山寨币有EOS、BTM。针对这类涉案虚拟币。在实际辩护中,我们应当重点证明这些 虚拟币符合流通性,与主流币或者法定货币能够自由兑换的特征 。
我们前年承办的浙江某虚拟币诈骗案,工作重点就是放在搜集其在境外某交易平台能与比特币自由兑换的证据材料,即证明该类非主流“山寨币”可以与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虚拟货币进行交易,最终能够变现成法币的特征,证明其具有财产属性。
此外,如无法达到上述标准的虚拟币,一般属于空气币和传销币。空气币,顾名思义,就是在实际发展中,没有任何产品或业务落地,单纯发币圈钱跑路而已,如已经跑路的英雄链、超级明星、太空链等等。传销币,则是打着区块链之名,行传销之实的货币,如此前轰动一时的深圳普洱币等,我们也在 《谈虚拟币传销案件的辩护要点》 一文对传销币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论述。
由于区块链的“新 科技 ”外衣,加之其虚拟属性,导致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对其价值真实性的判断存在严重误区。我们认为,比特币为代表的主流虚拟货币去中心化,没有发行政府及权威机构做信用背书,且交易价格波动巨大,并不具备货币属性也不宜作为货币使用。但其本质上仍属于一种特殊商品,应定性为一种无记名的有价证券,这不仅于民法层面拥有充分的物权理论支撑,同时也能被进一步解释为《刑法》第92条所规定的“财产”,所以,针对该类型的网络诈骗,从鱼龙混杂的“币”中,区分出主流虚拟币以及可以流通的“山寨币”,是对抗诈骗指控的有力辩点。
3 价值来源——司法认定
1、十部委《通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改变了主动民事判决中“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方向,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定虽受政策影响大,但尚不明确。
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则彻底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随后内蒙古、云南、安徽等省份及相关机构,先后发布了12条打击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的监管政策,这也同时改变了很多民事判决对“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
此前,北京海淀法院在王铁亮诉火币网一案判决中认为,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进行比特币的投资和交易,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交易风险,双方缔结的 合同有效 ,虚拟币交易合同 不属于合同无效 的法定情形。
2018年10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在陈国贵与浙江亿邦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判决中也认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 并未禁止 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 未禁止 买卖比特币“挖矿机”。故原告陈某主张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 合同合法有效 。且而交易中的买家不属于消费者,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不能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十部委《通知》发布后,多地法院的案例开始基于“公序良俗原则”认定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如北京东城法院在“勤某公司诉云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判决中认为: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挖矿”本质上属于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投资者须自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从行为效力上看,“挖矿”活动电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多台“矿机”日均耗电量极大,且生产交易环节威胁国家金融安全, 社会 稳定衍生风险突出,已经成为一种投机性工具, 与《民法典》“绿色原则”精神相悖,属于行政法规禁止投资的淘汰类产业,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合同 ;从责任负担上看,比特币“挖矿”活动中出现的政策风险、技术风险及由此引发的投资损失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因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故相关损失后果亦应由各方自担 。
同时各地法院关于虚拟货币的认定也并不明确。
在(2018)浙11民终263号丁建强、陈映光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因本案的虚拟货币非我国规定的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当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由于案涉标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该标的物的交易行为亦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认定因案涉合同无效。
2020年5月《民法典》颁布后,多地法院一改先前对于虚拟货币不予保护的态度,基于民法典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要求,很多法院都采取认定虚拟货币合同有效的司法裁判。如2021年5月济南中院在(2021)鲁01民终3796号中对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予以认可。在该案中,法院认为所设虚拟货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具备了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涉案的公民的合法虚拟货币财产权益依法给予法律保护。
虽然主流裁判规则如此,但综合全国近几年的判决来看,对于虚拟货币交易合同是否有效的裁判标准并不统一。笔者认为,正是近年来国家对于虚拟货币投资一直持严厉态度,并频繁升级的监管政策,司法裁判才会短期内做出截然不同的判例,更把其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告,未来人民法院对虚拟货币纠纷案件也会更多的减少虚拟货币财产保护,需要公民自担风险。
2、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在司法实务中,虽然刑事领域对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仍存争议,但早在2017年七部委《公告》发布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浙10刑终1043号判决中即有认定:被害人金某付出对价后得到比特币,不仅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也代表着被害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应当受刑法保护。因此被告人通过互联网窃取了被害人的比特币后,再将其售出所得款项计人民币20余万元到了其个人的银行帐户,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020)粤0304刑初2号判决认为,以太币在中国境内岁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个,但其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其所有者能够对持有的货币进行管理、通过特定方式进行支付、转移且能够使用货币公开进行交易,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属于刑法上的“财物”。
2013 年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所以被害人的账户信息变动详情可由代币交易平台出具证明。除此之外,刑事案件处理中还存在以当地物价局出具的比特币《价格鉴定结论书》为其价值依据,如“武宏恩盗窃案” (2016)浙10刑1043号,及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出具的虚拟货币价格证明,如“胡志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东刑初字第1252号。
所以在众多刑事判例中,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具备“价值”,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本文作者|郑夏律师,中南 财经 政法大学硕士,,曾任职检察院、政府办等部门。先后获无锡优秀专业律师(刑辩类)、无锡市名优律师培养对象(优秀骨干律师)、无锡优秀律师团队(2016、2018、2020)、无锡律协优秀个人会员(2018、2021)、首届华东律师辩论赛优秀辩手、无锡优秀专业案例、江苏产业人才培训优秀讲师等荣誉。
⑽ 币通全球是干什么的
跨境人民币 一币通全球
是邮储银行跨境人民币金融服务
(10)虚拟货币高频量化定义扩展阅读:
业务优势
●减少兑换环节,节约财务成本
●规避汇率风险,锁定成本与收益
●操作便利灵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拓宽融资渠道,利用境内外人民币市场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