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经济日报:炒作虚拟货币终将一场空,我们该如何正视虚拟货币
今天,也就是5月16日,经济日报发文,说道炒作虚拟货币终将一场空。要知道,虚拟货币自从兴起以来,一直受到褒贬不一的评价,有的人觉得虚拟货币是一条发财的路子,有的人觉得虚拟货币不真实,容易上当受骗,那么虚拟货币到底有什么用呢?我们该如何正视虚拟货币呢?
虚拟货币主要是通过模拟黄金之类的贵金属形式,限定一个稳定的产量,然后增加大家获得这个东西的难度,这样的话如果你拥有这种货币,那么随着以后虚拟货币得开采越来越困难,你的货币的价值也会越高。这就是虚拟货币大概的流程。当然,这个流程是依靠创造者的加密技术来确定的,一旦有个人迫切了虚拟货币,从而获得了大量的货币,那么这个货币就会没有任何虚拟炒作的价值。所以说虚拟货币本质是利用了网络时代的虚拟性,通过模拟一种真实物体的逻辑,来创造购买的价值,但是也承受了网络时代的通病。
希望大家对待虚拟货币更加谨慎一些才好!
B. 辩护角度谈虚拟货币的“价值”
与其他国家不同,我国一直对虚拟货币持高压态度,且政策层层加码。2013年五部委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否定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将其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到2017年,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叫停虚拟货币ICO;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并表示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将追究相关境内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随后国内的交易平台或暂停中国境内新用户的注册并清退存量用户,或直接永久关掉了交易服务。
至此,笔者也认为,目前虚拟货币在国内已经终结。但与之相关的案件未来一段时间仍将高发。在相关案件的刑事辩护工作中,我们始终无法绕开虚拟货币“价值”的认定问题,往往需要对涉案的虚拟货币的“价值”进行举证及对其价格鉴定进行质证等工作。
下面我们以比特币为例,谈谈我们此类案件办理过程中,证明其“价值”来源的一些思路。
1 价值来源——“共识”和“信任”
我们的货币 历史 ,经历了实物货币到纸币,再到记账货币的变迁。何为记账货币?就是以数字记录方式确定归属和转移的货币,移动互联网时代,我们生活中早已习惯脱离实体钱包,只使用手机扫码支付,这种便利正是来源于记账货币的充分应用,我们之间的相互转账只是在彼此银行账户的数字上做加减法,整个过程就是一个双方记账过程。而这个记账的权利掌握在国家手中,由各个银行、三方支付机构和央行负责,央行拥有整个国家大账本的记账权,即“中心化记账”的方式,而我们之所以认为纸币及这些“手机中的数字”具备“价值”,是我们基于对国家的“信任”,是国家在这些“数字”背后的信用背书让我们达成了它们具备“价值”的“共识”。
同样,黄金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我们已经达成了其作为货币交换一般等价物的“信任”;钻石的价值,也同样是人们对其稀缺性及其背后的某种象征意义的达成“共识“”。所以, 价值的本质,其实是人们对特定物价值的“共识”和“信任”, 如果人们不对一个事物达成有“价值”的“共识”,那么很多我们认为“值钱”的事物,其实根本没那么“值钱”(包括钻石和国家发行的纸币)。
但纸币天然存在一个问题,无论是当年密西西比泡沫时期的法国政府,还是次贷危机和新冠期间的美国政府,都会出现无节制超发货币的现象,货币超发及经济危机往往引发通货膨胀,纸币大幅贬值。纸币之所以贬值,也正是人们对于政府发行货币的“信任”在大幅降低,而对于的黄金等物品“价值”的“共识”提升,进而金价上涨。虚拟货币鼻祖比特币诞生于2008年次贷危机后期的美国,在此背景下,针对主权货币的通胀问题,其被设计成“去中心化”和“总量恒定”等特性。
随着人们基于对这种“去中心化”虚拟货币达成“共识”,产生“信任”,虚拟货币才产生了“价值”。并随着达成“共识”、“信任”其“价值”的人越来越多,它们的价格也水涨船高。
以比特币为例,2009 年1月,中本聪挖出第一枚比特市时,市场对此新生事物非常陌生,无法形成对其“价值”的“共识”,所以,此时比特币的价格为0美元。2010年5月22日,美国人拉兹罗首次用10000个比特币购买了25美元的披萨(首次比特币交易,拉兹罗也是首次使用显卡挖矿的人),那么它的价值变成了0.0025美元。2013年4月,塞浦路斯发生经济危机,当地居民不信任迅速贬值的塞浦路斯镑货币,而纷纷抢购比特币,导致比特币价格飙涨8.8倍。当2013年11月比特币达到8000人民币阶段高点的时候,中国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发布,严重打击了人们对其的“信任”,比特币价格随之大幅下跌,同样在2014年,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平台MTGox破产,冲击了人们对比特币的“信任”,让其价格跌入熊市……此外,工作量证明、共识机制和最长链机制保证了比特币不可篡改,且每一枚币都可以追溯诞生及交易的 历史 ,具备不可伪造的特征。这些特征也增加了人们对其“价值”的”共识”。
所以,虚拟货币是基于人们对达成“共识”、形成“信任”的程度,而产生了其价值,并基于“信任”的程度大小,而直接影响其价格。
2 价值来源——“获取成本”
虚拟货币有两种获取发生——“挖矿”和“交易”。
先说说“挖矿”,以比特币为例,其原始产生就是由“矿工”、“挖矿”生成。“矿工”可以由身处全世界任何地点的任何人担任,“挖矿”是指“矿工”借助计算机算力,通过复杂的数学运算,求得方程式的特定解的过程,第一个求得特解的“矿工”能够获得新增“账本”的记账权,从而得到特定数量的比特币奖励。计算这个特定解的过程需要大量的运算,同时比特币在设计之初就被制定了一套规则,算力每过一段时间需要调整一次,这意味着挖矿的难度也在上升,也让成本(主要是显卡等硬件)大幅提高。
同时,随着挖矿所需要的算力提高,挖矿难度增大,个人能挖到比特币的概率越来越小,也就逐渐发展出规模化的矿场,也就是聚合n多台矿机的算力一起挖矿,挖矿从个人挖矿转变为矿场或矿池,一个矿场的成本有:建设成本、设备成本、维护成本(包括店里成本和人工成本)、网络成本等。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价值就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那么虚拟货币的挖矿过程,同样投入了具体的(劳动力)“成本”,并且这个“成本”可以量化为具体的(虚拟货币)商品价格。早在比特币诞生的2009年,一个叫“新自由标准”的用户,就在比特币早期论坛上提成通“生产成本”计算比特币价格的方法。他认为一枚比特币的价值计算方法应为:计算机运行一年所需要的平均电量是 1331.5 千瓦/时,乘以上年度美国居民平均用电成本0.1136美元,除以112个月,除以过去30天里生产的比特币数量,最后的结果除以1美元,得出1美元=1309.03比特币的定价结论。
至于“交易”的获取方式,无论是直接使用法币交易,还是使用法币兑换虚拟货币后再进行交易的方式,只要最终能够与法币达成某种“汇率”的自由兑换,它背后自然存在确定的价值。
如我们在 《谈虚拟币诈骗案件的辩护要点》 文中所述,实务中我们需要区分非主流货币中的特殊币种,通常所称的类主流币(山寨币),他们在技术模式上与主流币有很多雷同的地方,有自己的真实项目、基于区块链底层技术、按照其白皮书的规划执行,常见的山寨币有EOS、BTM。针对这类涉案虚拟币。在实际辩护中,我们应当重点证明这些 虚拟币符合流通性,与主流币或者法定货币能够自由兑换的特征 。
我们前年承办的浙江某虚拟币诈骗案,工作重点就是放在搜集其在境外某交易平台能与比特币自由兑换的证据材料,即证明该类非主流“山寨币”可以与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虚拟货币进行交易,最终能够变现成法币的特征,证明其具有财产属性。
此外,如无法达到上述标准的虚拟币,一般属于空气币和传销币。空气币,顾名思义,就是在实际发展中,没有任何产品或业务落地,单纯发币圈钱跑路而已,如已经跑路的英雄链、超级明星、太空链等等。传销币,则是打着区块链之名,行传销之实的货币,如此前轰动一时的深圳普洱币等,我们也在 《谈虚拟币传销案件的辩护要点》 一文对传销币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论述。
由于区块链的“新 科技 ”外衣,加之其虚拟属性,导致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对其价值真实性的判断存在严重误区。我们认为,比特币为代表的主流虚拟货币去中心化,没有发行政府及权威机构做信用背书,且交易价格波动巨大,并不具备货币属性也不宜作为货币使用。但其本质上仍属于一种特殊商品,应定性为一种无记名的有价证券,这不仅于民法层面拥有充分的物权理论支撑,同时也能被进一步解释为《刑法》第92条所规定的“财产”,所以,针对该类型的网络诈骗,从鱼龙混杂的“币”中,区分出主流虚拟币以及可以流通的“山寨币”,是对抗诈骗指控的有力辩点。
3 价值来源——司法认定
1、十部委《通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改变了主动民事判决中“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方向,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定虽受政策影响大,但尚不明确。
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则彻底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随后内蒙古、云南、安徽等省份及相关机构,先后发布了12条打击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的监管政策,这也同时改变了很多民事判决对“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
此前,北京海淀法院在王铁亮诉火币网一案判决中认为,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进行比特币的投资和交易,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交易风险,双方缔结的 合同有效 ,虚拟币交易合同 不属于合同无效 的法定情形。
2018年10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在陈国贵与浙江亿邦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判决中也认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 并未禁止 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 未禁止 买卖比特币“挖矿机”。故原告陈某主张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 合同合法有效 。且而交易中的买家不属于消费者,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不能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十部委《通知》发布后,多地法院的案例开始基于“公序良俗原则”认定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如北京东城法院在“勤某公司诉云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判决中认为: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挖矿”本质上属于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投资者须自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从行为效力上看,“挖矿”活动电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多台“矿机”日均耗电量极大,且生产交易环节威胁国家金融安全, 社会 稳定衍生风险突出,已经成为一种投机性工具, 与《民法典》“绿色原则”精神相悖,属于行政法规禁止投资的淘汰类产业,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合同 ;从责任负担上看,比特币“挖矿”活动中出现的政策风险、技术风险及由此引发的投资损失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因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故相关损失后果亦应由各方自担 。
同时各地法院关于虚拟货币的认定也并不明确。
在(2018)浙11民终263号丁建强、陈映光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因本案的虚拟货币非我国规定的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当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由于案涉标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该标的物的交易行为亦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认定因案涉合同无效。
2020年5月《民法典》颁布后,多地法院一改先前对于虚拟货币不予保护的态度,基于民法典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要求,很多法院都采取认定虚拟货币合同有效的司法裁判。如2021年5月济南中院在(2021)鲁01民终3796号中对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予以认可。在该案中,法院认为所设虚拟货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具备了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涉案的公民的合法虚拟货币财产权益依法给予法律保护。
虽然主流裁判规则如此,但综合全国近几年的判决来看,对于虚拟货币交易合同是否有效的裁判标准并不统一。笔者认为,正是近年来国家对于虚拟货币投资一直持严厉态度,并频繁升级的监管政策,司法裁判才会短期内做出截然不同的判例,更把其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告,未来人民法院对虚拟货币纠纷案件也会更多的减少虚拟货币财产保护,需要公民自担风险。
2、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在司法实务中,虽然刑事领域对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仍存争议,但早在2017年七部委《公告》发布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浙10刑终1043号判决中即有认定:被害人金某付出对价后得到比特币,不仅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也代表着被害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应当受刑法保护。因此被告人通过互联网窃取了被害人的比特币后,再将其售出所得款项计人民币20余万元到了其个人的银行帐户,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020)粤0304刑初2号判决认为,以太币在中国境内岁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个,但其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其所有者能够对持有的货币进行管理、通过特定方式进行支付、转移且能够使用货币公开进行交易,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属于刑法上的“财物”。
2013 年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所以被害人的账户信息变动详情可由代币交易平台出具证明。除此之外,刑事案件处理中还存在以当地物价局出具的比特币《价格鉴定结论书》为其价值依据,如“武宏恩盗窃案” (2016)浙10刑1043号,及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出具的虚拟货币价格证明,如“胡志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东刑初字第1252号。
所以在众多刑事判例中,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具备“价值”,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本文作者|郑夏律师,中南 财经 政法大学硕士,,曾任职检察院、政府办等部门。先后获无锡优秀专业律师(刑辩类)、无锡市名优律师培养对象(优秀骨干律师)、无锡优秀律师团队(2016、2018、2020)、无锡律协优秀个人会员(2018、2021)、首届华东律师辩论赛优秀辩手、无锡优秀专业案例、江苏产业人才培训优秀讲师等荣誉。
C. 虚拟货币是什么可以投资吗
投资需谨慎,请认真学习了再决定
虚拟货币是在虚拟空间中特定社群内可以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货币。它具有交易媒介(Medium of Exchange)和记账单位(Unit of Account)的货币功能。
虚拟货币大致上可以分成三类。
第一类
与实体货币无关,只可以在封闭的虚拟环境中使用,通常是网络游戏,如魔兽世界 。
第二类
单向兑换,通常只可以在虚拟环境中使用,有时候也可以购买实体商品和服务,如飞行常客奖励计划、微软积分、任天堂点数、Facebook Credits、Amazon Coin。
第三类
双向兑换,有买入价和卖出价,跟“真”货币相同,包括由发行机构发行的,如第二人生的林登币、可双向兑换的游戏币……等等,以及去中心化的加密货币,如比特币、莱特币、以太坊属于此类,媒体多以"虚拟货币"一词指称,但加密货币只是虚拟货币中其中一个子类别而已。
D. 什么是投资虚拟货币
非真实的货币。
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知名的虚拟货币如网络公司的网络币、腾讯公司的Q币,Q点、盛大公司的点券,新浪推出的微币(用于微游戏、新浪读书等)。
E. 知帆科技创始人叶茂:链上数据分析将大有作为
近年来,我国持续开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治理,已经取得了重要成效。随着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出现,诈骗分子又找到了新的作案工具,开始利用区块链技术组织诈骗和赃款转移活动,给政法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区块链本身是一种中立性技术,但犯罪分子为了非法获利,通过区块链虚拟货币进行诈骗犯罪,对经济 社会 发展造成了巨大危害。据了解,虚拟货币具备匿名性、全球流通性、难追踪等特点,增加了公安机关的办案难度。
作为国内最早做虚拟货币追踪的公司,“知帆 科技 ”利用异构多维数据挖掘、海量数据知识图谱、链上大数据分析等技术,通过算法构建链上地址之间、链上链下数据之间的关联以及币流追踪方法,建立了一套完整的虚拟货币追踪解决方案,并且在监管的实践中取得显著成效。目前,知帆 科技 已经为全国公安机关提供相关技术服务超过500次。
知帆 科技 创始人叶茂表示,“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区块链的匿名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虚拟货币的追踪服务对公安机关和监管机构作用很大。同时这也是区块链大数据重要的应用场景,是未来的发展方向。”
多年来,知帆 科技 一直处于研究虚拟货币犯罪第一线,积累了丰富的区块链大数据资源。知帆 科技 意识到,想要强有力地打击虚拟货币犯罪,必须建立警企联动的新型治理模式。一方面要依托公安机关的案件打击能力,加大对虚拟货币犯罪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要全面提升办案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加快新型警务人才培养。
围绕这一思路,2018年知帆 科技 率先研发出“虚拟货币追踪查证平台”,为公安日常研判虚拟货币案件提供工具支持,并与全国数百家公安机关建立合作。同时依托公安情报与大数据应用研究中心“知帆学院”多次开展虚拟货币和虚拟货币追踪查证相关的培训讲座,帮助办案人员快速掌握虚拟货币追踪取证技能。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更好地解决虚拟货币案件查证难题,基于对区块链的大数据分析挖掘,知帆 科技 结合自身的实战经验,推出了全新版本的虚拟货币追踪查证平台“逐迹”,相比上一版本大幅度升级,新增了多种实用功能,具有可以实时获取虚拟货币最新链上数据,对目标进行资金流向追踪等特点。
此外,由于区块链虚拟货币犯罪迷惑性极强,普通群众难以辨识。知帆 科技 在自有官方平台揭露了区块链和虚拟货币相关的犯罪手法,通过寓教于乐的方式为网民做安全提醒。同时制作一些安全防范情景剧,让大家避免上当。
叶茂表示,“从目前来看,监管方面的政策会对行业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希望利用区块链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为在此类监管方面提供帮助,减少人民群众财产损失,为区块链行业保驾护航,这也是我们创业的初衷。”
叶茂认为区块链治理的必然趋势是从“代码之治”到“法律之治”,基于虚拟货币的新型洗钱犯罪给监管带来的挑战,迫切需要用区块链技术武装起来,将区块链大数据充分运用到实战当中,正是“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最好体现。(张蕃)
F. 虚拟货币是什么可以投资吗
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
主要有三种:
一、游戏币。主要用于游戏中的玩家之间可相互交易。
二、专用货币。一般来说,网站(或者服务商)发行的,多用于购买网站内部的服务。
三、网络上的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BTC)、莱特货币(LTC)等。主要用于互联网金融投资;但是,国内几大交易平台已经逐步暂时虚拟货币的交易。
一般来说,不建议进行虚拟货币投资。
因为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缺乏监管机制;如果想要投资,建议通过正规合法机构,选择合适这理财产品。
G. 新手如何炒虚拟货币
一、估算前景,收集意见
香港两位90后虚拟货币投资者——马光健(KK)及刘胜钧(Harvey)表示,他们注意到内地每次出招严打,比特币价格虽然出现暴跌,但很快就出现反弹拉升,证明具升值潜力。不过,包括罗杰斯、摩根大通总裁戴蒙等很多投资大师及银行间们不时抨击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认为这是一种骗局,没有任何投资价值。然而,业内人士认为,这是因为这些银行家“害怕”比特币,比特币底层技术未来将对传统金融机构造成重大冲击。
二、开立电子钱包储存
如果投资者觉得投资比特币可靠,那么可通过不同的方式投资比特币,但应该在购买之前开立电子钱包,以存放来自不同途径的比特币或套现。
钱包下载后,用户会获个人账户编号或专属QR CODE,在进行买卖交易时用。钱包分热钱包及冷钱包,热钱包为在线钱包,用法较方便,可在手机或电脑上免费下载,其中以Blockchain Wallet最多用家选用,已录逾1亿个交易,但遭黑客入侵概率较大,建议存放金额较细交易。冷钱包是一个实物硬件储存装置,近似网上银行“保安编码器”及USB,其中Trezor及Ledger Nano较受欢迎,冷钱包提存货币时要携带硬件在身,但安全性更高,适合存放金额较高交易。
三、选择不同的交易方式
1. 比特币ATM简单快捷;不需要预先作账户登记,并会以匿名交易,买家直接投入纸币后,便可在ATM机扫描个人比特币钱包内的QR CODE进行交易,部分ATM机也能打印出私密金钥,买家可自行将成功购入的比特币存入“钱包”,这为最简单快捷的方法,同时未有限定入场费,只要是纸币便可。
2.面对面就近交易:类似产品拍卖平台般,Localbitcoins会以买家所在地定位,寻找位处邻近地区卖家,买卖双方可直接沟通议价,并自行定下交收方法。这种交易方式可一手交现金,一手交比特币”。
3.交易所交易:市场上有多家来自世界各地的比特币交易所,交易额较大的交易所包括,火币、币安、OKEX、Bitfinex,Bitstamp,Gemini及Gatecoin。近日每个比特币价格近4,000美元,但投资者也可选择只购买0.1个比特币。付款方法通常选电汇,申请账户程序较繁琐。手续费则根据各交易所而定,以Gatecoin为例,手续费由0.02%至0.35%不等。
四、准备文件,申请开户
透过交易所买入比特币前,买家需在交易所网站申请个人账户,递交个人资料,包括准备以下文件,成功上传所有文件后,一般需等待数天便会收到确认邮件。文件包括身份证明文件(护照/身份证)、3个月内住址证明(水电煤账单)、银行户口资料、手机号码,以及手持身份证明文件所拍的个人照。
五、风险极大,不容忽视
虽然虚拟货币看似好炒,但因它属一种另类投资,涉及风险相当高,价格波幅大,一日之间可随时暴跌数百美金,在多个国家仍被视为非法货币,对投资者保障不足。另外,交易所亦有可能被黑客入侵,其中一所交易所Bitfinex去年曾遭黑客入侵,令到大约6500万美元的比特币被盗,投资者资金变相化为乌有。
H. 经济日报:炒作虚拟货币终将一场空,投资虚假货币有何风险
首先,虚拟货币是不被国家承认的,也就是说这一部分货币的最终成交价格是由市场上极小一部分人说了算的。那在这种情况下,虚拟货币的价格就不会特别的稳定,而对于我们普通的投资者来说,风险是非常大的。说的直白一些,其实这些虚拟货币的价格是涨是跌,完全是由背后的人来进行操控的,而我们普通的投资者就像是跳梁小丑一般,最终只能够被他人宰割。
总而言之是不建议大家去炒作这种虚拟货币的,我们如果有多余的闲钱是可以拿来投资的,但是一定要去投资那一些国家法律能够保护到的理财项目。像这种虚拟货币就完全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在购买了之后后如果一旦出现亏损或者是被骗的话,那我们也只能自认倒霉了。
I. 什么是虚拟货币
这是网络搜索关于这个问题的回答: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知名的虚拟货币如网络公司的网络币、腾讯公司的Q币,Q点、盛大公司的点券,新浪推出的微币(用于微 游戏 、新浪读书等),侠义元宝(用于侠义道 游戏 ),纹银(用于碧雪情天 游戏 ),2013年流行的数字货币有,比特币、莱特币、无限币、夸克币、泽塔币、烧烤币、便士币(外网)、隐形金条、红币、质数币。目前全世界发行有上百种数字货币。圈内流行"比特金、莱特银、无限铜、便士铝“的传说。我还要补充一点:虚拟货币可以按照发行方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像比特币这样无明确有权威的机构或个人发行且为之背书的虚拟货币,另一类是像网络币、委内瑞拉石油币等这样由明确且有权威性的机构发行且为之背书的虚拟货币。相对来说,前者一般没有实际价值,而且风险极高,而后者一般有实际价值,且相对来说风险可控。比如委内瑞拉的石油币是以委内瑞拉现政府的信誉以及石油储备背书的有价虚拟货币。只要委内瑞拉经济状况良好,政治形式稳定,其石油币就是基本可以信赖的。
什么是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它既包括腾讯公司的Q币,网络 游戏 内的点券、元宝,也包括目前流行的数字货币,比如比特币、莱特币、以太币等等。
虚拟货币合法吗?
虚拟物品,因其虚拟性,不是有体物,不受物权法保护.2009 文化部、商务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网络 游戏 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通知》,通知指出,网游的虚拟货币,发行方跟交易方不能是同一企业,也就是你买虚拟币点券可以,但是交易却不能与 游戏 公司交易。 游戏 丢了虚拟币怎么办?去找 游戏 公司,国家不会管。
对于数字货币ICO,2017年9月,央行等七部委发布文件称ICO是未经批准非法融资行为。
很荣幸回答您的问题
虚拟货币是一种投资产品在全球崛起,它在投资市场引起热潮,所以我们要了解什么是虚拟货币。
比特币是全球首只虚拟货币,虚拟货币是利用密码认证和电脑推算程式来制造的,它是一种数量有限和单独特性的虚拟货币,我们可以交易支付、或是储存用途。
例子:比特币数量上限是二千一百万个,现在市场流通的比特币只有一千八百万斤。因为人们担心传统货币的购买力减少,所以投资者改变了投资策略而买入有数量上限的虚拟货币。
因为虚拟货币的独有特性和罕有的关系,还有虚拟货币在资产保值上是一个比较好的投资工具,所以吸引投资者进入虚拟货币市场。黄金和白银等传统价值工具,虚拟货币的优点是可以携带性。因为全球的通讯网络 科技 发达,无线上网(Wi-Fi)和手机网络覆盖率大,可以轻而易举在不同国家,进行网络进行交易和支付。
希望可以帮你了解。
唯一的作用就是替代真实货币,以达到方便交易,
从本质上货币本身就是一种替代,所以用什么来代替都可以,即可以是金属也可以是纸币,当然特殊意义的数据也可以。
现在所说的大多数虚拟货币,可以简单的理解为众筹项目的股权,即这个项目现在需要资金,大家一起出钱做,做成了就按你的股权也就是币的数量分红。
但目前之所以国内会禁止代币首次发行,就是发新的虚拟货币,就是因为很多人直接拿个APP,在项目完全只适合概念,甚至连概念都没有的情况下就开始发行圈钱。
虚拟货币是软件和数字科学家依据利用区块链技术和量子算法,去中心化,在著名网站开源,面向全世界或某一特定区域发行的互联网数字虚拟货币,虚拟货币具有货币和支付的功能,目前中国范围内发行数字货币是非法行为,但是对公民持有的数字货币归类为数字资产或虚拟资产。
虚拟货币简单来说就是,不是真实的货币。通常我们说的真实货币是指的我们日常生活中所用的纸币,硬币等这些。
像QQ币,比特币,以太坊等,这些属于虚拟货币,不是真实存在在 社会 当中,而是以数字的方式去记录的。
虽然表面上虚拟货币没有现金价值,但是它在市场上也在流通,也可以说有一部分等同于真实货币。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虚拟货币出现在市场当中,也有可能在不久的将来,它会取代于真实货币。
虚拟货币就是非传统意义上的真实的货币。抛开qq币之类的互联网公司自己创建的在自己公司平台流通的虚拟货币,这几年以比特币为首的互联网上的各种虚拟货币开始闯进人们的视野,暴涨暴跌也是这类虚拟货币的属性。一般货币由央行决定,虚拟货币由个人决定。一般货币的主权在共和体中心;虚拟货币的主权在分布式的个体节点,去中心化也是虚拟货币的一个标签。
J. 泰坦币交易平台是否违法
是违法的行为,除了泰坦币,比特币等主流币外,市面上还流行着各种传销币,所谓传销币,就是将比特币和区块链等“新概念”和传销活动的“传统手艺”相结合,以虚拟货币投资为名,行非法集资或网络传销之实。
以多至百倍收益的“高额返利”为噱头,吸引众多人的参与,经营模式通常为“交入门费”、“拉人头”、“组成层级团队计酬”这三点,不断吸纳会员会费达到敛财目的,具体形式为:
1)、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即交钱加入后才可获得计提报酬和发展下线的“资格”;
2)、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即拉人加入,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
3)、上线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或者返利。
4)、最终往往因无下线加入该项目,该项目会员因不能将电子币兑换成现金,资金链断裂而案发。
对于区块链,有所为的,是大力推动区块链技术在贸易金融、公共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和落地;有所不为的,就是借区块链之名行圈钱、诈骗之实。
对此,希望有关部门要立规矩强监管,广大公众要擦亮眼睛防被骗。
同时提醒大家,勤能补拙是良训,一分辛苦一分财。